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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法相·参考资料:依四分辨唯识(寂肇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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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法相·参考资料:依四分辨唯识(寂肇法师)

  依四分辨唯识

  寂肇

  内容提要:唯识言一切所知境界唯识而有,皆不离心而独存:进而将宇宙万有统摄于心法之列,归于心识所变。至于心识对其所变之色心诸法的了别作用则异说纷呈,小乘半教计心之所缘境相离识而独存。大乘满教计心之所缘境相皆不离识,并且有安,唯,陈,护四家于此,以不即不离之一、二、三、四分,说明诸识能缘所缘相上的业用,使其境识关系昭昭可见,本文以心用分限有四种差别的护法之说为最完备之代表,窥其一斑。

  关键词:唯识 见分 相分 自证分 征自证分

  作者寂肇法师,中国佛学院2007级研究生。

  前 言

  于诸佛圣教中多说一分,未见相分,至后900余年的无着,世亲开为二分,然此二分犹未尽理,于世亲之后的十大论师中,安慧认为相见俱无,唯立自证一分;难陀认为相见俱有,唯立二分;陈那造《集量论》等立三分;护法依《厚严经》造《成假论》立四分。在此四分中安慧论师偏存佛意,故立自证分;难陀论师偏存无着义,故立相见二分存体存用其意各别;陈那略述世亲意,唯立三分,而护法广述世亲义立四分。后世皆朋护法心用分限有四种差别最完备之说而广加弘传。

  一、安难陈护之四分义

  (一)、安慧一分义

  安慧论师依据《华严》,《楞伽》诸经中三界唯一心之文而独存佛意故立一分,然此尚非不立相见二分,此二分乃是于依他自体分上的遍计所执而有,只因凡夫无始有我法执,由此熏习力故,当后识体生时,似能缘所缘而现,然此能缘所缘是遍计所执,是依他自体分而有似遍计所执的相见二分,虽是有法如同无法,情有理无,唯有自证分是依他,从种子所生,理有情无。相见二分没有实在体性,都是遍计而有。如《大乘入道次第》援引《入楞伽经》云:“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1]《述记》释云:

  外境无故,唯有一心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识。无漏种子但俱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旧颂云虑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2]

  《了义灯》云:

  就依他中,唯立一分,……相见无体,能所取故,经云,有为无为名为有我及我所,说为我,此说有为及以无为二种为有,更无馀法。佛能证知,离虑妄故,以自证分缘真如时,更无见相分:无能所取,故缘自证时为后得智,无二取故。亦无见相。由此相见即是虑妄,即遍计收。依他之中唯有自证分,即有二分皆是妄心。[3]

  由此引文得知遍计所执之物,为虑妄非实体的假法,故以此证明相见二分,依自证分,起遍计执,离自证分,无实相见。情有理无为假法,终立唯一心体之实。譬如见绳视为蛇,而绳是依他起之法是有为的。而蛇是于绳上的遍计所执是无的。安慧认为见相二分则为无始以来的妄执之熏习,相似妄现能缘所缘之错觉,正如见绳相妄似见蛇之错觉,由此来否认见分有实体之存,由此尚可明晰安慧之见地。否认见相之实在体,而成立唯识之旨要,立一分之义代表唯识真义,破除心境之对立。

  (二)、 难陀二分义

  以能缘所缘二法而立二分,若无相分牵心,心法无由得起,故心不孤起,托缘方生,有境有心唯识义成,故《成唯识论》云:“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法亦尒,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各见分。”[4]对此《述记》释为:

  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 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 是心外法此中无故。[5]

  但此二分,均属依他而立。相见虽是依他,可不共有体,见分是依他而有体,相分乃依他而无体,故《成唯识论》援引《厚严经》云:“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6]对此《述见》释云:

  此之二句明自内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缘所缘相,是各自然而转者,谡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固缘和合而起,不必须侍心外之境,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住故,方乃得转。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相起,此证有二分耶。[7]

  难陀由此主张心上起二分自然而转,唯有能缘之见分与所 之相分作用而已。其余一切法为假。均由心幻而生。由此推知无离心之境,亦无离境之心,这样讲非但不与“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不相矛盾,而且也不是于心上言所缘境即可,更不是于于之外言所缘即不可,须从两种张力中理解所缘境之存在。

  也就是说此正意不同安慧及小乘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不同萨婆多等计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因此《成唯识论》云:“ 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故心心所必有二相。”[8]也就是说此文正破安慧及正量部等,分为两点来讲,第一,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则会有如缘青时,有缘青等心,亦应有缘青之色。于心,心所上无所缘相,就不能缘自心所缘之境,否则会犯一因多果之过失。《演秘》云:

