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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无我唯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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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无我唯识
  正果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26册
  大乘出版社出版
  1978年11月初版
  页13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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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众生,由于无始已来的内在与外诱的实执习气之熏
  习,计执诸法为实有固性的自体,起人法二种我执。我你他
  ,情非情,一切一切,凡所见闻者,莫不以为有独立的我法
  自性。但我们观察有情界,器世界,与非世间的一切法类,
  不外五位,所谓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
  。此五位法,包括一切法尽。而观察此五位法类,无论为事
  为理,或各别的单位,积聚的总和,以理推征,都找不出如
  众生所计执的固性我法的实体。兹试分别述之﹕
  一、五位法
  第一位心法﹕心法共有八种,即眼识,耳识,鼻识,舌
  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心的意义有六﹕一集
  起名心,集诸种子,起现行故。此义唯属第八心王阿赖耶识
  ,其它心法没有此种功能。若就行相集起则通余诸识。二积
  集名心,属前七转识,此有能集所集的意义,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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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唯取能集名心,能熏积集诸法种子于第八阿赖耶识故,所
  以不属第八心王。三缘虑名心,八个心王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心又名为识,识者分别了达境义。细了别通于诸识,粗
  了别唯局于前六识。五心又可名意,意即思量,有无间觉与
  现思量二义,无间觉通于诸识,现思量唯局于第七。六据特
  胜的别义,则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如入楞伽
  经说﹕「藏识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
  识」。如左表﹕
  ┌行相集起──通八识─据实
  心─集起─┴种子集起
  ┌无 间 觉 第八识
  意─思量─┴现 思量 第七识─据胜
  ┌细 了 别
  识─了别─┴粗 了别──前六识
  心法的通义如上所说有六种,但八个心王还有各个得名
  的别义。眼识者,依止眼根,缘四显色为境,以生了别,随
  根立名眼识。亦可随境立名色识。耳识者,依止耳根,缘声
  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耳识。亦可随境立名声识。鼻
  识者,依止鼻根,缘香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鼻识。
  亦可随境立名香识。舌识者,依止舌根,缘味尘为境,以生
  了别,随根立名舌识。亦可随境立名味识。身识者,依止身
  根,缘触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身识。亦可随境立名
  触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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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者,依止意根,意根即第七末那,缘一切法为境,以
  生了别,随根立名意识。亦可随境立名法识。以上六识,虽
  然可以随根随境以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
  如根的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
  过失,所以虽可随境立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
  ,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
  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为眼识乃至意识。
  末那者,末那是梵语,具足应云讫利瑟咤耶末那,唐言染污
  意。意即是思量,因此识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四惑
  相应,恒审思量第八见分以为我,故名染污意。阿赖耶者,
  阿赖耶亦是梵语,唐言藏识,谓其能含藏诸法的种子故。有
  能藏所藏我爱执藏三义,谓与杂染诸法互为因缘,为有情执
  为自内我故,所以得名藏识。
  八识心王之所以得名眼识等,总括上文可类摄为三﹕前
  六识自从所依得名,第七识从相应立号,第八阿赖耶是当体
