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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无我唯识 正果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26册 大乘出版社出版 1978年11月初版 页131-145 -------------------------------------------------------------------------------- 131页 一切众生,由于无始已来的内在与外诱的实执习气之熏 习,计执诸法为实有固性的自体,起人法二种我执。我你他 ,情非情,一切一切,凡所见闻者,莫不以为有独立的我法 自性。但我们观察有情界,器世界,与非世间的一切法类, 不外五位,所谓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 。此五位法,包括一切法尽。而观察此五位法类,无论为事 为理,或各别的单位,积聚的总和,以理推征,都找不出如 众生所计执的固性我法的实体。兹试分别述之﹕ 一、五位法 第一位心法﹕心法共有八种,即眼识,耳识,鼻识,舌 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心的意义有六﹕一集 起名心,集诸种子,起现行故。此义唯属第八心王阿赖耶识 ,其它心法没有此种功能。若就行相集起则通余诸识。二积 集名心,属前七转识,此有能集所集的意义,但此 132页 处唯取能集名心,能熏积集诸法种子于第八阿赖耶识故,所 以不属第八心王。三缘虑名心,八个心王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心又名为识,识者分别了达境义。细了别通于诸识,粗 了别唯局于前六识。五心又可名意,意即思量,有无间觉与 现思量二义,无间觉通于诸识,现思量唯局于第七。六据特 胜的别义,则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如入楞伽 经说﹕「藏识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 识」。如左表﹕ ┌行相集起──通八识─据实 心─集起─┴种子集起 ┌无 间 觉 第八识 意─思量─┴现 思量 第七识─据胜 ┌细 了 别 识─了别─┴粗 了别──前六识 心法的通义如上所说有六种,但八个心王还有各个得名 的别义。眼识者,依止眼根,缘四显色为境,以生了别,随 根立名眼识。亦可随境立名色识。耳识者,依止耳根,缘声 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耳识。亦可随境立名声识。鼻 识者,依止鼻根,缘香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鼻识。 亦可随境立名香识。舌识者,依止舌根,缘味尘为境,以生 了别,随根立名舌识。亦可随境立名味识。身识者,依止身 根,缘触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身识。亦可随境立名 触识 133页 。意识者,依止意根,意根即第七末那,缘一切法为境,以 生了别,随根立名意识。亦可随境立名法识。以上六识,虽 然可以随根随境以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 如根的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 过失,所以虽可随境立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 ,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 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为眼识乃至意识。 末那者,末那是梵语,具足应云讫利瑟咤耶末那,唐言染污 意。意即是思量,因此识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四惑 相应,恒审思量第八见分以为我,故名染污意。阿赖耶者, 阿赖耶亦是梵语,唐言藏识,谓其能含藏诸法的种子故。有 能藏所藏我爱执藏三义,谓与杂染诸法互为因缘,为有情执 为自内我故,所以得名藏识。 八识心王之所以得名眼识等,总括上文可类摄为三﹕前 六识自从所依得名,第七识从相应立号,第八阿赖耶是当体 功能受称。又八个识中,唯第八阿赖耶得名根本识,如树之 根,为枝干叶等所依的根本,第八识为心系的总主。为一切 法的称现所依处,所以独得名根本识。