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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宗(三):东塔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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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律宗(三):东塔宗

  王建光

  第一节 怀素的律学思想

  一、怀素的生平与著述

  释怀素,几种僧传中大都对其生平语焉不详。《宋高僧传》卷十四《怀素传》中无卒年,仅云其俗龄七十四,法腊五十三。陈垣在《释氏疑年录》中考其为生于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卒于周万岁通天二年(697)。《佛光大辞典》“怀素”条注为公元634年至公元707年,《中华佛教百科全书》在“怀素”条下注为公元625年至公元698年。

  据《宋高僧传》和《开元释教律》可知,怀素祖籍南阳,俗姓范,其高祖、祖父及其父亲都曾担任过唐朝的中下级官吏,住在京兆,所以怀素即出生于此地。怀素“幼龄聪黠,气度宽然,识者曰:学必成功,才当逸格”。怀素年及十岁即有出家之意,贞观十九年(645)出家于玄奘三藏,立性聪敏,专寻经论,进具之后,偏隶毗尼,后又依道成律师学《四分律》。怀素一生中,遍学名家,先后从法砺、法砺弟子、玄奘研习三藏经典。(《宋高僧传》卷十四《怀素传》)因此,赞宁说他是“奘三藏弟子”。(《宋高僧传》卷十五《如净传》)怀素是律宗三家开宗者中时间稍后者。同时,怀素也为法砺之再传弟子,其所师者道成乃法砺的重要门人。怀素初住长安弘济寺,上元三年(676),奉诏移住西太原寺。乾封二年(667)二月及夏初,怀素曾参与道宣于关中所立的戒坛。

  怀素一生研习勤奋,《宋高僧传》称其日诵《金刚经》不辍,并讲《大律》及疏计五十余遍。怀素著述颇丰,《开元释教录》说有五十余卷,主要有《四分律开宗记》十卷、《俱舍论疏》十五卷、《遗教经疏》二卷、《新疏拾遗钞》(《开四分律宗拾遗钞》)二十卷、《四分僧尼羯磨文》两卷、《四分僧羯磨》一卷或三卷、《四分尼羯磨》一卷或三卷,其余还有“书经画像,不可胜数”。上述著作,除去《四分律开宗记》和《四分僧羯磨》、《四分尼羯磨》以及篇幅极小的《四分比丘戒本序》、《四分尼戒本序》之外,其他均已不存。(《宋高僧传》卷十四《释怀素传》)其著作现见于《大正藏》及《卍续藏经》中。

  二、怀素的律学思想

  怀素的律学思想体现在其主要著作《四分律开宗记》中。怀素在研读法砺的注疏时,因不满法砺的律学见解,感叹“古人义章未能尽善”,遂决定别制疏记以明其义。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在唐咸亨元年(670),怀素四十六岁时方开始撰写《四分律开宗记》,经过十三年的努力,直到永淳元年(682)此书方毕。《四分律开宗记》又名《开四分律记》,被后世简称为《开宗记》。全书共十卷,现开为本末二十卷,计三十七万六百三十言。唐代诗人王勃曾为其写下了《四分律宗记序》,此序被收于《全唐文》卷…:…百八十之中。在此序中,王勃称其为“怀索”。

  在怀素的著作中,“开宗”一词有着三种意思,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教开宗”之意,怀素正是因为不满法砺之说,认为其未能尽善,而著《四分律开宗记》以开己说,创学成宗;其二,由于贯穿整个著作的精神是以“戒行为宗”,所以其“开宗局明戒行”,其主旨是以“戒行开宗”;(《四分律开宗记》卷一)其三,从其内容上看,他不仅自己以“戒行”为宗,而且致力于宣扬《四分律》的宗旨即是以戒行为宗,自己即是要重新确立这种思想,以弘扬《四分律》的宗旨。

  《四分律开宗记》主要内容仍然没有远离法砺的《四分律疏》,其主要特点是吸收了法砺和道宣的思想,立足点是基于玄奘所传的俱舍学。《四分律开宗记》的理论方法,同时也即是怀素律学精神的主旨是他所宗的说一切有部的思想,贯穿其著作的主线即是《俱舍论》和《大毗婆沙论》的精神。通常认为这是因为他曾从学于玄奘之故,正是玄奘翻译了《俱舍论》。如对于三藏中“能诠教”和“所诠行”的理解,怀素即说:“诸论两说,皆无评文,今依婆沙百二十六,便有正义。”(《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一)批判精神贯彻始终

  怀素的律学思想是在对相部宗和南山宗两家思想的继承、学习和批评的基础上层开的,边破边立、破立结合,这种批评有时甚至是很尖锐的。他“以先德所集,多不依文,率己私见,妄生增减,遂乃捡寻律藏,抄出戒心、羯磨。但取成文,非妄穿凿”。(《贞元新定释教目录》卷十二)尽管他的批评在当时曾十分轰动,但是怀素的批评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会通、继承和发展。他真正体现了我爱我师、但我尤爱真理的追求,其律学思想也正是这种精神的表现。

  第一,批评道宣。

  怀素之时,虽然道宣及其律学在京兆一带如日中天,但是怀素仍然对他批评有加。

  首先,怀素对其《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的写作方法持不认同的立场,对其造义疏行于世也并不认同。他批评道,皇朝道宣律师于京兆撰述,题云《删补随机羯磨》,“近弃自部之正文,远取他宗之傍义。教门既其杂乱,指事屡有乖违”。但此种远取他宗之义以补《四分律》之所阙正是道宣所看重的方法。不过,怀素也自称其撰律学著作是“于诸家撰集,莫不研寻,校理求文,抑多乖舛。遂以不敏,辄述幽深,分为三卷,勒成一部。庶无增减,以适时机,只取成文,非敢穿凿。·惟愿戒珠增照,协日月而齐明;系草传芳,与天地而同朽。后之览者,知斯志焉”。(怀素《四分僧羯磨》卷上“序”)而且,对于道宣将佛陀“百一羯磨法”整理成“百八十一法”也不认同,认为是“非制而制”。

