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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佛教的戒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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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宗文集:佛教的戒律观

   甲骨文的“戒”字中间是一把长戈,左右两侧是两只手,合起来像两只手紧握长戈,以防来敌。金文和小篆把两只手移到“戈”下。《说文》曰:“戒,警也。从?,持戈,以戒不虞。”“戒”的本义是“防备”、戒备。由“戒备”引申为“警戒”。这个意义后作“诫”。由“警戒”引申为“告诉”、“预告”。由“告诉”引申为“晓谕”、“命令”。由“警戒”又引申为“戒除”、“禁戒”。由“戒除”引申为“斋戒”。由“戒除”又引申指“佛教的戒律”。由“戒备”又引申为“准备”、“具备”。因“防备”含有“谨慎从事”意,所以又引申为“谨慎”。现借指“戒指”。(据四川辞书出版社《汉字形义演释字典》)

  康熙字典对“律”字的解释记载是:【唐韻】呂戌切【集韻】【韻會】【正韻】劣戌切,??音嵂。【玉篇】六律也。【廣韻】律呂也。【說文】均布也。十二律均布節氣,故有六律,六均。【爾雅.釋器】律謂之分。【註】律管,所以分氣。【前漢.律歷志】律有十二,陽六爲律,隂六爲呂,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隂,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爲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爲律本。【後漢.律曆志】殿中??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靈臺用竹律六十??日如其曆。【史記.律書註】古律用竹,又用玉。漢末以銅爲之。【書.舜典】同律度量衡。【禮.王制】考時月,定日同律。 又【爾雅.釋詁】法也。 又常也。【註】謂常法。【正韻】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釋名】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左傳.桓二年】百官於是乎咸懼,而不敢易紀律。 又軍法曰律。【易.師卦】師出以律。 又??書曰律。【前漢.??法志】蕭何攟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晉書.??法志】秦漢舊律起自李悝。悝著網捕二篇,雜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又爵命之等曰律。【禮.王制】有功德于民者,加地進律。【疏】律卽上公九命,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 又【爾雅.釋言】述也。【禮.中庸】上律天時。 又【爾雅.釋言】銓也。所以銓量輕重。 又理髮曰律。【荀子.禮論篇】不沐則濡櫛,三律而止。【註】律,理髮也。 又詩律。【杜甫.遣悶詩】晚節漸於詩律細。 又戒律。【佛國記】法顯慨律藏殘缺,於是以弘始二年至天竺,尋求戒律。 又【爾雅.釋器】不律謂之筆。【註】蜀人呼筆爲不律也。 又斛律,耶律,??複姓。【姓譜】斛律,代人,世爲部落統軍,號斛律部,因氏焉。耶律,遼之後。 又【韻補】與嵂通。【詩.小雅】南山律律。【司馬相如.大人賦】徑入雷室之砰磷鬱律兮,洞出鬼谷之堀礨崴魁。

  在佛教中,‘戒律’指防止佛教徒邪非之戒法规律。梁高僧传卷一记述昙柯迦罗译出僧祇戒心图,更请梵僧立羯磨法受戒。此为我国戒律之始。唐代,鉴真赴日,于东大寺设戒坛授戒,并建立唐招提寺弘传戒律,戒律遂流传于日本。  我国与日本之佛典,用‘戒律’一语之例颇多。然在印度经律论中缺乏典据,亦不见其定义。如长阿含卷十五种德经(大一.九六下):‘舍家财业,弃捐亲族,服三法衣,去诸饰好,讽诵比丘具足戒律。’上引之中,‘戒律’原语,对照南传长部 Son!adan!d!a sutta,其相当字为 pa^timokkhasam!vara,即梵语pra^timoks!asam!vara 。此梵语通常译为波罗提木叉律仪,或别解脱律仪。波罗提木叉译为戒律之例,亦见于杂阿含经卷二十五。又分别功德论卷一(大二五.三二上):‘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弥、清信士女所可闻见,故曰律藏也。’其中,‘戒律藏’之原语为Vinaya-pit!aka,然而,普通 vinaya 仅译为律。