而前七识,则总名转 识,因为前七识的体性都不能如第八识之一切时处 [除已转 依位] 恒常无记,而有三受改转,三性转变,缘境转易,所 以总得名为转识。 八个心法中,前六转识,并通善恶无记三性,第七末那 因与四惑恒时相应,故是有覆无记。四惑覆蔽圣道无漏智不 起,使自心不得清净,故是有覆,但此识的行相任运微细, 不感爱非爱果 134页 ,不可记别为善为恶,故是无记。第八阿赖耶识,是酬于引 业所感招的总异熟主,为前七转识所熏习处,容受一切法的 种子,若是纯善纯恶,如极香臭物,应不能受熏。故此识体 性是无覆无记,它们缘境的宽狭是﹕前五转识缘色等五尘为 境,是现量所摄,缘实不缘假。第六意识遍缘一切法,通现 比非三量,有无假实俱缘。第七末那,缘第八阿赖耶识为境 ,非量所摄,境假非实,以恒审思第八见分为自内我,其我 体本无故。若约本质,其境亦实。第八阿赖耶识,缘种子, 根身,器界三种境,现量所摄,境实非假。此上所说的量与 所缘境,皆是就未转依位说,若已转依位,若事若理,皆是 现量,遍缘一切不遮。此八心法,皆从种子生,是实非假。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义名称,应当名为心所有法 。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 属于心。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 法。恒依心起,即说心若没有,心所决不能独存生起,要以 心为依,才能生起作用。与心相应,简别心王虽恒与遍行心 所相应,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不名心所。又相应须具足时 ,依缘事之四平等义,由此色亦非心所。系属于心,即简别 心法虽具四义与遍行心所相应,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 能独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随从于心,以心为主,故名心所 。由此三义,简别心色不相应行等,不名心所。心王是主, 为心所依,如王如领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属,助成心事 ,得名心所。约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时,心所必起,心 所起时,心王亦必起。缘境的时候,心王缘总相,如王 135页 如领袖之于国家大事总揽枢要,心所缘总别相,如臣如部属 之于大事兼详细则。又如画师资,作模填彩,尽完全貌。心 所法总有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 不定四六类,共五十一个。如表﹕ ┌遍 行 五─触、作意、受、想、思。 │别 境 五─欲、胜解、念、定、慧。 │ 信、惭、愧、无贪、无瞋、无痴、 │善 十 一─精进、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六位 │根本烦恼六─贪、瞋、痴、慢、疑、恶见。 五十一 ┤┌小随烦恼十─忿、恨、覆、恼、嫉、 心所 ││ 悭、诳、谄、害、憍。 │随烦恼廿┤中随烦恼二─无惭、无愧。 ││大随烦恼八─掉举、惛沉、不信、懈怠、 │└ 放逸 、失念、散乱、不正知 └不 定 四─悔、眠、寻、伺。 遍行五者,以触等五心所,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故得名 遍行。即凡有心起时,无论是那一个 136页 心王生起,这五个心所都与它相应俱起。因为这五个心所, 具遍四一切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时, 一切俱。性谓善恶无记三性,地即有寻有伺地,无寻唯伺地 ,无寻无伺地,或总即取九地。时即凡是有心起时,此五皆 与心王同一剎那缘境。俱即遍诸心王,与八识俱生。别境五 数,唯具通三性与九地二义,由阙后二,故非遍行所摄。善 十一法,但遍九地﹔性、时、俱三义均阙,虽遍九地,由于 阙三性故,非别境摄。根本烦恼与随烦恼,虽然如善之阙三 性,由于不遍九地,故非善十一摄,不定四数,虽然阙地时 俱三义,由于具通三性,故非根随烦恼摄。所以五类心所, 于四一切义全具者,唯触等五数,故触等独得名遍行。 [表 略] 别境五者,谓这五个心所,缘各别境而得生起,别即境 ,或别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缘。这五个心所,不如 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只能对于各别的所乐 [欲] 决定 [胜解] 曾习 [念] 所观 [定慧] 的四种境界而起作用 。