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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泰贤:原始佛教思想论 第三篇 理想与其实现(灭道谛论)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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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泰贤:原始佛教思想论 第三篇 理想与其实现(灭道谛论) 第三章

 

  第三章 信徒之修道

  一、为信徒之必要

  如前章所述。凡为佛陀之信徒者。以向于解脱之道。为实修之教与理想。虽然。欲求真正至高之理想者。不得仅以如上实修。即谓为完全。何则。如前所举者。要为只属于外表之事项。于内部之性灵方面。尚付缺如。夫当实际修练上述教条与理想之时。若无内部的求法心之支撑,固属不可。然若仅自形式言之。则虽对佛陀施教之真髓。不生信仰。亦属无妨。此即中国判教者。以上述之教。判为人天教。而置于佛教真谛之外也。吾人虽不赞成以此置于佛教教理之外。然亦不以仅奉行上述教条及理想。即谓为真正佛教之修养。盖欲以此回向于解脱者。更当置其基础于心灵的生活。即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之伦理的修养为根底。并须以自净其意。为对于自己之修养。凡由此方面进展者。是即为三宝弟子之信男(upasaka优婆塞)信女(upāsika 优婆夷)之修道也。

  二、为信徒之条件

  为信徒修道之第一条件。不待论为首在对于三宝之至心皈依。即归依于为教主之佛陀。与佛陀授之教法。暨以此教法如实奉行之僧伽(教团)是也。

  世尊。彼为阿罗汉。等正觉者。明行具足者。善逝。世间解。无上调御丈夫。人天师。佛陀。薄迦梵。

  依于世尊所能说之法。为现见的。(Sanditthika)常恒的。(akalika)实证的。(ehipassaka)导引的。(opanayika)依于有智慧者。可得种种解。(Paccatttam veditabbo viňňūhi)

  力行哉。如来之圣众。真直行哉。如来之圣众。正行哉。如来之圣众。依于规律而行哉。如来之圣众。实则如来圣众之四双八辈。为足供养、欢待、布施、尊敬之人。于世间为无上福田。(1)

  如上为归依之理由。亦即信仰之心持。是名为信具足。(Saddāasampanna)为信徒之第一条件。由是以此为誓文曰。

  皈依佛(Buddham saranam gacchami)

  皈依法 (Dhamm saranam gacchami)

  皈依僧 (Sangham saranam gacchami)

  此即所谓三皈文也。虽初有佛陀。次有法。由是乃有僧伽之成立,然其成为此形式。则有待遇于佛法僧三者。合为一致。方认为佛教真正救济机关之完成。信徒之所皈依。亦即迥向于此三者是也。惟此三者。自佛陀之精神言。毕竟谓为一体。故任由三者之一为出发。而入于信仰之门。其结果皆同为三皈。是又不待论也。

  夫回向于解脱道。云何以三皈为必要欤。自佛陀之精神言。解脱道者。虽原为法所自然备具之道。然真正而能认识体验者,则仅有佛陀。以之如实修行者。又仅有佛弟子。故除皈依于此外。更无真正解脱之教。佛陀虽一方高标三归。同时又禁止皈依佛教以外之教法与神庙(Cetiya)等,其理由亦即在此。是故所谓三皈与至心皈依者。非徒为盲昧之领受。理解教法所成立之信仰。固不待言。即至少亦深受佛陀与佛弟子所感化之信男信女。由于理解教法。确信此外无真正之救济,结果遂以此为入门之法。斯乃历史上之事实。佛陀名此为慧具足。(Paňňāsampanna)与信具足同。亦认为理想信徒者之一种条件也。理解教法云者。自非如专门学者然。以此为知见明悉之义。要之当于四谛法门。确信世间为无常为苦。其原因则完全依于欲。灭苦之方法。即在于行正道。循兹结果。而至于解脱。乃为真正之救济。即依此确信。虽在家者。若能制苦因之欲。与基于欲所发动之烦恼。止恶修善。并时时清净自心。是即为信徒修道之要点。至对于教团之义务。自身既为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谓之四众。)之一分子。自当任责。并特以资助财物。为主要之任务。即随喜布施于比丘。比丘尼者。名为施具足。(agasampanna)与信具足慧具足同。均属为信徒者条件之一也。

  就皈依三宝之本身严格言。己有修行道之意义。何则。以四谛中。包含行八种正道是也。惟若自实际言。则于欲世界而修道。所谓制其欲。与清净其心者。要为程度问题。当实际应用时。自有设立标准的实行规定之必要。此即所谓戒具足(Sihasampanna)之一条件。广言之。虽饮食于前章所述之一般道德。若仅自狭义言。则为奉持五戒(paňcasila)与持斋(Mah'uposatha)是也。

