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西彭措堪布:走向解脱·菩萨戒品(六)


2014/9/3    热度:1163   

益西彭措堪布:走向解脱·菩萨戒品(六)

 

  戊二、不犯之因与增上之缘的学处

  分二:一、不犯之三种因;二、九种增上缘。

  己一、不犯之三种因

  一、今生不犯之因有三种:忆念生起菩提心的利益,忆念失坏菩萨戒的过患,忆念菩萨戒之难得。如此再三忆念。

  二、来世不犯之因为无颠倒的三种方法:三时常作七支供;再三祈祷诸佛菩萨;断除违背正法的魔障。

  三、今生来世共同不犯之因有五种:一、对所度化的众生比对自己还爱惜;二、对所修的正法比对财物还爱惜;三、对菩提心比对自己的心脏还爱惜;四、对殊胜助缘阿阇黎比对父母还爱惜;五、对所获得的佛果比对受用还爱惜。

  己二、九种增上缘

  分二:一、五忆念;二、四种事业。

  庚一、五忆念

  一、忆念一切所作漏法的无常性。应当思维轮回中一切事物皆是无常、无有实义而精进修持正法。《汇集经》云:“所住之处为无常,故当意念为净土;饮食受用无常故,当以禅定为食物;床上睡眠无常故,迷乱修为光明梦;财物珍宝无常故,应依圣者之七财;亲友近邻无常故,当于静处修出离;名誉地位无常故,应恒处于低劣位;言谈话语无常故,当勤念咒与诵经;信心出离心无常,故应坚定立誓言;思维分别念无常,应具贤善之人格;验相证悟无常故,当至法界之尽地。”

  二、忆念痛苦的边际。六道众生处在轮回当中,而轮回就如同陶师手中的轮盘、井中的水车、瓶中的蜜蜂一样,接连不断地旋转,因此轮回中的众生其痛苦也是无有边际的。漂泊于轮回之中的一切众生无有未曾互为父母、亲友、怨敌或平常人的。佛在经中说:“如果把整个大地的土抟成象枣核一样的丸子,其数量可以数尽,但是各个众生互相作为母亲的次数却不可胜数。在轮回转生过程中,以贪心的缘故断过头和肢体不计其数。如果把曾经生为蚂蚁等小含生的肢体堆积一处,将比须弥山还要高。因口中无食,背上无衣,感受寒冻、饥饿、干渴等苦,流过的泪水比海水还多。仅仅曾经生于地狱时所喝过的铜汁铁水也比四大海洋的水还多。现在暂时的幸福好似梦中正在兴旺发达,突然醒来都无实义。以暂时的一点点善果享受幸福快乐的人们引业耗尽后,没有刹那自在住留。所以为了脱离轮回大苦海,获得永久的圆满正等觉果位,应精进修行。

  三、忆念法之利益。佛陀如所证理而宣说如实法,能令所化有情离妄证真。佛所说法如良药,能对治行者烦恼及随眠诸热恼病。三乘行者依佛所说正法勤行修习,能成圣道,能得圣果。

  四、忆念导师之殊胜。我等大师释迦牟尼佛于菩提树下,最后夜之“初夜分观察前际,得宿住随念智证通,能遍见一切有情过去无量生事;中夜分遍观一切所应断法,所应证法,所应觉法,即能永断,证得、现正等觉;后夜分得漏尽证通;如是成一切智,圆满三明。”佛陀具足十种功德名号,已断尽烦恼和所知障,具一切智智,是人天导师。

  密乘具相上师与佛一样,犹如大船,能救度众生脱离轮回大海;犹如商主,能无误开示解脱的圣道;犹如甘露雨,能息灭业惑炽燃的烈火;犹如日月,能遣除弟子内心的无明黑暗,现出正法的光明;犹如大地,能容忍弟子的一切烦扰;犹如如意树,是利乐今生与来世一切功德之来源。

