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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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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净
  衣、随衣、钵 ,制可蓄若干件。若过量数,称蓄长,即为多余之积蓄,故必说净,声明此多余之衣,愿施与他人,随彼取用。
  若说净为对首说净,欲说净衣。即向一比丘说:“我今于此衣说净,施与大德。”
  若说净为心念说净。即言:“我今此衣,净施与法友如是名比丘。”
  即说净己,若再欲受用彼物,必先求受净者弃舍,否则犯单堕,求舍时言:“此衣是我所有,随大德取用,随大德弃舍,随大德因缘作。”
  四 大 依 据
  佛所不许受持及许受持诸食用物,因时间或地方关系,而有殊异之处,可依此四大依据判定之:
  一、佛无制为“不许受持”之物,但与不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相违,视为不可受持。
  二、佛无制为“不许受持”之物,但与许受持之物同,又与不许受持物相违,视为可受持。
  三、佛无制为“许受持”之物,但与不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相违,视为不可受持。
  四、佛无制为“许受持”之物,但与许受持之物同类,又与许受持物不相违,视为可受持。
  例如:佛无制不许受持鸦片,但与酒同类,食必中毒成瘾,故为不可受持物。又如西药之加入鸦片,与药同类,故视为可受持。又如蔗浆,不许蓄过七日,其他甜果子汁,与蔗浆同类,故视为不可蓄过七日。
  四大依据,是戒律主要原则,比丘于此,当精究明解,则于各时、各地、各事物间之开遮,能有适合律意之行持矣。
  佛 所 特 许
  佛所制戒,亦有开听(即许例外),此则仅指佛特许者。
  一、许病比丘,尽形寿用大小便及灰土。被蛇啮比丘,可不手受而食饭汁、肉汁,亦可非时食。
  二、许反刍食,或病囗出血自呑。
  三、许时内(午时内),自作兽脂油。
  四、许边地(落后之地),五比丘可剃度授具戒,可长时浴身,可穿四重新鞋。
  五、许饮加酒而无酒臭之药。蒜可作药受用,但不许作饭食用。
  求 护
  比丘依理不向官方控告在家人,比丘控告在家人者,犯僧残罪。此甚合沙门行,但后来诸师,对此严格过甚,在家人欺侮盗窃僧。比丘向官指名(欺侮者之名)求护,若官罚彼在家人,则控告比丘,应代偿被罚之款;若比丘控告时,要求处罚彼人,官依控处罚,则比丘犯波罗夷罪。
  制许比丘不指名求护,若官方捕得犯人,及收回盗劫物,比丘亦可领回。(此不指名求护,在敬僧时代,敬僧地方,于僧众比丘,自无困难。但反是,则比丘不能控告人,僧物寺产,只可任人自由盗窃。如此,对求护之解释,恐亦不当矣。)
  比丘尼戒之僧残戒中,许尼被抢掠时,不指名求护,不犯戒。被抢掠,谓被控,可到法庭辩护。求护,谓被欺侮侵害。不指名控告,谓被伤害或被盗,而不知伤害窃盗者为谁,可不指定人名而控告,不犯戒。
  约言之;比丘不乐与人对簿公庭,可忍则忍。但心要时,若被人控告,可出庭辩护。若被人欺侮盗窃,可求官方保护,亦可指出欺侮之人名。又若被人伤害,被人盗窃,而不知伤害者、盗窃者是谁,皆可向官方求护,并不犯戒。
  四、败 失
  比丘有四种败失,谓:戒败失,行败失,见败失,活命败失。
  比丘无戒,名戒败失。比丘无威仪,名行败失。比丘见解,违戒违法,名为见败失。求不正资财以活命,名活命败失。
  比丘应守护戒:守护波罗提木叉,正住威仪,而行游化,怖畏小罪精勤律仪。
  比丘当珍爱尸罗,有惭有愧,修习行履,离四败失,作净比丘。
  不 游
  比丘于左列人和地,不交游,不入其处。谓:
