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有因缘经》之“饮酒念戒”初探
2014/9/3   热度:575
《未曾有因缘经》之“饮酒念戒”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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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佛语:佛教给我们,我们可以把阿弥陀佛的功德转变成自己的功德。怎么转法?佛教给我们“受持、读诵、为人演说”,你只要把这三句话做到了,你就转阿弥陀佛无量劫当中的功德,变成自己的功德。与阿弥陀佛同心、同愿、同德、同行,把弥陀的功德转变成自己的功德,这才是世界第一等的聪明人!
(摘录自佛言网,由明华居士发布)
周柔含
一、 前言.... 1
二、 关于《未曾有因缘经》.... 1
(一)、本经概述... 1
(二)、“饮酒念戒”因缘... 2
三、 “饮酒念戒”.... 3
(一)、“戒”的意义与作用... 3
(二)、念戒(ZilAnusmRti)之意义... 5
(三)、关于饮酒... 8
(四)、“饮酒念戒”... 11
四、 饮酒念戒之业果.... 15
(一)、故作业、不故作业... 15
(二)、“作业”种类... 16
(三)、“受报”因缘... 17
五、 总结.... 20
六、 参考书目.... 21
一、前言
现今信奉佛教的人,大多知道必须三归依后,才可说是佛弟子。依佛法而言,三归依应受五戒,成为优婆塞、优婆夷,为真正的佛教徒。[1]但是仍有部分的人未受戒,未受戒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畏罪而迟迟未受戒。而畏罪的主要因素,或许是觉得,戒不容易受持,一旦犯戒,就要受罪,而有“罪加一等”的畏罪心理。对现代人来说,五戒的“饮酒戒”,似乎不容易受持。人们常为了公务、社交、私事,或是因为国情、地方风俗、习惯、种族、社会结构等等,人与人之间会有避免不了的交际应酬;“酒”,更成了社交场合中,常见的成人饮料[2]。因此,“饮酒戒”对现代人而言,会有不容易受持的感觉。
在《未曾有因缘经》(以下称本经)中,祇陀太子受持五戒,却在宴客场合中,与国内的富豪们相互饮酒,反而得到佛陀“饮酒念戒,益增其福”的赞许。“饮酒念戒”为什么益增其福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依三藏,并参考现代人的研究成果,试探究本经“饮酒念戒,益增其福”的意旨,并讨论“饮酒念戒”其所应受的果报。
二、关于《未曾有因缘经》
(一)、本经概述
本经的缘起,在世尊度化罗亩罗出家,然而出家后的罗亩罗,因为年幼,沉迷于游乐嬉戏,不喜好听闻佛法。当时,波斯匿王听说佛子罗亩罗出家之事,立刻带领群臣,前来恭贺。世尊先为王和罗亩罗,说野干堕井的因缘,以及闻法的功德,并为王说般若智慧方便,且授与十善。在场的波斯匿王与群臣,因而发起无上道心。本经下卷,波斯匿王的夫人带著四位使者,共同前来世尊居住的地方;当时,发生了摩尼珠被盗的不幸事件,世尊说明事件的业报因缘本末,并劝修十善,行菩萨道。当时,会上的五百位比丘,听完因果业报的开示后,立刻向世尊忏悔,述说自己的过错;罗亩罗也因此而想要认真听闻佛法,并修学智慧。接著,世尊为会中的祇陀王子说五戒的开遮方便,又为波斯匿王说末利夫人的功德,同时更劝王行十善道,而且要展转教化他人,如同一盏灯可以点燃无量盏灯,这样才可以说是最上的报佛恩。最后佛嘱托阿难,要把要这一部经流通。
(二)、“饮酒念戒”因缘
承上,综合整理本经,有二点特色:一、智慧方便的重要性;二、修十善。此外,本经最特殊的事典,要算是“欲修十善,当限三时”[3],以及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饮酒念戒”[4]。
关于本经所记述的“饮酒念戒”的缘起——祇陀太子闻世尊说十善道法后,欲舍五戒而受十善法。[5]
尔时,会中国王太子名祇陀,闻佛所说十善道法,因缘果报无有穷尽,长跪、叉手,白天尊曰:“佛昔令我受持五戒,今欲还舍,受十善法。所以者何?五戒法中,酒戒难持,畏得罪故。”世尊告曰:“汝饮酒时,为何恶耶?”祇陀白佛:“国中豪强,时时相率,赍持酒食,共相娱乐,以致欢乐,自无恶也。何以故?得酒念戒,无放逸故。是故,饮酒不行恶也。”佛言:“善哉!善哉!祇陀!汝今已得智慧方便。若世间人能如汝者,终身饮酒,有何恶哉?如是行者,乃应生福,无有罪也。……汝持五戒,何有失乎?饮酒念戒,益增其福。”
会中,祇陀太子原本因为畏罪,想要舍五戒受十善,却没想到反而因此得到世尊的称赞。究竟世尊所说“饮酒念戒,增益其福”的意义是什么?现代人是否也可以效仿祇陀太子“饮酒念戒”的行为,除去因为畏罪而不受戒的心理,一秉初哀来持戒正行?
三、“饮酒念戒”
(一)、“戒”的意义与作用
对一般人来说,也许是因为对于戒的意义以及作用不明了,而畏惧受戒。[6]在讨论“饮酒念戒”之前,应先理解所谓“戒”的意义。
戒(梵Zila;巴sIla):由√Zil(to mediate, contemplate; to serve, worship; to act, do, practice, make) [7]语根所形成,译为“尸罗”,意义本为习惯、性格、倾向,引申为善的习惯性、好的行为、道德的行为。[8]《大智度论》卷13云:“尸罗(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9]换句话说,戒不是由外在的力量、他力的命令,而禁止作恶;戒是一种自律性、自主性、自发性的远离恶、不善的行为。[10]也就是说,持戒必须具正见、正志。又,印顺法师也清楚地说明戒的作用:“尸罗是梵语,意译为戒,有平治,清凉等意思……重要的是戒的实质。戒的力用,是止恶行善。”[11]如《俱舍论》卷14云:[12]
能平险业,故名尸罗。训释词者,谓清凉故。如伽他(gAthA)言,受持戒药,身无热恼,故名尸罗。
也就是说,能除种种诸恶业,名为尸罗。因为持戒能让人无所牵挂,无所牵挂,所以心不烦惑,心不烦惑,所以“清凉”。那该时如何持戒呢?护戒的精神,应有如保护头部般的心情,谨慎护持、受持,不令有损。[13]
简而言之,“尸罗”之义为习惯性,不论受戒、不受戒,凡是由自己的行为,所形成习惯,皆可说是尸罗。戒即戒行即是习惯性的行为;但是必须是善良又利己的品行,并且有善意的动机,以及美好的成果。[14]换句话说,并非一定要经由受戒才可说是“尸罗”。在此是指经由不断地、反复地行为,所形成的好习惯,就是尸罗。对于一时的行善,不可说是“尸罗”;然而,只要是出自内心而养成的好习惯,皆可说是“尸罗”。[15]