  其次,他对道宣经常所说的“感应”和“神通”也很不满。他批评道:“南山犯重,则与天神言论,是自言得上人法也。”(《宋高僧传》卷十四《怀素传》)这种批评应当说是严厉的。实际上是在指责道宣未得上人法而言已得上人法,不仅是大妄语,更为期世盗名。在当时,这不仅要有过人的勇气,更要有创造性的思维。反映了怀素对道宣常以感通之说为自己理论作证的方法的不满。

  第二,批评法砺。

  奠定怀素律学思想的是其《四分律开宗记》。严格说来,怀素的《开宗记》与法砺的《四分律疏》除去有关戒体思想及具体表述之外,其律学思想和理论并没有根本的分野。其记文与法砺之疏大段大段相同或相似,不仅对经典的引证基本相同,甚至文体结构和表述方式也都相近。事实上,后世律家大都保持这种文风,注疏引记,难以区分。尤其注《行事钞》者,更为明显。这也是律宗后人无以出道宣其右的一个重要表现。在本书中,怀素不仅指出了法砺《四分律疏》中的错误“十有六处”,批评“相部无知,则大开量中,得自取大小行”,而且宣称自己“一家新立,弹纠古疏”,“新义半干百条也”。从而宣示了自己律学理论的形成。(《宋高僧传》卷十四《怀素传》)

  第三,批判“诸德”。

  怀素的批判精神不仅针对道宣和法砺,而是以自信的态度检阅一切古德的思想。如对于历史上诸德的《僧羯磨》本,他就进行了批判性的检思。他说:

  素以锐思弱龄,留情斯旨,眇观至教,式考义途,亟历炎凉,庶无

  大过误耳。然自古诸德,取解不同,各述异端,总有五本:一本一卷,

  曹魏铠律师于许都集。(题-X-<<昙无德杂羯磨>),以结戒场为首,受日

  加乞不入羯磨,屡有增减,乖于律文)一本一卷,曹魏昙谛于洛阳集。

  (题-X-<<羯磨》一卷,出昙无德律,以结大界为首,受日增乞牒入羯磨,

  魏郡砺律师受持此本,锐想箴规,虽去尤非,未祛设过,分为两卷并

  造义释)一本一卷,元魏光律师于邺下集,(此同昙谛集本,述录不顺

  正文)一本两卷,隋愿律师于并州撰。(题云《羯磨》,卷上出昙无德

  律,愿虽自日依文无片言增减,然详律本,非无损益,兼造章疏,并汾

  盛行)一本一卷,皇朝宣律师于京兆撰。(题云《删补随机羯磨》,斯

  有近弃自部之正文,远取他宗之傍义,教门既其杂,乱指事屡有乖

  违,并造义疏颇行于代)(《四分律僧羯磨》卷上“序”)

  对于其前和正在使用的几种尼羯磨本,怀素也不满意。他批评道:“总有四本,据其理虽复同,会其文则有异。致使弘扬失于宗叙,修奉乖于行仪,亏鹿野之微言,紊龙城之要旨。”所以他才详检律本,参验戒心,重做戒本,成《尼羯磨》三卷。(《四分比丘尼戒本》序)显然,怀素的《四分僧羯磨》和《四分尼羯磨》都是在研究了道宣等五人所集的羯磨之后,感觉到诸家都有欠缺而制作的。《四分僧羯磨》和《四分尼羯磨》的内容都有十七篇,它们是:方便、结果、授戒、师资、说戒、安居、受日、自咨、衣钵受药净、摄物、德衣、除罪、冶人、设谏、灭诤、杂行、修奉。

  对于上述诸家的欠缺,怀素特别提到了道宣,批评他的《删补随机羯磨》。在自己所作的这两部羯磨中,怀素对诸德的批判精神在通过对《四分律》宗旨的不同理解上得到详细的体现。

  其实,怀素不仅批评别人,对自己也要求甚严。他临终时曾说:“余律行多缺,一报将终。”(《宋高僧传》卷十四《怀素传》)其弘律拳拳之心,由此可见一斑。《全唐文》卷九百一十二中,收有他的《食鱼贴》,记其吃鱼肉之事,或与此相关。

  (二)宗依《俱舍论》的律学思想

  作为律师,怀素十分重视戒律在佛法中的地位,力主戒为佛法第一要义。因为戒能发起出离生死海之行,所以“凡欲起修,莫不由此”,“戒为德本,称为要义……当知戒为第一”。(《四分律开宗记》卷二)

  第一,分戒为“表”与“无表”两种。

  怀素强调说,戒之为戒,有六重意义,一是尸罗,意为清凉;二是妙行;三是业,包括身语意三业;四是指律仪,能使身、口调柔合法;五是别解脱,以初刹那之别,别(弃舍)一切恶;六是业道。但是从根本上说:“凡言戒者,对患称名,戒乌有限,要而言之,不过两种,一日表戒,二无表戒。”(《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所谓“表”,即是“身语造作,有所表示,令他了知,故名为表”。(《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这个“表”具有“悬防”即“防非止恶”的作用,故又称为“表戒”,实际上是指受戒者登戒坛,发表身业、口业和意业于外,而受得戒法。这个“表”取其表现于外,可以感知的意义。所谓“无表”,“因表发生,无见无对,不可表示,名为无表”。(《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受戒者虽在心中得戒,相续随转,但不表现为外在的业,没有表现出来,无法让人直接感知,所以称“无表戒”。