  一、卖YIN女:无论公开或暗中卖YIN之妇女,比丘不应与之交游来往,不入其家。
  二、寡妇。
  三、处女,独居处女。上二种妇女,比丘不应亲近交游,以避闲言。
  四、比丘尼。
  五、黄门。
  六、酒店,卖酒之处或酿酒厂,比丘不应入。吸鸦片处所。亦不应入。
  以上六处、六种人,比丘不应交游,不应入其处。余此六处及六种人,比丘欲往何处,访问何人,亦应择其善者,适时而往,适时而归,勿留连令人厌倦。
  比丘能如是,则为成就游,亦成就游威仪,亦成就游戒行,为圣教之光也。
  第二十二品 僧羯磨
  僧羯磨:即僧众所作事,分为四种:告白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对集会僧众,仅作报告者,为告白羯磨。仅报告,而等于议决者,为单白。报告一次,请表决一次者,为白二。报告一次,请表决三次者,为白四。
  告白:现仅用于解安居日,受随衣比丘告白,分衣客比丘告白。
  告白与单白,几无不同之处,告白、意当为简易之单白,可不于界内行,不必受欲,不必集坐伸手相及处。
  单白共有九事;白二共有七事;白四共有七事。
  羯磨僧数有五种:谓四位、十位、二十位、二十位以上。
  右除自恣,解安居,分衣(加提那衣),剃度,僧残忏净等四事外,余事四位可作。
  在边地:自恣、分衣、剃度,五位僧可作。
  在聚落:剃度,十位僧可作。
  僧残忏净,必二十位僧。
  边地之自恣,分解安居衣,剃度,制定五位者,盖自恣,必一位白自恣。分衣,必一位受衣。剃度,必一位为傅戒师。另存有四位,可作羯磨。
  羯磨事相,必一一依佛制;不依佛制,则非羯磨,作亦仍不成作。非羯磨者:或因事非,或因界非,或因法非,或因白非。
  事非:如为年未满二十岁人授比丘戒,结界越他界,应集僧而不集僧,应心念而不心念。
  界非:当于二十四品中说。
  法非:如僧不满数,同界比丘不说欲,有诤比丘等。
  白非:谓不白事、不白僧、不白人、如剃度不白求剃度人名,结界不白界相,应三说而不三说,或文辞倒置等。
  第二十四品 结 界
  说戒,自恣及僧羯磨。佛制令同住处僧齐集,即同一住处全部比丘同来集会之意。所谓同一住处,当何所指?同房、同寮、同寺、同乡、或同县市,皆是同一住处,故必划定一范围,称之为界。界有二种:一是僧众所结定之界,称为结界。一是国家所定或其他法律所划定之界,称非结界。
  界是羯磨之主要条件,羯磨虽合律制,但失界则羯磨不成。佛制对结界如是严密,盖欲令同住处僧众,和敬共住耳。
  结 界
  佛许僧众自定住处范围大小,但亦制定其最小与最大之范围。最小不得不能容二十一比丘伸手相及坐。最大,不得过三由旬,否则不成界。
  为何不得不能容二十一僧,因僧羯磨须有二十一僧之故。为何不得过三由旬,因难看管故。(泰制十六公里为一由旬)
  此则为纯僧羯磨之界,非行化之界,与经中所习见之僧聚落界或村邑界不同矣。
  划定之范围,应有识记,佛令以用若干物为范围之识记,称之为标。可用作标之物,共有八种。谓:山、石、林、树、蚁封(蚁垤)、路、河、水。
  山:分三种,谓石山、土山、石土山。
  石:可立石为标。但所立石,最大者,不得较象为大。最小之石,不得小于十二波罗蔗浆(约三公斤)。
  林:制令用坚木,如柚木娑罗木等,榕木、芒果树亦可。每处约四五株,即可称林。
  不许用树干脆弱之树作标,如多罗树、椰树等。
  树:与林同,须坚木未枯,高八指以上,干大如针,即可作标。但须植于地上,栽在大盆大瓮者,不得作标。
  (制许如此低小之树作标,似应酌量。)
  路:仍在使用之人行路或牛车路皆可,路长仅过二三人家亦可,无人行之路或大路之支路,而再折返合大路者,不许作标。
  蚁封:即蚁垤,制高八指,大如牛角,即可作标。
  河:谓流水,详见非结界。
  水:谓不流之止水,即池井等。有谓不许用常取用水之池井为标。盖恐水涸失标。
  既作一方之标,不许再作他方之标,如曲折之河,不许利用其曲折作二标用。
