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学习: 内明: 净土宗 | 禅宗 | 密宗 | 成实宗 | 地论宗 | 法相宗 | 华严宗 | 律宗 | 南传 | 涅盘宗 | 毗昙宗 | 三论宗 | 摄论宗 | 天台宗 | 综论 | 其它 | 护持 |
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六十八节课 |
 
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六十八节课
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中的推理,也就是因类学。今天所讲的内容是决定分类之自性,这分三个方面: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所有真正的推理都可以包括在这三种因中。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尤其是辩论的时候必须要掌握这三种推理。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丑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三相。 不可得推理的法相是什么呢?遮破所破方面具有三相。自性因和果因是在建立方面具足三相,不可得因与这两者不相同,它是在遮破某个法的过程中具足三相。如果不具足三相就成了相似的因,具足三相的遮破法就称之为不可得因。我们下面分析的任何一个推理必须要具足三相,但是这种推理(不可得因)是否定或遮破方面的,而不是肯定或者建立方面的。 寅二(分类)分二:一、本体不可得因;二、相违可得因: 卯一、本体不可得因; 体不可得有四类。 本体不可得的推理总共有四种分类。哪四种分类呢?就是下面所讲的: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果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总共有这四种。 本体不可得因实际上是,我们在任何一个地方通过现见能否定某法的存在。因为某法如果存在的话,就可以照见,正因为我们没有照见,所以这个法是不存在的,是用这种方式来推理的。 当然有些不可见的法,我们就不能用本体不可得因推断。比如说“我前面不可能有魔鬼,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那这种推理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什么呢?因为一般来讲我们凡夫人根本见不到魔鬼,唯有具足神通的人才可能见得到,这些不可见的地方,是不能应用不可得因的。所以如果一个人说“啊!前面肯定不会有魔鬼,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那这种不可得因是不能用的。或者像现在有些唯物论的观点“前世后世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说法也不是真正的不可得因。为什么呢?因为后世对我们凡夫人来讲不是所见境,不要说是后世,就是明天的一切境相,作为一个凡夫人来讲也是不可见的。比如你说“明天一切的万法不存在,因为我现在不可见之故”,这种说法是非理的,是相似的推理。所以,在不可得因应用的过程中你一定要观察场合,必须是在可以见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可以见到;正因为这个法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它不存在。因此,应用本体不可得因的时候,理由一定要充分。 第一个是自性不可得因,我们可以这样说“我前面瓶子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推理就是一个正确的推理。怎样推的呢?因为瓶子的自性如果存在,在我的眼根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在我前面的桌子上肯定能现见瓶子。或者说“这个大经堂里面没有其他人,如果存在的话,我可以见之故”,以我的现量作为理由,我前面这个大经堂如果是空无一人的话,你一看就一目了然:噢,这里人肯定不存在。因为这里是人不是蚂蚁,如果是蚂蚁的话,“这个大经堂里面蚂蚁肯定不存在,因为我现量不见的缘故”,这是不一定的。但是人存在的话,我就肯定能看见。这种推理,就叫做自性不可得因。 第二种叫做因不可得因。因不可得是通过它的因没有得到的缘故,得出果不存在的结论的一种推理。比如说晚上的时候,你可以断定说在冒出青色事物的湖泊上绝对不会有烟,因为火没有的缘故。 一般这种因只有在晚上可以使用,否则白天你说“这里不可能有烟雾,因为火没有的缘故”,这是不行的。因为一般来讲,在白天的时候火即使存在,人们也不一定能发现。所以,以前有些土匪在山上躲避的时候,就在白天烧火。烧火的时候尽量避免烟就行了,因为一般人在白天都看不见远处的火;而晚上不管是在哪里,他们都不敢生火,一生火,火焰在很远的地方都可以看得见。所以古人也比较聪明,他们在山沟里面躲避的时候,白天做饭就用木柴(听说如果木柴没有树皮,烟也就没有)。他们找集一些干的没有树皮的木柴,白天在山沟里面烧火做饭,晚上根本不敢生火。所以,我们如果白天应用“烟不存在,因为火不见之故”就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应该说:夜晚在小小的一个湖泊上肯定不会有烟,因为没有火的缘故,如果有火,我可以照见。以这种推理来进行推断,这是因不可得。 大家应该清楚,这里全是否定词。我们以前学中观和一些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用不可得因,我们平时说的可见不可得因大体的分类就是四个方面。 第三个叫做能遍不可得。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没有任何缝隙的大石板上不可能有柏树,因为这里没有任何树的缘故。”能遍和所遍的概念大家都应该知道,能遍是一个种类的总概念,而所遍是这个种类中的某个别法。比如这个推理中的树就是一个总相的能遍,树能遍于所有个别树的别相所遍。具体来讲,树里面包括檀香树、沉香树、松树等,这些都包括在树里面。如果在前面的大石板上没有任何树的话,那这里所遍的檀香树或者沉香树、柏树肯定全部都能否定。这是能遍不可得的推理。 第四个是果不可得推理,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任何遮蔽的虚空下不可能有火,因为烟没有的缘故。”如果有一些遮蔽烟的东西或者有一些房屋的遮挡的话,那很有可能见不到烟,但如果我们到了山顶上,就可以通过没有冒烟来决定它的亲因——火不存在。这种推理方法叫做果不可得的推理。 这样一来,本体不可得因分了这四种。对这四种因,没有什么辩论。原来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对到底是建立因还是遮破因也有一些分析。所以我们判断任何一个法的时候,如果说这个法不存在,不存在的话,要有一个理由,这样的推理叫不可得因。 现在有些世间人认为前世后世不存在,或者人死了以后灵魂不存在,地狱不存在。不存在的话,你必须给我一个充分的理由。你说“前世后世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照见之故”,这不行,必须要有一个非常充分的理由。但是现在很多人,乃至一些专门搞唯物论的哲学家,他们也举不出任何理由,只不过说不存在而已。我问他们不存在的原因,他们只是说“应该是不存在”、“我觉得不存在”或者“可能是不存在”等,那这种推理是不是真正的不可得因呢?绝对不是。