  初量破破正量,安慧不破馀部。今解不然,十九部义虽心心所缘境之时,有行境相,其行境相为能缘相,非是所缘。如何实量唯破正量,是故应说,实量通破二十部也。[9]

  或破除所缘色外之诸馀法,亦应为此缘色之心所缘。或者自缘色他人亦缘;或自境如馀境亦不缘,馀境如自境亦能缘之过。因此立相分,当心缘此自境之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现起,如镜面上显现,否则有此过,在此唯除正量等所有馀部和大乘共许真如无似境之相。第二,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当心无能缘之用时,亦如虚空一般。对此《演秘》云:“破安慧师有辨意,今解通破正量部义,彼说心等缘境之时,更不别说于能缘心,有行相故。”[10]

  大乘师及安慧等,明虚空等既是能缘,如是立二分俱无。清辨认为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虑伪,似如幻化;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而非唯识,便成境有,无与圣教相违。所以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料有能缘之相,不然则有如前说过。《演秘》云:

  由胜义谛非但没有能缘之相,心体亦无,论文即说有心心所,但缘境时无能缘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诸师皆言。清辨有相而无见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说唯识故,于世俗中虽有心境,隐劣显胜,名唯识故。……若约世俗见相俱有,今旦唯汝。一切唯境,此岂不许破有见耶。[11]

  由此明知,以上第一明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两者合其而破安慧之说,于彼同时亦可破顺世外道,《法苑义林章》云:“或顺世外道及清辨等,成立境唯,为简于彼言识之唯。”[12]

  (三)、陈那的三分义

  陈那造《集量论》等,于前二分加自证分。唯立三分。诸大乘师立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分是能缘识上的所缘之相。不同小乘把行相作为所缘。于彼三分,从三点阐述。

  相见二分必有其依体,二分为其体的业用。

  《成唯识论》云:“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13]相见二分无所依体,相离而有,则心与心所别体而存之过。故《述记》释云:

  此二若无,一种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14]

  譬如牛头与两角不相离,若无牛头两角可相离,亦即以有所依自体分而相见不离,小乘认为心外有境,以境为所缘;大乘立心外无境,并以小乘之行相为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小乘立体见分,不立自证分,不许心自缘意。小乘以此难大乘,如刀不能自割,指不能自指,如何心能作自别立证?那么《佛地论》答云:“不见灯等能照自耶。”[15]对此《了义灯》释云:

  若不自照,应有暗障,应不现见。问:灯等非暗,何须自照耶?答:如瓶衣等体虽非暗,无灯等照边,有暗障不得现见,照令暗除,衣等现见名为灯照,灯等亦尔,自体生时,边暗障除,令得现见,……灯能照自,令得现见,证心能自缘,衣不能自照,由他照见。……心性是照,本极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违自,世问等过。[16]

  归纳而言,原因有三:

  1、为知见分之用,而立自证分。

  见分虽知相分,而见分不能知见分,为别知见分之用,而安立自证分,又能缘与所缘对立不能成空唯识,尚需建立自证分来统一能所,因为见相乃是心上的两种能所作用,不能分开,若强分开则会有心有境之过,因而二分乃是自证分上的两种作用,将二者终归于唯识上,虽有见相故不妨害唯识之理。

  2、有自证,方能忆心心法,否者不能忆心心所法。

  若未更历,现在决不能得忆,必已曾缘方能得忆。《述记》云:

  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难不今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理境故,今能忆之。量云,我今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竺,馀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17]

  也就是说,有自证分,心心所所缘之境,无论经过多久尚能记忆犹深,历历在目,否则这些作用都不能成立。因此说,眼识缘色之时,形成之识剎那生灭不息,必有自证分来保存,记忆他。

  3、能量所量必有量果。

  似境相为所量,即相分,能取相即能量为见分,量果即指自证分,如若见分证缘相,如基师讲,能量无果,量境何益?

  每一具心所法生起各各皆具三量,量果于理不足。故须立自证分来完成三项过程。《成唯识论》云:“若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策,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18]如以尺量布,见分即能量之尺,相分即被量之布,自证分即所量之果。以此类推,心等量境亦是如此。有自证分相见二分便可舍去心外别体之嫌终归离心无境之上。对此《成唯识论》援引《集量论》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19]意谓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言为唯,功能各别说为三。

  (四)、 护法的四分义

  于陈那一百年之后有护法论师认为前三家之见地犹有不尽理之处,心分结构尚不健全,故一二三分之外再依《厚严经》造《成假论》立第四证自证分。《密严经》云:“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20]在四分之中分内外两分,前二分为外,后二分为内,而这内外一切心分上都有能缘与所缘,见缘相以自证为所依证,自证分缘见分应以证自证分来证。后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之正确与否便无法证知。因见相与自证分同是心分,见分要自证分来是正知,则自证分更须证自证来证知,如此才能称得圆满。因见是心分,以自证为证。然自证亦心分,心分即同,又应有证,故《成唯识论》讲:“此若无者,谁证第三。”[21]故而说应经证自证分为能证。