  除上八种外,不许用其他物作标。
  每界应有若干标?无制定,但最小当有三标。有三种界:则为三角形界为三标,四角形界为四标,多种平方形者为六标,图示如次:
  佛制,若结界之标断,以影为标。无标,则失界,即不成界也。(标断,谓标与标间不相联接,以影为标,谓以物影为标。无标,谓无标界相。故不成界也。)
  佛不许所标新界,与旧界所先标者相重或连接。如相重或连接,则新者不成界,但新旧界之间,有势分者,则成界。
  佛许将旧结界解除,而重新结界,谓之解界。所解之界,可与新结之界合,而成新界。
  所结之界,称为同一住处界。住此界内比丘,得参与布萨、自恣、僧羯磨等。
  于此界内,佛许结离衣界,除界内有屋及屋邻接。
  结界法
  结界:例先于其地解界,盖不先解界而行结界,则将来发见其地先有结界,而未解界,则新结之界,不能成界。除无僧住之荒寺,不必结界。
  解界:须集近邻僧众或与欲齐集羯磨,每处解之。(闻诸尊宿言:昔用竹条于界内排方格,每格坐一比丘,至满所结界。亦尝见有二十一比丘排坐白解界已,又再排坐白解,至满界已。此二事,似过繁复,若于说戒堂中一白,各标又各一白,则较为适当。如大界,可逐一在中央处白解。)
  解界:应先解离衣界,再解同住处界。又可先解界,后结界,不必在一日中,解界及结界竟。
  (现所用标物,多用石丸,埋土中,上作基或小亭,安一界石丸或界石片,如此则寺虽荒废,基亭倒坏,仍可掘出石丸,证明界相。但经意欲令界标,为众所共见,如行政之立石柱,划分府界。又泰古寺在四基上之界石片特大,尝试掘其下,并无石丸,先僧皇尝示界标,应坚树于地面,而非沉埋在地下。又应为所共见之标,如以树作标,则应是坚木,高大不可移植。如以池为标,则应是人所常用之池。各方皆应有标,但亦不必强立八标,以能引之成界为是。私意大界应有八标,小界则四标,似亦已足矣。)
  结界时,界内比丘必齐集或与欲,此时,例令一沙弥或寺檀越,在外看守,勿令余处比丘入界内。继此,则为问标。
  问标:僧众不必同问,只差四比丘往标处,先往东方标,立标前,由一比丘问。
  在东方,以何为标?
  是时由另一比丘,或僧众,或观礼诸在家人,闻声答言:大德!是彼石。
  彼问标比丘,再说言:彼石,是标。
  如是由东标,逐方至东北标,共八标。但须再从东北标至东标再问共九问,否则结界不成,因失东北至东一段。
  问标已,由一聪慧好声比丘,作白二羯磨言:
  大德僧听!此四方标,若僧齐集,僧当结僧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四方标。僧结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少停,复言:)僧已忍,于此四方标内,僧结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所结之界,其范围除各标外,下深至水轮,仍是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所以有此下至水轮之标,则因若界内有池井,则池井仍是同一住处,同一布萨之故。
  又唱同一住处界时,亦是唱结离衣界时。
  一切羯磨,若解界,问标,唱界相,应于界内作,界外作、则不成界。或因此之故,例在界中央,埋一石丸标,以证明僧在此作羯磨。
  制许有谓二重界,大界称外相,集僧受欲不便,再于大界内结小界,称为内相,大界与小界间,留一势分界,广一肘至四指。又小界,许有多处。
  一、小界。二、势分。三、大界。四、大界内相界。五、小界外相界。
  现今有三种界:谓小界,即说戒堂界。大界,即全寺界。二重界,即内外界相。
  又另有河流界,即河流贯界中,而以河之两岸为界,如图。
  流贯界中之河流,必须经常有舟船航行,有停舶处,或有桥,意欲令两岸僧,得同一住处,同一布萨也。
  非 结 界