  五、忆念菩提心的功德。菩提心有诸多功德利益(见《华严经·入法界品》弥勒菩萨诲谕善财童子菩提心的利益),应当时常忆念,令心坚固,永不退失。

  庚二、四种事业

  一、以正知的眼睛来观察。心意是行为的先导,护持好自心者方能守住菩萨戒,而护心必须要有正知正念。《入行论》云:“欲护学处者,策励当护心,若不护此心,不能护学处。”又云:“身疾所困者,无力为诸业;如是惑扰心,无力成善业。心无正知者,闻思修所得,如漏瓶中水,不复住正念。纵信复多闻,数数勤精进,然因无正知,终染犯堕垢。”修行人的相续中如果没有正知,不能观察自三门,那么一切闻思修所生的慧,不但得不到稳固的增长,而且会渐渐地失去。譬如拴马的缰绳被日晒雨淋渐渐朽断,心的野马就会毫无管制四处狂奔,开始生邪见,乃至触犯戒律。

  二、以精进之良驹来行走。从世尊到后来的高僧大德,无一不是靠精进努力圆满二种资粮,证得无上菩提的。《慧海请问经》云:“菩萨若能发起精进……,即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不为难得。何以故,慧海,由精进故乃得菩提,若懈怠者于佛菩提远中复远。”故精进于无上菩提为增上缘。

  三、以出离心之鞭来策励。从暇满难得、寿命无常、因果不虚、轮回过患,仔细观察认真思维,从而生起坚定的出离心,决定脱离轮回苦海,趣向正等觉的果位。常常以出离心来鞭策自己精进修行。

  四、忆念涅槃的大城。获得圆满菩提正等觉的果位,趣入大涅槃,得到寂静清凉,已解脱了轮回的痛苦。故当欣喜希求。若能常忆念涅槃的安乐利益,自趣涅槃并引领众生皆入涅槃,精进修持三十七道品,以此护持菩萨律仪,最终使无量众生趣入涅槃。

  总而言之,如无垢光尊者云:“恒时念与正知不放逸,以此断不善修善法海。”依此所说,恒时正念、正知不放逸,重、轻罪垢不染污自相续,并且昼夜六时按仪轨要求受持菩萨戒。与别解脱戒不同,菩萨戒可多次受,每受一次,就坚固强化一次,所以每日皆当勤于念诵受戒仪轨。

  假如说受菩萨律仪修菩萨学处,是入波罗蜜多乘,而入密咒行者则不须修菩萨学处,这是最大的邪执。《三止续》、《金刚空行续》、《金刚顶续》皆云:“我发最殊胜,无上菩提心,戒学摄善法,及饶益有情。我于三聚戒,别别坚固持。”此说若受金刚乘律仪,须先发心受学三聚戒,再受持五方佛之律仪。因此,发菩提心受持三聚戒与行六度,是金刚密乘与波罗蜜多大乘所共同之道,诸密咒师于一切时中不应舍弃。如《文殊根本续》云:“若具三法,咒行圆满。何等为三?谓不舍弃一切有情,守护菩萨净戒律仪,不舍自咒。”《金刚幕》第十二品云:“我发最胜菩提心,希有请唤诸有情。正行菩提殊胜行,为利众生愿成佛。”所以对菩萨戒的学处,波罗蜜多大乘与密乘虽有少分开遮的不同,但大部分是共同的,所以随入哪一门,决定须受菩萨律仪,学修菩萨学处。

  既然应当守持菩萨律仪,那么经中所出学处,初发心菩萨当学多少?如果是佛陀亲自遮止的,或者未被遮止但初发心菩萨不能实行的学处可暂时不学。除此之外,其余一切菩萨学处,初心菩萨都应当学修,若不学修当知违背菩萨律仪。

  丁二、所守持的律仪

  分五:一、分基;二、分类;三、数量决定;四、次第;五、学修之利益。

  戊一、分基

  仅为大乘菩萨戒。

  戊二、分类

  分三律仪:禁恶行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大宝积经》云:“大迦叶!彼菩萨律仪分三:禁恶行律仪、摄善法律仪、饶益有情律仪。”此三律仪是同一本体的不同侧面而已,犹如摩尼宝,一能遣除黑暗,二能出生财宝,三能治疗麻疹。

