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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1) |
 
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① 圣龙树菩萨 造颂 僧成大师释 观空法师讲授并校正修改 任杰译汉 科 判 ① 宗喀巴大师对龙树菩萨的《中观根本慧论》造《正理海》大疏,僧成大师以《正理海》文字浩瀚,初学者有望洋之叹,因而就《正理海》大疏提纲挈要,撮取它的文句玄旨以成《宝鬘论》。中国佛学院的学员释常浩(文革中还俗后名任杰),在他的亲教师观空法师指导之下译出,全文最初发表在(现代佛学)杂志上。 中论文句释科分四: 观缘品第一甲一,名义甲二,翻译敬礼甲三,正释论文分三: 乙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 乙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分三: 丙一,示缘起自性空分二: 丁一,正示分二: 戊一,略示二无我分二: 己一,观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分二: 庚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分二: 辛一,破四边生 辛二,破他生违教之铮分二: 壬一,断诤 壬二,答难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分三: 辛一,总破缘有自性分二: 壬一,破由能作故执为缘分二: 癸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 癸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壬二,破由作案故执为缘 辛二,别玻四缘有自性分四: 壬一,破因缘的相 壬二,破所缘缘的相 壬三,破等无间缘的相 壬四,破增上缘的相 辛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观去来品第二 己二,观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实有自性分二: 庚一,广释分二: 辛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分四: 壬一,观所作已而破分二: 癸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分二: 予一,牒诤 予二,答难分二: 丑一,去时有去二语一有去义, 一即无去义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癸二,破去的时间 癸三,破不去的住 癸四,破返回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 癸一,观去者与去’异已而破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辛二,总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庚二,略结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 癸一,牒诤 癸二,示答分二: 子一,破见的三法分二: 丑一,破能见者分二: 寅一,破眼是见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于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法我分三: 癸一,破色蕴有自性分二: 予一,破异体因果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似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轨则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界上法我分三: 癸一,破空界有自性分三: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子二,破有体无体 子三,总结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癸三,呵责有无边见 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①分三: 壬一,破能依杂染分三: 癸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分二: ① 能立:因。 子一,破前后生 子二,破同时生 癸二,总结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生住灭品第七壬二,破生住灭三相有自性分三: 癸一,破有为有自性分二: 子一,破总相分二: 丑一,总破分三: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 寅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 寅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分二: 卯一,出遇 卯二,破救分二: 辰一,破第一救 辰二,破第二救分二: 已一,牒救 已二,破救分二: 午一,破喻 午二,破义 丑二,别破分三: 寅一,破生有自性分三: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 卯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 卯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寅二,破住有自性 寅三,破灭有自性分五: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 卯二,观是否住已而破 卯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 卯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 卯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子二,破别相 癸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 癸三,断违教之诤 观作者及业品第八 壬三,破业因与作者有自性分三: 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二: 子一,破顺品的作用 于二,破违品的作用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本住品第九 庚二,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 辛一,正释分二: 壬一,牒诤 壬二,答难分三: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三: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予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癸三,断诤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分二: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三: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三: 予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分二: 丑一,破自性一 丑二,破自性异分二: 寅一,破所立宗分二: 卯一,应不观待 卯二,应不合会 寅二,破能立因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 予三,总结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观前际后际品第十一 壬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因①分二: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分二: 予一,破流转有自性分二: 丑一,破流转初中后三分 丑二,破生死前后同时分分三: 寅一,总示 寅二,广释分二: 卯一,破前际 卯二,破同时 寅三,略结 予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自作他作品第十二 癸二,破有苦之因分二: 子一,正破苦有自性分二: 丑一,立宗 ① 因:能立。 