但此五法,不是绝对地不能俱起,有时不俱,有时亦俱, 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转,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善十一者,谓信等十一法,于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 愆秽,胜过恶法,故名为善。 根本烦恼者,烦恼是扰乱义,谓贪等不善法,扰乱有情 的身心,使有情恒处生死,不得解脱。贪瞋痴慢疑恶见六惑 ,为一切烦恼的根本,能生随惑,所以名为根本烦恼。随烦 恼者,谓忿等二十种烦恼心所,是根本烦恼的等流。此处的 等流义,非是前后生起名等流,而是与根本烦恼同 137页 类,被其所引而生的意思。即此二十随惑,皆是随根本烦恼 前后分位建立等流性故,所以名之为随烦恼。即忿等十,放 逸、失念、及不正知十三类,依他根本烦恼而起,名之为随 。无惭,无愧,掉举,昏沉,不信,懈怠,及散乱七,虽非 依彼根本而起,缘彼得有,亦名为随。所以忿等二十称染污 法,总名为随烦恼。又这二十种随惑中,掉举等八种,遍一 切染心,凡不善有覆无记心起,它都与之相应,以其遍一切 染心故,作用广大,所以名大随烦恼。无惭无愧二种,不通 遍一切染心,唯遍不善,作用较诸掉举等稍狭,所以名中随 烦恼。忿等十种唯各别起,不遍于染心,不遍于不善心,行 位局故,所以名小随烦恼。 不定四者,谓悔眠等四个心所,三性不定名为不定。不 像遍行的触等定遍诸心,亦不如别境之欲等定遍诸地,又不 能像善十一及染惑二十六种唯一善染性故,所以各为不定。 此四法中,初二及后二随一或时俱起,后二相望,必不俱起 。 总上六位五十一心所法,遍行别境唯是实有。善十一中 ,前八是实,行舍,不放逸,及不害三种是假。精进三根, 四法分故。六根本烦恼中,前五是实,恶见是假,染慧分故 。随烦恼中,初十小随唯是假有,依他分故。忿恨恼嫉害五 种,瞋之一分。覆诳及谄贪痴一分摄。悭憍二种,唯贪一分 ,理实亦有痴分,随增说故。八大随烦恼中,不信、懈怠, 定是实有。不正知,失念、放逸,是痴慧及痴四法分故,所 以是假。掉举、昏沉、散乱三种,有说是实,有说是假,实 者为 138页 正。不定四中,初二是实,后二是假。思慧合成以为体故。 第三位色法﹕色法总具四义﹕一识所依色,唯属五根, 即五识所依五净色根,二识所缘色,唯属六境,即识所缘色 ,三约总相而言,质碍名色。四又色有二﹕一者有对色,若 准小乘有部宗,即极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即十有色 处。二者无对色,非极微所成,即十二处中法处所摄色。略 分别之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 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一眼者,照烛 义,二耳者能闻义,三鼻者能嗅义,四舌者能尝义,五身者 积聚义,依止义。此上五法,各为五根,非分位法,别种所 生。根者增上出生义,此五法与眼等识作威势,五识藉彼为 增上缘而得生故。又具五识名之为根,此略不说。五根皆以 造色为体,造色有能所造二种,能造即地等四种,所造即色 等四种,五根合此能所造两种以为体。六色者有三﹕一显色 ,谓青黄等,非分位法,各别种生。二形色,谓长短等。三 表色,谓行住等。形表皆无别种子。七声者,所谓因执受, 与因不执受,及因俱生,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今此六种 皆别有种,非分位法。八香者,所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三 种,皆别有种。九味者,所谓苦酢辛咸淡等,皆别有种。十 触者,所谓地水火风四能造及所造滑涩轻重等二十六种。地 等四大种,各各有别能生种子,滑涩轻重等,四大种分位, 无别种子。以上五法,各为五境,亦名五尘。此有内外,内 者即是有情依身,外者即是器界之体。十一法处所摄色者, 此有五种﹕极略色,极回色,及受所 139页 引色,遍计所起色,定所引色。此中前四种色是假法,无别 种子,定所引色有假有实。实者别种子生,假无别种。此五 种色皆是第六意识所缘境,其定果色之实者,亦眼等所缘。 极略色者,即是极微、极回色者、即空界色、受所行者,即 是无表,遍计所起者,即是水月镜像等,定所引者,定力所 变五尘等。总上十一色法,前五是五识所依根,后六为识所 缘境。后六名色等者,眼所取故名之为色,乃至意所取故名 之为法。因为是与眼耳等相对以名境,所以名色乃至名触。 唯法处所摄色,名稍有别。法谓轨持,处谓处所,即十二处 中之一色。虽色声等亦名轨持及处,但以对根故名色声等, 没有相滥的过失,所以唯极略等是法处所摄色。 第四位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的意义有两种﹕一言行者 ,即是行蕴,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心所﹔二不相应行 ,即是得等。