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


2014/9/8    热度:275   

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
  作者:杨联陞
  【内容提要】国史上有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即当铺、合会、拍卖以及出售彩券,分别起源于佛教的庙宇和寺院,要不然也与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以翔实的资料论证分析这一主题
  【关 键 词】佛教寺院 金钱筹措 当铺 合会 拍卖 彩券
  国史上有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分别起源于佛教的庙宇和寺院,要不然也与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1]。这就是当铺、合会、拍卖以及出售彩券等四种办法。佛教寺院所拥有并经营的当铺可以远溯到5世纪。合会至迟到了唐代就已和寺院密不可分。圆寂僧侣的私人所有物在唐、宋、元各朝已在寺院中拍卖,而其起源也许更早。元朝时代寺院也已发行彩券来筹取基金。
  典当与合会,在寺院团体之外早已是普遍的方式,而且也被急需金钱以筹措基金者用作重要的手段。不过,另外的两种办法就似乎没有这般既显著而又无间断的记录了。虽然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形式的拈阄[2],然而它们主要是用来赌博或占卜。租税的包办,在中国也是一件拥有长期盛名的惯例,其间竞争性的叫价也曾为人大书特书,然而它实际上和拍卖扯不上关系。拍卖与出售彩券,从明代以来几乎已不再为人用来作为筹款的手段,就是在寺院里也如此。它们在19世纪时重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很可能还是从西方再次引介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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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佛教的庙宇与寺院在中国是很少分开的。在本文中,“寺院”一词就代表两者,同时也包括了尼姑庵。
  [2] 租税的包办至少可以远溯至5世纪。486年(南齐武帝永明四年),竟陵王萧子良在一篇奏疏上说:“又,司市之要,自昔所难。顷来此役,不由才举,并条其重赀,许以贾街。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南齐书》卷40,页6下)。有关出价追求类似职位的更多的事例,见《南齐书》卷46,页9上及《粱书》卷10,页3。
  宋代以来,竟价包税的术语为“买扑”或“扑买”。元朝时,尽管贤明的政治家耶律楚材大力反对,可是由于租税承包者竞价的结果,某些税收遂由1238年(元太宗窝阔台汗十年)的银一百一十万两提高到这个数额的两倍。(《元史》卷146,页9上)。《清史稿》卷129,页18下—19上把租税承包者叫作“朴户”。“朴”字可能是“扑”的误刻或者异写。《夷坚志》(涵芬楼本)“补”卷7,页3上中有“酒拍户”一词。此指酒税的包办者;酒在宋代是由官府专卖的。(见《宋会要稿》册130,“食货”19,页1上—19上)“拍”字是同页中“扑买”之“扑”字的异写形式。这段文字所提到的年代是淳熙(1174—1189)初年。
  “扑”宇的相关意义见页199注[1]及页200注[3]。
  《南开社会经济季刊》第8卷第4期(1936年),页824—852,有一篇很有用的文章,张纯明所撰“华北的包税制度——河北省静海县税收拍卖制度的个案研究”,不过张氏说:“包税的史料不会早过清朝。”这是不正确的。(页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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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典当事业起源自佛教一事,数位中、日学者已曾加以论列。著名的宋代诗人陆游(1125—1210)于其《老学庵笔记》[1]中提到了当时佛教寺院中被称为“长生库”的当铺。并且他还考证这种习尚,直追溯到5世纪末期,那时有一名叫甄彬[2]者将一束苎布质押于寺院仓库。后来,当他赎回去的时候,发现布里竟有五两黄金,他马上就送还回去。18世纪的学者翟颢于其《通俗篇》[3]中,引用了陆游的陈述,并且也添加了许多历朝历代当铺名称的资料。他断定在唐代以前,典当仅局限在佛教寺院。日本法制史权威宫崎道三郎(1855—1926)[4]曾就中、日两国早期当铺的历史作过一番彻底的研究。在起源于佛教一点上,他同意翟颢的说法,并且主张日本僧侣在镰仓时代以前由中国传入了典当事业。他还很风趣地指出:宋代质库(当铺)的店东穿着皂袍,就很可能是受到佛教僧侣身着缁衣的影响。不过宫崎氏并未极力强调这个观点,因为宋朝时代士大夫也穿着皂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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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涵芬楼本卷6,页1下。
  [2] 《南齐书》卷70,页10下。这个故事的年代不详,但史传梁武帝还是平民时尝听过该故事。502年(梁武帝天监元年)当这位皇帝即位的时候甄彬被任命出任某个官职。
  [3] 无不宜斋本(序于乾隆十六年),卷23,页15下—16下。
