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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光佛学学报创刊号 1993.12月出版 页51-84 -------------------------------------------------------------------------------- . 页51 前言 “大空”与“无始空”,前者探讨空间的极限问题,后者探讨时 间的肇始问题。在《大智度论》(以下称《智论》)有关“十八空” 的论述中,两者分列于第五与第十。由于时空的密切关联,本论文特 别将此二空合并讨论。 “大空”的内涵,大乘学者与小乘学者的见解颇有不同。小乘以 “法空”为“大空”,而大乘则以“十方空”为大空。在论证上,龙 树阐明“十方空”的主要立场,乃是以二谛为架构,一方面在“世俗 谛”上肯定空间的缘起相对实在性,而在“第一义谛”上,直指空间 的无自性。 有关“大空”的论证,除了《智论》本身的资料而外,《中论》 的<观六种品>更有重要的发挥。《中论》透过“相可相法”有关认识 形式的讨论,深入诠释空间的缘起无自性,这对于空义的贯彻而言, 确有重大价值。 “无始空”的内涵,重在澄清佛教对时间肇始问题的立场。“时 间有始”与“时间无始”两种主张,在思想史上曾有不断的对诤。龙 树阐明“无始空”时,特别重视如何正视“有始”与“无始”两概念 的内在对立性,以及此一内在对立性,所蕴含的“发生学”的心理症 结。龙树同时引进“对治悉檀”的理念,来解释佛陀何以在圣典中较 多强调“无始”的理由。 在“无始空”的论证上,《中论》的<观本际品>,也有严密的论 证,本文也将加以引述以为旁证。 第一节 “大空”的内涵及其论证 甲、大乘与小乘的“大空”概念之差异 龙树在《智论》中解释“大空”时,首先指出大乘与小乘的“大 空”概念之差异。《智论》卷三十一云: 页52 “大空”者,声闻法中,“法空”为“大空”。如《杂阿含 ?大空经》,说生因缘老死;若有人言,是老死,是人老死 ,二俱邪见。是人老死则众生空,是老死是法空。摩诃衍经 说十方、十方相空,是为“大空”。(注1) “大空”的内涵,大小乘的说法颇有差异。依小乘所特重的《杂阿含 经》说,“大空”指的就是“法空”;但依大乘的说法,“大空”指 的是“十方、十方相空”。这两者的差异,就空义的本质而言,并不 矛盾,因为两者各有发挥,而且小乘(即上引《智论》所谓“声闻法 ”)的“法空”说,实际上已为大乘的十八空说所分别吸收、消化, 因此我们首先要讨论的,只是探究两者的立论背景之不同,重点并不 在于此一差异是否蕴含任何理论上的优劣对错之比较。 甲之一、小乘的“大空”说 以“法空”为“大空”,最早见于《杂阿含经》第二九七经。 此 经含义深广,值得仔细探讨。经云: 云何为《大空法经》?所谓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谓缘 无明(而有)行,缘行(而有)识,乃至纯大苦聚集,缘生 (而有)老死者。 若有问言:彼谁老死?老死属谁?彼则答言:我即老死,今 老死属我,老死是我。所言命即是身,或言命异身异,此则 一义,而说有种种。若见言命即是身,彼梵行者所无有。若 复见言命异身异,梵行者所无有。于此二边,心所不随,正 向中道。贤圣出世,如实不颠倒正见,谓缘生(而有)老死 ,如是生、有、取、爱、受、触、六入处、名色、识、行, 缘无明有行。 若复问言:谁是行?行属谁?彼则答言:行则是我,行是我 所。 彼如是命即是身,或言命异身异。彼见命即是身者,梵 行者所无有。 或言命异身异者,梵行者亦无有。离此二边, 正向中道,贤圣出世,如实不颠倒正见,所谓缘无明行。 诸 比丘!若无明离欲而生明, 彼谁老死?老死属谁者?老死则 断,则知断其根本,如截多罗树头,于未来世成不生法。 若 比丘, 无明离欲而生明,彼谁生?生属谁?乃至谁是行?行 是谁者?行则断,则知断其根本,如截多罗树头,于未来世 成不生法。 若比丘,无明 页53 离欲而生明,彼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纯大苦聚灭,是名《大 空法经》。 .... ”(注 2 ) 此经首段说明所谓《大空法经》的“法”,乃直指迷悟因果,细言之 即为十二支缘起法。 十二支缘起法的内容包括:无明、行、识、名色 、六入、触、受、爱、取、有、生、老死。 十二支缘起就其因果关系 的时间层面而言,可披陈为三世双重因果。 十二支缘起的运作,有迷 悟二门,一为“流转门”,一为“还灭门”。 流转的定义是“此有故 彼有”、“此起故彼起”, 而还灭的定义是“此无故彼无”、“此灭 故彼灭”(注 3 )。“此”之为言因也,“彼”之为言果也,“此” 、“彼”即是“因”、“果”。 就上文所引《杂阿含经》经文而言; 经中所强调的是, 离于二边,“如实不颠倒正见”乃是转“流转门” 而为“还灭门”关键。 依经意,凡能离于“彼谁老死”、“老死属谁 者”这一类的无明之欲而生起正见(明)者, 即能归于还灭,亦即所 谓“无明离欲而生明,彼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纯大苦聚灭”。 经中所 谓“彼谁老死”, 是追问十二支缘起中的生命主体 ---- 也就是“我 ”之存在; 经中所谓“老死属谁者”,是追问老死之法的主宰是什么 。 依经意:所谓“大空法”,实即意谓十二支缘起法相应于“空”。 关于此意,《杂阿含经》第二九三经也有相同的发挥,经云: ....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所谓有故是事 有,是事有故是事起,所谓缘无明行,缘行识,....缘生老 死忧悲恼苦,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纯大苦聚灭, 如是说法。....(注4) 就《杂阿含经》的思路而言,“大空”就是“法空”,“法”是什么 呢?“法”就是缘起法:所谓“法空”,也可以说是“空相应缘起” 。 了解了《杂阿含经》的大空观,也许有人要怀疑,为什么龙树在 《智论》论文中提及“声闻法”的大空观,却引《杂阿含经》为证呢 ?是否龙树有意把《杂阿含经》判摄为“声闻法”?