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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係針對中國沙門堅守YIN戒的實例, 給予一種學理上
的探討, 這與中國有所謂「萬惡YIN為首」的觀念暗合,故從
義淨三藏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開始, 一一列舉事實,加
以解說。 其中並以「四分律比丘戒本」與「十誦比丘波羅提
木叉」二書, 相互排比對照,詳細解釋佛家對男女之防極為
嚴謹的戒規, 值得當前男女雜居,號稱大乘佛法的佛行者的
警愓, 唯有戒行清淨,才能定慧圓明,故歷代律學沙門所具
有的高尚人格與情操,值得我們末代釋子的褒揚與效法。
近奉釋聖嚴博士書,囑為所主持之本學報撰寫一稿。仕
邦與博士神交已近廿載,雖向未有機緣晤面,然歷來論學之
書信往還,亦頗近對談之樂也。昔執教星洲南洋大學之日,
仕邦曾代南洋大學佛學會出版之貝葉邀稿於博士,其時博士
雖處赶寫學位論文之緊張狀態中,仍抽暇執筆,感激之餘,
迄未能報李。今奉書之際,仕邦之境況全同於博士之當年,
形勢之巧合如此,殊可紀也。謹將撰寫中之學位論文中之一
小節抽出,以本國文字改寫,用報夙緣。又本學報出版之日
,正值吾師 錢賓四(穆)博士八十七歲大壽,仕邦身處域
外萬里,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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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臨祝賀,粵諺有謂「借花敬佛」,今依此義,借本學報之
篇幅,呈此蕪文為 賓四師祝嘏。
一九八○年於坎培拉澳洲國立大學
出家人持戒首重四「波羅夷(parajika)」,四波羅夷
謂「YIN、盜、殺、妄語」(註1), 犯其中的一條便即時擯
出空門,終身再不被接受為僧侶。這四大戒以「YIN」居首,
跟中國的所謂「萬惡YIN為首」的觀念暗含,是以佛教傳入中
國後,YIN戒最受僧徒們所重視,義淨三藏(六三五~七一三
)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大正藏編號二一二五)卷一第九條
受齋軌則略云﹕
東夏食噉,不知受觸,但護YIN戒一條,即云我是無罪
之人,何勞更煩學律(頁二一一下)。
淨公所語者,本來指中國沙門接受居士請齋之時不知印度原
來儀式,是以不合戒規。而他的話卻透露了中土僧伽一向認
為「但護YIN戒一條,即云我是無罪之人」,足見YIN戒之向來
被重視。是以三高僧傳中所傳的高僧們,除了極端少數的例
外(註2),都是能堅守YIN戒的。
仕邦披閱僧傳,發現高僧們堅守此戒,甚至有看來不近
人情者,爰引之以見﹕續高僧傳(大正二○六○)卷十六隋
江州廬山化城寺釋法充傳略云﹕
釋法充,姓畢氏,九江人。住廬山半頂化城寺修
定,每勸僧眾無以女人入寺,上損佛化,下墜俗謠。
然世以基業事重,有不從者,(法)充遂於此山香爐
峰上自投而下,處於深谷,不損一毛。迎還至寺,僧
感其死諫,為斷女人。經於六年,方乃卒世,即開皇
之末年(約六○○)矣(頁五五九一)。
同書卷九隋相州演空寺釋靈裕傳略云﹕
釋靈裕(五一八~六○五),俗姓趙,定州鉅鹿
曲陽人也。女人尼眾,誓不授戒,及所住房,由來禁
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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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女人尼眾登踐,故使弘法之時,方聽女眾入寺,並
後入先出,直往無留(頁四九七中)。
同書卷十九唐同州大興國寺釋道林傳略云﹕
釋道林(﹖~六二四),姓李,同州郃陽人也。
從生至終,儉約為務,女人生染之本,偏所誡期,不
從(女人)取食,不(令女人)上房基。致使臨終之
前,有來問疾者,林遙止不令面對(頁二七九下)。
同書同卷唐並州義興寺釋智滿傳略云﹕
釋智滿(五五一~六二八),姓賈氏,太原人,
七歲出家。自滿捨俗從道六十餘年,目不邪視,淨色
女子,未嘗瞻對(頁五八三)。
同書卷二六唐楊州海陵正見寺釋法響傳略云﹕
釋法響(五五三~六三○),姓李,楊州海陵葛