  若僧不自结界,则和敬共住之界,佛许僧依地方行政所定之界,而入居之,称为聚落界或村邑界,是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界。
  以聚落或以村邑为界,则视僧之多少,及齐集之便利而定,但不许结离衣界。
  七树界(萨多阿婆盘多罗)
  于无人家之森林中,佛令于僧住处周围,结七树界,一树等于三公尺半。称为森林或七树界。
  水 界
  佛许在“一老人泼水所及处”结界,称为水界。水界有三:谓河、海、池。
  河:谓有水流之河。海:谓碱水海。池:谓止水之池。
  在水面结界:可在舟泊处或水上建筑物,而唱结界。不泊住之舟,不许结界。“一老人泼水所及处”,尝令人试之,约一公尺半,此则较森林界为小。
  第二十五品 执 事 僧
  僧众集住处,必有执事之僧,佛许僧众依各事设立执事僧。比丘之可选任执事者,不应有四种偏心:谓一、不因友好而偏。二、不因憎恶而偏。三、不因愚惑而偏。四、不因怖畏而偏。又须具有所执事之学识才干。
  既依上选定已,应先告彼被选定比丘;彼比丘诺已,则在僧中作白二羯磨。又,一比丘可任多职。
  佛许立执事僧如下:
  一、掌 衣
  分三职,谓受衣、护衣、分衣,此三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 衣 比 丘
  掌衣比丘,应知应受衣及不应受衣。应受衣,为施主供常住、供僧众、供安居僧之衣。不应受衣,为施主指定供某比丘之衣,除施主托代供任何一比丘外。
  掌衣比丘,应知应护衣及不应护衣。若施主供安居僧,应护至解安居日。若所供不足比丘数,应藏护待足。若施主所供足比丘数,则不应藏护,应随时分。
  掌衣比丘,应知应分衣及不应分衣。又应知界,时,事,人等。
  界:若供一寺之比丘,则全寺现前比丘,皆同得分。若供一界比丘,而有二寺乃至多寺,为同利同法界,则各寺所有比丘,皆得同分。
  时:若安居期衣,则唯分与安居诸比丘,若分与客比丘,应先向安居僧众求许,若非安居期衣,应分与客比丘。
  事:即衣。大多为雨水衣及安居期衣,应知衣质好坏?是何种布?是何种衣?每种共有若干?若足分全寺,则先从长老起,以下依腊分与。若不足分,应先藏护。若只一衣或少衣,亦可分与劳作比丘或淡薄比丘。
  人:即受分诸法友,谓比丘、沙弥,比丘得一分,沙弥得半分。若衣多,足每位分,则平等分。
  施主所供解安居期衣,即迦提那衣,应分与依制受分,在众中穿著比丘,不应入常住分。
  亡比丘、或亡沙弥之三衣,应由僧众分与瞻病之比丘、沙弥。
  二、掌 食
  分四职:谓分食、分粥(药物)、分果、分嚼食。此四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食比丘应无四种偏心,知应分食及不应分食。若施主所供之浆,为供客比丘食,供将远行比丘食,供瞻病比丘食,供香室食(供住其所建之房舍之比丘),如是诸食,皆不应分。又所分,必平等分与全寺全界比丘。
  分与有二种:一是施主来寺供养之食,一是施主延往其家之供食。
  经载食有八种:谓供僧众之食,供某僧之食;延僧之食;供舍罗之食;半月供之食;齐日供之食;黑白分一日供之食(每月初一及十六日)。
  供僧众之食物,大多施主来寺,设食供全寺僧众,应平等分与,沙弥亦然。
  供僧众之食,施主自来,或令人送来,或请住持派比丘往其家带来,此则依腊全寺分与,周而复始。若施主每日供僧,名为常供之食,则另依腊全寺分与,周而复始,与前同。
  延僧之食,施主延僧至其家供齐,若不限僧数,则掌食比丘定之。若限定五位十者,由掌食比丘依腊次派往受供。若施主指定供某某比丘,又附请四僧,则当由彼某比丘自延请,与掌食比丘无关。但若彼某比丘托代延,亦可依腊代延。
  供舍罗之食,即施主多位,各设食来寺供。又各书自己姓名于纸上卷成条形,合置盘中,供各比丘,比丘各取一纸,视纸上施主姓名,而受其供。同寺沙弥,亦应受供。若僧少而施主多,可延邻寺僧来受供,依腊次复供,至食尽为止。