对此问题,笔者 以为: 第一,声闻乘的学者,在说明其思想主张时,大多以《杂阿含经 》为依据,因此龙树在论述声闻学者的思想学说时,比较方便的作法 便是引述《杂阿含经》以为讨论的重点;然而这并不意味著龙树把《 杂阿含经》看做只是声闻乘的专属经典,正如泰国人习惯吃米,当我 们讨论泰国米食的时候,并不意味著我们论断吃米的只有泰国人。 第二,龙树在其多种著作中广泛引述《杂阿含经》,可见他对《 杂阿含经》 页54 的重视。特别是他的代表作之一《中观论》,印顺还认为它是《杂阿 含经》的“通论”(注5);而本论文所论述的《大智度论》,更是 多处征引《杂阿含经》。例如论述“十八空”的初三空时,龙树也引 进《杂阿含经》的四念处法门为之说明。 由此可见,我们实无理由论断龙树在此有意将《杂阿含经》判摄 为声闻乘的专属经典。如实而论,在龙树的立场上,阿含经与般若经 同为佛说,义理相顺而一贯。大小乘的差别,重点在于宗教情操与经 典诠释上面,不是经典本身。 《杂阿含经》以“法空”为内涵的大空说,在后起的《舍利弗阿 毗昙论》中也有相近的论述。《舍利弗阿毗昙论》云: 何谓“大空”?如比丘,一切法,思惟空、知空、解空、受 空,以何义空?以我空,我所亦空。如是不放逸观,得定心 住正住,是名“大空”。(注6) 《舍利弗阿毗昙论》的“大空”说,也是以“法空”为内容;比之《 杂阿含经》,《舍利弗阿毗昙论》显然更注重“大空”的禅定化内涵 。所谓“如是不放逸观,得定心住正住。” 除了《舍利弗阿毗昙论》之外,《大毗婆沙论》的“十空”说当 中,却未见“大空”一词(注7)。同样地,汉译《大毗婆沙论》的 别译本《阿毗昙婆沙论》也未将“大空”列入(注8)。 甲之二、大乘的“大空”说 依《智论》所述,“大乘”的“大空”说,乃以“十方、十方相 空”为内涵。龙树在《智论》卷三十一中解释“十方空”的命名理由 说: 问曰:“十方空”,何以名为“大空”? 答曰:东方无边,故名为大;亦一切处有,故名为大;遍一 切色,故名为大;常有,故名为大;益世间,故名为大;令 众生不迷闷,故名为大;如是大方能破,故名为“大空”。 余空破因缘生法、作法,粗法易破,故不名为大。是方,非 因缘生法,非作法,微细法难破,故名为“大空”。(注9) 依此论意,大乘所谓的“大空”,就是“十方空”。龙树指出,“十 方”因为它是无边际的、遍在一切处与一切色的、常有的、有益世间 与众生的,没有一样事物能比它大,因此,将“十方空”命名为“大 空”。龙树认为,“十方空” 页55 之所以称为“大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十八空”中其余 的“空”,大多是破因缘生法、作法,“粗法易破”,因为因缘生法 、作法是较容易观察分析进而予以观破其自性执的,因此不及“十方 空”的细微,不能称之为大。唯有“十方空”是非因缘生法、非作法 ,“微细法难破”,因而称“十方空”为“大空”。 龙树同时指出,将“十方空”称为“大空”,尚有另一重要含义 ,《智论》卷三十一云: 问曰:“第一义空”亦能破无作法、无因缘法、细微法、何 以不言“大空”? 答曰:前已得大名,故不名为大。今第一义名虽异,义实为 大。出世间以“涅槃”为大,世间以“方”为大,以是故, 第一义亦是“大空”。(注10) 依论意可知,将“十方空”称为“大空”,这是基于“世间”(世俗 )的立场而有的命名;如果从“出世间”的立场来看,“第一义空” 也是“大空”。 如实言之,“十方空”是否称之为“大空”并不重要。真正值得 我们注意的是,大乘经何以将“十方”亦纳入空义之要项,以及龙树 如何论证“十方”与空义相应。 乙、“方”、“十方”、“方相”、“虚空法”、“虚空无为”诸 名词的厘清 在下文进一步讨论“十方空”的论证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方 ”、“十方”、“方相”、“虚空法”、“虚空无为”这几个名词的 用法做一厘清。表面上看,这几个名词同样指谓著「空间”(space) 。但严格地加以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这几个名词的用法确有差 别。 先论“方”与“方相”。龙树在《智论》卷三十一论文中对“方 ”与“方相”有如下的论述: 问曰:若佛法中无“方”,三无为:虚空、智缘尽、非智缘 尽亦所不摄,何以言,有“方”亦是常,是无为法,非因缘 生法,非作法,微细法? 答曰:是“方”法,声闻论义中无。摩诃衍法中,以世俗谛 故有,第一义中,一切法不可得,何况“方”?如五众和合 假名众生, 页56 “方”亦如是,四大造色和合中,分别此间彼间等,假名为 “方”。日出处是则东方,日没处是则西方,如是等是“方 相”。是“方”,自然常有故,非因缘生;亦不先无今有, 今有后无,故非作法;非现前知故,是微细法。(注11) 依论意,“方”指空间之全体,而“方相”指空间之部分。前者相当 于现代语“空间”(space)一语,而后者相当于现代语的“方向” (direction)与“方位”(location)。“方”的涵盖范围大于“ 方相”,由于二者指谓之范围有别,自不容混同用之。通常所谓的东 方、西方,指的“方相”。严格说来,“方相”包含于“方”而不等 于“方”。 就上引论文加以分析,我们发现龙树对于“方”与“方相”的看 法是这样的: 第一,“方”与“方相”在世俗谛上有其相对的真实性。但就第 一义谛而言,“方”与“方相”俱不可得。 第二,“方”与“方相”俱是假名,它们是在“四大造色和合中 ,分别此间彼间等”而产生的概念差别。它们不但因待于四大造色而 立名,并且“彼”“此”之为言,亦是因待而立名,因此“方”与“ 方相”本身没有独立的意义(注12)。 第三,“方”与“方相”虽然外而因待于色,内而彼此自相因待 ,但不同于色法(即物质)有变有碍,因此相似于无为法。就世俗谛 的认识而言,“方”是自然常有,非因缘生法,非造作法,无起无灭 的;是抽象的微细法,非现前知觉的。 上引论文中也提到“虚空”一语。“虚空”,依其原始的定义, 也是指谓著空间,但特别是从空间的无质碍性著眼。 透过现代语意学的分析来加以观察,我们可以确定,“方”、“ 方相”、“虚空”,三者的指谓(denotation)同为空间,不过,三 者的含意(significance)却有不同。