若依戒的“习惯性”义来说,戒是修行的推动力,是一种心的力量[16];若就广义来说,戒是一种伦理道德。[17]因此,戒的作用,不只是一种能够产生防非止恶的力量,更是一种自发性的积极修善的行动力。因此,持戒只是手段,目的是增上。[18]《增一阿含》“广演品”云:“戒者,息诸恶故,戒能成道,令人欢喜。”[19]也就是说,“戒为一切善法住处”[20]。圣严法师曾说:“戒律,是佛子生活中唯一的防腐剂。”[21]换言之,“戒”就现在而言,是治疗;对未来而论,是预防。此外,《大智度论》卷13云:[22]
若人求大善利,当坚持戒,如惜重宝,如护身命。何以故?譬如大地,一切万物有形之类,皆依地而住,戒亦如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复次,譬如无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渡,是不可得;若无戒欲得好果,亦复如是。
由上可知,戒是一切善法的根本,犹如大地之万物,必须依地而住。因此,持戒应有惜如珍宝、护之如命般的心情持守。对于修学佛法的人而言,戒就如同是鸟的翅膀、渡河的船般的重要。所以,戒是修行的基础、是一切善法的入门[23],应善持戒,并藉由持戒来息诸恶习,形成好的习惯,成就一切善法。然而,持戒有什么好处呢?《大智度论》卷13云:[24]
若下持戒,生人中;中持戒,生六欲天中;上持戒,又行四禅、四空定,生色、无色界清净天中。上持戒有三种:下清净持戒得阿罗汉,中清净持戒得辟支佛,上清净持戒得佛道。
持戒的功德果报,决定于发心以及持戒清净与否,分别可得今世乐,或后世乐,乃至涅槃乐。若以增上心持戒,可得人天富乐果报;若以出离心持戒,就可获得圣果果报;若以菩提心持戒,就可成就佛果。此外,《长阿含》中云:[25]
凡人持戒,有五功德。何谓为五?一者、诸有所求,辄得如愿;二者、所有财产,增益无损;三者、所往之处,众人敬爱;四者、好名善誉,周闻天下;五者、身坏命终,必生天上。
总之,持戒能使所求如愿、增现世益、众人所爱、得好名声、往生善处等。换句话说,戒犹如明灯,能消除黑闇[26];戒犹如明镜,能显示过缺。戒的功能,在于断绝轮回的业缘、业因,藉由持戒,除诸恶习、过患,不使堕三恶道;使已造之恶业,令其不生,现生得已改善;使已生之善法,令其增长,来生得已增益,乃至成就佛道。
(二)、念戒(ZilAnusmRti)之意义
“念”(梵smRti ,巴sati),义为心系所缘,不忘失的精神作用。[27]《俱舍论》卷4云:“念,谓于缘明记不忘。”[28]“念”是一种对于所缘的记忆作用。√smR,有记忆、想、思、置于心的意义。[29]换句话说,“念”是将所缘置于心,忆持不忘的行为。经典中常提及的“念”,有六念[30]、八念[31]、十念[32]。在此,要讨论“念”的所缘——“戒”。究竟,什么叫做“念戒”?
《大智度论》卷22云:[33]
云何念戒?答曰:……佛如医王、法如良药、僧如瞻[34]病人、戒如服药禁忌。行者自念:“我若不随禁忌,三宝于我为无益。又如导师指示好道,行者不用,导师无咎,以是故我应念戒。”
佛是大医王、法是良药、僧是看护者、戒是服药禁忌。于佛、法、僧、戒中,三宝是归依处,那为什么要“念戒”?因为戒具有防非止恶的作用,只有依佛医王所开的处方,确实服用法药,听从看护者的指导,并配合服药禁忌,这样才能见效病除。如果不遵守服药禁忌,即使医术高明的医王、珍奇的法药、优秀的看护者,都会失去作用。如《中阿含》云:“常行于念,成就正念,久所曾习,久所曾闻,恒忆不忘。”[35]因此,应时时“念戒”慎行,持而不违犯。然而,该如何“念戒”?《杂阿含》卷33云:[36]
圣弟子自念净戒:不坏戒、不缺戒、不污戒、不杂戒、不他取戒、善护戒、明者称誉戒、智者不厌戒。圣弟子如是念戒时,不起贪欲、嗔恚、愚痴……乃至念戒所熏,升进涅槃。
由上可知,“念戒”是不破坏一切戒、不染污一切戒、慎守护戒,见微细罪,心生大怖畏——忆持正念、净念,远离一切恶不善法,心不起贪、嗔、痴念。换言之,“念戒”必须具正念、依正智,令心不起贪、嗔、痴,而且善护忆持。[37]由此念戒的力量——正念,令自己提起正智,不颠倒,善受护心,不生染著,忆持正念,精进不放逸。[38]也就是说,正念、正智是“念戒”的先导。依正念,才能善护心,令心收摄六根,不起贪、嗔、痴念;依正智,心不生染著,这样才有善的正行——戒行。又,《杂阿含》云:“当正念、正智以待时,是则为我随顺之教。”[39]随时随地提起正念,正智系正念,维持正念,这才是世尊教诫的目的。
此外,《长阿含》卷15云:
有戒则有慧、有慧则有戒,戒能净慧、慧能净戒。种德!如人洗手,左右相须,左能净右、右能净左;此亦如是,有慧则有戒、有戒则有慧,戒能净慧、慧能净戒。
如是,持戒不离慧,二者是相依相摄的,依戒能净慧、依慧能净戒。因此,“念戒” 必须与智慧相应。又,戒是一切善法的依止处,是成就无上菩提的根本。[40]依戒可以发定、依定能够发慧,由慧能知诸法实相而得解脱。换句话说,因具智慧,持戒便不作恶,所以心不悔,心不悔便得欢悦;因为欢悦便得喜,因为喜便得止,因为止便得定心;依定心,所以能够如实知见;如实知见,便生厌离,厌离便得无欲,无欲便得解脱。[41]所以,应如实“念戒”,相应智慧,成就一切善法。
此外,《中阿含》强调:[42]
物主!身业、口业者,我施设是戒。物主!念者,我施设是心所有,与心相随。
也就是说,心所是戒,戒与心相随。其次,“念戒”的所缘既然是“戒”,那么戒由何处生起呢?“当知从心”[43]——戒从心生。简而言之,戒是心所生的正念;“念戒”,即行者具正智,忆持正念,护心不放逸,心与正念相随,令心系于善法,精进不放逸——此为“念戒”的目的。
(三)、关于饮酒
承上,得知持戒犹如服药禁忌,是一切善法的根本。本经中,祇陀太子在会中和国中富豪饮酒甚欢,但是并没有其他恶行。这样看来,饮酒只要不行恶,似乎是一件好事。然而,为什么常人要说“不饮酒”[44]?《大智度论》卷13云:[45]
问曰:酒能破冷益身,令心欢喜,何以不饮?答曰:益身甚少,所损甚多,是故不应饮。譬如美饮,其中杂毒。
适量的酒虽能滋补身体,令身心欢娱,但是所能助益的有限,而所带来的危害,却超过其利益价值。[46]如同掺了毒的美食,令人疏于警觉,而在食后,带来无穷祸害,所以不应饮酒。又,《大智度论》卷13云:[47]
酒有三种:一者、谷酒;二者、果酒;三者、药草酒……一切乳热者可中作酒。略说若干、若湿、若清、若浊——如是等能令人心动放逸,是名为酒。一切不应饮,是名不饮酒。
酒的种类虽然有别,但是“能令人心动放逸,是名为酒。”因此,笔者认为依佛教的立场,一切能令人产生迷心乱性的物质皆名为酒。例如:酒精、大麻、红中、古柯碱、安非他命等,应视为酒类的涵盖范围。[48]此外,昭慧法师在《佛教伦理学》中也指出:“本乎立戒精神以观,则不但制止饮酒,也制止服用、吸饮或注射一切迷心乱性之毒品——如鸦片、吗啡、强力胶、安非他命、速赐康之类。”[49]因为世尊制戒时,并未有毒品,所以未曾另制“毒品戒”。[50]参考南传律藏大品“药犍度”云:[51]
vejjA evaM AhaMsu: telaM pacitabban ti. AnujAnAmi bhikkhave telapAkan ti. TasmiM kho pana telapake majjaM pakkhipitabbaM hoti.
