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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中观四百论讲记(五十二) |
 
益西彭措堪布:中观四百论讲记(五十二)
上面是通过观察住相破除实有的现在,接下来是进行总结。 辛三、摄要而破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 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唐译: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 时若余住无,后灭应非有。) 难词释义 余:与时间异体。 颂文直解 总之,如果承许在现在的时间上,有住的话,则住就不成为时间,因为能表与所表不同之故。而如果现在时没有住,则没有开始的住,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灭,因为住是灭的因的缘故。这样也就不会有现在的诸法。 (唐译:如果在现在的时间上,有住的话,则住就不是时间,因为能表与所表不同之故。而如果时间之外没有住,则不应该有之后的灭。) 释义 这一颂分析的是时间与住的关系。第一句是假设时间上有住,第二句指出因此时间与住就成了异体,第三句假设时间上无住,第四句指出因此没有了灭。 前面说过:未生对应未来时,住对应现在时,灭对应过去时。因此未生、住、灭,与未来、现在、过去,仅仅是用词的不同,而意义相同。但是有部认为时间是实有存在的,而在时间之外,生、住、灭的相也是实有存在的。这样就形成了矛盾。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这两句是说,如果住是独立在时间之外的话,那么它们就各不相同。那这有什么过失呢?住是一个法的无常相之一,如果现在不成为住,那就应成现在和这个法也成了别别的他体了。同样,过去和灭、未来和未生也都成了别别的他体,这样就使得时间与有为法没有了关系,这样时间就没有用处,失去意义了,因此这是根本不合理的。 “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这是说:假如一个法在现在位没有住,既然没有住,那也就没有这个法接下来的灭,这样这个法不就变成常法了吗?或者进一步说,现在位没有住,就表明现在位没有这个法,这样也就没有了后面的灭。 前面通过观察生相破了未来,和观察住相破了现在,接下来是要通过观察灭相,来破过去。 庚三、观察灭相而破过去分三:一、略说观察;二、广明其理;三、摄要而破。 辛一、略说观察 有人想,一切有为法都具无常相,终将灭去,所以过去时必定存在。但是,对无常与法作一与异的观察的话,就会发现过去时并不成立。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难词释义 法:此处是指有为法、所作法。 颂文直解 若法与无常为异,法就不是无常,这违背了诸行无常的法印;若法与无常为一,法就是无常,而无常正是灭,因此法哪里能有住呢?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释义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这是说:如果一个法,与无常是相异的,也就是别别分开、各不相干的,那就意味着这个法上,没有无常性,那它就是常住不变了。而这不符合有部自己的立宗,因为有部也承许诸行无常,不可能承许有常住的有为法,因此法不可能与无常相异。 那剩下的可能性,就是法与无常是一了。偈颂接下来说:“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这是说:如果一个法与无常是一的,根据前面无常的定义——“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就知道这个法不可能有任何住的时候。这说明什么呢?一个没有住相的法,就不可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只能是一个假立的虚妄法。而一个虚妄法,就不可能有自性的灭了,也就是说,没有它的过去时。 辛二、广明其理 不少人想,法在住的时候,住的力量强,无常的力量弱,所以能住。但这也不合理,圣天菩萨回答说: 无常初既劣,住力定应强, 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颂文直解 如果说无常起初力量弱,这说明住的力量必定强,那么这二者以什么因缘,在后来被见到完全相反了呢? 释义 如果说一个法刚生起的时候,无常的力量弱,住的力量强,因此这个法能够住。如果这样,那么这个住的力量,在后来也应该能一直强过无常的力量。但是,对于一个法来说,无常相与住相,都是这个法的自性所具有的相。只要这个法存在,无常相与住相的因缘就不会改变。因此住的力量不会减弱,无常的力量也不会增强。但是后来明明见到了无常的力量胜过了住的力量,导致这个法最后灭了。以这最后现量所见的事实,就说明无常的力量,必定在一开始也比住的力量强,并一直在驱使这个法一步步发生着改变。 那么无常的力量更强的话,会发生什么结果呢?圣天菩萨接着指出: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唐译: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初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颂文直解 如果无常遍及一切法体,且力量较住更强,则一切法都应无住。或者,住遍及一切法体,且力量较无常更强,则一切法都非无常。 (唐译:如果无常遍及一切法体,且在法生起之初,力量较弱,不能灭法,则法不需要住相的帮助,也自然能住,为什么还要执一个没有用的住相呢?因为没有任何用处,就像兔角一样的住相,应该本来就没有。