再借用康德(Kant)的哲学用 语 ,“方”与“方相”的意含,重在空间的关系与数量(relation and quantity),而“虚空”的意含重在空间的样态与性质(modality and quality)。东方、西方、这是位置关系;全体(方)部分(方 相),这是数量差别。有色、无色(“有色”指物质,“无色”指虚 空),这是样态陈述;有碍、无碍(“有碍”指物质,“无碍”指虚 空),这是性质判断。 页57 再论“十方”一词。十方,就是所有的方位。从语意的外延上说 ,“方”与“十方”,同样是指空间之全体;不过,“方”之一词通 常出现在“单称命题”(Singular statement)之中,而“十方”一 词通常出现在“全称命题”(Universal statement)之中,举例来 说,提到“方”时,我们会这样说:“方(空间)这个东西是无法限 隔的”(单称名题);而提到“十方”时,我们会这样说:“十方的 人都共同赞叹这件事”(全称命题)。这就是“方”与“十方”的语 用差异。 关于“虚空”与“虚空无为”的语意差别,也有讨论的必要。 “虚空”的含义,在龙树著论以前,部派佛教中已有许多不同的 歧见。不过,“虚空”就其共许的含义而言,乃以“无质碍相”为主 。无质碍相,也就是非排他性。相对于“色法”(即物质,质有质碍 之义)而言,“虚空”具有不排斥色法存在的特性。在此共许的含义 之外,“虚空”的歧义主要集中在虚空究竟是“有为法”或是“无为 法”,以及“虚空”本身是否有其真实的体性两项问题上。主张虚空 是有为法的如“犊子部”,他们认为虚空是从物质的窍隙中被发现的 。是眼识身识的所缘境,因此可说是色法,也如同色法是有起灭的( 注13)。但是“说一切有部”的论师则不以为然,因为“窍隙”只是 虚空的样相之一,虚空本身以“无质碍性”为体,是遍在一切处的, 无论色法在或不在,虚空本身仍是常住不变异的,所以说虚空是“无 为法”。 质此可见,“虚空”与“虚空无为”二语,在语意上反映了不同 的思想主张。 就龙树论典的内容加以探析,我们可以对“虚空”的特性,先做 下列的综合陈述(说详下节): 第一,虚空之所以能为人类所认识,来自它的窍隙作用。人类从 窍隙作用中认识到虚空的“无质碍性”; 第二,虚空的无质碍性因待于色法(物质)而现起,因此虚空本 身只是假名,并无独立的实体; 第三,虚空虽因待于色法,但不同于色法有生有灭,有变有碍, 因而虚空在认知的意义上相似于无为法(无为法以不生不灭为义)。 有关“虚空”的这三点性质,与上引论文有关“十方空”对“方 ”与“方相”的说明是相互一致的。 页58 为了对龙树的空间观念做一充分的探究,本论文下文将就“十方 空”与“虚空亦空”,分别加以论述。 丙、《智论》中关于“十方空”之论证 《智论》中关于“十方空”之论证,重点有二,一是依于二谛, 有所立,也有所破;一是论述“方”的多重因待,但名无实。兹分述 之。 丙之一、依于二谛,有立有破 先论第一个重点。《智论》卷三十一云: 问曰:“方”若如是,云何可破? 答曰:汝不闻我先说,以世俗谛故有,“第一义”故破。以 俗谛有故,不堕断灭中;“第一义”破故,不堕常中。是名 略说“大空”义。(注14) 龙树在此指出,要正确地理解“方”的意义,必须先分辨清楚“二谛 ”的内涵。这的确是一个关键性的提示。在龙树整个思想架构中,乃 至在龙树对于佛教思想的解释体系中,“二谛”是最基本的架构。何 谓“二谛”?《中论》<观四谛品>云: 诸佛依“二谛”,为众生说法; 一以“世俗谛”,二“第一义谛”; 若人不能知,分别于“二谛”, 则于深佛法,不知真实义; 若不依“俗谛”,不得“第一义”; 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注15) 龙树意谓,“二谛”源于佛陀的教说。这从《杂阿含经》第一义空经 来看,确乎如此。“二谛”一为“世俗谛”,一为“第一义谛”,“ 谛”以审实为义,也就是如实不颠倒的认识,用现代的话说,“谛” 就是“真理”。所谓“二谛”并不是说有两种相反的真理,而是说人 类对真理的认识有“世俗”与“第一义”两个层次。所谓“世俗谛” ,也就是世俗境界中的正确认识与思维。不过,一样的世俗境界,认 识上却又有“正”,“倒”之别。 如是因如是果,这是合乎理性的, 也就是正世俗;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也是合乎理性与客观现实的 ,这是正世俗。 如果违背理性与客观现实,错乱颠倒因果,说什么种 瓜得“豆”, 页59 种豆得“瓜”,那便是“倒世俗”。正世俗就是“世俗谛”。人类的 文明成就,奠基于理性,也就是奠基于“世俗谛”。何谓“第一义谛 ”?“第一义”是圣者自证的境界,“第一义谛”就是对此圣者境界 的如实认识。严格地说,此一境界的真理,乃是“唯证相应”的,也 就是说,它是圣者依其独特的体验而认识到的宇宙人生之究极真实。 “世俗谛”是依于理性的思维言说,但“第一义谛”则超乎理性的思 维言说而为自明的理解。 在“二谛”的思想架构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二谛”之间的关系 。上引《中论》中说:“(若)不依世俗谛,(则)不得第一义;( 若)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依此则世俗谛为第一义谛的基础; 而第一义谛又为证入“涅槃”(解脱境界)的阶梯。值得探问的是“ 二谛”既为不同层次的真理,为什么第一义谛要以世谛为基础呢?这 个问题涉及的问题很多,此处只扼要说明两点: 第一,世俗谛依于理性而建立,理性有其功能,也有其限制。人 们生而运用理性来认识宇宙人生的因果秩序,由此建立世俗谛,如果 没有世俗谛所成就的认识,这个世界对人们而言将是一片混乱颠倒。 问题在于世俗谛的认识,乃是基于理性的分别作用,而理性的功能, 固然一方面提供了人类思维的逻辑一致性,另一方面也将客观世界的 内在因果秩序清晰地显示出来,不过,理性的功能有其限制,最大的 限制便是概念化的限制。概念由“抽象”而来,而在“抽象”的过程 中,概念与事实之间发生了差距。关于这一层,怀海德(A.N.White- head)曾有极深刻的反省。