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学习: 内明: 净土宗 | 禅宗 | 密宗 | 成实宗 | 地论宗 | 法相宗 | 华严宗 | 律宗 | 南传 | 涅盘宗 | 毗昙宗 | 三论宗 | 摄论宗 | 天台宗 | 综论 | 其它 | 护持 |
索达吉堪布:中论讲记 三、观六情品 |
 
索达吉堪布:中论讲记 三、观六情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本品观察六情。所谓六情,也就是六处或六根。在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中,波罗颇蜜多罗译作《观六根品》。有部宗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六处是存在的,内六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外六处是色声香味触法。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他宗):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这眼等六根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 对方认为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存在,这六根也叫六情、六处。六尘也就是六种境。六根所行的对境是什么?眼根的对境是色法——眼根见色;耳根的对境是声音——耳根闻声;鼻根的对境是香——鼻根嗅香……对方认为眼根见色法真实存在,耳根听声音真实存在,乃至其余四根取四境也都真实存在。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该眼根不能自见自本体,如果不能自见,那怎么能见其余的事物呢? 对方认为:眼根存在,色境也存在,并且眼根可以见到色法。但实际上眼根不能见色,为什么呢?因为眼根不能自见自本体,这一点我们承认,对方也承认。关于自己不能对自己起作用,佛经里有很多比喻,比如轻健者不能骑上自己的肩头,宝剑锋不能割断自己等。既然眼根不能见自体,那你们为什么说它能见到其他色法呢?这是中观的立宗。这里的立宗就是以因推理的过程。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也立了这样一个宗:“眼根不能见他法,以不能自见故,如瓶。”瓶子不能自见的缘故,也不能见柱子、人等其他事物;同样的道理,眼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到他法。 为什么不见自就不能见他呢?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是自性的见就应当能见自见他。但眼根能不能见到自体呢?不能。《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意思是说,一切万法的本性就如名言中水具湿性、火具热性一样,在不观待的情况下自性成立,所以,如果胜义中眼根的见性成立,它应该先能见到自体。但眼根为什么不能见到自体呢?如果见有自性,就应该像火不离热性一样,不仅能见他法,而且也能见到自体。但眼根并不能见到自体,《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中说:眼根不能自见,因为相违且没有对境的缘故。《显句论》中说:眼根不能自见,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要见自己也不得对境。其实眼根不具见性就如水不具热性、火不具湿性一样,没有见性怎么能见呢?不能见。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以火的比喻并不能成立眼根能见色的观点,这在已去、未去、去时的推理中已作了总的答复。 对方认为:眼根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他的推理不成立,比如火虽不能燃烧自己,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其他法;同样,眼根虽然不能自见,但却可以见其他法。 对方想以火的比喻说明眼根可以见色,但这个比喻并不成立,因为在胜义中火根本无法燃烧他法。为什么呢?这在《观去来品》中抉择已去、未去、去时都没有去的推理时已作了答复。 《观去来品》云:“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这一颂抉择的是去法在已去、未去、去时的道路上都不成立。所谓“已总答是事”,是指可以用这种推理方式遮破火能够燃烧他法的观点。其遮破过程,我们可以依据上面引用的《观去来品》的颂词作成一颂:“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意思是说,在已燃的木柴上火不能燃烧,因为已燃的已经燃完了,也就没必要再燃或者说没有什么可燃的了;在未燃的木柴上火也不能燃烧,因为未燃的法还不存在;在正燃的木柴上也没有燃烧,不观察的时候好像有正在燃烧,但一观察却没有正燃时,要么已经燃完了、要么还没有燃。既然三时都没有燃烧,说明燃烧根本不存在。这破了对方的比喻。 既然比喻不成立,那么其喻义——眼根见色也不合理。这也可以作成一偈:“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意思是,已经见了的没必要再见,因为已经见了或者说无法可见;未见的也不可能见,还没有产生的缘故;除已见未见之外,正见的连一个微尘也不存在,故见时亦无见。