诸医师言:“应煮油!”“诸比丘!许煮油!”“煮油须用酒混之!”“诸比丘!煮油许混酒!”[52]
上文中,世尊告诉比丘们:“生病时,允许油与酒一起煮。”若将酒用在治疗方面,外用是被允许的。文中majjam,中文译为“酒”,词根为√mad,为“使醉、骄慢,末陀”,引申为混迷、混乱、颠倒之意[53]。换言之,majjam并无含有“酒”的意思。为什么会译成“酒”?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饮酒后所产生的行为,与majjam所欲陈述的意义相近,所以将majjam译为“酒”。
考“饮酒”(梵madya-pAna,藏myos-par Hgyur-babl btuG-ba)[54],梵文madya,为使欢喜、另醉之意[55];藏文myos-par Hgyur,为沉迷、醉、神志不清之意[56]。《俱舍论》卷14云:[57]
窣罗(sruA)、迷丽耶(maireya),末陀(madya)放逸处……酝食成酒,名为窣罗;酝余物所成,名迷丽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坏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时名末陀酒。
文中窣罗 (srua)为小麦、米等谷类所制成的蒸馏酒,也就是经蒸、煮过后,已不含酒精成分。迷丽耶 (maireya)是由花、果实、蜜、糖等成的木酒、果酒。[58]而末陀 (madya)的词根为√mad,意为狂喜、著迷等,引申为酩酊、惑乱、激昂、恍惚之意[59],同上巴利文√mad之意。由上可知,凡能使人醉、放逸之物,就是“末陀”(madya)。“末陀”为madya的音译,而放逸 (pramAda)、饮酒(madya-pAna)和未陀的词根√mad相同。因此笔者认为,能令心放逸、迷心乱性等物,都可视为“饮酒戒”所摄;或是将“饮酒戒”做“令醉饮”解释,会较达意。[60]
承上可知,关于“饮酒”,在巴利文、梵文、藏文中并没有所谓“酒”的意思,根本意义是使人放逸、迷乱,由√mad字根所形成。又《优婆塞五戒相经》中也云:“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61]也就是说,凡是能令心放逸、迷心乱性等物,都为“饮酒戒”所摄。如果把这些物质用在他用,如手术时麻醉用,是否有所违犯呢?《五分律》中云:[62]
佛言……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换句话说,世尊时代虽然没有另制毒品戒,只要不背离世尊制戒精神,不违背律制原则[63],配合时空的因缘,适各种状况所需,当可随顺时代潮流而活用。所以,如果把酒作为药用之需,就不在此限;而毒品等物,都应摄于“饮酒戒”。如此,更可体会出“诸行无常”法则,应“依教奉行”,确切把握佛法精神。因为世尊除了制戒外,对于特殊状况,有开缘之道[64],并非一成不变,不知变通。如《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云:“若病,余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用身外涂创,一切无犯。”[65]所以,酒精等物若作为医药、治疗上的使用,则属开、遮、持、犯的开缘范围,视为不犯戒。
总之“饮酒戒”,非只是单纯就饮酒而言,应是含摄所有一切令人心性迷乱之物,都不可饮、不可用,如果作为药用,就不在此限。因此,“酒是放逸所依处”。[66]
(四)、“饮酒念戒”
前述,“戒”具有防非止恶的力量,更是一种自发性的积极修善的行动力。从防非止恶的立场来说,持戒则应“不犯”戒。然而,本经中世尊却对已受五戒的祇陀太子,赞叹“饮酒念戒,增益其福”。为什么世尊不责难已犯戒的祇陀太子,却反赞叹“增益其福”?下文就祇陀太子“饮酒念戒”的心态、动机等,探究“增益其福”的原因。
五戒中,饮酒戒为“遮罪”[67],其余为性罪。就饮酒的行为来说,饮酒并非是不好的[68],只是因为在饮酒之后,酒精的刺激,可能会使感官上的麻痹与迟钝,造成精神控制力的减弱,也就使持守前四戒的警觉与意志松弛,带来自己与他人的不幸,如饮酒开车肇事等。[69]换句话说,饮酒令心放逸[70],而可能犯戒造恶,所以不应饮酒。
次有一种是不放逸支,谓离饮诸酒、生放逸处。虽受尸罗,若饮
酒则心放逸,犯尸罗故。[71]
一旦饮酒,则有可能导致心放逸,而失正念[72],进而犯下种种不善法。[73]本经中祇陀太子之所以没有行恶的原因,在于心并没有放逸,所以未失正念,也就没有导致行为放逸,无所谓的作恶。如果从饮酒的行为来看,祇陀太子很明显地犯戒;其次,如果从不放逸的标准来说,祇陀太子又似乎是没有犯戒。究竟祇陀太子犯戒与否或是不犯戒?
《大智度论》卷80云:[74]
慈业是三善道——尸罗波罗蜜根本——所谓不贪、不嗔、正见。是三慈业能生三种身业、四种口业。慈即是善业,为利益众生,故名为慈。
尸罗波罗蜜根本为三慈业——不贪、不嗔、正见三善道,能生三种善的身业——不杀生、不偷盗、不邪行,及四种善的口业——不说虚诳语、不说离间语、不说粗恶语、不说杂秽语。换句话说,一切戒也应摄于三慈业才是。[75]因此,持戒重在意业[76],也就是心的持守。《大智度论》云:“十善道,七事是戒,三为守护,通名为尸罗波罗蜜。”[77]因为意念是引发三种身业、四种口业的主要因素,为犯戒的主因。《大智度论》卷46又云:[78]
佛总相说六波罗蜜。十善为总相戒,别相有无量戒。不饮酒、不过中食,入不贪中;杖不加众生等,入不嗔中。余道随义相从。
人之所以饮酒,大多是因为贪[79],而心生饮酒之意。然而,人并不一定是贪酒的美味,有些人可能是贪求某种利益而饮酒。[80]因此,饮酒戒为贪所摄。若能心不起贪念,也就不会心生饮酒想,更不会进而饮酒,乃至于行恶。由上,尸罗波罗蜜根本为——不贪、不嗔、正见——三善道。又,饮酒戒为贪所摄,是否祇陀太子只是因为“不贪”,而得到世尊的嘉许呢?
前述饮酒会导致心放逸,进而犯戒。人一旦心生贪念饮酒后,会因酒精的作用,而使脑部的中枢神精系统无法自我控制[81],造成行为失控;甚至完全失去理智,缺乏正念、正智,而犯下种种罪行。[82]相反的,祇陀太子因为具正念、正智,心不放逸,一心念戒,心住正念,而不生贪、不生嗔,所以没有进而犯下任何恶行。然而,就祇陀太子饮酒事实而言,符合前述“饮酒摄于贪”的行为。这样看来,祇陀太子的行为,就不能说是因为“不贪”而得到世尊的嘉许。
在会上,祇陀太子听完十善道法,因缘果报无有穷尽后,深感如果不能确实持戒,那么所将受的果报会无穷无尽,因此决定舍五戒受十善。对祇陀太子而言,五戒中的饮酒戒,是难以确实受持的,与其受持饮酒戒,却又犯戒,不如不要受持,而决意舍五戒,受十善。除此之外,若不受持的话,就不须承受因为“故作业”所应受的果报[83]。所以,当世尊听到祇陀太子欲舍五戒,另受十善时,立即问他:“饮酒为什么不好呢?”祇陀太子回答说:“饮酒欢娱,并没有不好啊!我得酒念戒,因为没有放逸的原故,所以没有造恶啊!”换句话说,祇陀太子是有能力受持饮酒戒,并非是真的畏罪,也非不堪受持饮酒戒[84]。换言之,世尊先令祇陀太子了解自己堪受持戒,不须舍戒的;进而赞扬他“具智慧方便……饮酒念戒,增益其福”。然而,为什么世尊赞许祇陀太子“已得智慧方便”呢?《十住毗婆沙论》卷16云:[85]
持戒力者,一心清净具足十善道。
戒律中五戒是重戒相,以身、口的犯戒为基准[86]。然而,十善是重心的持守,一旦心起恶念,就算是犯戒。前述戒由心生,“念戒”是指行者具正念、正智,心与正念相随,忆持正念,护心不染著、不放逸。然而,祇陀太子具正念、正智,心不生贪、嗔、痴(即智慧),一心精进(即正方便)不放逸,心住正念,清净无染,正是十善道的根本。如是,世尊赞许“汝今已得智慧方便”;又,未舍五戒,而增受十善,世尊赞誉“……饮酒念戒,增益其福”!