  戊三、数量决定

  诸菩萨的事业只为圆满自他二利。禁恶行戒与摄善法戒主要成熟自相续,而饶益有情戒主要成熟他有情相续,因此,菩萨戒包含此三种律仪。

  戊四、次第

  菩萨禁恶行戒是其余二戒的根本基础。《菩萨地》云:“此三聚戒由律仪戒所摄持令其和合,若能于此精进守护,亦能精进守护余二。”复次,自相续中若没有摄善法戒就没有能力持饶益有情戒。因此,于自相续守持禁恶行戒清净罪障,守持摄善法戒增长六度等善法,从而饶益有情,普度众生。

  戊五、学修之利益

  学修三聚戒,未来能获得佛果。受持禁恶行戒,能圆满佛的断德;受持摄善法戒,能圆满佛的证德;受持饶益有情戒,能成办佛的度生事业。

  丙二、广说

  分三:一、禁恶行律仪;二、摄善法律仪;三、饶益有情律仪。

  颂曰:三种第一者。

  对三种律仪作进一步广说,首先讲述禁恶行律仪。

  丁一、禁恶行律仪

  分二:一、定相;二、分类。

  戊一、定相

  菩萨为了利益众生,而断除一切恶行的善心相续为禁恶行律仪的定相。若具足别解脱律仪而住菩萨禁恶行律仪,或者在家,或者出家,所有真实的别解脱律仪及共同能断除恶行之律仪就是菩萨禁恶行律仪。如果是不堪受持别解脱律仪之身而具菩萨律仪的人,那么,其别解脱律仪所断除之性罪及诸遮罪,随他所能断的部分应断除,这样的律仪是菩萨禁恶行律仪。

  戊二、分类

  分二:一、龙树之宗;二、无著之宗。

  己一、龙树之宗

  分二:一、宣说根本罪9之相;二、支分罪

  见别论。

  随《虚空藏经》与《佛说大方广善巧方便经》之观点为龙树之宗,寂天菩萨详细分析,作《集学论》。

  庚一、宣说根本罪之相

  分三:一、分述十八根本罪;二、依身与分摄;三、宣说共同舍愿行都犯根本罪。

  辛一、分述十八根本罪

  分三:一、国王10之五定罪;二、大臣之五定罪;三、初行住者之八定罪。

  大乘修行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会违犯菩萨戒学处,这三种情况就是菩萨戒共通的开缘:一、彼心增上狂乱;二、被重苦受所逼迫;三、未受菩萨律仪。

  受持菩萨戒的行者,根本罪的共通犯缘:邪见与舍菩提心二根本罪略生即犯,不需具足上品缠犯11,违犯其余诸根本罪都需具足上品缠犯。共通犯缘如《瑜伽师地论》云:“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舍戒)。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为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如是所说,共通犯缘分四:一、毁犯现行;二、都无惭愧;三、甚深爱乐;四、见为功德。此处依据宗喀巴大师《菩萨戒品释》等作略说。

  一、毁犯现行。即所犯罪业相续不断地起现行,是能失坏惭愧之因。如印度论师所做《菩萨戒品新疏》云:“猛利烦恼,谓诸缠犯后仍现行,不欲断绝,都不发生微少惭愧。”由于犯者的烦恼非常猛利,在诸缠犯后仍然现行,犯者本人不欲断绝,不生少分惭愧,即是毁犯现行。

  二、都无惭愧。无惭无愧,如《菩萨地》云:“菩萨将欲现行罪时,若能了知非我应作,羞耻为惭。又即于此恐他呵责,羞耻为愧。”菩萨欲现行犯罪时有二种所缘,其惭与愧之差别如下:自己内心了知忆念此罪行非是我所应作,以自为缘而生羞耻心名惭;外恐师长阿阇黎及道友或世间信因果者呵斥谴责,以他为缘而觉羞耻名愧。譬如学童欲犯纪律,具备违犯之条件时(犯缘现前),于自己内心忆念老师的教诫,即于恶行生起羞耻,为惭;外恐师长同学呵责,而于恶行生起羞耻,为愧。因为他有惭愧,所以于诸恶行便不易犯,假使违犯,还可忏悔清净。因此惭愧可护持律仪,无惭无愧,为根本罪共通犯缘之一。惭愧二法,于犯根本罪下品者都不生起,况于中上品犯者,倘能生起少分惭或愧,即非他胜罪。