  [4] 他的演讲“質屋の話”,讲于1899年(日本明治三十二年,清光绪二十五年),次年发表,收在他的法制史论文集《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中,由中田薰加以编次。东京,1929年,页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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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不欺的甄彬的故事其实并非佛教寺院典当事业最早的出处所在。《南齐书》卷22,页8下云:482年(高帝建元四年)南齐录尚书事褚渊去世后,他的弟弟褚澄从招提寺中赎出一件白貂坐褥、一支介帻犀导[1]和一头黄牛,这都是这位宰相所质押的。白貂坐褥是太祖高皇帝赐给褚渊的。他弟弟将貂皮割开为自己做了一些其他用品。为此,他在483年(武帝永明元年)遭到参劾而免职。借着这寥寥几件资料,我们当可将典当事业溯源到5世纪晚期[2]。
  “长生库”一词显然原先只是用来泛称寺院的仓库而不一定涉及典当质押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它是“无尽藏”的同义词。这点也为宫崎氏所论及[3]。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无尽藏是在隋朝长安的化度寺,这是僧人信行(540—594)所创立的三阶教[4]的中心所在。寺院中,由信徒所奉献的巨额财富,在初唐时期本是用来整修全国各地的庙宇、寺院,但是到了713年(唐玄宗开元元年),这个库藏就奉敕令充公了。当其盛时,由无尽藏中贷出金钱甚至不用写立契据[5]。这或许是因为大多数承借者为了担心报应不爽的缘故而都会归还借款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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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据《南齐书》卷2,页8下,“玉介导”是5世纪后半期流行的时尚。
  [2] 这段资料曾被征引在《东洋历史大辞典》第3卷,页471及方德修的论文“质库源流考”,刊于《群雅》第1卷第3期(1940年),页14上—15下。
  [3] 《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页15—19。
  [4] 关于三阶教的深入探讨及敦煌、日本有关材料的收藏,见矢吹庆辉的《三階敦の研究》,东京,1927年。
  [5] 就像一般人所做的一样,寺院中的银钱贷放者通常也要求立下由借贷者、保证人及见证人画押的借据。这类契据的例子见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东京,1937年,页225—390。
  那波利贞利用敦煌文书所写的有关中晚唐时期佛教寺院的银钱借贷及其他生利事业的文章,发表在《支那学》第10卷第3期(《史学杂志》第54卷第2号,页150提及)可惜未得寓目。
  [6] 有关未能偿付这类债务而遭报应的故事,在中、日两国都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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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的“无尽”一词,在日文中读作mujin,与典当制度一起为日本人所沿用。日文中,“无尽讲”(mujinkō)一词不但有拈阄的意思,而且也有合会的意思。当我们了解到后者与佛教寺院的密切关系,而拈阄可能用作决定由哪个成员来获取会款的办法时,这些引申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见下)
  唐朝时,俗界人士也从事典当事业是无可置疑的。举例来说,高宗和武后的女儿太平公主[1]及其门客(包括一位番僧)据说就拥有田庄、苑囿与质库。一个唐朝的故事提到在长安的西市就有一位俗界中人拥有一家当铺(“寄附铺”)[2]。南宋时代,有些富有的俗人合伙在佛教寺院中开设当铺。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想规避一种叫作“和买”[3]的财产税,而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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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旧唐书》卷183,页19下。
  [2] 见那脍炙人口的霍小玉故事。英译本见E.D.Edwards,Chinese Prose Literature of the T’ang Period,London,1938,2,136—148(esp.p.143)及Chi-clen Wang,Traditional Chinese Tales,New York,1944,pp.48—59(esp.p.54)。
  除了以上的名称以外,当铺在宋代也叫做“抵当库”(《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页15、22),元代叫“典库”或“解典库”(《元典章》卷27,页8)。由于“解典库”一词太过流行,因此蒙文本的元代律令集子中也有其音译。沙畹(Ed.Chavannes)在《通报》第5期(1904),页357—447及第9期(1908),页297—428中犹疑地将该词译成“图书馆”(“bibliothéques”)。这个误译为Marion Lewicki在Collectanea Orientalia第12期(1937)页21—22中所沿用。不过E.Haenisch在其steuergerechtsame der chinesischen kloster unter der Mongoknherrschaft,1940,pp.58,63,69及N.N.Poppe在其Kuadratnaya pis'mennost’,1941,pp.118—119, note 46中倒又把该术语的意思弄对了。关于元代寺院中的当铺并见P. Ratchnevsky,Un code des Yuan,1937,p.208,note 1。西文资料的引用承F.W.Cleaves教授的指点,十分感谢。