他指出,西方哲学家自苏格拉底、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以来,一直都忽视了概念的抽象程序,怀海德认为概念 来自我们对事物的抽象(abstraction),可是事物一经抽象,便失 去了两种性质,一是事物原来存在于空间环境中的“扩延性”----简 言之,事物本身原来所赖以存在的时空架构,一下子被“抽象法”解 消掉了。怀氏因此比喻“抽象法”好比一张捕鱼之网,鱼在水中原有 其生存的时空环境,鱼一旦入网而出水,马上就会失去它原来赖以生 存的条件:“事物”好比水中之鱼,“概念”则如网中之鱼,抽象之 网虽有得鱼之便,却有漏水之失,同理,由此抽象之网所捕获的一切 概念,事实上已非事物之如实相----“事物”之如实相是不离时空架 构的,而时空架构在“概念”及其文字化的陈述中,不易完整地予以 保存乃至还原。 怀氏更强调说,事物之存在不但有其时空架构,而且事物本身还 有一种性质,就是“联络性”(connectedenss)。怀氏指出,事物 决不是一物、一物孤立 页60 的存在,任一事物的存在无不涵摄(prehension)其他事物的存在; 因此对于任何一物,我们都不能孤立起来看,而应以一“缘会”( occasions)或“事件”(events)来看待。正因为如此,因而人类 运用抽象法所获得的“概念”,事实上已破坏了“事物”的如实相。 人类必须对此有所自觉,对“概念”的说明效力加以限制,才不会堕 入“概念”的圈套,歪曲了“事物”的真相。(注16)透过怀氏此一 解说,我们再看佛教的主张便可理解,为什么在佛教的经论当中,一 说到“诸法实相”,莫不强调“言语道断,心行处灭”;何以要说“ 言语道断”?就是因为面临著事物之变动时,言语(概念的命题化) 既有所限制,则欲体现事物之如实相,只有舍“概念”而就“现观” ----借用《易传》和《庄子》的话说,就是得“意”而忘“言”! 第二,“世俗谛”虽因理性的功能及其限制而无法充分诠显宇宙 人生的如实相,但“世俗谛”对于“第一义谛”而言却有指标作用。 龙树在《智论》卷九中曾有“指月”之喻。论云:“如人以指指月, 以示惑者,惑者视指而不视月。人语之言,我以指指月,令汝知之, 汝何看指而不视月?”(注17)此一譬喻原来虽用以说明“语”、“ 义”关系,却也可以借之说明“世俗谛”与“第一义谛”。如果没有 “世俗谛”的指引,“第一义谛”对人们而言将是不可知的空洞或神 秘。就龙树本身的思想立场而言,所谓“真理”,原只是宇宙人生的 如实相而已。对于宇宙人生的如实相,由于认识的层次不同,因此而 有“世俗谛”与“第一义谛”的差别。如果纯就理性的分别作用去观 察,所得到的即是“世俗谛”。在“世俗谛”的层面上,龙树认为, 用理性所理解的宇宙人生,乃是一切依于缘起而有;依于缘起而有的 一切,唯有“假名”,别无自体。如果进一步超越理性的功能限制, 也就是超越概念化思惟的方式,而对宇宙人生做一种如实的观照,由 此所成就的便是“第一义谛”----这种观照方式是通过禅定的修持而 超越语言文字与概念思维的,说它是“如实的观照”,也只是一种勉 强的说法而已。因为在这种“观照”(更正确地说,是“体验”)当 中,宇宙人生乃是“如其所如”而呈现(注18)。“如其所如”也就 是宇宙人生原来是什么面目,便还它什么面目,是什么就是什么。因 此,“第一义谛”的真理是自明而非概念化的,它既不是依于“能” 、“所”对立而为主观的论断,也不是依于“概念”的分别而为后设 的分析。在龙树的论典中,最能够表达出此一“如其所如”的词语, 便是“空”这个字。在观照的对境上,一样的宇宙人生,“第一义谛 ”与“世俗谛”并无差别,其所以面对同一所观境界而理解层 页61 次不同的唯一关键,乃是“世俗谛”囿限于概念化的思维,而“第一 义谛”超越了概念化思维的限制。由此可知,“第一义谛”并不是在 “世俗谛”之外另外成立的相反的真理,而是通过“世俗谛”的指引 来认识宇宙人生,而又能如实照明世俗谛之限制的真理。更进一步说 ,因为一样的“世俗谛”也有观察的深浅之别。“世俗谛”了了观察 到究竟处,不就接近“第一义谛”吗?宇宙人生之全体大用,因“第 一义谛”之照明而充分显示,这就是“第一义谛”依于“世俗谛”而 又超胜“世俗谛”的理由。正因为宇宙人生之全体大用因“第一义谛 ”而得以充分显示,所以龙树说:“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涅 槃是生命自由的最高实现。如果没有第一义谛的照明,涅槃之道又将 从何而契入?(有关“第一义谛”的内涵,另详“第一义空”。) 综上所述可知,“世俗谛”与“第一义谛”,教有别而理不二, 说虽异而境一如。但是为了佛教说法上的必要,也是为了引导众生认 识宇宙人生之真相的方便,二谛往往分别说。龙树对于“方”的真实 性,主张依二谛而做不同的理解,道理亦正在此。 依龙树意,在我们的常识世界里,方向与方位二语在地球上所指 谓的地理范围,大体而言已经是约定而俗成,不容颠倒混淆;依此而 认识言说,是“世俗谛”。譬如中国在地球的东方,英国在西方,这 是约定而俗成的。如果有人硬是要否定这约定俗成的东西方之区分, 竟说“中国在西方,英国在东方”,则将成为“倒世俗”,为“世俗 谛”所不许。并非说地球上的东西方区分不可以重新厘定,但在世俗 共许的语意约定未予调整之前,如果不能清楚地认知或表达已有的语 意约定,或是变乱此一约定,那就是“倒世俗”。同一道理,正因为 东西方的区分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语意规范,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说, 此一约定乃是究极的真实。就世俗而言,“东方”、“西方”的差别 ,毕竟只是认识的内容是否相顺于约定俗成的语意规范而已;世俗的 认识之真,因其观察的深浅不同,有时与第一义的谛理之真全然不相 干,举例言之,“中国位于地球的东方”一语,是一句约定俗成的“ 真话”,但是任何人认识了这句“真话”,并不能同时由它而通达解 脱的“真理”。 综合上述可知,“世俗谛”提供了理性的基础,俾能上达“第一 义谛”,但是,“世俗谛”的真实,仍有待不断的拓深,才能逐渐接 近于“第一义谛”的真实。在“方”法的真实性上,龙树亦因二谛而 有所立、有所破。 页62 丙之二、多重因待,但名无实 关于“十方空”的第二个论证重点,见之于《大智度论》卷十另 一段论文中,论云: 随世俗法所传,故说“方”,求“方”实不可得。 问曰:何以言无“方”?....是“方”法,常相故,有相故 ,亦有亦常。