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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伦理在当代中国社会发挥作用的机制——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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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的困境与可能的机遇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体,伦理作为对人的社会关系的应然性认知体系,是维持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基础,它指导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尺度和处事原则,是道德行为规范的基础。宗教伦理是相对于世俗伦理而论的一个概念,它的特点也表现在与后者的区别之中。两者间最明显区别在于,是否以宗教信仰为出发点和核心。世俗伦理从人的现实利益出发,规定着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个人与他人、社会、自然等对象之间的关系处理准则。而宗教伦理是在人—神关系背景下形成的、较为完整的、在信徒中具有普遍约束作用的行为规范体系,从属于相应的宗教信仰,根源于该宗教独特的世界观;因此多数宗教都将伦理道德的产生和合理性归结于神意或直接的神谕,并将人—神关系置于一切伦理关系之首。然而从发生学角度而言,宗教伦理的大多数内容均来源于世俗伦理,来源于日常社会关系中的道德规范和要求,来源于人的生产和生活经验,只是宗教将这些日常的道德以宗教教义、教规等形式规定下来,以宗教的世界观赋予了它们神圣的合理性,并以彼岸或此岸、天堂或地狱等宗教特有的奖惩方式增强了它们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宗教伦理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发挥作用的独特机制,也决定了它在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必然会遭遇的一些问题。

一、宗教伦理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机制

社会生活中的宗教道德操行及与之相应的宗教典礼仪式,是宗教信仰自身得以践行的主要途径。宗教通过世俗伦理的神圣化过程来作用于社会,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来巩固、强化自身在社会中和信徒心理上的影响力。在传统社会中,宗教担负着社会秩序的整合功能,在其中具体发挥作用的就是宗教的伦理体系,这样的体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教规和诫律等。对于一个信仰者而言,宗教倡导的伦理便是不容质疑的行为准则,在制度宗教中,“一个皈依宗教的信徒,凡事都得按宗教的教义和诫律来行动。任何与之相背离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与叛变,并常常在违规者的心中引起深重的罪感和忏悔。违背这些诫律,不惟要受到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惩罚,严重的还会被逐出宗门”。然而,如池田大作所言,“我们所寻求的宗教,不是从外部对人们施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而是在精神上赋予人们智慧和自律心,使每个人都能自发地控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培养这种精神力量,才是宗教的真正本领。”宗教伦理发挥作用的重点不仅是外部的宗教社团、宗教权威对信徒的硬性约束,更主要还是在于虔信者对宗教神圣世界观的内在信仰。在人类道德结构中,对于世界和社会的认识应当是基本的和首先的,惟有首先认识了自身与自身存在于其间的整体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关系,才有可能真正认识自身;道德观与世界观应是相统一的,惟其有了稳固世界观的支撑,道德观才有可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和约束力。不论在西方的基督信仰还是中国的宗法式宗教中,宗教道德之所以能够或曾经能够对社会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其内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宗教所提供的超验世界观在那个时代具有合法的解释力。神圣的世界观对变幻莫测的人生提供了解释,对有限的、易朽的生命赋予了永恒的意义;于是相应的价值体系才能够使人们得以依之而行,不必左右惶惑。

除以上主要途径外,由于宗教不仅是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和一种实体组织,同样还是一种延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文化习俗,它的伦理体系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社会道德风气产生影响。

首先,一个历史悠久、根基深远的宗教必然会在其传播区域的文化上打下自身的烙印,在有着某种宗教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世俗伦理通常都带有宗教伦理的某些成分。以汉地佛教为例,大众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顺应了中国的社会风俗,吸收了儒家的仁义精神,逐渐形成了一套以五戒十善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并对中国俗世伦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因果报应等宗教观念已经成为社会心理的一部分,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自然会吸收相关的思想,使之转化为