  [3] “和买”字面上的意思是说物品的“和谐地(即非强制性地)购买”,尤其是指向平民购买生丝。就整个制度来说,它在宋朝的变化相当大,最早被采用的时候,货款先预付给人民,人民再缴纳生丝;到后来,人民还是要缴纳生丝,可是就拿不到钱了;最后,到了南宋,官府要求人民将生丝折纳货币,而依照个别家户所拥有的财富之等第来收取这笔钱。见曾我部静雄的论文,《史林》第23期(1938年),页266—294、53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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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豁免这种税。根据1201年(南宋宁宗嘉泰元年)的一篇奏疏[1],由一组十个人合伙成立一个所谓的“局”来支持寺院中的当铺是很寻常的做法。这种合伙关系的组成,以十年为一期。在每年年终时,合伙人当中的一位可以拿走当年挣得的利润作为他应得的一份,不过他得将本金留下来。因此,每年年终的时候,资本额的总数仍然保持不变。政府采取了该奏疏的建议,也将寺院中的当铺纳入和买税的课征对象[2]。
  近代中国合会的重要性曾为西方的观察家指出。比如史密斯(A.H.Smith)在其《中国村居生活》(Village Life in China)[3]一书中描写19世纪末期的合会,可以说就是这种会的基本形式。用他的话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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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宋会要稿》册163,“食货”七,页102。
  [2] 政府豁免这些当铺和买税的一个理由是因为寺院声称它们正要积聚一些钱以向官府购买度牒。根据《夷坚志》“支癸”卷8,页2下,到12世纪末叶,在今日江西省境内有些省份,佛教寺院中以这种当铺来筹钱者,相当普遍。有关宋代度牒的精辟研究,见袁震“两宋度牒者”,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7卷第1期(1944年),页42—104;第7卷第2期(1946年),页1—78。
  杨肇遇于其《中国典当业》(上海,1932年,页1)中指出一个年代可能更早的材料(《通俗篇》卷23,页16上中亦曾提及)。《后汉书》卷103,页3下,刘虞(卒于193年,献帝初平四年)的传记中,有云:“虞所赉赏,典当胡夷。”可以说刘虞所被赏赐的物品,全都典当给胡人了。虽然汉朝时候西域胡商活跃于中国是众所皆知的事,可是“典当”一词的意思是否即为比较近代的典当质押的意思则甚可怀疑。因为这段文字毫无疑问是指刘虞给胡人礼物,以加以羁縻。见《三国志》卷8,页5上,注。
  在古代典籍中“质”字通常是“人质”的意思多而“典当”的意思少。关于3、4世纪时为了防止反叛而立的质任制度的研究,见何兹全与杨中一的文章,刊于《食货》1卷8期(1935年),页25—27,并见何兹全在《文史杂志》中的文章,1卷4期(1941年),页39—47。《周礼》(《十三经注疏》本)卷15,页1上及卷16,页1上中的“质剂”一词,意指类似契据的法律文书。这词 Biot 将之译成 “les titres ou conventions que gardent les contractants”,(Le Tcheou-li,PariS,1851,1,318)。
  [3] New York,1899,pp.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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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许许多多流行的互贷办法中,最简单的一种是由该会社的每一位成员付出一笔定额的金钱,轮流交给诸成员中的一位。当会员名单中的最后一位也拿到了其他人所付的款项时,每一位成员也都刚好拿回他们所投入的金钱。这种会社在某些地方叫作“七贤会”。对于所有这一类以互助为特色的结合,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叫作“社”[1]。需用金钱的人(“社主”)邀请一些他的朋友帮忙,这些人再邀请他们的朋友参加。当所需要的人数凑足的时候,成员们(“社友”)就聚集起来,讲定大家使用这笔公共基金的顺序。这大概就要透过抽签来决定了[2]。
  不过,在许多同一类的会社中,基金的使用也包括了利息的支付:
  在利率固定的会社中,关于会员提取公共基金的顺序,所要做的只不过是由抽签或掷骰子来决定罢了。……可是,如果照一般的情形,利息公开竞争,则这种竞争可以以一种喊价的方式来举行。每一个人口头声明他所愿意为在一个期限中使用那些本金而支付的数额,喊价最高的人就有优先权,但是没有一个成员有第二次的机会[3]。
  这个叙述给了我们有关互助会社之运作的一些观念,即它们与“社”(即互助会社之通称)的紧密关系,以及它们使用拈阄、叫价的频繁情形。这些制度交互影响是不证自明了。互助会并不是合会的唯一方式。就合会一词而言,我们至少也可以把提供婚姻、丧葬与行旅之互助的合作会社也包括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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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的历史起源自上古时代,为一种主要的祭祀组织。举些文献来说,如 Ed.Chavannes,“le dieu du sol dans la Chine antique”in le T’ai Chan, Paris,1910,pp.437—525。陈梦家“高禖郊社祖庙通考”,《清华学报》12卷3期(1937年),页445—472。那波利贞在《史林》23卷2期(1938),页224—233的论文。劳榦,“汉代社祀的源流”,《史语所集刊》第11本(1943年),页49—60。
  [2] Village Life in China, pp. 152—153.