  功能受称。又八个识中,唯第八阿赖耶得名根本识,如树之
  根,为枝干叶等所依的根本,第八识为心系的总主。为一切
  法的称现所依处,所以独得名根本识。而前七识,则总名转
  识,因为前七识的体性都不能如第八识之一切时处 [除已转
  依位] 恒常无记,而有三受改转,三性转变,缘境转易,所
  以总得名为转识。
  八个心法中,前六转识,并通善恶无记三性,第七末那
  因与四惑恒时相应,故是有覆无记。四惑覆蔽圣道无漏智不
  起,使自心不得清净,故是有覆,但此识的行相任运微细,
  不感爱非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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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记别为善为恶,故是无记。第八阿赖耶识,是酬于引
  业所感招的总异熟主,为前七转识所熏习处,容受一切法的
  种子,若是纯善纯恶,如极香臭物,应不能受熏。故此识体
  性是无覆无记,它们缘境的宽狭是﹕前五转识缘色等五尘为
  境,是现量所摄,缘实不缘假。第六意识遍缘一切法,通现
  比非三量,有无假实俱缘。第七末那,缘第八阿赖耶识为境
  ,非量所摄,境假非实,以恒审思第八见分为自内我,其我
  体本无故。若约本质,其境亦实。第八阿赖耶识,缘种子,
  根身,器界三种境,现量所摄,境实非假。此上所说的量与
  所缘境,皆是就未转依位说,若已转依位,若事若理,皆是
  现量,遍缘一切不遮。此八心法,皆从种子生,是实非假。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义名称,应当名为心所有法
  。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
  属于心。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
  法。恒依心起,即说心若没有,心所决不能独存生起,要以
  心为依,才能生起作用。与心相应,简别心王虽恒与遍行心
  所相应,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不名心所。又相应须具足时
  ,依缘事之四平等义,由此色亦非心所。系属于心,即简别
  心法虽具四义与遍行心所相应,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
  能独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随从于心,以心为主,故名心所
  。由此三义,简别心色不相应行等,不名心所。心王是主,
  为心所依,如王如领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属,助成心事
  ,得名心所。约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时,心所必起,心
  所起时,心王亦必起。缘境的时候,心王缘总相,如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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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领袖之于国家大事总揽枢要,心所缘总别相,如臣如部属
  之于大事兼详细则。又如画师资,作模填彩,尽完全貌。心
  所法总有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
  不定四六类,共五十一个。如表﹕
  ┌遍 行 五─触、作意、受、想、思。
  │别 境 五─欲、胜解、念、定、慧。
  │ 信、惭、愧、无贪、无瞋、无痴、
  │善 十 一─精进、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六位 │根本烦恼六─贪、瞋、痴、慢、疑、恶见。
  五十一 ┤┌小随烦恼十─忿、恨、覆、恼、嫉、
  心所 ││ 悭、诳、谄、害、憍。
  │随烦恼廿┤中随烦恼二─无惭、无愧。
  ││大随烦恼八─掉举、惛沉、不信、懈怠、
  │└ 放逸
  、失念、散乱、不正知
  └不 定 四─悔、眠、寻、伺。
  遍行五者,以触等五心所,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故得名
  遍行。即凡有心起时,无论是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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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王生起,这五个心所都与它相应俱起。因为这五个心所,
  具遍四一切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时,
  一切俱。性谓善恶无记三性,地即有寻有伺地,无寻唯伺地
  ,无寻无伺地,或总即取九地。时即凡是有心起时,此五皆
  与心王同一剎那缘境。俱即遍诸心王,与八识俱生。别境五
  数,唯具通三性与九地二义,由阙后二,故非遍行所摄。善
  十一法,但遍九地﹔性、时、俱三义均阙,虽遍九地,由于
  阙三性故,非别境摄。根本烦恼与随烦恼,虽然如善之阙三
  性,由于不遍九地,故非善十一摄,不定四数,虽然阙地时
  俱三义,由于具通三性,故非根随烦恼摄。所以五类心所,
  于四一切义全具者,唯触等五数,故触等独得名遍行。 [表
  略]
  别境五者,谓这五个心所,缘各别境而得生起,别即境
  ,或别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缘。这五个心所,不如