自身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一部分。经由这种方式,对于多数中国民众而言,原本属于“他律”的宗教道德信条转化为了自律;纵使许多人从理性上对这些道德信条的世界观背景并不以为然,却仍然会受到内在动机的控制而在日常生活的道德判断中持续受到宗教伦理的影响。其次,不论是宗教信徒群体还是宗教组织团体,都是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宗教信徒履行其宗教伦理时,必然会对周围的人群发生辐射作用;多数主要宗教在社会功能上都主要注重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扬善去恶、协调人际关系、稳定人群等,而这些功能又多由其自身的伦理体系所提出,并经由信徒对宗教伦理的履行来得到发扬。由于宗教并非营利组织,因此当它对上述事业发挥作用时,必然会被赋予高度的社会期许和道德美意,从而树立其道德的典范,进而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正面影响。

在当代中国社会,宗教伦理发挥作用的上述三种途径中,第一种非但是主要的,并且也是后二者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由于宗教伦理其必须依附于宗教世界观的特性,在现代社会、尤其现代中国社会,它不得不面对一种困境。然而,这种困境可能也会成为中国的宗教和宗教伦理发挥作用的新机遇。在下文中,本文将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二、宗教伦理在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机遇

1、中国宗教伦理所面临的困境

普遍地说,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统宗教丧失了基于宇宙论的世界论说的有效性,丧失了对政治、经济乃至日常生活的社会法权,丧失了为社会的沟通语义系统提供元叙述的能力”,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结构高度分化,传统宗教基本的社会整合功能也与自由化趋势形成了矛盾,宗教在意识形态上被边缘化、宗教组织变得多元化、宗教则日益成为私人领域的东西,如此一来,宗教道德的曾经拥有的天然合法性被剥夺了。贝格尔在《神圣的帷幕》中言道,在现代社会,“就宗教是共同的而言,它缺乏‘实在性’,而就是‘实在性’而言,它又缺乏共同性。”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宗教成为了一种并非不可抛弃的“宗教爱好”,从而不可能再承担其在传统社会所肩负的整合任务。换言之,在宗教不再从世界观层面主宰社会意识的今日,宗教道德所发挥的作用仅是对个人私德的影响,而由于宗教的多元化,这种影响也倾向于个别化和个体化。刘小枫在《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中多次提到,“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团契的矛盾,是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宗教现代性的根本困境。”事实上,个体自由与社会意识的矛盾同样是现代社会伦理问题的根本困境。尽管以上观点是针对自由主义的现代社会结构而论,或许不尽适用于中国的当前状况,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代演化“也在社会分化方面受现代社会结构规则所支配,自由主义的社会要素正在积累”,这些讨论在某种程度上仍可作为参考。

中国的宗教情况自来有其独特之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儒教为核心的公共宗教始终从属和依附于政治权力,以服从政权的控制和为其赋予神圣性来换取掌权者对自身存在的认可和支持;私人信仰作为公共信仰的补充而获得社会的默认和包容,但这些信仰的存在必须以不与公共宗教相冲突为前提,否则便处于了岌岌可危的半非法状态。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认为,对一般的俗人大众而言,道教和佛教只是供私人寻求巫术式帮助或精神慰籍的手段,而并不作为在社会学上具有决定性意味的宗教团体发挥作用。由此,除极少数时期外,主宰中国社会伦理结构的是依从于统治力量的公共宗教,而佛教和道教等私人信仰的伦理观只是以私德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中国伦理进行影响。而进入现代之后,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马克思主义本身被神圣化,加之它所提供的理想社会模型本身具有一定彼岸性,从而使其伦理体系也具有了类宗教道德的神圣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可以说“主义式”的伦理体系对传统宗法宗教伦理体系取而代之后继续发挥自上而下的社会约束力。在这段历史时期中,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被规定为唯一正确的意识形态,并以此对个体进行全面和彻底的灌输式宣传教育。这种情况至今仍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尽管国家的宗教政策日益趋向自由和合理,各个宗教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宗教世界观自身的合理性始终被压抑和贬低,它所承载的伦理体系之合理性自然难以得到支撑。

伦理问题从根本上而言是世界观问题,尽管如上文所述,宗教伦理尚可以通过文化心理积淀作用和辐射式作用对社会发生影响,但这种程度的作用必然是局部的和有限的,并且由于这两种作用方式的根源同样在于宗教信念,若宗教之超验世界观的正当性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宗教道德的能发挥的社会作用必然会受到限制,不足以成为解决道德失序问题的真正有效途径。

