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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四十二节课 |
 
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四十二节课
下面宣讲《量理宝藏论》第七品中的互绝相违,前面他宗的观点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驳斥他宗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前面,因明前派和因明后派的个别论师所承许的观点,我想大家应该记得清楚。下面,萨迦班智达开始遮破他们的观点。因为他们把互绝相违分六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且他们有一个最主要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下面,我们就驳斥“若离他法是相违”的观点。如果仅仅因为某一个法远离了他法,就把它们安立为互绝相违,那这种说法非常过分,极不应理。为什么不应理呢?因为所有的相属都变成相违了。比如说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以及父亲和儿子以及夫妻等,这些都是他体的法。凡是他体的东西如果都是相违,那世间中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成了相违。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是他体的缘故,也应该成了相违。同时,按照他宗所承许的反体的角度来讲,所作和无常的关系也应该成了相违。那这样,世间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全部变成了相违。如此,不仅是柱子和瓶子等他体法之间成了相违,而且无常和所作等所有相属的法也都变成了相违的关系。 如果你们承许,凡是相属的东西都是相违,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按理来讲,如果两个事物的关系是相违,那以相违的推理就可以遮破另一个法。比如说我前面根本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大的水分——冷触存在之故。或者说我前面不会有光明,因为有黑暗存在之故。因为,当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它违品的另一个事物就是破斥的对象,不可能存在。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相属的东西全部相违。那这样一来,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应该说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缘故;或者是,强有力的火存在的缘故,我前面应该有水。也就是说,火所接触的范围中应该存在水,应该反过来这样进行推理。还有,按照你们的观点,依靠相属来建立也是不应理的。比如我们平时经常用的推理: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柱子是无常,因为是所作的缘故等等。为什么所作和无常两者,要用所作来推无常呢?因为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可是,按照对方观点,这两者之间是反体的相违;那这样,这种推理、这种建立,也就完全不能成立了。你应该说,柱子不是无常,因为所作的缘故,应该变成这样了。因为相违的东西要利用因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相反的。另外,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这种推理也不合理。应该反过来这样说,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烟的缘故,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违的关系,既然相违,那就不可能并存。所以对方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承认为相违,这是不合理的,大家也应该详细分析。 虽然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如克珠杰等,他们对萨迦班智达也有一些遮破的语言,但实际上,他们的语言根本没办法破掉萨迦班智达。我们宁玛派全知麦彭仁波切的观点,也是这样承许的。其实我们这样承许,因明后派的论师根本没办法遮破,也就是说应该这样来建立观点。对此,我在这里不广说。 总而言之,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不管是反体也好,实体上也好,那就成了我们昨前天所讲那样,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这两个不同反体也应该成了相违。可是在因明许多论典中,像《理滴论》等,都异口同声地说: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两者没有任何相违之处,这说得非常明确。