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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喀巴大师:中论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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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喀巴大师:中论略义

 

  中论略义

  圣龙树菩萨造颂

  宗喀巴大师造疏

  观空法师译汉

  观缘品略义:

  此品略义有三,即说明对于所破的是如何执法和以正理破除之后结论如何,以及如何建立因缘及果。兹约言之:

  由种生芽及从薪起火等作用,当眼见耳闻之时,若认为因果二法,不仅是唯名安立,而且执为彼名言所安立境之能生、所生,是有自性者,即是对于所破起执之行相。

  彼所执境,若许为有,则应观察:果之生起与因缘法,是自性一?还是自性异?如是观已,即从果的方面,破所生有自性。又应观察:因中有果?还是无果?此是从因的方面破能生有自性。总的说明:若有自性,则因缘及果,都不能建立,即以说明破有自性为主。要之,其所以说明破有自性为主者,由于对因果等法,执有自性,是从无始时来,串习所至,欲破除之,非常困难。又彼自性,若已破除,则于无自性上,建立因果,极为容易。因此自宗不以说明于名言中建立因果作用为主。

  此中破时,纯用自生、他生等方式,观察名言所安立的境是如何有已而破。此亦只是破彼“非唯名言所安立的生”,不破“生”者,义甚明显。因此在各品中于所破上,大半未加简别语,而加简别语者亦有多处。一处已加,则易了知,其余未曾明加之处,亦须例加,其理同故。《明句》中说明“无灭亦无生”等与经中所说有灭等义不相违者,此中是说生灭等法,非无漏智所缘境体,只破“胜义生”,不破“世俗生”。又对经中所说从四缘生之密意,亦如是释。破所缘缘,亦是破“胜义中有”,不破“世俗中有”等等。于所破上,加简别语,最为明显。加的处所亦多。因此在释文义时,对于未加简别之处,不可误解。又《百论释》亦说:“有人认为此种观察方式,是破一切生,即是说明有为无生者,那末,彼生等法,不成如幻,而成如石女儿,如此推度一切,即成没有缘生之过。为免此种谬解,不说如石女儿,而说如幻”。此中所说,极为明显。又《明句》中引《楞伽经》云:“我依无自性生,密意说一切法无生”。

  若能破除有自性之因果,即成唯名安立,及唯由名言所安立之因果。如《佛护释》中第一品初说“所云生者,唯就名言中说。”又于品末亦说:“所云生者,唯是名言中有”。由见若许有自性,则因果不能成立;而有损益作用之因果,谁亦不能否认其有。既不能立为有自性,故许为唯由名言之所安立,方为合理。

  由于对所生、能生执为有自性之积习极为深厚,故于破此执后,唯于名言所安立中,安立因果心中固觉不惯;但应思维,安立这法只有二种:前者若不应理,就应依据后者安立,故须令心趋向这一方面。有人认为既有所生、能生,就有因果义,若说是唯名安立者即不应理云云。此种想法,不应道理。因为“唯”字,既不遮遣有非名之义,亦不遮遣量所成立之义。又“唯名安立中有”一语,虽说明绝对没有非由名言所安立的有,然亦非说凡是名言所安立的一切皆有。

  由此观之,从内外因缘而生诸法,如由种子而生芽等,及依根、境而起识等,随取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观察己心是如何执取。次从果品及因品中随拈一法,用破“有自性”之正理,破除其余一切自性。若有少许未破,即被此执所缚,不得解脱。再于因果等法见为是唯名安立,而起损益作用之因果不能说为没有。故从唯假安立之因而生果是有的,今执此等有自性,实是颠倒。如此思已而生定解。然而对于因果缘起的定理不应破坏。若谓自宗不立因果,只是就迷乱识前有,立为“世俗中有”者,则是极大错误的损减之见。

