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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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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
  ——兼论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
  苏金花
  [兰州]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
  153-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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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苏金花,女,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硕士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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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要向世俗政权缴纳基于土地的各类赋税,但仍然享有免除基于人身的各种徭役的优待。作为合法的“百姓僧”,他们既享有乡司百姓的请地纳税和权力与义务,又仍旧保留了僧人免纳身役的经济特权。敦煌僧人交纳地亩税,是唐代两税法后寺院僧人丧失免纳正税特权在敦煌地区的具体表现,同时又具有敦煌当地浓厚的地域色彩。两税法以来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既是僧人私有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又是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折射。
  【关 键 词】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赋税制度
  【参考文献】
  [1]《三国志?吴志》卷4《刘繇传》。
  [2]《广弘明集》卷24陈?徐陵《谏仁山深法师罢道书》
  [3]《广弘明集》卷7《叙列代王臣滞惑解》
  [4]《佛祖统纪》37《法运通塞志》
  [5]《金石萃编》卷118《唐万寿寺记》
  [6]参阅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 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7]《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
  [8]《唐会要》卷59《祠部员外郎》
  [9]唐耕耦 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第2 辑第289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书目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释录》)。
  [10][11]、[12]、[13]《释录》第二辑第26、468、450、27页。
  [14]参阅刘进宝《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5]参阅刘进宝《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布”》,见《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
  [16]参阅张译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164页。中华书局1986 年版。
  [17]《释录》第2辑第372页,经缩微胶卷对照,“掉直”乃是“掉逍”之误,李正宇先生认为“掉逍”应是指“掉逍渠”而非“调销”之意。
  [18]同[16]第17—20页。
  [19] 参阅郑炳林《唐五代敦煌畜牧区域研究》, 《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2期。
  [20]《释录》第3辑第618页。
  [21]参阅雷绍锋《P.3418背〈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研究》,《敦煌研究》1998年第2期。
  [22]《释录》第1辑第404页。
  [23]《释录》第2辑第427页—436页,参阅雷绍烽前揭文。
  [24]《释录》第2辑第426页。
  [25]参阅王克孝《дх.2168号写本初探—以“蓝”为主的考证》,《敦煌学辑刊》1993年第2期。
  [26]《释录》第2期第460页。
  [27]《全唐文》卷400 任璆《对菜田不应税判》。
  [28]《宋高僧传》卷18《僧伽传》
  [29]《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1。 转引自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一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第162页,甘肃人民出版社。
  [30]参阅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98—101页, 中华书局1987年版。
  [31]参阅郝春文《敦煌的渠人和渠社》,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2]《释录》第1辑第408页。
  [33]《释录》第4辑521—522页。
  [34]参阅冯培红《P.3249背〈军籍残卷〉与归义军初期的僧兵武装》,《敦煌研究》1998年第2期。
  [35]《金石萃编》卷41《秦王告少林寺主教》。
  [36]《续高僧传》卷99《智满传》。
  [37]《续高僧传》卷24《智实传》。
  [38]参阅土肥义和《归义军时期(晚唐、五代、宋)的敦煌》(一),《敦煌研究》1986年第4期。
  [39]录文转引自李并成《归义军新城镇考》。《瓜沙史地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并参照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录(S.6981—13624)》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年版。
  [40]《释录》第4辑第156页。
  [41]参阅卢向前《关于归义军时期一份布纸破用历的研究》,《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2]、[43]《释录》第2辑第125、110页。
  佛教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也是其与世俗政权相互依赖、相互斗争的矛盾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初期,传播范围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官僚贵族为了将佛教影响扩大到广大民众中去,采用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引百姓脱尘入道。三国时,笮融曾“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听受道,复其他役以招致之”。[1]“复其他役”招人信教, 开启了后世百姓为逃避苛赋重役而入寺为僧的风气之先。自此后,中国寺院僧侣便一直被排佛者视为“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2]的“中华避役奸侣”。[3]
  免除赋役,带来了寺院经济的高度繁荣,也导致了寺院僧侣和世俗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世俗政权为控扼寺院僧侣的势力过度膨胀,逐渐削弱了僧侣免除赋役的经济特权。公元577年,南朝的陈, 因“淮肥之战转输不继,敕所在僧侣任其役”。[4]这是在战争非常时期, 官府临时征派于僧人的徭役。但从北周时长安万寿寺僧人受度后,还获得了“免差人”的牒[5]来看,僧侣所谓免除赋役乃是不完全的, 那些于其他道场剃度而没有领到“免差人”牒的僧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差役呢?