  《瑜伽》约疏所缘缘本质而言统一所缘,如一眼识对第八所变本质之时与青色之体无二无别。《唯识》约亲疏所缘缘影像云所缘相似,也就是心与心所所变青色虽不同,自此俱青色相似。关于《瑜伽》与《唯识》二论所立有宽狂狭之别,《唯识论》的影相云所缘相似之时,乃以无分别智证真如,不但无相分,而且与所缘不相似,因此说狭。而今《瑜伽》约本质云同一所缘之时,不通无本质之识,因此也说《瑜伽》义狭,然《枢要》义:“当无分别智缘真如,所缘不相似,应言同一,而唯识论文不尽理,……此依有为无本质缘。”[22]

  那么对此有五种解释:第一释,《瑜伽》约本质云同一所缘,约影像云所缘各别,今《唯识论》约本质云相似,约影像云各别,由于相似名同的缘故,虽然本质是一而唯识论云相似也并无矛盾。第二释,《唯识》约影像云所缘相似,约见分云行相各别,今《瑜伽》约影像云同一所缘,约见分云不同一行相,第三释《瑜伽》不说影相,《唯识》不说本质。

  第四释,《瑜伽》约本质云同一所缘,亦约影像云同一所缘,《唯识》约本质云所缘相似,约影像亦云所缘相似,第五释,《瑜伽》言无分别智缘真如时,真如体一同所缘《唯识》有为第六识缘无本质之龟毛空花等,心心所影像相似而言所缘相似。

  在《了义灯》中对《瑜伽》所言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则有三释:第一,心心所相分相似,以相似名同一;第二,心王心所所缘境相各同一,见分所缘境相各别;第三,与《述记》第二释一样。第三第四虽是内相缘,但以能缘已可名为行相,不仅仅以分别名为行相后二分也可名行相,《述记》云:“第四名行相……如前已辨。”[23]

  二、以行相不同辨唯识。

  (一)行相的异说

  依根而生的心心所法,虽然所缘之相各各变别,但所缘仍有相似之处,当心王缘青相时,心所亦变青相而缘,至于行相则各别。如在《瑜伽》里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24]了别领纳各各不同,虽然所缘相似,如以青为境,心与心所所缘之相俱青,此两者由于见分各异,取相各异。

  那么行相与见分则有不同,《成论》以见分为行相,相分名事,行相与见分为同。《瑜伽》以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主张,行相与见分为异,他们虽各非一,各据义别而说不同,境据总故说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因此《成论》据实而言此说与《瑜伽》有别,《成论》约在疏所缘缘而讲,《瑜伽》约亲所缘缘而讲,此心与心所在时依缘事中,依所缘为相似而言为违,非实为违。《枢要》云:“当无分别智缘真如之时,所缘虽然不相似而言同一,此唯识文不尽理也。”[25]那么就《瑜伽》言同一即是无本质心,唯相似因言不可同一。应会两文而为正理,偏取则皆非,

  (二) 大小二乘行相之差异

  小乘执有离识所缘境,认为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各事,是心心所自体相。于小乘二十部中除正量之外馀十九部,皆认为有。心外实有青黄等色,当心起时能缘外境以外境为所缘,而且心起时,心上还可现所缘之影相,此相名为行相,能见能缘之见分是心心所之自体相,而正量部与馀部则有不同,认为心等起时亲取心外实境,如钳取物,不立似境之影像,故而别于十九部。

  于十九部之中的大众部与馀十八部稍有不同,立心得自缘,见分缘相分与此等同,自缘体时不须别起行相,乃以能所见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和事。由此来取境,执取心外之境为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而名行相,由此看大众部有心自缘之意别异于十八部,而见分缘相则与馀部同。在心之自缘之上不别立行相,以能缘见分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来区分能缘心与所缘心的不同。在此道邑认为立心自缘义,馀十九部中尚可除去大众部。今则依《演秘》不可除去大众部。

  对小乘诸部之相见二分之说,西明释有二义:一,彼宗亦说相分名言,而义有异。二,将大乘名为会彼所说,谓大乘相见二分,如次而言行相及事,非谓彼宗亦说彼名。那么大乘与小乘之区别,大乘以所缘相似行相各别,而小乘认为心与心所同所依缘;为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而相各异。此文则彰显出四种意涵。一、同所依根,当眼识见分缘青色之时,心王与心所依一眼根,缘一外青色之时为同所缘缘,行相虽各异而相相似,心王与心所虽体是一,而相状体性各别言体事数等。二同所缘缘,三行相相似,四体事等似