《杂阿含》卷29云:[87]
比丘!念增上,未满足戒身者,专心系念安住。未观察者,于彼彼处,智慧系念安住;已观察者,于彼彼处重念安住。
由上文中可知,戒身未具足者,应专心系念于所生起的一一念。依正智系于正念,分别现在所生起的念是正念、是邪念,有染污与否等;如果生起的是恶念,则舍之,心仍住正念,这就是“重念安住”;如果生起的是善念,则续念相住,这也是“重念安住”,令心重新再续住于正念。会中祇陀太子得酒念戒,除了具正智,知道自己受持五戒、知道饮酒过患外[88];虽与人饮酒,但一心精进,“重念安住”——忆持正念,不生欲心、嗔恚心、痴心、害心、染著心等——令心安住于正念。如是,祇陀太子“饮酒念戒”,一心精进,“重念安住”于正念、正智,当然不会贪求饮酒带给自己的利益、好处,同时抑制自己饮酒量的多寡,一心忆持正念,令心不放逸、不失正念,甚致导致行为放逸作恶。[89]
总之,“戒从心生”,“心所是戒”,心住正念,才能如实持戒。心具正念、正智,精进不放逸,“已生恶,令速断;末生恶,令不生。已生善,令增长;未生善,令速生”[90],才具得“智慧方便”。“佛如医王,法如良药”,但是必须确实遵循服药禁忌,这样才能药到病除。相反的,“戒如服药禁忌”,若不能确实遵从,服再多的法药,仍是无所助益,反而徒劳而无益。
四、饮酒念戒之业果
本经中,祇陀太子与众饮酒是事实,尽管世尊赞许:“已得智慧方便……饮酒念戒,增益其福!”但就饮酒的行为来说,祇陀太子还是犯了饮酒戒,他是否要受果报呢?
(一)、故作业、不故作业
究竟在什么状况下,必须受报?《中阿含》卷3‘思经’云:[91]
世尊告诸比丘:“若有故作业,我说彼必受其报。或现世受,或后世受。若不故作业,我说此不必受报。”
佛法所强调的是——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凡所作业,则必受报;如果是不故作业,就可以不受报。究竟祇陀太子是属于故作业,还是不故作业?《成实论》卷7云:[92]
云何名故、不故耶?答曰:先知而作名为“故作”,与此相违名“不故作”。问曰:若不故作,不名为业?答曰:有是业,但心故作业则有报。又决定心作业名“故”,不决定心作名“不故”。
上知,作业可分为“故作业”与“不故作业”。“故作业”又可分为先知而作,以及决定心而作;“不故作业”则可分为不知而作,及不决定心而作。“心故作业则有报”,综而言之,凡有所作,则有业,但是故作,则必受报。业,就像是自己的影子般随从不失[93];报,在条件因缘具足下,如同在阳光下现形的影子。如果人已作业,必有业力随之而行。业果报不失,自作仍需自受。[94]因此,就作业的观点来看,显然的,祇陀太子知道饮酒过患,并且受持饮酒戒,却又饮酒,应属故作业。所以,仅管祇陀太子“饮酒念戒”,其仍须受其果报。
(二)、“作业”种类
究竟祇陀太子应受何等业报?《成实论》卷7云:[95]
业有四种:有作不集,有集不作,亦作亦集,不作不集。作不集者,如作杀等业后则心悔……是名作非集。集不作者,若他作杀等则心生喜……。亦作亦集等者,若作杀等罪……亦心生喜。不作不集者,亦不作亦不生喜。
作业的方式有:有作不集、有集不作、亦作亦集、不作不集四种。上述知祇陀太子为“故作业”,应该受报;然而所作的业,应属“作而不集”,还是“亦作亦集”?会中祇陀太子,因为觉得五戒中饮酒戒难持,害怕得罪的原故,向世尊提出欲舍五戒,另受十善。就此行为来看,祇陀太子应属于“作而不集”。既然是“作而不集”,会如何受报?《中阿含》之《盐喻经》中云:[96]
云何有人作不善业,必受苦果报、地狱之报?谓有人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犹如有人以两盐投少水中,欲令水咸,不可得饮。…… 所以者何?盐多水少,是故能令咸,不可饮……。
云何有人作不善业,必受苦果现法之报?谓有人修身、修戒、修心、修慧……犹如有人以两盐投恒水中,欲令水咸,不可得饮。……此两盐能令恒水咸不可饮耶?答曰:不也。世尊!所以者何?恒水甚多,一两盐少,是故不能令咸不可饮。
由《盐喻经》的譬喻中清楚可知,造业是必受报无疑。因此,报不可转,然而“受”报方式是可转的--重报轻受。换言之,同样是造作重大恶业,如果能藉由日常的修身、持戒、修定、修慧,就可以使重报轻受。如经中所云:“随人所作业,则受其报;如是修行梵行,便得尽苦。”[97]所作的恶业,就像是将同样多的盐,投入于一杯水或是投于恒河之中。前者咸不可饮,也就是重业不堪受;后者可饮,这就是令报轻受。重报轻受,并不违反因果。因为故作业是必受报的,只是受报的方式改变了。
然而受报的方式,可藉由修行善因,令报轻受,业力并无没有消失。也就是说,人不可减其“报”,但可改其“受”。就像是稀释法、分期付款般,但是其报未减。因为真正的消业,是在受报的当下,才能消业。但是该如何“随缘消旧业,莫再造新映”呢?只有在受报的当下,提起正念,勿作恶行,才能如实消业。
仅管祇陀太子未舍五戒,增受十善——“作而不集”——仍必须受其果报。如经云:“恒水甚多,一两盐少,是故不能令咸不可饮。”况且,祇陀太子是犯“遮戒”——饮酒戒——那么祇陀太子将何时受报呢?
(三)、“受报”因缘
佛法是缘起法——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一切的生成与灭坏,都必须视因缘条件的具足与否。同样的道理,受报也必待因缘条件的成熟。《成实论》卷7云:[98]
业有二种:定报、不定报。定报者,若多若少必当受报。不定报者,可令都尽。问曰:云何名定报业?……五逆罪是定报业……或以事重故有定报……或以心重故有定报。如人以深厚缠杀害虫蚁重于杀人……如王法中有重罪者,可得令轻,不可全舍。
前面依“作业”方式来说,有四种——有作不集、有集不作、亦作亦集、不作不集;在此依“受报”的方式来说,有二种——定报、不定报。除了“定报”必定受报之外,“不定报”都可令尽除。祇陀太子并非犯五逆罪,“作而不集”,应属“不定报”。然而“心重故有定报”,业报的轻重,除了依所造业的轻重外,更依心的动机而有差别。祇陀太子虽然没有造重业,但是其“心”究竟是否为重?