这样一来,我们大家应该清楚,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相违。虽然相违的东西也有他体,但是他体不一定就是相违。下面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会阐述。 这是真实遮破对方的观点。这样遮破以后,对方有些不服并开始与我们进行辩论,我们也再次遮破对方的观点。 丑二、破遣过之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辩论。他们的意思是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就应该是互绝相违,如果他体的东西不是相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他们是这样说的:比如火和烟、所作和无常、苗芽和种子等,它们之间有相属的关系;或者说蓝色和黄色等,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的。为什么相违呢?因为,是自己的本体就完全遣除了其他的本体。比如蓝色这种事物,实际上在它的本体上已经遣除了黄色的东西;烟的本体上,也已经遣除了火的本体;在所作的反体上,也已经遣除了非所作或者无常等反体。既然遣除,那是烟就不是火,是和不是应该说是相违的。 又比如,他们认为柱子和瓶子完全是互绝相违。为什么相违呢?因为,在建立柱子本体的时候,在柱子的里里外外、前前后后,从哪一个角度来讲,瓶子的一点一滴也不存在。如果不存在,是柱子就不是瓶子;这样以后,是和不是应该有一种互绝相违。所以对方认为,不管是有相属的关系也好,没有相属的关系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 在没有经过详尽观察的时候,我们也会认为对方的话的确有道理,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它们之间相违,那么得到一个法,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这样一种推理方法,这叫做相违可得因。我们下面讲自利比量的时候,也会给大家讲的,到时候应该会清楚的。所谓相违可得因,意思就是说,我前面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有力的水存在之故;因为得到强有力的水的缘故,所以与它相违的东西不可能有,这叫做相违可得因。这种可得因实际上是遮破它的违品,相违本来就是如此。 然后,如果是相属或者是其他的他体,那么由可见不可得因就可以建立。比如说,在我前面这个黄色的事物上不可能有白色,如果有白色,我就可以见到;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在这个物体上不可能有这种颜色存在。本来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推理,但是,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黄色和白色是互绝相违,那么这种相违就不应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进行推理。如果你用可见不可得因来遮破,那就不合理,它应该由相违可得因来进行破斥,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清楚。 如果它们之间真的有相违,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可见不可得的因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我前面红色的东西是存在的,而这上面白色的东西不存在。那么,我用什么样的方式把白色的东西不存在的道理给别人明示呢?我应该用一种推理。如果红色的东西和白色的东西之间是相违的关系,那么我可以这样说,我前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因为红色的东西存在之故,应该用这样的推理。实际上,这样的推理是不一定的。因为,白色的东西存在的缘故,所以红色的东西不存在,这是不一定的,这种推理会有这种过失。我如果用另一种推理,我前面红色的东西上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如果有白色的东西,那我可以现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白色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以可见不可得因来判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白色不存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我们应该用这种方法来驳斥对方。 没有驳斥的时候,好像对方也说得很对一样,柱子的本体不是瓶子,红色的本体不是白色,它们之间确实有一种互绝相违的关系,可能很多人会这样想。但我们一定要明白:虽然从本体的角度来讲,的确柱子远离了瓶子,它们是互绝的;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互绝相违的关系。 关于互绝相违的违品,萨迦班智达在刚开始的时候就已经给我们讲了,它的违品是有实法和无实法的问题,这是很关键的。因为,如果是不并存相违,它的两个违品都是有实法。而互绝相违,柱子和非柱子,非柱子虽然包括了瓶子、牦牛等;但是,我们并未将有实法的部分安立为互绝相违的违品。