既然三时都没有见,这就说明见根本不存在。 前一颂已说明不能见自就不能见他,这一颂又遮破了对方的火喻,由此可知眼根见色不成立。 其实中观所使用的推理方式和因明比较类似。因明的推理有相似因和真因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是假比量,它分不成相似因、不定相似因和相违相似因;真因是对事物的正确判断,是真比量,它分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这些道理在《量理宝藏论》中有广讲,大家可以参阅。 可能有人对“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还不太理解,下面我们就以应成派的不共三因进一步分析。所谓应成不共三因,即汇集相违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 一、汇集相违应成因,即汇集对方的两个观点,并指出其相违之处,以此遮破对方。比如对方说眼根可以见到他法,我们就指出:这一观点和“不能自见”相违,因为对方也承认眼根不能自见。既然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呢?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如果对方比较聪明,也就会醒悟,不会再辩。但对方认为中观宗的推理“不定”,因为眼根虽然不能自见,但却可以见他法。对此中观宗继续驳斥道: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到他法,因为二者根据相同。这就是是非相同应成因。 三、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针对中观宗所发的“是非相同”的太过,对方辩解道:虽然眼根和瓶子都“不能自见”,但二者在三个方面不同:第一,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这是一种缘起规律;第二,眼根不能自见是因为没有自己见自己的能力,但有见他法的能力的缘故能够见到瓶子、柱子等他法;第三,眼根能见到瓶子、柱子等他法,这是现量所见,是不能破的。以这三个原因可以成立眼根见色,“眼根见色”是对方的所立,三个原因是能立。 中观宗破斥如下:如果对方所说的眼根见色的缘起规律是根、境观待的名言假立,那中观宗就不用破斥;但这是在观察胜义的时候,所以对方承许的自性实有的缘起规律并不成立。如果说眼根见色是一种能力,那么眼根和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一体的话,眼根就是能力,那眼根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可以见色;他体的话,就成了能力见色,而不是眼根见色,所以眼根见色是一种能力也不合理。所谓的现量所见其实是分别心的境界,并不是圣者无分别智慧的境界,所以在胜义中现量所见并非正量。既然三种能立都不成立,那它们如何成立所立呢? 所谓“能立等同所立”,即对方的能立与其所立一样都不成立。对方虽然想以三个能立来成立“眼根能见色法”这一所立,但此时的能立尚待观察,如果能立真实就可以成立所立,但三个能立都不成立,所以能立与所立相同都不成立。 以此类推,对方的火喻、灯不能自照而能照他、自生他生等观点都可以一并破除。这些推理,慈诚罗珠堪布在《中观根本慧论讲记》中根据《显句论》的推理方式作了详细解释,大家可以看一看。最初我们可能接受不了这种推理,但你可以试着去找眼根能够见色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你渐渐能体会到中观理证的威力。中观着重抉择万法的实相,它始终依据正理而论证,如果我们找不到反驳的理由就应该承认空性的道理。像藏传佛教这样的推理非常难得,大家务必通达。 寅三、(摄义):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见者如果不能见,也就不能名为见者,所以,说见者能见,这是不合理的。 对方认为眼根能够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的观察已破除了对方的观点:一、眼根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一切法,如果不能自见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二、遮破火喻的能立且建立正因。我们以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观察遮破了火能够烧他的观点,以此也说明了眼根不可能见到他法。本颂对其摄义:见者若根本不能见色,也就不是见者了,如果还说它能见色就不合理。 本颂也可作为第三种遮破方式:如果对方还认为眼根能见色,眼根见的时候叫见者的话,那不见的时候就不能叫见者,比如闭上眼睛或睡觉时。这样,眼根并非恒为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不是恒为见者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就不合理。 丑二、(观, 察是否见者):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见者不能有见,非见者也不能见。 总的来讲,眼根作为具有自性的见者不能有见,作为非自性的见者也不能见。如果是见者,成立见者需要一个见法,再去见还要一个见法,这样便有两个见法,有两个见法就要有两个见者,所以见者不能有见。