有故则有罪,不故则无,诸业皆以心差别。故有上有下,若无故心,云何当有上下?如医与非医俱生人苦,以心力故罪福差别。又如儿捉母乳,则不得罪,以无染心故;若染心捉,则便有罪。尚知罪福皆由心生。[99]
故作业则有报,然而“诸业皆以心差别”,即使是故作业,仍是有分别的。如果心不生染,就可不用受罪;相反的,如果心生染,便是违犯,必须受罪。如果依《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犯饮酒戒的三缘: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100]。如是,祇陀太子三缘皆具,很明显地是犯了“饮酒戒”。但本经中,祇陀太子具正念、正智,一心念戒,令心不放逸,心不生染。换言之,无染违犯,所以不得罪。
引笔者请教杨郁文老师所言:“在业的情况下,立即提起正念、净念,才是构成戒的法身。”笔者认为,祇陀太子“饮酒念戒”,于“境”心生正念、正智,忆念自己受五戒,令心住正念,精进不放逸,确实是具戒的法身;虽然“作而不集”、“无染违犯”,应不得罪,但是仍有“不定报”,只是“都可令尽”。
为恶及其善,随人之所习;如似种五谷,各获其果实。[101]
即使是世尊的嘉许,祇陀太子的一切行为,仍是不违因果的,应受不定报。随其所作善(精进念戒、具智慧方便,增受十善、“不集”)、恶业种子(犯饮酒戒,虽无染违犯、“作”),各将受其善、恶果报,并非因为世尊的赞赏,祇陀太子就不须受报,也不是将功折罪、功过相抵,而不受其报。
此外,如《中阿含》卷27云:[102]
(世尊曰):“阿难!犹如谷种,不坏、不破、不腐、不剖、不为风热所伤,秋时密藏。若彼居士,善治良田,以种洒中,随时雨溉。阿难!于意云何?此种宁得转增长不?”尊者阿难白曰:“尔也,世尊!”
上述知“不定报,都可令尽”。祇陀太子尽管是无染违犯,不得罪,仍须受不定报。但是这一切都可令因缘不具,就像焦芽败种般无法生根发芽。综合上述讨论,“故作业则有报”、“心重则有定报”、“诸业皆以心差别”,祇陀太子在听闻世尊说十善法后,欲受十善,行十善,可利用精勤修十善,亦教他人行十善,或是修定、慧,使已作之业,改变受报方式,令报轻受,如同蕉芽败种般,令报缘缺不生。
《中部》之《小业分别经》中云:[103]
KammassakA, mANava, sattA kammadAyAdA kammayonI kammabandhU kammapaTisaraNA.
诸年轻婆罗门!诸有情!以业为自己,自己所作即自己(业为自己的相续),以业为胎,业为亲族,业为归依处。[104]
又,《中阿含》卷44云:[105]
彼众生者因自行业,因业得报,缘业、依业、业处,众生随其高、下,处妙、不妙。
总之,业为归依处。业果报不失,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的所作所为,是不违因果的。人所能继承的,只有自己的善恶业。如世尊教示佛子“自依止,法依止,莫依他止。”有情的最终归依处是自己,也就是自己的所作业;必须依法而行,来改善自己的行为,才能使自己的所依(业)清净无染污。因此有情的终究差别,即在于业的优劣[106]。本经中尽管世尊赞赏祇陀太子“饮酒念戒”,具智慧方便,增受十善而得其福,无染违犯,不得罪,但所作业仍需受“不定业”。
五、总结
对现代人而言,人与人之间会有避免不了的交际应酬,五戒中的“饮酒戒”会有不易受持之感。“戒”,是经由不断的、反复的行为而形成的习惯即;广义来说,戒是一种伦理道德。戒的作用不只是一种能够产生防非止恶的力量,更是一种自发性的积极修善的行动力。本经中祇陀太子,因为畏罪而欲舍五戒,受十善,却得到佛陀“饮酒念戒”的赞许,其主要原因在于“念戒”——忆持正念不放逸,善护念,依正智,令心不生贪、嗔、痴,不生染著。见微细罪,心生大怖畏,不破坏一切戒,而有善的正行——这也就是“念戒”的主要目的。因此,戒从心生——心所生的对象为戒,戒与心相随。
其次,“饮酒”在巴利文、梵文、藏文中并无“酒”的意思,原意为使人放逸、迷乱;其字根√mad为使醉、骄慢,引申为混迷、混乱、颠倒之意。因此依佛教的立场,一切能令人产生迷心乱性的物质,例如:酒精、大麻、红中、古柯碱、安非他命等,都可视为“饮酒戒”的涵盖范围。当然,如果作为药用则不在此限。
仅管世尊赞叹祇陀太子“具智慧方便……饮酒念戒,增益其福”,仍须受不定报。为什么呢?祇陀太子明知饮酒过患,又受持饮酒戒,但却饮酒,属故作业。其次,就“作业”——有作不集,有集不作,亦作亦集,不作不集——的观点来看,欲舍五戒而增受十善,属“作而不集”。最后,“心故作业则有报”,“诸业皆以心差别”,祇陀太子非犯五逆罪,且非心重之故,应属不定报。所以,仅管“饮酒念戒”,仍是造业,必须受其果报。
然而,报不可转,然“受”报方式是可转的。即使是造作重大恶业,如果藉由日常的修身、持戒、修定、修慧,即可使重报轻受。又,“不定报,都可令尽。”祇陀太子可利用已增受之十善,亦教他人行十善的智慧方便,使已作之业令其缘缺不生,如同焦芽败种般,无法生根发芽。
总之,戒由心生,戒与心相随不离。“念戒”即以正念、正智为先导,令心忆持正念,精进不放逸,念念增上,不失念,成就一切善法,也就无所谓造恶犯戒了。承上讨论,清楚“戒”的意义——善的习惯,与“戒”的作用——防非止恶,同时也明白“作业”“受报”的因缘;现代人应效法祇陀太子“念戒”的精神,持戒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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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 (15) 《思经》
卷10 (44) 《不思经》
卷27 (112)《奴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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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7 (179)《五支物主经》
6. T01.0034 《法海经》
7. T01.0080 《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
8. T01.0081 《分别善恶业报经》卷下
9. T02.0099 《杂阿含经》卷9(240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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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0(858、860经)
卷31(877、893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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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7(1028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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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欲受五戒,先受三归,受三归竟,尔时已得五戒。”见《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23册,页506中栏,第17-18行,以下简记为大正23,506b17-18);《毗尼母经》卷1“优婆塞者,不止在三归,更加五戒,始得名优婆塞也。”见(大正24,802b4-5);“云何满足一切优婆塞事?佛告摩诃男:‘若优婆塞有信无戒,是则不具,当勤方便具足净戒。’”见《杂阿含》(929经)卷33 (大正2,237a5-7)。