  三、甚深爱乐。于诸恶事不生惭愧,而生甚深爱乐。如三摩渣论师所作《菩萨戒品释》云:“即由无惭无愧,能生爱乐。”爱谓爱其恶行,乐谓乐其恶行方便。

  四、见为功德。于彼恶行不见过患,反而见为功德。又虽见过患,却随爱乐而转者,如具戒人行欲邪行。后者虽见过患但不生惭愧,所以见过患是惭愧之因,不是惭愧本体。

  不共通的开缘与犯缘在下面各节中讲述。

  在共通的犯缘基础上,具足不共的犯缘,二者全部究竟时,即决定犯根本罪。

  壬一、国王之五定罪

  颂曰:盗掠三宝财物并舍法,

  惩罚具戒破戒逼舍戒,

  无间邪见国王五定罪。

  第一根本罪:盗掠三宝财物

  指国王自己或教他盗窃及抢夺三宝的财物。

  子、基(事或对境)

  (一)物主:三宝,即佛陀与佛像、教法与证法、四方僧众。其中物主僧众,若是凡夫僧,须四个比丘以上;若是圣者,一位即是。此外,物主为三宝中之一宝即可,不一定需要三宝具足。

  (二)所取物:塔庙佛像以及供养塔像之财物;经、论教典以及讲法者所用的资具;僧众所有的资具,如田地、房舍、车乘、饮食等随一物品。有关所取物的限量,宗喀巴大师说:“物量大小,亦无明文,义亦难定。”如果依照大成就者洛钦译师的观点,物量无论大小均犯,并且不一定是三宝财物,随一他物即犯。无论物主有无执著,摄未摄持,皆成犯缘。此与小乘律仪的五磨洒成犯不同。

  (三)能盗者:盗僧物时,盗者必须不属于僧众的一员,否则,若盗者自己在僧数,则不犯重罪。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若发起心于所盗物有简别,须于所盗财物不错乱。若无简别,总于三分之二以上财物属于三宝物,须无错乱。如果出现错乱,所取财物与盗者初发心欲取财物不同,则不成本罪犯缘。

  (二)发起心。三宝物并非自己能够作主,发心欲令离开物主,属于发心究竟。若以慈悲心发愿利乐有情的缘故,行不与取,则不犯本罪;若自己知道属于僧众成员,而取僧众财物,不犯本罪;若不知道自己在僧数,而取僧众财物,则犯本罪。

  寅、加行(方便)

  自盗教他盗,或者自己抢夺及教他抢夺,皆成违犯。

  卯、究竟

  界定不与取的限量:其究竟是指将所取财物作属己想。根据所取财物属于佛、法、僧三宝的不同,此罪可分为三种根本罪。寂天菩萨在《集学论》中说:“劫夺三宝物,说为他胜罪。”此论中又引用《虚空藏经》云:“佛告弥勒菩萨言:灌顶刹帝利王有五根本罪,若犯此者,焚灭一切宿种善根,趣向恶道,堕他胜处,远离一切天人等乐。何等为五?善男子,谓灌顶刹帝利王故取佛塔四方僧物,自作教他,是名第一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盗因,盗缘,盗法,盗业。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反而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第二根本罪:舍正法

  诽谤三乘所摄的一切教法与证法,说不属于佛法,或说不是获得解脱的方便,受戒行者自己舍弃或令他人舍弃,便是违犯舍正法罪。

  子、基

  (一)教法:三乘或九乘法所包含的一切教典。

  (二)证法:戒、定、慧三学,或大小乘五道所摄的道谛和灭谛。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即认知所欲诽谤的教法与证法,并无错乱。