  观来去品略义

  首须了知对于去者和所去处,及去的动作等,如果认为不是唯由名言安立为有,而是有自性者,即是实执之行相。

  次应思维,如彼所执之境,是否实有?若认为有,即被此品众多理门之所破斥,于此应当引生定解。但是,依多种观察以理破除的,亦是只为令得了知:若执有自性,则作和所作,以及作者等皆不能成立之故,而非为说明去来等无。

  若欲如此通达,须将此中所说“于去来等一切名言执为有自性”之心而换成为“自性空故彼等作用皆能成立”之意。于此正理须生定解。如云:“由作者及作,当知其余法”,《明句》释曰:“由破有自性之去及去者已,当知唯是互相观待而有”。亦可作为“依去有去者,依去者有去,唯此能成事,未见有余因”。

  先于现见之粗去来等如实了知已,次当结合从前世到此世来,及从此世往他世去都无自性之理发生定解。又应以此正理,推知其余诸法,生时无所从来,灭时亦无所去。对于一切作用,亦应如是了知。由此可使观察真理之慧,逐渐扩大,以至在行住坐卧一切威仪中皆能见为犹如幻化。

  观根品略义

  首须了知:若谓既于六境立为所取、六根立为能取,六补特伽罗立为取者,则彼等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而是有自性的。如斯执者,即是对于所破起执之行相。

  复次思维:如果真是如彼所执,则所作、能作,以及作者,皆不能安立,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择而生定解。又观彼十八法都无自性,见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现的能作、所作、作者之想,不须策励即可生起。故应了知眼等一切建立,唯如幻有之义,最为合理。

  复次以正理观察者,只是推求眼等诸法有无自性,并非总观诸法有无。因此,若是观察未得,仅破有自性,决定不是破除眼等。此义亦如《百论释》云:“或谓眼等若是没有,如何安立眼等诸根是异熟体?答曰:我们何曾破业异熟体耶?问者又云:既破眼等,如何不是破异熟体?答曰:我们观察,唯是推求自性。所以我们此处只破诸法有自性,不破眼等缘起是业异熟,正由彼有,说为异熟,故彼眼等一定是有”。此中指示出对于齐此当破、齐此不破之界限,非常明显。

  此中说有的轨则,亦如说“依眼有见者,依见者有眼,唯此能成事,未见有余因”,并应由此正理,推知其余诸法。

  由上各品所说之理,虽亦能破“处”是实有,但为通达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说此品。对于其余诸品,亦应如是了知。由此正理,能使观察真理之慧,得到无限运用。如在受用六境时,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诸境的见解,即可生起。

  观蕴品略义

  此品说明蕴的因果,若非唯名安立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择之时,彼因果等法,皆不能安立。

  复次思维,唯名安立之上能够建立四大种和所造色,以及触、受等一切法。使了知显品之心与了知空品之心,成为互相帮助的缘起正理。于此正理,应当修习。

  观界品略义

  经中所说界等所相、能相,以及有体、无体等法,若非唯名言安立而是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择之时,彼能相、所相等法,皆不能安立。复次思,于唯名言所安立上之能相、所相、有体、无体等法,皆能安立。应当依此轨则,于二谛义,引生定解。

  观贪、贪者品略义

  此品说明能贪、所贪、贪者三杂染法,以及所信、能信、信者三清净法,若象实执所执而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择之时,彼等一切名言,皆不能成立。于此正理,应生定解。

  次思彼等名言,定应承认其有。于有自性上既不能安立,则唯有于“自性空”上安立一切 法,最为合理。于缘起义,应当引生定解。并可如上所说换为“依贪有贪者”等句,承认其有。

  观生、住、灭品略义

  生、住、灭等如果不是唯名言安立为有,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以正理观察之时,彼生等三法,都不能安立。应于此理,引生定解。

  复次思维,于唯名言上安立彼等诸法,皆能成立。以及一切有为法虽是自性本空,而现为彼法者,皆能见为如幻如梦而有。于此等义,应当修学。

  观作、作者品略义

  此中说明作及作者等法,若非唯由分别心之所安立,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则作者及作都不能安立。当知此二,唯是互相观待而有。