  怀素也如道宣等人一样,把戒法分为“止持”和“作持”两类。他说:“言止持者,奉戒之徒,禁防身、语不造诸恶,目之为‘止’。止而无违,顺本受体,令戒光洁,因之为‘持’。持由止成,故日‘止持’。”(《四分律开宗记》卷九)“言作持者,奉顺圣教,作法作事,对事作法,称之为‘作’。‘持’如前释。持由作成,故日‘作持”,。(《四分律开宗记》卷九)显然,止持戒是防止众生身意语造诸恶业,作持戒是讲具体的行戒规则。

  与此相应,“戒行”也即有“止犯”与“持犯”两种。怀素说:“言止犯者,不能准教,策进身语,习成行解,名之为‘止’。释‘犯’如前。犯由止成,故日‘止犯’。”“言作犯者,不守,违教起非,广造诸恶,称之为‘作’。作而有违,不顺受本,令戒毁坏,名之为‘犯’。犯由作成,故日‘作犯”’。(《四分律开宗记》卷九)显然,止犯指违背圣教,不能遵教而行;作犯是违清净行,违法不当乱行。对治此二犯只有以戒法为轨范,以二持为手段,而分别对治之。

  第二,宗“俱舍学”,重小乘律。

  怀素学无常师,所以他的律学思想较为复杂,其律学思想直接继承了南山和相部两家的律学。又由于他曾师从于玄奘,学习过玄奘新译的《俱舍论》,从玄奘接受了“俱舍学”,其观点、立论及其著述都宗小乘萨婆多部。当然,怀素也并不完全排斥《成实论》,在其疏中也广引之。事实上,除去在戒体上与相部和南山有别外,其他除去细节,并无根本或重大的不同。

  由于怀素的著作大多散佚,我们只能从他今天还在的《四分律开宗记》和《僧羯磨》、《尼羯磨》几种著作中研究他的思想。这主要体现在他的《四分律开宗记》中。《四分律开宗记》写成后,怀素曾亲讲五十余遍。从结构上说,《四分律开宗记》卷一为玄谈,论有三科:一总简藏别、二别藏宗归、三释藏题目。卷二以下为入文解释,就相部宗法砺旧疏之十六大义加以评判。在内容上,本书吸收了道宣的《行事钞》和法砺的《四分律疏》的思想,借鉴了上述两家著作的结构,可以说,在《四分律开宗记》中,怀素修正旧疏、发明新意的内容只占了一部分。怀素的律学即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以俱舍学思想贯彻始终的。其思想的特点是:坚持色法戒体说,主张戒体为“无表色”,并对法砺的相部宗思想和道宣的南山宗思想给予批判的继承,反对法砺的“非心非色”戒体说和道宣的“心法戒体说”。同时,怀素还对其他律家的思想进行了检讨和批判,倡戒行才为律藏之所宗。

  虽然怀素重视律仪的建设,但是由他宗小乘之论纲,所以在别解脱律仪、静虑律仪、无漏律仪和断律仪的四种律仪之中,他尤为重视别解脱律仪,并以之为宗。(《四分律开宗记》卷一)别解脱律仪也是《俱舍论》中的重要内容。

  所谓别解脱律仪,又称为别解脱戒或波罗提木叉律仪,是指为断除身口七支之诸恶而持的戒律,并因七众之别而分为比丘律仪、比丘尼律仪、正学律仪、勤策律仪、勤策女律仪、近事律仪、近事女律仪、近住律仪八种。简言之,即是小乘戒律系统。除去近住男、近住女之八斋戒限一日一夜受持外,余七种皆当尽形寿终身奉持。别解脱律仪是在欲界受戒法而发得戒体,属有漏戒。而静虑律仪,又称为定共戒或禅戒,是因修习禅定而发得初禅、二禅、三禅、四禅之定后,从内心自然生出能防非止恶之戒体。它属于色界之戒,以无表色为其戒体。无漏律仪又作道共戒或无漏戒,即圣者入于无漏定时断尽烦恼的无漏戒时,所发得防非止恶的戒体,故被称为无漏律仪。因其能与无漏道共生共灭,故又称为道共戒。此戒之体属于无表业。但说一切有部以无表业为实色,唯识学以无表业为非实色,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定共戒和道共戒又被合称为断律仪。

  在其《四分律开宗记》中,怀素先从对戒律的认识开始,然后重点突出了其以《四分律》为宗之所由,然后又说明了自己律学的中心和主旨。

  第三,主《四分律》以“戒行”为宗。

  《四分律》前半部讲的是僧尼戒本,是止持戒,后半部内容为二十犍度,是作持戒。《四分律》也是怀素立宗之所本,其思想也是在对《四分律》的诠释中展开的。在怀素之前,《四分律》已经得到中国律师们的深入研习,但对于《四分律》的根本宗旨,各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以止、作为宗旨者,有以受、随作为宗旨者,有以止恶作为宗旨者,有以教、行作为宗旨者,有以因、果作为宗旨者,有以时、处作为宗旨者,有以止善作为宗旨者。

  但是,关于《四分律》的宗旨,怀素对他们的思想都不认同。他在《四分律开宗记》中主戒行才为律藏之宗,对其前七家异解都进行了破斥,认为他们都立之无据。如他对于法砺力主的“受随为宗”,即持反对态度。怀素认为,所谓止、作二持,都是别法,并不能看做是《四分律》的宗旨所在。因为,“受随二法,对初行者分行不同,始终有异,如何即得以此为宗”?他的意思是说,受、随二法,本身就包含在止、作之内,是戒行的前后两部分,正由于其前后有异,故不能通贯始终,因此不能立之为宗。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即立“戒行”为宗。怀素说:“作而有违,不顺受体,令戒毁坏……犯由作成,故曰作犯。”(《四分律开宗记》卷九)“若识五缘,止恶不作,名不犯行”,“若其策励进修,成不犯行;懈怠不学,即成犯行”,“顺圣制意,以不犯法,谓止作二持”。(《四分律开宗记》卷三)

  怀素强调说:

  夫论宗者,取“诠”所显,“诠”既显戒,即是其宗。故《婆沙》云:奈耶论戒。又,宗谓是族义、尊义、崇义、重义。此教始终崇尊戒行,故用戒行为宗。余止作等是别明法,不可就别立以为宗。……此即诠戒,如何非宗?谓身谱止善,受之与持,犯相轻重,因果差别,此等并是宗所明法。

  对于“如何不许止善,乃取戒行为宗”之疑问,他的回答是:“此离恶修善,别成戒行。既为成戒,以戒为宗。”因此,“大教宗归,不可尊其别行”,律藏之宗,当以戒行为宗。(《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简言之,怀素律学是以“行”解“戒”,故而他广引经论以证之。“契经说戒名为行者,故诸世间见持戒者,言彼有行;见破戒者,言彼无行”。以及,“《婆沙》又云:净持戒者是众行之本,能至涅盘故名为行”。(《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怀素认为,过去有律师对《四分律》之宗有着多种理解和立沦,如道宣曾以“五门”分之,但他则以顿、渐为其区别,并将前四种之说束为“受、随”二门,即可于中“就总开别”,求得正解。故而,其主“戒宗有二,一者受戒法门,而者随戒行相”。具体地说:

  言受戒者,创发要期,断恶修善,建志成就,纳法在心,目之为受。言随戒者,受兴于前,持心后起,此起顺初,令戒光洁,故名为随。受以创发,故对法要期以成随。据后起故,对缘防护,以立对此,须明受随分齐。然分齐中,教行两别。(《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当然,上述怀素对《四分律》之宗的理解只是一家之言。13世纪的日僧凝然对此总结道

  古来诸师立《四分》宗,异解纷纭。略举十家:一,有师止作为宗;二道晖律师受随为宗;三,有师止恶为宗;四,法愿、智首具以教行为宗;五,道云律师不别立宗;六,法砺律师止善为宗;七,南山律师净戒为宗,《四分》一律所诠行相,二部戒本二十法等,莫不皆是诠陈净戒,《事钞》标宗,发趣万行,戒为宗趣,是其良证;八,怀素律师戒行为宗;九,定宾善说奈毗以为宗旨。 (《律宗纲要》卷上,《大正藏》第七十四册)

  第四,“受”“随”二门与“化”“制”两教。

  所谓“受”与“随”,怀素认为,若从“能诠之教”的角度言之,律藏中“受戒犍度”和“比丘尼犍度”中的受戒的部分为“受”,其他为“随”;若从“所诠之行”上说,第三羯磨以前之文都是为“受”,此后则“随”。这种认识方法是与法砺等人有所不同的。

  对于“受随”二门之间的关系,怀素说:“若无其受,则行无所起。以有受故,令受光洁。”而且对于此受随二门,怀素也各开其为二,“言受二门者,为彰戒法有为,不能孤起,要籍缘力,方乃发生,是以第一光明能发之缘。既有其缘,必有所得,故次第二所发戒体。言受缘者,定以位阶凡圣,报殊男女,托缘不同,案文有四,所谓善来、三归、八不可越,及以羯磨”。而其受戒体则有二者,对于表戒和无表戒之戒体,怀素说,依一切有部,两者俱以色为体,而成实论则主作者是以色为体,无作戒体则是非色非心。至于“随”者,一是专精不犯,二是犯巳(已)能悔。所谓专精不犯者,其意是“上行之流,一往顺教,恶离善行,称日专精”。专精者也有两种:止持和作持。犯而能悔者,是不谨之人放纵身语,违禁兴过,污本所受,名之为犯。但若“惭愧追谢,还令复本,亦名为持”。(《四分律开宗记》卷一)他认为,既然“受随”在止作之内,即是“戒行”的两个阶段,前后不同,当然不能以之为宗,只有“戒行”才是律藏中一以贯之的宗旨。

  怀素也与道宣一样,将一代教法区分为“化教”和“制教”两大法门。“化教”是如来为教化众生而开示的佛法,“如来启宣因果邪正是非,欲使众生背恶崇善,修因克果。此能生解,名之为‘化’。诠化之文,名之为‘教”,。“制教”则是规范众生言行的教法,“如来因过禁其轻重,勒于身口犯不犯相,名之为‘制’。制由言显,名为制教”。(《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他又把一代教法分为“理教法门”和“行教法门”。如他说:“随根布教,乃有尘沙。要而辨之,不出二种:一日理教法门,二日行教法门。”“理教法门”即是“如来宣已所证法性真旨,显示群机,欲使安心理源,开示正路,冀彼返迷从正,同沾巳盖(原注‘盖疑益’),名之为理。教显理之文,目为理教”。由于“行不自起,依理而生,生乃资神,名之为行,显行之文,名为行教。今兹戒行,乃是行教法门”。(《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三)宗《俱舍论》和《婆沙论》,主“色法戒体”

  怀素之前,有法砺和道宣的两种戒体理论:法砺主无作戒体是“非色非心”,道宣立其为“心法”戒体说,其后并细说为“善种子”戒体理论。怀素因以《俱舍论》和《大毗婆沙论》为宗,故而立“色法戒体”论。

  《俱舍论》又称为《阿毗达磨俱舍论》,印度佛教学者世亲(约公元4、5世纪)作,玄奘译,共三十卷。“阿毗”意为对,“达磨”意为法,“俱舍”为藏,为萨婆多部的论。“摄彼胜义依彼故,此立对法俱舍名”。(《俱舍论》卷一)本论最早是在陈天嘉四年(563)由真谛在广州制旨寺译出《俱舍论偈》一卷,共五百九十七颂,并译出《阿毗达广俱舍释论》二十二卷,它们即通称的“旧论”。后由玄奘重新译出,被称为“新论”。《俱舍论》很早即受到中国佛教理论界的欢迎,影响也很大。