岡人。年十六辭親出家,即事精苦,尼嫗參禮,未嘗
與言(頁六○五下)。
同書卷二九唐蒲州普救寺釋道積傳略云﹕
釋道積(五六八~六六三),河東安邑人,俗姓
相里。深護煩惱,重慎譏疑,尼眾歸依,初不引顧。
每謂徒屬曰﹔「女為戒垢,聖典嘗言。餘雖不逮,請
遵其度(頁六九五下~六九六上)。
宋高僧傳(大正二○六一)卷三十(後)梁四明山無作
傳略云﹕
釋無作,姓司馬氏,姑蘇人也。以(後)梁(太
祖)開平中(九一○~九一一)卒於四明,春秋五十
六。作不入尼寺(頁八九六~七)。
同書卷二八(後)晉曹州扈通院智朗傳略云﹕
釋智朗(八七一~九四七),姓黃氏,單州城武
人也。朗為釋子,衣物誓不經女人之手浣濯(頁八八
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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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五上)。
同書同卷(後)晉東京相國寺遵誨傳附(杭州龍華寺)
彥求傳略云﹕
釋彥求,姓葉氏,縉雲人也。不容尼眾禮謁。(宋太
祖)建隆中(九六○~三)終於所住寺(頁八八四下)。
讀上引諸條,知道自隋以迄北宋,都有過堅守YIN戒的僧人,
他們不特完全避開女人,甚至連老嫗或尼眾也不肯接近。這
種表現,看來似乎過於偏激,實則他們之所為完全本於戒律
。
在戒律譯出之前,據說由攝摩騰(Kas'yapa Matanga)
和竺法蘭(Dharmaranya)譯於後漢明帝時的四十二章經
(大正七八四),也就是出現中國最早的一部佛經,裡面已
經有這樣的話﹕
佛告諸沙門,慎無視女人。若見,無視,慎無與言。
若與言者,敕心正行,曰﹕吾為沙門,處於濁世,當
如蓮花,不為泥所污。老者以為母,長者以為姊,少
者為妹,幼者子(即視為自己女兒),敬之以禮
(頁七二三中)。
按,據湯用彤先生(一八九二~一九六五)所考,這部經在
東漢桓帝延熹九年(一六六)時已出現(註3),然則中土
沙門相當早便已知道出家人不應與女子接觸。到了二百四十
多年後,中國最流行的兩部律典----四分律
(Dharmaguptavinaya) 與十誦律(Sarvastivadavinaya)均
譯成漢文(註4)之後, 華夏僧伽乃接觸到更嚴峻的戒規,
今分別自兩種律典的戒本中摘出其有關YIN戒者如下(數目字
所示乃戒條順數的次序)﹕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一四二│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
九)﹕ │Pratimoksa)戒本(大正一
│四三六)﹕
6.若比丘(Bhiksu)YIN慾意,│6.若比丘YIN亂變心,與女人
與女人身相觸,若捉手 │身共合,若捉手若捉臂若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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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捉髮若觸一一身分(即觸│髮者捉一一身分,若下摩著
及身體各處) 者,僧伽婆尸│細滑,僧伽婆尸沙 (頁四七
沙(Sanghavasesa) (頁一○│一中)。
一六上)。
7.若比丘YIN慾意,與女人麤惡│7.若比丘YIN亂變心,YIN慾麤
YIN慾語,隨所說麤惡YIN欲語│惡不善語,呼女人如年少男
,僧伽婆尸沙 (頁一○六一│女相,僧伽婆尸沙 (頁四七
上)。 │一中)。
8.若比丘YIN慾意,於女人前自│8.若比丘YIN亂變心,於女人
歎身,言﹕大妹,我修梵行│前讚自供養己身,語﹕姊妹
,持戒精進修善法,可持YIN│,如我等比丘持戒,斷YIN慾
慾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行善法。姊妹YIN慾法供養,
最。僧伽婆尸沙 (頁一○一│是第一供養。僧伽婆尸沙 (
六上)。 │頁四七一中)。
18. 若比丘共女人獨在屏處、│18. 若比丘,共一女人獨屏
、覆處、障處,作YIN慾處坐│ 處、覆處、可YIN處坐。可
。說非法語。有住信優婆夷│ 信優婆夷,是比丘應三法
(Upasika) 於三法中一一法│ 中若一一法說。比丘自言