如果是非见者也不能有见,因为它根本没有见法,没有见法就不可能见色法。所以不管是见者还是非见者都不能见。 子二、(破识为见者)分三:一、以前面理证而破;二、以其他理证而破;三、摄义。 丑一、(以前面理证而破):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已经破除了眼根见色,也就破除了眼识见色。 《俱舍论》分析了有部和经部的观点,有部宗认为眼根为见者,经部宗认为眼根只起增上作用,由眼识见外面的色法,但眼识是见者也不合理。 “若已破于见”,前面破了有部宗眼根见色的观点,现在经部宗认为眼根不是见者,眼识才是见者。对此我们说“则为破见者”,破了眼根见色,也就破了眼识见色。 前面我们用这些推理破了有部宗的观点:“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现在我们把眼根换作识以破经部宗的观点:“是识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识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其破法完全相同。 破了眼根、眼识见色,也同样可以破耳根、耳识闻声,乃至意根、意识知法。比如破意根、意识:“是意则不能,自知其本体,若不能自知,云何知余物?”“是识则不能,自知其本体……” 丑二、(以其他理证而破):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不论离开见法还是不离开见法,见者都了不可得。没有见者的缘故,哪里有见法和所见的法?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所谓见,就是指见法或见的行为。对方说眼识是见外境者,但这个见者是离见而见,还是不离见而见呢?离开见的行为就不能见色法,不能见色法就不是见者。如果不离开见的行为,那么以见法成立见者以后就没有见法了,没有见法见者就不能见,不能见就不是见者。根据《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不离见的情况还可以这样观察:不离见或观待见的见者是自性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如果已经成立,就不需要观待见法;如果尚未成立,则不可能相观待,就像兔角不存在一样。所以,不管离不离见,见者都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既然见者不可得,那怎么会有见法和所见的法呢?显然没有。 若问:破识是见者有几种推理方式?答:有两种。第一种,因为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第二种,具足见和不具足见,见者都不可得。 昨天讲考的那位道友推理推得很清楚,希望大家都能这样。我们已经学了第一、二品,现在正在学第三品,这些推理方式大家一定要懂,如果不懂,恐怕以后三四个月中还要“乘飞机”,这样晕下去很痛苦。前两品的内容很重要,希望不懂的人能把课补一补,现在补还来得及。我看有些老年人精神挺好,考试应该没问题,但有些年轻人并不是这样,是不是推理方式不懂?不懂的地方还是要问一问。一个推理懂了,其他就比较简单。 丑三、(摄义):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见和所见不存在的缘故,识等四法也不存在。没有识等四法,近取等诸缘怎么会存在呢? 对方仍然认为:见法与所见存在,因为它们的果——眼识、根境识三者和合的触、由触而生的受以及以受为缘而生的爱存在。比如我们以眼识见到一个人,这是识;见的时候有根境识的和合,这是触;有触就有苦乐等感受,这是受;有了乐受就会生起贪爱,有了苦受就会生起乖离爱……这是爱。有了这些,又会有取、有、生、老死等。由于十二缘起存在,所以见法、所见存在。 见法和所见,上文已经破了。没有见法和所见,也就不会有眼识;没有眼识,也不会有根境识和合的触;没有触,就无法生受;没有受,也就不会生爱。十二缘起的各支,前前为因后后为果。既然识等四法不存在,那么取、有、生、老死等也无法成立,就像没有地基就没有墙一样。 这一颂是摄义,说明了眼识不是见者;同时也说明,眼识不能见境,十二缘起的轮回不可能显现。 癸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应当了知:耳鼻舌身意,声音乃至法,闻者乃至知者等,这些法不存在的道理,都与上文中所说眼根、见者以及见所见不存在的道理一样。 人们认为眼见为实,但前面破了眼根、眼识,所以以后应该说“眼见为虚”。不但眼见不到真实,耳也听不到真实,鼻也嗅不到真实……这里破见者的道理可以类推其他的根和识。比如耳根:“是耳则不能,自闻其己体,若不能自闻,云何闻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耳闻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闻若未闻时,则不名为闻,而言闻能闻,是事则不然。”“闻不能有闻,非闻亦不闻。”破了耳根,以同样的推理可以破耳识:“若已破于闻,则为破闻者。”“离闻不离闻,闻者不可得,以无闻者故,何有闻可闻。”“闻可闻无故,识等四法无,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破了耳根、耳识,大家同样可以去破鼻根、鼻识,乃至意根、意识。 这里的推理主要有两种,一个是自己对自己不能起作用,所以不能见色闻声,这是最根本的推理;另一个是不论具不具有作法,都不成立作者。 