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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十六、观缚解品(索达吉堪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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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十六、观缚解品(索达吉堪布 译)

 

丁十六、(观缚解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色法无生故,无缚也无解”等宣说了无缚无解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为轮回涅槃的束缚与解脱可得的缘故。

如果束缚与解脱存在,则可以说诸法的自性存在。然而,束缚与解脱是不存在的。为了阐述这个道理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轮回与涅槃;二、遮破束缚与解脱;三、驳斥其他过患。

己一、(遮破轮回与涅槃):

诸行往来者,常不应往来,
无常亦不应,众生亦复然。

作为所立的轮回与涅槃,以及作为能立的束缚与解脱都不应该存在。前者不存在,是因为所取五蕴以及能取众生二者的轮转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对方提出:近取的诸行五蕴,存在前往他处的流转,所以轮转[往来]是存在的。

倘若诸行是恒常的,则不会有轮转,因为既然是恒常,就不应发生迁变的缘故;

倘若诸行是无常的,也不会有轮转,因为在一刹那间不会存在往他法的迁变;

能取者众生也是这样,无论对恒常以及无常的情况进行观察,不存在轮转的理由,与前面所表述的完全相同。

若众生往来,阴界诸入中,
五种求尽无,谁有往来者?

如果对方反驳道: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就是有恒常与无常不可言说的补特伽罗(众生)在轮转。

蕴[阴]、界、处[入]与作为补特伽罗人我的关联,在前面宣讲“燃与燃者”等关系时,已经得出:无论如何寻求其本体为一体、异体、具有、能依以及所依的五种关系,也如同石女的儿子一般了不可得的结论。既然如此,又有哪位补特伽罗会轮转呢?决不可能。

如果承许在近取五蕴不存在的情况下,补特伽罗的轮转仍然存在。然而,如果轮回安立的因都不存在,这种立论就站不住脚。如果还是固执地认为轮转存在,(我们就可以举一个例子来加以反驳):

如果需要从人的身体,转移为天人的身体,不舍弃原有的(五蕴身)是不可能的;如果舍弃了原有的(五蕴身),则在前后世二者之间,就不存在其它的五蕴。那么在此时此刻,补特伽罗已经远离了其安立之因——近取五蕴,所谓的轮转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如果承许在前后世之间,不存在中间的过渡阶段,就会有天人与人二者在同一时刻出现的过失,如此则有(一个相续的)补特伽罗成为两个的问题,还会导致(在一个相续中,)所有六道轮回同时出现的后果。

按照《无畏论》的解释:如果是轮回或者五蕴之外异体的流转者补特伽罗,在三有中轮转。那么请问,这个流转者是不观待轮回各道的身体而单独流转的补特伽罗,还是观待轮回各道的身体,而从一个身体投生至另一个身体的呢?

(第一种情况显然不合理,此处无需赘述。)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要使人、天道的身体等不至于在同时出现,该补特伽罗就必须舍弃前世的身体,而接受后世的身体。因为前后世分别的补特伽罗并非一体,(在此中间的间隙中,所谓的补特伽罗)就不应该是前后世二者中任何一位补特伽罗的五蕴身。所以,在此二者之间并非二者之一的补特伽罗就不存在五蕴身。既然无论人天道,还是其设施处的五蕴身都不存在,所谓的流转者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存在了。这种远离存在与五蕴的轮回,又怎么可能具有存在的意义呢?根本没有。

如果承许前后世的补特伽罗为分别各自的异体,就会有补特伽罗成为无常与众多的过失,如此一来,前面的过咎依然不可避免。

若从身至身,往来即无身。
若其无有身,则无有往来。

如果像前面所说的那样,该流转者舍弃了前世人的身体,而以天人的身体在流转,则于此二者之间,单独流转的近取五蕴身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此期间,五蕴身不存在,或者说是远离了近取五蕴身,那么作为流转者人我又怎么会流转呢?因为安立流转者的因已经远离了的缘故。

诸行若灭者,是事终不然;
众生若灭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对方又认为:轮回就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违的涅槃存在的缘故。

但是,你们所谓的涅槃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诸行与众生的本体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们的本体存在,则无论恒常还是无常,涅槃都不可能存在。

首先,诸行可以涅槃的论点,是无论如何也站不住脚的。如果诸行是恒常,则不会发生转变,(也就不会有涅槃;)如果诸行无常,在一刹那间就会毁灭,则可以依据前面已经宣说过的,对其进行观察的方法进而予以破斥。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的方式进行抉择,众生以及不可言说的我,也无论如何不可能有涅槃。

己二、(遮破束缚与解脱):

诸行生灭相,不缚亦不解;
众生如先说,不缚亦不解。

如果对方又认为:你们虽然破斥了轮回与涅槃,但束缚与解脱是存在的,因为束缚与解脱成立,所以轮回与涅槃也应该存在。(众生不就是因为)被贪爱等烦恼所缚,从而深陷三界不得逃脱的吗?