今言不相应行,即简别相应行。二其全义名称 应说非色不相应行。如是即可简别非四聚法。非色简别色, 不相应简别心心所,行简无为。其义即是不与色心心所相似 的行法,名不相应行。此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 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 、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 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 性。此二十四法,约心心所色三分位上假立非实。命根,异 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此五种皆于心心所分位上 假立。名句文三于色分位上假立。其余十五种,通于色 140页 心心所三分位上的假立﹔如以得来说,得智慧等是心分位上 假立,得容貌等是色分位上假立。其余的可以此类推。 第五位无为法 ﹕无为者,为是造作的意思,即是一切 有生灭法的造作,称之曰为。真如等六,寂寞冲虚,湛然常 住,无生灭造作,故名无为。略有四义﹕一不生不灭,即简 生住异灭四相,二无来无去,即简非属三世,三无彼无此, 即显没有自他对待,四无得无失,即显无增无减,无为离此 四种,无造无作,所以得名无为。此有六种﹕一虚空无为, 显离一切障碍故。二择灭无为,择谓简择,灭谓断障,谓由 无漏智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真实,名择灭无为。三非择灭 无为,谓不由智力简择,本性清净,或缘缺所显,名非择灭 无为。四不动无为,第四禅中,苦乐受灭,出八灾患所显, 故名不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 如,名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此即诸法实性,真简于妄 ,如简于倒,理非倒妄,所以名真如无为。此六种中,唯后 一真如无为是诸法真实性,其余五种无为,皆是依真如上假 立其名。 二、五法无我 上述五位共计一百法,无论心心所色不相应行无为,都 没有众生计执的我法二种实性。所言我者,实常主宰自在义 ,然以心心所色等积集组合而成的有情,决无坚实主宰自在 的体性。法者 141页 轨持义,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性,只有 依他如幻缘生的虚假作用,亦决无坚实自性的胜用存在。且 再分别略述其义﹕倘有情法中有我者,所计的我以何为体﹖ 若言以色为体者,则色不应是无常,因为我是常一主宰者故 。反之,我是常一主宰者故,色亦应是常一主宰自在。如是 则色法不应有迁变坏灭,但事实却与常识学理都相反,眼见 无有一色法亘古而不变坏者,若承认色法是有迁变坏灭,又 许为我的体性,则我性应当随色之迁变坏灭而迁变坏灭。若 如是者,则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便不复存在了。其余眼耳根 等,皆以此理推征例知。若我是以长短等为体者,长短等是 色尘分位,色尘尚且是无常变坏的,没有我体的存在,依色 尘分位积聚的长短等,离色尘外既无别体,更不可以为常一 主宰自在的我体了。其余滑涩等触尘等分,皆以此理推征例 知。若谓我是以心心所法为体者,八识心王五十一心所,都 是无常的,没有常一主宰自在的势用,都是互相资助观待而 得生起。要是有我之体性存在其中,则总八识心王五十一心 所,或总聚,或一王一所,应是常一主宰自在不变的存在。 但是我们以常识学理的观察,心心所之总聚一多的作用,均 非常一主宰自在,而是无常苦空无我。又纵许以心心所法为 我体,而心王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其我是以一心一所为体 ﹖还是以多心多所为体﹖抑是和合心心所为体﹖实则依一依 多依和合,皆是说不通的。因为无论为一为多为和合,心心 所法都是无常苦空无我,决无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且依多 依和合以为我体,则过失更多。所以从心从色,从内从外, 从头至足,从 142页 皮至髓,六腑五脏,骨肉皮脉等,一切诸物,乃至所有种种 心识念念等中,一一推求,众生所计执的常一主宰自在的我 ,实终不可得,毕竟都无,但是无常苦空的心心所色声香味 等。故云无我。