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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戒律重新修定的问题 力行 拜读第四期果一法师“有关戒律重新“修定”的问 题” 一文,末学有些下同的见解,希望能心得交换一番。 由“有”文的开宗明义,便能体会果一法师立足于传统中国佛教,面对戒律不彰,乃至时空背景下应运而生“修订戒律”的现象,作一种卫道式的大声疾呼。在此除了深感于法师护法护教的苦心之外,也想借法师“有”文的六点看法,试述末学的一点浅见。 一、从戒律的目的说:戒律的功能,法师认为是一要使持戒人得到终极的解脱” “每一条戒有每一条戒的解脱功德,依之而行,可随分解脱”,然而末学却怀疑,依此种说法,是否一位比丘清净逼持二百五十条戒,便能究竟解脱证得四果罗汉?原始波罗提木叉的意义,应是以戒为一切善法的基础,从人天福业、上二界不动业,乃至解脱轮回的出世慧,无不依戒成就。后来世尊因事、因人而制立学处,令使受持各别的学处,而解脱各别的烦恼与苦果,所以又解说成“别解脱”。这“别解脱”才正是应验了“佛应众生根机说法”的名句。于是世尊对此一一学处,也不能不制而又开,开而又制。因为所制的戒,并非各人受持,而是共同遵守。不同的人、事,不同的烦恼,也就必须权宜而方便开遮。然而戒律的目的,光是为了“断彼有漏法”?在各部律都提到“摄僧、极摄僧……正法久住”等十种制戒的诉求,可以归纳成六事:一、使僧团和合。二、因和合而安乐共住。三、清净僧团,令犯者出罪。四、依僧团清净幢相,能化度世人,对佛法生起信心。五、使精进修行者,在和合安乐的僧团中,能解脱证圣。六、令正法久住,亦即究竟的理想。戒律的目的不出此六点。, 二、从众生的根机上说:气有”文提出的两个例子,都是以情求涅槃、舍世间为由,即便处于丰富的物质享受中,佛亦听许。在末学看法,此二例,与其说是个案别设,不如说是世算设教的本怀。就世尊本人而言,身著金缕衣,心无所喜恶。这不正是佛陀的亲身示范!又比起大迦叶尊者,在佛的一再劝说之下,仍固执苦行,岂不来得更超然解脱!至于修改戒律,理当先寻出世尊制戒的根本精神,才是釜底抽薪之计。否则“戒律”将永远在诸大律师徒自感叹中,看著一般出家人,将其束之高阁,奉为镇山之宝。再不然,真沦落成“随兴所至,戒任我制”就更悲惨了。 三、从随方毗尼说:在这一点上,末学对于果一法师的看法颇为相应,只是文中提到“佛陀从未指示后人可以增减戒律条文”的论点感到质疑。比对一下各部律,早于印度各部派中,戒律条文就被增减修改了。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自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道德规范。印度的出家人,可以覆钵来制裁白衣,然而在中土,却大有世俗人,在门前高挂“僧道无绿”的牌子来歧视出家人。诸如此类,都不是一句“各人根性因缘使然”能解释得过去:过午下食是属于性戒抑或是遮戒?这也是显然可见的。印度部派时代,上座部的持律者,在轻重等持的坚持下,偏重于分别、抉择,使律制繁琐僵化,这已经与世尊制戒的精神相逢背。后传到中土,中国律帅,更因忽视了印度当时制戒的环境背景,诸多因素,而无法确切掌握戒律的本质,戒律自是滞碍难行。所以到了禅宗清规兴起之后,中国的戒律,只能在断断续续几位律师的呼吁声中,延续命脉了。有心于戒律者岂能不三思。 四、从五夏专精戒学说:比丘受具足戒之后、五夏之内不得一夜离依止。原本应是在五年之中,专心依师学习戒律、日常威仪等一切僧事,同时,齐修定慧。定慧的功行的确非人人一蹴可几,然它绝非在五年的专精戒律之后,才开始修学。佛世时代,有多少比丘(甚至沙弥)都是在出家不久,就证得圣果。若只是专精戒律,而下修禅闻法,三学都不具足,还能够证悟吗?再者,五夏之后便可为人作阿阇黎了,一位阿阇黎除了戒律之外,定慧全然不晓,怎说得过去!果真如此,那么五夏之后,岂不应该再另定个几年时间,去专修定慧了吗?其次,是否每个人都要对戒律的制意、轻重、开遮、犯不犯等,彻底明了、了然于胸?