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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许可弟子吸烟吗?——从《四分律》中的“佛言听用烟”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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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人对“佛言听用烟”的阐释
  圣严法师在他的著作〈佛教的饮食规制〉的“烟与酒”章节中有以下一段文字:
  “至于‘烟’之物,不算大忌,故在南传小乘比丘,不唯不戒,并且可以公开吸烟的。
  在〈四分律〉四十三卷中亦有如此的记载:
  ‘尔时有比丘患风,医教用烟,佛言听用烟。’
  可见用烟,是佛许可的,不过需要‘患风’,需要‘医教用烟’。唯其吸烟的禁戒性,
  不若吃蒜的严重,更没有饮酒那样列为堕罪了。”[1]
  分析此段文字,应含有以下四重意义:   1。“至于‘烟’之物,不算大忌,故在南传小乘比丘,不唯不戒,并且可以公开吸烟的”和“唯其吸烟的禁戒性”两句话中的“烟”,应该是指的烟草制品,如香烟,雪茄等;
  2。圣严法师以为《四分律》四十三卷中记载的‘尔时有比丘患风,医教用烟,佛言听用烟。’中的“烟”也即是烟草制品;
  3。圣严法师以为“南传小乘比丘,不唯不戒,并且可以公开吸烟的”也是证明“可见用烟,是佛许可的”的依据;
  4。由此,圣严法师作了这样的结论:“可见用烟,是佛许可的,不过需要‘患风’,需要‘医教用烟’。唯其吸烟的禁戒性,不若吃蒜的严重,更没有饮酒那样列为堕罪了。”自然,这话语中已有“佛陀时代的古印度已生产烟草,且在佛制的纪律中,并没有禁止吸烟这一条,因此佛弟子是许可吸烟的”的含义。
  圣严法师是我内心崇敬的当代有学问的僧人之一。然而,当读到这段文字时,我不能不对之产生怀疑。这里暂且不讨论“唯其吸烟的禁戒性,不若吃蒜的严重,更没有饮酒那样列为堕罪了”的问题。我首先想考察清楚的是,《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佛言听用烟”中的“烟”所指的,就是我们现在的烟草制品吗?佛陀时代的古印度已生产烟草了
  吗?佛陀真的许可弟子吸烟吗?
  二.“佛言听用烟”的本来面目
  我们还是考察一下《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关于佛言听用烟的原文吧:
  时有比丘患头痛。医教灌鼻药不入。佛言。听手摩顶若摩脚大指若以凝酥塞鼻。尔时有比丘患风。医教用烟。佛言听用烟。时须烟筒。佛言听作。彼以宝作。佛言不应用宝作筒。应用骨若牙若角若铁若铜若白镴若铅锡若木作。若患火烧烟出处。听安铁。若患筒零落。佛言听作囊盛。手持不坚。佛言应作带系着肩上。彼须丸药。佛言听作。手持不坚。应盛着熏筒囊中。[2](《律部T22》p.877.1)
  此段引文明白地记载了“佛言听用烟”的情况。引文中出现了“烟”和“烟筒”等字词。乍一看,以为在佛陀时代已有人吸烟,并且使用烟筒吸烟了,并且佛陀也许可弟子吸烟了。然而,此处的“烟”难道就是烟草制品吗?
  显然,答案是不能贸然肯定的。我们知道,烟草原产美洲,烟草的传布是哥仑比亚发现新大陆之后的事件[3]。据文载:1496年,航海到美洲的水手把烟草种子带到欧洲。
  1535年,西班牙人到西印度种植烟草。1556年烟草在法国种植。1558年烟草在葡萄牙种植。1559年烟草在西班牙种植。1580年传到英国。1589年传到意大利。1599年葡萄牙把烟草传到印度。1601年烟草在爪哇种植。烟草于16世纪传入我国。[4]
  既然烟草传播到印度已是1535年或1599年的事件,那幺佛陀时代何来的烟草呢?所以,《四分律》中“佛言听用烟”的“烟”并非指的是烟草制品。如此,“佛言听用烟”的“烟”究竟是何物呢?
