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学习: 内明: 净土宗 | 禅宗 | 密宗 | 成实宗 | 地论宗 | 法相宗 | 华严宗 | 律宗 | 南传 | 涅盘宗 | 毗昙宗 | 三论宗 | 摄论宗 | 天台宗 | 综论 | 其它 | 护持 |
索南才让·许得存教授文集:试谈四川德格成文法与藏传佛教及西藏地方传统成文法之间渊源关系 |
 
索南才让·许得存教授文集:试谈四川德格成文法与藏传佛教及西藏地方传统成文法之间渊源关系 试谈四川德格成文法与藏传佛教及西藏地方传统成文法之间渊源关系 索南才让 [关键词]藏传佛教戒律;德格成文法;西藏地方传统法 [摘 要]德格土司制定的十成文法与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有着渊源关系,而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又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因而德格土司制定的十三条成文法,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藏传佛教的影响,尤其是藏传佛教戒律的影响。 [中国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08)04-117-04 一、西藏传统成文法的形成与佛教“十善法”的关系 松赞干布时期,吞弥·桑布扎翻译的几部佛经中有一部《十善经》,主要讲解佛教教义中的“十善法”,并依据“十善法”制定相关法律。据《贤者喜宴》载:“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吐蕃法律二十部’”。[1]后来,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吐蕃的六大法典,即:1、《王廷十万法》;2、《十万顶具鹿之法》;3、《论常道德准则》;4、《强弱诉决之法》;5、《权势决断之法》;6、《国库修内之法》。其指导思想即是建立在“十善法”与“善净人道十六法”①(注:善净人道十六法:是以前藏民族普遍要求遵守的伦理道德准则。当时制定的“人道十六法”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础上加上尊父、敬母、礼待出家人、尊重长辈、知恩图报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条而成。后来又进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即:1、皈依虔敬三宝;2、敬重报答父母;3、以德回报有恩之人;4、不犯上且听其言;5、所行效仿贤哲;6、潜心学习佛法及文字;7、笃信因果、戒绝恶行;8、对人莫生歹心,而应有益于人;9、行事公正不欺;10、节制酒食;11、明知羞耻;12、借债如期偿还;13、升斗斤两禁伪诈;14、他人未委托之事,当禁无益之干涉;15、做事有主见、遇变不乱;16、对所发之誓及保证视如生命。)基础之上的。 元朝末年,藏传佛教噶举派万户长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坚赞掌权,制定《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并在藏区颁行[2](青龙吼十五大法典:1、杀人者要赔偿命价律;2、伤人者要赔偿血价律;3、偷窃者要依法偿还物主损失律;4、诬枉者要盟誓于神律;5、奸人者要赔偿奸价律;6、婚姻纠纷要和睦处理律;7、司法者要明辨真伪律;8、当时处置拒绝受贿律;9、公平交易律;10、立约要凭契据律;11、盗者与物主都要实事求是律;12、借贷公正结算律;13、勇者嘉奖律;14、懦夫处罚律;15、司法者秉公执法律)。《青龙吼十五大法典》的颁布对维护当时西藏的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作用。 后来,第司·藏巴噶玛丹迥旺波又制定了《十六大法典》,在《青龙吼十五大法典》的基础上加了“异族边区律”一条,强调学习周遍民族、地区的先进法律知识。 清朝初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洛桑嘉措管理藏事,于1613年在删去《十六大法典》第一条英雄猛虎律、第二条懦夫狐狸律和第十六条异族边区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法律十三条。①(注:1、官吏应遵守的法律;2、辨别足非曲直的法律;3、逮捕罪犯的法律;4、犯杀人放火抢劫等重罪的法律;5、使罪犯警惕而知悔改的法律;6、仿效蒙古地方的法律,包括税官及官吏出差时应遵守的法律,强盗被捕后与失主对质的法律,夫妻离异的法律等;7、杀人者赔偿命价的法律;8、伤人者赔偿的法律;9、谎言起誓的法律;10、偷盗赔偿的法律;11、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12、处理男女通奸的法律;13、处理牲畜借贷纠纷的法律。) 近代,十三世达赖喇嘛曾亲撰《佛法十善及善净人道十六法》一书,仍把“十善”作为“一切僧俗人等所应实践的根本准则”。 继五世达赖喇嘛时期(17~18世纪)的《十三大法典》之后,藏族近代历史上再也没有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典,各地法规基本以上述《十三大法典》等传统法规为依据。 此外,各地部落民间俗法同样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响,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3]中,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即毙命赔命价、偷盗加倍还、妄言勒于誓、夺妇付身价。“四法”显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佛教戒律在许多方面使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形式上已进入完全的宗教化状态。 二、四川德格成文法与西藏传统成文法的比较 德格土司是以吐蕃大相噶尔·东赞宇松(噶尔·禄东赞)为代表的噶尔氏家族后裔,在德格地区共传50代,世称“德格嘉波”,义为“德格王”。 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来源于松赞干布及帕木竹巴制定的相关法律,两者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下面笔者将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律十三条②(注: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四川省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中的若干资料综合整理。)——“流”作为主线列在前面,后面附上与其相应的松赞干布颁布的六大法典及帕木竹巴制定的十五条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源”。这种先果后因的描述方式,使得两者的渊源关系一目了然。 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律十三条中的第一条“杀人罪”③(注被杀者为盗贼或者造反者,理应受到惩处,不需偿命。杀死无辜,则吊打9次,赔银18藏秤,一部分被作为审理费用由官方扣取;被杀者为喇嘛、官员及重要人员,必须抵命。有能力者,则可以普通命价的10~20倍赔偿命价;被杀一方要以命价的一部分为死人念经超度。)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一条“杀人者要赔偿命价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二条“伤害罪”④(注:伤害他人眼、耳、鼻、手、足等,致其残废,按受害者不同身份,以命价二分之一赔偿,并将其三分之一作审理费。)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二条“伤人者要赔偿血价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可以直观其间的同源关系。 