說,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 ﹕我坐是處,應三法中隨
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若│ 所說法治,若波羅夷,若
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 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隨
波逸提 (Prayascitta),如│ 可信優婆夷說,種種餘法
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 治是比丘。是初不定法 (
是比丘。是名不定法(頁一 │ 頁四七二中)。
○一七上)。 │
19. 若比丘共女人在露現處、│19. 若比丘共一女人,非屏
不可作YIN處坐,作麤惡語,│ 覆處不可YIN處坐,是比丘
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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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信優婆夷,於二法中一│ 人說麤惡YIN欲語。可信優
一法說。是坐比丘自言,我│ 婆夷,二法中一一法說。
犯是事,於二法中應一一法│ 若比丘自言,我坐是處,
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 應二法中隨所說法治,若
提,如住信優婆夷所說,應│ 僧伽婆尸沙,若婆夜提,
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隨可信優婆夷所說種種餘
(頁一○一七上)。 │ 法治是比丘。是二不定法
│ (頁四七二中)。
23. 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 (│23. 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取衣,尼
Bhiksuni)取衣,除貿易(即│ 薩耆波夜提。除貿易 (頁
物之交換),尼薩耆波逸提(│ 四七二中)。
Naihsargikaprayascittika│
)(頁一○一七中)。 │
24. 若比丘令非親里比丘尼浣│24.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
故衣,若染若打,尼薩耆波│ 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薩
逸提(頁一○一七中) │ 耆波夜提(頁四七二中)。
36.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染│36.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
擘羊毛者,尼薩耆波逸提 │ 浣染擘羊毛,尼薩耆波夜
(頁一○一七中)。 │ 提(頁四七三中)。
53. 若比丘與女人同室宿,波│114.若比丘共女人一房舍宿
逸提(頁一○一八中)。 │ ,波逸提(頁四七五下)。
58. 若比丘與女人說法過五六│54. 若比丘為女人說法,若
語,除有知男子,波夜提(│ 過五六語,波夜提。除有
│ 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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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一○一八中)。 │ 子(頁四七四一)。
73.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75.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
,除貿易,波逸提 (頁一○│ 衣,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一八下)。 │。
74.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作│76. 若比丘與親里比丘尼作
