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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疑义(下) 尘 界 三、关于三聚净戒 在正受菩萨戒时,《本论》和《戒论》的译文虽不同,可是仍看得出是本于同一原文;而和汉地的受菩萨戒仪中的誓词,虽不尽相同,不过大意也都一致,就是受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摄众生戒三聚。但是对这三种戒的解释,汉地的说法就和藏地的说法大不相同了。(《本论》中并未对这三聚戒加以解释,但从《戒论》及其所引的藏地诸师的说法,可知他们都是一致的,都是依于《瑜伽师地论》。) 《瑜伽师地论》说摄律仪戒即七众别解脱戒。《戒论》中引《菩萨戒二十颂难释》说:“当知别解脱律仪,是菩萨戒支分,而是一体故。”然而,虽是支分,也不应以它作全即菩萨律仪。如我们在前面讨论“所依”时说的:止息诸业虽同于别解脱戒,但止息业缘和利益于他却不通别解脱戒,不应以偏代全。《戒论》又作解释,其中有云:“菩萨律仪除于身口七支方便开许,余应如别解脱戒。”则是直以别解脱戒的别相为菩萨戒,这更是说不通。 但《戒论》自己在另一处又说:“此为七种别解脱戒与菩萨律仪戒一切共相,非是别解脱戒之别相。”所谓别相,是别解脱戒特有的;而所谓共相,则是包括菩萨戒和七种别解脱戒在内的一切佛戒所通具的,这才是作为菩萨律仪戒的。然而,这共相究竟指的是什么呢?《戒论》在后面解释《菩提道炬论颂》时,更明白地说:“谓无七别解脱远离性罪共相,不复堪能生起菩萨净戒;非谓无有七种别解脱戒别相即不生起菩萨净戒。”由此可知:共相者,是措“远离性罪”,也就是杀、盗、YIN、妄四性戒;而别相者,便是性戒以外的一切遮戒。而作为菩萨摄律仪戒的,只是四性戒,并不关其他遮戒。所以《戒论》中才说“即先未受根本七众别解脱戒,菩萨律仪亦能生起。”又说:“若诸天人,不必依于别解脱戒,亦能得有菩萨净戒,如(依于)远离戒——谓远离十不善业、或复远离身口七支不善业、及远离性罪。”此中十不善业,是杀、盗、YIN、妄、绮语、恶口、两舌、贪、填、痴;身口七支不善业,即十不善业的前七项;性罪,即其前四项;而此三种远离戒,与七众别解脱罪,所共通者,即是远离性罪。冈此,《戒论》引《道炬论疏》:“菩萨律仪戒者,谓防护制罪之七种别解脱戒、及防护性罪戒、防护十不善戒。”并自释云:“此中,初(七种别解脱戒)是别解脱体,后(性戒及十不善戒)与七众别解脱共故。”然而这三者之中,别解脱戒唯是所共,性戒唯是能共,善戒对性戒是所共、对别解脱戒是能共。而菩萨律仪是取一切戒之共相,当然就是以性戒为菩萨摄律仪戒之体、或所依了。 事实上,在前面所讨论的所依,如果定义为性罪,便能成立了;而在这里,说性罪是菩萨摄律仪戒的所依,比说为律仪之体更合适。因为性罪既是一切戒的共相,自然也只是菩萨戒中通于一切戒的共相;一切戒都有不共的遮戒为别相,菩萨戒既不以其他戒之别相为自己的别相,则它自己也必有专属的遮戒为别相。而共相和别相两者全部,才是菩萨戒的体。 但是,菩萨戒的别相是什么呢?在《摄大乘论依戒学胜相品》中,引《毗奈耶瞿沙毗佛略经》说:“菩萨戒有十万种差别”,指的恐怕就是戒条数。相传真谛三藏也曾想请菩萨律藏来中国,但因故受阻,所传至中国的菩萨戒,先只有戒本,后来才有戒经,但律本始终未传,可知菩萨律藏也和声闻律一样,有大律、戒经和戒本的。冈此,《戒论》中以“(瑜伽论)《菩萨地》中,于七众(别解脱戒)外,未说余戒(为菩萨律仪)。”便断定菩萨律仪戒不在七众之外,这是不确实的。在汉地所传的菩萨戒经,除《瑜伽论》本和它的两奉异译本外,其他的虽没列出“十万差别”的戒数,但也都多少列了一些,包括共相和别相。如《菩萨璎珞本业经大众受学品》中说:“摄善法戒,所谓八万四千法;摄众生戒,所谓慈、悲、喜、舍,化及一切众生,皆得安乐;摄律仪戒,所谓十波罗夷。”