  因此,对于历代官僚士大夫攻击僧侣“规免租役”、“逃避征徭”的言论应当客观视之。应该说,南北朝时僧侣就已经丧失了完全的免赋特权,自那以后,他们所享有的只是不完全的免赋优待。而且,以后这种不完全的免赋特权又进一步被削弱。唐代是寺院僧尼的经济特权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僧侣先是失去了免纳租庸调中的杂税权利,既而又由于两税法之后进一步丧失了免纳征税的权利。[6]这种现象, 既是寺院僧侣私有经济极度发展的负面效应,又是僧侣对于世俗政权依附关系逐步世俗化的反映。
  本文拟对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免纳正税特权的进一步的丧失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揭示这一时期寺院僧侣的经济生活及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的主要特点,从而进一步认识中国寺院经济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晚唐五代的敦煌,是归义军节度使控制下的一个藩镇,归义军政权除张承奉极短的金山国时期外,历任节度使都奉中央王朝为正朔,并长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中央政府的附属藩镇。赋税征敛与中央所定的赋税制度有必然的联系。但作为一个颇具独立性和割据性的地方政权,其赋税制度势必带有其时其地的特殊性。
  归义军时期,寺院僧侣要向官府交 纳基于土地的赋税。
  唐代僧尼可以授田。《唐六典》载:“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7]当时僧人占田不纳地亩之税, 所以政府严格控制寺院及僧尼占田,“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8] 归义军政权,在敦煌实行的是彻底的“据地出税”原则,无论任何人,只要耕种官府请受的口分地,都必须交纳基于土地的赋税,即使僧人亦不能免。如P.2222《僧张智灯状》载:[9]
  1.僧张智灯状
  2.石智灯叔侄等,先蒙尚书恩造,令
  3.将鲍壁渠地回入玉门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
  4.分,承料役次,先请之时,亦令乡司寻问虚实,两重判命(后略)此文书属张议潮时期,僧人智灯向官府请纳绝户土地为口分地,在请状中注明要向官府“承料役次”,所谓承料役次,乃是据地亩负担赋税甚或赋税与差科之意。
  又P.3155背《唐天复四年(904年)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载:[10]
  1.天复四年岁次甲子八月十七日立契神沙乡百姓僧
  2.令狐法性有口分地两畦八亩,请在孟受阳员渠下界,为要物色
  3.用度,遂将前件地八亩(中略)
  5.祖(租)与邻近百姓价(贾)员子二十
  6.二年佃种,从今乙丑年至后丙戌年末,却付
  7.本地主。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著差税一仰
  8.地主祗当,地子逐年于官,员子呈纳,渠河口
  9.作,两家各支半(后略)
  契中僧令狐法性将自己的口分租与他人耕种,因已提前收取了承租人的租金,所以除地子外,其他基于土地的差税力役均由僧法性承担。那么,出租前僧法性要全部承担口分地的赋役。
  对于那些占有口分地但不愿承担赋税者,官府有权剥夺其土地另授与他人。P.2222《张祗三请地状》载:[11]
  1.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等 状
  2.僧词荣等北富鲍壁渠上口地六十亩
  3.右祗三等,司空准 敕矜判入乡管,未
  4.请地水,其上件地主词荣口云,其地不瓣承料
  5.伏望
  6.将军仁明监照,矜赐上件地,乞垂处分
  7.牒件状如前,谨 牒
  8.咸通六年正月 日百姓张祗三谨状这是张议潮时的一份牒状,僧词荣受有口分地六十亩,但因不承担土地赋役,即“不瓣承料”,而成为没有“地水”的张祗三等人的请受目标。由此可见,归义军时的“口分地”(或“口地”)必须要承担地亩税,拥有口分地的僧人也必须输纳,概不能免。
  上述资料,不但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向官府承担基于土地的纳税义务,而且揭示出敦煌僧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他们既是隶属于官府的乡司百姓,又是附籍于寺院的出家人,故又称作“百姓僧”,如前引“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敦煌百姓僧不同于历史上那些“相与人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猥滥之徒,他们是经官府确认的合法僧人,和乡司百姓一样可以请田受田,也同样承担土地的赋税。
  那么,敦煌僧人究竟要交纳哪些赋税呢?