  答案还得到《律藏》典籍中去寻求。《大正藏·律藏》中有“烟”字出现之处有180多处。在律藏中记载的可用来治病的“烟”共有4处,除上面《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一处以外,尚有以下3处:
  1.《十诵律》卷第三十八:佛在舍卫国。尔时长老毕陵伽婆蹉眼痛。时药师教言。和药作丸着火上烧服烟。优波离问佛。用何物作药。佛言。但除青木香药。和合余一切香。着火中手接取烟而咽。时以手接烟不得。佛言。作筒。时筒太长不得烟。佛言。莫长作。又复短作便烧手。佛言。莫太短。又时丸药在一处。筒在一处。取时难得。佛言。应畜囊盛。盛时筒破药丸。佛言。中应施鬲。施鬲已不系头筒堕地。佛言。应系头。[5](《律部T23》p.275.3)
  此处的“烟”是,由于长老毕陵伽婆蹉患眼痛的疾病,“药师教言。和药作丸着火上烧服烟”,其药材是“但除青木香药,和合余一切香”。此段文字详细记载了佛陀不厌繁琐地指导如何制“烟”和作“筒”。此处的“烟”是一种治疗眼痛的药,由“和合余一切香着火中”制成,并非我们现代的烟草制品,当不辩自明!
  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第十(《律部T24》p.245):时具寿毕邻陀婆瑳。从出家后常婴疾病。有同梵行者来问言。大德起居轻利安乐行不。答言。具寿我常病苦。宁有安乐。问言何苦。答言患嗽。问比服何药。答曾吸药烟得蒙瘳损。大德。今何不服。答曰。佛未听服。时诸苾刍以缘白佛。佛言。有病者听吸烟治病。[6](《律部T24》p.246.1)
  此处芘刍(即比丘)具寿因患咳嗽的疾病,需要吸一种“药烟”来治疗,疾病才能好转。佛许可“有病者听吸烟治病”。这里未载明这种“药烟”是何种药物,但不可能是烟草制品,因为,众所周知,烟草制品只会导致吸烟的人们患上慢性支气管炎、肺癌等疾病,会加重咳嗽的病情,根本无法用来治疗“嗽”病。
  3.《善见律毗婆沙》卷第十七(《律部T24》p.790)有“陀婆阇者,是烟药”[7]的记载。但未具体记载药物的形状、作用、用途及适应症等内容,目前无法考证此为何物。
  结合上述引用的《律藏》中关于可用来治病的“烟”的几处记载,再来分析《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尔时有比丘患风,医教用烟,佛言听用烟”,就比较容易理解此处的“烟”也是一种可以治疗“风病”的药物,须以此药作烟吸入,而非现代的烟草制品!
  综合〈律藏〉中可用来治病的“烟药”的几处资料,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事实说明:
  1.佛陀时代,所谓的“佛言听用烟”的“烟”是一类药物,相当于现代医药中的“烟雾制剂药物”;
  2.可能有几种“烟药”存在,并且有的“烟药”可能是“和合药”——即由二种以上的药材和合制成;
  3.“烟药”可用来治疗一种以上的疾病。《律藏》中记载:“眼痛、风病、嗽病”这三种疾病可用“烟药”治疗。
  虽然部分“烟药”具体是一些什幺药物,目前尚无法考证。然而,我们认为,现有的资料已足以说明,佛陀时代的古印度尚没有我们现代的烟草,佛所许可的“医教用烟,佛言听用烟”的“烟”根本不是我们现代的烟草制品。
  三.应以“戒的精神”看吸烟
  现代医学研究已经证明,吸烟危害健康。世界上每年所有250万人死于与吸眼相关疾病。据WHO报道,90%的肺癌、75%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和25%的冠心病都与吸烟有关[8]。
  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9]:
  (1)吸烟与癌症:在烟草所致的疾病中,肺癌发病率最高。香烟燃烧后所产生的化学致癌物质可使肺癌、口腔癌、咽喉癌、食道癌、膀胱癌、胰腺癌、肾癌等发病率增高,其中肺癌居首。 
  (2)吸烟对呼吸系统的损害:含有数百上千种化学物质的烟雾进入气管、支气管和肺,刺激产生痰液,气道阻力增大,肺泡增大,因而吸烟导致呼吸道疾病发病率上升,如慢性咽喉炎、慢性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及肺心病。
  (3)吸烟对心脑血管的影响:心脑血管疾病列全世界死因的第一位,而在心血管疾病死亡的人群中,烟草中毒所造成的死亡率为6%。
  (4)吸烟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和对胎儿的危害:女性吸烟者可导致荷尔蒙的分泌紊乱,易患生殖器感染、月经紊乱、绝经提前、受孕障碍。孕妇吸烟可以伤害胎儿或造成早产及新生儿低体重。