那我们是怎样安立的呢?柱子本身是有实法,在柱子的本体上不存在的非柱子的反体,这个遮遣部分与柱子的关系是互绝相违。它的违品是无实法,这一点很关键。所以,我们遮破对方的时候,千万不能将违品看作是有实法。比如柱子和瓶子,瓶子是不是非柱子呢?我们说“是”。那它们之间是不是互绝相违呢?不是互绝相违。为什么不是互绝相违呢?因为,我们互绝相违的违品并不是建立在有实法上面。如果是有实法上面,那《因明七论》也应该这样安立,互绝相违是两个有实法之间的关系,可是并没有这样安立。所以互绝相违的违品,应该建立在无实法方面。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因为在因明七论中,有时候也提出,互为异体的这些法,比如柱子、瓶子等,它们之间有相违的关系。但是,它的密意并不是这个意思。下面,萨迦班智达解释它的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这里说,这种说法在法称论师的因明七论中有明示。《释量论》等相关因明论典说,蓝色和黄色之间的关系,烟和火之间的关系,以及柱子、瓶子之间的关系等,这些不同的事物是相违的。这种说法确实是有的,但是这并不是法称论师真正的意思。因为,不管是佛陀也好,或者是后来的高僧大德,他们的有些词句不能仅从字面上去解释,因为这些词句往往有一些密意。 当然,佛陀说一些不了义的语言跟世间人说妄语完全不相同,大家应该清楚。世间妄语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并对别人没有任何利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说的。而佛陀,利益自己的自私自利的心少许也没有。他这样说,对众生会有一定利益,而且也有一些依靠处,应该是有一些这样的意图,因此应该这样说。如果佛陀在有些众生面前没有说不了义的法,这是因为,他知道很多众生依靠这种理解方法不能得到利益。所以,佛陀说不了义法跟世间人说妄语完全是不相同的。 同样的道理,法称论师虽然在因明论典中说,异体的东西是相违的,确实有这些字眼,但是它的密意应该这样解释:“实是假立如相属。”实际上是两个事物,是一个本体就不是另一个本体,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一种假立的东西。从假立的角度来讲,这个是相违,就像我们说相属一样。说相属的时候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法既不是彼生相属,也不是同性相属,如两匹马拴在一个柱子上,“哦!这两匹马有关系,有相属,在一起。”或者是牦牛和大象放在一起的时候,“哦!它们在一起,连在一起。”实际上,比如用绳索把牦牛和马拴在一起,我们说这两者是连在一起的,它们有相属的关系;可是你真正观察,牦牛和马两者彼生相属的关系也没有,同性相属的关系也没有,真正的相属肯定没有。但是,人们为了表达某种意义,有时候也把假立的东西叫做相属,这种说法是有的。同样的道理,不同的两个事物,因明七论中有时候说它们相违。但是,这种相违并不是我们在这里讲的互绝相违和不并存相违。所以,因明七论中的这种说法应该有另一种意思,它的密意应该这样来解释。这以上主要是遮破他宗。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一、一体异体之安立;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三、宣说互绝相违。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他体,什么是一体。一体他体的关系应该搞明白。颂词是这样说的: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在世间中,反体方面的一体他体也是存在的,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也是存在的。第一个,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是什么样呢?一般来讲,每个事物都有它自己的不共近取因,依靠近取因而真实产生的事物,如果是一体,那么这叫做一体;如果是从不同的因缘中产生的不同事物,那么这叫做他体。当然,这是世间中的实有东西,因为是实体上的东西的缘故。依靠实在的因而产生的,有些是一个种子产生一个法。当然,如果按照《俱舍论》详细来分,一个种子产生一个事物也有,一个种子产生多种事物也有。但不管怎么样,这是依靠本事物自己的因而产生的不同事物的一体他体,这叫做实体上的一体他体。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众生的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并不是显现在无分别念面前。这种显现的东西,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的时候所讲的一样,在柱子的本体上,所作无常是同性相属,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一体。如果我们把同性相属里的无常、所作分析出来,那就变成心识面前的他体,这就是反体上面的他体,而实际本体上并没有两样,并没有两种法。 世间中,有依靠心识而分的一体他体,也有依靠事物的本质而分的一体他体,这些现象都可以存在。总而言之,世间上有千差万别、各种各样的法,但是这些法归纳起来,要么是以因缘而分的一体他体,要么是以心识而分的一体他体,除此之外一体他体是没有的,应该可以这样来安立。这是一体他体的安立方法。 