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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慈善思想和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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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报端、电视会经常看到或听到“慈善”这个词句。其频率之高,是过去所没有的。其实,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关于“慈善”的概念,古已有之。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典籍中,最初是用“慈”来代表“爱”。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又曰:“慈谓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也解释道:“慈,爱也”。它尤指长辈对晚辈的爱抚,即所谓的“上爱下曰慈”。《国语·吴》中“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的“慈”即是此意。“慈”亦可用作子女对父母的孝敬供养。如《礼记·内则》中说:“父母皆异宫,昧爽而朝,慈以旨甘”,此处的“慈”即是’爱敬进之”。“善 ”的本义是“吉祥、美好”,即《说文解字》中所解释的“善,吉也”。后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如《管子·心术下》中所说:“善气迎人,亲如弟兄;恶气迎人,害于戈兵”即是此意。“慈善”二字合用,则是“仁慈”、“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如《北史 ·崔光传》中所讲:“光宽和慈善” 在“慈善”意义上的敬老爱幼、扶贫帮困已成为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的一种道德规范。有人将此视作慈善事业的最早发萌。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

圣人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体系。
那么,何为“仁”?《论语·颜渊》记道:“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孔子以“爱人”释“仁”,将能“爱人”作为人的一种本性,所谓“仁者人也”,无疑是对氏族社会原始人道主义观念的回归和发挥。孔子还向人们描绘了人与人之间以仁爱为价值原则的,具有原始共产主义特征的理想的大同社会,即《礼记·礼运·大同》中所描绘的“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虽然孔子的思想经历了两千多年,人类社会至今还在向这个目标奋斗。

孔子衣钵的继承者孟子在“仁”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主张。
他说:“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他认为,恻隐之心,不但为行“仁政”之始,也是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基于“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精神,孟子又提出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社会互助观。对于仁政措施,孟子又说:“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他还以伯夷为例,说明何谓“善养老”。由此可见,孟子更多地注重仁爱的实践意义。

从孔子到孟子,从仁爱到仁术,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会慈善思想。汉代“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孔孟之道得以继承和发扬。从韩愈的“博爱”到张载的“ 民胞物与”,仁爱思想一脉相承,并得到发扬光大,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构建和慈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先秦诸子百家中,另一有代表性的慈善思想是墨子的“兼爱”思想。墨子提倡“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进而,“多财,财以分贫也”,“ 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芸芸众生安居乐业,天下太平。墨子兼善天下,苦难力行的精神,体现了今天政府和社会所倡导的一种乐善好施,积极参与慈善的公益精神。

不难看出,以济贫扶弱为基本内容的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仁爱”思想之上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具有极其强烈的实践性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由封建王朝政府推动的慈善救济工作相当发达。

一是汉唐时期的寺院慈善活动。
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乍一建立,济贫事业就发展起来。东汉时期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相当发达,这是中国最早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寺院和僧侣用来从事慈善事业的寺院财产中最大的一个来源是社会人士的捐施,这说明佛教对世道人心的影响之大。佛教慈善思想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论,有极其浓厚的“福报”、“修福”的观念,对社会上的一些富人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汉唐佛教寺院的财产一直非常丰赢,寺院慈善事业长盛不衰,主要包括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宣传慈善事业等方面。新儒学兴起后,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个人慈善活动零星出现,逐渐普及。

近年来,很多寺庙恢复了腊月初八施粥传统,图为少林寺的僧人将熬好的腊八粥抬往药局

二是宋元时期朝廷推动的慈善救济事业。
封建王朝主办的慈善救济机构最早可追溯至南北朝时期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代,随着武宗废天下僧寺,济贫工作始由宗教团体转到政府手上。宋承袭唐旧制,并扩大了官办慈善机构的规模,出现了划时代的变化,所谓“宋之为治,一本仁厚,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宋代的养老慈幼事业最为突出。其专门设施有居养安济院、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举子包、举子田等。规模之宏远,计划之周密,设施之详尽,自西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无一出其右者。

以专门收养鳏寡孤独老弱废疾的苏州居养院为例,其规划“为屋六十有五,为楹三百有十,为室三十,长廊还础,对关列序,集癃老之无子妻、妇人无夫亲者分处之,幼失怙恃,皆得全焉。籍官民畴千六百六十亩,募民以耕,岁得米七百石有奇。旁著三廪,浚二井,苞舍蔬闾食用寓具举无一辶岚,又立僧坊,主其供病给医药,死给椟,入丛塚以葬。民胥欢仰,道路歌祝,公贤明笃厚有志天下,士至于减苗斛之耗,蠲赋赏之负,严屠牛,禁网捕葺漏泽之费,增土以葬骨,其所施类如此。”宋代居养院规模之宏伟,经营之有法,可见一斑。宋代的居养院、慈幼局实为现代养老慈幼事业之滥觞。另外,蔡京为相时,曾在全国普遍设立“安济坊”,以救治贫病老人,它取意于苏轼早年在杭州以私人捐款设置的义诊“安乐坊”。宋代在医疗方面还设有惠民药局以提供义诊处方,此处方后改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为了埋葬贫病路倒无依者,宋代又有漏泽园之设。这样,从养老到慈幼,从医疗到送终,朝廷主办的慈善机构已是完备至极。

元朝最重要的发展在医疗方面。医疗救济被提升为官医提举司与广济提举司。前者是医师,后者管医疗救济。另外,在各地普设“医学”为医疗主管,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工作。