但是,束缚与解脱并不存在。首先,如果诸行是恒常的,人们就很容易通达不存在束缚与解脱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说了;

其次,如果诸行是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毁灭的有法,则在之前不可能被烦恼所束缚,之后也不会存在解脱。因为诸行在一刹那间已经产生,既然已经成立,就没有机会再变成异体的他法。

就像前面观察诸行的方法一样,众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缚,也不存在解脱。

若身名为缚,有身则不缚,
无身亦不缚,于何而有缚?

如果对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缚的因——贪爱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众生的束缚存在。
 

(如果这种束缚存在,我们可以反问,)众生是被什么所束缚?如何被束缚的?众生是在身体本身已经具备了束缚,还是在身体本身已经远离束缚的情况下被束缚的呢?

如果是前者,则不应该有束缚,因为已经被束缚了的缘故;如果是后者,也不应该有束缚,因为(远离束缚本身已经与束缚)相违,如同(不可能被束缚的)善逝如来一般。

如果对方提出:贪爱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缚。

如果是在身体本身已经具备束缚的前提下被束缚,则不应该有束缚,因为(已经被束缚,若要再次被束缚),则毫无意义的缘故;

如果是在身体本身不具备束缚的情况下被束缚,也不应该有束缚,因为(该身体)如同佛陀一般,无法被束缚的缘故。

而除此之外第三种所束缚的对象又并不存在,那么该(近取身)又会在什么时候被束缚呢?根本不会被束缚。

就像因为铁镣等等之类可以捆缚的东西在之前存在,所以被束缚的天授可以被束缚一样。如果能束缚的贪爱等在之前存在,束缚也应该存在。

但是,束缚仍然是不会存在的。因为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还有,如果之前束缚已经存在,就没有必要与所束缚的对象发生关系,既然束缚已经与所束缚的对象成立为不同的他体,就没有束缚所束缚对象的必要。

若可缚先缚,则应缚可缚。
而先实无缚,余如去来答。

如果在所束缚的补特伽罗存在之前,存在能束缚的贪爱等近取,则束缚也可以存在。然而,这些能束缚的贪爱并不存在,因为所依不存在的缘故。

破斥对方的其余论据,在通过观察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从而破斥去法的时候已经做了表述,即可以用“已缚无有缚,未缚亦无缚”等等方式,只需在词句上稍作变动即可。

缚者无有解,不缚亦无解,
缚时有解者,缚解则一时。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你们已经破斥了束缚,但是,与束缚相违相伴的解脱却存在,所以,束缚还是应当成立。

解脱也不可能存在。首先,如果已经被束缚,则不可能解脱,因为此二法相违的缘故;其次,如果没有被束缚,也不会再次被解脱,因为已经解脱的缘故。如同不存在被镣铐所缚者,则不存在从中解脱一样;如果认为是在束缚的同时而获得解脱的话,则有相违的束缚与解脱二法在同一时刻出现的过失。

己三、(驳斥其他过患):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束缚与解脱不存在,则为了有朝一日从轮回苦海中脱离,获得不存在人我近取的无余涅槃,而潜心修道等也就不合理,修行等也就成了毫无意义。(所以,束缚与解脱还是应当存在。)

因认为诸法无有自性,犹如幻觉等是颠倒邪见,而将获取涅槃者执为我,将所获取的涅槃执为我所的萨迦耶(即坏聚见)见,也是涅槃的障碍,下面将就此理进行宣说:

若不受诸法,我当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还为受所缚。

那些自以为“不存在人我近取也就是涅槃,我在将来要获得这样的无余涅槃”,并对此念念不忘之人,对我与我所的见近取执着,完全是极大的颠倒分别妄念。只要这些人没有舍弃此等念头,并任其在头脑中存在,他们就决不会获得无上的解脱。因为只有放弃执着,才会获得解脱的缘故。

涅槃无有生,轮回亦无灭,
岂可为轮回?涅槃岂安立?

(原译:不离于生死,而别有涅槃。实相义如是,云何有分别?)

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涅槃”,也就是指欲解脱者在将此等一切彻底抛弃之后,以证悟无倒实相之智而彻见的,在胜义实相当中,既不存在新诞生的“涅槃”,也不存在以前有而后来又被灭除的所谓“轮回”之法性。既然如此,又怎么能成立所谓的“轮回”,所谓的“涅槃”又如何安立为有呢?轮回和涅槃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六观缚解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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