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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十四、观和合品(索达吉堪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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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十四、观和合品(索达吉堪布 译)

 

丁十四、(观和合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无有离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一切法本体是存在的,因为佛陀说过:“诸法有接触[和合]”、“依眼根及色法而生眼识”、“自三者之聚集而生触”的缘故。

倘若对和合[接触]进行观察,也是不合理的。下面将详细进行分析:

此品分三:一、以立宗而略说;二、广说合理论据;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以立宗而略说):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所见的色法、能见的眼根以及见者人我或者眼识三者,无论是色法与眼根、或者色法与眼识、或者眼根与眼识两两之间,还是三者共同之间,都始终不存在相互的接触[和合]。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同理,如果对贪欲、贪着者心识及其所贪着的对境;以及嗔恚等其他烦恼、声等其他处等其他三者进行剖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无论其两两之间,还是三者共同之间,都不存在相互的接触[和合],如同石女的女儿与儿子不可能互相接触[和合]一样。

己二、(广说合理论据)分二: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庚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分二:一、略说;二、广说理证。

辛一、(略说):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如果在该法自身之外,存在异体的他法,如同水与牛奶一样,则可以存在相互的接触[合]。然而,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因此,见等这些法之间怎么会有接触[合]呢?

辛二、(广说理证)分二:一、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二、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壬一、(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分二:一、以此理类推他法;二、破异体之本体。

癸一、(以此理类推他法):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在这里我们要申明的是,不但所见与见、因法与果法等,或者其他互相观待之法,因不存在异体的他相,所以不会有它们之间的接触。包括瓶子等法与氆氇等任何其他法,也不成立同时共存的异体他相。

癸二、(破异体之本体):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在世间界,异体的瓶子等法,是依靠氆氇等异体的他法,而使这种异体安立的。因为是观待之法,所以,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则它的异体也不会存在,异体的瓶子等法也就不可能成立异体的名言他法。

因此,任何依靠因法而使异体安立的法,都不存在因法之外的异相本体,因为互相观待而成立的缘故。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原译:若离从异异,应余异有异。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如果这种异体,是另一个异体之外的异相本体,那么在此时,即使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的法也应该能成立。然而,因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就不能成立的缘故,所以异体的本体也就不可能成立。

因此,如果接触[合]存在,则因为接触[合]的缘故,他体也必须成立。然而接触却不存在,(所以异体的法也就不存在。)诸法都仅仅是互相依靠而建立的,所谓的“异体”决不可能以本体而成立。因此,怎么会存在接触[合],并且以本体能够成立的情况呢?正如种子苗芽与长短的关系一样。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所谓的“异体”,是依靠并且观待异体他法而成立的,然而,如果它们的本体是异体而存在的,又怎么会相违呢?

如果本体为异体,则必须成立互不观待的异体,然而,(这种互不观待的异体)是不会存在的,(所以本体为异体也就不可存在。)

壬二、(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

如果食米斋仙人(拾他人所遗米屑为食而修道者,印度哲学胜论派创始者之诨名)等外道论师提出:诸法并不是观待他法而使异体安立的,因为存在所谓“异体”的总相,所以,与其相和合之异体的名言也应该能够安立。

如果异体的总相能够成立,则这种立论也算是合理的。然而,象这样(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并不存在。如果存在,则可以分析与异体相和合,或者与非异体相和合的两种情况:

如果对方是已经成立的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则不应该成立。如果为了异体的成立还需要和合,但在异体的法已经成立,并不需要成立新的异体法,如果需要,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怎么可能存在和合呢?所以,它们之间的和合不存在。)

如果对方并不是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也不应该存在,因为这样会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和合,则异体与非异体就会相互错乱。

在异体与非异体之外的异体并不存在,因为此二者是相违之法的缘故。

(既然和合不存在,则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也犹如童牛角马般不可能存在。)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总相已经被遮破,然而异体还是存在的,如果异体存在,则总相也应该存在。

但是,如果不能成立异体的总相,又怎么能成立局部的异体呢?如同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一样。

如果所谓“异体”的总相不存在,则无论异体或者局部的异体都不是异体,异体也就不存在了。

庚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是法不自合,异法亦不合。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接触的能立——异体不存在,则你们的说法可以成立。然而,作为所立的接触是存在的,既然接触存在,则异体就可以存在。

但是,接触并不存在。首先,自己与自己不可能接触[合],因为在异相本体不成立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接触。所以,所谓的“接触”又怎么可能成立呢?不会成立。此法与此法本身的接触不可能存在,如同不观待水的奶子,不存在一个法自身的接触一样。

其次,异体与异体的他法之间,也不存在接触[合],如同在水之外异体而存在的奶子,不存在与水之间的接触一样。

己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合者及合时,合法亦皆无。

我们用前面的理由,还可以同样推导出:接触自身的本体[合法]、正在接触[合时]、已经接触以及接触者[合者]都是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四观和合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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