  由上例,可见戒律之原语并不一定。通常,戒之原语为 s/i^la 或 si^la。此外, s/iks!a^, sikkha^(译作学)亦译为戒,又有 s/iks!a^pada(译作学处)亦然,例如二百五十戒之戒字原语即为 s/iks!a^pada。又 pra^timoks!a, pa^timokkha(音译波罗提木叉)译为戒本、戒经等,upasam!pada^ 译为具足戒。故知‘戒’之原语,极为复杂。律之原语,除特殊情形外,泰半为 vinaya。由此,戒与律之原语,可视为 s/i^la 与 vinaya;然而 s/i^la-vinaya 合成语在巴利三藏中并未发现,汉译之小乘律及大乘经论中均无此语,故戒律一语实难下定义。

  概言之,戒,系以自发之心守规律;律,则含有他律规范之意义。盖佛教教团之确立,须赖教团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别制成之规律条文,与违反时之罚则,凡此,皆称为律。若由内心自发遵守一切律文,则称为戒。或亦有以戒律仅为一般之规范者,此一说法甚为普遍。要之,戒之范围窄,律则包含一切律仪,僧人之威仪亦含摄其中;即就广义而言,‘戒律’一语实有戒、律、律仪等义。[四分戒疏卷一上、大乘义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之一、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第三章、第四章(印顺)](请参阅《 佛学大词典 》)

  附:【戒律】《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 (术语)五戒十善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防止佛徒邪非之法律也。梵语尸罗,Śila译曰戒,防非止恶之义。梵语优婆罗叉Upalak&sdotblw;a,译曰律(净影),梵语毗尼Vinaya,译曰律(南山),法律之义。汉灵帝建宁三年,安世高首出义决律二卷。次有比丘诸禁律。魏世天竺三藏昙摩迦罗到许洛。慨魏境僧无律范,遂于嘉平中与昙谛译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图。此为中国戒律之始。见僧史略。大乘义章一曰:‘言毗尼者,名别有四:一曰毗尼,二曰木叉,三曰尸罗,四曰律。(中略)言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为戒。三业炎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国名优婆罗叉,此翻为律。解释有二:一就教论,二就行辨。若当就教诠量名律,若当就行调伏名律。’四分戒疏一上曰:‘或云尸罗,或云波罗提木叉Pr&amacron;tmok&sdotblw;a,或云毗尼。(中略)初云尸罗,此翻为戒。戒有何义?义训警也。由惊策三业远离缘非明其目也。(中略)三云毗尼,唐称为律,古译毗尼,皆称为灭。今以何义,翻之为律?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略抄)。是初净影于毗尼有四名,别举律之梵名,后南山但为三名,以律之梵名为毗尼也。’开宗记一本曰:‘言律藏者,梵云优婆罗忏,此译为律。律则法也,非法无以肃威仪也。’资持记上一之一曰:‘律者梵云毗尼,华言称律。(中略)不出三义:初言律者法也。从教为教,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中略)二言律者分也。谓须商度,据量有在,若律吕分气也。(中略)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笔也,必审教验情,在笔投断。’

  【戒律】《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

  戒与律的并称。戒,梵语尸罗(s/i^la),指防非止恶的戒法。律,梵语优婆罗叉(up-alaks!a),或毗尼(vinaya),指生活上的规律。《大乘义章》卷一云(大正44.468a)︰

  ‘言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为戒。三业炎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中略)以能防禁故,名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国名优婆罗叉,此翻名律。解释有二︰(一)就教论,(二)就行辨。若当就教诠量名律,若当就行调伏名律。’

  戒与律原有不同的意义,而‘戒律’并用,意谓维持佛教教团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规范。亦即‘律’指为维持教团秩序而规定的种种规律条项及违犯规律之罚则,属于形式的、他律的。‘戒’指内心自发性地持守规律,属于精神的、自律的。然而戒与律并非分离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维持教团之秩序。

  曹魏.嘉平年间(249~254),天竺三藏昙柯迦罗至中国,译出《僧祇戒心图》,为戒律传入中国之始。唐代,鉴真赴日,于东大寺设戒坛授戒,又建唐招提寺弘传戒律,戒律遂传至日本。