  [3] Ibid. , p.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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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一位当代学者的推测[1],合会可能从唐代以来即已存在,它们很可能是自印度传入的。虽然他并未提出任何文献作为证据,不过他前半部的论点倒可以用敦煌发现的古代文书中的材料来加以证实,尤其是当我们采取较广义的角度来考虑这个术语的时候,更是如此。日本学者那波利贞,是这些文献的权威,曾经发表过好几篇讨论唐代社会、经济制度极有价值的文章。其中有两篇讨论到唐及五代的“社”或“社邑”[2]。
  称为“义邑”或“邑会”的宗教性结社,早在南北朝时代就已存在[3]。当时世俗的善男信女自行组织起来,为佛教寺院中的宗教活动提供经费,这些活动中最为驰名的莫过于雕立带有佛陀、菩萨石质造像的碑碣了。僧尼皆可成为这些宗教结社的执事或者成员,要不然他们也乐于透过这些赞助团体来工作。现存大量石碑上的铭文[4]指出了从北魏以来下迄初唐一段期间,这些宗教结社活跃的情况。
  自唐代中叶以后,碑碣的树立较少,但这并不意味这种宗教结社的功能已然中止。根据从敦煌发现的晚唐文书中所得到的资料,类似的结社,称作“社邑”或“社”的,也提供金钱给饭僧大会、诵经、写经、平民佛会(所谓的“俗讲”[5])以及佛陀、菩萨等像的刊刻。那波氏估计,在晚唐、五代时,通常有十至十五个这样的结社附属于一个寺院,而每个结社的会员数目不下二十五至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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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上海,1931年),页4—6。
  [2] 《唐代の社邑に就きて》,《史林》23卷2、3、4期(1938年),页223—265、495—534、729—795;“佛教信仰に基きて組織せられたる中晚唐五代時の社邑に就きて”《史林》24卷3、4期(1939年),页491—562、743—784。
  [3] 日本人对这种早期宗教结社的研究论文,见《史林》23卷2期(1938年),页249—251的书目。
  [4] 例如见Chavannes,Six monuments de la sculpture chinoise(Ars AsiaticaⅡ),Paris,1914。
  [5] 每年的一月、五月、九月共举行三次。见向达,“唐代俗讲考”,《文史杂志》3卷9期、10期合刊(1944年),页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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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这类的宗教结社也发挥了社会、经济的功能。奉献金整个地用来供给某位会友,帮助他支付葬礼或旅行的开销,这种习尚叫作“追凶逐吉”。世袭不替的会员资格在这种互助会中无疑受到鼓励。目前仍留存着许多由结社执事发出的传帖,用来召集会议,或者要求奉献的所谓“社司转帖”[1]。那波氏指出许多这样的结社根本没有僧尼会员,而且在性质上也不再具有宗教意味。关于这点,他解释道:这是晚唐、五代关心现世利益的表征。这当然是意味深长的。不过,在某些例子中,僧侣也是这些合会的成员,而在大多数的例子中,他们的聚会也都在寺院中举行,这样的事实不用说也指出了其间的密切关联。说这些合会是从纯宗教性的结社中衍生出来的,或不致有太大错误[2]。
  圆寂僧侣私人所有物的处分很自然地构成了寺院组织的一个问题。根据5世纪早期所译出的佛教律典(律,Vinaya)[3],圆寂僧侣的衣服或其他所有物,是要拿来分配给别的僧众,或者作为慈善布施,或者出售以偿付债务的[4]。这种做法背后的原则是要借此加强生者与死者之间的亲切关系,同时也是要让生者体会到同样的归宿也在等待着他们,因而使他们得以将自己从尘世的欲望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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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类传帖的讨论,亦见Lionel Giles,Six Centuries in Tun-huang,1944, pp.36—38。
  [2] 《新唐书》卷197,页16上记载韦宙的事。他在850年(唐宣宗大中四年)左右任永州(今湖南省境)太守。州民贫困,赖人力以耕耨。韦宙将他们组成二十个社,每个家户按月缴给社里一笔钱。被抽中签的人可以优先拿这笔基金去购买一头牛,久而久之,当地就不缺乏牛只了。那波氏在其论文(《史林》23卷4期,页775)中征引了这个故事,并且主张这一类型的会社定是受到与寺院有关的会社影响的。
  [3] 举例而官,如见《五分律》20卷,423—424年(南朝宋少帝景平元年至武帝元嘉元年)间译出(日本大正版《大藏经》第22卷,1421种,页139上)《四分律》41卷,408年(东晋安帝义熙四年)以后译出(《大正藏》第22卷,1428种,页859中下,页862下);及《十诵律》28卷,5世纪早期译出(《大正藏》第23卷,1435种,页202中—203上)。