  半月供;齐日供;黑白分一日供;与供僧众之食同。唯供食之时,各有所定之不同而已。
  分食又有另三种食,谓:粥、果、嚼食物。
  粥:为液体之饮用食物,非属固体饱食之物,与现在之咖啡,或可可粉同。佛对供此粥之婆罗门赞言:谓能止饥,能令风畅,利小便,助消化。故在佛世,似为早晨托钵前饮用,然后外出托钵。
  果:寺内所种植者,租寺园人所供者,施主所供者。应平等分与,沙弥亦然。
  嚼食物:除果外,诸根类食物,如芋薯、或甜食类等,皆须平等分与。
  三、 掌 住 处
  掌住处亦二职:谓分房舍、分床座,二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若有多房舍,应一比丘分与一房;若不足,则每房可分与二三比丘不等。同房住比丘,若小腊比丘,欲开闭窗户或读诵,须先求大腊比丘许准。
  分与时,经制在前安居期,后安居期,及过上二期后。
  安居期分与,为令于此房住安居。在安居期中,不许令彼迁往他房。
  过前二期后之分与,为分与诸于自恣后,仍欲续住至明年安居者。若比丘自恣后,欲往他寺住或返俗,则不必分与。
  房舍之分与,必正知彼彼比丘之德腊。正如彼有无辅济山门之职。正知彼是义学比丘,则应与静处。正知是患病,则应与众隔离。然后依事理分与,则众比丘皆得其所矣。
  四、掌 工
  分掌:监工人之工作,沙弥之工作,建筑工作。
  即修造寺宇等土木工作,若无工人,则用沙弥,故有掌沙弥之职。沙弥之工作,无制定何种工作,似为代替比丘所不可作之工作,如砍树掘土,种植树木,炊煮食事等。
  建筑则为寺内之新建筑,或修理土木工作,或寺方自建房舍、或施主供养,而由比丘监工。
  掌 库
  掌库分保管僧物,分与日用小杂物,可由一比丘兼任之。
  小杂物,谓药、针、刀、鞋、腰带、滤水布等。
  第二十六品 迦提衣
  迦提:亦作迦稀那,羯稀那。译义是作衣之木框。是僧羯磨之一,于雨季末月作,但佛许延至冬季末。
  迦提衣:是安居期中,僧中有长衣,足作三衣之一衣,僧众付与一比丘。彼比丘于一日中缝作竟,来告僧众请随喜,僧众为之随喜。
  作迦提衣是比丘要事,法友应共作。受迦提衣比丘,必为住三月安居之比丘。迦提衣,可用新布、旧布、盖尸布、下布(人所弃布)等。或由在家人或法友所供僧众者。但除借来或非法得来者,又不得蓄经宿者。
  迦提衣羯磨髓是同界、同住、安居三月比丘,具足五位。因一位是受衣比丘,余四位乃足僧数。余界比丘,不许入众及白羯磨。
  受迦提衣比丘,应以能作迦提衣比丘为准。能作有多位,则以衣之新旧,腊之大小,德行为准。
  付迦提衣,须在僧中白二羯磨。但大抵在未于僧中白二前,经事先议定,定已,乃在僧中白二。
  比丘既在僧中受衣已,应于一日间,作竟七事,谓:浣洗、计量、裁断、缀合、缝成、染坏、点坏——即点一坏色圆点于衣上,其点不得小于虱子背。此七事,应于一日内作竟;不竟,则为不相应,即不合法。
  (但后来,迦提衣皆用已作成者,非僧众所共一日作竟。若作时施视之,原亦无有不合之处,惟于和合作衣之意,则为无有矣。)
  作迦提衣七事竟,欲作三衣之何种衣,即系念作之,唱言:我以此大衣(或中衣下衣),作迦提衣。
  唱时,应执或捧彼衣。
  之后,作衣比丘,应入僧众,偏袒合掌白言:“大德僧听!僧众迦提衣已作竟,是相应迦提衣,请大德僧随喜。”
  时僧众偏袒合掌共说言:“大德!僧众迦提衣已作竟,是相应迦提衣,我等随喜。”
  (此处入僧众偏袒合掌,无长跪二字,但今皆长跪唱言。又入僧众,亦可作入见一比丘,因可一时向多比丘请随喜,亦可先后赴各比丘请随喜也。)
  上是作迦提衣竟,作迦提衣比丘,应随喜诸比丘众,因同为受迦提衣者,同得迦提衣功德。
  若迦提衣是施主来供养僧众者,则多附有随供余物,余物如为余衣布(除迦提衣外),若受衣比丘余衣旧破,亦可分与,再有余、则依腊分与。但若为重物,则是僧众所有,不许分与,除施主供迦提衣唱言:“谁诸比丘!受我等供迦提衣,则我等供彼比丘。”