  戒律在印度佛教中,是所有佛教徒必备的条件,所以没有单以戒律成立宗派的意识。但在民俗习惯、气候风土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要完全按照律典上的戒条规定去实践,实在很困难,因而除了逐渐加强对律文异解及戒律内涵的探讨,以及产生完全以律藏之研究为主的律宗之外,其他如依据《法华经》而形成的天台宗、依据《华严经》而形成的华严宗、教外别传的禅宗,皆各有独特的戒律。

  日本在传入中国佛教中的律宗后,不久又发展出依据《法华经》而形成大乘圆顿戒,并舍弃一切禁令式的戒律特质,而创造独特的戒律。

  ◎附︰木村泰贤着.欧阳瀚存译《原始佛教思想论》第三篇第四章〈戒律之精神〉(摘录)

  佛陀以解脱正道、劝导出家、依于纯真之动机为主。其有动机不纯真者,亦姑容认之。斯即佛陀之教团即僧伽所以扩大之一因也。虽然,佛陀所最感困难之点,实亦在此。盖由于动机真纯者,中途纵有过失,亦容易复其本来。若原出勉强者,而欲使之心向真道,则其事匪易。适应于兹必要,佛陀乃设为规则,是为教团之外表的规定,即律(vinaya,毗那耶)是也。

  据此,一方可使佛弟子辈,得同为释子沙门而统率之。同时于他方,则纠正其中所发生之违误,而使成湛然纯净之沙门。且循于教团之扩大,益感此需要弥切,寖至不得不设置极其细密之规定。以此规定,编成系统,是即谓三藏之一,毗那耶(律)藏也。大约比丘为二四0条(中国概谓之二五0戒),比丘尼更于此外,增加数十条。佛教团依此,乃得所凭藉。故虽以不纯之动机,或勉强出家之弟子,亦当循兹外表,渐使道行殊胜,其效果固非常之大也。

  盖佛陀所重者,虽完全为基于自觉、精神方面之修养,但精神之修养,亦赖于外表之道行。今欲划一此类事实与各色各样之弟子,固以依于外表之规定为最有效,爰据此理由而为施设。是故凡兹规定,即至佛灭后,亦如佛在时。为维持僧伽(教团)最属重要者。其为一定秋毫不可犯之物,固无足异,尤其以戒行最高之迦叶(Kassapa),为教团之领导者,弥足以示戒律万能主义,特占胜利也。

  虽然,吾人兹宜注意者,即戒律之精神是矣。戒律之为物,原多适应于时、处、位所制定者。且自佛陀入灭之际,对于阿难之遗训考之,当勿忘茍过于拘执律之条文,则反不合于佛陀之精神。试再征诸当时之舆论,亦得证明之。如《中阿含》〈伤歌罗经〉︰

  ‘何因何缘,昔沙门瞿昙施设少戒,然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缘,今沙门瞿昙施设多戒,然诸比丘少得道耶?’

  此佛陀晚年,多数人于集会时所述之批评也。盖当佛陀传道之初,出家者多由于真诚纯净之动机,故得解脱者其数较多。反之,迨后多为依附僧伽之势力而出家者,故得道者其数较少,即根据于此等事实者是也。质言之,若就此放任之,则不易解脱之人必多,斯佛陀所以制定多戒,众人不能洞悉其故,缘有如上之疑议。

  综之,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制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为出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会下,无不良分子,尽属上机,则就令其时其处,有所制定,然亦无似此之繁琐,固不待言。且若以此为时处不同所制定,则与今日所传之戒律,亦当大异其趣,讵非易于推知者耶。由此以谭,吾人以为厥后灰山住部(鸡胤部,Kukkutika)视戒律为方便说,主张不当过于拘执(假若《部执异论疏》之记载为碻实),殊可谓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属出家修道之大指针,然过于拘泥末节,亦断难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终认为如此也。

  [参考资料]《梁高僧传》卷一;《四分戒疏》卷一(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之一;圣严《戒律学纲要》;《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学名著译丛》{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律宗思想论集》(《现代佛教学术丛刊》{88}、{89});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历史》;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关世谦译《戒律学的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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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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