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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亮法师: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三十三 |
 
宝亮法师: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三十三
广释前七种实谛义 广出外道所执常乐我净 圣行品之第七 文殊师利白佛言世尊(至)一切颠倒不名为实 案。僧亮曰。上以问真。次问四倒。若不入四谛。实谛摄法不尽。下讫佛说亦尔。一道以下。不难摄实不周。乃则说实不滥耳。法瑶曰。上来明四谛。皆名为实谛。似如颠倒虚妄。非苦集谛所摄。是以发此问也。宝亮曰。释第二境实也。问四谛中有倒。不若有者。云何言实。若四谛无。则四谛之外。应更有法也。 佛告文殊师利一切颠倒(至)非不是苦即是苦也 案。法瑶曰。以心想而论。则为颠倒。以性而观。则入苦谛也。宝亮曰。应云皆入苦集谛也。今但言入苦者。据一边。 文殊师利言如佛所说(至)所断除故故名实谛 案。宝亮曰。释第三智实也。若智所缘境。无所契当。即是虚妄也。 文殊师利言如佛所说(至)是变易法名为不实 案。宝亮曰。释第四乘实。大乘缘中忘相。故实。小乘执相。故不实。 文殊师利言如佛所说(至)如是虚妄名为魔说 案。僧亮曰。释第五教实也。但佛说必能利物。魔说生缚。故非实也。 文殊师利言如佛所说(至)彼无一道清净无二 案。僧宗曰。非灭生灭想者。谓计非想。为涅槃果。八禅为因也。宝亮曰。释第六一因之实。 文殊师利言如佛所说(至)亦复说言诸行是常 案。僧宗曰。谓佛之言。常人所不见。外道计阴为常。交验所计。故应有也。宝亮曰。释第七果实也。文殊执外道所计。历此四法。语在其下。凡二十三句也。 云何是常可意不可意(至)若是常者即是实谛 案。宝亮曰。以七事证常也。 世尊有诸外道复言有乐(至)上中下故当知有乐 案。僧亮曰。以五事证乐也。 世尊有诸外道复言有净(至)以是义故名之为净 案。宝亮曰。以三事证净也。 世尊有诸外道复言有我(至)亦得说言我有真谛 案。宝亮曰。以八事证我也。 佛言善男子若有沙门(至)诸行若常无有是处 案。宝亮曰。将欲破执。答彼问。先以二十事。诃外道所计。 善男子我观诸行悉皆无常(至)无有一法不从缘生 案。僧亮曰。既言是行。理自无常。诸法从缘者。证诸行无常也。法从缘起。本无今有。是名生。已有还无。是为灭也。何者。心以所缘为本。不称所缘故。即谓本无也。而心自横生。是今有也。横生无根。起便自灭。因既如此。果亦应然。故经云。因无常故色无常。此其证也。僧宗曰。外道所计。不得离阴。一一法上。无不从缘。唯佛性不从缘生。非三世摄也。 善男子佛性无生无灭(至)之所摄持是故名常 案。僧亮曰。说正因性也。亦从缘见。非从缘生也。何者。行缘求理。理非本无今有。谓不生也。念念常求。谓不灭也。既非生灭。无去无来。亦无三世。因不横起。故非作也。于缘求解。非不作也。不以一法为因。故非名也。说为正因。非无名也。非名非色。乃至阴界不摄。证无名也。阴界有坏。而佛性不灭不摄也。是故称常者。以二义常。一必定得果。二因不可灭。 善男子佛性即是如来(至)悉是妄语无有真谛 案。僧亮曰。见性成佛。即性为佛也。如来即法者。法即性空。性空即法。法即佛性也。佛性是有。性空是无。佛见有无名觉也。佛即是法法即是常者。通计二句。见常故常。如来即僧者。见常而常和合也。和合是僧义。师法是弟子义。僧即是常者。师常故得常也。若不知三宝是常。而言常者。名妄语也。 诸凡夫先见瓶衣车乘舍宅(至)当知其实非是常也 案。僧亮曰。证不见者。说是妄语也。一切有为皆是无常者。将就有为。说无常义。更以有无相对也。僧宗曰。举其计常中第七句。言前后相续相似语。其体念念生灭。岂有常耶。宝亮曰。计云先见瓶衣等。后时亦识。当知有一神我常故常。故如此也。下去唯有两难。初云。汝心若常。应同佛一切智。用常自无移种。眼识对尘时。应独缘一切法。而今不尔。念念生灭。缘此舍彼。故知心是无常。第二难将境以决心。心若果从缘生而常者。应恒守一法。不得改心易缘也。何以然。心既是常。应常。观无常不得。复缘空无我。而今心遍缘一切境。故知无常也。 善男子一切有为皆是无常(至)无为者即是常 案。僧亮曰。将就有为。说无常义。更以有无相对。 善男子有为之法凡有二种(至)色法者地水火风 案。僧宗曰。向但言无常。今出其法。不过色心也。 善男子心名无常(至)乃至意识异亦如是 案。僧亮曰。心攀境而起。前后相应。共了一缘。此总说。下别说也。眼识性异者。眼识缘现在。意识缘去来。下境界相应亦尔。眼识应独缘一切者。眼识不灭。行在诸根中。在耳之时。亦应见色。识性不异故。若尔。应缘一切法。今不尔者。凡夫倒计为常。 复次善男子坏诸行因缘故(至)诸忆念法不应忘失 案。僧亮曰。说无漏行异无漏。能灭诸行也。所谓声闻心性异。乃至外道心者。上明苦乐烦恼。说佛弟子。此说外道。不能分别诸色。正以了为心。了青不可了黄。眼识不能具取色也。 善男子心若常者(至)有别异故当知无常 案。宝亮曰。从此以下。并答计常中第四五六三句也。就色心别相。遣其执也。 善男子我今于此非色法中(至)先问是事于彼已答 案。僧亮曰。此下略说内外色性。本无今有。已有还无。常所有内色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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