这似乎是持律者所深入研究的范围了。考察“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许听教参禅”的说法,乃事出有因,而主要是源于律师重律轻法的偏颇,而多少有些误解了。 五、从忏悔得清净说:“忏悔”的本意,是专就僧团中,以行使布萨羯摩的方式,令惭愧僧得以如法出罪、离障因缘、清净修行。更依大众威德力,令违犯者,知所悔过·,还复僧团和合清净。然而,大乘佛教兴起,依信行人根机,开展出“忏悔法门”,并藉以提升宗教情操。所忏的事项,从现前的违犯,演进到无始以来的业障:求忏的对象从清净的僧众,一转而为佛菩萨的圣像。罪报的程度也大大的跃进,例如原本一念悔心就可忏除的突吉罗罪,却加重到“如四天王寿五百点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在失去了十目所视、十指所指的大众督促力量之后,便只有藉因果罪报之重,来加强行者慎独的功夫。其或不能行诸于中道者,不是流于忧悔终日、障道修行;便是感而生畏、干脆作罢。在中国因为一直未能产生运作如法的僧团,是故忏悔法门之所以被普遍接受,而昌盛起来,确实有值得我们同情之处。但也正因如此,随著各式各类忏悔仪轨的应运而生,导至经忏门庭的纷然出现,流风所及,竞相仿效。中国寺院道风,大有以经忏为主的发展趋势:到今天甚至变相的沦为交易!不能探究“忏悔”的深意,不能体悉大德设立“忏悔法门”的善巧方便。一味地在仪式上较计功德,岂仅是舍本逐末,简直是助长迷信!僧迦的本份,僧伽的自清,恐怕得重新去考量、正视这个问题了 六、从佛法住世说:戒依法制。世尊在菩提树下正觉的真理,不是戒律,而是缘起法。缘起法“非佛作,亦非余人作” “法性、法住·、法定、法位、法界”是永恒下替的真理,世尊修证的只是法而已。然而要使正法住世,就要将修学佛法的僧众,加以组织、纳入制度、佛灭之后,学者遵循制度轨则,修学佛法,内证外弘,续佛慧命。但组织制度,不可能离开整个社会形态,而遗世独存。换句话说,世尊的律制是以正法为本质,顺应当时的环境背景而订定的,既然如此,随著时空因缘的变迁、社会结构的改变,甚至面对众生烦恼习气的显现,不断的推陈出新……。准此,因应当时印度环境背景所制的戒律,果真可以“放之四海皆准、推之百世可行”吗?或许我们得先研究,世尊是如何将正法的本质制度化;如何尊重、含容当时的社会结构,将其纳入制度,进而诱导、契应当时的众生根机,来修学佛法。而后才能够为今日的戒律,开展出光明的远景,让正法久住世间。 总结以上六点,戒律的原貌确实必须保存,藉以推究戒律的精神,使后学者下致因律制的一再变革,最后终于失去了根本依据,不能得知戒律形成的因由。若说“结合外来比丘的力量,来推动改革”之事,真的要令法师忧心仲仲的抬出道源长老“佛法灭在我们手上”的警句。下但抹杀了其对教界的一份用心与关怀,同时也轻忽到佛法、戒律精神的广大周遍性。“外来”比丘的强调,只是显示我们心量的不够宽广罢了。 中国的佛教制度,一开始就很失败,于是国家出来管辖了,僧事不能僧断,却由国家断:丛林创建后,印度传来的律制,更是置之一边,隐而不彰。戒律在中国,何时像样的运作过!且说南传佛教,正是属于重律的分别说系。传入锡兰后,很快被奉为国教,锡兰的文化也深受印度的同化,就是王系亦源于雅利安族,种种优越的修件,而得以更能保持戒律的原始风貌,这当然非“先天不良、后天失调”的中国僧团可比拟。除了锡兰以外,缅、泰、柬、寮等其余南传国家,奉持戒律的条件,同样都比中国优厚多多,但两干多年后的今天,标榜如法持戒的南传比丘,竟也来到台湾,提出修订的报告。 如果佛教是世界性的宗教:如果僧伽也要面对“地球村”时代的来临:如果我们下忍再见戒律只是少数人的大声疾呼。那么“他山之石可以改错”听听他们怎么说,回头想想我们该怎么作。 “推动改革”它该是有其积极的一面,以为正观! 摘自《僧伽》第2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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