  如是,则彼物非僧众所有,是彼比丘所有。若施主不如上唱言,则为僧众常住物。
  诸比丘受迦提衣已,同得五功德。谓:一、蓄余衣无罪。二、离三衣一宿无罪。三、别众食无罪。四、食前后,至施主家不嘱同利无罪。五、得所持衣无罪(一作,背请无罪)。
  迦提衣期,可延四个月。可因障碍(亦称执受),而不舍受迦提衣,若无障碍,则衣期尽。
  障碍有二,谓:寺障碍、衣障碍。
  比丘若住寺若离寺,但系念将住寺返寺,名寺障碍。若离寺时言:将不返寺。名寺障碍尽。
  比丘未作衣、作未竟、作时失衣,但望再作衣,名衣障碍。比丘若作衣竟或作未竟,而衣坏、或衣失、或火焚坏,而不望受衣,名衣障碍尽。
  若有二或一障碍,仍可得受衣功德,亦仍在衣时内。若二障碍尽,则失衣功德,衣时亦尽,名舍迦提衣。
  又僧众亦可在衣期中舍迦提衣。
  舍迦提衣,共有八种,名舍迦提衣母得迦。
  一、比丘作衣竟,自离去不返,是舍迦提衣。是衣障碍先尽,寺障碍后尽。
  二、比丘未作衣或作未竟,自离去不返,在界外作衣,是舍迦提衣,是寺障碍先尽,衣障碍后尽。
  三、比丘发心不作衣,是发心舍迦提衣。
  四、比丘在作衣,而衣坏或失衣,是衣坏或失衣是舍迦提衣。
  五、比丘离去不返,望受衣及作衣,而不得作衣,是失望舍迦提衣。
  六、比丘离去,望欲返,亦在界外作衣竟,但传闻寺已舍迦提衣,是名传闻舍迦提衣。
  七、比丘作衣竟思返寺,但过舍衣期,是名过衣期舍迦提衣。
  八、比丘作衣竟,思欲及舍衣期中返,彼舍衣期与众同。
  (佛令一日作衣竟,意似令僧和合中分与,如是。今僧用已作成衣,为迦提衣,自与佛意有不合之处矣。)
  第二十七品 出家及具戒
  出 家
  出家,常指出家具戒,亦指具戒前之出家,亦指受沙弥戒。佛世则多指出家具戒。但亦似指披袈娑时为出家,皈依时为具戒,佛于听弟子出家入僧众时,辄言:善来比丘!或言:比丘善来!我已善说,汝当净行,正尽苦际。
  故此出家具戒,可合用。但其意,则是先出家,而后始得受具戒。具戒:即比丘戒,亦称具足戒或大戒。
  古制令求出家者,剃除须发,披袈裟,偏袒一肩,礼众比丘足,长跪合掌唱言:“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仅此仪式,即名住沙弥地。
  出家应为同住比丘众所共知。佛令剃发亦须向僧众请求,行剃发之比丘,应带求出家者至同界比丘众中唱言:我今白僧众,我与此男童剃发。或言:我今白僧众,我为此男童剃发为沙门。或言:此男童求出家。
  又许往各比丘住处白,亦可令比丘或沙弥往代白。说言:大德比丘!有一求出家者,我与彼白剃发。
  新剃发者,若发长不过二指量,则不必剃发,亦不必白剃。但剃发前,例受五处作念观。谓:发、毛、爪、齿、皮、作顺念逆念。
  披袈裟,例先奉袈裟,向僧唱言:“大德比丘!请受此袈裟,听我出家,令我明出苦涅槃法。”
  如是,传戒师可为著袈裟,亦可令一比丘沙弥或居士为代著,亦可令其自著,如是名为比丘分与袈裟,非可无故而自著自穿。
  既外出剃发穿袈裟已,则再入僧众,礼比丘众足,长跪合掌受三皈依,传戒师当言:汝当如是语。或言、汝当随我语。
  然后为彼授十戒。
  传戒师应是满十腊之比丘。
  沙弥未足具戒年龄,于满比丘年龄已,可继受具戒。但疑戒不净,传戒师可再授三皈十戒,后授具戒。
  具 戒
  今唯说白四羯磨等事。
  求具戒人,应是男人,年满二十,无诸遮难。
  年满二十,须确满二十年,非自生年作一年计,应至明年生日,计为一岁。年未满二十而受具戒者,不成具戒,为之受具戒及入僧众者,犯单堕罪,僧众同犯学处罪,不知或误犯者无罪。
  年二十而未满二十岁者,若是大居士,度之于圣教有大利,彼有正信,乐于具戒,迟之恐于事不宜,应即为之受具戒。但至年满二十,应重授具戒。
  其他遮难,有……
  关于非男人者有黄门,即缺灭一般男人所有之器官。
  关于圣教者:有杀阿罗汉,污比丘尼,二形(即好作女扮,或女假男装)外道,犯波罗夷返俗,破僧,出佛身血。