衣者,波逸提 (頁一○一八│ 衣,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下)。 │ 。
75. 若比丘與比丘尼在屏處坐│77. 若比丘共比丘尼獨屏覆
者,波逸提 (頁一○一八下│ 坐,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 │。
76.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一│73. 若比丘與比丘尼議共道
道行,從一村乃至一村間,│ 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
除異時,波逸提。異時者,│ 提。除因緣,因緣者,若
與估客行,若疑畏怖時,是│ 多伴,所行道有疑怖畏,
謂異時(頁一○八一下)。 │ 是名因緣(頁四七四下)。
77.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一│74. 比丘與比丘尼議共載船
船,上水下水,除直渡波逸│ ,若上水若下水,波夜提
提(頁一○一八下)。 │ 。除直渡(頁四七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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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若比丘與婦女共期一道行│119.若比丘與女人議共道行
,乃至一村間,波逸提 (頁│ ,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
一○一八下)。 │ (頁四七六上)。
94, 若比丘與女人露地坐者,│78. 若比丘與女人獨露處坐
波逸提(頁一○一九中)。 │ ,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據以上所引(註5),知道不論四分律抑十誦律中都有
十七條指示比丘對異性接觸的戒規,它們除了次序和文句稍
異之外,其彼此的內容竟沒有什麼兩樣﹗足見佛家對男女之
防極嚴謹,連僧尼間的交往都有種種限制。是知前引僧傳所
述許多僧人如此主動避開異性,連比丘尼也不願交往,原來
是篤守戒規的表現。在南北朝時代,四分律流行於黃河流域
,十誦律則大盛於長江流域(註6),
降至唐中宗景龍三年(七○九)以後,四分律通過政治力量
幫助,打倒十誦律而獨霸天下(註7)。
在兩律分別通行的時代,由於YIN戒方面彼此一致,是以長江
流域的法充、法響等和黃河流域的道林、智滿等都竭力躲開
異性,即使同是出家人的異性。
上述乃沙門積極遠拒異性,但設若被異性主動追求,則
如何應付﹖仕邦在僧史中也找到這方面的例子,高僧傳(大
正二○五九)卷四晉東莞竺僧度傳略云﹕
竺僧度,姓王名晞,東莞人也。至年十六,求同
郡楊德慎女,女字苕華,與度同年,求婚之日,即相
諸焉。未及成禮,苕華母亡,頃之苕華父又亡,(僧
)度母亦卒。度遂睹世代無常,乃捨俗出家,改名僧
,避地游學。苕華服畢,自惟三從之義,乃與度書,
謂髮膚不可傷毀,宗祀不可頓廢,並贈詩五首,其一
篇曰﹕不道妾區區,但令君恤後。度答書曰﹕安親以
成家,未若弘道以濟三界,楊氏,長別離矣﹗萬世因
緣,於今絕矣﹗度既志懷匪石,苕華感悟,亦起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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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傳(大正二○六三)卷三建福寺智勝尼傳略云﹕
智勝(四二七~四九二),本姓徐,長安人也,
寓居會稽。年將二十,方得出家,住建福寺。(宋孝
武帝)大明中(約四六○),有一男子,詭期抱梁,
欲規不遜。(智)勝剋意淵深,操持壁立,正式告眾
,眾錄付官。守戒清淨,如護明珠。(齊武帝)永明
十年(四九二)卒,年六十六(頁九四二下~四九三
上)。
宋高僧傳卷四唐新羅國義湘傳略云﹕
釋義湘,俗姓朴,雞林府人也。以(唐高宗)總
章二年(六六九)附商船達登州岸,分衛(Pindapata
,「乞食」之代名詞) 到一信士家,見(義)湘容
色挺拔,留連門下既久,有少女麗服靚粧,名曰善妙