  五戒者。前章已屡言之。即立誓终身遵守如次之五戒。

  (1) 远离杀生(PānātiPatā pativirato hoti)

  (2) 不与不取(Adinnadā pativirato hoti)

  (3)离邪淫(Kamesu micchachacārapativirato hoti)

  (4) 离妄语(Musāvāda Pativirato hoti)

  (5) 离醉酒(Susa-meraya-majja pamādattāvā pativirato hoti)

  此前四条。为避免自身罪恶行为(性恶)之条目。第五为诱引等之物。所谓避免遮罪之条目也 如前述。自历史言。此五戒不待论非佛陀所首创。至少亦可谓前四戒为权与于法经。且为当时一般宗教之规定。虽然。佛戒之特色。即于他亦然。与其谓为规定其物。毋宁谓为实行时之精神与态度。婆罗门教。当时恐只有规定。而缺乏精神。曩言之。虽以不杀生为贵。然至于祭祀。则残杀无数无辜之兽类而不顾。似此实属流于放逸。反之。耆那教等。则又行之过严。循至其极。遂惟徒苦吾身。综之。均不免于一偏耳。惟佛陀纯以向来之中道态度。而处理此五戒。既不过于放逸。同时亦不趋于极端。于其不可行者。则避免之。湍以精神的为主旨。尤其列不饮酒为第五戒。虽导源于婆罗门梵志期限之修养项目。然以此推为普通戒律之一。足示佛陀以精神健全。于道德的宗教的修养。为如何重要之条款实可谓佛教戒律之一大特徵也。虽然。禁酒运动。不起于佛教国。而起于基督教国。毋宁谓为不可思议矣。

  此五戒虽为有生相终始之誓愿。但除酒之一端外。馀尚不免为对人者。至于持斋。(Mah'uposatha)则纯为对于自身之克己修养法矣。即于每月一定之日。如半月(Rakkha)之一日、八日、与十五日。奉行布萨日。(uPOSatha)若一月。则为六次。此世所谓六日斋也。基督教徒以星期日。犹太教徒以星期六。为圣日为克己日。佛教徒则以此日为圣日克己日。斋戒之重要条款如下。

  (1)一定之食时以外。不间食。(Vikālabhojā pativirato虽非时食)

  (2)离开蹈舞、歌咏、戏剧、等游戏。及避免香料、华鬘、等装饰。(Naccagitavadita visuka dassa na pativirato mela-gandha-vilepana dhārana mandana vibhusanatthāna pativirato)

  (3)伏于高床大座。亦避免于坐。(uccayana-mahosayana pativirato)

  以此加入于前之五戒。通例称为八斋戒。(atthangika mah'uposatha)夫自历史考之。持斋之大部分。虽亦权与于修养次目。然佛陀以之推致于一般信徒。且限于特定之时日奉行之。洵可谓得应用之妙矣。综之。持斋纯为对于自己者。虽在世间。亦与罗汉同。奉此行法。以养成自己超世间之性灵生活。诚属自净其意之宗教生活。而为可钦慕之制度也己。

  遵守以上之三归、五戒、及持斋之三项。因他为善。同时又清洁自己心身。是即在家信徒之修道标准也。佛陀名行此之人。为圣声闻。(ariyasavaka)自实际言。凡信徒有不如是奉行者。亦有更进于此之修养者。固不徒论。综之。当知如上所述。乃为信徒之标准的生活规定。前章之所谓一般伦理。亦以有此种私生活。方能真正回向于意识的解脱道也。

  [注](1)A.lll P. 212。中三0优婆塞经阁本P. 144。

  (2)关于此种信男信女之修道。虽各种经典中多有之。兹特选列如下经。以备考。巴利增一部。 Uposakavagga即III PP. 203-217各经。中含三0优婆塞 经。S V P. 395 Mahanama 杂含三三阁本P. 662 中含五五持斋经A.Iv PP. 255-258。

  三、信徒之境界(特举释氏摩诃男为例)

  复次信徒如是修养之结果。得进至于若何之境界欤。按自法相言。则为初果之预流。(sotā apanna)即由预于圣者类之位。进而至于第三不还果。乃教团之规定也。盖出家者。以到达第四果为最高。俗第子则至于其前一位为止。又所谓不还果者。死后则生于天上。即于其处得解脱。与吠坛多之渐解脱。(Kramamukti)(1)同为解脱之一种。现行汉译阿含中。名此为有馀涅槃。(2)实际与最高果之境地无甚异。且不仅此也。迨后如此道派(Wttarapathaka)主张虽俗人。亦得成为罗汉。(3)盖在家者。果修行精进。则事实上亦得于专门出家者之同等地位也。

