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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士陈健民上师文集:火供主旨 |
 
瑜伽士陈健民上师文集:火供主旨
摘录自:曲肱斋全集-护摩仪轨集(陈健民瑜珈士著,圆明出版社) 【火供主旨】 全世界各种大小宗教,在古代皆有火供一法;其后或继续举行,如印度教、佛教,而吾国道家之化大规模灵屋,亦火供之滥觞;基督教在耶稣以前,皆举行之。至今(旧约)犹存,有目共睹。天主教虽略去火供,然犹存洋蜡、松香。佛法中,显教不用火供,然盂兰盆会广大布施神鬼,亦密法之流布也。东密或唐密之瑜珈部,号称四大部门:第四则护摩法,为求悉地之主要行法。藏密宗喀巴祖师所着「金刚道次第广论」 第六卷中,亦曾标举火供为求悉地之重要法门,其主旨可以分述于后: 第一目 为圆满供养诸佛或天神 一切供养,无论任何物质,苟只陈设于香案,而不烧之于火坛,则能引起贪心,收回自用。盖彼物质,既不见诸佛持之而去,亦不见该物或质或量有任何变化,所有供上者,惟是行者之热诚而已;当其收回自用,虽可作诸佛之加持,新承之恩泽,而非原有之物质,然而该物在实际上收回时,与供出时,全无二致,因此必易与法执、我执二者相应,较之不供,相差几何耶?若谓以此供养,能除我执,反不如布施之为愈也。若投入火坛,所收回者为灰烬,必不生贪心;而供出之物,全化乌有,亦正合舍心。佛及天神,受之欢喜,令行者所求,皆满所愿,而佛之事业,因此完成矣。故火供者,可称为圆满供养,能得诸佛诸天欢喜,即是基本之主旨也。 第二目 为补充念诵等功课之阙漏 密宗即身成佛,必实修亲证,克期进行,故必闭关。而闭关之先,当以火供供山神、土地、地神,及一切护法,以求保护,不遭中断魔所害,令所有阴伺显障之鬼魅,无法乘机陷害。 忆昔,余介绍根桑活佛赴湘传授「大圆满法」;衡山某和尚因欲借此机缘,会合护法土绅,修理庙宇;匆匆请师驻锡,率诸弟子,实行闭关。根师主张先举行火供,以供山神,可免魔障。该和尚以火供需费浩大,而修理寺舍,亦同时必耗巨款。如是火供移后,而修理提先。匆匆闭关,乃生魔障。使当日寺中和尚听从根师命令,先行火供,则此等物,必先被排出山中,则不致受其害矣。 至若闭关以后,所持之咒,或计算不确以致阙数,或用心不专,虽经计算而实不足数;如念诵之间,忽来妄想,口诵而心不维;或呵欠、吐痰,皆不应计入数中。因此欲单论总数,似已满数,若详论规矩,则有多数不堪计入者。若能举行火供,则可以补其阙数。是以闭关人一经期满出关,必举行火供以为补阙,此为一般闭关所共遵守者也。 第三目 为求各种悉地(即成就)而举行火供 上文尝引述东密四大法典,<护摩>居其一,而藏密宗喀巴祖师所着<金刚乘道次第论>第六卷,亦曾述及三种修悉地法,火供占其一。 各种悉地之实际证得,一面*自己之定力,一面亦*诸天之他力。瑜伽部对于诸天,无论其地位之高低,皆请求加被,不遗余力,故世间悉地较易成就。藏密行之,多属疏忽,宜知补救,而火供实有补救之功能。补救之后,加被悉地之力更强矣。文佛答其弟子之问,何故神变如此浩大?为自己定功,及诸天助长,二者兼有之;吾人博地凡夫,尤不可不依赖诸佛、诸天之双重加被也。修世间悉地者,尤当注意也。 第四目 为求本尊欢喜,消除二障,快得圆满起分、证分之成就 无上瑜珈部重要修持,为生起次第及圆满次第。举凡闭关之资粮,外护之密切,魔障之除遣,病患之防范,空行之摄持,证量之增长,中断之预防,必赖本尊暗中嘿佑,诸天从旁照顾。必有火供殷重供养,启请加被,然后方能在积极条件上,具一切福慧功德。在消极条件上,凡遍计执所执实我,以身见我为上首而生起诸烦恼障,又以所执实法而生所知障,如是皆因本尊及诸天暗中嘿助,可以使行者层层克伏。然后生起次第,观想明显深刻,佛慢坚固;圆满次第,气力、定力、大乐力、知梦转梦力、睡光力、中阴修持力、转运神识力,皆能如愿如法圆满成就也。 第五目 为增益资粮,利生善事易得成就 A、为息众生灾苦而举行息法火供 譬如施主有罪求救赎,有病求医治,有盗贼等恐惧求预防,有口角官非求免除,有雨水、干旱、天灾求转变,有鬼魅精怪求禳解等,皆以一座或三座息法火供,可以达到愿望。较之久持神咒,零碎供养者,为易生效也。 B、为增益行者福寿而举行增法火供 譬如求寿、求财,发愿以所有生命时间修行正法,以所得财宝以弘扬正法,则修一座「毗沙门天王法」可以达到目的。此种火供既号增益,故其品质当力求高贵,数量则力求繁多。 C、为令具权威者敬服,具种姓者爱慕,而行怀法火供 譬如施主本具权位,而欲保持其权力,增加其威望,使人信服,得以弘法;或有三灌行者,欲得空行胜伴,而以年老家贫,无由感召,则敬爱之怀法火供尚矣。 D、为令法仇消灭,魔障驯服,而行诛法火供 诛法最重要条件,为尊重正法,而非妄存我执;为救正法正统,而非私人报仇;必能兴大悲心,能将诛死者之神识渡脱,令死者得益,胜过其生平造罪之身,故能生起利益。普通世间诛法,皆基于恨心;密宗诛法,基于悲心,而能渡仇成佛,不可不辨也。 第六目 为其它一切善事而举行火供 A、为各种本尊之特殊纪念而举行火供,如三月十五为时轮金刚纪念等。 B、为灌顶而举行火供。 C、为建立寺庙、佛塔、关房等,而举行火供。 D、为纪念祖师而举行火供。如八蚌寺六月十五日为纪念冈波巴大师,而举行火供。 E、为焚化施主或信士之尸体,而举行火供。 F、为超度亡者,按七七期,分别举行火供。 G、为护国息灾,拒敌救民,而举行火供。 H、为求晴或求雨,而举行火供。 I、为庆祝结婚,而举行火供。 J、为造像、开光,而举行火供。 K、为活佛入寺升座,而举行火供。 L、为纪念佛诞,及其它一切菩萨圣诞,而举行火供。 M、为乔迁新居,而举行火供。 N、其它一切善事,如造长寿丸等事,无不可举行以助其圆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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