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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三十九节课 |
 
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三十九节课
下面,我们学习《量理宝藏论》第七品——观相违。相违,如果用世间的名词来代替,就是矛盾。如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或者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矛盾。所谓相违就是矛盾的意思。 我们学习这一品以后,当然能了解有关相违方方面面的道理。同时就像我们前面讲相属品时一样,一定会深深地了解,一切万法在本质上、在事物的自相上根本不会有相违;所谓相违,只不过是人们的一种执著而已,这一点因明当中抉择得非常深。所以我们学习因明,应该对万法唯心的道理有进一步、更深刻的认识。这是我们学习因明的一个目的。 还有,我们通过对这一品的了解,应该知道一切万法在本质上是没有矛盾的,但人们常常错误执著。了解这一道理后,从而对本师释迦牟尼佛的正理,生起真实无伪的信心。因此我们学习因明的人,逐渐逐渐会对佛、对法、对圣教生起不共的信心。有了信心以后,你的见解也会越来越稳固。虽然我讲得不太好,但是所讲的内容应该说是非常的殊胜,这样逐渐逐渐学习以后,我想我们在座的这些人以及这次听受因明的人,相续当中一定会生起正见。这种正见,跟我们世间一般的、依靠愚者自己的信心所得到的正见,完全是不相同的。这就像《定解宝灯论》所讲的那样,这是自己反反复复观察以后引生出来的定解,这种定解不容易被摧毁,不容易退失。 这次学习因明,前六品已经学完了,对有些人来讲,不知道你们自己现在有没有什么感觉,所谓闻思,有时候也并不是马上就见到成效,不一定立竿见影,但是对你的相续应该会有一些帮助。你到一定的时候也许会了解:噢!原来我没有学习因明的时候,对佛的真理并不是特别的正信,但现在我的这种正信永远也是不可能动摇的,如果有了这样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学习因明的宗旨所在。因此,大家在闻思的过程中,对我们本师释迦牟尼佛的真理,一定会产生正见、定解。 己二(观察相违)分二:一、相违之总法相;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这个颂词的意思是说,什么叫做相违。当然相违也跟前面的相属一样,应该在遣余识面前安立,如果没有在遣余识面前安立,那么相违也是不存在的。就像我刚才所讲的那样,事物的本质上不存在相属,也不存在相违,在本质上二者都不存在。 在我们的遣余意识上安立,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如果一个法对另一个法有违害或伤害,或者说对另一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相续不断存在等有一定的违害,那么这就是它的违品,违品和被违品这两者是互相违害的法。 我们前面学相属的时候已经讲了,任何一个法,它如果不舍弃另一个法,这就是相属的法相。这里也同样,任何一个法,如果它妨害另一个法,这就是所谓的相违,相违总的法相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我们在世间当中,比如说火和水、光明和黑暗等等,这些应该说是直接相违的,互相有害的,一个东西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东西根本不可能与它同体或者以接近的方式来存在,这就叫做相违。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辛一、总说: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他这里,所有相违可以包括在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之中,有些论典还加上一个“正量相违”,实际上正量相违也可以包括在这两种相违当中。从总的方面来讲,违品有实法实际上是不并存相违。意思就是说:这两个事物是存在的,比如火和水,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两个都存在,这两者都是有实法,这两个有实法互相不会并存,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存在,这叫做不并存相违。或者说光明和黑暗、无我的智慧和增益、对治和所断等,这些的违品全部是有实法,有实法的两个物体不可能同时存在。以总体的一些比喻来说明,比如说人与人之间有矛盾,那么一个人来的时候,另一个人就不想坐了,他马上就走了,这叫做不并存相违。这个人在这个部门发心,我就不愿意在这里,我可不可以改行,我可不可以到另一个地方去?因为他们之间不并存,如果一起共存,就觉得不舒服。我们有时候也可以看得出来,有些人之间稍微有一些矛盾,本来他坐在这里,当与他有矛盾的人来了以后,他非要离得远远的,坐在那边去,永远不会跟他坐在一起,这就是不并存相违。因为它的违品是有实法,这叫做不并存相违。 什么叫做互绝相违呢?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比如柱子和非柱子,柱子是存在的,是实有的东西,它的违品是非柱。在这里,非柱子是指柱子不存在的无实法部分。这一点,全知麦彭仁波切和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是相同的。 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还有因明后派中格鲁派的一些论师,他们的因明论典中有这样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比如柱子和瓶子、黄色和白色、牦牛和绵羊等,这些他体的东西都是互绝相违。原因是什么呢?有些论师在不同的论典中是这样说的,比如柱子和瓶子为什么是互绝相违呢?因为瓶子并不是柱子,从柱子的角度来讲瓶子是非柱,既然柱子与非柱是互绝相违,那么瓶子不是柱子的缘故,它们之间应该是互绝相违。