  [4] 僧、尼皆可自由留下遗嘱。中国方面的例子,见仁井田陞,前引文,页63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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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唐朝初年译出的一部律典[1]却指出:在印度,拍卖是用来处分这些私人所有物的办法。中国人很可能在这部典籍译出来以前就已经知道了这种做法,因为7世纪前期的中国寺院早已遵循这个戒律了。626年(唐高祖武德九年)道宣大师(596—667)[2]抨击拍卖是违背寺院清规的,他更攻击当时伴随着喊价而起的笑闹喧哗,认为是无耻的激情。(“今时分卖,非法非律;至时喧笑,一何颜厚!”)1019年(宋真宗天禧三年)出版的《释氏要览》[3]中也引录了原载于《增辉记》的另一个类似的批评。
  不过这些攻击并没有阻止这种行为在佛教寺院中的传布。在宋、元时代为寺院所编纂或编辑的规章中,我们可以找到有关拍卖的详尽叙述。比如说,1103年(北宋徽宗崇宁二年)[4]宗赜所编纂的《禅苑清规》中,有一段冗长的《唱衣》——字面上的意思为拍卖衣服——的记载,可以摘要如下:该项拍卖须张贴海报以布知整个寺院丛林。预备拍卖的衣服或其他东西得在拍卖的时间以前事先陈列在正殿。当钟声响起的时候,众比丘便进入正殿中。首先为圆寂的和尚念经,然后他的所有物便交付拍卖。这是由寺院执事维那(Karmadāna)来主持的,维那必须了解各种所有物的正常价格,并且得说明其情况——或新,或旧,或者已穿坏了。他必须公告铜钱的单位,是要足一百钱一陌呢,还是不足一百钱一陌(即省陌)。如果喊价者不愿意抬高价钱,那件物品就得廉价出售了。如果他们喊价喊得太高,维那就会提醒他们:“最好三思而后行吧,不然你以后会后悔的。”除非寺院的库藏有东西要提出来“寄唱”(附带拍卖),否则其他和尚的东西是不会被接受在同一个时间发卖的。拍卖的工作以为这位亡化的和尚作另一次的诵经来终结。除去葬礼开销后的净收入就分配给那些为圓寂和尚念经、参加他的葬礼,或者曾出现在拍卖场上的僧侣。如果收入丰厚,则一部分就要送入寺院仓库(称之为“抽分”)。拍卖的账目要由寺院的执事署名,布告整个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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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8卷,义净(635—713)译。(《大正藏》第24卷,1452种,页446下)。
  [2]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三之一(《大正藏》第40卷,1804种,页117上)。
  [3] 《大正藏》第54卷,2127种,页309中、下。关于《释氏要览》数度引用的《增辉记》,我没有得到什么资料。日本僧人僧濬(1654—1738)也曾写过一本同名的著作《增辉记》(未曾寓目),不过年代太晚,不可能在1019年被征引。
  [4] 《续藏经》第16函,第5册,页45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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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禅苑清规》[1],如果一位方丈因为年老、疾病,或者其他理由而应该退休,或者不得不离开本寺院,则他的私人所有物也要依同样方式拍卖,因为一位游方和尚携带太多的东西是要招人议论的。另一部重要典籍是《百丈清规》[2],由僧人德辉在1336—1338年(元顺帝至元二年一四年)间编订。不过这个清规是以较早的,由今日江西省百丈山的大禅师怀海(749—814)所制定的戒律规范作蓝本。这本元代著作提供了有关“唱衣”的精微细节,并认定这个制度是一种“古法”。该书云:“近来为息喧乱,多作斗法”,凡是被抽签抽中的和尚就有权选购一件物品,竞相叫价的因素因而消失,不过这种售卖仍然叫做“唱衣”。售卖之中有任何不为僧众需要的物品则发卖给俗界的百姓。根据一本18世纪早期加有注疏的《百丈清规》[3],物品单纯地以时价的七成来定价,提交发卖给僧人,僧人中的游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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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续藏经》第16函,第5册,页459上。
  [2] 同上,第3册,页257。
  [3] 同上,第4册,页35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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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行单”)享有选择的自由。这个制度也叫作“估唱”[1]。从这些资料,我们可以推断元末以来,拍卖已在佛教寺院中日渐销声匿迹了。
  有了“唱衣”或者拍卖的观念,我们至少可以对两件重要的敦煌文书有更好的了解,在这些文件中“唱”字屡次出现。这两件文书都是佛教寺院的财务账目。就我所知,在此之前尚无人能对“唱”字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就眼前所呈现的,“唱”可能就是“唱衣”,即拍卖的简写。
  第一件文书是国立北平图书馆所藏“目莲变文”[2]的背页。最早刊载于1931年的《图书馆馆刊》[3],稍后向达在1934年发表的“唐代俗讲考”初稿中亦曾加以引用。不过向达误解了许多和尚拍卖品的名称,以为是这些和尚所唱的曲调,是用来进行分组以便收取奉献金的。显然他察觉到这个解释未免太过无稽,因此1944年在其作品的修订稿中便删去了这段资料[4]。