  大乘乃以达无离识所缘境,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各事。在此讲小乘依本质而言,所缘相分名行相。今大乘则以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此主要原因是小乘迷执心外有实境,而以外境为所缘,而不以相分为所缘,只是能缘上之似所缘相。大乘了达无有心外实境,以相分为所缘,以见分为行相。

  三、以能所不同辨唯识

  (一)能量与所量

  以心等量境为能量。被心量之境为所量,审察其所量能量为量果。譬如以尺量布之时,布为所量,尺为能量,所得之果为量果。本来吾人以尺量布本欲知其多少为因。而后量毕知其多少为果。也可以说当能缘之心缘境知境之青黄赤白为因,四分量毕知境之青黄是因,已知青黄了成满前因则是为果。于四分中,有四重义,一、当见分缘相分之时,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二、当自证分缘见分之时,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证自证量果。三、当证自证分缘自证分时,以自证分为所量,证自证分为能量。仍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四、当自证分缘证自证分时,证自证分为所量,自证分能量,仍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综合而言,第一唯所量,后三通二。那么在此不以能量为量果而是所量即果,如若以能量为量果则不可立第四分,若不立第四分以自证分为量果,则会出现见分缘相分之时以能缘见分为量果,不可立第三,否则会出现体用阙故。

  所量法之所以能为量果,也因在无色界本识的见分缘种子之时,以自体分为所缘为果。由此不妨碍第三第四互以相缘而为果。自体分有生果与能缘功能,无色界第八见分亦可缘

  在此种子亦附于自体分之中,即以自体分为相分缘,种子不离识体,由此而言,当缘种子时,即为缘自体分。

  当自证分缘见分时立证自证分为量果,当证自证分缘见分时若不以所显第三为量果则会出现必须立第五分等无穷过,那么在此还应防范一个问题是,如果若依此类推,第四缘第三又以第三所量为果,当第三缘第二时亦亦以第二所量为第三果了。在此也就不应以见分为量果,后二之所以能为量果是因他们为体内之法,一向现量,至此不能再把理量自证分能通比非之见分的果反过来说成比量见可为理量自证分之果,值得注意的是,比非之见分不能少量果,而现量见依然不能为量果,而量果必须取缘内与现量,如同五八识之见分一向现量,但都为缘外之用而不能为量果。《述记》云:“内外定故,见分缘外用也,不得复为缘内果。”如若以现量内缘为量果,当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内缘真如不法尔常存,在凡不增,在圣不减,不为缘变,真如为体内法,而为现量。

  (二)以能缘四分分别内外门

  在四分之中,相分与见分为外,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为内,之所以言相分为外,乃固相分是外本质之影像,非谓心法之亲所缘缘,《述记》卷十云:“以非心所变,说之为外,疏所缘缘亦是外也。也就是依他自证变现依他相见分,而此相见分似偏计所执心外能取与所取。

  见分本为自证之体用,为内法,当见分缘外相分,亦似谝计所执能取,但见分由似缘外,故而言外,并非体是外,唯所缘外而说是外;也可以说初一唯外,后三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见分有正用与兼用,即使在果位上,虽缘内,但内外业用已定,向内缘自证分只是兼用,唯独驰骋于外才是正用,于此则会出现已转依位见分便不可还缘自证。要想缘自证,则必须将自证分为亲所缘缘,这时无名别智缘真如时,真如为内,见分用外而不得缘。

  后二分之所以名内则因体是内,而且又缘内之故,而得名,也可说后二分是内心法,亦缘心法而为内,我们已知,证自证分缘自证为内,而自证分缘见分时,不同于见分缘相分时,由于相分体外,见分有外之用而谓外,今相分与自证分却非体是外,综上所述可知,在有漏位前二是外,后二是内,在无漏位,相分为外,后三分是内,换句话说,果位上三分虽缘内外,而有漏位前二是外,后二是内。