  (二)发起心:欲诽谤正法时,具有使佛菩萨的教法和证法障蔽, 乃至隐没的动机。

  寅、加行

  通过说和写,及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来诽谤正法,说某经、某论不是佛、菩萨的教法,某法不是解脱的方便道,大小乘的果位非解脱等。《地藏十轮经》云:“于三宝所无淳净心,不见不畏后世苦果。此有一类,于声闻乘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缘觉乘法及大乘法,毁訾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复有一类,于缘觉乘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声闻乘法及大乘法,毁訾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复有一类,于大乘法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声闻乘法、缘觉乘法,毁訾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如是等人,名为毁谤佛正法者,亦为违逆三世诸佛,破三世佛一切法藏,焚烧断灭皆为灰烬,断坏一切八圣道,挑坏无量众生法眼。”又如《菩提道次第广论》云:“一切佛言或实或权,皆是开示成佛方便。有未解是义者,妄执一类为成佛方便及执他类为成佛障碍,遂判好恶,应理非理,及大小乘,谓其菩萨须于是学,此不须学,执为应舍,遂成谤法。”

  卯、究竟

  自己或使他人诽谤正法乃至舍弃正法,加行完毕,是为究竟。此罪又可分为舍弃大乘、独觉乘、声闻乘三个根本罪。

  寂天菩萨于《集学论》云:“若毁谤正法,佛说为第二。”佛说毁谤正法为第二根本罪。《虚空藏经》云:“若谤声闻乘法、缘觉乘法,谤大乘法,隐蔽留难,是名第二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自谤三宝,教人谤三宝。谤因,谤缘,谤法,谤业。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一言谤佛音声,如三百矛刺心,况口自谤,不生信心、孝顺心,而反更助恶人、邪见人谤者,是菩萨波罗夷罪。”谤法的罪相非常细微,若论及法义,语言未经观察时,很容易犯谤法罪。《遍摄一切研磨经》云:“曼殊室利,毁谤正法,业障细微。曼殊室利,若于如来所说圣语,于其一类起善妙想,于其一类起恶劣想,是为谤法!诸谤法者,由谤法故,是谤如来,是谤僧伽。”

  谤法罪的过患极为严重,如《三摩地王经》云:“若毁此瞻部洲中一切塔,若毁谤契经,此罪极尤重;若杀尽殑伽沙数阿罗汉,若毁谤契经,此罪极尤重。”杀一阿罗汉即可堕入无间地狱,何况杀无数阿罗汉,然而舍法罪又比此罪更严重。又《般若八千颂》云:“何人若造五无间,不及相似谤佛法。舍利子,若以舍法心云‘此法非为汝与吾等应学,因此法不应理,此法非能调伏,此法非本师之教,此法非佛说之语。’如是说已,自己舍法,令他人不起信,毁坏自他之心,扰乱自他之心……。舍利子,吾不愿闻彼人之名,况复与他相触。”又云:“其谤法者,舍弃一切三世如来正等觉智,又舍一切种智。是故损毁诸正法,以此业感,于地狱中焚烧俱胝万年也。其后虽从彼地狱中解脱,又转移他方世界之地狱,此狱坏时,又迁往他方世界之地狱而受焚烧之苦也。复次转生旁生界之阎罗世界,彼等处尽业已,一旦转为人身,然以往昔种种谤法、舍法之罪成熟,无论生于何处皆成盲者、粪扫者、劣种者、竹工者、瞎眼者、鼻舌手足不全者,麻疯病、癍病者、驼背者等,或生于不闻三宝名之地也。”《意护续》云:“若谤普贤密意法,乃至虚空之边际,死后堕入金刚狱。”《眼珠续》云:“浊时众生增盛烦恼及邪见,以嫉妒心舍弃佛法,尤其诽谤密法者,然以彼舍法罪,堕入无间地狱、金刚地狱等无边恶道受大苦楚。”又《毗卢遮那菩提续》云:“将来诸未证心性而迷乱者或云,此法并非佛说之语,乃由臆造者所造。秘密主,彼等愚人,将入二道,一为地狱,二为旁生。秘密主,吾言彼等无有稍许善根也。”

  既然谤法,定犯根本罪,后当感受极重苦果,那么发大乘菩提心的修行人为什么不谨慎护持此戒呢?!《涅槃经》云:“迦叶,世间众生有三种病极难消除,一谤大乘法,二造五无间罪,三生邪见。”《诸法摄要经》云:“文殊室利,若有人思维佛说之法中,或为胜妙,或为不胜妙,则彼舍正法也。若说此法为应理,彼法不应理,则彼舍正法也,并已诽谤善逝,诋毁僧众也。”