所谓十波罗夷,指的是同经《贤圣名字品》所说:“有十不可悔戒,应受、应持:一、不杀人,乃至二十八天、诸佛菩萨;二、不盗,乃至草叶;三、不YIN,乃至非人;四、不妄语,乃至非人;五、不说出家在家菩萨罪过;六、不沽酒;七、不自赞毁他;八、不樫;九、不嗔;十、不谤三宝。若破十戒,不可毁过,人波罗夷。:垣十戒中的前四戒,即是性罪共相,后六戒,则是遮罪别相。此经以十律仪戒为重戒,以八万四千摄善法戒为轻戒;而其他菩萨戒经,不以两者并论轻重,只就摄律仪戒中分轻重,甚至有的经中不提三聚差别,只是提出轻重戒绦,而各戒条数,虽略有些微差异,总是开合差别而已,或十重、或八重,或四十八轻、或四十六轻等,这些也都是菩萨戒的共相和别相。 在《戒论》中,依《瑜伽师地论》,说三聚戒相,以十一法为摄众生戒,和《璎珞》以四无量心为摄众生戒同义;摄善法戒者,璎珞虽标有八万四千法数,但未详说其相,则与《瑜伽》以六度摄之义也可相通;唯有摄律仪戒,《璎珞》以十重为之,《瑜伽》却以别解脱(共相之四性戒)为之,而将其他四重四十五轻(漠译或作四十三、或作四十一)判作只是防护罪法所开示的当舍之罪相,而不与三聚戒相同论。然而,既是在受戒之后别说其相,当知这便是戒相了,如七众别解脱戒,也都是在受戒之后,又详示戒相,由此可知此是菩萨戒别相。再者,既已列其轻重类聚,可不就是戒相是什么? 但这些别相,应该是只属于摄律仪戒?还是通属于三聚戒呢?我觉得,依《戒论》将它分属三聚戒,是较合乎义理的,而且正可与《璎珞本业经》相合,如经中以十重为律仪戒,论中即以四重(其实应该再加上四性戒,成八重)属律仪戒;经中以八万四千轻法为善法戒,论中也以三十三轻属善法戒;经中以四无量心为摄众戒,而未人轻重,但义当属轻,论中即以十二轻属摄众戒。有此一例,则其他只列戒相而未分三聚的戒经,便也可依此来分属三枣了,也不用再怀疑是不是只受律仪戒,少了其他两聚。唯《戒论》也略有差失,就是共相的四性戒,也该明列入戒相中,成为摄律仪戒的一部分,因为所有的戒相都是包括共相和别相的。再者,汉地所传的受菩萨戒法,都是在受戒后即说戒相,做为终行仪轨的一部分;《戒论》(或者可以统说藏地)则在仪轨中不说戒相,所以只判它是“防护”,而不是戒法,但依义而论,它终究是戒相,是所受的戒法,所以还是该在终行仪轨时加人才是。 然而,若以此戒相为三聚相,则与前面所说三聚重复;但所说又不同,则又矛盾了?事实上,前面所说三聚相,是三聚性之相,如我们受戒的前加行仪轨中,也都要先开示所受戒的性质,便是;而这些是戒相,是属于行持的相,所以不重复。又,三聚之性是总说的,包含一切,而分际不明;诸戒之相则是分别说的,范围有限,而分际清楚;所以,聚性是戒相的通性,戒相是聚性的别相,因此两者不矛盾。就两者的作用来说,聚性是为了发心而说的,因为发心非常重要,如《菩萨璎珞本业经大众受学品》说:“一切菩萨凡圣戒,尽心为体;心无尽故,戒亦无尽。”所以菩萨戒又称菩提心戒、又称行菩提心,正显此心的重要;因此,必须先开示三聚的总性,以显其广大无尽。而戒相则是就行持而说的,因为既是戒,便须明持犯等法,才能如实行持;而广大无尽的总性是无法实行的,必须有条文分明的别相,才能有所依据,而知持犯的标准,这样才能如实行持。所以两者都是必要说明的。 问:若将共相四性戒判入戒相中,则聚中摄律仪戒,当以何为性? 答:性戒亦必须人戒相,因为它必须持行;但也可以作聚性,因为它本是一切戒的总性,一切戒、尤其属于律仪的戒,都是由这性戒而起的。(其实除了菩萨戒中的摄善法戒和摄众生戒两聚之外,其他一切戒都是属于律仪戒。) 我们通常说别解脱戒,只是指七众五种戒(其中优婆塞和优婆夷戒同、沙弥和沙弥尼戒同,所以只有五种),或者再加上八关斋戒。