  文书中提到的物品包括了紫罗鞋雨(当作两),即成双的紫色罗纱芒鞋,拍卖得五百八十尺布;一床绯绵绫被,即绵绒里子的深红丝被,拍卖得一千五百二十尺;一把扇子,卖五十五尺;一双白绫袜,卖一百七十尺;另一双白绫袜,卖三百尺;一件黄尽坡(当作画被),五百尺。这些东西可能是信徒捐给寺院的。拍卖的收益就用来分配给僧众,每个和尚得到一百五十尺。物品的价格十分高昂,或许可认为是信徒们为了好善乐施的目的而作的一次拍卖吧。当然,这些物品的正常价格与罗列于此的数目之间也有个大致的对应关系,而这件文书所提到的物品或许都是好几份的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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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进一步的资料见望月信亨主编的《佛教大辞典》,页2553右—2554左,“唱衣”条末尾的书目。
  中国市集的估衣贩子在将衣物展示于手上的同时,通常也都唱出货品的性质与价格以便引人注目。这就叫作“喝故衣”,在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学津讨源》本,作者序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卷2,页6上中也可以找到同一个名称。关于清代北京喝故衣或唱故衣的材料,见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上海,1934年),页160—161。喝故衣很可能是受到佛教寺院的唱衣的影响。
  [2] “变文”是一种文学体裁(通常是故事),附图,用来传布宗教教义的。流行于唐朝时代。据周一良之说(他对向达“唐代俗讲考”的评论,刊于天津《大公报》1947年2月8日,“图书周刊”第6期),“变”字很可能是来自“变相”(佛教徒的画像)。
  [3] 《国立北平图画馆馆刊》5卷6期(1931年),页79。另一个有趣的地方是这件文书中的“余”字似乎是指“不足”而非指“有余”。
  [4] 《燕京学招》第16期(1934年),页119—132。
  页十一
  另一件文书是法国国家图书馆(Bibliothèque Nationale)收藏品第2638号。那波利贞在那篇讨论梁户(即寺院所属的榨油户)[1]的重要文章里征引了其中的部分文字作为补注(页80—81),不过他对文书中的“唱”字并没有提出任何解释。这是936年(后晋高祖天福元年)三位和尚所做的财务报告。这三位和尚掌理信徒的奉献(“*[亻+亲]司”),报告的内容是先前三年好几个寺院的收支。由于它盖有“河西都僧统印”的朱砂印鉴,这个报告想当然是呈送给沙州地方(今甘肃省境)的都僧统的。在收入项下第一笔进账写道:“己年官施衣物唱得布贰仟参佰贰拾尺”,意即己(当作巳)年(933年,后唐明宗长兴四年)官府所奉献的衣服等物拍卖得二千三百二十尺布。虽然作者缘悭未见该资料原件,而且那波氏对紧跟着该款的诸条目也未加列举,可是此处“唱”字即为拍卖的意思是至为可能的。根据这个报告,每位僧、尼得到这项奉献的一份,六十尺,而男女沙弥各得到一半,即三十尺。(按:后来作者已查阅此卷,知所推测者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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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梁户考”,页1—82。重印于《支那佛教史学》2卷1、2、4期(1938)。我想对这篇精彩的论文加上两条补注。第一,在清代山西北部大同地方就有制油的家户叫作“油梁户”。它们看来并不属于任何寺院,而定期地向政府缴税,这些税以及其他杂税一并都转递到北京。根据刘岳云的《光绪会计表》(1901年编),户部从山西收到的“油梁*[足+丽]缺盐碱等户课”,在1887年(光绪十三年)是银二四○四两二钱,1888年是银二一九五两五钱五分。这是一个闰年和一个平年里分别征收的正常数额。根据《大同府志》(乾隆四十七年版),当地自乾隆十六年左右开始征收这种税。
  第二,“博士”一词意思和“师傅”差不多,而从唐至清一向用来指工匠人等,这在页27—35做过极仔细的探讨。在现代中国,这个名词大体上已由“把势”来取代了,而这很可能就是它的变称。北平话中叫职业车夫作“车把势”,叫职业园丁作“花儿把势”等等。山东济南方言中,甚至连妓女也叫作“把势”。这个用法很可能曾受到老名称“茶博士”的影响,那是用来指男、女跑堂的,因为在济南地方,老鸨经常被戏称为“茶壶盖儿”。关于天津方言的资料,承哈佛燕京学社汉和图书馆的于震寰先生的指点,非常感谢。
  1943年上海出版的《国语辞典》,册1,页16和37将把式(把势)定义作:“专精一艺者”,博士定义作:“职业称号”,可惜对二词的关系未加说明。“把势”亦见Rolf Stein在《通报》35期(1939),页97的注二。F.W. Cleaves教授曾经指出这样的可能性:“把势”可能是从突厥文baisi蒙文 barsi或满文balsi再借用回来的,这些字自然是从中文的“博士”直接或间接借用过去的。这样子的借用与借还十分普通。见伯希和《通报》27期(1930),页14—15、45—46注3。
  页十二
  如果我的解释正确的话,这两个文件就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拍卖的进一步资料了。第二个文件的年代为936年;第一个也不会太晚,甚至于还要更早些。据此,我们可以推断人们布施的物品被拿去拍卖(可能卖给一般的凡夫俗子);拍卖不止由一位和尚,而是由数位和尚一起主持。而且其收入也在一个既定的标准下分配给寺院丛林中的各类成员。