,巧媚誨之。湘之心,石不可轉也,女調不見答,頓
發道心。(義湘)回程付法,復至文登舊檀越家,其
女咒曰﹕我本實心供養法師,願是身化為大龍,扶翼
舳艫,到國付法。於是攘衭投身于海,果是伸形,蜿
蜒其舟底,寧達于彼岸,時善妙龍恒作隨護(頁七二
九上~中)。
同書卷二六唐上都青龍寺光儀傳略云﹕
釋光儀(﹖~七三五),姓李氏,本唐宗室也。 父瑯
琊王與越王起兵, 欲復本朝,不克,天后(武則天,
六八五~七○四在位)族誅之。 (光)儀方在襁褓中
,乳母負之而逃。 後數年,則天竊聞瑯琊有子在民間
, 購之逾急,乳母將至扶風(在京師長安附近)界中
,鬻女工以自給。 儀年八歲,狀貌不群,乳母疑遭貌
取而敗, 且極憂疑,乃造布襦,置錢於腰腹間,於桑
林之下告之令去。 儀茫然行至逆旅,與群兒戲,有郡
守夫人往夫所住處, 見儀貌俊爽,因而憐之,召謂之
曰﹕郎君家何在﹖儀給之曰﹕莊鄰於此, 有時閑戲耳
。 夫人食之,又給之錢,(光儀)乃解衣而內其錢。
日暮, 尋逕而去,擬投寺墅,遇一老僧呼曰﹕爾小子
, 汝今一家身已破滅,將奚所適﹖儀驚愕佇立,老僧
又曰﹕出家閑曠, 且無憂畏,小子欲之乎﹖儀曰﹕素
所願也。老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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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其手至大樹蔭,令禮十方佛,歸依常住佛法僧已,
因削其髮,又出袈裟以披服之,遂指東北曰﹕去此數
里有伽藍,汝直詣彼謁寺之一,云我使汝為其弟子也
。言畢,老僧囗自然亡矣,方知聖僧也。儀如言趨彼
寺,(寺)主駭其言,因留之。經十年,而屬中宗即
位(七○五~七一○第二次登基),唐室復興,敕求
瑯琊王後,儀方向寺言之。時眾大駭,因出詣扶風李
使君,即(光)儀之諸父也,見之悲喜,乃舍之於家
。方以狀聞,固請不可。使君有女,年齒相侔,一見
儀而心悅,願致情曲,儀恐懾而避焉。他日會使君(
及)夫人出,其女靚粧麗服,從者越多,來而逼之。
儀固拒百端,終不屑就,給之曰﹕身不潔,請沐浴待
命,女方許諾,方令具湯沐。女出,因閉關。女還排
戶,既不得入,自牖窺之,方持削髮刀,願而言曰﹕
有于此根,故為慾逼,今若除此,何逼之為﹖女懼,
止之,不可,遂斷其勢,投之於地,儀亦悶絕。戶既
不開,俄而使君夫人俱到,女實情具告,遂破戶觀之
。漸蘇,命醫工舁歸蠶室,以火燒地,苦酒沃之,坐
之于上,以膏傅之,月餘瘡愈。使君奏儀是瑯琊王子
,有敕命驛置至京,引見慰問,優齏丰洽。詔襲父爵
,儀懇讓,誓願為僧,確乎不拔。中宗敕令領徒,任
置蘭若(頁八七三)。
上引四傳,都是青年沙門不為情慾所陷的故事。竺僧度十六
歲訂親,乍逢兩未來親家的親人都相繼物故而出家。同年齡
的未婚妻楊苕華三年服畢,求僧度還俗成親,這時彼此都是
十九歲。楊小姐的要求多少以嗣續為重,她本人也知書明理
,故度公婉轉地勸解一番,她也感悟並且成為佛教徒,可謂
圓滿的解決。
智勝尼世壽六十六,則大明中為男子追求之時大約是三
十五歲左右,際此所謂「狼虎年華」,她能夠不為所惑而且
立即告知同寺尼眾,由寺院報官,亦屬適當的處理。義湘之
事,雖深具神話意味,而那女子由色誘轉變而為護法,亦屬
圓滿解決。義湘緣於「容色挺拔」而被善妙追求,則其時應
未過四十歲。
釋光儀的遭遇則甚難能,他遇到的是一位任性的帝族小
姐,李使君的女兒竟然仗勢求歡於這位已出家的族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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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儀是個聰慧的人,觀乎他八歲逃亡時應付那郡守夫人的鎮
定從容,可見他甚有機智。可惜是「秀才遇著兵」,百般解
說堅拒,那癡情貴女還是不依,不得已只好採斷然手段,利
刃一揮,把問題根本消滅﹗按光儀八歲遇神僧指點而出家,
經十年後遇上情慾之劫時應是十八歲。這正是血氣方剛的懷
春之期,然則光儀在勘破色空之前,恐怕曾經歷一番極端痛
苦的內心交戰,終怕自己最後受不住誘惑而有此壯烈之舉(
不然,把那貴女哄出房間﹔再栓緊了門不就夠了嗎﹖足見他
的自宮並非害怕為女方所迫----尤其以生理方面言,男的若
絕無慾心,女子如何強對方跟自己造愛﹖----而是為了自絕