  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只能对于各别的所乐 [欲]
  决定 [胜解] 曾习 [念] 所观 [定慧] 的四种境界而起作用
  。但此五法,不是绝对地不能俱起,有时不俱,有时亦俱,
  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转,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善十一者,谓信等十一法,于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
  愆秽,胜过恶法,故名为善。
  根本烦恼者,烦恼是扰乱义,谓贪等不善法,扰乱有情
  的身心,使有情恒处生死,不得解脱。贪瞋痴慢疑恶见六惑
  ,为一切烦恼的根本,能生随惑,所以名为根本烦恼。随烦
  恼者,谓忿等二十种烦恼心所,是根本烦恼的等流。此处的
  等流义,非是前后生起名等流,而是与根本烦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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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被其所引而生的意思。即此二十随惑,皆是随根本烦恼
  前后分位建立等流性故,所以名之为随烦恼。即忿等十,放
  逸、失念、及不正知十三类,依他根本烦恼而起,名之为随
  。无惭,无愧,掉举,昏沉,不信,懈怠,及散乱七,虽非
  依彼根本而起,缘彼得有,亦名为随。所以忿等二十称染污
  法,总名为随烦恼。又这二十种随惑中,掉举等八种,遍一
  切染心,凡不善有覆无记心起,它都与之相应,以其遍一切
  染心故,作用广大,所以名大随烦恼。无惭无愧二种,不通
  遍一切染心,唯遍不善,作用较诸掉举等稍狭,所以名中随
  烦恼。忿等十种唯各别起,不遍于染心,不遍于不善心,行
  位局故,所以名小随烦恼。
  不定四者,谓悔眠等四个心所,三性不定名为不定。不
  像遍行的触等定遍诸心,亦不如别境之欲等定遍诸地,又不
  能像善十一及染惑二十六种唯一善染性故,所以各为不定。
  此四法中,初二及后二随一或时俱起,后二相望,必不俱起
  。
  总上六位五十一心所法,遍行别境唯是实有。善十一中
  ,前八是实,行舍,不放逸,及不害三种是假。精进三根,
  四法分故。六根本烦恼中,前五是实,恶见是假,染慧分故
  。随烦恼中,初十小随唯是假有,依他分故。忿恨恼嫉害五
  种,瞋之一分。覆诳及谄贪痴一分摄。悭憍二种,唯贪一分
  ,理实亦有痴分,随增说故。八大随烦恼中,不信、懈怠,
  定是实有。不正知,失念、放逸,是痴慧及痴四法分故,所
  以是假。掉举、昏沉、散乱三种,有说是实,有说是假,实
  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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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不定四中,初二是实,后二是假。思慧合成以为体故。
  第三位色法﹕色法总具四义﹕一识所依色,唯属五根,
  即五识所依五净色根,二识所缘色,唯属六境,即识所缘色
  ,三约总相而言,质碍名色。四又色有二﹕一者有对色,若
  准小乘有部宗,即极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即十有色
  处。二者无对色,非极微所成,即十二处中法处所摄色。略
  分别之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
  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一眼者,照烛
  义,二耳者能闻义,三鼻者能嗅义,四舌者能尝义,五身者
  积聚义,依止义。此上五法,各为五根,非分位法,别种所
  生。根者增上出生义,此五法与眼等识作威势,五识藉彼为
  增上缘而得生故。又具五识名之为根,此略不说。五根皆以
  造色为体,造色有能所造二种,能造即地等四种,所造即色
  等四种,五根合此能所造两种以为体。六色者有三﹕一显色
  ,谓青黄等,非分位法,各别种生。二形色,谓长短等。三
  表色,谓行住等。形表皆无别种子。七声者,所谓因执受,
  与因不执受,及因俱生,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今此六种
  皆别有种,非分位法。八香者,所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三
  种,皆别有种。九味者,所谓苦酢辛咸淡等,皆别有种。十
  触者,所谓地水火风四能造及所造滑涩轻重等二十六种。地
  等四大种,各各有别能生种子,滑涩轻重等,四大种分位,
  无别种子。以上五法,各为五境,亦名五尘。此有内外,内
  者即是有情依身,外者即是器界之体。十一法处所摄色者,
  此有五种﹕极略色,极回色,及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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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色,遍计所起色,定所引色。此中前四种色是假法,无别
  种子,定所引色有假有实。实者别种子生,假无别种。此五
  种色皆是第六意识所缘境,其定果色之实者,亦眼等所缘。
  极略色者,即是极微、极回色者、即空界色、受所行者,即
  是无表,遍计所起者,即是水月镜像等,定所引者,定力所
  变五尘等。总上十一色法,前五是五识所依根,后六为识所