丑二,示因分二: 寅一,破自他各别作 寅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予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行品第十三 己二,示有为法自性空分二: 庚一,正示分三: 辛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 辛二,断诤 辛三,破封经义之异释分二: 壬一,破误解经义 壬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分二 癸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 癸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 观和合品第十四 庚二,破有为有自性之能立分三: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分二: 壬一,正破分二: 癸一,立宗 癸二,立因分二: 子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子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壬二,示由彼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观自性品第十五 辛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分二: 壬一,破有为法有自性分二: 癸一,破能立分三: 子一,正破能立的理 子二,示由此理遮其余三边 子三,破执呵见 癸二,示违教理分二: 子一,违教 子二,违理 壬二,示许有自性者不离边执 观缚解品第十六 辛三,破缚解有自性分二: 壬一,正破分三: 癸一,破流转涅盘有自性分二: 子一,破流转有自性 子二,破涅盘有自性 癸二,破缚解有自性分二: 子一,总破 于二,别破分二: 丑一,破系缚有自性 丑二,破解脱有自性 癸一,断造作唐劳无益过 观业品第十七 壬二,破缚解有自性之能立分二: 癸一,牒诤分二: 子一,建立善不善 子二,离断常之理分二: 丑一,疑问 丑二,答难分二: 寅一,由许自续离断常 寅二,由许不失法离断常分二: 卯一,破他宗所答 卯二,自答分三: 辰一,略示 辰二,广释 辰三,总结 癸二,示答分三: 子一,业无自性故离断常 子二,破案有自性分二: 丑一,示能破分二: 寅一,若常则有非所作过 寅二,有异熟无穷过 丑二,破彼之能立 于三,引喻示业虽无自性而有作用 观我法品第十八 己三,趣入真性之轨则分五: 庚一,正示分二: 辛一,抉择见 辛二,由修①灭除过患之次第分二: 壬一,灭除过患之次第 壬二,得解脱的轨则 庚二,断违教之诤 庚三,导入真性之次第 庚四,真性之体相 庚五,示于真性定须修习 观时品第十九 己四,示时自性空分二: ① 此处略去“无我”二字。 庚一,正示①分二: 辛一,总破时有自性 辛二,别破自他部所许 观和合品第二十 庚二,破时有自性的能立分二: 辛一,破时是果的俱有缘分三: 壬一,破果从因缘和合生分三: 癸一,破果在和合之后而生 癸二,破果与和合同时生 癸三,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壬二,破果唯从因生分二: 癸一,破因果体一 癸二,破因果体异分二: 予一,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 子二,破因有自性 壬三,破果从因缘和合再生 观戍坏品第二十一 辛二,破时是果成坏的因分二: 壬一,破生灭有自性分二: 癸一,破所立分三: 于一,观察是否俱有已而破 子二,观察依何有已而破 予三,观察是否一异已而破 癸二,破能立分二: 予一,示现见非能立 于二,示彼能立分二: 丑一,破成坏从同不同类生 丑二,破有为法从自他生 壬二,示若许生灭有自性应有断常的过失 观如来品第二十二 已五,示三有相续自性空分二: 庚一,破如来有自性分四: 辛一,正示分三: 壬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二: 癸一,破如来有实体 癸二,破依蕴有自性分二: 子一,正破 予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壬二,破所取有自性 壬三,总结 辛二,示如来非生邪分别之处 辛三,示执邪分别的过失 辛四,由此理类知余法 观颠倒品第二十三 庚二,破烦恼有自性分二: 辛一,正破分五: 壬一,以缘起因破 壬二,以所依无自性的因破 壬三,以因无自性的因破 壬四,以所缘无自性的因破 壬五,以其余的因无自性的囚破分二: 癸一,破贪嗔的因有自性 癸二,破痴的因有自性分三: 子一,破颠倒有自性 子二,破有颠倒者有自性 子三,观察有无颠倒境已而破 辛二,破救 观圣谛品第二十四 丁二,断诤分二: 戊一,观圣谛分二: 己一,牒诤 己二,答难分四: 庚一,示未通达缘起之诤分二: 辛一,正示分二: 壬一,示如是兴诤是未了达三法 壬二,示未通达二谛分五: 癸一,示二谛的体性 癸二,若不知二谛即不能了知经义 癸三,佛说二谛的所为 癸四,倒执二谛的过患 癸五,二谛甚深难知故佛最初末说法之理由 辛二,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别 庚二,示空即缘起义 庚三,他宗一切建立皆不应理分三: 辛一,不能建立四谛及知苦等 辛二,不能建立三宝和作用等 辛三,不能建立世间和出世间的名言 庚四,若见缘起真性即见四圣谛真性 观涅盘品第二十五戊二,观涅盘分二: 己一,牒诤 己二,答难分四: 庚一,示他宗不能建立涅盘 庚二,明自宗所许涅盘 庚三,破涅盘实有分三: 辛一,破涅盘有四边分四: 壬一,破许有边 壬二,破许无边 壬三,破许亦有边亦无边 壬四,破许非有边非无边 辛二,破证涅盘者有四边 辛三,成立生死与涅盘义 庚四,断诤 观十二有支品第二十六 丙二,由未通达缘起与通达缘起而有流转与还灭之理分二: 丁一,流转缘起 丁二,还灭缘起 观见品第二十七 丙三,若通达缘起则恶见自息的理由分二: 丁一,说明十六种恶见 丁二,通达缘起则不住恶见的理由分二: 戊一,通达名言中缘起如影像则不住恶见分三: 己一,破依前际后际所生的第一类四见 己二,破依前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 己三,破依后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 戊二,通达胜义中息灭一切戏论则不住恶见 乙三,念大师恩德而申敬礼 甲四,结尾义分二: 乙一,由何阿阇黎作 乙二,由何译师翻译 正 文 观缘品第一 法界空中恒放出,辨法是非正法光, 遍知所知净智焰,众生方慧莲花友, 尽所有际作胜火,燃烧三有诸稠林, 破除疑板胜日辉,愿日亲教恒增胜。 贪离而饰妙庄严,嗔断而持锋利剑, 痴尽而捧妙经函,敬礼胜者妙吉祥。 谁身众实所庄严,如绿宝山星罗布, 观者无厌悦意母,敬礼本尊绿度母。 敬礼圣者妙吉祥童子。 甲三、正释论文分三: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三、念大师恩德而申敬礼。 