第三条“盗窃罪”①(注:盗窃僧侣、官员的财物或寺院的法器等,按所偷价值3~9倍赔偿,并罚吊1~9次,罚鞭笞100~900下,刑罚轻重取决于赃物价值的多少;盗窃商人或普通人的财物,除退还原物及罚50元外,另再赔钱25元,送官方审理费30元。至于对偷窃者是否处以其他惩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三条“偷窃者要依法偿还物主损失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四条“土地等所有权纷争,应认真调查,排除误会,若以仇视侵占他人土地,处罚则重于盗窃案。由原有争端引起纠纷,则设法和平解决,双方不能记仇。”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七条“司法者要明辨真伪律”的概念及内容均相一致。 第五条“罪人间发生纠葛,对可断定为恶人和骗子的予以严惩。若审无新罪,则应谨慎安抚;至于有罪一方,必须向对方赔礼认错。”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四条“诬枉者要盟誓于神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六条“普通百姓应恪守本分,不能逃离。对于不守法,不支差,或滋生盗劫事件者,将严惩不贷。”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十一条“盗者与物主都要实事求是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七条“对罪大恶极者”(如反对土司、向他人投毒等),处以死刑,并按情节轻重对其家庭予以处罚。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十三条“勇者嘉奖律”及第十四条“懦夫处罚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八条“夺他人妻室,按对方等级赔偿损失;自己已经婚配,还与他人私通,并生养子女,则罚银1~10藏秤。”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五条“奸人者要赔偿奸价律”及第六条“婚姻纠纷要和睦处理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九条“只要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的欠债者必须偿还4年内的本息(钱财实物均可)。若时间太长,则要减轻利息。欠债者无钱,则按其实际能力还账,如借债证人、保人有钱,则由证、保人代替偿还;欠债人贫穷,则要减轻其负担。”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十二条“借贷公正结算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十条“交易必须公平,若依仗权势,强行赚钱,将会受到舆论谴责。”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九条“公平交易律”和松赞干布颁布的六大法典中的“度量法”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十一条“借用他人之东西,若有字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归还(或赔偿);若无字据,且时间太久,则可赔偿原物价值的二分之一。”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十条“立约要凭契据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十二条“解决因土地及私事引起的纠葛时,必须公正办理。以私情或强权处理的一切命令、字据等必须焚毁,另换新的。”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八条“当时处置拒绝受贿律”、第十一条“狡诳洗心律”以及松赞干布颁布的六大法典中的《权势决断之法》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第十三条“各级官员必须恪尽其责,为辖区内的民众着想;民众则必须敬重上级,遵守法令。否则,将从严惩处。”[4]与帕木竹巴制定的第十五条“司法者秉公执法律”的概念及内容均一致。 从以上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律与松赞干布及帕木竹巴制定的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中,我们发现除了个别条款中奖罚的轻重差别外,从概念到内容均是相一致的。尤其从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律十三条的内容与相对应的松赞干布颁布的六大法典及帕木竹巴制定的十五条法律,不难看出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与吐蕃政权时期所通用的法规及后来西藏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地方法规之间存在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之间的延续性和联系性,从而更加充分反映出德格土司制定的成文法律与松赞干布及帕木竹巴制定的相关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同时也能看到藏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内在关系的共性和个性差异。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相关部门的调查材料亦反映出德格成文法与松赞干布及帕木竹巴制定其相关法律的渊源关系。由此可以断定,德格土司制定其成文法律的时间至少晚于松赞干布及帕木竹巴制定的相关法律,也可能是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坚赞制定十五条法律后在德格藏区也颁行实施所影响的。因而,笔者认为: 1、德格土司十三条成文法来源于历代藏族传统法的相关内容;松赞干布及历代西藏地方政府所制定的主要法规,在德格以及其他藏区仍以各种形式继承实施,并有所变化、发展。 2、藏传佛教的戒律“五戒十善”是德格土司立法的主要依据;德格土司十三条成文法无论从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都受到了藏传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 3、德格土司十三条成文法是一种全面综合的法规,因此出现了习惯法、禁忌、道德、宗教教规等融合的现象,很难严格区分。 [参考文献] [1]巴俄·祖拉陈瓦.贤者喜宴(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6:193. [2]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 [3]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Z].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27~31. [4]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Z].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125~126. [收稿日期]2008-05-26 [基金资助]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批准文号:05XMZ027)《论藏族传统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机结合》的资助。 [作者简介]索南才让(1965—),藏族,甘肃夏河人,2005级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藏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藏族传统法及藏传佛教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