所谓互绝,是此就根本不是彼,也可以说一个本体完全断绝了另一个本体。对方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 从一个角度来看,他们说的也是对的。的的确确黄色不是白色,从白色的角度来讲,黄色是非白;牦牛并不是绵羊,从牦牛的角度来讲,绵羊可以称为非牛。这样以后,我们的互绝相违也可以在他体的法中成立。因此,以前因明后派的一些论师,在他们的因类学中经常有,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互绝相违。当然,我们去年讲中观的时候也作过一些分析,实际上这是不太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我们这里的因明是说,它的违品是无实法,如果柱子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那么瓶子也成了无实法,但按照因明七论的观点来讲,这是不适合的。 那么我们自宗是怎么样解释呢?所谓非瓶实际上是指断开瓶子的无实法,也就是说无遮的部分,这个无遮的部分跟瓶子互绝相违;并不是说,凡是非瓶的所有其他有实法全部包括在这个违品当中。因此,这里的观点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如果没有这样理解,那么凡是他体的反体和他体的实体,全部都成了互绝相违。这样一来,因和果也成了互绝相违,因为种子并不是果,所以种子和果实就成了互绝相违。这两个相违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有因生果的关系。那么第一刹那间的心和第二刹那间的心,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是不是一体呢?应该承认:一个是因,一个是果,因和果完全是他体的。他体如果是互绝相违,那么第一刹那间青稞的种子和第二刹那间青稞的果,这两者都应该成了互绝相违。如果是相违,果和种子就没有相属(彼生相属)的关系,而且反而有一种相违的概念,那在世间这也是不可能产生的。所以果和种子千万不能说相违,如果相违,那绝对不是相属。但是人们都共同承认,因果之间的关系是相属,谁也不会承认它们相违。从这些角度来讲,对方也不好解释。 因此萨迦班智达在下面解释,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有些是相违,有些是相属,有些既不是相违也不是相属,这些现象都是存在的。世间也是这样,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是矛盾的,这也不合理。比如说有几个人,我跟这个人的关系很好,我们之间有关系;我跟这个人关系不好,有矛盾;我跟那个人也没有什么好的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好的矛盾,只不过我们素不相识而已,也有这种情况。因此从世间名言的说法来讲,既不是相违,也不是相属,这种情况在世间应该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宁玛和萨迦的自宗观点来安立,他体不一定是互绝相违,如果是互绝相违,就有很多问题解释不清楚。大家应该这样来理解。 如果没有这样理解,我们以前讲的时候也说过,比如说释迦牟尼佛是宣说法语者,他也是遍知,从遍知和说法两个不同反体来讲,应该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这是否相违呢?法称论师在因明中已经说了,佛陀既能说法也是遍知并不相违,说得非常清楚。如果我们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都是相违,那么佛陀说法的反体跟遍知的反体,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本体,这也明显成了相违。这样一来,完全违背了法称论师自宗的承许。可能我们谁也不敢说,法称论师的观点自相矛盾,谁也不会这样说的。因此,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这里观待对境,一个是它的违品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观待不同对境,我们这里的相违分成两种,一个是互绝相违,另一个是不并存相违。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搞清楚。 辛二(别说)分二:一、不并存相违;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分四:一、法相;二、相违存在之境;三、灭除所害之时;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鄂译师等有些论师,他们安立的法相不太合理。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有些论师认为,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意思就是说,存在的两个法,实际上成了能害所害的关系,这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他们是这样安立的。 如果我们不作详细观察,从一般的相违概念来讲,实际上能害所害的东西就是相违,这样安立应该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详细观察,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相违,一定要安立在一个法相上。这样的话,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害和所害分开安立,那么因的法相不是果的法相,果的法相不是因的法相。进一步说,比如有两种法,如果一个法力量比较强,它可以成为能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可能成为所害;如果这个法,比如说火的微尘或者水的微尘,它的力量很薄弱,这个时候,虽然这两个法之间它已经成了所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成为能害。