  前引P.3155背载地内所着赋税为地子、差税、渠河口作。又P. 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年)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状》云:[12](前略)
  7.复令衙前军将子弟随身等
  8.判下文字,若有户内别居兄弟者,则
  9.不喜(许)沾捭,如若一身,余却官布、地子
  10.蜂子、官柴草等大礼(列),余者知杂
  11.役次 并总矜免,不喜(许)差遣从中可知归义军时的赋税大例是:官布、地子、烽子、官柴草等,以及一些杂役次。再据P.3214背《唐天复七年(907 年)高加盈出租土地充折欠债契》[13]所记“其地内所着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祗当”之语,可见地子、官布、官柴草三种税附着于土地之上,构成了地亩税的主要内容,三者不可或缺,必须输纳。而渠河口作,指因使用官府水渠而承担的出力出财的修渠义务,乃是因地而征发的,应属地亩税附着输纳项目。烽子,显然是一种基于人身的徭役。
  由此可以确定,敦煌僧人所交纳的地亩税应主要是地子、官布、官柴草、渠河口作等。
  地子,是地亩税的重要部分。敦煌的地子税,既不是唐代前期的义仓税,也不是两税中的地税,而是地税中所纳的斛斗部分,是据亩纳税。大约是麦每亩四升左右,粟每亩三升半至五升左右,麻每亩半升。[14]
  归义军地亩税的官布,可以说是均田制下调布的延续,但和调布又不完全相同。唐前期的调布是按丁征纳的。晚唐五代,随着“税丁身”到“税资产”再到“税土地”的财税体制的变化,官布已成为地亩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据地出税,大约每亩十三寸至十六寸,低于唐代中期的纳布税率。[15]敦煌地区盛产黄麻,官布可能属麻布,这种向官府输纳的麻布,尺寸应由官府规定了统一标准,有别于其他尺寸不一的布匹。故称之为“官布”。
  虽目前所见之《地子历》及《官布籍》中不见僧人输纳的直接记载,但据前P.2222、P.3155背等文中僧人也要“承料役次”来看,僧人必定也要纳地子,输官布,因为此税目均是地亩税的主要内容,是赋税大例。
  草税。唐代自建国至灭亡都有草税,两税法时期亦不例外。租庸调及两税时期的草税不见于税法的规定中,乃是正税外额外征收的杂税。[16]在晚唐五代的敦煌,草税已不再是一种附加税,而是附着于土地与地子、官布并列的正式税例,也是据亩征纳。P.2222《受田薄残片》载:[17](前缺)
  1. 宋刚刚,受田二十九亩(纳草)□束
  (中略)
  2. 梁盈盈受田五十亩 掉逍三十亩纳草三束
  3. 索清子受田一顷一十二亩 纳草六十七束
  4. 梁德子 受田六十七亩 掉逍二十亩 纳草十二束
  5. □□良 受田六十四亩 掉逍二十亩纳草□□束
  (后缺)此卷文书书写形式与《官布籍》、《地子历》相似,纳草人均注明了受田数,应是归义军时期的一份《纳草历》残卷。由索清子户司算出每亩所纳约0.6束。若从此残卷中登录的人户纳草量来看, 归义军时期的百姓税负担并不太重。梁盈盈“受田五十四亩,掉逍三十亩,纳草三束”,所纳数量极少;又如梁德子“六十七亩地,掉逍二十亩,共纳草十二束”,纳草也不太多。因资料有限,无法确算出每亩所纳草量。
  唐代纳草,主要提供驿马饲料之用,也用于营窖(亦作军马饲料)及燃烧,有时也作祭祀用品。[18]敦煌所纳草料主要用作归义军官府的牧群饲料。晚唐五代,畜牧业与农业共同构成了敦煌的经济基础,维系了归义军政权的生存发展,每年春秋,官府的各类畜牧群都在敦煌周围草场放牧,隆冬草枯季节,畜群则需要由这些百姓所纳草粮喂养。归义军政权专门设草场司、马院来管理和存放这些草料。