[2] 根据调查显示,台湾酒类销售量,自民国41年的542,620公石,到民国73年的5,307,312公石,销售量增加将近十倍。而民间消费量自民国51年的8.9公立,到民国73年的27公立,消费增加3倍之多。除此之外,喝酒年龄有降低倾向,妇女饮酒人口也有增加倾向。参陈乔琪、叶英等<一所综合医院病患之饮酒问题:酒精滥用与依赖之终生盛行率>(《中华精神医学》第1卷,第3期,1987年,页166及164)。
[3] 参见《未曾有因缘经》卷上(大正17,581a6-7)。
[4] 参见《未曾有因缘经》卷下(大正17,585a18-b4)。关于“饮酒念戒”在律藏中,并没有此例。因此,本经应该视为“特例”,或许较为恰当。如果只是作为“问题反省、探讨”,笔者认为是值得加以讨论的。
[5] 《未曾有因缘经》卷下 (大正17,585a18-b4)。
[6] 佐佐木教悟指出:戒律若由表面上看来,大多指禁止的制止事顶,因此容易想成是对自己行的约束与抑制而畏缩。其实不然,应看成由自己的内心,积极向著解脱的理想迈进的修行道过程的标示。见<戒学研究序说-十善业道?中心???->(《大谷大学研究年报》,3号,p.5)。
[7] M. Monier Williams: A Sanskrit-English Dictionary,p.1079。
[8] 参见《汉译对照梵和大辞典》,p.1336a。
[9] 《大智度论》卷13 (大正25,153b9-10);又《大毗婆沙论》卷44云:“尸罗,是数习义,常习善法,故曰尸罗。”见(大正27,230a4~5)。
[10] 参见平川彰《原始佛教?研究》,pp.112-114;森章司编《戒律?世界》,p.6;请另参厚观法师<《大智度论》的戒学思想>(《谛观》,第65期,页2-8)。
[11] 又“此外,依佛的本意,决非专从法制规章去约束,而要从内心的净治得来。烦动恼乱的内心,为非作恶,那就是热恼忧悔。如心净持戒,就能不悔,不悔就能得安乐,所以戒是清凉义。”见印顺法师《成佛之道》增注版,页178。
[12] 《俱舍论》卷14 (大正29,73a13-15)。
[13] 参见《法海经》云:“戒,犹人之头首;沙门戒行,宜令清白,如冰,如玉。”(大正1,818a27-28)
[14] 参见杨郁文<戒从心生>(《中华佛学学报》,第十三期,页34)。
[15] 水野弘元也明确的指出:“戒,是指习常的特性、习性。不论是善是恶,只要是习以为常的举止,皆可谓之为戒。佛教的修行法门中,‘戒’特别重于恶习的改变,除恶向善,亦即是合乎世俗道德意义的行举止。”见《原始佛教》,p.216;印顺法师说:“戒是出自于同情心,出于理性,觉得应该这样去做,就去做的自觉性。更显示出尸罗的世间性。”见《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294。
[16] 《无碍解道》云:“云何为戒耶?思是戒,心所是戒,律仪是戒,不犯是戒。”(Pt,44)也就是说,一切可称为“戒行”的一切行为必须经过“思”,才可堪称为戒。参见日译《南传大藏经》卷40,pp.73-74。
[17] 参见平川彰<戒律??见??佛教真理>收录于宫本正尊编《佛教????根本真理》,p.272。
[18] “说三学,能摄诸戒。”见《杂阿含》(819经)卷29(大正2,210b16),即说定学则含戒学,慧学则含戒学、定学。依戒修定,依定修慧。
[19] 《增一阿含》卷2“广演品”(2) (大正2,555a20-21)。
[20] 《大智度论》卷13 (大正25,153b25)。
[21] 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页6。
[22] 《大智度论》卷13(大正25,153b22-27);请另参卷30 (280c15-28)“持戒之德,拔三恶
趣…戒为一切众生众乐根本…戒为大船能度生死巨海…戒能成就利益诸行…戒为智梯能人无漏…。”
[23] “持戒为诸善法根本。复次持戒为八正道初门,入道初门必至涅槃。”见《大智度论》卷13 (大
正25,160c15-16)。
[24] 《大智度论》卷13(大正25,153b14-22);另参同卷“下人持戒,为今世乐故,或为怖畏、称誉、名闻故……或避苦役、求离危难故……中人持戒,为人中富贵、欢娱、适意,或期后世福乐……上人持戒,为涅槃故,知诸法一切无常故,欲求离苦,常乐无为故。”(160c2-11)
[25] 《长阿含》卷2 (30)《游行经》 (大正1,12b20-24)。
[26] “戒是能安立,如来正法灯”、“若行于险路,戒为善导者”。见《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1(大正23,627a23、627b14)。
[27] 参见《望月佛教大辞典》,p.4154c。
[28] 《俱舍论》卷4 (大正29,19a20-21);另参《品类足论》卷1 (大正26,693a18)。
[29] 参见《汉译对照梵和大辞典》,pp.1528b-1529a。
[30] 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舍、念天。参见《杂阿含》(858经) 卷30 (大正2,218b27-28);参见《大智度论》卷61 (大正25,488c16-17)。
[31] 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舍、念天、念出入息、念死。见参《大智度论》卷21 (大正25,218c20-21)。
[32] 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舍、念天、念定方便、念安般、念身、念死。参见《增一阿含》
卷1“十念品”(大正2,552c8-553c3)。
[33] 《大智度论》卷22 (大正25,225c19-23)。
[34] 原文为“胆”,考《大智度论》之宋本内文“云何念戒?……佛如医王,法如良药,僧如瞻病人,戒如服药禁忌。”见(碛沙藏14,303c27-28);此外《大智度论》卷22 (大正25,224a22)“佛如医王,法如良药,僧如瞻病人,戒如服药禁忌。”同宋本所考。因此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印刷排版之疏失,应为“瞻”而非“胆”,如此才合乎此段原文之意。如果原文为“胆”,那么“僧为胆病人”,僧反而成为“胆”有病的病人。这样,反而不合本文之意。
[35] 《中阿含》卷1(3)《城喻经》 (大正1,423a29-b1)
[36] 《杂阿含》(931经)卷33(大正2,238a12-16)。
[37] 参见《中阿含》卷10 (44)《念经》“若无正念、正智,便害护诸根、护戒,不悔……”(大正1, 485c25-27)。
[38] “令我乘于大象,载王第一宫女……象上坡时,后者抱我颈,前者攀我衿。彼诸婇女,为娱乐王故,衣绘婇衣,著众妙香,璎珞庄严,我与同游,常护三事:一者、御象,恐失正道。二、自护心,恐生染著。三、自护持,恐其颠坠。”参见《杂阿含》(860经)卷30(大正2,219a10-16)。
[39] 《杂阿含》(1028经) 卷37(大正2,268c1-2)。
[40] 参见《大智度论》卷22“复次,是戒一切善法之所住处。譬如百谷、药、木依地而生。持戒清净,能生长诸深禅定、实相智慧……到涅槃之初因缘。” (大正25,225c23-28)。
[41] “因持戒便得不悔,因不悔便得欢悦,因欢悦便得喜,因喜便得止,因止便得乐,因乐便得
定心……有定心者,便见如实、知如真,因见如实、知如真便得厌,因厌便得无欲,因无欲
便得解脱,因解说便知解脱……如是此戒趣至第一,谓度此岸得至彼岸。”参见《中阿含》
卷10 (44)《不思经》(大正1,485c10-18);另参《大智度论》卷13(大正25,160c11-14)。
[42] 《中阿含》卷47(179)《五支物主经》(大正1,720c19-20)。
[43] “此善戒从何而生?我说彼所从生,当知从心生。”参见《中阿含》卷47(179)《五支物主经》
(大正1,721a13-14)。
