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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一、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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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一、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触

 

  【论文】

  三·一 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疏翼】  第一、初二颂半,即第二颂后半颂至第四颂,解初能变十门中,第六相应门。即解第三颂第二句第三字至第四句第二字,即“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十字。

  【述记·卷十七】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1,已解五门讫。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或分为二:一、问,二、答。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此初问也。

  【论文】三·二 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疏翼】  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中,第二举颂正答。

  【述记·卷十七】

  此、举颂答。  即第二句2“相应”之言,亦通五受3。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既说阿赖耶是识,故而识定与诸心所法相应,故应说一切心所法中,几相应耶?又如是心所有法,是常相应,抑非常耶?是故颂曰: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论文】三·三 阿赖耶识,无始时来,乃至未转,于一切位,恒与此五心所相应,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疏翼】  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中,第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

  【述记·卷十七】  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4。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五心所相应。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论曰:言“常”者,谓尽阿赖耶识边际,恒时与五遍行法相应:即触、作意、受、想及思。

  【论文】三·四 “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

  【疏翼】  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中,第四别解五所体性作用。《枢要》卷中云:

  解触中有三:一、略标,二、广辨,三、破斥。

  【述记·卷十七】

  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5: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6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7。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触”者,谓尝受。此中“触”者,谓三和合已,分别根变异,以受依为业。根、境、识三,名“三”。彼三因事、果事,同时依住,名为“三和合”。由此有故,即于此同时,分别与顺生乐受等根上,变异相似乐等,成为领受境界之行相,名之为“触”;根亦由其差别,以为乐、苦等因性;如是即名根上变异。此触,由与根上变异相似,故名根所有触,或由根触所触,是故虽以分别境界变异为性,然亦说为分别根上变异。此以受所依为业,如经说言:以领纳乐所有触为依故,乐受生起,乃至广说。

  【论文】三·五 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

  【疏翼】  第一别解触中,第二广辨。《枢要》卷中云:

  广辨中有二:初、广前﹝二、会违﹞。“《瑜伽论》﹝论作“但”﹞说与受想思”等者下,会违。广前中有二:初、广体,后、广业。“既似顺起心”下,是广体。中有二:初、广“三和”、“分别”、“变异”,后、广“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和合一切”以下是。初中又二:初、散释“三和”、“分别”、“变异”,后、会《集论》,“根变异力”等是。初中复三:初释“三和”,二、释“变异”,三、释“分别”。由三和、变异、俱非己能,故前别说,后方释“分别”。

  初中又二:一、正三和体,二、和由二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七】

  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后、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论文】

  三·六 触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说为彼。

  【疏翼】  第一解三和中,第二和由二义。

  【述记·卷十七】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8。

  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

  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岂是和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9,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10。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体业中,第一解三和中讫。

  【论文】

  三·七 三和合位,皆有顺生心所功能,说名变异。

  【疏翼】

  第二别解体业中,第二解“分别变异”。于中有三,第三会违。

  【述记·卷十七】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功能11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殊,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正解变异,体即三法。

  【论文】

  三·八 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疏翼】  第二解“分别变异”中,第二解“分别”。

  【述记·卷十七】

  次、解“分别”。

  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功能,说名“分别”。“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为“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设尔,何失?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与12触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13;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14。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三和”等中,第一散释“三和”、“分别”、“变异”讫。

  【论文】

  三·九 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彼识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疏翼】

  第一广解“三和”等中,第二会《集论》违文。亦即会安慧说。

  【述记·卷十七】

  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15等云:于16根变异分别为体?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17。

  下、会相违。

  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18,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今言“等”者,等取《杂集》19。

  复言“根20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21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22。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用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23,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受分别令三位殊——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一、由主故:有殊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24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偏缺25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缺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疏翼】

  以上第一广体中,第一广“三和”、“分别”、“变异”讫。

  【论文】

  三·一○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疏翼】

  第一广体中,第二广“令心、心所触境为性”。

  【述记·卷十七】

  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更有余能,非独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有触自性功力。

  【疏翼】

  以上第一广前中,第一广体讫。

  【论文】

  三·一一 既似顺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

  【疏翼】  第一广前中,第二广业。于中分三:一、举业显体,二、引《起尽经》为证,三、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七】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即此触数既依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论文】

  三·一二 《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疏翼】

  第二广业中,第二引《起尽经》为证。

  【述记·卷十七】

  何以知者?

  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合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和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复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26,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疏翼】

  以上第二广辨触中,第一广前讫。

  【论文】

  三·一三 《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摄余。

  【疏翼】  第二广辨中,第二会违。于中分二:一、会《瑜伽》,二、会《集论》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七】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由此思体为主胜故。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27初说:云何行蕴28?谓六思身。彼自释言“为导首故”29。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论文】

  三·一四 《集论》等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引发胜故。

  【疏翼】  第二会违中,第二会《集论》等。

  【述记·卷十七】

  问曰:何故《集论》30、《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此即总举唯受所由。何者为近,复是胜耶?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31。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触中,第二会违讫。

  【论文】

  三·一五 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疏翼】  第一广解触中,第三破斥。于中有五:一、立宗,二、第一因,三、第二因,四、第三因,五、出喻。此即立宗。

  【述记·卷十七】

  然今大众,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32。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

  为破彼计,故次说云33。

  此立宗也。

  【论文】

  三·一六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二第一因。

  【述记·卷十七】

  自下三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34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触身、六受身、六爱身35。今取《界身足论》36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37。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是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三38,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39。

  【论文】

  三·一七 是食摄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三第二因。

  【述记·卷十七】

  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40。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41。

  【论文】

  三·一八 能为缘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四第三因。

  【述记·卷十七】

  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思分位故,彼42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43。

  【论文】

  三·一九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五出喻。

  【述记·卷十七】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爱44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疏翼】

  以上第一别解五体性作业中,第一解触心所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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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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