  这些草料还用作燃烧之用,归义军政权将其与柴合称为官柴草,并设柴场司负责枝柴的征纳和支用。S.3728《乙卯年(955年)二、 三月押衙知柴场司安祐成状并判凭》。[20]
  1.柴场司
  2.伏以今月廿三日 马群赛神付设柽剌三束,二十四日于阗使
  3.赛神付设司柴一束,马院看工匠设司柴一束
  (后略)
  判文中将枝柴与柽剌互用,可见柽剌是作为燃料用的。柽即柽柳,今称红柳,敦煌盛产,剌即白剌,系烧火用草,至今敦煌郊外仍然生长。[21]柽剌除作烧柴外,还可用作修烽燧及设烽燃火之用。由于敦煌农业主要以人工沟渠灌溉为主,柽剌又经常用来充作修渠口、水闸的材料。P.5032《甲申年(984年)二月廿日渠人转帖》载:[22](前略)
  4.上件渠人,今缘水资逼近,切要通底河口,人各锹鑺一
  5.事,白剌三束,枝西东 (掘)一茎,帖至今月廿三日卯时于票子口取齐
  (后略)可见,柽剌还是主要的修渠材料。
  柽剌类枝草的诸多用途,使其消耗量较大,因而需求量也相应提高。故归义军政权将柴草与地子、官布并列,视为地亩税的赋税大例,是人户必须承担的输纳义务。P.3418背《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载:[23](前缺)
  1.┌───┐ 全欠枝夫人户名目:
  └───┘
  2.曹留住欠枝七束半,张只晟欠枝七束半,阴悉 力欠枝九束
  3.罗觉子欠枝七束,阴员子欠枝三束,令狐丑丑欠六束,梁奴子欠七束
  文书前后残缺,记录了沙州各乡百姓欠枝数额及欠枝人名姓。其中有一些身份特殊的人物如“县丞阴再庆欠二十六束”,“大使(史)李弘谏欠二十五束”,“丞使憨子欠枝三束”,这些县丞,长使(史)、丞均属归义军政权的基层官吏。在欠枝夫中还有僧人,“张法律欠七束”,僧氾志渐欠四束”,“僧吴庆寂欠五束”,“僧石奴子欠十一束”,这些僧人均属全欠者,据其所欠数可知他们承担的纳枝量并不太高,但却昭示出僧人交纳枝柴的事实以及征纳对象的广泛性。
  僧人陈纳地子、官柴草等地亩正税外,还承担官府的某些杂税,要支纳“红蓝”等物。дх.2168 《敦煌县孟受渠康章六等苽田粟田纳蓝历》载:[24]
  1.庚子年六月 庚子年六月 辛丑年五月
  2.孟受渠康章六苽田蓝一斗萨(薛)曹欠苽田蓝六升 孔残儿粟田蓝六
  3.升  阎丑奴粟田蓝五升 索愿成苽田蓝一斗 三界寺贺师苽田蓝五升
  (后略)文书属归义军时期,记载了敦煌孟受渠等水渠上人户苽田、粟田纳蓝的情况。蓝即指红蓝花,可制作胭脂及染料,也可供药用,其籽为油料,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经济作物[25]。在敦煌这些红蓝花似乎一般间种于苽田、粟田里,种植面积不大。P.3396《十世纪诸渠人粟田历》[26]云,“安员信粟田南半亩”、“永安寺李阇梨田南一亩”,“龙法律南一亩”,此中“南”即“蓝”,种植比例一般为“中半”(一半)或一亩、半亩。僧人地亩中亦植此物,并向官纳税,引文中的李阇梨和龙法律的苽田、粟田均种“南一亩”,前引ⅡⅩ.2168《纳蓝历》中有“僧王住盈苽田蓝一斗”、 “僧赵不苟苽田蓝一斗”,《纳蓝历》中红蓝交纳最高限额为一斗。
  敦煌苽田又可作菜田,在唐代这类土地一般不纳税,“相彼菜田,是称余地,旧不纳税,”但特殊情况下也见征“今则有征,事将利国,法焉循古”[27]。菜田等土地以纳“蓝”形式承担赋税,可算是敦煌地区的特殊项目。
  两税法将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说明两税法下仍然存在着力役的征发。晚唐五代,敦煌僧人既已丧失了免纳正纳的特权,是否又继续丧失了规避徭役的优待?