  关于生身父母者:杀父、杀母。
  以上诸遮难,不能具戒。具戒时未知,具戒后乃知者,应摈出,令其返俗。(制令诸有上遮难者,不得受具戒,但可为沙弥否?佛意则似不可,因出家为具戒之初行,受沙弥戒后,应受具戒。既不堪受具戒,则亦不应出家,除因年龄外。)
  除上遮难,绝对禁止具戒外,仍有其他不绝对禁止之遮难。已出家者,不被摈返俗,传戒师仅犯学处罪。此诸遮难,有不许出家,亦有不许具戒。
  不许出家者有八种,谓 ……
  一、患传染病:不可治病,慢性病者,有五种。谓:痈疽、白癫、干消、癫狂。
  二、器官残缺者:有手断、足断、耳断、鼻断、手指断及足趾断、手足拇指断。
  三、肢体残缺者:有手指相连,成一大片者。驼背、矮小、颈瘤、无足掌、异于人(坏之方面):谓太高、太低、太黑、太白、太瘦、太肥、头太大、或太小等。
  四、残废者,谓:盲目、手足或指曲不能伸、跛者、哑、聋、盲哑、盲聋、盲哑及聋。
  五、老弱者,谓:动作迟钝。
  六、有系累者,谓:父母不许出家,王臣(即公务员),负债人,奴。
  七、刑事犯。
  八、妨害治安者:贼首、逃犯、在通辑中之刑事犯。
  上列诸人不许出家,自不许具戒无疑。
  又另有不许具戒者。谓无传戒师,非比丘之传戒师,以僧众为传戒师。无钵,无衣,无钵囊。借来之衣,借来之钵,借来之衣钵。
  无以上遮难者,是有具戒资格者,可以受具足戒。
  授具戒僧众:在中国(即印度中部大城市)最少应有十位。在边地,(落后地区)最少应有五位。若僧不满数,名人不成。
  授具戒,应在相应法之僧界内授。界内比丘,不来入僧众,应依法与欲;比丘不齐集,不与欲,名人不成。
  未具足戒前,有多初行:谓求出家,求依止,皈依传戒师,唱自己法名,唱传戒师名,告钵,告衣。令求戒往外立,一比丘屏处问遮难召入僧中,僧中问遮难等。
  屏处:指离僧众十二肘处。为何定十二肘?当为掷土所及处,为僧住处以外地。
  问遮难之比丘,可由僧众差一比丘问;亦可由一比丘,自向求具戒问,于此似无定制。
  问汝是人不?除因有龙变形为人,来求具戒外。似指问是一般有人性有伦常之人,非野人暴人,不堪列入人类之人。
  向僧众请求召求具戒入僧众者,是问遮难比丘。
  除出家外,以上若稍有误失,仍成具戒。
  继此,则为白四羯磨。此为重要羯磨,小有错误脱落,名为白羯磨不成,具戒亦不成。
  白羯磨未终,有比丘反对,则羯磨不成。须直至白:谁不忍者说。第三说竟,具戒乃成。
  白羯磨,每二比丘同说,因同说则不致有脱落错误。又因求具戒者每为二人,有一比丘对一求具戒之意。
  佛许僧众,每次同时可授具戒二人或三人,但不许四人。似以四人,则成僧众之数。
  授具戒已,应告时、告日、告季、告寺界、寺名、传戒师名、羯磨师名,僧数。说四依法,四堕落法。
  诸白羯磨文
  解不失衣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解前结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解不失衣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解不失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前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僧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法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界问标
  东方,以何为标?
  东南方,以何为标?南方,以何为标?
  西南方,以何为标?西方,以何为标?
  西北方,以何为标?北方,以何为标?
  东北方,以何为标?