  (三)以四分分别三量

  三量即是现量、比量、非量。所谓现量即是无分别。也就是无迷乱之智,于色等义离所有分别。比量谓籍众相而观义,于所比义正智生,见烟比知其下有火生。非量于自共相境坚着,非黄执黄。于四分之中、相分以非能性,皆是所缘为三量所不摄,见分缘外而通三量,后二分亲证自体而为现量。《成唯识论》云:“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第四皆现量摄。”[26]虽然说见分可通三量,而八识之见分则不然,五八见分一向理量,第七见分一向非量,唯第六意识见分可通三量,于一见分一时通三量之行相则互相违,事确立一见分心不能一时通三量而是异时三量。《瑜伽师地论》云:“又非一法有别异相二种作用。”[27]不可言见分一时之中有现量与非量,而可说一时之中有现量与比量,原因为见分与自体分是一体所趣事异而已,见分趣外用,自证趣体用,当趣用异有相违作用。那么仅讲趣外之用,使不相违。虽然讲后释为非,那么西明仍认为有不随心的性境,讲独影唯从见,也就是在说第六识与五俱缘五尘境之时,缘五尘是现量,缘兔角为非量,现量之心可通缘假实,如定心缘十八界,定心为现量,当缘根尘之时为因缘变,为实境。缘七心界乃为分别变,为假境。而比量心与非执之非量心俱起,与执心之非量心不得俱起,比量心非执。其主要原因如缘瓶衣等非量心非执,瓶为假法,其本体四尘,而缘瓶之心,不得尘之自相,而为非量,而缘瓶之心,也是非量所摄,非量不唯坚持,之所以讲非执之非量心与比量俱起乃因当从瓶口出气即缘有瓶之心为非量,当见气知有汤为非量。

  若言后二分为内,皆为理量所摄,则有三难。一,当信等十一善心所与四分俱为善,与贪等烦恼心所俱四分俱不善。而见分可通三量、后二分唯通理量,得知信等心所之见分通染非染,后二分可一向非染。而非四分俱善与不善。二,就受心所而言,当四分与苦受相应之时四分俱苦,与乐受相应之时四分俱乐,若言见分通三量,后二分唯现量。以此推知,苦受与见分相应之时可通苦乐舍,与后二分相应唯是苦受,非四分俱苦,俱乐。三,若心所无明为不解,胜解善慧是解,不解心所之四分,四分俱不解;当解心所四分,四分俱解,若见分通三量,后二分通现量,那么胜解等见分可通解与非解,后二分则一向通假了。前之三难实则不然,见分与自证分不可一向皆同,见分可缘三界九地,后二分不能他界缘,唯在自界。所以说,染与非染,解与非解是体性,不可以说见异与于自证。量与非量是用,不可以见同于自证分。

  (四)以四分分别能缘与所缘

  于四分中,当见分缘相分之时,相分为所缘,见分为能缘。自证分缘见分时,见分为所缘,自证分则为能缘。反过来自证分缘证自证分时,又以证自证分为所缘,自证分为能缘。因此所以说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而第六之见分缘心法时,其影相是非能缘,而是所缘,相分心则不能缘虑。此外并不能依此类推自证分不能缘虑所缘见分,其原因为自证分缘见分是不一体之上的义用。虽所缘心能缘虑,而今见分心缘他人之心和前后之心,只有别体法才可作相分缘。其相分心非缘虑,不可以此例。

  于四分中,第二分唯缘相分,第三分通缘第二第四,第四分唯缘第三分。不能缘第二分。原因有二:一,第四不能超越缘,否则有涉见分缘过;二,又因已有自证分来缘见分了,若证自证分再缘见分则会出现有重缘过。究其根本来看其说 完全是站在有漏位而言。立能缘分限,当见分缘相分之时为相分所缚,自证分缘见分时为见分所缚,在这里讲相待即是就粗相言,实则依微细说唯见缚而已。虽然自证分和见分已为见缚与相缚了,但仍可见现量,如前五识之见分虽有相缚仍可现见现量。

  在四之中非即非离唯识义成。首先讲相分是所取,见分为能取,自证分可以证知见分,证自证分可以证知自证分。由此得知功能各别为不即,其体为一而非离。两者四分所缘异故而言非即,无别种生故名非离。就此《演秘》有二释:一,就相见二分种子,有同种别种之异,今依同种生而非离;二,三类境中性境唯是种生,独影从同种生,在此依独影境讲同种生而非离。此后说于理不尽,在三类境中此处只提到了独影境,示提及性境。

  (五)以四分更互相望辨四缘

  首先以相分相望见分有因缘,所缘缘,增上缘。因见分须从第八识相分之中的种子而生现行而有因缘,相分又为见分所缘故有所缘缘,与力不障更有增上缘。而有处讲相望见无因缘义,此唯以现行相分望现行见分而言,非约种子而论。

  再者咦见分望证自证分唯有增上缘,以相分望自证分有增上缘和因缘。之所以讲因缘乃由相分所熏种和自证分所熏种,加上本有种,此三种合生自证分,故言有因缘。证自证分望于相分唯有增上缘。见分望自证分有增上缘和所缘缘,《成唯识论》云:“谓若有法是带已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也就是讲能缘之心有带似所缘之相而现说为带相,今能缘之自证不带见分之相,不应称有所缘缘之义,对此三藏法师提出了著名的“变带”与“挟带”以解决此难,当有漏心带相状为变带,当自证分缘分和正智缘如之时皆为挟带,挟带有亲逼附义,能缘与所缘亲以逼附,所以见对自证分而言有所缘缘义。