  《俱舍论》具有小乘佛学概论和佛教百科全书的性质,共有九品,贯穿的是“诸法无我”的思想,把宇宙万法视为由五位七十五法而成。它们是:十一种色法、一种心法、四十六种心所法、十四种不相应法、三种无为法。这个结论,对以后讲“说一切有部”学说的人有很大影响。世亲在改宗大乘后,在此基础上又扩充为“五位百法”,即是《大乘百法明门论》的思想。(《中国大百科全书》“俱舍论”条)

  《婆沙论》即是《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常又被简称为《婆沙论》或《大毗婆沙论》。“大毗婆沙”,意为广说、胜说、异说。相传,因佛教在后期发展中,部执不断,印度贵霜王朝迦腻色迦王即请胁尊者在迦湿弥罗国(今克什米尔)立伽蓝,以世友为上座,召五百位论师,用十二年时间,造出《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十万颂,以解释说一切有部的根本论书、迦多衍尼子著的《阿毗达磨发智论》。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对当时流行的大众部、法藏部、化地部、饮光部、犊子部、分别说部等数论、胜论、顺世论、离系论(耆那教)等进行了批驳,将一切法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和无为法,并论证了“三世实有”、“法体恒有”,否认“我”之实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大毗婆沙论”条)《大毗婆沙论》也具有说一切有部的百科全书性质。《大毗婆沙论》在唐前曾有多种节译本和异译本。本书的完整梵本由玄奘取于印度,其后由玄奘于显庆元年(656)七月至显庆四年(659)七月译出,共二百卷。

  作为说一切有部的基本典籍,上述两论对世间诸法进行了分类认识,重在讨论世间诸法的体性,强调自性、法性的意义,说明三界的色心性。其中,《婆沙论》对于“戒”的认识或“随心转戒”思想就很有特征:

  随心转戒总有二种:一道俱有戒,二定俱有戒。道俱有戒者谓无漏戒,定俱有戒者谓色界戒。若是道俱有戒彼非定俱有戒,若是定俱有戒彼非道俱有戒。有作是说道俱有戒谓无漏戒,定俱有戒谓一切有漏无漏随心转戒。彼作是说,一切道俱有戒皆是定俱有戒,或是定俱有戒而非道俱有戒,谓有漏随心转戒。(《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十七)

  本论中说,“无漏戒”不堕界地,随所依身大种所造,虽无无漏大种而有所造无漏戒;“有漏戒”必堕界地,唯为自地大种所造,彼无大种故戒亦无。虽无漏戒随所依身大种所造,然随何地要有大种造,有漏戒方随彼类起。无漏戒无色中无有大种造,无漏戒于彼亦无,依彼所有发无漏故。(《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其意是说,一切的心所法,道俱有戒、定俱有戒,若心、若彼法生老住无常,则是随心法转。

  本论指出,色界戒及无漏戒随心转,欲界戒及余身语业不随心转。这是因为色界是定界、是修地、是离染地,道戒可随转,而欲界是非定界、非修地、非离染地之故。《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还指出,一切律仪总有四种:别解脱律仪、静虑律仪、无漏律仪、断律仪。而且,本论还说到了“戒体”:“问:何故戒体唯色?答:遮恶色起故,又是身语业性故,身语二业色为体故。”(《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

  显然,戒体的色心属性及其功能和功能的体现问题是《俱舍论》、《大毗婆沙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一切对怀素当然有着影响。

  从《俱舍论》和《大毗婆沙论》关于“戒”的论述,可见“戒”的抽象性和复杂性。所以怀素认为,戒体不仅重要而且玄妙难测,因此一般人是难领其宗旨和深义的。他因此说:“戒体者,性相幽玄,义理微隐,自非学穷三藏,识洞五明,无以测其旨源,知其诠际。”(《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在此理论基础上,怀素反对法砺和道宣的戒体理论,主张戒体为色法。这是因为:

  第一,从文本和师承关系上,怀素继承了一切有部的理论和方法。

  怀素不像道宣那样,将《四分律》大乘化作为自己的律学理论基石,而是根本就认同《四分律》的小乘性质。由于认为《四分律》所属的昙无德部与萨婆多部是同源的,所以怀素主张《四分律》与萨婆多部是相通的,以“说一切有部”的经论为思想基础是合乎理论发展需要的。(见《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因此他在疏文中引了不少《俱舍论》、《婆沙论》的主张。

  第二,接受了小乘有部的“色心”理论,并以之理解戒体。

  由于站在小乘有部的立场上,所以怀素反对南山宗道宣所主张的“心法戒体”论。怀素认为,承认心是戒本,那么戒也应能够虑知,而事实并不这样,戒“既不虑知,岂应正理”?(《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所以心不是戒体。他也反对法砺的相部宗所主张的“非色非心”戒体说,他认为,“然依《成实》,先明无作,其无作体,定用非色非心”。(《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因此,这种戒体论也“不应正理”。显然,他所说的正理即是《俱舍论》和《大毗婆沙论》的思想。这一思想在《大毗婆沙论》中也有着清晰的表述:

  问:何故意业非戒?

  答:不能亲遮恶戒故。

  问:何故恶戒非意业?

