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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要解》第二卷--观三相品第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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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三相品第七(下)

  汝先言生住灭无无穷过,以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今复言生时生,若生时有生者,应生本生及生生。汝既曰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何得更有生,生此本生及生生呢?

  若谓生时能生本生及生生,当更有法生此生时生。如此则生复有生……依然落无穷过也。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离生生有生法皆能自生]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若谓生更从生来,前溯则无始,无始则无穷。

  汝先云法生时能自生,复能生他。如果离生生更有[生]的话,则此[生]非从生生而来,然则法皆能自生也。故曰离生生有生,法皆能自生。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法不应生。法已有故,不须更生。无亦不应生。绝对的无不能生有故。如果无能生有,则鸡蛋中无鸭的成分,当亦能孵出鸭来,事实不然。

  既然有不生,无亦不生,有无和合当然还是不生,故曰有无亦不生。此义已于观因缘品中说过。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灭与生相违,故灭时不应生。再者法既灭已,即不应生也。若法灭能生,当是火灭能自烧。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以有为法必是生灭相,若法不灭,岂是有为相?故曰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以有为法必是生灭相,若法不灭,岂是有为相?故曰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次破住相。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既破生相已,法若无生,云何有住?故不住无有住,不住是无有法,无有法云何有住?住法亦不住,住法即是有为法,有为法生灭无常,故亦不住。住时亦不住,以法知住时,既无法亦无住时,故住时亦无住。最后结论,无生云何住?是知破生即破住也。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次以灭相破住相。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法灭即是无法,无法云何有法住?故法灭时不应住。

  有为法即生灭无常,若谓有为法不灭,终无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所有一切法者,即有为法也。皆是老死相,即皆是生灭相。终不见有为法,离生灭而有住也。凡一切有法,终必磨灭也。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此可作二种解说,第一若法外有住,住外有法。那么若[住]自相住,法亦应自相住。但是因法方知有住,不因法焉知有住?第二法若自相住,当无生灭,如是则堕常过。法若常云何是为,故曰住不自相住。

  亦不因异相而住,如果异相住,那么此异相住,应因另一个异相住而住。犹此生因彼而生,应是彼复因余法而生……如是逆推则无穷。所以亦不异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总之,无生何有住?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灭时亦不灭无生而有灭]

  已破生相住相,次破灭相。

  法已灭不灭。以法已灭,不应复灭。未灭亦不灭。法未灭是犹住,既然犹住,当无有灭。

  灭时亦不灭。离已灭与未灭,更无灭时,故灭时亦不灭。最后结论曰,无生何有灭?

  [法若有住者是则不应灭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法若有住者,是则不应灭。住与灭相违,住则无灭,灭则无住故。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法若不住,是无有法,无法云何灭?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是法于是时,即于是时住。法既于是时住,住与灭相违,故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法既于异时住,当然不于异时灭。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一切诸法因缘生无自性,故一切法无生。以无生故,即亦无灭。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若法是有者,若法有自性也。若法有自性,是即无有灭,因有与无相违故。所以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若法是无者是即无有灭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灭即是无,故法若是无,即是已灭。既然已灭,不应更灭。譬如人无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一切法因缘生无自性,法无自性,是无此法。既然无法,云何有灭?自相无自性,他相亦无自性,故法不自相灭,亦不他相灭。

  正如一切法因缘生无自性,法无自性故一切法无生。自相无自性故不生,他相无自性故亦不生。法既无生,云何有灭?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汝谓有为法,有生住灭三相。今生住灭三相不成,当知无有有为法。对有为法立无为法,既无有为法,故无为法亦不立。

  问曰:若无有为法,何以世间眼见有一切法呢?答曰: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世间一切法,皆因缘幻现假有,非为真实。徒有幻相假名,而无实体。例如一切法以因缘现有,若实有其法,应是无诸因缘,仍有其法。譬如桌子以木材因缘而现,若桌子有实体者,应是无有木材,仍有桌子,事实不然。

  故一切有为法,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正如金刚经云,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前五篇文章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三相品第七(上)

《中论要解》第一卷--观染染者品第六

《中论要解》第一卷--观六种品第五

《中论要解》第一卷--观五阴品第四

《中论要解》第一卷--观六情品第三

 

后五篇文章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作作者品第八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本住品第九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燃可燃品第十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本际品第十一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苦品第十二


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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