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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要解》第二卷--观燃可燃品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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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燃可燃品第十

  燃譬如火,可燃譬如薪。火因薪而烧,无薪则火不自烧。薪因而烧,无火则薪不自烧。故燃烧之法,第能燃之火待所燃之薪,所燃之薪待能燃之火而成。既然烧之为法,第能所相待而成,是知烧之为法无自性。无性随能所之缘,则有燃烧之法。燃烧之法随缘而成,故无自性。所以能燃与右燃,非为定有,更无先后次第。

  外人问曰:譬如世间之火燃烧,便是有火有薪方成燃烧。燃譬如神我,可燃譬如五阴身心,有神我与五阴和合,方有众生。答曰:是事不然。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若燃是可燃,如果燃与楞燃是一,即等于作作者则一。若作业与作者为一,如陶师造瓶,作者是陶师,作业是所造的瓶。若谓陶师即瓶,瓶即陶师,不合道理。

  干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如果火与薪各异,薪自为薪,火自燃烧,则是离薪而有火之燃烧。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如是则火虽无薪,而自体应是常燃。不须因可燃之薪,自能燃烧了。如是即不用人功添薪,火能自燃,亦名无作燃烧的火。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如果燃与可燃能各自存在,当是火不待可燃之薪,而能自燃。如是则不从薪的因缘,而能自生。若如是则应火能常自燃烧,不待人功加薪,所以然人功则应空。

  [若汝谓燃时名为要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若汝谓燃烧时,薪方名为可燃。换句话说,未至欲燃烧时,只名为薪,不名可燃。至欲燃烧时,薪方名为可燃。欲燃烧时,尔时但只有薪,尚无有火,既无有火,何物燃烧可燃?当知燃因可燃而烧,可燃时,方名可燃,是不成立的。因为无性随缘方成燃烧,燃烧是火与薪因缘所成,还归无性,非是定有,火之与薪,非有先后次第。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若谓燃时薪转名为可燃,尔时火与薪尚未相及,火不及薪当然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烧不灭即是常住。

  问曰: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外人曰,正因为能燃之火,与所燃之薪异,方能燃至可燃。例如此男彼女各自异处,方能此男至彼女,彼女至此男。

  答曰: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其实汝举此男彼女之喻,不能成立。因为离此男有彼女,离彼女有此男。但燃烧的情形则不同,火无薪不烧,薪无火亦不烧。所以汝谓火与薪相离,而能火至于薪成其燃烧者不成道理。因为男女异处而有男女,火薪异处则无燃烧也。问曰:火与薪相离不能燃烧,则应火待薪而烧,薪待火而烧,二者相待而成烧。外人所谓相待者,系执定有火定有薪而成相待。答曰:

  [若因可燃燃因燃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既然因可燃之薪,方有火之燃烧。因火之燃烧,薪方称之为可燃,二者相因而成燃烧。那么先有何法,均不成相待,既不相待,便不能称为能燃与可燃。因为二者相待,方成燃烧。二者若不相待,便不能造成燃烧。不成燃烧,便不得称为能燃与可燃。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我们知道,火的性质是燃烧。如果火因可燃的薪而燃烧,则是火自性燃烧,再由薪而成燃烧,故曰则燃烧成复成。

  同时可燃之薪中,无有燃烧,云何能因可燃而成燃烧呢?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例如燃烧,是以能燃之火与可燃的薪因待而成,则此燃烧无自性,全是火与薪的因待关系。

  如果无有火与薪因待的关系,便无有所成燃烧之法。故曰: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例如燃烧是因火与薪相待而成,燃烧未成之时,焉有火与薪之相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燃烧已成,而说有火与薪的相待,然燃烧已成,何用相待?

  当知火中无燃烧,火必待薪方有燃烧。薪中无燃烧,薪必待火方有燃烧。若燃烧已成,便不用火与薪之相待了。而[相待]者,即无自性,无自性故方须相待。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所谓燃与可燃,是相待假立,是相待假立,非有实体。非是因可燃而有燃,亦非不因可燃而有燃。故曰因可燃无燃,不因可燃亦无燃。同时燃亦是假立无有实体,非是因燃而有可燃,亦非不因燃而有可燃。故曰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燃烧是因缘生法,无有自性无有实体可得。故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烧。以燃烧缘生无性,无实体可得故。可燃亦是因缘假立,无实体可得。

  余如去来说。如去来品中所说,已去无有去法,未去亦无去法,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法。以诸法因缘生,无自性不可得故。

  [可燃即非然离可燃无燃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可燃中无燃]

  火之燃烧是因缘生法,无有自性。所以可燃即非燃,假若薪即是火,不成道理。如作作者一,陶师即瓶,同样地不如道理。

  离可燃无燃。燃烧是火与薪相待而成,所以离可燃之薪,无燃烧之火。

  燃无有可燃。若有可燃之薪,便是尚未造成燃烧。既已成为燃烧,当然已不为薪。换句话说,烧即非薪,薪即非烧。

  燃中无可燃。我们已经知道,薪即非烧,烧即非薪,故燃烧中无可燃之薪。若有可燃之薪,当是尚未燃烧。

  可燃中无燃。薪中自无燃烧,薪中若有火,则不待火自能燃烧矣。(据大正藏,此颂为五句。据吉藏疏,可燃中无燃一句,列入后文长行中。)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燃烧之法,是火与薪之因缘所成,无有实体,只是假名。若燃烧有实体者,应无火无薪仍有燃烧。

  受受者亦复如是,受是五阴,受者是人。受与受者,亦是相待假立。外在的瓶,是泥的因缘假立,衣是缕的因缘假立,只有假名而无实体。乃至一切诸法,无非因缘生。因缘所生法,好空无自性,唯是假名。故般若云,世间分别一切法,唯是分别假名。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一切法无性随缘,缘成无性。以一切法无自性故,所以佛说一切法无我。诸有为法,生住灭各异相,诸法异相随缘假现,云何有我?[我]是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如电。故若人说有我,是人不得佛法味。

  中论要解 作者:释智谕

  【转帖即为法布施,功德无量】出处参考:http://www.foyuan.net/article-167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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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要解》第二卷--观本住品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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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要解》第二卷--观三相品第七(上)

《中论要解》第一卷--观染染者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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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要解》第三卷--观有无品第十五


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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