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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报应”对和谐社会发展的意义 作者:唐黎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使我们对中华民族在21世纪实现伟大的复兴充满了信心。在全面促进经济发展的同以胡锦涛同志为领导的中共中央审时度势、总结经验,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这个和谐社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深刻挖掘中国古代和现实各大宗教的理论精华,充分发挥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就对伦理的教化、对人们思想境界的升华、对社会风尚的淳化、对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进步有着积极的作用。要了解这一作用,就要先弄清楚什么是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 因果报应思想是佛教的特色和基石,它来源于十二缘起论。十二缘起论是讲十二因缘的因果关系的,因缘是佛法立义的根本,是对宇宙人生的根本解说,如“有因有缘集世间,有因有缘世间集,有因有缘灭世间,有因有缘世间灭。”(1)佛教的因和果,严格来说是应该把缘也包括进去的,由于人民的习惯把缘省略了。佛教的因缘果报理论是为了说明一个原因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以及怎样聚集好的因缘、避免坏的因缘、以求产生好的结果的一套理论体系。它的最根本的道理就是有是因必是果,只要具备相应的缘分,一个因就会产生相应的果。所以主体行为的好坏决定了他得到果报的好坏。好的行为会产生好的结果,坏的行为会产生坏的结果,即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但佛教又是反对命运论的。命定论也认为过去的因招致了现在的果,但它们认为人的现世的一切都是过去的因造成的,对于现世的缘,即现世的行为价值,完全抹煞了。“佛法虽也说由前生行为的好恶,影响晋升的苦乐果报,但更重视现在的因缘力。”(2)也就是说,通过改变现世界缘,可以使过去的因的力量发生转变。例如,使过去的善因加上晋升的善缘,也可以使恶果变小甚至化解。尽管缘的不同可以转变因果,但人不可能消灭因果。佛陀的伟大在于他发现了因果规律,而他也不能消灭因果,最终使得恶报转小,重报变轻。同时,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是反对身决定人的命运的观点的。它否认有一个能决定人的命运的至上神的存在,认为人的命运完全是由自己决定的。“佛教因果报应论从个人的动机、道德;择、道德行为直至道德评价和道德责任诸环节,一直强调主体自身的决定作用,自作自受,自业自得,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3)“人是自作自受,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原则上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排除了神造论和天命论。”(4)善恶报应,有现报、生报和后报之分。先报是这一世的善恶行为这一世受报,生报是这一世的善恶行为来世受报;后报是这一世的善恶行为第三世或第三世以后的千千万万世再受报,所以说因果通三世。佛教的三世果报思想,使人们能去恶从善,严格自律,既改变前世的恶因在今世发生转变的缘,又为来世种下了善的因,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突出了道德在果报产生的因和作为条件的缘里面的重要性,“强调道德在生命长流中的作用,恶因结恶果,善因结善果,道德是自我塑造未来生命的决定因素。”(5)这就要求人们从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从一点一滴小事上,尤其是从心里防非止恶,戒出无始解来的贪嗔痴慢习气,去除各种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从而对社会的各个层面产生良性的、积极的影响。“佛教因果报应论正是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可行与不可行、赋予不同行为的不同报应承诺中,确立了行为与反馈的相对应的合理关系。这就唤醒人们对自身命运的终极关怀,使人乐于从善而畏惧作恶。”(6)“这就使人不是把人生的期待寄希望于外界或天神的赐予,同时也排除了对外部现实的不满,转而对自我进行内省,反求诸己,向内追求。有此在内心确立去恶从善的道德!择,并成为内在的自觉的强大的驱使力量、支配力量和约束力量。”(7)正是由于因果报应思想对陈的道德罹难和行为有着强大作用,它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因果报应说的本质是劝导人们从善弃恶。它推崇的善,既包括十善、八正道、也包括大乘佛教的大慈大悲;它倡导社会成员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也提倡保护生命、爱护环境,这些都同我们今天提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共通的,这有利于我们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8) 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十多年以来,人们的思想、伦理、道德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社会风气日益由敦厚简朴向浮薄奢华,社会道德与物质文明的巨大进步发生了严重的脱节,精神文明的滞后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和谐持续发展的巨大阻力。面对此种情况,单凭过去的伦常观念进行劝说已不奏效,必须借助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因为“在因果报应的思维模式中,传达着绵延不息的道德恩评判的价值认同”(9)这就是善恶终有报的思想”“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德福统一的社会。”(10)因果报应思想能产生一种使人戒惧警策的感染力量,对改变世风、完善道德产生积极的作用。以社会伦理问题为例,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阵痛之中,“阵痛中的伦理危机,是伦理信仰的危机。伦理信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善恶因果律的中断与紊乱。现代中国伦理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就是重建道德的善恶因果律。由此建立新的伦理——社会生态,赋予伦理以新的合理性。”(11) 一段时期以来的伦理信仰危机,突出表现为伦理信仰的缺失与信仰的混乱。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信仰也同样处于转型之中,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信仰也同样处于转型之中,出现了旧的伦理信仰的破失与新的伦理信仰尚未确立的断层,同时又存在着传统伦理信仰与现代伦理信仰、中国伦理信仰与西方伦理信仰等价值取向并存的局面,从而造成了伦理!