所以说在两个法中,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当它成为所害的时候,也根本不会成为能害。在一个法的本体上观待另一个违品而言,它既是能害也是所害,这种情况是没有的,这个大家应该搞清楚。因为所谓的相违,就像火和水一样,当火是能害时,火比较大或者盛燃的时候,它附近的水马上全部都干了,这个水就叫做所害。也就是说,当火成为能害的时候,它根本不是所害;同样的道理,当时的水成为所害的时候,它根本不可能变成能害。 所以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说,它们之间存在能害所害,这个概念非常笼统,到底是火的法相还是水的法相?就像外道所承认的那样,火和水两个总相的概念,这里也是没有的。如果分开讲,能害的法相是这样,所害的法相是那样,那么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你看分开的时候,你这样给它安立法相。但是你综合起来,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这样一说,对方也是很难解答。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简而言之,不合理的原因就是,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可以这样来理解。既然没有同体的法,那么相违到底以什么样的途径来安立?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理解。 当然相违的法相,完全是通过对境来安立的。如果没有通过对境来安立,光是从自己的遣余意识上,凡是能害所害,互相有害的关系就叫做相违,这样大概的概念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简单下一个这样的概念倒也可以。但是从依靠对境来严格分析,这绝对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下面马上进行阐述。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我们自宗就没有这种过失,因为自宗是这样承认的: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就像因和果一样,观待前后是他体。当然,这种他体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他体,应该如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是遮一体的他体。 为什么这样讲呢?大家也应该清楚,能害和所害就像我们前面讲的,因和果之间的能饶益和所饶益一样。我们现在相违的两个法,一个叫做能害,一个叫做所害。力量比较强的叫做能害,力量比较弱的叫做所害,比如说美国总统布什叫能害,萨达姆叫所害,应该可以这样说。强与弱,这两个有没有矛盾呢?肯定有矛盾。所以火和水之间,一个事物力量强大就叫做能害,另一个事物力量薄弱就叫做所害。 但是它们之间就像因和果一样,应该是他体的。怎么说是他体呢?当能害的法存在的时候,所害的法逐渐逐渐会毁灭,依靠能害灭除它、赶走它。从我们世间的角度来讲,也会有这种情况。但是在因明里的相违,并不像我们世间所讲的那样,是比较严格的。这个能害和所害的关系,就像因和果一样,因和果我们刚才也讲了,当它是因的时候就不是果,是果的时候就不是因,严格分析它们的本体是不一样的。那么能害所害是不是像因和果那样,能害成了所害的近取因呢?这倒不是,只不过是依靠一个,另一个就马上产生了本体的变化,这叫做能害所害。 那么什么叫做能害呢?就是将对方变成没有能力。意思就是说,第一个刹那相违的两个物体接触;第二个刹那,所害的物体没有能力了,就是它再继续产生的能力没有了;第三个刹那的时候,所害再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就像火非常强烈的时候,微薄力量的水微尘,这两个第一刹那接触;火的二刹那不断地继续产生、旺盛,而水的二刹那力量就微薄了,就变成无力了;到了第三刹那,水的相续已经间断了,而火的相续不断地产生。水如果没有遇到这种违品,它永远都可以延续下去;可是遇到这样的违品以后,它再也没有办法持续下去了。当然,也有实际外境上的相违和心上的相违,下面有不同类别的分析。 总的来讲,我们要了解什么叫做能害?什么叫做所害?能害就是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我们自宗相违的法相,大家应该这样来安立。没有两个事物,相违就没办法安立。但是你要安立,就一定要从能害和所害的角度来安立,不能在一个法上来安立。我们讲因和果的法相时,也是以能饶益和所饶益、能产生与所产生的角度来安立的,不可能一个概念因和果全部都已经覆盖了,没有这样的道理。这是讲能害所害的法相。 下面相违存在的对境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认识相违,还有一个对它遣除诤论。第一个颂词是这样讲的。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分二:一、认识相违;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认识相违: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意思就是说,所有不并存相违不可能是一个物体。因为一个物体,能违所违或者能害所害的关系不可能有。比如说我一个人,自己对自己有很尖锐的矛盾,没有这样的说法。就像我们前面讲的,一个法不可能有它本身的相属;要相属,起码也是两个法以上。这里的相违,也必须两个法以上。所以第一点,一个法不可能相违。 如果另一个法是无实法,那不并存相违的说法也没有。因为不并存相违,实际上它们的本体都是存在的,最后其中一者的本体不能与另一有实法共住,是从这样两个有实法的角度来安立的。因此不并存相违的违品,它的对境一定是有实法,唯一涉及到有实法,是有实法的一种所害。