  答:未离欲者,皆成就不善意业,彼岂悉名犯戒或不律仪耶?是故恶戒非意业。又,善意业若是善戒,则应一切不断善者悉名住律仪,彼皆成就善意业故。若许尔者,便一有情名住律仪,亦名住不律仪者,则应无有三种差别。如是则与圣教相违故,善恶戒俱非意业。又,世共许防禁身语说名戒故,意业非戒。应知意业是发戒因,不可戒因即名为戒,勿令因果有杂乱失。是故,无色道支唯四,未来通修下地无漏故,具有八无色解脱,现在一者,谓前所依三地随一。(《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

  显然,从说一切有部的经典《俱舍论》的立场来看,色的特性是“碍变”,即有质体,能变化,由极微聚集而成。但由于“色”有“表色”和“无表”之分,“无表”依“表”而生,JL,、心所及不相应行是为戒因,所以不能认为其即是戒体。因此,怀素说:“胜义毗奈耶,克性是无漏戒,用无漏色为体,即八道支中语业命摄。谓五蕴中,唯色蕴摄。十二处中法处,十八界中法界摄。若兼具有同时相应,亦得通五蕴性。十二处中,意法二处摄。十八界中,意界法界意识界摄。”(《四分律开宗记》卷一)

  怀素宗《俱舍论》而立戒体。他认为,别说之所以泛滥,是因为自佛灭后二十部生,并以法密(昙无德)部摄古来传律,诸人不寻分部,加之东土先盛说一切有部,才依之或《成实论》来明戒体。若依有部宗及《俱舍论》之说,其“理不然矣”,应当主色法为二表之体。“色”为何义,又以何成就善、恶二性呢?怀素说,色是碍变性,故而其应极微细。如果色不极微,体何以能得以变现呢?所以非色无以聚集,正是凭依众微色之聚,变碍成义。因为“表”即身形名之作,其是由色变碍故为“色”。“无表”随彼,如树影随,故“无表”也当为“色”,色从表名,故为“色无表”。因“无表”依“表”生,故“表”谢“无表”灭,如树灭影也灭。

  简而言之,怀素依说一切有部的经典来说明“色”,认为因色界是定界、是修地、是离染地,道戒可随转,而欲界是非定界、非修地、非离染地,所以色界戒及无漏戒随心转,欲界戒及余身语业不随心转,色界善心也并不是一切皆能随心转戒。而“色”的特性是“碍变”,有质体,能变化,是由极微聚集而成。“色”有“表色”和“无表”之分,“无表”依“表”而生,所以色法为戒体,而心不是戒体,心、心所及不相应行只是成就戒体之因,而不能认为它们即是戒体。(见《四分律开宗记》卷十二)

  第二节 东塔宗后学及其发展

  唐代律宗三家,东塔产生相对较晚,其后也曾有一段时间十分活跃,直到北宋初年还仍然有活动,其后即不传。但本宗有名的后学者并不很多,在《宋高僧传》中可证者仅传两代,即怀素传如净、法慎和澄楚,澄楚传慧照。赞宁将澄楚列入于五代时期。另外有一些讲新疏者师传不明。如元和年间,有义嵩于南岳讲怀素新疏。(《宋高僧传》卷十五《昙清传》)

  释如净,生平不详,明练毗尼,讲律之时,勖徒云集,辞笔偕长,博达儒典。怀素新章成后,与法砺旧疏互相长短,僧众各有一宗。所以代宗大历中,遂敕集三宗律匠,定二家隆杀,如净则被推为宗主。如净当是胸怀开阔之人,他并没有以其“宗主”之权封杀相部宗,而是与圆照一道上《新佥定疏》十卷,请以两疏并行,“从学者所好”。(《宋高僧传》卷十五《如净传》、《圆照传》)唐代宗时,如净受相国元载之命为怀素作传。

  扬州龙兴寺法慎,姓郭,江都人,从怀素学律,时贤推服,声震京师,后东还扬都。法慎工于翰墨,也博学经论,法慎以法皆佛法,故学讲兼采儒流,以防听者我慢滋生,“与人子言依于孝,与人臣言依于忠,与人上言依于仁,与人下言依于礼,佛教儒行合而为一”。为了使后学者不入误区,他曾亲校经论,以文字度人,资听受者。法慎名高德望,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等相善,受到诗人王昌龄等的敬重。(《宋高僧传》卷十四《法慎传》)

  代宗大历中,相国元载奏于成都宝园寺置戒坛传怀素新疏,并以俸钱写新疏四十本、法华经疏三十本,委宝园寺僧人光翌传行之。元载并命如净为怀素作传,韦南康皋作灵坛,传授毗尼,新疏记有承袭者,刊名于石。(《宋高僧传》卷十四《怀素传》)也许正因为如此,怀素之学后传入蜀地,广传于社会。其中著名者有梓州慧义寺释神清。

  释神清(卒于唐元和年间,《释氏通鉴》说为元和九年),字灵庾,俗姓章,绵州昌明人,十三岁受学于绵州开元寺辩智法师。大历年中,神清十七岁时从慧义寺如律师受具戒,学怀素新疏,受业弟子四方计一千余人。其主要著作有《法华玄笺》十卷、《释氏年志》三十卷、《新律疏要诀》(《清钞》)十卷、《二众初学仪》一卷、《有宗七十五法疏》(《法源记》)一卷、《识心论》、《澄观论》、《俱舍义钞》数卷、《北山参玄语录》十卷,计百余轴,并行于代。《有宗七十五法疏》即是解小乘所计五位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等法。显然,从其对俱舍学的研习中即可看出,神清是真正宗怀素之学,所以时相国崔龟赞其“与奘三藏道颜同,摄物异,时一体耳”。其后学义将,也独明俱舍兼善起信,因其寺居都城之北,长平山阴,故称为“北山俱舍宗”。(《宋高僧传》卷六《释神清》)

  第三节 “佥定律疏”与“新旧并行”

  唐代宗年间的“佥定律疏”,是中国律学史上重要的一次活动。

  此时,中国流行的《四分律疏》已有相州日光寺法砺律师的《四分律疏》十卷、道宣律师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十二卷以及西太原寺怀素律师的《开四分律宗记》十卷。至此为止,三疏鼎足于世。但是《四分律疏》的繁荣,也带来了理论上的混乱。因为三宗所本经典不尽相同,所以门徒互诤短长。怀素作新疏《四分律开宗记》驳斥法砺之后,相部宗后学定宾乃作《四分律疏饰宗义记》二十卷详解师说要理,并答怀素之评驳。由是,新旧二疏之争愈趋激烈。