  缘境。后六名色等者,眼所取故名之为色,乃至意所取故名
  之为法。因为是与眼耳等相对以名境,所以名色乃至名触。
  唯法处所摄色,名稍有别。法谓轨持,处谓处所,即十二处
  中之一色。虽色声等亦名轨持及处,但以对根故名色声等,
  没有相滥的过失,所以唯极略等是法处所摄色。
  第四位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的意义有两种﹕一言行者
  ,即是行蕴,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心所﹔二不相应行
  ,即是得等。今言不相应行,即简别相应行。二其全义名称
  应说非色不相应行。如是即可简别非四聚法。非色简别色,
  不相应简别心心所,行简无为。其义即是不与色心心所相似
  的行法,名不相应行。此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
  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
  、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
  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
  性。此二十四法,约心心所色三分位上假立非实。命根,异
  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此五种皆于心心所分位上
  假立。名句文三于色分位上假立。其余十五种,通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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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心所三分位上的假立﹔如以得来说,得智慧等是心分位上
  假立,得容貌等是色分位上假立。其余的可以此类推。
  第五位无为法 ﹕无为者,为是造作的意思,即是一切
  有生灭法的造作,称之曰为。真如等六,寂寞冲虚,湛然常
  住,无生灭造作,故名无为。略有四义﹕一不生不灭,即简
  生住异灭四相,二无来无去,即简非属三世,三无彼无此,
  即显没有自他对待,四无得无失,即显无增无减,无为离此
  四种,无造无作,所以得名无为。此有六种﹕一虚空无为,
  显离一切障碍故。二择灭无为,择谓简择,灭谓断障,谓由
  无漏智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真实,名择灭无为。三非择灭
  无为,谓不由智力简择,本性清净,或缘缺所显,名非择灭
  无为。四不动无为,第四禅中,苦乐受灭,出八灾患所显,
  故名不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
  如,名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此即诸法实性,真简于妄
  ,如简于倒,理非倒妄,所以名真如无为。此六种中,唯后
  一真如无为是诸法真实性,其余五种无为,皆是依真如上假
  立其名。
  二、五法无我
  上述五位共计一百法,无论心心所色不相应行无为,都
  没有众生计执的我法二种实性。所言我者,实常主宰自在义
  ,然以心心所色等积集组合而成的有情,决无坚实主宰自在
  的体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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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持义,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性,只有
  依他如幻缘生的虚假作用,亦决无坚实自性的胜用存在。且
  再分别略述其义﹕倘有情法中有我者,所计的我以何为体﹖
  若言以色为体者,则色不应是无常,因为我是常一主宰者故
  。反之,我是常一主宰者故,色亦应是常一主宰自在。如是
  则色法不应有迁变坏灭,但事实却与常识学理都相反,眼见
  无有一色法亘古而不变坏者,若承认色法是有迁变坏灭,又
  许为我的体性,则我性应当随色之迁变坏灭而迁变坏灭。若
  如是者,则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便不复存在了。其余眼耳根
  等,皆以此理推征例知。若我是以长短等为体者,长短等是
  色尘分位,色尘尚且是无常变坏的,没有我体的存在,依色
  尘分位积聚的长短等,离色尘外既无别体,更不可以为常一
  主宰自在的我体了。其余滑涩等触尘等分,皆以此理推征例
  知。若谓我是以心心所法为体者,八识心王五十一心所,都
  是无常的,没有常一主宰自在的势用,都是互相资助观待而
  得生起。要是有我之体性存在其中,则总八识心王五十一心
  所,或总聚,或一王一所,应是常一主宰自在不变的存在。
  但是我们以常识学理的观察,心心所之总聚一多的作用,均
  非常一主宰自在,而是无常苦空无我。又纵许以心心所法为
  我体,而心王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其我是以一心一所为体
  ﹖还是以多心多所为体﹖抑是和合心心所为体﹖实则依一依
  多依和合,皆是说不通的。因为无论为一为多为和合,心心
  所法都是无常苦空无我,决无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且依多
  依和合以为我体,则过失更多。所以从心从色,从内从外,