如果你认为真正不存在的话,那么就应该有让自己、让别人都深信不疑的理由。比如你说“前面瓶子绝对不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存在的话,瓶子那么大,那这个东西我就可以现见,但我没有现见”,那大家都能了解到你的推理是正确的。但你说“前世后世肯定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照见之故”,你没有照见不一定不存在,你没有照见的东西多着呢!世界上有多少个你没有照见的知识啊!所以,现在很多人认为的前后世或者业因果不存在的理由全部是相似的。这些人根本不懂推理,因为自己没有看见过、没有听见过或者自己心里面想不出来,于是就就妄下断言“地狱怎么会存在呢?肯定不存在”,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外道中也往往有业因果不存在的邪见,这是因为有些外道祖师为了与自己的女儿邪YIN或者做各种非法的行为而宣扬种种非法的言论以掩盖自己的邪行。他们为了打破别人的因果信念,就故意臆造一些邪论,在世间宣说业因果不存在。世间上也存在这样非常颠倒的宗教。 现在世间的理论学习者,一定要对这些甚深的道理悉心探究,这样才能作到真正了达。否则你随随便便说一句,真正的实相是没有办法破掉的。其中哪些是不存在的,哪些是真正存在的,哪些是存在的但不是我们所见的领域,应该这样来理解。所以对不可得因,我们如果进行详细的分析,那对其中不存在的道理就会深信不疑。 下面我们讲相违可得因。相违是它的违品可以得到,而与违品相对的东西不存在。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一、不并存相违可得;二、互绝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分二种。 相违可得因分两种: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 不并存相违分两个方面,首先是破他宗的部分观点,并不是破他宗的所有观点。因明前派有些论师的不并存相违可得因分十六种,这十六种中的一部分我们自宗不承认,所以在这里遮破。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按照因明前派章那巴论师的观点,相违可得因分为十六种。 我们分析相违可得因的时候,大家首先要分清楚能灭和所灭(也可以说能相违和所相违),这两个法一定要搞清楚。比如说寒冷方面的水和冷触作为所灭,然后火就是能灭,这两个之间的关系搞明白的话,下面的很多分类就比较容易理解。 那么对方到底是怎么分的呢?所灭方面分四种,一个是冷触——就是真实的寒冷,大家都知道冬天的时候那种非常寒冷的气候就叫做冷触;冷触的因就是功能无阻,也就是真正的寒冷还没有生起来,但是一刹那中马上就能生起寒冷的因,这是第二个;第三个是冷触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竖,有些人因为寒冷而汗毛竖立、打哆嗦的现象就叫做冷触之果。还有冷触的能遍,有些论典里面讲所遍,但能遍和所遍可能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以前我们刚开始学的时候这个文字改了很多次,但好像也有不同的理解方式。意思就是说冷触中的所遍就是冷触中的一部分,比如说霜,或者像这几天下的大雪一样。昨天的雪还是比较大的,听说有些地方可能有一尺厚,这也是冷触的一种所遍。总的冷触是能遍,其中包含的一部分,如霜、水或者冬天的寒冷等叫做所遍。总之,冷触的本体、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这四种就是所灭——所要灭除的相违之法。那我们用什么把这四种法灭除呢?通过这四者的不同违品来灭除。 如果我们用燃烧的火来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什么意思呢?我们用论式来说明:“前面不可能有冷触,因为具有火的缘故。”具有燃烧的火则不可能有冷触,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前面不可能存在寒冷的因——功能无阻,因为有火的缘故。”第三个“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果——汗毛直立,因为有火的缘故。”第四个“前面不可能有霜,因为有火的缘故。”这四种推理就叫做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运用能灭的火的自性来灭除四种冷触法。 第二种用檀香火来灭,当然关于檀香火后面也有辩论,实际上它是火的一个部分。我们说,前面不可能有寒冷、不可能有寒冷的因、不可能有寒冷的果、不可能有寒冷的所遍,因为具有檀香火的缘故。这四个推理都应用檀香火作因,用所遍的檀香火作因灭除四种所灭就叫做相违所遍可得因。当然,相违所遍可得因里面可以再分类。 第三种用果——冒出的烟,把这个作为因,比如说“前面不可能有冷触以及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因为烟存在之故”,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 第四种用火因,比如说“前面不可能有冷触以及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因为火的功能无阻存在之故”,对方认为这叫做相违因可得因。 因明前派认为,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推理,能灭的法有四种:自性、因、果和所遍。而这四种能灭在分别运用的时候,其四种违品会分别灭掉。这样四四一十六,总共有十六种相违可得因。 但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说法不合理。当然前面的十二种说法是合理的,这与自宗相同,所以没有遮破。但功能无阻的四种说法不太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是火还没有生起时的木柴的刹那,有了木柴的因缘,之后火一刹那间就生起来了。所以功能无阻并没有一个相续,它也不是火的本性,所以说你用它来证成对方冷触的四种法不存在,理由不充分。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并不是真正的火,它只是木柴的最后一个刹那,它并没有能力灭除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所以萨迦班智达认为,相违可得因中的这四种可得因不能成为真正的推理,其他十二种推理才是合理的。颂词也讲了,功能无阻不是火,因为没有相续的缘故它不能作为能灭。因为真正的推理(因)必须成为能灭,所以说这种推理不合理。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此处内容比较多,我们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给大家作简单介绍。这里面有些道理比较相似,没有详细看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详细分析也不会很困难。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尽管在有些因明论典中,能破的相违可得因总共有十种、九种、八种等不同说法,但是萨迦班智达根据印度哲达日论师的观点,认为只有前面的十二种能破才是合理的,而对后面所说的四种不予承认,所以自宗以十二种来进行安立。 这个方式刚才我也大概讲了,所灭除的就是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四种,这一定要搞清楚;而能灭只有三种:自性方面的火,果方面的烟,所遍方面的檀香火。