这样的能害所害关系,实际上,一定是从相续的角度来安立,而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如果在刹那上安立,那么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马上要产生能害所害的关系;但是,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这种情况。因此这里说,相违是相续当中的相违。 所谓相续,大家也清楚,一个刹那不叫相续,起码三个刹那才叫做相续不断。就像“众人”一样,一两个人不叫众人,三个才可以叫众人,才有众多的意思。同样的道理,相续是不断的延续,所以起码三个刹那才叫做相续。这样以后,相违应该在相续上安立。而刹那上,相违根本没办法安立。原因是什么呢?它们需要依靠相续产生能生所生的关系。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它们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那相违是不是也变成因果了,是不是跟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一样,依靠一个产生另一个?是不是依靠火产生水,依靠光明产生黑暗?那这样,它们两个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真实的因果关系。其实,并没有真实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我们说的时候可以这样说,那为什么叫做能生所生呢?比如说,第一刹那的光明和第二刹那的光明,这两者都会出现,它们出现的时候,因为光明的力量比较强,第二刹那的时候,黑暗就变成没有能力了;第三刹那的时候,原来的黑暗就产生了一种其相续再也不能延续下去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依靠光明而产生的,所以这叫做能生所生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既然是能生所生的关系,那么光明就成了黑暗的近取因,水尘就变成了火尘的近取因。如果这样,那世间万物的规律就全部混乱了,因为相违的法也是能生所生,相属的法也是能生所生,全部都变成了能生所生。其实,并没有这个意思。这里,虽然说词句上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所谓能生所生,应该是依靠一个事物,使另一个事物变成无有能力,再没有办法延续下去。也就是说,让它产生什么呢?不是像以前相续不断地产生,而是以前的相续变成无有任何产生能力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刚才能害的光明或火使对境这样产生的,这就叫做相违。这种相违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而是在相续上安立;如果在刹那上,就根本没办法安立。我们下面还有这方面的辩论,这个必须要搞清楚;如果我们没有搞清楚,那对通达相违的意义就有一定的困难。 关于相违的法相,《自释》中也以光明和黑暗为例进行了辩论。那么,光明和黑暗会不会变成真正的能生所生关系呢?没有这个关系。因为就像我刚才所举的例子一样,第一刹那接触,第二刹那无力,第三刹那再不能延续下去,这叫做能生所生,这叫做相违。还有,如果变成没有能力而成了相违,那青稞的种子不能产生水稻的苗芽,青稞种子对稻芽来讲没有能力,是不是这种没有能力也是相违呢?并不是。因为青稞本来不能产生稻芽,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像刚才那样:有了这个事物以后,另一个事物原来的状况从根本上变化并失去了它的延续。所以我们这里的能生所生,大家一定要理解清楚;否则,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有能生所生的关系,光明和黑暗之间也有能生所生的关系。那么黑暗当中是不是产生光明,光明当中是不是产生黑暗呢?并不是这样,但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这样说。因为有了光明,原来黑暗的相续就不存在;有了黑暗,原来光明的相续也不存在,实际上这里有一种产生。但这种产生并不是我们因果当中的产生,这里的产生是从俱有缘来讲的,我们可以这样讲:黑暗的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第二刹那变成无力,这是从黑暗它自己的近取因当中产生的,到了第三刹那,黑暗的近取因已经灭尽,没有了。为什么第三刹那它要灭尽呢?这是光明对它作了一个俱有缘,光明对它起了一个俱有缘的作用。就像瓶子本来是刹那刹那无常的,而铁锤在旁边起了一种让它的相续不能继续下去的作用,这叫做俱有缘。所以这里,也有相违的事物来对它起俱有缘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它毁灭的时候,相违的事物起了这样的作用。 子二(遣于彼之诤)分二: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对方是这样说的,外境的刹那如果不相违,那么你们所谓的相续当中的相违,也不应该成立。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讲,所谓的相续都是假的,有关大乘论典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俱舍论》也说,相续就像军队、念珠一样,它没有实在的实体。这样以后,既然刹那上没有相违,那么相续上相违更不合理,这一点无法安立。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疑问。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下面我们进行回答。虽然事物的本体上没有相续,相续的实体确实是没有,但是我们这里,依靠前前刹那有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产生,人们就把它称之为相续。说相违的时候,就是遣除,能遣除者,能毁灭者。意思是说:依靠前前的刹那,后后的前所未有的本体不断产生,人们将之增益为相续。