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受持篇 居官门 |
 
第二卷 受持篇 居官门 居官门 (共十节,合计七十五条,多属治理国家应需注意的事项。) 世界上种种的罪恶,以邪YIN最为恶劣。何况身居要职,所作所为对民众的影响非同寻常。身为君王的辅佐,应当经常向上进献良言。作为人民的父母官,必须重视社会风气的教化。我谨把自己粗浅的见解呈献给您,希望能身体力行,充实完善。 翼赞皇猷第一 要尽力促使君王保持心地清净,减少欲念。常向君王讲解行善得福、YIN逸招祸的道理。 不向君王进献YIN书,不进献美女。 常劝告君王应少置妃嫔。 请求君王在国内下令禁止编写各种YIN书;限制戏班演出及教习活动,以减少情爱风气的传播;印刷发行儒、释、道三教的经典书籍。 (以上八条,初成就君王的德行,次尽为臣的职责,次为宫中妇女谋福,次将恩德普施天下万民。) ------------------------------- 【注】翼赞皇猷,指辅佐君王。翼赞,辅佐。皇猷,帝王治国的功业。 鼓励风俗第二 增编节妇、义夫的传记。向义夫、节妇颁赠匾额,以表彰其善行,但不得置办酒席庆祝。印刷发行善书。严格执行在服丧期间禁止娶妻生子的律令。 禁止养置妓女、优伶;禁止编写YIN秽书籍;禁止出售描写男女情爱的小说;禁止绘制春宫图;禁止制造泥塑美人;禁止买卖YIN药及YIN乐用具;禁止赌博;禁止贩卖男女;禁止鼓乐迎神游街的赛会活动;男女无故不得进入尼姑的寺院;妇女不得艳装出游。 妾不穿丝绸衣服;婢女不用油脂润发;卖酒征税。 (以上十八条,初崇尚礼教,次禁止YIN靡风气,次崇尚节俭。) ------------------------------- 【注】鼓励风俗,指任职期间大力提倡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约束军士第三 严禁奸YIN抢劫。 不许混入出家尼众的寺院。 (以上二条,初为普通禁令,次为特别禁令。) 不轻准呈状第四 使夫妇离异;牵连到尼姑、寡妇。 男女奸情查无实据;涉案者年龄尚小。 (以上四条,初意存忠厚,次谅情宽免。) ------------------------------- 【注】轻准,轻易批准。呈状,即诉状。 勿逮妇人第五 未犯大逆之罪;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有丈夫、儿子可以代受罪责。 正要出嫁的女子;刚结婚的新妇;临产的孕妇。 自己要因事远行,无法参与对案情的后期审理;自己在醉中或在动怒。 (以上八条,初就事而论,次体谅人情,后审视自身以免误断。) 勿轻逮妇人第六 良辰吉日,节庆之时;酷暑严寒之时;事情尚可推迟。 路途遥远,需隔日才能到达。 可以调解;有权势者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一时冲动,未经三思。 出家尼姑;多年守寡;良家妇女;怀孕妇女;刚遭受火灾、被盗等不幸。 (以上十二条,初考虑时节,次考虑路途,次考查案件本身,次考虑涉案人的实际情况。) 谨防物议第七 不以进献美女、幼童的手段结交权贵;不纵容幕僚及自己的子弟、亲戚、仆人、随从等游逛妓院;不在任职的地方纳妾联姻。 不赏花玩月;不接受助YIN的药品;不接受舞女、歌童;不参加有优伶、妓女陪酒的宴席。 (以上七条,初恐有损名节,次恐有损威望。) ------------------------------- 【注】物议,众人的非议。 用刑仁术第八 学府中的儒生犯法,应由教官责罚。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换下僧衣、道袍再施刑。 妇女因罪而受杖刑时,应穿着衣服受刑;重罪女犯应单独关押,不与男犯相混。 (以上四条,初体现贵贱差异,次体现男女有别。) ------------------------------- 【注】用刑仁术,指用刑时也要注意遵守仁爱的原则。 毋置妾第九 已经有了儿子;年纪老迈;已有很多姬妾;造过邪YIN的罪业。 家中妻子凶悍;家中有俊秀的男仆;想尽办法生子却无效。 自己地位显赫,妻子却仍在故乡。 (以上八条,初就理而论,次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次体察妻子的感受。 以下各条也同时适用于读书人和普通百姓。) 不敢作妾第十 与自己同姓的女子;读书人家的女儿;尼姑或寡妇的女儿。 祖父、父亲的婢女。 (以上四条,初为外人,次言家中。) ------------------------------- 【注】不敢作妾,指不敢娶为妾的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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