乙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 于谁敬礼?谁说缘起圆满大觉是诸说中第一者,即于彼前敬礼。彼如何说?即开示在圣者根本智前无刹那灭之灭,无成为一法之生;无前相续断之断,无相续之常;无从远处来,无从近处去;非义异,非义一的真如,能诠所诠等戏论寂灭,生死无余苦恼寂灭的涅盘。何人敬礼?即龙树。何时敬礼?造论之先。为何敬礼?为自己随顺正士行;如开示所化众生于佛生净信。龙树在造论之先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有法)⑴是有所为⑵,为令了知大师超胜其余诸说法者已,于佛生清净信心故⑶。 乙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分三:一、示缘起自性空;二、示由通达缘起与未通达缘起即于生死中流转和还灭之理;三、示通达缘起则恶见自行息灭之理。 丙初分二:一、正示;二、断诤。 丁初正示分二:一、略示二无我;二、广释二无我。 戊初略示二无我分二:一、观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观察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有自性。 己初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 庚初分二: 一、破四边生;二、断破他生违教之诤。 辛一、破四边生 问曰:若谓先说“不灭亦不生]如何是缘起离八边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余灭等易破。今立破彼之宗云:内外诸有为法(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有从自生,否则犯再生无义和生无穷过故。又(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从他生,否则应从一切生一切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不从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别破从自生和他生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皆不从无因生,否则有一切功用应成无义故。 辛二、分二:一、断诤;二、答难。 壬一、断诤 有部诸实事师云: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应理,无因生之说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说“非从他”一语,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说诸有为法是从有自性的四缘而生故。缘有四种,即因缘、所缘缘、等无间缘、增上缘,更无第五缘,是故破他生者违佛教义。 壬二、答难 诸有为法的自体(有法),在自⑷未生时,于缘⑸等中应非有,因为尔时未现见故。若许自未生时于缘等中非有,则他生应非有自性,因为自未生时于缘等中自体非有故。又彼(有法),在缘未成时,于缘等中应非有,若在彼缘中有⑹,应成无因故。若许未成时缘中无有芽,则不从缘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缘等未成时自体非有,是故破他生并不违佛教义。何以故?若实有从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分三:一、总破缘有自性;二、别破四缘 有自性;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辛初分二:一、破由能作故执为缘;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 壬初分二: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癸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 有分别者问曰:由缘成办作用,由作用而生识。答曰:作用若是实有,应不具缘,作用非实有故。没有不具缘的作用,否则,果应从无因生故,因此实有作用不能生识。若谓由缘即能生识,则眼等(有法),在胜义中非缘,因为不具作用故。问曰:作用在胜义中有?答曰:胜义中不具作用,胜义中无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有云:何须观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说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识故,因此许眼等为缘。若尔:眼等(有法),在识未生以前,应为缘,因为由具有生识的作用即建立为缘故。 壬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问曰:种子是芽的缘,因为依种子为缘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时无体,则种子不能有自性地为缘,芽尚无有,种子又为何法的缘耶?又芽在因位时有自体亦不应为缘,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须用缘呢?用缘无义故。 辛二、别破四缘有自性分四:一、破因缘的相;二、破所缘缘的相;三、破等无间缘的相;四、破增上缘的相。 壬一、破因缘的相问曰:因缘有自性,因为有它的相故——能成办果是因缘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缘的相,然不可说有自性,因为果法在因位时有、无、亦有亦无皆不成有自性故。如是以因缘有相遂许因缘有自性不应道理。 壬二、破所缘缘的相问曰:所缘缘有自性,因为是生识之处故。答曰: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抑在缘所缘境以前未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若如第一,此识(有法),应当说是无所缘,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故。若如第二,此识(有法),缘虑云何有自性,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无故。 壬三、破等无间缘的相问曰:等无间缘有自性,因为种子无间灭即是芽的等无间缘故。答曰:种子无间灭是芽的等无间缘不应道理,因为芽等法未生以前种子不能灭故。若谓种子已灭,减法则应不能为芽的等无间缘故。 壬四、破增上缘的相问曰:增上缘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缘故。 答曰:诸有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为汝⑺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无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一、问曰:缘有自性,现见从纱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云何有自性地从纱缘而生呢?应不生。因为在彼纱等缘中本无布故,彼纱等缘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无布故。问曰:缘中虽无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从彼等缘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从非缘生? 二、问曰:缘与果之体是异者诚如汝说;但果即是缘之自体故无过。答曰:缘等(有法)自体非有自性,是于自己众多支分上假安立故。