  但事实上,三宗之间是有着某种共同的理论渊源的。从师传上说,法砺、道宣同为慧光一系,其判《四分律》的方法也都同宗《成实论》,实无本质不同。据载,《行事钞》成书后,曾有一钞本流到法砺手中,对该钞中的观点,法砺并没有任何反对,甚至开始认为是智首所作。而且,怀素也是遍学两宗思想的。

  最激烈的理论纷争主要是在相部和东塔两宗之间,南山宗人基本上站在相部一边。两宗之争,其最为根本的理论问题是对于“戒体”的理解。因为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宗依不同的论藏,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结果。

  至代宗大历中,新章旧疏互相长短,日渐激烈,理论争执势均力敌,纷争频繁,并延续到其后的门徒之中。“两疏传授,学者如林,执见相朋,互兴违诤”。(《宋高僧传》卷十五《圆照传》及《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卷中)而且,二宗之争旷日持久,既频言竞,皇帝也有耳闻。

  为了佛教理论的发展更是为了稳定,教内外的力量都盼望着能对两宗作出某种形式的取舍或融合。时有天长寺沙门昙邃等上表求定新旧两疏之高下取舍,代宗也认为这种三宗相竞的现象不利于佛教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于是大历十三年(778)颁诏

  四分律仪,三乘扃键,须归总会永息多门。 一国三公,谁执其咎?初机眩曜迷复孔多,爰命有司婢供资费,所烦笔削伫见裁成,(《宋高僧传》卷十五《圆照传》)显然,代宗之意即是敕令将二本律疏取定一家而行,或者也许是采新旧两疏之长,疏通其义,佥定一本,以使庶几知有定分,不横驰求。于是,大历十三年,承诏两街临坛大德十四人,齐至安国寺定夺新旧两疏是非,“复二家隆杀”。此十四大德分属相部、南山及东塔律部,他们是:天长寺昙邃,净住寺崇钗,西明寺道邃、兴沘,安国寺宝意、神朗、智钊、超侪,崇福寺超证,荐福寺如净,青龙寺惟干,章信寺希照,保寿寺慧彻、圆照。所选定的十四大德也都中断正常的活动,集中到安国寺,参与此事的共有五十四位大德。如净被推为宗主(圆照的《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说是如净和慧彻笔削润色佥定),与慧彻负责笔削润色,圆照笔受“正字佥定”,宝意圆照“笔受佥定”,宝意“纂文佥定”,超侪“笔受佥定”,其崇敔已下九人“证义佥定”。(《宋高僧传》卷十五《圆照传》)

  传承东塔律学的大荐福寺的释如净在这次“佥定两疏”的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重要主持者为圆照。圆照,生卒年也已不可考,只知其活动于唐玄宗、肃宗、代宗三朝,京兆(陕西)蓝田人,俗姓张。圆照十岁时依西明寺景云律师出家,后钻研维摩、法华、因明、唯识等诸经论,旁究儒典,特精律藏,曾于开元年间奉敕译经,并奉敕于贞元十五年(799)撰有《贞元新定释教目录》三十卷、《续开元释教录》三卷、《大唐安国利涉法师传》十卷等著作十九种。赞宁赞叹道:“照于律道颇有功多。”《宋高僧传》言其世寿八十二岁。

  大历十四年(779),奉代宗之命,两街临坛大德开始佥定两疏。朝廷是非常重视这次律学活动的,为此专门拨出充裕的经费,提供充足的物质保证,并敕令“佥疏”所在地的安国寺,“佥定律疏院,一切僧俗辄不得入,违者录名奏来”。(《宋高僧传》卷十五《圆照传》)当时佥定的原则是“新章有理义准新章,旧疏理长义依旧疏,两疏有据二义双全,两疏无凭则依经律。研精覃思,博考毗尼”。(《贞元续开元录》)

  第二年,德宗在位,是为建中元年(780)。经过两街临坛大德的讨论纷争,于当年五月,奉敕而成的《佥定四分律疏》撰毕。六月德宗敕圆照,要其依国子学大历新定字样抄写进本。十二月十二日,十卷的《新佥定疏》送达礼部。但当日就有不明《新佥定疏》内容的学者具状出过,表示不服。不过,在《新佥定疏》中,仍乞新旧两疏许以并行,从学者所好而从之。此建议被敕准采纳,自此三宗并传。从那以后,虽有理论纷争,但对学者来说,基本上不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直到宋初赞宁时,三宗在宋都汴梁都有活动。(《宋高僧传》卷十六《澄楚传》)但传东塔宗的学者,在法慎、如净、圆照、澄楚数人之后,著名的人物就很少了。

  这次“佥定新疏”的行动,得以两家并存、依学者所好,而不是将二本律疏定于一本流行的结果,有着多重的原因。

  第一,也许正如赞宁所说,可能是因为当朝宰相元载一直敬重怀素的思想和律教,并向皇帝请得敕准“两疏许以并行,从学者所好”。喜好怀素之学的元载是仅想将怀素《新疏》中的一些引证和论辩删去,以避开争论。如净主持其事,照此进行。同时,也许是如净的重要作用,因为如净是怀素的后学,元载曾命如净为怀素作传。(《宋高僧传》卷十五《如净传》)这可能也会影响一些人。

  第二,也许如圆照所说,怀素的新章有其理论的优势。宋僧赞宁如是说:

  挟力轮摧相部,独存于我,专利于人。亦犹纪昌俄遇飞卫,并其箭术,成我材官。御大辂而废其椎轮,得火生而焚其木母。窃量诸德,微愤不平,故奏双行,同不佥定。则何异乎眼头生目,匪成三点之伊,必须声后知音,方验一夔之足。 因排法砺,三本生焉。 旧有南山,四家出矣。又如东汉季也,灭一跋扈,生四强臣。初止政出一门,未云赂归四贵。若然者,骈拇悬瘤,虽多无用。然则吾善用多矣。《大集经》云:“如是诸见,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盘,依之修行,皆得解脱。”此通方之大解也哉。(《宋高僧传》卷十五《圆照传》所附“系日”)