  当自证分望见分有增上缘,自证分望证自证分有增上缘和所缘缘。《瑜伽论》云:“非即此刹那自性与此刹那自性为因,又非后生为前生因,又非同类为异类因,”[28]综上所述,四分之中以体望体无增上缘,当以体望用或以用望体皆有增上缘。

  四、依四分体用开合不同辨唯识

  (一)以四分辨同种别种

  四分究为从同种生拟或是别种生,先贤明之说各不相同。而后三分为同种生诸师则无疑可诤,至于相见二分是否同别,在《了义灯》中有三师义:初,言相见同种生。为亲光菩萨义;二,相见从别种生;三,相见二分或从同种生或从别种生。

  若相见二分同种生成立唯识,心外无境。若相见二分从别种生为识外有境,在讲同种生时,此处讲有两种,即三法同种生,和两法同种生。讲三法同种生也即是在讲当眼识缘色之时所熏之种有三功能:一可熏成本质种;二可熏成影像种;三可熏成见分种。也就是在后来眼识缘色之时三法则从同种生,实则不然。有两种过失,一第八相例失,如前眼识缘色之时相见同种生,那么以此类推,当本识也就是第八识缘色亦应相见同种生。实则不然,本识之相见分种不同于眼识,自能亲缘色而熏相见分种,第八识之相见分种自不能熏,需要靠前七转识来熏见相分种。原因在于第八识不能亲依色便不能熏。而第八之见分种,不但由第七见分种生,而且第六见分所生,若如此则有一法从二种生之过。二,也就是第六识一念之中缘十八界之时质,影,见同种生则会出现诸法杂乱,然十八界种子别,不应同种生。若两法同种生,不生本质,本质唯旧,亦有两种过失。一,与圣教相违。因前七转识之诸法种子摄藏于现行第八识之中,由此言现行第八是因,前七转识是果。反之现行七转识又为因可熏成第八种子,也就是果。二者互为因果,一切时中有其因缘义。《阿毗达磨》云:“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29]而此处讲,前七转识不能熏成第八本质种,本质种为旧有,实则与圣教教相违。第二还会出现界杂乱之失。如在欲界之人起上界天眼,当第八缘天眼耳根时,能缘见分唯欲界系。所缘的天眼耳根唯上界系。许相见同种则全出现上界天眼与下界见识同一种生,实然会出现界杂乱之失。

  第二师言:相见为别种,也就是色心二法其体各别,不可同种生。依此则有三过:一,假法种生失。第六识所缘之极微完全是由假想慧所析所立,非实有体,无生无灭。若言相见二分别种生,而此极微相分应别熏成种,于后时可生实极微现行。《显扬论》云:“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30]二,违教失。若许极微有体。则违《瑜伽》:“非由有体,若别种生即成有体。”[31]三,假法能熏失。由假想慧安立之极微为假法,不可熏成种。若当相见别种起必有假法能熏之失。

  前二师之说皆有误,今且看第三师,同别种说,当第六识缘龟毛,空华等独影境时为相见同种生。因龟毛之法无有实体,全由第六识之强分别力所生,不熏成种,全由见力带。若缘五尘之见分为相见别种生,因五尘相分有实体别熏成种,非与见分同种,以此来避免同别之说的过失。那么有一种情况即可说从本质种生,亦可说从见分种生,当第七识见分缘第八识见分时,此之相分即可说从本质第八所生,也可说从能缘第七之处生。如若言五尘等相分为别种生则属性境,龟毛空华为等相分为同种生则属独影境,而此处互通情本为带质境。

  综上所知,三说之中前二不正,第三为正。对此《述论》之中虽言,相见别种于理为胜,也就是五尘实境以相见别种为正,此说正与《义灯》第三师之说相同。最后就其质影是同种还是别种生,《义灯》以别种为正。若言同种则有三过:一,一种生虑非虑失;二,二身根俱失;三,一种生假实失。

  (二)依四分辨开合不同辨唯识

  《成唯识论》云:“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32]以此为开。若合者即立三分、二分、一分。故《成唯识论》云:“或摄为三,或摄为二,或摄为一。”[33]