2、可能的机遇

如前所言,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法律和各种制度都逐步健全,个人生活的安全和自由得到越来越好的保证,但“人在使社会合理化的过程中,却导致了生活意义的失落和合理价值的疏远;合理化进程给往日受宗教教义、社区、阶级及其传统力量支配的个人带来了解放与自由的力量,却又造成了诸如市场、科层化等非人格的力量以及对人的心的全面控制,法理化统治的‘铁笼’给人类的选择带来了更大的限制”,人的生命被各种制度所割裂,个体性不再能通过内在、而必须通过外在来进行规定,如此一来,人越来越自主化和个体化,却也越来越陷于无形的束缚和拨弄,由此不得不感到更加巨大的孤独和心理失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与世俗社会制度相平行的另一层面的宗教信仰所关注的正是个体的内心,宗教中的神意、天命、因果等概念,能够把具体人生的吊诡纳入信仰体系当中进行转换和消解。于是信仰得以凭借从内到外的方式来整合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个体在对内的关照中回归完整的自我,重新达到内心的平衡,以及与社会和自然的和谐。换言之,在现代社会中,尽管“宗教的整合力量不再通过它对世俗社会制度的直接干预来发挥作用”,但宗教的终极解释和内心关照能够为现代的个体生命提供一个“传统的,但仍然有效的价值体系”,从而能“通过使个体的内心克服现代生活的碎片化,从而以健全的个体来构成健全的社会。”在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使得公共生活不再能回到全民化的情况中去;社会结构变化使得世界观和价值观变得多元化,全民式伦理体系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因此变得困难起来;政党意识形态的不断自我扬弃和经济生活变革的与旧式主义伦理的冲突都使得生活的伦理秩序难以达成一致,社会转型期不得不产生的各种矛盾冲突更似要将社会推向道德失序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传统道德和各种制度宗教的伦理体系正应从对个人内心的整合出发,自下而上结成出于个人自愿的健康的公共伦理体系。从这一角度而言,宗教和宗教伦理或许正面对着以新模式发挥社会作用的机遇。

不过,实现这一愿望的前提仍然是:国家不再以单一的意识形态对个人进行灌输,而将选择世界观的自由还给私人个体,否则,宗教终究只能作为半巫术半心理安慰的角色而存在,即使在规模或人数上获得发展,也无法发挥出应用的社会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宗教伦理仍能长期并多方面地影响中国的社会生活,并可能成为解决当前伦理危机的重要途径,但在那之前尚必须取得自身意识形态体系在社会意识建构中的自由竞争力。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宗教伦理的职能是有限的:首先,尽管宗教为其伦理道德体系提供了神圣维度的权威保障,但这不意味着宗教道德就能完全免遭人们的违犯和破坏。无论何时何地,都有违犯和破坏道德的事情发生,换言之,宗教不是解决当今各类社会问题唯一的、最终的途径,也不能够取代世俗道德或法律的作用。其次,宗教伦理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不一定都是正面的,这也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宗教对道德的圣化功能一方面有助于社会控制和道德提升,但另一方面,它同样赋予那些在特定环境已经丧失适应性的行为规范以永恒意义,从而有碍于传统伦理观念在现代化境域下的嬗变过程。最后,宗教伦理既然凭依于神学世界观,在各个宗教的旧式伦理体系中,就难以避免种种罔顾正常人性的神本主义规条。而这些不合理的宗教伦理同样因为被圣化而难以撼动和改变。为了避免宗教上述的不良作用,今天,各个传统宗教中都有神学家和神职人员致力于研究当代的社会准则和社会问题,并在不丧失其独特性和神圣性的基础上,引导宗教伦理适应于当代社会,抛弃落后于时代的、或不适合于解决当代社会问题的伦理命题。就如同海霖所说,“伦理神学所要谈的固然是永恒的真理,但它的谈话对象,却总是它同时代的人。它应该以永恒之光,衡量它同时代的问题与责任”。

作者: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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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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