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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一、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触(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一、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触(注解)
注解 1 “二段”,谓所缘门与行相门。 2 谓第二颂第二句。 3 “五受”,见下文。 4 智周《演秘》云: 举初阿赖耶﹝识﹞狭名,释异熟识宽体也。 5 谓五数中各有二。 6 见《显扬》卷一。 7 如理《义演》云: 略释体业,要具三义为触自性:一者、“三和”,二者、“分别变异”,三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与受、想、思等所依为业”,如下广释。 就解触中,大文有三:初、释体业,次、引证成,三、释违文。释体业中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也。 8 《对法》卷一原文: 依三和合,诸根变异,分别为体。 9 智周《演秘》云: 依大乘义,以第七识俱时有故。 10 “果”字,疑为“因”。 11 “功能”二字,天海本有,余无。 12 “与”字,《义演》作“以”。 13 智周《演秘》云: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余心所故,不名分别﹝或领似﹞。触异受等,得“分别”名。 道邑《义蕴》云: 此意说如受等法不能生余作意等,即不随受领似三和之上生作意等功能。今触既不能触,亦不似三和之上生触功能。 14 智周《演秘》云: 识但生余心所,识不能自在,触亦不能自生也。 15 《对法》卷一。 16 “于”字,《集论》原文作“诸”。 17 谓《集论》次说“根变异力引触起时”等。 18 见《集论》卷一、安慧《唯识三十论》,及《大乘五蕴论广释》。 19 即《对法》卷一。 20 “根”字,金陵本误作“于”。 21 见《对法》卷一,及安慧释卷一。 22 “不言生余心所”。 23 “能”,谓功能。 24 “常”字,除《续藏》引古本无重“常”字,余有。 25 “缺偏”,《义演》引智周云“缺偏”应作“缺遍”,即应缺遍义。 26 灵泰《抄》云: 今说根境等是识亲依,不说余空明等疏依;又不说识种子——种子依是识因依;今说增上缘依。然此中但说亲缘,即不说亲因也。 27 及《对法》卷一。 28 即“云何建立行蕴”? 29 《集论》原文: 然思最胜,与一切行为导首故。 30 见《集论》卷一、《对法》卷一。 31 如本论卷三云: 若似触生,名领触者,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32 《顺正理论》卷十云: 由根、境、识和合而生,能为爱因,有所触对,说名为触。 又云: 触体实有,以有用故,如眼等根。谓眼等根,虽非现见,能取境故,知有自体。 《俱舍论光记》卷三十八云: 说一切有部师言:根、境、识外别有触体。 33 谓“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34 见《顺正理论》卷十。 35 《俱舍》、《正理》原文: 谓佛于彼《六六经》中说如是言:有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触身、六受身、六爱身。 二论“六爱身”均在最后。本论《述记》则置在“六触身”前。 36 见《界身足论》卷一。 37 灵泰《抄》云: 经部计余心所为思分位,此爱依思,思合是有体假为所依。所依思是实,能依爱亦是实。 智周《演秘》云: 假实之义,形待不定。如大乘种,真俗相对,种非唯真,即名为假。有无相对,种非全无,复名为实。爱亦同之,为喻何失?对彼所立三和假触,爱得名实,初因无过。 38 即简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 39 《顺正理论》卷十有长文辨触心所别有自体。如上所引虽不现见,亦可知有。 如彼论续云: 又如思等虽非现行,但由思构知有此法。谓有能成意业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体。若心所法现可见者,应无有执彼即是心。触亦应然,虽非现行,以有用故,知有自体。又曾未见诸圣教中,于无体法说有别用。唯于有体,说有用言。既于触中,说为有用,故知彼触别有自体。 若言眼等六处差别,即能生受,无别触用。谓即内处与外境俱能发生识,互为因果,和合名触,此即生受。故于此中无别触用。此言非理,先已说故。 又经重言,应无用故。又爱等应有即受等过故,谓先已说。非彼宗中不许俱起互为因果,义可成等。 又经重言三和合触,应成无用。谓经先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由此眼等体及因果,其义已成。复说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证眼等因果和合生彼。是则重言三和合触,定应无用!由先所言眼等因果义已成故,岂不若说眼等因果和合而生别体触者,三和合言,亦成无用?...... 40 灵泰《抄》云: 然经部虽许粗食是假,其香、味、触极微,皆是实故。又触中唯取四大为实触也,不取触中涩滑等触,涩滑等触是假故。 41 灵泰《抄》云: 又解:不取段食为喻。或立量云:触定是实有。四食之中,心所性故。如思食。 42 “彼”,谓经部师。 43 道邑《义蕴》云: 许爱少实,即余触不成假。俱是心所无异因故。 44 “爱”字,金陵本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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