  更令人关注的是,吸烟对被动吸烟者所造成的危害同样严重,特别对少年儿童婴儿带来严重危害。父亲吸烟可使孩子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升汞1~3倍,吸烟家庭的婴儿呼吸系统疾病的住院率要比不吸烟家庭的婴儿高。
  吸烟具有如此大的危害,为何世人还是乐此不疲,沉湎其中,使烟草成为了全人类不分国度、不分种族、不分肤色、不分男女、不分贵贱的共同嗜好品?其中重要的原因有:
  (1).烟草文化的影响:几百年来,烟商们已经制造了大量诱惑人的、给人一种错觉的烟草文化,如随处可见的烟草广告,总是传递一种信息:如果不吸烟,话得不潇洒;香烟和大自然、春天、名贵跑车、美男子、俏佳人连在一起,从而使人产生一种错觉——生活中如无烟酒,就毫无快乐而言。类似的烟草文化十分危险,人们不知不觉就受到它的毒害。
  (2).吸烟的成瘾性[10]:吸烟不同于吸毒,它得到了社会认可,易获得,中毒症状不会立刻表现出来。然而,它之所以有着广泛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因为它与酒、毒品一样,都有一个共同点——成瘾性。烟草含有尼古丁这一特有的生物碱,也叫烟碱。每支香烟中含约2。6毫克尼古丁。当香烟点燃时,烟雾中的尼古丁随烟雾通过呼吸道进入肺并吸收进入血液及组织器官,如静脉注射一样,8秒钟之后,就能达到脑部,通过直接兴奋某些对乙酰胆碱单质敏感的受体,对中枢神经系统。周围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产生强烈的作用。滥用烟草使人成瘾,主要是心理依赖性。烟碱能使中枢神经兴奋,产生快感,当血浆中尼古丁水平下降时,就会在精神上产生吸烟的渴求。
  或许有人会说:“虽然吸烟影响健康,但在佛制的戒律中,没有戒烟这一条。在末法时期,连佛制的戒律都难以持好了,何况佛未禁止的?因此,吸烟不犯戒,佛弟子是可以吸烟的。”
  我们认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这是佛教的根本精神,也是佛制戒律的根本精神,简言之即:止恶、行善、利他。虽然佛制的戒律条文中确实没有“戒吸烟”的文字,但这并不意味着佛就许可佛弟子吸烟了!这就如同,在佛制的戒律条文中并没有“禁止吸毒”的文字,但我想,只要是一个佛弟子,对禁止吸毒是不会有异议的吧!吸烟有百害无一利,害己害人,因此,禁止吸烟,不但符合佛制戒律的根本精神,也必然是佛教戒律所要求的。
  佛陀建立僧团初十二年没有戒律,舍利弗请佛制戒,佛说:“如来不以无过患因缘而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11]学过戒律的人都知道,佛制的每一条戒律都是在弟子有违犯的情况发生之后才制定的,而不是事先制定的成文法,这是佛教平等民主、尊重人格精神的充分体现!如上文述说,佛陀时代的古印度并无烟草和烟草制品,当时的印度人并没有吸烟的习惯,当时的僧团当然不会有吸烟的情况,因此,佛陀所制的戒律中当然不会有戒吸烟的条文。尽管作为一切智者的佛陀,当然知道烟草制品的危害,如同知道酒的危害一样。
  正因为如此,佛制的戒律并不只是干巴巴的几条“不准这个、不准那个”,而是包含了体现戒律精神的犯缘、开缘等等完整内容。更为宝贵的是,佛陀及历代祖师们还为我们传下了能真正体现佛陀制戒精神的《律藏》。因此,要持好戒,必须要学好戒!
  注释:[1]圣严法师着《律制生活》第125页 东初出版社
  [2]《大正藏 律部T22》p.877.1
  [3]《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17卷 p.107
  [4]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文章《烟草的传布》
  [5]《大正藏 律部T23》p.275.3
  [6]《大正藏 律部T24》p.264.1
  [7]《大正藏 律部T24》p.790
  [8][9]参阅《中国大百科全书 现代医学2》p.137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7月第一版
  [10]参阅《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4卷 p.99a‘药物依赖性’
  [11]《大正藏 律部T22》p.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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