如经中说:“日出处是东方,日没处是西方, 日行处是南方,日不行处是北方”。日有三分合;若前合, 若今合,若后合。随“方”日分,初合是东方,南方、西方 亦如是:日不行处是无分。彼间此,此间彼,是“方相”。 若无“方”,无彼此,彼此是“方相”而非“方”。 答曰:不然。须弥山在四域之中,日绕须弥,照四天下;郁 怛罗越日中,是弗婆提日出,于弗婆提人是东方;弗婆提日 中,是閰浮提日出,于閰浮提人是东方:是实无初。何以故 ?一切方皆东方、皆南方、皆西方、皆北方。汝言日出处是 东方,日行处是南方,日没处是西方,日不行处是北方,是 事不然。 复次,有处日不合,是为非“方”,无“方相”故。 问曰:我说一国中“方相”,汝以四国为难,以是故东方非 无初。 答曰:若一国中日与东方合,是为有边;有边故无常,无常 故是不遍,以是故,“方”但有名而无实。(注19) 龙树在此段论文中所论证的要点有四: 第一,“方”法是“随世俗法所传”。这是再度肯定“方”法在 世俗谛上约定俗成的相对真实性。 第二,任一地点均可能成为任何方位,因为此一点的“方相”( 如东、西、南、北四方)如何,是随著相对的地理环境而移转的。中 国相对于日本是在西方,相对于印度则在东方。任一地点都没有绝对 客观的东、西、南、北方。因为世界上找不出一个绝对的地理中心点 来界定其他的地点究竟是何方位。此即论文中所谓“是实无初”。“ 初”即定位之指标也。如果以日照为指标,则所述方位仍属约定俗成 的称谓;再说地球上仍有日照所不能到的地方,那么“方相”又将如 何标明? 第三,由于任一方位均可能出现于任一地点,即论文中所谓“一 切方皆东 页63 方、皆南方、皆西方、皆北方”,因此任何方位都没有固定性与普遍 性,亦即论文中所谓“有边故无常,无常故是不遍”。因此,“方” 之为法“但有名而无实”。在人类的认识上,“方”只有概念上的认 知意义而非实际的存在体。 第四,“方”是“方相”的一个抽象的综合,离开了“方相”, “方”亦不可得。所谓“方相”,如上文所言,它是在“有边”的一 定范围内才有意义,但是宇宙之全体是无法限定范围的,如此则“方 相”无从确定,“方”亦不可得。 综合上述可知,“方”是在多重因待、相互依持、相互对待之中 ,但名无实。或者是方位因待于地理环境的相对性,或者是地理位置 因待于方位的相对性。龙树由此而论证成立了“十方空”。简言之, “十方”是无自性的缘起。这就是“十方”的真实相。 丁、“十方空”的实践性内涵 空义的内涵,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十方空”的理论性 内涵已如上述,其实践性内涵又如何?《智论》卷三十一释此云: 复次,破恶时大邪见,故名为“大空”。如行者以慈心缘东 方一国土众生,复缘一国土众生,如是展转缘时,若谓尽缘 东方国土,则堕边见,若谓未尽,则堕无边见:生是二见故 ,即失慈心。若以“方空”破是东方,则灭有边、无边见; 若不以“方空”破东方者,则随东方心,随心不已,慈心则 灭,邪心则生。譬如大海潮时,至其常限,水则旋还,鱼若 不还,则漂在露地,有诸苦患。若鱼有智,则随水还,永得 安隐。行者如是,若随心不还,则漂在邪见,若随心还,不 失慈心。如是破恶时大邪见故,名为“大空”。(注20) 龙树意谓,“大空”有一个极重要的实践性功能,就是菩萨行者修持 “慈心三昧”时,可以藉著「大空”来破除有边无边见,以防慈心转 入怀疑或虚无。印顺曾指出,空的禅定化是《中阿含经》成立以后一 个主要的潮流。依上文所引《中阿含经》以及《舍利弗阿毗昙论》对 空义的解释,确乎如此。就菩萨修习禅定的功夫而言,慈、悲、喜、 舍四无量心是极重要的修行内容。《智论》卷二十释此云: 问曰:是四无量心云何行? 答曰:如佛处处经中说,有比丘以慈相应心,无恚无恨,无 怨无恼, 页64 广大无量,善心慈心得解遍满东方世界众生;慈心得解遍满 南西北方四维上下十方世界众生。以悲、喜、舍相应心亦如 是。(注21) “四无量心”正如其立名,以无量为义,其心之所缘,广及十方。但 在修习“四无量心”的过程中,必将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十方世界究 竟是“有边”还是“无边”。追问有边、无边而随逐不已的心,龙树 称之为“随心”。随心是狐疑不决、飘浮不定的,这正是禅定的大敌 。修“四无量心”原是为了求定,但随心一现起,禅定即告破灭,不 但禅定破灭,慈、悲、喜、舍也没了。因为狐疑不决之间,心力已由 慈、悲、喜、舍心转至“随心”,慈、悲、喜、舍心被忘失了。面对 此一禅病,“十方空”正是破除有边、无边二见而消解“随心”的良 药。 龙树在论文中譬喻说,譬如海潮,有其常限,鱼儿逐潮而游,如 果不能随潮而退,必将搁浅或陷在海滩而自苦。此喻至为生动,行者 修“四无量心”,如果不能破除十方有边、无边见,则很可能在四无 量心不断扩充而即将成就之际,转入“随心”,“漂在邪见”,这是 何等可畏的差误!如果不阐明“十方空”,又如何对治此一差误? 从另一个角度说,笔者以为修习“四无量心”时,还有三个层次 的差别,也与“十方空”关系密切。《智论》卷二十云: 取众生相故有漏,取相已,入诸法实相故无漏。以是故《无 尽意菩萨问》中说慈有三种:一者众生缘,二者法缘,三者 无缘。(注22) 论文意谓,慈心有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慈心,与修行者的观空境 界密切相应。《智论》卷二十又分别释此云: 久行(慈心)得深爱乐、爱、憎及中三种众生,正等无异, 十方五道众生中,以一慈心视之,如父如母,如兄弟、姐妹 、子侄、知识,常求好事,欲令得利益安稳,如是心遍满十 方众生中,如是慈心,名“众生缘”,多在凡夫人行处,或 有学人未漏尽者行。(注23) 此处所诠释者即为“众生缘慈”。行此慈心,心中尚有十方五道“众 生相”,由于“众生相”历然在心,以“众生相”为慈心之所缘,故 名为“众生缘慈”。行此慈心者,多数为世俗的凡夫,以及部分行阿 罗汉道而尚未断漏者。这是慈心的第一个层次,也是较低的一个层次 。 《智论》又释“法缘慈”云: 页65 “法缘”者,诸漏尽阿罗汉、辟支佛,诸佛,是诸圣人破无 我相,灭一异相故,但观从因缘相续生诸欲,心慈念众生时 ,从和合因缘相续生,但空五众即是众生,念是五众,以慈 念众生不知是法空而常一心欲得乐,圣人愍之,令随意得乐 ,为世俗法故,名为“法缘”。