  观本住品略义

  如云彼身之取者是此补特伽罗,或曰此补特伽罗之所取是彼身等法。所谓取者、所取,若非唯由名言安立,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所取和取者之名言,皆不能安立。于此等生定解已,又当思维唯名言安立缘起法上,取者及所取,理能成立。

  观火薪品略义

  有用火与薪为例,对于我、我所和因、果以及支、有支等法,安立一异者。当思此等是从有自性而安立呢?还是从名言安立?次用此品所说正理观察之时,了知若如前者,则所烧、能烧等名言,皆不能安立。即于此等法上,破除实执,若如后者,则彼等一切名言,皆能安立。应于缘起义,起坚定解。

  观前际、后际品略义

  轮回者之补特伽罗和轮回事之生、老死,以及因、果等法,若有自性,则生、死等名言,都不能安立。因此当知经中所说轮回者及彼在轮回中生死相续等事,都是依唯名言安立而说,极为合理。

  观自作、他作品略义

  或谓内外诸法,应是有的。若无自作等四,彼等又从何有呢?答曰:如就观察彼等有无自性来说,则苦等诸法,若有自性,必须于自作等四种方式中任随一种方式而有。然依此品所说正理观察之时,都不可得。因此定知苦等诸法,皆无自性。但由颠倒执为有自性。若欲推求苦等世俗缘起建立,则须放弃自作等四种方式,而如第八品所说,应当承认唯由缘起而有。如云:“别人许苦等,是自作、他作、共作及无因,汝说是缘起。”又《佛护释》云:“或谓若无苦等,佛陀为何对迦叶说,‘以有苦故,说我知苦见苦’?答曰:谁说无苦?我岂未说:‘若是自作者,则不从缘起’?故说苦等是缘起法,不是自作等”。因此,即由是缘起故之理由,正破自作,兼破他作。在二释中都如是说。又由此理,破除其作及无因生亦极明显。是故决定应当承认缘起因果次第。

  此中说明破有自性已,即于无自性上一切作用,皆能成立。本论从始至终,都应如是了知,极为重要。如果认为对于因果缘起次第,也用观察胜义中有无之理而破除者,必执自宗不承认有因果。故云对此等人,暂时不能说“细无我理”,须用“粗无我义”而引导之。

  观行品略义

  此中所说“虚妄”,是指本无自性而现为有自性之义。又于此“虚妄”法上,一切作用,皆能成立。因此“虚妄”之义,不是说一切作用皆空。变异及无常等义,亦是如此。彼“虚妄”法,由遮实有,故说为空。虽非实有,然亦不是没有。诸求解脱者,由缘何法修行,能净诸障,当知此即道之所缘,极为应理。

  观会合品略义

  诸法会合、具有、 和合,以及聚集等,若有自性,则彼等法,都不能安立。于无自性上,彼等一切建立,皆极应理。应于此二谛法,生坚定解。

  观自性品略义

  总则有体、无体,别则自体、他体,以及诸法真性、本体等,若有自性,则都不能安立。故唯于无自性上,彼一切建立,乃为合理。应当于二谛之理,生起决定知见。

  观缚解品略义

  生死、涅磐,以及为烦恼之所系缚和断烦恼之解脱等,若有自性,则都不能成立。如此通达之后,于彼等法,不执为实有。复次思维,唯由名言所安立者,彼等一切皆为合理。应于此缘起深义,生坚定解。