若许缘等自体无有自性,那么彼果等(有法)应如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诸缘自体非由自性有故。若许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则缘的有自性之果亦无。问曰:如此,则果是非缘的自体。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缘的自体,亦不须是非缘的自体,如由不是布的自体亦不须是草的自体故。 三、问曰:果虽不是缘非缘的自体,但是,缘及非缘二种决定各有自性,如从芝麻出麻油不出酥油,从酪出酥油不出麻油,沙则酥油和麻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⑻(有法),缘及非缘应非决定各有自性,因为缘及非缘之果皆无自性故。 观去来品第二 己二、观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实有自性分二:一、广释;二、略结。 庚一、广释分二: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总破所作及作者 中有作用。 辛一、分四:一、观所作已而破;二、观作者已而破;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观作用已而破。 壬一、分二: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 癸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 问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无灭等义,今请别说于缘起中破去来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须于三时中随一而有,且说已去时中不去,由于去的作用是现在时,已去时去的作用已灭故。未去时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现在时,未去时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则正去时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子一、牒诤 问曰:正去时有去,因为欲往何处时有举足住足的动作,即是有去,彼动作只是正去时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难分二: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 一即无去义;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有太泛的过失。 丑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一即无去义 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若在“去时” 一语中有,则去时即成无去的作用故。若谓去的作用在后一语“去”字中有,如此则承认“去时去” 一语的后一个“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时即无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已在“去时去”一语的后句“去”字中有故。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若去时去前后两句义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则有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脚应同时有安立与去两个异体的作用,因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为去时;又由谁补特伽罗往彼道去,故有两个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许有两个作用,那么彼天授(有法),亦应成两个去者,因为有两足的补特伽罗的右脚有两个异体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无去者即不应有去故。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问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为与去者异体的去法本来没有故。若谓有,则去的作用应不待去者而有,而实不然,因为若无去者则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离去的作用故。除去者与非去者外更无第三者去,无有是事故。间曰:余二⑼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说去者有自性地去不应道理,因为若无去的作用即不应成为去者故。若谓“去者” 一语即含有去的作用;那么汝宗许“去者” 一语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则‘去”的一语中,应成无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汝许这个作用已在去者一语中有才许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舆去两语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足应成两种异体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显示去者;及由成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一、破初去的发足;二、破去的时。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问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发足而去故。答曰:无论何时发足而去皆无自性,已去时无去的发足,未去时亦无去的发足,正去时去的发足亦非有自性故。发足去时无自性,因为在去的发足以前,住的时候既无正去的去时,亦无已去。在来去时更无去的发足故。 癸二、破去的时间 问曰:三时中虽无去的发足,但三时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应分别执为实有自性,因为于三时中皆不见去的发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问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无自性,因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与不去者别无第三者住故。问曰:初因不成,由于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为无去则不成去者,去舆住二种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时有故。 癸四、破返回 问曰:有去,有从去返回故。答曰:去时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时无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彼二中无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无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问曰:住有自性,因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从住返回故。 