(注24) “法缘慈”是“众生缘慈”的提升。行法缘慈者,观一切众生只是“ 空五众”,也就是说,在凡夫以为实有的五蕴(众)和合相续之我, 在“圣人”(指诸佛与阿罗汉、辟支佛)看来,只是空无自性的五蕴 和合之假体而已。简言之,圣人已超越“众生相”,通达“众生空” ;但因圣人“愍”念众生无知而求乐,遂以法界平等一味之理法为其 慈心之所缘,一方面安住于“众生空”,一方面行“法缘慈”,随顺 世俗而行诸方便,令“众生”随意得乐。因此,所谓“法缘慈”,或 与“众生空”相应,或与“法空”相应,虽与二空相应,而犹不妨行 其慈心。这是阿罗汉、辟支佛与诸佛所行的境界。 《智论》又释“无缘慈”云: “无缘”者,是慈但诸佛有。何以故?诸佛心不住有为、无 为性中,不依止过去世、未来现在世,知诸缘不实,颠倒虚 诳故,心无所缘。佛以众生不知诸法实相,往来五道,心著 诸法,分别取舍,以是诸法实相智慧,令众生得之,是名“ 无缘”。譬如给赐贫人,或与财物,或与金银宝物,或与如 意真珠,缘“众生”、缘“法”、缘“无缘”,亦复如是。 (注25) “无缘慈”是慈心的最高层次,不但超越了“众生相”,也超越了“ 法相”。“知诸缘不实,颠倒虚诳故,心无所缘。”由此所成就的慈 心,顺其论意,应即相应于诸佛的“如实智”(注26)。因为“知诸 缘不实”而“心无所缘”,正是“如实智”的写照,且《智论》强调 “是慈但诸佛有”,而“如实智”也是只有佛才具足的,由此可见“ 无缘慈”与“如实智”是彼此相应的。 综合“慈无量心”的三个层次而言,“众生缘慈”、“法缘慈” 二者由于尚有所缘之众生与法的限制,因而不及“无缘慈”之广大究 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众生慈”与“法缘慈”向上提升至“无 缘慈”时,“十方空”是不可忽视的一环节。“十方空”正是突破十 方五道众生乃至一切法的“方相”限制而入于“无缘慈”的增上缘。 甚至于也可以换个角度来说,唯有通达“十方空”,才能够入于“无 缘慈”而不会发生彷徨无依的困惑。质此可知,“十 页 66 方空”的实践性功能,在菩萨的六波罗蜜行中,确有其重大价值在。 第二节 虚空亦空的论证 甲、《中论》<观六种品>的论证 如上所述,“方”、“方相”,“十方”与“虚空”、“虚空无 为”诸名词,虽同样指涉到空间,但其语意内涵与用法却各有差别。 上文有关“十方空”部分,已就《智论》卷三十一的论述加以阐明, 本节爰就“虚空亦空”部分,特别引进《中论》<观六种品>的论证加 以讨论。 关于“虚空”,在常识看法中,总认为它有某种不可改变的实在 性。因为无论任何物质在虚空中运动,在一般的经验与观念里,“虚 空”本身似乎毫无改变。物质固然有“成”有“坏”,而“虚空”却 似乎是一直就在那儿,无成无坏。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有关 存在范畴的设定中,空间是其中被肯定的范畴之一。由于亚氏主张范 畴与存在相一致,因此空间的实在性亦被肯定。到了康德(I.Kant) ,康德根本不谈空间的实在性问题,他只承认,空间为“感性的先验 形式”(注27),亦即为现实经验之所以可能而不可少的观念预设。 康德同时又在他所谓四组“两行律”( Antinomies (注 28 ))之 中指出“空间”究竟为有限或无限之问题本身的暧昧性。康德以降, 对空间之实在性的主张,西方思想家迄今仍有多种歧见,尚未调和。 (注 29 ) 在佛教思想史上,如上文所述,龙树以前的部派佛教已对“虚空 ”的实在性发生争论。在整个争论的重点上,主要集中于“虚空”究 竟是“有为法”或是“无为法”,以及“虚空”本身是否有其独立的 体性二端。龙树在《中论》<观六种品>所提出的论证,正可以答覆这 两个问题。 《中论》<观六种品>的主题,原为阐明六大种(地、水、火、风 、空、识六种重要元素)的缘起无自性,但论证的方式,则是以一例 余,也就是把论证的焦点,集中在“空种”之上,再以此推广到其他 五大种。“空种”就是“虚空”。《中论》的论证是这样的: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页67 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有无既已无,知有无者谁?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余五同虚空。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注30) 关于本品的论证,吉藏在《中观论疏》卷第五本中有详尽而精辟的解 说与推论(注 31 )。吉藏指出,龙树在前三偈的论证重点是“以能 相责所相”(注 32 )。《中论》意谓一切事物的存在,其所以在人 类的心灵产生认知意义,乃因此一事物有其可被认识的内容或现象。 依此,如果一样事物尚未呈显其可被认识的内容或现象,我们就没有 理由在认知上说那一物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顺此前提,当“空相” ---- “虚空的现象”尚未现起时, 我们也没有理由去肯定所谓“虚 空法”(虚空法的法体)到底是存在或不存在。 《中论》此一论证,有时被误会为诡辩(注31),实则不然。依 龙树意,事物之所以被我们认识,通常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能相 ”,一是“所相”。“能相”就是事物显示出来的内容或现象;“所 相”则为此一内容或现象所显示的主体。此一认识方式,事实上早已 普遍表现在一般人的认识行为中。龙树在这里透过“能相”与“所相 ”的架构来探讨“虚空”的特性,的确有其深意。 甲之一,以“能相”责“所相”,“所相”无自体 在认识的历程上说,人类是先认识到“能相”,然后才进一步推 定有“所相”。换言之,我们先是认识到“虚空”的现象 ---- 也就 是“无质碍相”,用白话说,无质碍相就是既无质实的感觉,也不具 有空间上的排斥性的现象,然后才肯定有“虚空”的法体存在。