  观业品略义

  此品对于作者、业、烦恼和彼等之果,以及受用彼果等事,由诸正理破其有自性已。了知如果是有自性,则彼等建立,皆不应理。又应通达彼等诸法,皆如梦幻而有。

  观我法品略义

  此品说明对于前后各品所抉择的甚深义理,把它总摄起来受持的方法。因此,当知由甚深正见所抉择的一切,都可摄为是说明我、法二者皆无自性已,应如此中所说而受持之。

  观时品略义

  过去已生和未来当生,以及现在生已未灭等三时,皆无自性。只有在无自性上,彼等一切才能成立。应当如是思维,使对于二谛所生定解,逐渐坚固。

  观聚集品略义

  《佛护释》云:“或谓若无时及因果、聚集等,更有何法?因此,彼唯是说‘一切无’而已。答曰:不然。此中只说于时等法,若执为有自性者即不应理;依缘起安立而有者,彼等皆能成立”。如此所说,当知时及因果、聚集等法,若如“实事师”许为有自性者,应当破除;由于自性本来无故。凡依因缘而生的缘起有法,一概不破。

  观成坏品略义

  生灭及生死等次第相传的三有相续之法,如果认为有自性者,即可用观察真性之理而破除之。但是亦不可说彼等为名言中无。因此,彼等诸法,只有在“自性空”上,才能成立。应于此正理,引生定解。

  观如来品略义

  诸法若有自性,则如来以及如来所说之正法,皆不能安立。只有在自性空的缘起法上,一切安立,才为合理。因此安立如来、皈依处等,亦唯有依此理安立,方为正确。

  观颠倒品略义

  若有自性,则从可意境等与分别寻思而生烦恼,及由计常等而成不成颠倒之差别,以及断烦恼等,皆不能成立。只有于“自性空”上,彼等一切才能成立。须令自心,于此正理,引生定解。

  观圣谛品略义

  中观师说,世出世法,全无自性。他宗闻者兴问难云:如此,则汝宗中对于世及出世一切诸法,皆成不可安立?答曰:观察之时,如此破除。由于以理观察之时无有尘许自性可得。故在他宗确有不能安立此是此非等过失;自宗不但没有此等过失,而且对于一切建立,皆能如理成立,是为此品主要所诠。然如此中“空义”,即是“缘起义”;破除诸法作用,不是空义。此种分析,最为重要。如果对于中观正理具有胜解的聪慧之士,当照此轨则而说。

  观涅磐品略义

  诸法若有自性,则断彼所断和得涅磐等都不能成立。唯有于“自性空”上,彼等一切方能成立。于此应当如实了知。

  观十二有支品略义

  对于缘补特伽罗及法缘起而起我执的二种无明,是如何执著二种我的俱生无明之行相,先须认识清楚。次知此中所说一切正理,皆是破除二种无明所执的二种我,以及通达二无我见的正因。又于获得徹底通达无我之正见后,应从闻思修三,尽力使成为缘起还灭门。

  观见品略义

  诸具大乘种姓者,深为大悲之所激发,对于长被三苦所逼迫的一切有情,生起“我当救出苦海令住佛地”之心。为度彼等故,先须发起自己求得无上菩提,以愿菩提心为体的坚固誓愿。次见若不修学六波罗蜜行,则此誓愿,亦难成就。因此依照仪轨正受行菩提心已,担荷修学菩萨广大之行。又见以修学六度为主的首要行持,即是远离二边之中道。是故应如圣者论中所说以理抉择了义之方法,而求洞澈实际真理的正见。又思若没有止,单凭通达真性之正见,亦不能断烦恼,故进而求止。得止之后,应当励力勤修正见,并如此中所说以见抉择了义轨则而受持之。如斯次第,应如菩提道次第中所说,兹不重述。此诸法之真性了义,不仅为到彼岸乘之所需要,即金刚乘次第中亦须唯如此论所说求见之方法而得了义。因为二种大乘,对于真实性的义理,毫无差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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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后记:宗喀巴大师根据佛护、月称二大论师所作的《中论释》而制《中论疏》,这部疏已成为西藏佛教学者学习龙树菩萨中观宗的主要论典。全书共十四卷,以疏释《中论》二十七品论文,每品疏文都分为“释品文”、“引经证”、“示略义”三段。兹将每品疏文中的“略义”译出,冠以“中论略义”,供研究中观宗义者的参考。译误之处,希望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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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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