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
 
——谈动物保护立法的理性意义“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一语出自捷克作家米兰·昆德拉的《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生命”为何如此之“轻”?文学的多义性使读者们产生种种不同的理解:有人理解为昆德拉对脆弱生命的无奈甚至是对生命终极意义的怀疑;有人理解为生命中很多事情看似轻如鸿毛,实质令人难以承受…… 图片来源:野性中国工作室 作为由核酸、蛋白质等物质组成的多分子系统,作为具有不断自我更新、繁殖后代以及有对外界产生反应能力的活体,生命并非人类所独有。在生命存续、演进的历史中,生命消灭是自然的规律与法则,生命消灭的方式似乎并不重要。但作为智慧生命的人类,在改造自然并不断反观自身的生命思考中,不断调整着对周边非智慧生命的态度与方式,并由此推动人类对生命本身的价值思考。 远古人类对生命的态度是蒙昧的,在主体意识并不强烈的时代,更多的是考虑种群在恶劣自然环境中如何依赖周围的动植物生存。因此,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发展史看,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大致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当然,那些因为某种原因而被神化(图腾化)的动物除外,如同牛在印度不能被随便役使、宰杀一样。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繁衍增加,对动物的无序猎取必然导致人口的生存危机,国家以“法”的形式加以干预势所必然。关于动物法考源的观点,目前学界大多认为有关动物“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古希腊,而从接近现代动物福利法的制定角度看,当源自19世纪的英国。 但从相关历史考据看,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令和思想,当源自中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大禹曾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也是类似现代意义的“禁渔期”的最早文字记载,体现了古人对动物有序利用的朴素思想。到公元前11世纪,农业生产得到发展,生产和生活资料相对富足,于是有了西周王朝保护的动物种类更加宽泛的《伐崇令》,该法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纷争同时产生了诸子百家的思想碰撞,儒家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强调“仁者爱人”、“仁者爱物”。孟子曾喟然感叹:“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孔子《论语》中有:“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西汉末年佛教传入中国,佛教的生态理念被广泛传播。佛教强调众生平等、尊重生命,并且汉传佛教要求僧人吃素,即以食用植物为主,以落实“不杀生”之戒。同时,佛教还鼓励放生,就是用钱赎买被捕捉的各种动物,将其放归江河、山野。佛光对自然生灵的普照,显现了佛教思想对生命的敬重及其优良的生态传统。 令人不解的是,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物质文明下,现代人类理性的缺失已危及人类传统的伦理价值观。世界范围内,物种灭绝的数量、种类在加剧;在我国,也有不同形式的针对动物的血腥暴力。尽管学界有关于动物与人的本质区别的种种论述,但动物在血腥暴力下的绝望眼神、肌肉痉挛、痛苦挣扎,是对具有理性思维的人类精神的摧残和亵渎,戕害的是生命的整体尊严。赋予动物区别于无生命的物或财产不同的法律意义,是法律理性抑或道德的闪光,即使部分动物沦为财产之物,也起码给予其以最低程度痛苦被宰杀的权利。 就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而言,动物保护立法的法理和道德基础犹在,但在功利主义、“暴力文化”以及非理性“餐饮文化”等错误观念的影响下,目前立法的基础依然薄弱。这与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格格不入,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世界各地频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告诫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倒行逆施最终必然遭致大自然的惩罚,关爱动物乃至关爱动物与人类共同的生活环境就是关爱人类自身。同时,把人的道德关怀推及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尤其是那些具有生命感知、体验能力的动物,是人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记。可以想见,以立法的实践响应建设和谐社会的号召,以法律条文彰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性之光,将会得到全社会更加广泛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