答曰:去、将住和从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与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发足以及从去返回等犯同类过失故。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玻;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己而破 问曰:去者与去有自性,现见天授迈步故。答曰:不应说彼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一,亦不应说去与去者有自性地体异。何以不应说呢?若说体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体,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体异,应成无去者的去,与无去的去者,于是可许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异故。去、去者(有法),应无自性,彼等有自性体一和有自性体异皆非有故。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问曰:无有前过,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处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显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为一个去者不应有两个去法故。 辛二、总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时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时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三时中去,无有是事故。 庚二、略结 去、去者和所去之处(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观察时不可得故。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 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尝、能触和能了别等为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于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么眼是见的自体呢?或非见的自体呢?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问曰:眼根非见者,我或识是见者。答曰:我或识(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见者,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释见者无自性故。又见者(有法),由不离见,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见者与否,非有自性地观待见故。见者(有法),离见非有汝,⑽汝须观待见而有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问曰:虽无见者,但所见与见是有的。答曰:所见与见应无自性,因为见者无自性故。问曰:所见与见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说依眼及色生识。答曰:此非《中论》本文⑾,识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见与见无自性故。若许识等四法无自性,则取等亦无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尝、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癸初分二:一、破异体因果;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 似。 子一、破异体因果 问曰:虽破根等,但蕴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种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则果色应成无因,但任何时处皆非有无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无自性,即果色的因亦无自性,因为若离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则成无果因,但无果的因终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种中有果色耶?抑无果色耶?若如第一谓有果色,则四大种(有法),应不能为色果因,因为四大种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谓无果色,则四大种(有法),亦非有自性地为色的因,因为四大种中无有果色故。问曰:色因虽然没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为果色,无因故。在破无因生时曾两次说:“唯不应、不应”(有法),是有意义,为令了知无因生果之见最下劣故。又于有对无对等色皆不应分别⑿,因为色无自性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非有自性地相似,因为果色与四大种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亦非不相似,由于果色是四大种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受、想、行、识等诸有为法(有法)亦无自性,由成立色无自性故; 受等诸法与色相同故。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中观师在论辩中立:【由自性空故色无自性一之时,诸实事师设若答以“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等语,皆非正答,因为能立与所立相同故。又讲空性时,若有弟子出过云: “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气彼诸诤论皆非真能出过,由于能立与所立相同故。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界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呵责有无边见。 癸初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体无体;三、总结。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问曰:界有自性,因为佛告大王,当知此士夫补特伽罗是六界所成故。 答曰:经中虽先说地界,而此论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为世间共许虚空为空,不许余界为空,为了由世间共许之理,成立不共许的义,故云“先说虚空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为虚空相,因为在虚空相的能相——无质碍之前,无有少许虚空故。设若在能相——无质碍之前有虚空,那么虚空则成无能相。