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说无常一主宰的 我性,而心心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众缘所成,如幻缘生, 只有虚假事相,亦无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虚假轨持体用, 念念生起,相续流来,相似有坚实自性胜用,众生迷妄,不 了解其依他缘生如幻,假有作用,即执为实有色声等法,起 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见。而实则一切法,无论心色,都是待 缘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资助,相依相待, 显现存在,相似有一实体,实则坚实自性了不可得。要是诸 法有坚实的自性,就不应该藉缘而成,依他以起,应该是恒 时常住,自力独存。但以常识的观察,道理的推征,圣教的 印证,任何一法,无论为心为物,都无不依赖他缘而存在者 ,缘聚以生,缘散则灭。决无常一主宰,自在不变的固性存 在。所以诸法亦是无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实法尚无我性存在,非色不相 应行,既是心心所色法三法的分位,更明显易知的不会有我 性的存在了,无为法是诸法的真如实性,众生从无始已来即 未触见过,更不会有众生计执的我性了。 问﹕如上所说,一切诸法皆是虚假,无有主宰自在的我 性,则诸法中应当无假实种种的差别 143页 ,何以前说色心心所等法时,又言有假有实﹖答﹕此言虚假 如幻如梦,乃推入真门空理而谈,若依世俗谛道理门时,自 有种子所生诸法,多名为有为实法。此处唯就真门空理而言 ,皆名假法,故与前文依世俗谛道理门说有假有实全不相违 。 三、五法唯识 既然五位百法都无人法二种我性,为何现见世间有诸有 情,人畜等之形状宛然当眼﹖而五蕴法体,事相显然,色可 见,声可闻,乃至识能分别了知,体性作用,一一显然存在 。若全皆虚假,诸如人法相状作用等,都不应该存有,五位 百法亦无可说了﹗解此疑惑,就须明了唯识的意义。所谓色 心心所等是虚假幻有,无人法的我性,只是破除情计增益的 二种我性实执,并不拨无色心等法依他缘生的作用。虽然人 法的我体实性求不可得,但五蕴和合的假补特伽罗,与依他 众缘所成,有虚假事相作用的法,却并非全无,都宛然存在 。何以存在的呢,就是假我假法,俱是依识所变。 [唯识变 义另文专述] 前文所说之五位百法,皆从有情自心现起。总 要而言,从熏习与转变的两种道理,五位百法之总别相状, 人法的作用,一切一切,都显现起来了。所以五位百法虽然 都无人法的我性,由唯识的熏习与转变的两重道理,而业果 不忘 ,亦无紊乱,人法诸相的总别相状作用,宛然显现存 在。而五位百法何以唯识呢﹖如成唯识论卷七云,「识言, 总显一切有情 144页 各有八识,六位心所,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 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 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五位法中,第一位 心法,是识之自相,自相即是自体,这就是说,八个心王, 是识自体相故以为唯识。第二位心所法,决不能离开心王单 独存在,凡有心起,心所即起而与心王相应,助成心王分别 缘境,所以心所是相应故以为唯识。第三位色法,为心王心 所二种所变的相分,心王必所为能变,根尘等色为所变,故 色法是识所变故以为唯识。第四位二十四不相应行法,是心 心所色三种的分位,以此二十四法不能自起,藉前心心所色 三位差别假立故云分位。前三位法是实,此即假法,故不相 应行是三分位故以为唯识。第五位无为法,是识实性,识实 性即真如。以真如为识性者如三十论云﹕「此诸法胜义,亦 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所以无为是识实性 故以为唯识。前文曾经说过,五位百法,包括一切法尽。但 五位百法如成唯识论所说,又皆不离识,故五位百法皆是唯 识变现。 总上所说五位百法,前四位为事相,后一位为理性,而 五法事理皆不离识,故一切法唯识。如表﹕ 145页 ┌心 法───识自相故┐ ┌实法┤心所法───识相应故│ ┌事相┤ └色 法───识所变故├皆不离识故名唯识 五位法┤ └假法─不相应行法─识分位故│ └理性─无为法──────识实性故┘ 如是一切法中,虽无人法之我性,然以诸法归有为之主 一切皆唯识故,因果不乱,作受不失。了知一切法皆从自心 现起,诸法如梦如幻义忽然现前,则无始妄心忽改,实我法 执速除,增益损减,一异等一切妄执,皆得止息,无分别智 忽然现前,冥合一真法界理,而证得无生法忍,入圣者位, 生如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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