  所立三分乃将第四分摄入自证分。因第三第四俱为量果。由果体一故之原因而将第四摄入第三,秉承三分义的陈那论师亦将第四摄入第三而言三分,所立二分乃是因后三分俱是能缘,故皆统归于能缘见分之中云事,以所缘名相分。准确的讲,见者是能缘义,而能缘通心王心所,非仅局限于见者之慧心所而名能缘为见,今此二分不同于难陀之不明二分的说法。所立一分唯独自证分。因体无别为对外境故立可唯心。四分安立唯识之义用。据自体分而言唯是一体。此一分说乃为遮心外实境之执而说唯心,并非无有相见,不同于安慧独 立自证分不立见分。此处唯立一自证分则相见属同一种所生,当摄相归本之时说一心。今有护法论师为遮心外之法,于四分之中,唯据自体分说一体,理实相见各别有种,由此不与第三师说有相违之嫌了。

  (三)依诸师立分不同辨唯识

  于诸师之中,安慧唯立一分,难陀唯立二分,陈那唯立三分,护法唯立四分。

  安慧论师主张相见二分为遍计所执,自证分为依他起,故立一自证分而名唯识。并非不立相见二分,虽然说此二分为遍计所执,但其仍为识所变。也就是无始以来,执我执法而熏成种,当识自体分生时皆有似我似法的相见二分而生。

  难陀论师立相见二分,又以相分从见分而名唯识,因相分为假见分才为实,以假从实。《成唯识论》云:“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依他中实,不尔唯识理应不成。”[34]见分识性乃为实相分之识所变。

  陈那论师立三分,于依他起中三分俱实。《成唯识论》云:“或识相见等从缘生,俱依他起,虑实如识。”[35]虽然讲境识俱有仍不言唯境,只因《成唯识论》又云:

  识唯内有,境亦通外,恐滥外故但言可唯识,又诸愚夫迷执于境起烦恼业,生死沉沦,不解观心,勤求出离,哀愍彼故,说唯识言。[36]

  护法立四分唯识。缘有为法时见实相虑,无分别智缘真如之时,境实智虑,相见俱实从缘生,而境不离心故名唯心而不名唯境,而实以心境俱不相离而言唯识,只因识本境末,约本而名唯识。

  (四)以后三分能缘之用辨一用多用。

  见分缘相分之时依相分之多而见分有多用,如上眼等六识体虽是一,但因有青黄等六尘而有不同的之用,此不同之用皆因相分出现而有。《成唯识论》云:“我法二执用虽有别而不相违,同依一慧,如眼识等体虽是一而有了别青等多用,不相违故,此说应然。”[37]

  第三自证分缘第二第四,不能用仅从一用两用总征第二第四。因若以一用证第二第四,为何前说随相分用见分亦多。如若以二用证第二第四,自证分亦应随多,便会出现无穷过。究其原因,知二之用为第三分,那么以此类推知第四之用可为第五分。如是则重重无尽。由此得知,一用之说为胜。

  见分缘相分之时,若以一用知有名相,如比量心缘苦等相之时,心唯作苦相。彼苦通有心一切故为增益相,由自成多相而言一用知多相,若以多用知多相,如现量心缘苦等相,有内证诸法各别之理。若以多用知多相,那么自证现量心缘第二第四之时,第二第四俱自证分之一用,由用相似尚不起二用,又由能所虽近,但由异用之不同随相之不同。故而用不相似。而见分有体有用,然见分缘相分之时亦还照自体,能所相近,自证反照能所,故而仅用一用来证体用。

  (五)以相缘不相缘意辨四分

  四分相缘分为有染位相缘和净位相缘。染位相缘则指眼识一聚之中有心与心所四分,互得相缘。也就是心王不障心所缘青色,心所亦不障心王缘青色,同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如心王心所以一青色为所缘,不以触为受所缘,或受为触所缘。譬如《显幽钞》讲,如六人同一时观月,各各自只能见到自己所能见到的月亮,而见不到别人所见到的月亮。若第八心王不能心所相即无本质,必须言同一所缘。同一所缘有二意:一,所仗质同名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心同本识所变质生。二,相似名同一。第八俱心心所法和第六识缘过未等,虽然无有本质,但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须心王缘心所之境而生名同一。

  有一师认为同聚异体不相缘,如从见分与见分来说,心王见分不缘心所见分,依相分说则有相缘义。如心王见分可缘心所见分,那么此处心王之见分缘心所相分之时,乃是以心所相分为本质,为疏所缘缘,以自影相为亲所缘缘。而心所之见分不缘心王之相分,唯各各缘自所变之境。在心所与心王所变之种俱可生现行之时,唯有心王所变种可生现行,心所所变之种尚不能生起现行,否则一心王所生一现行时,与此相应五数心所可生五现行,便有六体之过。综上所述二师之中,初师以第六识缘过未虚空,第八五数无本质。第二师以一切皆有本质,第六识缘空华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心所变相假为本质。