其实不尔,因为于任何时处皆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法故。能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于何处转,因为在无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无能相处,能相不转,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故。有能相处,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转,彼中不复须要能相转故。除有能相与无能相外,更无别处有能相转,无有是事故。所相非有自性,因为能相转无自性故。能相亦非有自性,因为所相无自性故。昕相应非有自性,能相转无自性故。若许所相无自性,则能相——无质碍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体无体 毗婆沙师说云:空界是有体。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陆地为有体,因为能相与所相皆无自性故。此理决定,离能相所相的有体法并非有故。经部云:空界为无体法是有自性。答曰:空界(有法)为无体法非有自性,因为有体法无自性故。问曰:有体与无体皆有自性,因为有了知有体无体之补特伽罗故。答曰:了知有体无体的补特伽罗(有法),本无自性,有体、无体和亦有体亦无体皆无自性故。云何亦有体亦无体是无自性?有体与无体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总结 空界(有法),彼为有体、无体、所相和能相皆无自性,彼等诸义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其余五界(有法),亦无自性,与成立空界无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责有无边见 诸邪见劣慧(有法),暂时不能现见所应见的息灭戏论及涅盘,由见诸法为有自性及断灭无故。 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⒀分三:一、破能依杂染;二、破生住灭三相; 三、破业因与作者。 壬初分三: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二、总结;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初分二:一、破前后生;二、破同时生。 子一、破前后生 问曰:蕴处界有自性,因有能依杂染故。答曰:若贪有自性不越二种轨则而有,即先有贪者后有贪,或后有贪者先有贪。若如第一,先有贪者后有贪,则因先有贪者而无贪,因为若在贪之先,有无贪的贪者,即应依彼贪者而有贪,如此应成先有贪者后有贪。但是,无有离开贪的贪者故。若如第二,后有贪者先有贪,则无贪者云何有贪?以无所依,则能依非有故。问曰: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贪者亦无自性,贪者之先有贪或者无贪皆与破贪之先有贪者或无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时生 问曰:贪与贪者同时俱有。答曰:贪与贪者有自性地同时生起不应道理,因为若是有自性的同时生起,则贪与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一体呢?或异体呢?若如第一体性是一,即无同时俱有,何以故?彼与彼自己非同时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亦不应为同时俱有。若谓虽只一个亦是同时俱有,那么无体的一头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又若谓虽是有自性的异体而是同时俱有,则无体各别而住的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若谓有自性的异体上亦有同时俱有,那么贪与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时俱有,因为若是有自性的体异,固是同时俱有,但是,非有自性的体异故。若谓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体异,那么贪与贪者(有法),何故分别说为同时俱有?如是分别不应道理故。间曰:单独之异,则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此所贪之境,为了欲成此义而许同时俱有。答曰:那么,为了成立同时俱有,又必须许自性体异,因为单独一个,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着所贪之境故。又贪 ⑴ 此是[前陈]。 ⑵ 此是[后陈]。 ⑶ 此是[因]。 ⑷ 自:如芽。 ⑸ 缘:如种。 ⑹ 此处,在[有]后略去[如芽]二字。 ⑺ 汝:增上缘。 ⑻ 所知:一切法。 ⑼ 余二:非去者与第三者。 ⑽ 汝:见者。 ⑾ 藏译(中论本颂·观根品》中此处有“如说依父母,而生彼儿子,依眼根及色,生识亦如是” 一颂,宗喀巴大师所著的(中论疏)中说:[其余三种印度释论中皆无此颂,……当是翻译时所依之版本有误]。因此僧成大师说该颂非(中论)本文。又,汉译本中亦无此颂。 ⑿分别:执有自性。 ⒀ 能立:因。与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贪与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之法,即不应许为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 癸二、总结由此观之,贪与贪者等(有法),无有自性,因为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一切诸法(有法)无有自性,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如贪及贪者等。 观生住灭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灭三相有自性分三:一、破有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三、断违教之诤。 癸一、破有为有自性分二:一、破总相;二、破别相。 子一、破总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丑一、总破分三: 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问曰:蕴处界有为法有自性,有生住灭有为相故。答日:彼生(有法),亦应具有生等三相,是有为故。若谓生是无为,则彼生(有法),应非是有为相。 寅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生等三相个别不能作有为相,因为没有生的住灭非有故。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时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则与灭相违故。 寅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分二:一、出过;二、破救。 卯一、出过生住灭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为相?若有,则生等相(有法),应成无穷;若无,则生等(有法),应非有为。 卯二、破救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正量部云:生等不成无为,因为有生生等故;亦无无穷过,因为有本相与随相彼此互相成办故。又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没有无穷过。