  我等大师释迦牟尼佛以种种方便善巧给众生开示解脱大道,对应于众生的八万四千烦恼而施设八万四千法门。所谓归元无二路,方便有多门。如《大乘起信论》云:“佛出于世,欲令一切众生究竟离苦得乐故。”《无量义经》云:“法水本一,而以江河池井相各不同。”如《遗教经》云:“知我说法,犹如食蜜,中边皆甜。”佛陀又于《大般涅槃经》云:“教行有殊,理果不别。”即教法及修行方式虽然不同,但究其义理及所得果位无有差别。《大集经》云:“五部虽别,不妨诸佛法界涅槃。”因此,后学者不应执持一法而诽谤余法。

  佛陀于多生累劫中修行菩提,为求正法作了种种苦行,舍了无数身命,如《华严经》云:“剥皮为纸,析骨为笔,刺血为墨,书写经典,积如须弥。”同样,诸祖师大德在弘传佛法过程中亦历尽艰辛。比如天台智者大师为了能见到《大佛顶首楞严经》天天祈祷礼拜,拜求十八年。后来感得印度大德般刺密谛尊者将这部佛经带到汉地。当时,《大佛顶首楞严经》在印度为国宝,不准外传,尊者将此经写在羊皮上,再缝到自己的肌肉中,待伤口愈合,他乘船从海路启程来到汉地的广州,然后再剖开自身肌肉,取出写有经文的羊皮,经清洗后,辨认翻译。从此经的弘传可推知余经。又如常啼菩萨为求般若波罗蜜多法要,割肉折骨以为供养,又与五百眷属各自刺破血管,洒鲜血于地,清扫道场。如此等等感人肺腑的求法事迹多不胜数,既然知道诸佛经法如此而来,我等有幸得闻,当倍加珍惜,万万不可诽谤舍弃。

  再者,佛法大海深广无边,唯佛与佛乃能究竟通达。诸大菩萨、大阿罗汉尚需仰仗佛的加持方能解悟,我等凡夫有情缘何妄加评论是非善恶!诸祖师大德观众生的根器差别,对佛法有选择地加以弘扬,虽宗派各别,但皆阐佛密意,圆融无碍。道宣律师曰:“理本一也,悟有浅深,由机涉明昧,计有利钝,故入观也,人法双亡,及其出也,不无缘习。”即法界理体平等无二,但证悟有深有浅,根器有利有钝,当入定观察时,人法双泯,平等一如,而出定时以因缘串习不同,故各宗见行有异。华严宗五祖圭峰宗密大师曰:“诸宗始祖即是释迦,经是佛语,禅是佛意,诸佛心口必不相违。诸祖相承根本是佛亲付,菩萨造论始末唯弘佛经,况迦叶乃至鞠多,弘传皆兼三藏,及马鸣龙树,悉是祖师,造论释经,数十万偈,观风化物,无定事仪。”意思是说:各宗各派之始祖都是释迦牟尼佛,佛之语为经,佛之意为禅,佛之语与意必定不相违背。历代祖师传承之根本是佛陀亲自咐嘱的,大德圣僧造论的目的只为弘扬佛经密意。如禅宗祖师迦叶尊者乃至鞠多尊者都弘传三藏经教,乃至马鸣菩萨、龙树菩萨亦是广弘显密教法的祖师,他们造论解释佛经密意,都是观待众生的根器及各地风土人情而化度有情,没有固定的方式。