当然,实际中并没有一个相续的实体存在,但是人们把它称之为相续。这种相续,如果第三刹那以后再不能继续下去,被推翻了,那么这就叫做相违。所以,我们自宗根本不会有你们所说那种过失。 虽然在一切事物的本体上,的确是如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没有相违,但有些人可能这样想:这个跟相属可能有点不相同,你看火和水,如果在本体上没有相违,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那这是根本不合理的,所以在事物的本质上应该有相违。但实际上,这只是我们的分别念假立而已,本质上相违是不存在的;如果本质上相违存在,那么它们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互相都应该从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不过第一刹那它们接触,从第三刹那,它的相续不能再继续下去的过程,我们的分别念把它安立为相违。因此我们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真实存在。 你真正用自己的智慧来进行观察,到底什么叫矛盾?应该讲有能害所害的关系才叫做矛盾。但是,如果真正能害所害的关系要成立,就像我们前面讲因果那样,必须从相续的角度假立。如果从刹那的角度观察,不仅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而且能害所害的相违也不能成立。因为当能害存在的时候,所害就不存在;所害存在的时候,能害就不存在。比如我们说火和水相违,那它们是如何相违啊?第一刹那间火和水接触,第二刹那其中一者衰弱,到第三刹那的时候,水大的话火已经灭了,火大的话水已经灭了,那个时候你才知道,它们两个是相违的。这个时候,火存在的话,水就不存在;水存在的时候,火不存在。但是这个道理,我们往往不知道。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从刹那来严格观察,绝对不可能有实有的矛盾本体存在。这个问题大家应该再三思维。 这个颂词,大家也应该这样来解释。对方说,因为你们相续并不成立实体,所以相续当中的相违不合理。我们说,相续的相违完全合理。所谓相续,就是依靠前前而产生后后前所未有的事物。有两个相违事物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事物的相续再也不能继续延续下去,这就是相违。相违的概念,应该说是比较简单的。 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答辩。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问我们:比如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本来是两个相违的微尘,那么这两个相违的微尘会不会同时并存? 如果同时并存,你们又说不并存相违,那么这个观点就不合理。因为第一刹那,火的微尘也有,水的微尘也有。这两个,如果它们在一刹那中一起安住,那么二、三、四刹那也可以安住。既然它们两个一刹那中互相并存,那就不是不并存了,应该是并存,所以你们不能说它们是不并存相违。 如果你说一刹那也不能并存,那这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因果同时的关系。为什么呢?本来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能害和所害是能生和所生的关系。既然是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说第一刹那间,火的微尘来了,水的微尘也来了。水的微尘和火的微尘两个第一刹那来的时候,因为它们两个不并存的缘故,力量比较大的,这一刹那间马上把对方的微尘摧毁。摧毁以后,在一刹那中,产生火微尘的时候,水毁灭的状态也要产生。那么一刹那中能害在产生,所害的状态也已经出现。这样一来,在一刹那中就有能生和所生,因果同时的过失依然存在。 我们这个问题,大家也考虑一下,如果别人问你,你怎么回答?我最近翻译《释量论大疏》,有时候没有看我们佛教的回答,外道一问起来的时候,感觉真的有点厉害啊!由此我都想:哎,如果我是当时那烂陀寺的护门班智达,这时来了一位外道,问刚才那样的问题:不并存相违到底是并存还是不并存,如果一刹那间并存,那它们两个不是不并存相违了;如果说一刹那中也不能并存,那么一刹那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这样一来,有因果同时的过失。如果我当时正站在那烂陀寺门口,那看我怎么回答,是不是很困难。所以我想,今天把外道的观点说出来,然后你们每一个人,先不要看下面的答案,自己看看怎么回答。下面的答案看了以后,我们都跟着法称论师的路走,那肯定不是很困难的。 有时候真的这样想,法称论师的思路和智慧非常了不起。而现在世间当中,能问出特别尖锐问题的,基本上没有。遇到一些学者、知识分子的时候,他们问出来的问题,也是特别特别的简单。不要说法称论师,连我们一般的人,你只要稍微了解一下中观、因明就可以了,马上就可以回答。可是像这种问题,我们有些人遇到的时候,看看怎么回答。所以我有时候这样想,我们现在的世间人,可能是搞经济、搞政治、搞这样那样乱七八糟的事,所以真正的正理上面去思维的很少。以前即使在外道里面,不管是对前世后世也好,对轮回涅槃也好,这些方面的问题都研究得非常深刻。不过,我们如果学懂了因明的思路或者理证方法,那就完全可以回答。所以下面,我记得回答的时候,首先是对方回答,然后我们自宗回答,用两个方面来进行来解释。不过,今天就讲到这里吧! 第三十九节课思考题 108、“相违的法必定是他体”和“他体的法必定相违”,这两种观点是否正确?请分别说明。 109、稻种和稻芽、光明和黑暗都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二者区别何在? 110、外境刹那如果不成立相违,那么相续因无有实体也不应成立相违,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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