答曰:如此说来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时,则彼法不能生本生,因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若谓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时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若谓彼此正生时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时,不能生汝(2),因为若许未生之本生能生汝(3)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只许生时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则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若谓如灯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为法,故没有无为和无穷两种过失。 巳二、破救分二:l、破喻;二、破义。 午一、破喻许灯明是有自性地照,不应道理,由能除暗乃名为照,但是,何处有灯明则彼处与灯皆无暗故。若谓灯明正生时能除暗,那末,灯明正生时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为灯明正生时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若谓灯明虽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处有灯则能破除一切世间所有的暗。若谓灯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为它是能照故。那末,暗亦应无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它物,因为它是能合故。 午二、破义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则此生(有法),自体非生,尚未生故。若生已而生,则此生(有法),不应由自生,已生故。 丑二、别破分三: 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灭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分三: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生无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时皆非有自性地生;此义於前已去、末去和正去时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说故。 问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时名生。答日:亦不应说依生作用而正生时为有自性,因为若已有生,即无正生时故。内部诸实事师云:汝在表面上是讲佛经,其实即破坏了缘起法,甚为可惧,因为佛说: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显示缘起,而汝则说『已生、未生、生』等语破坏生法故。答曰:生时与生皆自性寂灭(4),凡是缘起皆自性寂灭故。问曰:汝说『若生法是有』等语不应道理,因为(5)约当生,说由生法令生。答日:生时亦非有自性地生,因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时固可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无有故。复次今当问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时生,但是,彼生又为哪一个生法所生?若谓另有一个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则生法无有穷尽。若谓彼生法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如是别一切有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卯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为在自位时有(6)与无(7)皆非有生,有无体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说。 卯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何法正灭时(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灭故。何法非正灭时(有法),(8)亦不应生,非有为法故(9)。 寅二、破住有自性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灭故。未住法(有法)非住,离住的作用故。法正住时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没有两个故。有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为生无自性故。有为法正灭时不是有自性地住,住与灭的作用不共故。非正减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为法故。不老不而安住的有为法非有,因为一切有为法於一切时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无自性,自住他住皆不应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灭有自性分五: 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是否住已而破;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问曰:生住有自性,有灭故。答日:灭若有自性,不越三时而有,已灭即不成灭,过去与现在相违故。未灭是在未来亦不成灭,离灭故。正灭,亦非有自性地灭,正灭无自性故。诸有为法(有法),灭无自性,生无自性故。卯二、观是否住已而破有为法住时非有自性灭,灭与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违故。有为法自未住时,不应言灭,无有是事故。 卯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灭无自性,在自分位时不灭自分位;在他分位时亦不灭他分位故。诸有为法之灭皆无自性,因为诸有为法之生无自性故。 卯四、观有体无体己而破有体非有自性地灭,在一法上有体无体不能并有故。无体亦不应有灭,无体故。譬如本无二头云何言断二头?卯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灭无自性,非由自灭,亦非由他灭故。如生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子二、破别相问曰:虽破有为总相,但坚湿暖动等别相是有。答日:有为无自性,因为生住灭等总相无自性,是故别相亦无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问曰:有为有自性,因为有与有为法相违之无为法故。答曰:无为无自性,因有为无自性故。 癸三、断违教之诤问曰:生灭倘若无自性,则与经说『有为有生』之义相违。答曰:不相违,经说若生、若住、若灭之法,皆如梦、如幻、如寻香城故。 观作者及业品第八壬三、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三:一、破案与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