  每方各答言:大德!以石为标。
  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周界标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今于此四周界标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谁诸长老忍,听僧于界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于此界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不失衣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结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于此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结不失衣界,除村及村外。谁诸长老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及村外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结不失衣界处,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立掌管比丘文
  立分衣比丘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谁诸长老忍,听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分食、分房舍、掌衣、掌食、掌房舍等同上,惟换职位名称。
  分与房舍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谁诸长老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如是名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分与迦提衣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有迦提衣,僧当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有迦提衣,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谁诸长老忍,听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出家及具戒文
  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
  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
  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十学处文(沙弥十戒)
  不杀生。
  不与取。
  不非梵行。
  不妄语。
  不饮榖酒、果酒。
  不非时食。
  不舞蹈、唱歌、音乐,不往观听。
  不涂香、香花、薰香饰身。
  不坐、卧高广大床。
  不受领金银。
  告钵衣文
  此是汝钵?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僧伽梨衣?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郁多罗衣?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安陀会衣?答言:如是大德。
  汝往彼处立。
  受差问缘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比丘求具戒弟子,若僧时到,我将教授问彼如是名某甲。
  教授问遮难文
  如是名某甲,汝听!此是汝诚谛时,实语时。若大德在僧中问汝,汝当以无畏心,无疚心,若有言有,若无言无。僧众当如是问汝:如是病,汝有不耶?
  癞病?不也,大德。臞痈病?不也,大德。
  癣疥病?不也,大德。喘病?不也,大德。
  癫痫病?不也,大德。
  汝是人不?是也,大德。汝是丈夫不?是也,大德。
  汝是非奴不?非也,大德。汝非负债人不?非也,大德。
  汝非王臣不?非也,大德。父母听汝出家不?听也,大德。
  汝年满二十岁不?已满,大德。衣钵具足不?具足,大德。
  汝何名?我名某某,大德。汝传戒师何名?名某某,大德。
  白召求具戒入僧中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戒弟子,我教授问遮难彼已,若僧时到,如是名某甲,听将来入众。
  求具戒文
  我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我再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我三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
  白和问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戒弟子,若听时到,僧忍听,我问彼诸遮难事。
  正问遮难文
  如是名某甲,谛听!今是汝至诚时,实语时。我问如是事,若有、汝当答有,若无、汝当答无,汝有如是病不耶?
  (问答同上)
  汝传戒师何名? 名某某大德。
  白授具戒羯磨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足戒弟子,从清净,无诸一切遮难,衣钵具足。如是名某某,是如是名大德求具足戒弟子,从僧众求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授如是名某甲具足戒,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某大德求具足戒弟子,彼清净,无一切障难,衣钵具足,从僧众求具足戒,某大德是传戒师。谁诸长老忍,僧授如是名某甲具足戒,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我如是再说,大德僧听……我如是三说,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
  僧已授具足戒竟。僧已忍听,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教 诫 文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行乞食,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僧次请食,若别请食,若僧常食,若别施食,若月黑白分内食,若齐日食,若月黑白分首日食。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粪扫衣,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麻布、若棉布、若野蚕丝、若细羊毛、若纱纻、若诸杂物。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树下住,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僧房舍、若枋覆、若楼阁、若苫、若洞窟。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陈弃药,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生酥、若熟酥、若植油、若蜜、若蔗浆。
  比丘具戒已,不作不净行,两行会法,乃至共傍生等,比丘犯者,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被斩首,非复人躯。比丘犯YIN,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取他之所不与物,乃至一草,比丘取他之所不与物若五磨洒,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叶黄落,非复缘丽,比丘取他之所不与物,若五磨洒,如五磨洒,过五磨洒,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断他命,乃至蝼蚁。比丘故心,而断他命,乃至人胎,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大石制,不能更合,比丘断他命,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得妄言,得上人法,乃至乐居静处。比丘以染污心未得谓得,诸上人法,禅那解脱,正定止观,圣道妙果,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多罗断,无复萌长。比丘以染污心,妄言得上人法,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后 记
  本书原文称:毗尼那目佉。义为:戒律纲目,内容与道宣祖师之行事钞及随机羯磨略同。皆各:具罗种类,杂相毕陈。盖严净毗尼,祖祖行同,无古今矣。
  本书为泰国曼谷皇朝第十世僧皇御撰,僧皇为在俗之公拍耶跋折罗禅那婆罗沙亲王。生于佛历二四○三年,童贞出家,寂于二四六四年。平生精力,为校释泰国所有经典。
  本书原文为三卷。第一卷,(第一品至第十品)为比丘戒释义,第二第三为大品小品之钞要,略见本书中。
  本书传译,参考弘一律师之道宣祖师之行事钞及随机羯磨等释义,不详译而摭译。以事相繁复,而亦因宗乘小有所异也。
  佛历二五一二年解安居日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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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起信论心得报告


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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