现在 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实际上仅止 页68 于“能相”(笔者以为,这里的“能相”并不单指那些可观察、可经 验的对象,而且还泛指一切可加以陈述的对象),那么,我们就没有 理由在确定“能相”之前,或是已确定“能相”之后,又在“能相” 之外,对“所相”增加内容。这一说法并不意谓著「所相”的被认识 内容不能继读给予增进,而是说,任何有关“所相”的认识的增进, 实际上仍不出“能相”的范畴。同理,在“虚空”的认识上,我们对 它的认识既由它的“能相”,亦即“无质碍相”而来,那么,如果离 开了“无质碍相”,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无质碍相”的“所相”,亦 即“虚空法”(虚空的法体)做更多的内容增加?我们只要仔细思索 一下就可发现,虚空的“能相”亦即“无质碍相”是从何而来的。一 般而言,第一个被发现的虚空现象是“窍隙现象”,第二被发现的虚 空现象则是物体的运动。由于前者所以知有空间;由于后者所以知道 虚空无质碍。吉藏对此也曾有一段精辟的解说,颇能发明《中论》的 深义: 问,何者是空相?答,空有二种相:一标相,二体相。如见 柱有,知柱外即无,因有知无,有是无家标相;二者除柱故 得柱无,柱无之处为空体相。然此二相,俱由于柱。若尔, 柱有故,可得有空;若未有柱,应未有空;又空与柱俱,柱 既无常,空亦应尔也。(注34) 吉藏意谓“虚空”有两种现象,一是从物体之“有”(如“柱”)而 对衬出来的“无”,此时的虚空其实也就是“窍隙”,窍隙是虚空的 “标相”。另一是从物体之运动所显示出来的空无,以柱为例,“柱 无之处为空体相”。如果没有柱子的运动,我们只能看到窍隙现象的 虚空;有了柱子的运动我们才又更进一步认识到柱子原来所占有的地 方也是空无,这个由于柱子的运动而显露出来的虚空现象,是虚空本 身更真切的现象说明,也就是无质碍相,所以吉藏称之为“空之体相 ”。无论是“标相”或“体相”,吉藏强调“然此二相,俱由于柱” ,亦即两者都离不开物质的对衬现象。如此说来,如果离开了物质的 相对存在而肯定有独立不变的虚空法体,那就违背了认识的条件所赋 予的内容,因为事实上是“空与柱俱,柱既无常,空亦应尔。”这也 正是龙树在上引《中论》偈中所说的:“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因为未有“能相”,则无从知有“所相”,“所相”一旦成为可知 ,则已是“能相”。此一论证方式,用吉藏的话说,叫做“以能相责 所相”(注 35 )因为“所相”本身只是“能相”所形容的对象而已 ,“所相”本身是不是独立的实体?是不是还有更多的内容? 页69 这些问题对于人类的理性认知而言,都必须回到“能相”上来回答。 人类只能断言“能相”所提供的内容,而不能断言“所相”本身,否 则便是理性的僭越。因为“所相”本身是否在“能相”之外还有其他 的内容,这是人类的理性架构无法僭越的自明法则。由此进一层推论 ,虚空的“能相”是“无质碍相”,无质碍相是从物质的运动中对衬 出来的,无质碍相之外,虚空的“所相”根本无从显示,因此,如果 有人要断言,虚空的法体本身是独立而不变的存在,这种断言可说是 毫无认知意义的了。此所以龙树在上引《中论》偈中说:“若先有虚 空,即为是无相;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因为离开“能相”而 谈“所相”,就如同未经定义的概念一般,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罢了 ,对于人的认知而言,又是什么存在不存在的意义可说呢? 甲之二、举“所相”破“能相”,“能相”无自相 顺著上文的论证,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不但“所相”无自性 ,而且,“能相”也没有“自相”。龙树论证:“于无相法中,相则 无所相:‘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引同前)龙树意谓所谓“能相”,既不能用以形容 那不可形容的“无相法”,而对于已经“有相”的事物,也无所用其 相。离开此“无相”与“有相”二者,“能相”也没有它独立自存的 意义。此一论证,举例更易说明。譬如红色,红色之于红色的玫瑰, 红色是“能相”,而玫瑰为“所相”。但此一“能相”却不是独立自 存的,因为红色的玫瑰除了“红色”这个能相之外,还有它的枝干花 朵,还有它的品种属性,还有它的生长环境,相对于这种种,“红色 ”也只不过是这种种条件所反映出来的现象之一罢了,甚而只要灯光 改变,假设换成水银灯,则玫瑰的红色立即反映成紫色;再说,当玫 瑰凋谢之后,红色的花瓣更不知要转变成多少颜色。这是“能相”无 自相的具体证明。因此,无相之法固然用不上“能相”,就是用得上 “能相”的事物,因为“所相”的事物本身还有太多的成就条件(事 实上这些成就条件同时也是转变条件),因此,“能相”本身根本也 是无自相的。用吉藏的话说,这叫做“举所相破能相”(注 36 )。 因为先不考虑“所相”本身是否实在,而“能相”本身实无自相可得 。 页70 甲之三、“能相”、“所相”,相待而破 也许有人要质问,举“能相”破“所相”,举“所相”破“能相 ”,因为“能相”、“所相”两不独立,这也可以成立,但是,“能 相”与“所相”是“相待”而有这样的说法成立吗?上引《中论》偈 语“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此处的 “相法”就是“能相”,“可相法”就是“所相”。龙树意谓“能相 ”、“所相”固然是相待而有,但也是相待而无。因为如果“能相” 无自性,“所相”无自性,那么,两个零加在一起怎么会等于一呢。 虽有相待的作用,却不是绝对的;拿前面所举的命题形式来说,一般 常识上的看法总以为只要是一个完整的命题,便可以提供一个完整的 定义,实则不然。举例言之,“虚空是无质碍相”一语,看似完整, 实际上此一命题如果要充分给予说明,还必须说明“无质碍相”是什 么,而说明“无质碍相”时,又得说明“无质碍相”的实例,于是实 例的命名、类比关系乃至此一实例的相关事项,几乎一延伸就要涉及 到无穷无尽的未界定物。这也就是说,从“能相”与“所相”两方面 相待而成立的命题,仍是不完整的命题。一般人最大的迷信之一,便 是以为言语可以说明一切真理与奥秘,殊不知“言无言,终身言,未 尝言;终身不言,未尝不言。”