  就彩券来说,在名为《通制条格》的元代律令总集中收有一件早期的材料。1288年(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时,有人报告中央政府说江南地区有多处新附寺院的僧徒(按:新附指新归附元朝,原译稍误),以募款新造殿塔为由拈阄射利是一种惯用的方式。他们提供几十件“利物”(奖品),而且用竹、木制成成千成百的签筹,这些签筹分别托付给势豪巨室以求兜售。在指定来抽签的那天,远近士庶云集,盈千累万也不足为奇。当然,寺院从发行这些签筹上获利甚丰。最初,只有城内或城郊的寺院赞助这种事,到了后来这种办法也为深山僻林中与世隔绝的寺院所仿效。由于官方认定这种签筹为一种赌博,因此就立刻下令加以禁止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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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制条格》卷27,页7下—8上。
  页十三
  元代以来,彩券的历史即已隐晦,一直到19世纪在广东省才又发行用来打赌那家“闱姓”(即秀才家族的姓氏)会在最近一次科考中中第。购买彩券的人可以就一张清单上的姓氏押赌,赌中最多闱姓的人可以获得彩头。这很快地流行起来,而发行者也大赚其钱。1875年(清德宗光绪元年)政府禁止闱姓彩券,但是赌徒们溜到澳门,在葡萄牙人的庇护下继续他们的勾当.1885年(光绪十一年)依据钦差彭玉麟、巡抚张之洞等人的会奏,将“闱姓”彩券合法化,并且加以课税[1]。
  虽然作为彩券之基本的“闱姓”是一种纯粹土生土长的构想,可是外国彩票通行于19世纪中国的情形也是不容忽视的。在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发行时间很短的《京话报》[2]中有一期的编者评论里,我们读到:
  日前有说帖致庆王请开发财票者。今票虽尚未行于京师,而南洋之吕宋票、胶州之德国彩票、广东之闱姓票及南北各省之赈捐彩票则已各拥殊名销售诸地矣。有司既不能加以禁绝,则莫若自寻开发,以保利权。时下遂有直隶绅民图开彩票者,仿外国事例,命其票曰“富签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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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桐生编《光绪政要》(1909年版)卷11,页6上—7上。据此奏折,在1877年(光绪三年)至1884年间,闱姓赌徒被拿获后便加以罚款。又见《佛山忠义乡志》(1923)卷11,页17。
  [2] 据署名J·S·者手写的一个小注,(此人可能是该《京话报》原来的所有者,该报现藏哈佛燕京学社汉和图书馆),《京话报》是:“庚子拳乱之后发行于北京的杂志。只有六本(六期)曾经流通。其后主编者被捕,印刷机及其他文件被查抄充公。因为慈禧太后认为该刊过分偏袒外人,因而对她的政府有害,更要紧的是它用贩夫走卒所操的简单、平易的语言来印行。”该杂志为半月刊。此处所引的是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中旬的第5期。
  [3] “富签”一词可能系抄自日文的“富签”(“tomikuji”)。我们要指出的是在日本江户时代中期,这些东西差不多都是由寺院发行的,这是很有趣的事。见《日本经济史大辞典》第2卷,页1193右—1195左,“富突”(“tomitsuki”)条。
  页十四
  这位编者无疑是把彩票视为一种外国制度了[1]!
  不过大体而言,掣签拈阄的应用,千百年来就已为国人所熟悉,而非舶来之物。《荀子》[2]云:“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另一本古籍《慎子》[3]则告诉我们:“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分马之用策,分田之用钩。”以免有人抱怨。《后汉书》卷41,页12上、下记载了25年(东汉光武帝建武元年)号称“赤眉”的农民革命者——或说盗匪吧——借着抽签来从三位候选者当中挑出一位作为他们名义上的领袖。从《后汉书》,卷68,页1下中我们获悉在同一时间,政府军队的将领也将其部将的姓名书写在筹策上,然后置人一只口袋里,名字被掣中的部将要在撤退的时候负责殿后。
  再者,拈阄的历史与占卜的游戏或方法是分不开的“签”字[4]意指用来赌博或占卜的竹片,“筹”字除了用作彩券之外,也用来在不同的游戏中,作为代表奖品的木片、标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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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刊所称的彩票是在张之洞任湖广总督的时候发行的。张之洞奏请准许发行时(1902年1月11日)提到了许多本国、外国的彩票。张之洞所发行的票,称为“签捐彩票”,发行于各州、县,为此而分成三个等级。然而,这个半自愿性的售卖并未得到老百姓良好的响应。1902年10月25日,总督大人只好再奏请将该票变更为强迫性的“赔款捐”。见“张文襄公全集”,《奏稿》卷33,页16下—17上;卷34,页1上—2上。又见徐珂《清稗类钞》册35,“赌博类”,页4—5、22—23。
  [2] 《荀子集解》(光绪二十七年版)卷8,页1下.H.H.Dubs,The Works of Hsiintse,London,1928.未曾加以英译。
  [3] 《二十二子全书》版,页1下—2上、4上。