  法相问题。要对于事实之解释为主。实际以此徵诸事实。则虽在家者。亦不亚于出家罗汉之法悦与安心。故由此而现示种种力用者。殊不乏人。尤其当疾病之际。依于法力而治痊。临死之际。从容不迫者。在此辈信徒中。乃数见不鲜。试举例言之。如给孤长者有名之慈善家须达。(Sudatta)某时罹大病。因欲受最后之安慰。乃招请舍利弗说法。于是舍利弗为说种种法。且告以长者己得预流果。(初果)死后无须恐怖。以是安慰。长者之病。遂即霍然。(4)此即依于如是法力与信力。虽綦重之病。亦能治愈之例证也。矧初果云者。实际上其地位并不甚高。然犹克现示此力。则若为二果、(一来果)三果、(不还果)之信徒。其境界非常精进。是更不难推察言观色矣。又此不仅限于男子信徒。即女子亦如此。自有名之笃信家毗舍佉鹿母。(Visākha Migāramatā)以至多数信女。(优婆夷)种种之力用。乃佛陀所常用为推奖者也。(5)

  虽然。吾人今不遑列举此类事实。矧在实际。其事实亦多不详。兹仅举信后男中死事最壮烈之释氏摩诃男(Mahanama)之一例。藉以考知优婆塞内部力用。为如何之材料焉。

  摩诃男(Mahanama)者。与佛陀同族之释迦族人也。为阿那律(Anuruddha)之兄。(6)夙昔归依佛陀。故为热心之求法者。试观佛典中。多有以彼为中心之说法。可为明徵。(7)尤其如某经中。(8)记载彼为质问者。问优婆塞修道之标准。曾得佛陀之答解。最属有名。由此观之。彼为真正之信徒其求法心如何盛炽。不大可见耶。

  如是。当彼为信徒修道之时。适迦毗罗成发生大事变。即前述舍卫城主毘瑠陀王(Vidūdabha)之再度攻掠是也。盖其初之征调。因于佛陀之无言说法。毘瑠陀王亦即调回其军。然率以为与摩诃陀争霸之故。且以传说谓迦毘罗城。为王少时含羞之所。爰利用佛陀远离之机会。遂以大军。攻陷迦毗罗城。并乘此报复其幼时之耻辱。大肆暴虐。(9)是时摩诃男亦在城中。因不忍见同族之苦惨。乃自投毘瑠陀王。乞将其沈诸水中。藉嶯残暴。王许之。于是彼即自沈于水。是时王及左右。均以为当即浮出。乃迟之又久。不见浮出水面。疑议间。爰使人搜诸水底。方知彼自以髮。系诸水中之树根。遂弱死之。以是毘瑠陀王虽暴。亦即敛其虐杀。迦罗城之人民。乃多获免死。此实五分律第二十一。增一阿含第二十六。(10)等。昭示于吾人之记事也。夫似此壮烈牺牲的精神。讵不可以泣鬼神欤。然而此种精神。纯自为优婆塞时之修养而来。尤其自信于死后之运命。故有此从容不迫之壮举。斯其一大原因也。昔彼于某时。曾就佛陀间关于自己之死后。佛答之如左。

  摩诃男。汝于长夜心。修信、修戒、修闻思、慧、勿怖勿怖、摩诃男。汝之死。(后)决非恶死。当得善死。(11)死后无恐怖者即以因善事而死。为不恐怖之原因也。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虽要皆消极的修养。然至修养之极。则虽消极的修养。亦现如上积极的应用。即为信徒之应用。是乃未可漠视者也。

  [注](1) 印度六派哲学P.601。

  (2)增一阿含七阁本P.306曰。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有此二法涅槃界。云何为二。有馀涅槃。无馀涅槃。彼云何名为有馀涅槃。于是比丘灭五下分结。即彼涅槃。不还此世界。是名有馀涅槃。

  (3)Kathavatthu IV.1-2。

  (4)中六教化病经M.143。Anatthapindikovāha

  (5)A.I. P. 26。

  (6)Theragathā 892-919 之注。

  (7)杂三三有五经S.V .PP。369-374有三经。

  (8)杂三三阁本P .662 S.V.P.465。

  (9)毘瑠陀王幼时于迦毗罗城受辱之记事。见增二十六阁本P.386。

  (10)五分律二十一张二 23a;增二十六阁本P.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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