[44] 请参见《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42“饮酒学处”(大正23,857a13);另参《四分律行事钞》卷中3“饮酒戒”(大正40,85c28);对于“饮酒戒”一般常言“不饮酒戒”,其并非为“禁止饮酒”的意思,而是意志性、自觉性“不饮酒”。因此不说“不饮酒戒”,而言“饮酒戒”,是以远离(veramaNI)饮酒为目的。参见平川彰著作集第16卷《二百五十戒?研究Ⅲ》,p.539。
[45] 《大智度论》卷13(大正25,158b5-7)。
[46] 根据调查显示,饮酒问题确实会造成许多社会问题与身心健康之并发症等,其中意外事件(54.8%),工作问题(48.4%),家庭生活困扰(54.8%),与人际关系困扰(54.8%)等并发症均在50%左右。而肝脏功能检查项目中,异常者的比率为:r-GT“r蛋白球”(66.7%),GOT“GO转氨基踑”(41.7%),GPT“GP转氨基踑”(41.7%),Bil D“直接胆红素”(25.0%),Bil T“总胆红素”(16.7%)。参胡海国、陈珠璋、叶玲玲<饮酒问题之描述性研究>(《中华精神医学》,第3卷,第4期,1998年,页226-228)。此统计百分比,为各各单一项目的不正常值,一般用来做为肝脏功能判断的血液检查项目。
[47] 《大智度论》卷13(大正25,158a27-b4);请另参《十住毗婆沙论》卷7“酒是放逸众恶之门,常应远离,不过于口,不狂乱,不迷醉,不轻躁,不惊怖,不无羞,不戏调。”(大正26,56c10-12)。
[48] 根据调查显示,使用毒品的人在使用后会出现感觉到自信、快乐等对身体的感觉改善,同时也有幻觉、妄想、躁动、不安等症。此外毒品氾滥问题,已渐渐成为社会问题,根据调查显示,青少年在服用毒品之后犯案的占有13%。见《1994孳物滥用防治研讨会报告》(行政院卫生署,1995年1月,页105及70)。
[49] 昭慧法师《佛教伦理学》,页157。
[50] 世尊制戒是“随犯随制”,世尊成道后十二年未曾制戒。请参《四分僧戒本》(大正22,1030b)、《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1(大正23,628a);但年数有异说,请详参见厚观法师<《大智度论》中的十善道>(《护僧》第六期,页43注2)。
[51] THE VINAYA PITAKAM vol. I,p.205。
[52] 《汉译南传大藏经》律藏三,页273。
[53] 参见水野弘元《?-?语辞典》,p.217。
[54] 《梵藏汉和四译对校 翻译名义大集》下,页559。
[55] 参见《汉译对照梵和大辞典》,p992b。
[56] 参见《汉藏大辞典》,页2131b。
[57] 《俱舍论》卷14(大正29,77c4-7);参《国译一切经》毗昙部26上,pp.617-618。
[58] 参见柏原信行<《漏》?就??>(《印度学佛教学研究》,第16卷,第2号,p.146)。
[59] 参见《汉译对照梵和大辞典》,p.990b。
[60] 舟桥一哉先生指出:“在《俱舍论》旧译本中,五戒的饮酒戒译为‘饮酒类醉处’,八戒中的饮酒戒则译为‘令醉饮’。五戒中的饮酒戒,只限谷酒及木酒;而八戒中的饮酒戒,是指一切令人醉饮之物。”见《业?研究》,pp.249-250。笔者认为,佛陀制戒是平等的,同样的制“饮酒戒”,是为避免因“醉”,失去理智,而犯下恶行,非因五戒或是八戒而有所别。所以应等同视为一切“令醉饮”之物皆不可饮。
[61] 《优婆塞五戒相经》(大正24,944a17-18)。
[62] 《五分律》卷22(大正22,153a13-17)。
[63] 印顺法师称之为“一大理想,十种利益”,详见《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95-205;其中“一大理想”,不外是“正法久住”或是“梵行久住”。
[64] “优波离问佛曰:‘若以酥油著酒中,可饮不?’答:‘比丘若病得饮,不病不得饮!’”、“若以酥油著酒中煮,若离酒势得饮……若无酒气,无食,清净可饮。”见《十诵律》卷54(大正23,400a25-28、401a5-9);关于饮酒戒的开遮持犯,请另参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页75-77。
[65]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3(大正40,85b16-17);另见《四分律》卷42“时比丘头痛,医教顶上著油……佛言:‘听者!……若患头痛,听顶上著油。除风药者,烝稻谷烝酒糟……。’”、“以酒为药,若以酒涂疮,一切无犯。”(大正22,874b10-16、672b15-16)。
[66] 参见《俱舍论》卷14(大正29,77c11)。
[67] “问:优婆塞五戒几是实罪,几是遮罪?答:四是实罪,饮酒一戒是遮罪。饮酒所以得四罪,同类结为五戒。以饮酒是放逸之本,也能犯四戒。”见《萨婆多毗尼婆沙》卷1(大正23,506c19-22);又“遮中唯离酒,为护余律仪。”见《俱舍论》卷15(大正29,77b7);此外,关于遮戒请详参《瑜伽师地论》卷99(大正30,829c25-830a1)。
[68] “饮酒不为恼众生故,但是罪因。若人饮酒,则开不善门。”、“酒罪非是实罪,亦不为恼他,设令他恼,亦非但酒也。”见《成实论》卷8(大正32,300b19-21、830a1)。
此外,五戒是共世间的善法,通在家也通出家。律藏中也云:“若先受优婆塞五戒,后出家受十善,舍五戒不?答曰:不舍。但失名,失次第,不失戒……譬如树叶春夏则青,秋是则黄,冬时则白。随时异故,树叶则异,而始终故是一叶,戒亦如是……。”见《萨婆多毗尼婆沙》卷1(大正23,508b3-14)。
由此可知,五戒可说是一切佛陀制戒的基础,随其身份而改变其称法,原本是同一戒。因此五戒通世间善法,更是道德根本。请另参池山贤二<五戒?PAtimokkha>《(印度学佛教学研究)第30卷,2号,pp.142-143);关于饮酒戒之制罪因缘,请另参阅《四分律》卷16(大正22,671b21-672a16)、《五分律》卷8(大正22,59c25-60a22)、《摩诃只律》卷20(大正22,386c13-387a4)、《十诵律》卷17(大正23,120b29-121b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42(大正23,857a14-859b27)。“饮酒戒”,可视为是佛教戒的特色。
[69] 参见昭慧法师《佛教伦理学》页157。
[70] “诸饮酒者心多纵逸,不能守护诸余律仪。”见《俱舍论》卷15(大正29,77b8-9);“若放逸者有五过失:有婆罗门居士 1.以放逸故,互相斗诤,以是因缘向官论列,由是则物悉皆散失;2.以放逸斗诤故,恶名流布,遍满诸方;3.由放逸故,心生贡高,往诣婆罗门、居士、沙门众中,在彼众会每怀畏难为非,上首常作曲躬、4.由放逸斗诤故,欲命终时,心生悔过;5.心怀放逸,由放逸贡高故,死堕恶趣,生地狱中。”见《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药事》卷5(大正24,21c22-22a3)。
[71] 《俱舍论》卷14 (大正29,75b17-19) 。
[72] “饮酒能令失正念故。”见《俱舍论》卷14 (大正29,77b26-27)。
[73] 酒有三十五失。请详见《大智度论》卷13 (大正,158b8-c2);另见《分别善恶业报经》下 (大正1,899b26-c11) 饮酒有三十六过失;《佛开解梵志阿鸴经》(大正1,261a8) 饮酒亦有三十六过失;《四分律》卷16(大正22,672a16-21)饮酒有十过失,卷59 (1005c13-15)饮酒有五过失。
[74] 《大智度论》卷80 (大正25,624a16-19);另参《大毗婆沙论》卷116 (大正27,605c2-606c22)
[75] “问:为意三妙行摄一切意妙行?为一切意妙行摄意三妙行耶?答:一切摄三,非三摄一切。”
见《大毗婆沙论》卷112 (大正27,581c16-18)。
[76] “经中佛说:心为法本,心尊心导心念善恶,即言即故知意业为重……。”详见《成实论》
卷 9“三业轻重品”云:(大正32,307a4-308a23)。