  唐代宗时已见寺院纳役。大历中,泗州州将勒令普光寺“知十驿,俾出财供乘传者”,后因僧伽普萨显灵[28],代宗敕中官马奉诚宣放其寺的“邮亭之役”。著名胡僧不空曾上书代宗,请求赐恩大兴善寺“放诸杂差科”[29]。但这些僧人一般并非亲身充役,实际是“俾出财供乘法者”,而且僧人所纳徭役一般是杂差科。并非基于人身力役等徭役形式。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未见寺院向官府纳资课代役,却有教团或寺院户或常住百姓向官府服役的记载[30]。
  由于敦煌僧人普遍拥有土地,因灌溉的需要,他们个人要承担一定的修渠义务,即河渠口作。敦煌百姓的“河渠口作”的力役可能是以渠社的形式征发的。[31]P.3214《壬午年(982 年)五月十五日渠人转帖》[32]载:
  1.(渠人)转帖 索法律 张法律 张延住 吴富员 龙长盈
  2.已上渠人,今缘水次逼近,要通 (底)河口,人各锹鑺
  3.一事,白刺一束,柽一束 掘一茎服役 (壮)夫,不
  4.用斯儿(厮儿),帖至,限今月十六日卯时于皆(阶)和口头取齐
  5.捉二人后到,决丈(杖)十一,全不来,官有重责,其帖各自
  6.示名递过者
  壬午年五月十五(日) 王录事帖此转帖乃是渠社因为水次逼近,需要疏通河口,要求本社社人于期携带工具等物往渠上劳作的通知单,对于不参加渠作的人户“官有重责”,要处以一定经济或法律制裁。渠社中也有大量僧人存在并承担修渠任务,如文书中的索法律也是转帖所通知的人。但他们这样身份的人通常可派庄夫或厮儿代为上役。
  渠河口作,乃是因土地灌溉而产生的一种力役。其以“私社”形式征发的特点,说明了这种力役并非是官府基于人身的徭役,而是拥有土地者因使用官渠而必须承担的维修义务,不同于两税法下丁口力役的征派。
  那么,归义军时期的僧人是否服纳身役呢?据前文已知,烽子也是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大例。烽子是一种基于人身的徭役,属色役。就目前所见之敦煌文献还不曾有关于僧人烽子之役的记载。
  兵役,是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丁身徭役。寺院僧人作为方外之人是免服兵役的。历次毁佛运动,统治者裁汰僧尼,迫令还俗编入户籍,充服兵役,都说明僧人原不服兵役。唐武宗发动了历史上规模较大的灭佛运动,沙汰僧众,将其收入两税户,递归本贯,也说明唐代僧人本不服兵役。然在晚唐的敦煌,归义军军队中曾有僧人从军的事实,难道是敦煌僧人又丧失了免纳兵役的特权?
  P.3249背《将龙兴颜等队下名籍》[33]载:
  (前缺)
  1.僧曹道 石海奴 石德子 张和毛 曹兴兴 马安六 僧邓惠寂
  2.胡进改 胡鹞子 龙藏子 曹□□ 曹的子 李再荣 吴流流 曹孝义
  3.曹粪堆 安晟子 李重华 僧李达
  4.将龙光颜队下二十三人 龙海润 马黑黑 王屯屯(下略)这是咸通二年张议潮收复凉州一役后残余的士兵名籍[34]。其中登录了十六名僧兵。这批僧兵与张议潮本人和敦煌佛界有密切关系。张议潮自幼拜沙门为师入寺学习,受佛教影响颇深,是虔诚的佛教信徒,他以“清信佛弟子”的身份与僧界结成了亲密的关系。大中二年起兵反蕃时,佛教界给予他有力的支持,高级僧侣洪 、悟真等人“从辕门,随军谋”参与筹划,普通僧众亦有入伍、随军征战者,为光复瓜沙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归义军初期的这指批僧人身份的士兵,乃是特殊时期及军事武装的临时参加者,并非归义军的常备军,待敦煌政局及疆域稳定之后,僧兵就卸甲退役了,在以后的时期内便不再有僧人从军的记载。
  僧人从军并非归义军独创。唐初也曾出现过僧人武装。武德四年,少林寺武僧曾随秦王李世民平定洛阳王世充[35]。武德五年,突厥屡次侵边,为充实边防,唐政府“以马邑沙门雄情果敢,烽峃屡举, 弗因之,太原地接武乡,兵戎是习,乃敕选二千余僧充兵两府”;[36]又武德七年,突厥举国入侵,京师戒严,高祖欲令僧法雅发京寺骁悍千僧充军伍御突厥,后因萧瑀及沙门智实谏阻而未实行[37]。可见征发僧兵并非常事。唐初发僧人充两府军伍是出于紧急状态的需要而临时征发,事缓则兵罢。唐前期的士兵由均田制下的农民充任,并不见僧人服纳兵役的记载。
  不论是唐初的僧兵,还是归义军初期的僧人从军,都是基于军事形势的紧急需要而临时组织,并非是对丁身兵役的征派。临时征发僧兵,反映了世俗政权对寺院僧人的控制进一步加强,以及僧侣政治地位的不断下降。
  归义军时期,僧人仍然享有免除兵役的特权。但有些僧侣因生活所迫自愿“口承边界”屯戍边镇。