择的困难以至于无所侍从的局面。伦理信仰危机的结果就是道德的紊乱与滑落。在以经济为追求目标的价值定位下,缺乏行之有效的作为运作过程和最终价值取向的道德保证,同时出现了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脱节,此是当前社会最大的道德问题之所在,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各个层面的道德问题。这些道德问题以及其所根源的伦理信仰危机,却又是由于善恶因果律的中断与紊乱引起的。转型社会的巨大变革,改变了旧有的因果观念,加上经济利益的偏重考量和宗教因素的非公允评价,造成了传统因果报应思想的搁置与抛弃。因果报应思想与伦理道德存在着目的的一致性,也有着主体道德责任、个体道德追求和社会道德需求的一致性,因果报应思想的抛弃必然导致伦理道德的缺失。有善不赏,君子希稀!有恶不惩,小人必猖。为形成一种好的道德风尚,为挽救社会人心,必须对因果报应思想的合理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果报应思想“为人们解决心与心、身与身、身与社会的矛盾提供一种理论,它使得人们在福祸无偿与诸多烦恼尘劳的社会生活中,能够保持内心的清静、协调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因此其千百年来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绵延不息。(12)因果报应思想与伦理道德机制趋向的一致性,绝对了它所倡导的许多道德标准属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如孝顺父母、宽热忠厚、诚实善良、重义轻利等等,这些都通我们今天提倡的精神文明是共通的,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因果报应思想影响于社会,不仅限于社会生活方面,对于各种体制的完善和政治生活的人变化也有着极大的支配作用。其影响性的大小制约于主流意识形态对其合理性的认同程度,同时,其影响性又是社会稳定与民生幸福的有力支柱。善恶赏罚的不到位甚至错位,是最大的社会不公正,最容易引起民愤,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因果报应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正义必胜、邪恶必败的思想,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惩恶扬善的理想和愿望。”(13)它是千百年来人们道德理想追求的体现和有力保障,对社会各个阶层起着警策作用和教育作使得善事能够昌行,善念自然隐退。以古代防治官吏徇私舞弊、贪赃坏法为例,出去各朝历代的律例之外,防范于前并对官吏产生强大的心理震慑作用的,还是因果报应思想。在河北保定的直隶总督署内,有一座叫做公生明的牌坊,位于一进正门处,在正堂的正前方。牌坊上只有两句话:“尔食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字题在牌坊的后面,为的是让正在升堂的一品大员看见,起警示作用。这两句话所要传达的是跟根生于中国人学业里的因果报应思想和报恩观念,在心理上戒惧当朝官吏。这两句话是送朝太宗皇帝引用的,题写者是黄庭坚,送之后又出现了明清的督抚衙门里,体现了过去封建王朝的主流意识对这一思想的认可和倡导,表现了这一思想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作为一名官员,所吃所用的一切物质供养,均来自于百姓的血汗,国家的税款财政。如果为官不能为百姓谋利益,造福一方,自是上愧于国家,下愧于人民。如果不仅不为地方造福、百姓谋利,反而作恶于桑梓,祸害于百姓,那天里昭昭,岂能逃脱恶果的报应?如果能把百姓时刻挂在心上,处处为百姓着想,恒惕于心,如履薄冰,则自会百姓拥戴,万世流芳。佛教有一句话,叫值得“施主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得道,披毛戴角还。”为官者也是在吃十方饭,如果不能恪职尽责服务于百姓,也是要“披毛戴角还”的。“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也包含着这方面的道理。百姓无权无势,为官者自是容易欺凌。然而百姓易欺,因果难逃,时候到时,自有报应。这一句话是在提醒那些正在升堂的官员们,审理案件时要光明正大,公正无私,不要贪图一时利益而牺牲平民百姓的利益,更不要仗势欺人,为所欲为。在权力与百姓利益的天平上,要时刻以百姓利益为重。包容因果报应思想的宗教性,利用其超越时代性,借鉴其合理性,必能在社会各个层面涤除尘垢、标立风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人人都能畏惧因果、去恶从善,“小之可以成为自修之正人君子,大之自觉觉他化社会为良善,化世界为太平,转五浊而为七宝。”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通过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助于建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睦家庭,有助于养成遵纪守法、淳朴诚信的社会风气,实现个人道德、精神境界的升华和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注释: (1)《杂阿含经》,卷二,五十三经。 (2)印顺:《佛法概论》,中国佛教丈化研究所1990年版,第135页。 (3)、(12)张有才:(《中国佛教因果报应的伦理价值》,《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第36、37页。 (4)、(5)方立天:《国佛教哲学要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10、110一11l页。 (6)方立天:((中国佛教伦理及其现代意义》,《佛教文化与现代社会》(陆嘉玉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7页。 (7)方立天:《中国佛教伦理思想论纲》,《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第101页。 (8)郭征宇:《简论佛教的因果报应说》、《晋阳学刊》,2005年第4期,第65页。 (9)王猛:《略论中国古代小说、戏曲中的因果报应观念》,《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45页。 (10)魏长领:《因果报应与道德信仰——简评宗教作用道德的保证》,《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110页。 (11)樊和平:《善恶因果律师四与论述和理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3期,第86页。 (13)刘兴汉:《“因果报应”观念与中国话本小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第32页。 (14)黄夏年:《太虚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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