所破有四种,能破有三种。前面也讲了,火的因——功能无阻并不能起到能破(能灭)的作用,所以在这里没有安立,只是三四一十二,是这样安立的。 首先讲相违自性可得因,它分四种: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和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关于自性可得大家都知道,与我们刚才前面所讲的一样,火的本体存在的缘故,冷触的自性、因、果和所遍全部都不存在,是这个意思。 第一个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我们可以用一个论式: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决定到量的火不会是一颗火星,特别小的火不能算决定到量。以量成立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东方也好、西方也好,或者我们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为什么呢?因为在这里有火的本体存在之故。我们把这种推理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为冷触是所灭的自性,火是能灭的自性,火与冷触两个物质自性相违,所以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火的自性可得的话,它的违品冷触的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是这样来推的。 第二个是因相违自性可得,与前面一样:我们前面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力量之故。 在这里我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既然汗毛直竖是寒冷的果,那为什么叫因相违自性可得因呢?表面看来这应叫果相违自性可得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从冷触的角度来讲,虽然汗毛竖立是它的果,但是冷触的果跟火的本体并不直接相违。火的直接相违是什么呢?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跟火才直接相违,所以在这里用因相违自性可得。但这跟《因明论集》后面,全知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的解释方法有点不相同。如果叫“果相违自性可得”的话,那就是寒冷(冷触)的果与火直接相违,应从这方面来理解。那蒋阳洛德旺波尊者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与火自性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 果相违自性可得也是一样:前面的东方没有冷触的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这也是一样的,你看本来是冷触的因不存在,但却叫果相违自性可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的果是寒冷(冷触),寒冷跟自性的火完全相违,所以这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 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同样: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地方不会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为什么叫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而不叫所遍相违自性可得呢?因为霜触实际上是寒冷的一种所遍,而这种所遍的能遍就是寒冷,寒冷(冷触)与火的自性才完全相违,所以在运用的过程中安立为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希望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这是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说,当火本体存在的时候,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是这样的意思。 下面是四种相违果可得。火的果是什么呢?当然是冒出来的烟。冒出的烟存在的话,我们同样可以抉择: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本体、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因为浓烟滚滚之故。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推理,当然原因全部是浓烟喷起、四处弥漫。 用这个推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清楚,光是说有烟不一定决定有火。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烟必须是刚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否则,火已经熄灭但烟一直停留在空中,以这种烟来推理是不合理的。因此,《释量论》讲了烟的几种特点:一种是从火里产生,也就是说具有火的差别法的烟;一种是正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等等。比如说从大工厂的烟囱里冒出来的烟,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哦!这里肯定有火。一看见刚冒出来的烟就能决定。因明中有些因有差别法,这一定要认识。 相违果可得总共分四种: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和能遍相违果可得。 首先是自性相违果可得因,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我们说浓烟滚滚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有浓烟之故;或者前面浓烟密布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正在冒出烟之故。这种推理虽然是以冒出来的烟作为因,但是以烟也能推断出那个地方不会有寒冷。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火是直接相违的东西,那为什么不用火而非要用烟呢?因为,见到事物的过程中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当然亲自见到火那最好不过,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不会有冷触,因为有火之故”、“这里不会有冷触的果——汗毛竖立,因为有火之故”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在只看见烟、没有看见火的情况下要断定冷触不存在,那一定要用这种推理。 