 三是明清时期民间慈善事业的兴起。
在明清之前,以捐谷赈灾、修路建桥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慈善活动早已存在。即使是在官办慈善事业鼎盛的宋元时期,私人慈善活动也不乏见。如经常为人所提及的范仲俺的“义田”,刘宰的“粥局”,朱熹的社仓等。但这些慈善活动很难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慈善事业。明末清初,在江南的武进、无锡、嘉善、太仓、昆山等地先后出现了同善会、广仁会、同仁会或善堂等民间慈善团体。它既不同于宋朝以前国家干预的慈善事业,也有异于此前出现的民间慈善活动(包括宗教的和世俗的),它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全新的非宗教性的、非宗族性的、持续性的、志愿性的慈善救济事业,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萌芽。

同善会是最早的民间慈善组织。明万历18年(1590),杨东明组织父老在河南虞城创立第一个同善会组织,它随后在江南地区流行起来。同善会大都由地方绅士举办。经费主要依赖会员捐献。每次捐献的金额,以嘉善同善会为例,从银九分到九钱不等。随着申请救助人数的增多,每次筹集的捐献已入不敷出,于是,同善会开始置办不动产——土地,以地租收入来维持同善会的运营。同善会定期举行聚会,一般是每年四次。聚会的目的有三:一是收集会员的善款;二是根据会员平时调查的情况,确定救济对象,讨论款项的具体分配;三是由主会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演,劝人行善,做安分守己的良民,共建地方“好风俗”。同善会的救济对象,首先是生活无着的孝子、节妇,其次是未被养济院收容而不愿以乞讨为生的贫老病者。这些人先要经会员推荐,再由同善会调查核实,才有资格领取善款。在同善会集会讲演结束后,有时也对听讲的贫民给予少量的施舍。

综观中国古代的慈善救济活动,我们认为,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同丰富而久远的慈善思想和由政府推动的慈善救济工作相比,中国的民间慈善事业相对滞后。即使是在民间慈善事业相对活跃的明清时期,民间慈善活动也只局限于工商业发达的江南地区。这种状况的形成与儒家思想的羁绊有很大关系。在儒家看来,个人的慈善活动与政府的仁政是不能并存的。因为个人慈善活动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政府的不“仁”,没有负起应当负担的责任。因而不是一个好政府。因此,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的中国封建王朝对民间慈善活动有很大的排斥性。早期宗教团体从事的救济活动就不断遭到非议和政府的严格监督。唐代宋憬反佛教时,就举出了孔子禁止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济民的故事。当时孔子说:“汝之民为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孔子是害怕子路得罪卫君才说这番话的。他指出了私人慈善活动可能会引起政治性猜忌。因此,宋憬据此说:“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意思是说,只要政府施行仁政,根本不需要民间的小慈。这样,在唐代以后,宗教团体的济贫工作逐渐被政府接管,民间慈善活动鲜有作为,直至明清之际江南慈善活动的兴起。

第二,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基本上是一种精英事业或富人的事业。无论是朝廷推动的慈善救济工作,还是民间慈善活动,一般都由地方上有影响的士绅或官员主办,经费来源主要是少数富人的捐献,平民百姓很少参与,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老百姓在封建社会的超经济剥削下,普遍比较贫困。即使有少数日子好过些的老百姓想捐献钱物做善事,也要以当地某位名人的名义捐献,否则是得不到承认的。也就是说,从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两方面来看,士绅等所谓的社会精英享有独占社会慈善的特权,平民的参与只能是陪衬。因此,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是很难生根发展的。另外,在家长制盛行的中国古代,一些热心公益的士绅和官吏很少采用社区组织的方式来推动慈善工作,大多是自己有钱自己来办。救济活动也主要在逢年过节或有灾情发生的时候开展。

 第三,中国古代的慈善活动基本上是一个内敛性的、封闭的系统,这与慈善事业开放性、社会化的实践特征是背道而驰的,因而制约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社会精英大多是儒学的接受者,儒家学说讲求个人修养,自我完善,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在自我-家庭-国家的链条中,始终没有社团这个概念。慈善始于家是行善的最高原则,如果有能力不先照顾家族,而行善于外,会被说成沽名钓誉。范仲淹的“义田”,宋熹的“社仓”都是为族人而设。宋代刘宰三设粥局赈济灾民,由于没有社团的帮助和支撑,最终也没有建立起永久的制度。从封建制度本身来看,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历代对民间结社都控制非常严。尽管在明清时期,士人喜好结社,但社团与社团之间很少联系。虽然政府欢迎士绅从事社区慈善工作,但是这些活动仅限于灾年开展。承平时期政府是不主张他们串连的,以免造反。清代的慈善机构大部分是“官督民办”,多少也有点这个意思。

第四,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除了救济功能外,还有社会控制的功能。这一点从明末清初的同善会看得非常清楚。嘉善同善会的条款规定:同善会以劝善为主。善款得优先发给孝子、节妇等无靠之人;其次为养济院不收,但又不愿沦为乞丐的贫老病人,所谓知廉耻者。而“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一律禁止施济。条规还列举了四种“宜助而不助”的人:一是衙门中人,因为这些人年轻时不劳而获,年老时如果贫困,只是“稍偿其孽 ”;二是僧道,因为他们不耕而食,而且可自行广募;三是屠户,因为这种人“仁心必短” ;四是败家子,因为其败坏风俗。由此可见,同善会有特别明显的道德取向。封建士绅自幼接受儒学教育,胸怀“平天下”之志,当见到社会秩序混乱、人心道德败坏、民不聊生时,总是身先士卒,匡世济民,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他们将慈善机构作为道德教化的场所,扮演了封建主义卫道士的角色,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社会控制。由于慈善组织有如此独特的社会功能,因此,即使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进一步加强的明清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也能容忍民间慈善组织的存在和发展。

第五,慈善事业对一些个人来说并非无利可图。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官办救济,还是民营慈善,因缺乏有效监督,也会出现许多贪污腐化之事。当然这不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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