  诸位祖师大德为了使我们不造谤法重罪,谆谆告诫,殷殷教诲。来果禅师说:“在末法世中,能为人解说一句半句佛经,令人种大善根,拥护三宝者,此人即与如来现身说法无异。”永嘉大师曰:“欲得不招无间业,莫谤如来正*轮。”末法时期愚痴众生切莫随意评说经论佛语,于无意中造舍法罪。萨迦班智达曰:“一无所知的愚者若沉默不语,则对佛法损害不大。”《龙王鼓音颂》云:“品质恶劣者,为邪见所毁,粗暴生嗔时,沉默获安乐。”又云:“愚者宣讲法,摧毁诸善根,摄受多众生,将于地狱焚。”不要听到别人的一种说法便评价佛法的好坏,是否有加持等等。无垢光尊者在《三十忠告论》中说:“护持自宗破除他宗者,虽思辩论清除教法尘,依彼生起烦恼之因故,禁止自语即是吾忠告。”金刚上师法王如意宝晋美彭措常常教诫弟子不要谤法,因为谤正法是往生净土的根本障碍,诽谤正法者不得往生。如《无量寿经》云:“唯除五逆,诽谤正法。”所以行者对以往所造的谤法罪应以至诚心发露忏悔,令其清净。

  如果所遇到的法与自己的心不相应,也不能诽谤,可以只修持自己感兴趣的法,也就是与自己有缘之法,也定会有收获。珠巴根拉大师说:“我遇各种胜法理,每一窍诀皆结缘。”《经观庄严论》云:“意之罪过自性恶,于色亦不应生嗔,况于生疑于佛法,是故等住无罪过。”就是说于诸佛正法平等对待无有罪过。

  第三根本罪:以嗔恚心惩罚具戒或破戒沙门

  指国王以嗔恚心惩罚沙门,无论被惩罚沙门是否具有清净的戒体,国王都犯根本罪。

  子、基

  (一)剃除须发披袈裟服,仅具出家形象者。(二)具有假立的出家戒,即:远离在家相,具有出家相,通过祈祷阿阇黎而具有中善戒体者,或者无中善戒者。(三)已受别解脱戒、受或未受菩萨戒的沙弥、沙弥尼、正学女、比丘、比丘尼。(四)破上所述戒体者,但仍具出家形相。若是具戒出家人,不可满四数,若满四数,则为第一根本罪所摄。惩罚的对境为上述四类人。

  丑、发心

  (一)想。对基无误想。(二)发起心。于对境(基)作损害之意乐,此意乐为烦恼心。

  寅、加行

  自作或教他作,夺其袈裟:指抢夺沙门的僧伽黎(祖衣),郁多罗僧(七衣),安陀会(五衣),缦衣(出家人披单衣)等,逼令还俗,捶打,监禁,断其命根。随作其一为本罪之加行。

  卯、究竟

  脱掉沙门的袈裟,或沙门已经还俗,以及其它加行所作完毕为究竟。

  经云:“随佛出家,或受学处,或未受学处,或犯尸罗,或具尸罗。”此为第三根本罪之基。如《集学论》云:“虽犯戒苾刍,夺袈裟捶打,若令入狱禁,及降其出家。”即是对犯戒比丘,若夺其袈裟,或捶打,或令入狱,或逼令还俗都犯第三根本罪。《虚空藏经》云:“若依我法而出家者,剃除须发,披袈裟服,于学无学持戒毁戒,脱其袈裟逼令还俗,或加捶打,狱囚系闭,或断命根,是名第三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口说出家、在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教人说罪过。罪过因,罪过缘,罪过法,罪过业。而菩萨闻外道恶人,及二乘恶人,说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恶人辈,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萨反更自说佛法中罪过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第四根本罪:五无间罪

  分五:一、杀母;二、杀父;三、杀阿罗汉;四、破和合僧;五、出佛身血。

  此五者随作其一即犯根本罪。

  一、杀母

  子、基

  (一)所杀之母亲。母血明点必须是能杀者身体的所生因。《俱舍论》第四品云:“母谓因彼血。”

  (二)能杀者自身。能杀者非黄门(扇据)等。《俱舍论》云:“三洲有无间,非余扇据等。”此无间罪只在东圣身洲、南瞻部洲、西牛贺洲三洲有。造杀母之罪的人不是黄门、二形等。