如果反过来说,在法生起之初,住相的力量就胜过无常,则此后应都能胜过无常,因为法体没有变异之故。但是这样一来,有为法就应该常而不灭,违背了经中说的诸行无常之义。) 释义 无常相与住相是完全相违的,一个法如果具有无常相,就不可能有住相,反过来也一样。而有部认为一切有为法都有无常相,在住的时候又有住相,这就形成了矛盾。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应都无有住。”这是说:如果无常相遍于一切法体,而且力量胜过住相,所以就意味着在法上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住相。 “或一切皆常。”“或”是将前两句的假设完全颠倒过来,即是说如果住相遍于一切法体,而且力量胜过无常相。这样就意味着一个法在有住相的时候,就没有无常相。 这两种情况中,前面一种符合了诸行无常的法印,是合理的;后面一种则违背了诸行无常的法印,并不合理。 另外,再来观察无常相与住相,是次第生起,还是同时生起。首先来观察次第生起。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颂文直解 如果一个法恒时都有无常相,那么住相就恒时非有。或者这个法首先有住相,后来才有无常相的话,那么就成了先有常,后变成无常。 释义 本颂前两句分析住相后于无常相生起的情况,后两句分析住相先于无常相生起的情况。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这是说:如果一个法恒时无常的话,那么这个法就不可能有住相。也就是说,一个已经在无常的法,是不可能稳定下来的。为什么呢?因为无常相在持续不断地损害着有为法,就像一个凶狠残暴的怨家债主,在一刻不停地逼迫,没有暂停下来的时候一样。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这是说:如果一个法后来才有无常的话,那就意味着在此法无常之前,这个法是常住的。这就有很大的过失,因为若是常住,那么在这段时间里,它就违背了诸行无常的法印。 所以,对于有为法来说,只有无常相恒有,才是合理的。 那么,一个法如果同时具有无常相与住相,会怎么样呢?圣天菩萨接着分析说: 若法无常俱,而言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难词释义 妄、虚:此处均为颠倒、不实的意思。 颂文直解 如果一个法上,同时有住相与无常相,则要么应成无常相颠倒不实,要么应成住相颠倒不实,因为一个法不可能同时具有无常相和住相。 释义 无常与住是相违的,就像水与火不能相容一样。如果一个法上既有无常相,又有住相,则两者之中,必然只有一个才是真实的,而另一个只能是虚妄不实的。 在胜义谛中,诸法全都是虚妄的,即使在名言谛中,讲到最细的诸行无常时,住相也是一个都没有,一刹那的法也不可得。诸法生而即灭,不可能有住的机会。但是凡夫分别心重,以为无常只是在最后才出现,中间会有很长时间的住相,这就被常有执著欺骗了。在凡夫分别心的境界中,其实一切的事物都在变动,不可能抓得到一个实在的、长久的、可靠的法。而真正按大乘甚深观点讲,众生的本来面目,是不生不灭、大无为法的如来藏,只有它现前了,才有永远的大安乐。 就像一个人,不断在长大、老去,这就是无常相,这是有为法不可改变的规律。而住相呢,就是这个人不长大、不老去,一直保持不变。那么,如果说一个人既在长大,又没有长大;既在老去,又没有老去,这肯定是错误的,谁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实。 所以无常相与住相,只有其中一个才是真实的,另一个必定是虚妄。那么无论从佛的圣教量,还是通过比量分析,又或者从现量共同所见,全都说明一个法的真实相是无常相,而不是住相。 接下来是对破过去的归纳。 辛三、摄要而破 学完前面的偈颂,大家也许会疑惑,过去的事情真的已经不存在了吗?那为什么过去的事情,世间人们会一直记得,对去世的亲人,人们会一直思念呢?这不是正说明过去法还在影响着现在的人吗?圣天菩萨在接下来的偈颂里作了总结性回答。 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 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唐译: 无所见见无,回心缘妄境, 是故唯虚假,有忆念名生。) 难词释义 念:指念心所,即回忆。 颂文直解 如是观察,则可见过去时什么也没有。过去曾见的法,不再出现,而对于已灭之法,也不会有能见的有境之心。是故,过去时仅是颠倒之有境,缘已消失之虚妄境,而生的虚妄忆念,在真实中,无有任何自性所成之义。 (唐译:过去法都无所见,因此也无能见之识,回忆时心所缘境皆是虚妄。是故过去法唯是虚假,所谓过去法的生,仅是对此虚假法的忆念而已。) 释义 本颂第一句指出无过去法,第二句指出也无缘过去法之心,第三、四句指出对过去法的回忆,纯是妄念。其中前两句是根据,后两句是结论。 “已见法不现”,是说已经见到过的法,也就是已经灭了的过去法,再也不会出现。“非后能生心”,是说这个灭了的过去法,也不能再让有境之心生起,也就是说,有境再也见不到它了。这是分别从境和心两个方面,说明了过去的法已经彻底过去、彻底消失,再也不存在了。 这样就知道对过去,世间人仅仅只能回忆而已,而回忆是不真实的。于是偈颂中说:“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意思是说:所谓的过去法,仅仅是对虚妄的、具欺骗性的境,而生起的虚妄的、具欺骗性的回忆而已。 也就是说,人们所回忆的过去的事情、去世的亲人等等,都没有任何的真实性,只是人的一种幻觉而已。既然是幻觉,那大家现在就可以轻松地把它们放下。 这样通过总破三时法有自性,和由观察诸法的生、住、灭三相而分破,就结束了“破时品”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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