然而,事实上,菩萨戒也应该算是别解脱戒的一种,因为它也是佛制的戒,也有戒数、戒相,也是必得依法受戒才能得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对别解脱戒的名义解释说:“近而彰名,随分果也,谓身口七支犯缘非一,各各防护,随相解脱;远取戒德,因戒克圣,望彼绝累,由遵戒本。”而菩萨戒也有戒相,也是各别防护、随相解脱,也能因戒克圣,经谕中广明若不受菩萨戒不能成佛之义,是以由义而证菩萨戒乃别解脱戒之一。如《梵网经》中,称十重戒为“十波罗提木叉”,波罗提木叉者,即是别解脱的梵文音译,则知菩萨戒确实是别解脱戒,此引经教圣言为证之二也。《戒论》中说:“生起菩萨律仪,应即舍弃小乘意乐,而不应舍别解脱戒。……由别解脱(戒乃是大小)两乘(之所)共故。”在另一处又说:“欲持金刚乘戒,先于(净律仪、摄善法、饶益有情等)三戒应誓愿学,又于所系五部佛戒,续应敬持。如依据曼陀罗轨,亦在护持共与不共二种之戒。所谓共者,菩萨戒是。二刚文中的别解脱戒,即七众别解脱,本是为声闻乘人而说,但菩萨乘也同其共受,所以对声闻乘来说,菩萨戒即是不共戒。后文中的三戒,即菩萨戒,原是为菩萨乘人而说,而金刚乘行者也必须守护,是共戒,而对菩萨乘行者来说,所谓“五部佛戒”的金刚戒,便是不共戒。而这声闻戒、菩萨戒和金刚戒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应该都是别解脱戒,就像声闻别解脱戒中的在家、出家、沙弥、比丘等戒一样,任何前后两戒相较,前者都是共戒,后者都是不共戒,如《四分律行事钞》中引《成实论》言:“本得不失,胜者受名。”说次第所受各戒,先所受的不会冈后受另一种戒而失去,各种戒都还在,只是以最后受的、也是最殊胜的、就白位而说是不共的戒为名而已。在声闻戒中七众戒是如此,对菩萨戒和金刚戒也是如此。虽然声闻七众戒都是一生戒,菩萨戒和金刚戒都是无尽戒,似乎不太一样,但声闻戒中有八关斋戒,则是一日夜戒,而仍属别解脱,既一日和一生之成都可入别解脱,则无尽戒当然也可以入别解脱了。这是以理推论而为证之三。由此三证,可知虽然我们受声闻乘称呼的影响,以别解脱戒只称七众六戒,但事实上,菩萨戒的确是别解脱戒之一,而且是七众六戒之外的别解脱戒。 关于共戒不共戒的关系,可列为下表:如表所引《戒论》明别解脱戒和小乘意乐差别,遣和《奉论》所说以三种意趣受别解脱戒,有何差别呢?如《戒论》所明戒与意乐差别者,是先以本分意乐而受戒,后再受别戒时,才舍前意乐,而前戒不失。如先受五戒,是以在家意乐受之,后来出家受沙弥戒,即舍受五戒时的在家意乐,而五戒不失。受菩萨戒情形也是一样的道理。而《本论》中,则是在受戒时,便以不同的意乐趣求而受,更以大乘意趣的声闻戒也同菩萨戒一样成为无尽戒,则已变更戒的性质了,这是不合理的,也恐怕有违佛意之嫌。《戒论》则于声闻戒的本质仍末改变,仍是终生戒,所以没有违佛的疑虑。 最后,仍把本章主要问题:三聚戒的戒性和戒相,也列成一表: 以上,是针对汉地和藏地诸家对菩提心、菩萨戒等解释的差异处,依据义理,求出其中较为适当的解释法。 宗萨仁波切常说:“我们应该注重在佛学的义理,而不要太在乎文化的差异。”像汉藏两地不同的使用名称、不同的仪轨,便是文化的差异,虽说不用太在意,但却不能不明白到无法沟通,所以我先略加厘清,只要让人晓得特殊名词的含意及诸家差别就够了。可是对于所依者,和戒相、戒性的问题,便涉及对义理的解释,所以花了较多工夫。由于个人学识的浅陋,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尚祈请十方前辈大德指正。 事实上,对义理的解释,仍然是一种文化差异;就像各部戒经有不同的戒相一样。而真正的义理,只有菩提心和菩萨戒,这是我们唯一该认真、唯一不变的。 摘自《菩提树》1992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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