  归义军政权为防御吐谷浑、吐蕃等周边民族的侵袭,曾先后设立八镇作为护卫瓜沙的屏障[38]。为充实这些军镇,归义军曾制定优待政策招募屯戍者。S.8516A《敕归义军节度使牒》云:“伏自大王治世, 方便再置好城,自把以来,例皆快活,唯残新乡要镇未及安置军人,………自今出牓晓示:乐去者牓尾标名,所有欠负诸家债物,官中并赐恩泽,填还不交”。牒后有小字题名:“新乡口承人押牙罗祐儿、兵马使景悉乞讷、李佛奴、于罗悉鷄、赵员定、大云寺僧保性、平康乡武擖 (?)兄弟二人,押衙王盈进、玉关(乡)宋流住”。后又有空白尚待人签名。[39]在这些为摆脱债务而自愿驻守边镇者中有僧人,如上引大云寺僧保性。S.528 《在界寺智德状》中[40],僧智德因家人受到范和尚迫害,“无计思量”而申请“口承边界,镇守雍归”。
  这些“口承”边镇者的任务应是屯守,既开荒种粮又防守戍卫,具有很强的军事性。P.4640《归义军衙门布纸破历》有“(九月十日)又支与口承把道人唐力信、宋骨骨等十人共支粗布五匹”,把道人指把守路口之人[41];另在边镇还有当烽铺、踏白等军事性的任务。他们的身份要特别注明“口承人”,如“玉门镇口承人”、“新乡口承人押牙罗(?)祐儿”,“新乡口承人王盈进”等。“口承人”表明了他们和官方实际缔结了一种契约关系,口承人原先的债务由官方代为填还,这样官府成为他们实际上的债权人,他们向官府还债务的方式就是“口承边界”,镇守军镇。
  敦煌僧人自愿充当边镇口承人,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僧人生活的世俗化倾向,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承担家庭或社会的义务。
  归义军时期有的僧人还为官府“出便”。P.3051《丙辰年(956 年)僧法宝贷绢契》[42]载,三界寺僧法宝往于“西州充使”,S.4504《乙未年(875或935年)就弘子等贷生绢契》[43]记灵图寺僧善支于“西州充使”。根据其他一些因“出使”而贷绢人的不同身份:押衙、兵马使,百姓等,可知僧人的“出使”乃是由官府差派并非是寺院内部的私使。
  僧人为官府出使,并不是基于人身徭役的征派,而是官府的临时选派。出使者作为归义军政权对外的政治代表应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不是每个人尤其是普通百姓所能胜任的。归义军政府派往西州、伊州等地的使者,一般多由押衙、兵马使等官吏充任,能够充使的百姓、僧人自当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这类出使者一般有利益所得,出使者通使周边时往往带有官方大量的丝织品往各地易贷,他们通常也携带私人商品从事个人交易,这样的机会并非人人都能得到。
  僧人作为官府“释吏”出使,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僧人对世俗政权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要向世俗政权缴纳基于土地的各类赋税,但仍然享有免除基于人身的各种徭役的优待。作为合法的’百姓僧”,他们既享有乡司百姓请地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又仍旧保留了僧人免纳身役的经济特权。
  敦煌僧人支纳地亩税,是唐代两税法后寺院僧人丧失免纳正税特权在敦煌地区的具体表现,同时又具有敦煌当地浓厚的地域色彩。中古以来,中原寺院仍然实行着一种消费共产的集体生活。僧侣的财产原则上属寺院集体占有。征派于僧众的赋敛一般是整个寺院而言,如高宗时敕免五台等圣道场地僧寺不得税敛,又如“刘汾战阵能勇……其山寺税粮俱沐优免”。而且纳税方式多以寺院为单位集体承担,前引泗州普光王寺即是集体交纳邮亭之役,“勒寺知十驿,俾财供乘者”。而在晚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僧人可以合法拥有土地和财产,并经营个体私有经济,寺院已经不再完全供应僧人的日常饮食,对于僧侣的税敛一般都是以僧人个体为交纳对象。
  两税法以来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既是僧人私有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又是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演变的折射。中古僧侣经济特权的衰落与地主阶级中其他特权等级的衰落是一致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权阶级盛衰历史的有机内容,也是中国佛教发展社会化或世俗化这一根本趋势的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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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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