  上面我们从染位相缘而说,今从净位讲同聚之心王心所互相缘。因净位之心与心所遍知之缘故。致于四分相缘则有二说:一,后三分通缘四分。也就是后三之见分非但可缘相分,并仍能缘见分,自证分和证自证分。在此之中见分缘自与缘自证功用有异,自证唯内缘,更不别变,而见分自缘亦须别变,归属于相分所摄。二,若三分除自缘外皆缘馀三。如见分不缘见分而反能缘相分,自证分,证自证分。然对此基师有二说,测师有四说,基师则以三通缘四为正义。

  在后三分之中,当自证分缘见分与证自证分在因位亦能亲得。见分缘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为佛果位新所得,必作影像而缘。

  在后三分之中,当缘相分皆变其影相,而除去相分之馀三分互以相缘皆不变影。西明认为见缘相亦变,而馀三缘相则不变,此约一体四分辨相缘见缘自相乃是亲缘,不能名变。更不能以带相而起名变。在四分之中,当见分缘自证分,证自证分或证自证分缘见分之时,所变之影相于四分之中,因见分自缘亦更别变属相分所摄,虽然为相分所摄但仍名自缘,如同以心为缘还见自心。

  在果位之中,虽然诸分已得自在,而相分不能缘馀分,因一切相分皆为亲所变,无有能缘之用,不能去缘见分等。《述记》云:“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又遮第三四分非相所缘,意显馀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38]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心识之体与开合之区别,分而论之而心识之体不能全然的把它认为是世界中一切存在的根基与终极,它只是为万有显现与认识的核心枢纽和通道,并非派生万物的基地。而心识之用分为安难陈护之一二三四分不同,究其旨趣仍以护法之四分说于理较为周延。然并非陈那论师认为第三第四皆为量果,把第四摄入第三,而建立的三分说;难陀论师认为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均属于能缘心性,能缘的功用,可摄于见分,终建二分之说。安慧论师依《华严经》《楞伽经》之言,依胜义说不立相见,唯立自证分的说法与此护法四分之说互相抵触。而主因各人所之立场不同,随之所解释也就不同。有的依胜义解,有的依俗谛解,有的详细说的,有的简单扼要,最终来说虽各家的说法大相径庭,但都归于唯识一心,更不能将有相之物为渡河之舟的方便门径执为实然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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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c。

  [2] 《成唯识论述记》卷三,《大正藏》卷43,页32c。

  [3] 《成唯识论了义灯》卷一,《大正藏》卷43,页674b。

  [4]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a。

  [5] 《成唯识论述记》卷三,《大正藏》卷43,页317c。

  [6]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a。

  [7] 《成唯识论述记》卷三,《大正藏》卷31,页318b。

  [8]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a。

  [9] 《成唯识论演秘》卷三,《大正藏》卷43,页866a。

  [10] 同上。

  [11] 《成唯识论演秘》卷三,《大正藏》卷43,页866a-b。

  [12]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一,《大正藏》卷45,页260b。

  [13]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b。

  [14] 《成唯识论述记》卷三,《大正藏》卷43,页318c。

  [15] 《佛地经论》卷三,《大正藏》卷26,页303b。

  [16] 《成唯识论了义灯》卷三,《大正藏》卷43,页724a-b。

  [17] 《成唯识论述记》卷三,页318c-319a。

  [18]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b。

  [19] 同上。

  [20]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b-10c。

  [21]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b。

  [22] 《成唯识论掌中枢要》卷一,《大正藏》卷43,页631c-632a。

  [23] 《成唯识论述记》卷三,《大正藏》卷43,页320c。

  [24] 《瑜伽师地论》卷一,《大正藏》卷30,页279b。

  [25] 《成唯识论掌中枢要》卷一,《大正藏》卷43,页631c。

  [26]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b。

  [27] 《瑜伽师地论》卷一百,《大正藏》卷30,880c。

  [28] 《瑜伽师地论》卷五,《大正藏》卷30,页302b。

  [29]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8c。

  [30] 《成唯识论》卷一,《大正藏》卷31,页4b。

  [31] 《成唯识论了义灯》卷一,《大正藏》卷43,页677c。

  [32]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b。

  [33] 《成唯识论》卷二,《大正藏》卷31,页10c。

  [34] 《成唯识论》卷十,《大正藏》卷31,页59b。

  [35] 《成唯识论》卷十,《大正藏》卷31,页59a。

  [36] 同上。

  [37] 《成唯识论》卷五,《大正藏》卷31,页24b。

  [38] 《成唯识论述记》卷八,《大正藏》卷43,页5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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