  [4] 就这一点我要提醒读者注意“关扑”和“扑卖”二词,在描写宋代两京的城居生活的著作中出现过好几次。A.C.Moule在其论文“Wonder of the Capital”in The New China Rev ew 3(1920).12—17,356—367的两个注中曾加以讨论,那是《都城纪胜》(作者序于南宋理宗端平二年)中一段文字的翻译。在头一个注里,Moule将“扑买”定义为“拍卖”,而且认为“关扑”就是“相扑”(页16)。在第二个注中,他纠正他自己对“关扑”的看法,并下结论道:“看来……杭州一地的‘关扑’与‘扑买’有某种关系。该书所述的当为某种拍卖,或许是糖饴、杂巧、玩具等等的抽签。”(页356)
  “关扑”意指借着如投掷钱币、抽签等比运气的游戏方式以得到奖品的赌博,但从经营者的观点来看也就是出售商品。这和美国商展或者娱乐中心掷藤环、掷铁圈或者丢飞镖的游戏是很相似的。根据《东京梦华录》卷7,页12下,奖品不只包括了杂巧和玩具,而且也有珍玩和其他贵重的东西,甚至于还有车辆、马匹、房地产、歌姬和舞女。在有些场合,人们还可以用一笏赌三十笏(笏是大的金、银单位,为铤的同义字)。投掷钱币的关扑记载在《癸辛杂识》(《学津讨源》本),《续集》上,页37上。彼云:“闻理宗(1224—1274年)朝,春时,内苑效市井关扑之戏,皆小珰互为之。至御前则于第二、三扑内供纯镘骰钱以供一笑。”由于关扑是一种赌博形式,法有明文禁止,因此这种限制只有在节庆时由官府开放几天(称之为“放关扑”)。
  “扑卖”意为“赌博”或“贩卖”,似乎应用于饲鹰者或小贩与他们的顾客所玩的机会游戏,他们以此为正业外的副业。因此它可以当作“关扑”的同义词,只不过规模较小罢了。并没有证据说“扑卖”就是“拍卖”。将“关扑”当作“相扑”当然是无凭无据的。“关扑”、“扑卖”、“相扑”与“扑买”各词相同的地方只不过是“扑”字的意思都是“击中”而已!
  “扑卖”中的“扑”字也写作“博”,是赌博的泛称。元曲“燕青博鱼”(《元曲选》,涵芬楼本,册8,页15上—17上)告诉我们,丢六个铜钱,如果有五个或六个出现同一面,此称为“五纯六纯”,则可以赌到鱼。丢掷用的铜钱就叫作“头钱”(与前引《癸辛杂识》中的“骰钱”是同义的)。在《水浒传》第三十七回,我们也看到李逵用“头钱”赌博的事。參见Pearl Buck,All Men Are Brothers,1937,p.657及J.H.Jackson,Water Margin 1937,2.523。两位译者都将“头钱”误译作“骰子”。
  页十五
  或木梗。“阄”字就是彩票,按照传统考证学家的说法[1],与上述“投钩”中的“钩”字渊源甚深。但是它的音母(龟)不管读作“圭”还是读作“秋”[2],也同样指出了它与中国古代用龟甲占卜的大致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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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说文解字诂林》,页1124—1125。
  [2] 库车的古名写作“龟兹”,读若“丘慈”。“秋”字有时候也由“禾”、“龟”合写而成,而以后者为音母。
  页十六
  由于有关这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最早的资料都恰巧与佛教组织有所牵连,因此我们可以暂且假定它们都是起源于寺院。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说它们都是从印度传进来的。中古寺院中的拍卖[1]只不过是当中可以完全确定受到印度影响的一项。其他三种制度则可以说是中国人的发明。因为借贷、互助、拈阄等一般观念和方式在佛教传人之前,中国人无疑已是相当熟悉了。更具意义的一点是佛教寺院及丛林之财富确确实实为融资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有利的条件,因而对俗界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原题:“Buddhist Monasteries and Four Money-raising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History”,收于Lien-sheng Yang,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pp.198—215,由陈国栋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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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拍卖的现代名词就是“拍卖”,当中的“拍”宇可能就和上述意为“击中”的“扑”字有所渊源。拍卖一般都认为是一种从外国输入的办法。在民国时代所编的北平、上海等城市的指南中,“拍卖行”是被分类到“洋行”那一组的,有些拍卖行甚至以洋行作为它们行号的一部分。当铺定期地邀请一些交易商检视流当的物品,然后由他们比价承买。这种买卖叫作“打当”,差不多就是“赶走当品”的意思;而比价则叫作“封价儿”,字面上的意思是说:“将一个价钱放入封套中”。(参考《北平风俗类征》,页433)一般相信这是一种土生土长的方法,但其演变的情形则不详。《元典章》卷27,页8中把流当品的处分称做“下架”——从架子上取下来,但是这些物品如何出卖,则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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