[77] 《大智度论》卷46 (大正25,395c17-18),三是指无贪、无嗔、无痴;但是,并非持守十善道,就是菩萨的尸罗波罗蜜。真正的“尸罗波罗蜜”其必须具三点:1.萨婆若心相应;2.大悲心相应;3.以无所得为方便。这也就是“学佛三要”。参见厚观法师<《大智度论》中的十善道>,页32。
[78] 《大智度论》卷46 (大正25,395b21-24)。
[79] “云何所取法?谓欲贪,是名取法。”见《杂阿含》(240经) 卷9 (大正2,58a4-5)即促成对外在事物的取著,是因贪著欲求之心(能取);也就是说,心因起贪念,而生饮酒想。
[80] “云何取法?眼色、耳声、鼻香、如味、身触、意法,是名取法。”见《杂阿含》(240经) 卷9 (大正2,58a3-4) 人的六根常常贪染、缘求外在六境所带来种种物质上、精神上欲求的满足。因此,人的行为模式,常藉由某一方式来获得结果。在此是说,藉饮酒的方式,来达成其他的目的,或是得到其他的附加价值。
[81] 参《中国大百科全书 现代医学》Ⅱ,页1093a-1102a;此外,根据医学研究指出:酒精戒断、谵妄,其主要特微有知觉异常、意识模糊、妄想,在行为上以怪异或破坏、攻击行为为主。参蔡尚颖、陈乔琪、叶英<酒精性精神病戒断胆妄及幻觉症>(《中华精神医学》,第8卷, 第1期,1994年,页40-45)。所谓“戒断”,是指酒精、药物已经改变人的生理状态。
[82] 在律典中,有一则因为饮酒而犯下五戒中前四戒之记载。见《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饮酒是遮罪,饮酒所得与四罪同类结为五戒者。以饮酒是放逸之本也能犯四戒,如迦叶佛特有优婆塞以饮酒故,邪他妇、盗他鸡杀。他人问言:何以故尔?答言:以酒乱故,时能破四戒。”见 (大正23,506c21-26);此外,关于放逸所犯众罪《瑜伽师地论》卷99有详论:“无知放逸所犯众罪是不染污,由烦恼盛及以轻慢所犯罪,是其染污。有五因缘当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何等为五?一、由自性故;二、由毁犯故;三、由意乐故;四、由事故;五、由积集故……。”(大正30,870b7-c9)。
[83] 笔者认为祇陀太子的决定是理智的。因为受戒应顾及在家众生活样式、职业等。若不堪受持,自知自己确实不能受持,则最好不要受持,否则明知故犯,其所受的报果反而是加重的。参见《优婆塞戒经》卷3 云:“优婆塞戒或有一分,或有半分,或有多分,或有满分……若受三归,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归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归,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无分。若受三归,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归受持五戒,是名满分。”(大正24,1049a18-26);龙口明生<在家菩萨?戒-《优婆塞戒经》?中心? ->(《日佛年报》,51号,pp.186-187)。因此持戒是重在坚持与贯彻,非重在持守戒条的多寡;所以祇陀太子的行为是值得学习。关于故作业,不故作业所受的果报之轻重,待下文中讨论。
除上述之外,从“戒”的意义来说,持戒是藉由受戒的力量来规范自己,若不慎犯戒,立即忏悔即可。徜若一旦受持,因种种因素不能受持的话,要想舍戒,只须向身旁可理解话语的人,不分为佛弟子与否,说:“我舍某某戒。”即算舍戒,待日后堪受持时再受持。如此也不会有因为受戒而犯戒的因扰。参见《萨婆多毗尼婆沙论》卷2 (大正23,514c21-23),又如 “若受斋已,欲舍斋者,不必要从五众而舍斋也。若欲食时,趣语一人,斋即舍。”同卷1(大正23,509b9-11);可另参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页86 。
[84] “戒羸者,或有戒羸不舍戒,或有戒羸而舍戒……。”见《四分律》卷1(大正22,571b25-c4):《五分律》卷1 (大正22,4b22-29);《十分律》卷1 (大正23,21c4-9)。请另参平川彰著作集第14卷《二百五十戒?研究》Ⅰ,pp.181-190。
[85] 《十住毗婆沙论》卷16 (大正26,109a29)。
[86] 声闻律仪包含在家众五戒、八戒及出家众的十戒、六法、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五百戒。声闻戒重在身、口违犯。见《大智度论》卷39云:“声闻人以身、口不善名为袑,意不善业为细。”(大正25,345c29-346a1)。
[87] 《杂阿含》(826经)卷29(大正2,212a11-13)。
[88] 前述持戒的目的,是藉由持戒的作用来帮助自己息诸恶。也就是说,了知不好的行为会带来
不好的果报,人们因而受戒来帮助自己。关于不善业之过患,请另参《成实论》卷9“过患品” (大正32,306b24-307a3)。
[89] 人的神经系统可分为中枢神经系统以及末稍经系统。末稍神经系统又可分为二:一者、体性神经,用来掌管知觉神经及运动神经,人可用意志来左右其作用;二者、自律神经,非人的意志可左右。参《佛教医学事典 补??-?》,pp.437-438。换句话说,本经中的祇陀太子具正知、正念,可以自我控自己的饮酒量,且自知受饮酒戒,而不至使自己因饮酒而放逸而造恶。
[90] 见《杂阿含》(877经) 卷31 (大正2,221a22-b1)。
[91] 《中阿含》卷3 (15)《思经》 (大正1,437b26-28)。
[92] 《成实论》卷7 (大正32,290b29-c4);另参《佛为道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大正1,892c14-21)
[93] “唯有罪福业,若人已作者,是则已之有,彼则常持去;生死未曾舍,如影之随形。”见《杂阿含》(1233经) 卷46(大正2,338a5-7)。
[94] “此之苦报恶业果者,非汝母作、非汝父作、非……汝自身作此恶业,今还聚集受此报也。”见《起世经》卷4(大正1,331b2-6)。
[95] 《成实论》卷7 (大正32,290c9-15);另参《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大正1,892c14-21)
[96] 《中阿含》卷3 (11)《盐喻经》(大正1,433a17-b8)。
[97] 《中阿含》卷3 (11)《盐喻经》(大正1,433a16-17)。
[98] 《成实论》卷7 (大正32,291a4-18)。
[99] 《成实论》卷7 (大正32,294a18-23)。
[100] 参见《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3 (大正40,85a28-29),南山律是重在“重缘”,即守第二念。若就有部律而言,动色成犯,饮酒入口才犯戒;若就菩萨戒的立场而论,则在生酒想的当下即犯戒。但是本经中,祇陀太子尚只受五戒,不管其是用南山律或是有部律,其皆犯戒。
[101] 《增一含》卷51“大爱道般涅般分品”(6)(大正2,826c5-6)。
[102] 《中阿含》卷27(112)《奴波经》(大正1,601b6-10);另参《杂阿含》(893经)卷31(大正2,224c15-24)、《成实论》卷7“问曰:若故作业必受报者,则无解脱。答曰:业虽故作得真智故,不复更集,譬如焦种不能复生。”(大正32,290c18-20)。
[103] Majjhima-nikaya 135 CULa-KammavibhaGga(MNⅢ,203)。
[104] 日译《南传大藏经》卷11(《中部》之135《小业分别经》,pp.275-276)。原译文为“以业为自己。诸有情!学童!”
[105] 《中阿含》卷44 (170)《鹦鹉经》(大正1,704c26-27)。
[106] “当知四姓世间言说为差别耳,乃至依业真实无差别也。”见《杂阿含》(547经)卷20(大正2,142b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