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应时而动 |
 
有消息称,民政部将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集中在操作层面。各基金会对《条例》的各项公益指标意见较大,建议修改原有的行政办公支出比例不超过10%,公募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余额8%等公益指标。
近日,有消息称,民政部有意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据了解,5月上旬,民政部相关部门就针对这次《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征询了国内诸多基金会意见。 外界揣测,曾轰动一时的曹德旺股权捐赠形式有望在这次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得到体现。 按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而曹德旺希望直接用股权成立基金会的形式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对此,民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未给予明确答复。而据知情者透露,截至目前,民政部此次修订内容并未涉及到股权捐赠的合法性问题。 而据参与民政部征集修订意见会议的某基金会负责人表示,会议的重点内容集中体现在基金会操作层面出现的一些问题。 《条例》遭遇“瓶颈”? 一场汶川地震把中国的公益事业带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一直处于公益产业链条中最显著地位的基金会更是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 据民政部2009年1季度显示,截至3月份,全国共有1614家基金会,环比增长1.1%,同比增长20.4%,净公益资产大幅度提升。 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数量上,基金会的发展都达到了历史最高峰。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数十亿庞大公益资产等待分配、项目审计出现问题,善款监管出现漏洞——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让很多基金会有些“惊慌失措”。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一位项目负责人感叹道,“以前筹款特别难,每天想着如何筹钱,而现在钱有了,又不知道怎么花了。”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基金会行政支出以及公益支出比例成为汶川大地震后,很多基金会为之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们平时的观察,确实发现了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一些问题,在加上这次地震后,很多基金会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映,所以针对此次条例,民政部进行修订。”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就具体有意向修订的内容,马昕表示,不方便透露。 基金会管理一脉相承 我国第一部有关基金会行政法规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这在当时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随之也越来越凸现。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为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基金会发展的需要。 自2000年开始,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始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经过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历时3年多,完成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内容更加翔实,体系更加完整。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现行法规中最完善的。尤其在基金会分类、运作、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促进基金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条例》中规定了基金会的公益支出比例,鼓励个人企业成立基金会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基金会的蓬勃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放宽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原《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基金会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而《条例》不对基金会保值增值行为作具体要求,只要“合法、安全、有效””,并按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就可进行适当的各类投资。 基金会意见集中体现在“操作层面” 《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5年过程中,对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基金会、大力支持和资助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确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与实际脱节的现象。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对公益市场的“洗礼”之后。 在记者调查过程发现,针对此次《条例》修订,非公募基金会的呼声最大,意见集中体现在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中意见最大的则是关于基金会投资问题。 而《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对基金会保值增值行为作具体要求,只要“合法、安全、有效”,并按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就可进行适当的各类投资。但失误必须赔偿,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他表示,“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风险投资失败的责任规定也不是特别有利用非公募基金会投资,毕竟,投资方式各种各样,如果太过于保守,那相应的会让基金会的增值保增能力特别弱。”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刘洲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支出10%比例有点低,在美国,香港等地方,基金会行政支出占到20%,而且不包含在8%内,比如去年公益支出800万,那行政支出可能是80万,总支出实际是8.8%,但0.8%行政支出不叫公益支出。” 而公募基金会关注的问题集中在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的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上。 为保证基金会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和投资收入等,但原始基金除外)的70%。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总监姚文表示,“对业务波动性比较大的基金会来说,可能不能满足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公益支出的比例。”她举例说,比如国内某大型基金会去年筹资7、8亿元,而今年筹资3.5亿元,那这个公益比例支出可能就不能满足条例规定。“当然,这种现象在有影响力的基金会当中很少遇到,一般都按照捐赠协议,按照捐赠人的意志进行定向捐赠。” 她建议,这个比例是不是可以两三年公益支出平均为70%,而不是每年按照这个比例支出。 专家建议:条例修订应把握好时机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负责起草文件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专项基金的管理,现行《条例》中缺乏详细规定。基金作为分支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方面并没有清晰地体现出来。”她举例说,在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来后,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有6支基金,当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说要重新换证、登记、备案。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综合处张桂丽告诉记者,“《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我觉得每年开一次就够了,以我们基金会为例,各个理事都是来自各地的企业家、董事长,每年开两次,花费太大,容易造成以会养会的情况。” 而针对关于理事会记录,条例中要求理事会签阅,“但一般理事都在海外,可不可以用其他手段代替。”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问题。 针对基金会集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王名认为,这些问题基本都是具体操作层面问题,不是绝对的。“比如70%,10%的管理费等,有控制指标肯定比没有好。” 关于投资方面,他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给出了很大的空间,“对于资本运作,法律法规无法给出规范条文,毕竟基金会的增值保值属于市场行为。” 他强调,“当然,在实施过程中,《条例》肯定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如果这次修订不是从基金会双重管理体制上进行探索或创新,那修订显得不是那么必要,而且每次法律法规的修改都耗费特别大。”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教授陈金锣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虽然汶川大地震,金融危机等一连串的事情对国内的公益事业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如果现行法规与实践没有特别大的出入的话,《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改不太必要。 他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从2004年修改后,经过5年的发展时间,还有更多的地方需要实践。当然,在实践过程中,肯定会与现行法规出现一些出入,可以先行试点,等有了更准确的标准,在修改也来得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