要知道我们现在的所见所闻只是分别念的假立,比如看电视,这只是因缘具足以后的一种幻化,屏幕上并没有人、事的真实自相。虽然看者也知道这一点,但他的心还是被诱惑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懂得一切都是缘起法,六根、六境、六识的因缘一具足就显现种种相,但人们始终认为有见者、有所见,有闻者、有所闻,也认为自己见了、听了……这只是受了欺惑而已,实际上这一切都了不可得,如虚空一般。 以上说明了眼根不能见色,耳根不能闻声,乃至意识不知诸法等十二处不存在的道理。这些空性的道理,我想一般人很难接受。但实际上诸法的本体就是这样。大多数人只受过世间教育,连业因果、前世后世都不承认,想一时把这样的思想见解改过来,恐怕也很困难。但大家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到底是以前所受的教育可靠还是龙猛菩萨的理证正确。也希望大家好好体会一下,在以中观理证的智慧破析的时候,看看自己内心有什么感觉,有什么收获? 昨天有些堪布说:“虽然只学了《观因缘品》、《观去来品》,但还是受益匪浅。”也许他们是为了让我高兴高兴,也许他们从内心对龙猛菩萨的殊胜智慧以及佛法的甚深教义生起了殊胜的定解。不管怎么样,我非常希望每一个人在学习每一品的时候,都有一些不共的收获。 《般若经》等佛经处处说:这个不存在、那个不存在……看到这些,希望大家不但不要生邪见,反而要以理证证实佛语的正确性。如果我们没学过中观,那说眼根等不存在,可能就难以接受。但现在我们学了中观,有了理证的基础,对不存在的道理也有了一些认识,这样就能诚信佛语的正确性。我们的相续能有这样的见解,说明闻思是有必要的。 宗喀巴大师在他的注疏中说:众生因为无始以来的愚痴和执著认为眼根可以见到色法,但通过闻思中观以后,明白眼根并不能见诸法实相,只有以慧眼才能了达诸法实相,获得了这样的智慧也就算享受到了诸法空性的道理。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以肉眼见诸法是不合理的,不存在的认为存在就是颠倒而见;通过闻思通达了万法不存在的空性以后才会知道,只有获得了佛陀的如所有智和尽所有智,才能见到一切诸法的真正本体。宗喀巴大师还说:胜义中一切万法如虚空一般,世俗中一切万法如梦如幻存在。为了通达这样的道理,我想我们很有必要闻思《中论》这部论典。 我们无始以来的分别念非常严重,闻思的时候好像真的已经通达了万法无来无去的道理,但过了一会实执又生起来了。全知麦彭仁波切也说:一些暂时的串习也难以断除,更何况无始以来的强烈实执?但只要我们修习空性,就一定会断除。麦彭仁波切再三强调:光是耽著词句并没有什么意义,一定要真正懂得空性的道理,并在现实生活中运用。 所以,我们对于所见的一切法不能太执著。远离执著就是我们闻思空性以后在修行上的一种道用。否则,坐禅的时候一切都是空的,但出了定在现实生活当中什么事情也不能转为道用,比平凡人还可怜,这说明佛法根本没有融入内心。佛法并不是形象,一定要在心上用功,而且不是一次两次、不是一个月两个月、不是一年两年,简单地串习并不能断除相续中的习气。所以,我们只有不断闻思,平时也把中观的道理用在生活中,这样到了一定的时候,就会渐渐减少强烈的实执。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说,作为修行人应当时常祈祷自己的上师,依止贤善的道友,闻思修习空性的道理。《中观庄严论释》有很多实修方面的甚深窍诀,关于中观的见解在生活中怎么运用讲得非常殊胜,所以,我一直想给大家传讲这部论典。现在我特别着急:什么时候才能传讲这部论典!我想,道友们学了《中论》打下较好基础之后,再通达了《中观庄严论释》,到时候大家对空性就会运用了。本来我准备秋天去放生,但这可能要耽误一两个月,其间虽然还有其他上师在传法,但中观方面的课程我始终不想中断。这两天我一直在想:为了让大家早一点学《中观庄严论释》,不去放生好不好? 看到有些道友那么精进,我真的非常随喜。他们就像我刚来学院时一样,没有其他的事情,白天晚上都把精力用在闻思中观等佛法上。虽然我现在做不到,也没有这种能力,但看到这些随学高僧大德的行为,心里就生起欢喜。希望你们不要一天两天,要长期坚持下去,因为我们的习气很严重,一定要长期对治。所以,我们也不应该只是在口头上:空性、空性……以前有一位道友特别爱说“一切都是空性的……”,但后来却为了空性的问题和道友吵了起来,对方说:“你不是说一切都是空性嘛,现在为什么不空你的嗔恨心?”这时他的嘴一直在颤抖,脸也变得像红苹果一样。所以,即使口头上说一百遍空性,但烦恼却一点也没有摧毁,这也没有多大意义。 辛二、(以教证总结): 《无言说经》云:“内外地界无二义,如来智慧能觉了,彼无二相及不二,一相无相如是知。” 《金光明女经》云:“文殊师利语彼童女:‘应观诸界。’童女答言:‘文殊师利,譬如劫烧时,三界等亦尔。’又说偈曰:‘眼不能见色,意不知诸法,此是无上谛,世间不能了。’” 《般若波罗蜜经》云:“彼一切法,无知者,无见者。彼说法师,亦不可得。不可以心分别,不可以意能知。”“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不为色境界,受想行识不为识等境,以境界无故。极勇猛,色不知色,色不见色,若色不知不见,是为般若波罗蜜。乃至受想行识不知不见亦复如是。’” 《佛母经》云:“阿姊,眼不见色,乃至意不知法。如是菩提离故,眼色离;乃至菩提离故,意法离等。” 《中观根本慧论·观六情品》传讲圆满
---------------------------------------------------------------------------------------------------------------- 更多索达吉堪布佛学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