因相违果可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冒烟的地方无有寒冷的果汗毛直竖,因为有浓烟密布之故。这个推理与我刚才讲的一样,表面上看来好像这应该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因为是寒冷的果不存在。“寒冷的果不存在,烟存在的原故。”这是不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呢?这个怀疑与前面一样,原因也是同样的。 果相违果可得因可以这样说: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之因,因为浓烟密布之故。 能遍相违果可得因也同样的:刚才浓烟弥漫的地方不可能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这四种全部都是用烟因来进行否定: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的自性、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所遍,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为相违的果得到的缘故,其他四种法不存在。 最后一个是相违所遍可得。全知麦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门》中讲,这可以包括在前面的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不一定分开,也有这样的安立。这里相违所遍可得也分四种: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和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第一个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二个因相违所遍可得: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的果,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三个果相违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因,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四个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所遍的霜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依靠这四种推理能断除相违的四种法,也就是说用所遍的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为因,证成四种寒冷不存在,是以这种方式来加以否定的。 这个时候对方说,以檀香火作为火的差别法证成四种相违法不存在的缘故,相违所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因此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对方论师的意思,檀香火实际上是火的一种,而前面“火存在的缘故,四种相违法不存在”都已经遮破了,因此后面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单独安立。 我们对他们这样回答: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确实能灭除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和寒冷的部分。还有一种原因,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檀香火与其他火有不同的本体,这在人们的脑海中可以浮现,所以有必要安立。如果这不能安立,那么世间中以很多别法来进行的推断就全部灭绝了。但我们却常说:“前面不存在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光之故”、“前面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日光或月光之故”。有很多光可以成立无有黑暗。如按你们的观点,只说一个总法——光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而是“这个屋子里面肯定不会有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缘故”、“这个地方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阳光之故”等等。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运用不同的相违法是允许的,世间也有这样的传统和概念。如果你说别法不能引用,把它们一概否认,那就毁坏了世间的名言,这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还有,有些人认为:以檀香的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说檀香的火可以用,那么檀香的烟也可以用,如“这个地方不可能有寒冷,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这里不可能有寒冷的果,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所以对方认为,上面的四种寒冷用檀香的烟进行否定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为什么呢?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比如说在浓烟滚滚的时候,如果你没有认识到檀香火存在,那么也不一定知道它是檀香的烟;如果你知道这里有檀香火,那么单独分出檀香的烟也没有必要。再加上,冒烟的时候“这是檀香的烟”也很难分辨;如果冒烟的时候真的知道这是檀香的烟、这是柏树的烟、这是松树的烟等不同差别,那倒是可以的。 原来我们辩论的时候,有些法师说:“这应该可以,比如说印度的白檀香,它有与众不同的气味,所以当它冒出烟的时候,我们马上就会知道这是檀香的香味,它肯定是檀香的烟,所以用檀香的烟否定寒冷存在也非常合理。” 但是我觉得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合理,因为首先要檀香烟中出现香味,通过香味来推是檀香的烟,又以檀香的烟推出这个地方有火,再由火来否定冷触的因、冷触的果等四类,这是不是有点麻烦?所以,这种说法应该是不合理的。但到底是不是这样,你们自己再分析吧。 第六十八节课思考题 195、请分析不可得因的法相及分类? 196、自宗在安立相违可得的论式时,有很多看似矛盾的论式,这些安立是否合理?原因何在? 197、对方认为:以檀香火破除四种相违法的论式没有必要单独安立,若有必要,则檀香的烟遮破违品也成合理,分析此观点对错,说明理由。
---------------------------------------------------------------------------------------------------------------- 更多索达吉堪布佛学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