  虽然“佥定律疏”的结果是“新旧并行”,但新旧两疏讲学者的矛盾仍然没有解决,理论冲突照样发生,其两宗新旧疏对立之势依然如昔。同时,佥定的是新旧两疏,但南山一宗也与其有理论争议。三宗间的争执不仅涉及到抽象的戒体,也涉及到戒律的应用和对其思想的理解与把握上。如唐衡岳寺昙清与义嵩间的辩难即是如此。

  此辩难发生在《新佥定疏》被诏准后二十年的宪宗元和年间(806—820)。释昙清,生平籍贯不详,曾著有《显宗》行世。

  负笈来吴北院参与道恒宗师法会,……旋留南岳北徒,适会元和中阆州龙与寺结界。 时义嵩讲素新疏……因云“僧只律云:齐七树相去,尔所作羯磨者,名善作羯磨。准此四面皆取六十三步等,如是自然界约,令作法界上僧”。须尽集时清遂广征难,如是往返,经州涉省,下两街新旧章、南山三宗共定夺,嵩公亏理。 时故相令狐楚犹为礼部外郎,判转牒,据两街传律断昙清义为正,天下声唱,勇执纪纲,清能干城矣。

  所以赞宁说,昙清为南山宗崛起别峰,人咸景仰,学者流传,而致其嵩公如填海底。(《宋高僧传》卷十五《昙清传》)

  值得指出但往往又被人忽视的是,虽然法砺、道宣和怀素都在说“色”,但因其所依“论”之不同,其“色”之内涵也就不同。法砺和道宣皆本《成实论》说“色”。《成实论》以五根、五境和四大为十四色,并以色香味触为能造之实色,以四尘而成四大,依四大而成五根,由五根四大而有声,所以此五根四大并声之十四法实为假色。而怀素所本的《俱舍论》是以四大为能造之实色,摄于触境,因而与其所造之法均为实色。这也正是他们争执不休的主要原因。正如元照所说:“无作非心为体者,然埋色非心,止是摄法之聚名,实非体状,遂令历世妄说非一。”(《芝园遗编》卷上)

  对于律师们的色心之争,华严宗人澄观(738—839)曾有过评判,指出了执于色、心的内在矛盾性:

  有说无作戒体体即是色,有说非色非心。五蕴之内,初一是色,后四是心。今言为是色者,显非是色。 以其所立无表依表生,表色无表色。今明观意,表色尚空,何有无表?为非色者,显非非色也。从色生于戒尚不名为色,从色生于戒岂是非色耶?言为是识者,意显非心。若言是心者,一切皆有心,应常有梵行,是知非心也;若言非心,木石应梵行,是知非非心也;若言非色非心,行蕴摄者,但是行蕴应皆名戒。(《大方广佛华严经疏》卷十九)

  事实上,如果戒体随着“色”的成住坏空而终以聚散,则难以成为三业善恶之所本,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难以圆通的。另一方面,心法戒体说举业假以心成,虽能方便说明业之三性,但此说也有两点不足:一是与“无作”成后不假于心的前提相悖,二是无法解决“妄心”能否以及如何成就善业的问题。如是问题,或者会损伤到纳戒成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当然,虽然相部与东塔两宗间争执不断,但本质上说,其争执仅是个别理论问题和对某些字句的理解,一点也不影响他们对修行理论的实践,而且两宗本来即有很深的、共同的理论渊源。

  首先,在三宗的开宗者那里,本就是互相参学的,如法砺曾研读过道宣的《行事钞》,道宣也尝列于法砺的讲席咨决疑滞,怀素曾从道宣和法砺及其弟子学律。

  其次,在三宗的门人那里,更是广泛参学于三宗律师间。不少律师虽然为某一宗师门人,但学律疏却是兼融并蓄,并不拘于一家一门。如在淮扬间弘传相部律的龙兴寺释法慎,受具后即是依太原寺东塔律师体解律文后并于淮甸一带弘传旧章。(《宋高僧传》卷十四《法慎传》)而法慎的学生义宣又弘传《行事钞》,对各宗考核尤精,因慊融济、灵崿等学有所纰谬,而作《折中记》六卷以解,力使是非各尽其分,人免掘宗而阿比,从此立称。(《宋高僧传》卷十五《义宣传》)。被称为释门千里驹的唐襄州辩觉寺清江即是礼昙一律主为亲教师,听相部疏和《行事钞》,又拜曾讲南山律钞四十遍的守直为师。(《宋高僧传》卷十五《清江传》)越州法华山寺玄俨先从光州道岸受具戒,后乃游诣上京探赜律范,向崇福寺相部传人满意律师和融济律师学律。(《宋高僧传》卷十四《玄俨传》)

  第三,律宗三家在其后门人的弘传中,日渐一体,理论越走越近。法砺之后,有满意续其宗绪,并传相部律学于大亮,大亮传昙一(692—771)。但赞宁又称满意为“南山上足”。(《宋高僧传》卷十四《玄俨传》)同时,被称为“人中师子”的县一曾依法砺律师的《四分律疏》及道宣律师的《行事钞》,详略异同,又著《发正义记》十卷,明两宗之迹驳,发五部之钤键,阐说南山、相部两宗之别,并曾讲《四分律》三十五遍,讲道宣的《行事钞》二十多遍。(《宋高僧传》卷十四《昙一传》)他虽然对两家均有“正义”,但并没有否定任何一家。而《传律图源解集》(上)则说:“(昙)一公弘相部、南山两宗四分律法。”昙一的众多后学也是两宗齐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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