  丑、发心

  (一)想。于基确认无误想。若错认或误杀不造本罪。

  (二)发起心。生起故意并且不间断杀害之心。所谓不间断指在未究竟之前不停止,也就是它的违品未产生为相续不断,并不是指刹那刹那一直生杀害之心。

  寅、加行

  自己杀或教他杀自己的母亲,种种方便为加行。

  卯、究竟

  断母亲的命根。若母亲变形(性)而成为男人,将其人杀死亦造杀母之无间罪。

  《梵网经》云:“佛言: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二、杀父

  基,为所杀的父亲。父精明点必须为杀父者自身之所生因。作者自身、发心、加行、究竟等与杀母无间罪相同。若父亲变形(性)而成为女人,将其人杀死同样造杀父之无间罪。

  三、杀阿罗汉

  基,为所杀的对境。在作行杀方便时,对境必须为无学道四果阿罗汉。如在白天行杀时,被杀者尚不是四果阿罗汉,后于晚上得果成阿罗汉,然后再圆寂,这样,行杀者不造无间罪。如《俱舍论》云:“害后无学无。”其余能杀者自己,发心、加行、究竟与杀母无间罪相同。

  四、破和合僧

  破坏*轮僧团,即将一个和合的内道僧团分裂为两部,并认为其中一个如法,另一个非法。

  子、基

  (一)破和合僧的地点:仅仅于南瞻部洲,其它三洲无。此为本罪特别之缘。并且僧团处在通过羯磨仪轨所结的一界之内。《俱舍论》中云:“未做结界耶,无破*轮僧。”由于佛陀的威德力,在佛面前无有能破坏僧团者。于佛背后,佛陀不在当场处。

  (二)所分裂的僧团。根据《俱舍论》,所分裂的僧团必须是凡夫的僧团,并且总的僧数在八位比丘以上,被分裂后的两部,各部至少四位比丘以上,若包括破僧者自己,需九名以上。因为圣者僧已现见法性,不可能把非法执为如法,故不被分裂。满足八数者,因分裂后至少四位比丘才可称为僧团,少于四数僧团不成立,故总数需八人以上。僧团成员均应为具备羯磨资格的清净僧。

  (三)分裂僧团的时间。于佛法出现“疱12”的时候,需舍利弗和目犍连二位圣者在时,非于佛将圆寂或圆寂后,亦非初转*轮时。《俱舍论》云:“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界,于如是六位,无破*轮僧。”理论上讲,佛法未出现“疱”之前不可能有破僧者。当佛陀将圆寂时,所有僧众忆念佛陀出世难得,皆观无常,大众之心为一,也不会有破僧者。佛陀圆寂后,没有真大师为作敌对,也无有人破*轮僧。于佛初转*轮时,大众心生欢喜,也无破僧者。《俱舍论》自释中说,要恢复被破坏的僧团,需依靠舍利弗或目犍连二圣者之一。

  (四)能破坏僧团者。具有戒体的比丘。即必须是比丘,否则,其它人没有能力破坏佛的僧团。如《俱舍论》云:“比丘见净行。”

  (五)何为分裂之义?即将僧团中的部分僧众从如法行持拉到非法方面去。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生起真正破坏僧团之心,并非戏论。

  寅、加行

  由身、语做出破坏僧团的行为。

  卯、究竟

  将僧团中如法行持的僧众之一部分分裂到非法方面完毕。如《俱舍论》云:“忍异师道进。”指分裂后的僧团认可佛以外其它的导师及其道法。如此为究竟。

  另外,若破羯磨僧,不犯五无间之根本罪,但犯支分罪。

  五、出佛身血

  子、基:化身佛。

  丑、发心:(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发起杀害之心,并非打辱之心。

  寅、加行:以种种方便进行杀害。

  卯、究竟:使佛身体伤损出血。

  若毁坏佛像不犯根本罪,但犯支分罪。毁佛像属于近五无间罪之一。《白莲花经》云:“佛陀幻化多种像,为利有情行善法。”《耳饰经》云:“末法五百世,我现文字相,观想彼为吾,尔时当恭敬。”经典的文字既是佛陀色身,也是法身舍利,若毁坏经典,罪过极重,犯近五无间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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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佛语业障的根本,是烦恼习气。烦恼习气是什么?总不外乎自私自利、名闻利养、贪嗔痴慢、五欲六尘,行为跟这些相应,麻烦就来了,这是佛在经论上常常讲的“造恶业”。 摘录自佛言网由佛前明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