慾念)。他的捨身全戒,實在極之難得,尤其當時他只有十
八歲﹗(註8)
猶有進者,釋亡名之事,不可不述。宋高僧傳卷三十唐
幽州南瓦窯釋亡名傳略云﹕
釋亡名, 獨居燕城南窟灶間,(唐昭宣帝)天祐中(
約九○五~七), 幽薊不穩,因分衛迴,聞車輒中呱
呱之聲, 憫而收歸 (註 9 )
,乃饑民所棄女子也。 以求牛乳哺之,當七八歲,引
於城中,求色帛以衣之。 及笄年也,容色艷麗,殆非
凡俗,或譏呵者,僧終無渝志。 適遇燕帥劉仁恭(﹖
~九一四)從禽逐兔, 直入僧居窯內,一卒見女子侍
僧之側,遂白帥。 劉(仁恭)親往見,問其故,皆以
實對。 劉曰﹕弟子欲收之,可乎﹖僧曰﹕諾。早驗,
無吝意。 自扶上馬歸府,元真處子也。劉益哀之,不
令伍於下位。 乃重其僧,謂謂果位中人也,別造精舍
處之,劉一旬兩往謁焉。 其僧疾沒,門人入訃,女方
獨坐,聞之哀慟而死焉。 劉為僧營塔標志矣(頁八九
六上)。
亡名僧之所為,若依戒律,蓋觸犯了四分戒本中第十八、十
九、五三(因師徒一起生活),五八(因他和她總會交談)
、七九(因師徒總會一起出外走動),九四(因他和她總會
一起在居所之外納涼)諸條。當地人也因美艷的女弟子跟僧
師共居瓦窯而「或譏呵者」,大抵一般人的肮髒想法,總以
為他們之間必有不可告人之事。但當美女被幽州藩鎮劉仁恭
看中,收為姬妾之後,發現她仍屬處子,始知這位法師戒行
圓深,從未見色起意而佔有自己的女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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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高尚人格的表現,又豈能用戒本的條文來衡量﹖何況
,本文開頭之處,引道積等諸僧為了「重慎譏疑」,不特極
力躲開女性,連尼眾也不敢交談以免觸犯戒規﹔予以口實,
態度仍是消極的。反觀亡名僧不避譏謙,終以事實來表現他
收養孤女的高尚情操,態度卻是積極的。宋高僧傳的撰人釋
贊寧(九一九~一○○一)是一位善於辯說律旨,有「律虎
」之稱的律學沙門(註10)。他不認為亡名僧犯戒而將其事
跡編入所著僧史之中,說明寧公也認為這種高尚人格是值得
褒揚的﹗
大抵亡名僧自收養女嬰之後,十多年來兩人之間漸漸建
立了近似「父女相依為命」的情感(何況四十二章經謂沙門
應視女人為「幼者子」),是以世俗淺薄之徒的譏訶,他們
一老一少何需介意。亡名僧圓寂之後,其美艷的女弟子也跟
著哀慟而卒,大抵正緣於這種深厚的「父女」情感﹗
註釋﹕
(註 1)﹕見四分律(大正一四二八)卷一至卷二的四波羅
夷法(頁五六上~五八下),十誦律(大正一四三
五)卷一至二的明四波羅夷法(頁一~一三)。
(註 2)﹕鳩摩羅什(Kumarajiva,三四四~四一三)應是
一個例子,高僧傳卷二本傳稱什公於後秦弘始二
(四○一)進長安後「姚主(姚興)常謂什曰﹕大
師聰明超悟,天下莫二,若一旦後世,何以使法種
無嗣﹖遂以伎女十人,逼令受之。自爾已來,不住
僧坊,別立廨舍。每至講說,常先自說﹕譬如臭泥
,中生蓮華,但採蓮華,勿取臭泥也(頁三二一下
)。」根據戒律,這是犯下了第一大戒。而其仍入
高僧傳者,大抵因為他對譯經的重大貢獻不容抹殺
,故高僧傳撰人釋慧皎(四九七-五五四﹖)在傳
中極力描寫他受十女乃被其君主所迫,更於同書卷
三譯經篇論中申言「童壽(即鳩摩羅什)有別室之
逼,考之實錄,未易詳究(頁三四五下)」以作遮
掩。但據正史晉書(藝文影印或英殿本)卷九五鳩
摩羅什傳,則明誌什公不特接受了十女,而且生有
二子(頁一二二六)。故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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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事不能完全避而不載。另外一例是釋窺基(六
三二-六八二),宋高僧傳卷四本傳言,由於玄奘
三藏(六○二-六六四)答允他出家之後仍「不斷
情慾葷血」(頁七二五下),故「一云﹕行至太原
傳法,三車自隨,前乘經論箱帙,中乘自御,後乘
家妓女僕食饌(頁七二六上),但贊寧隨即說「此
亦語矣」(同頁)。大抵亦緣於無法掩蓋,故只好
先行直書,然後強調其事為傳說。
(註 3)﹕見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三章四十二章經考證