(注 37 )所谓“意在言外”、“得 意忘言”(注 38 ),言语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任何命题所表达 的,都只是有限的因果关系或现象。在“虚空”这个命题上,既不能 由“无质碍相”而证成虚空法体独立自存,也不能由虚空法体的设定 而证成“无质碍相”有其离物质而自明的意义。有关“能相”、“所 相”的关系,龙树所著《十二门论》的“观相可相门”,以“非一非 异”来论证它也有清晰而确切的说明。 由上论证可知,虚空是缘起而无自性的;“无质碍相”是因待于 物质的质碍相而显露出来的,而“能相”又是因待于“所相”而为“ 能相”的。重重因待,也就是重重的缘起无自性 ---- 特别值得留意 的是,当我们说某一法是“缘起无自性”时,我们并不否定此一法的 存在,反而是从本质上指出此一法的存在的真性 ---- 也就是无自性 罢了。以虚空为例,当我们说虚空也是缘起无自性时,我们并不否定 虚空法,而是如实地指出,虚空法是一无自性的存在,无自性的存在 ,说它是“无”吧,它有因有缘有果(如虚空有容受作用),岂能说 是“无”?说它是“有”吧,它无有自性,亦无形象质碍感觉可得, 又岂能说 页71 是“有”?因此龙树在上引《中论》偈语中说:“若使无有有,云何 当有无?”虚空的本性,根本已超越了“有”、“无”。进一步说: “有无既已无,知有无者谁?”如果“有”、“无”二见都已破除, 那么,又有谁是这个“知有知无”的主体呢?这个能知的“我”,又 何尝不是缘起无自性呢?以一例五,所以地、水、火、风、识五者亦 同此理。 归纳言之,龙树对“虚空”的看法是这样的: 第一,虚空恒因待于色法而存在,非有亦非无; 第二,虚空就其因待于色法言,并非不生不灭的“无为法”;就 其空无自性而不可破不可坏、不生不灭言,又非生生灭灭的“有为法 ”。 也许有人要问,“虚空无为”不是佛教的通说吗?为什么否定“ 虚空无为”呢?简单地说,“虚空无为”一语如果只是表显虚空的空 无自性,这一名词是可以被龙树认可的;问题在于“虚空无为”一词 ,在部派佛教一部分的看法中,竟成了另一种实在化的名词,就此而 言,龙树自不许虚空外于缘起而别为所谓“无为”之实在。 也许有人还要质问,为什么关于龙树对虚空的看法,要用“非有 、非无”、“非有为、非无为”来作答,这种否定的说明,岂不等于 什么都没有说到吗?其实这种“遮诠”的方式,正是龙树学的特色之 一。龙树之所以使用遮诠,一则为了超越言语的缺陷,一则正是显示 假名的妙用。有时用“遮诠”,反而比“表诠”更易于如实地表达事 物的真相。 乙、方法学上的重要启示 在上文的讨论中,笔者曾指出龙树应用“能相”与“所相”的关 系来指陈虚空的缘起无自性。笔者以为龙树此一论证,在方法学上有 其极重要的启示,值得深究。 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能相”与“所相”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逻辑系统中的“主宾式命题”(Propositions of subject-predicate from)正相一致,而“主宾式命题”为人类思想的主要基础。在传统 逻辑分析中,主宾式命题中的主词(Subject),通常意指事物之“ 本体”(Substance),而宾词(Predicate)通常意指事物之“属性 ”(Attribute)。此中“能相”、“所相”与主宾式命题的类似性 ,以及主宾式命题所蕴含的形上学取向,笔者以为略可表示如下: 页72 ┌──────┬───────┬────────────┐ │例句1 │贝多芬 │ 是十九世纪的作曲家。 │ ├──────┼───────┼────────────┤ │例句2 │虚空 │ 是无质碍相。 │ ├──────┼───────┼────────────┤ │能相-所相 │所相 │ 能相 │ ├──────┼───────┼────────────┤ │主宾式命题 │主词(Subject) │宾词(Predicate) │ ├──────┼───────┼────────────┤ │本体-属性 │本体 │ 属性 │ ├──────┼───────┼────────────┤ │共相-殊相 │殊相 │ 共相 │ └──────┴───────┴────────────┘ 从上表可以观察到很多形上学问题的解决之道,但这不是本论文的主 题所在,暂不多谈。兹从空义的立场上,就“主宾式命题”在一般人 的思考习惯上所蕴含的两大盲点,应如何加以破除,略论如下: 乙之一、从“属性”推想“本体”的盲点 在人类的认知行为中,我们经常经由“主宾式命题”来认知事物 的特性。譬如上表中的例句1与2。例句1与2原为客观之陈述,且主词 与宾词亦相互一致。但以例句2为例,人们往往从较抽象的宾词陈述 中,推想一抽象的主词存在。如上文所述,“虚空”原为因待于色法 而被认知的存在,“无质碍相”即为其属性,但人们往往由此推想虚 空有其独立自存之法体。其实,对于同一认知对象,我们固可以发现 种种相关属性而加以陈述,但我们必须清楚把握到一点,即我们对于 此一认知对象“主体”的认识,绝不能超出我们对于此一认知对象的 相关“属性”的了解。问题往往出在,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到更多的“ 属性”之前,我们已假定且推想此一认知对象为一独立的“主体”, 并且尚有其他属性。如果整个假定与推想仅止于此,那还没有什么问 题,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把假定或推想的“属性”给予现实化。亦 即在“虚空”一论题上,把“虚空”从“无质碍相”的属性中,扩大 为独立不变性。当我们论证“虚空亦空”时,我们并不否定虚空为“ 无质碍相”,但我们必须暂时中止所有在“无质碍相”之外有关虚空 的假定与推想。阐明“虚空亦空”,正是为了避免此一从“属性”推 想“本体”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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