  从头至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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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至髓,六腑五脏,骨肉皮脉等,一切诸物,乃至所有种种
  心识念念等中,一一推求,众生所计执的常一主宰自在的我
  ,实终不可得,毕竟都无,但是无常苦空的心心所色声香味
  等。故云无我。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说无常一主宰的
  我性,而心心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众缘所成,如幻缘生,
  只有虚假事相,亦无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虚假轨持体用,
  念念生起,相续流来,相似有坚实自性胜用,众生迷妄,不
  了解其依他缘生如幻,假有作用,即执为实有色声等法,起
  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见。而实则一切法,无论心色,都是待
  缘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资助,相依相待,
  显现存在,相似有一实体,实则坚实自性了不可得。要是诸
  法有坚实的自性,就不应该藉缘而成,依他以起,应该是恒
  时常住,自力独存。但以常识的观察,道理的推征,圣教的
  印证,任何一法,无论为心为物,都无不依赖他缘而存在者
  ,缘聚以生,缘散则灭。决无常一主宰,自在不变的固性存
  在。所以诸法亦是无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实法尚无我性存在,非色不相
  应行,既是心心所色法三法的分位,更明显易知的不会有我
  性的存在了,无为法是诸法的真如实性,众生从无始已来即
  未触见过,更不会有众生计执的我性了。
  问﹕如上所说,一切诸法皆是虚假,无有主宰自在的我
  性,则诸法中应当无假实种种的差别
  143页
  ,何以前说色心心所等法时,又言有假有实﹖答﹕此言虚假
  如幻如梦,乃推入真门空理而谈,若依世俗谛道理门时,自
  有种子所生诸法,多名为有为实法。此处唯就真门空理而言
  ,皆名假法,故与前文依世俗谛道理门说有假有实全不相违
  。
  三、五法唯识
  既然五位百法都无人法二种我性,为何现见世间有诸有
  情,人畜等之形状宛然当眼﹖而五蕴法体,事相显然,色可
  见,声可闻,乃至识能分别了知,体性作用,一一显然存在
  。若全皆虚假,诸如人法相状作用等,都不应该存有,五位
  百法亦无可说了﹗解此疑惑,就须明了唯识的意义。所谓色
  心心所等是虚假幻有,无人法的我性,只是破除情计增益的
  二种我性实执,并不拨无色心等法依他缘生的作用。虽然人
  法的我体实性求不可得,但五蕴和合的假补特伽罗,与依他
  众缘所成,有虚假事相作用的法,却并非全无,都宛然存在
  。何以存在的呢,就是假我假法,俱是依识所变。 [唯识变
  义另文专述] 前文所说之五位百法,皆从有情自心现起。总
  要而言,从熏习与转变的两种道理,五位百法之总别相状,
  人法的作用,一切一切,都显现起来了。所以五位百法虽然
  都无人法的我性,由唯识的熏习与转变的两重道理,而业果
  不忘 ,亦无紊乱,人法诸相的总别相状作用,宛然显现存
  在。而五位百法何以唯识呢﹖如成唯识论卷七云,「识言,
  总显一切有情
  144页
  各有八识,六位心所,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
  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
  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五位法中,第一位
  心法,是识之自相,自相即是自体,这就是说,八个心王,
  是识自体相故以为唯识。第二位心所法,决不能离开心王单
  独存在,凡有心起,心所即起而与心王相应,助成心王分别
  缘境,所以心所是相应故以为唯识。第三位色法,为心王心
  所二种所变的相分,心王必所为能变,根尘等色为所变,故
  色法是识所变故以为唯识。第四位二十四不相应行法,是心
  心所色三种的分位,以此二十四法不能自起,藉前心心所色
  三位差别假立故云分位。前三位法是实,此即假法,故不相
  应行是三分位故以为唯识。第五位无为法,是识实性,识实
  性即真如。以真如为识性者如三十论云﹕「此诸法胜义,亦
  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所以无为是识实性
  故以为唯识。前文曾经说过,五位百法,包括一切法尽。但
  五位百法如成唯识论所说,又皆不离识,故五位百法皆是唯
  识变现。
  总上所说五位百法,前四位为事相,后一位为理性,而
  五法事理皆不离识,故一切法唯识。如表﹕
  145页
  ┌心 法───识自相故┐
  ┌实法┤心所法───识相应故│
  ┌事相┤ └色 法───识所变故├皆不离识故名唯识
  五位法┤ └假法─不相应行法─识分位故│
  └理性─无为法──────识实性故┘
  如是一切法中,虽无人法之我性,然以诸法归有为之主
  一切皆唯识故,因果不乱,作受不失。了知一切法皆从自心
  现起,诸法如梦如幻义忽然现前,则无始妄心忽改,实我法
  执速除,增益损减,一异等一切妄执,皆得止息,无分别智
  忽然现前,冥合一真法界理,而证得无生法忍,入圣者位,
  生如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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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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