(商務民五一年台一版上冊頁二四-二五),參
S.C.Banerjce氏所撰The Vinaya Texts in China
(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 vol.xxv.1949)一
文頁九三(此文蒙拉惹帕帝拿〔Dr.T.Rajapatirana
〕師誨示)。
(註 4):四分律於後秦姚興弘始十四年(四一二)由佛陀耶
舍(Buddhayasas)於長安譯出。十誦律亦於姚興
之世,由弗若多羅(punyatara,卒於四○四),
鳩摩羅什、曇摩流支(Dharmaruci)及卑摩羅叉(
Vimalakasa,卒於四一三以後)等先後在同城譯出
,譯本的最後修訂在東晉安東義熙九年(四一三)
以後,由卑摩羅叉在長江流域完成。見出三藏記集
(大正二一四五)頁二十。歷代三寶記(大正二○
三四)頁七七中、頁七九下-八十中。大唐內典錄
(大正二一九四)頁二五二中、頁二五四上-中。
開元釋教錄(大正二二五四)頁五一五下-五一七
中。
(註 5)﹕上引的梵名都是「罪過」的等級,據翻譯名義集
(大正二一三一)卷七篇聚名報篇略云﹕「波羅夷
,(據)僧祗(律)義當極惡。四分(律)云﹕譬
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
頁一一七四下)。僧伽婆尸沙,善見(毘婆沙律)
云﹕「僧伽」者為僧,「婆」者為初。謂僧前與覆
藏羯磨(Karma)也,言「尸沙」者云殘。若犯此
罪,僧作法除。毘庀母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
,殘有咽喉,故名為殘,理須早救(頁一一七五上
)。波夜(逸)提,義翻為墜,十誦(律)云﹕墮
在燒煮覆障地獄(頁一一七五上)。尼薩耆,出律
要儀(云)﹕舊翻捨墮。聲論﹕「尼」翻為盡,「
薩耆」為捨。四分(律)﹕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
十,因財事生,犯貪慢心,強制,捨入僧(頁一一
七五上-中。」
(註 6)﹕見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十九章第十八節「南
方之十誦律」及第二十節「北方四分律之興」(下
冊頁二九五-八)。
(註 7)﹕詳見拙作傳記與史實關係之一例證-廬山歸宗寺
中諸傳說所透露之中國律宗消長史一文頁一八一-
一八七,刊南洋大學學報第六卷
288頁
(一九七三)。
(註 8)﹕參拙作僧史所載兩位高僧對修養問題的處理一文
,刊香港佛教第一九七期(一九七六)。又參拙譯
The Biography of the Mank Kuang-i,刊星洲南
洋佛教第一一六期(一九七八)。
(註 9)﹕亡名僧收養棄嬰的年代,大抵並非如宋高僧傳所
記,在唐昭宣帝天祐中(九○五-七)。據新唐書
(藝文影印或英殿本)卷二一二劉仁恭傳,劉仁恭
向李克用請兵騎一萬取幽州之後始為燕帥(頁二四
一二)。同書卷十昭宗本紀稱乾寧元年(八八四)
十二月,李克用陷幽州盧龍軍(頁一四六)。是劉
仁恭領幽州在這一年。同書同卷昭宣帝本紀稱天祐
四年(九○七)三月,劉守光囚其父仁恭,自稱幽
州盧龍軍節度使(頁一五一下)。若僧人育嬰在天
祐中,則此女及笄(十五歲)之時應在梁末帝貞明
五年至七年(九一九-九二一)之間。今知劉仁恭
於天祐間已失勢,而且在梁末帝乾化四年(九一四
)與其子劉守光一起被李存勖所殺(見資治通鑒卷
二六九,頁八七八二。古籍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
。而贊寧書稱劉仁恭取美女為姬時的身份仍屬「燕
帥」,即在九○七失勢以前,是知沙門收養孤女之
日,約相當於唐昭宗大順、景福之間(八九○-八
九三)。
(註 10)﹕參拙作中國佛教史傳與目錄源出律學沙門之探討
一文下篇(新亞學報七卷二期,一九六六年)頁一
二二-一二四。此文發表而後,蒙吾師 狄雍教授
(Professor J.W.de Jong)為撰書評推介 (刊於
T'oung Pao,vol.LVI.,Livr 4-5 1970),以是因
緣,終發展而為如今朝夕研討的師生。緣份之事,
有時不可思議,謹附記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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