当然,对一体他体的安立,其他有些讲义中是这样讲的:依靠一个因而产生的一个法叫做一体;依靠多种因而产生的多种法叫做他体,这种说法也是有。但这样解释的话,恐怕有一点点困难。因此我们,凡是依靠真实事物的因而产生的一体他体,就叫做实体的一体他体;凡是依靠心识分别念而产生的一体他体,就叫做反体的一体他体。我个人认为,这样解释可能稍微好懂一点,希望大家参考。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世间的异体法中,有一种叫做相违,有一种叫相属,还有一种既不相属也不相违的他体。我们按因明自宗安立的时候,这三种法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我们刚开始学习这部论典的时候,有些道友认为,世间中的法,要么是相违,要么是相属,除此之外不应该有其他的法,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场合,所有的法也应该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讲,我们前面讲相属品的时候也提到,他体法中,能利和所利(能饶益和所饶益),具有这种关系的法叫做相属的法;互相不仅没有利益,而且还有能害所害,就像我们前面讲的火和水之间的关系那样,这就叫做相违;还有一种法,互相饶益也没有,损害也没有,事物自己住在自己的本体上,住在自己的位置上,这叫做他体,也不叫相属,也不叫相违。 我们应该清楚,火和烟之间的关系,火对烟相续不断地产生有一定的利益,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相属;然后火和水,一个法的产生对另一个法的产生有害,使它不能延续下去,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相违;然后瓶子和柱子之间的关系,互相损害也没有,能产生方面帮助也没有,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他体。应该说,世间当中的法分了这三种。 其实,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是这样。如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关系好一点,它们虽然不是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我们经常认为:哦!它们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如果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相违,经常互相打仗:哦!它们之间有相违的关系;还有,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等往来也没有,只是各自住在自己的位置,那这两个国家什么关系都没有。平时,我们有些道友也有这样的:今天两个人关系比较好一点,这成了相属;过两天,因为种种原因关系不太好,这个时候就叫做相违;再过一段时间,既不是很亲热,也没有什么矛盾(相违),平平淡淡,只不过在路上看见的时候,互相稍微打个招呼而已,这叫做他体而存在。是不是,可不可以这样说?(下面弟子说:很贴切!)什么?将就啊?(众弟子笑) 还有一个问题,不管是相属还是相违,全部是用相续来安立的,但真正的相属和相违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清楚。这种刹那,我们的分别念肯定没办法辨别。我们首先看一下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其实,因和果真正的界限:当它产生的那一刹那,产生以后就变成果,它的因毁灭之前叫做因,所以真正的因和果,只有在这最细微的一个刹那上安立。 如果在一个刹那上安立,前面叫做因,后面叫做果;那么果和因的变化,在我们的分别念面前能不能现前呢?这是绝对不能现前的。而且,我们的现量也不能见到因和果的关系,因为任何一个识,不可能既见到果,又见到因,这样的识是没有的。既然真正的因和果是在一个刹那上安立,而且也不为我们的分别念和现量了知,那这样,是不是我们凡夫人对因果的安立实在是无能为力呢?并不是这样,我们可以通过相续来了解。比如说,在因的阶段的时候,前面因的相续一直产生后面因的相续,当然这有很长一个阶段,但这全部是因的过程;最后真正的苗芽开始出现,那个时候——最后的最细微的刹那,就叫做因灭的时候、果产生的时候。也可以说,我们所指定的因和果,是以最后这个刹那来指定的。 当然,这种因灭果生的指定,我们能不能用眼识和分别念来安立呢?这是不能的。但是,我们用它的相续作为依据,就可以安立。比如说,前面水(冷触)一直是存在的,最后火——热触特别强烈的时候,水已经没有了。其实,火的产生、水的毁灭,它毁灭的那个刹那是非常细微的东西,我们不可能用眼识和智慧(分别念)来了解,但是从它的相续的角度来讲,应该是可以了解的。 这样一来,因和果之间不管是灭也好,产生也好,或者是变成无力也好,这几个全部是在刹那上安立的。我们凡夫人要了解因果,应该从相续上来安立。所以我们是以分别念为主,就像前面讲相属和相违一样,全部是依靠分别念来安立的。而事物的本体只有毁灭和产生,且是一个刹那性的东西。这一点,虽然我们的分别念不能如理如实地了知,但是我们通过相续来了解,它的产生和毁灭是在一个刹那当中。 如果我们这样了解,可能会好一点,否则我们有些人有这种怀疑:因和果的能饶益所饶益也是在一个刹那间当中,能害和所害的发生也是在一个刹那间当中,那这怎么能以我们的分别念来了知呢?如果是我们的分别念,比如说,这个地方水不存在,刚才有火之故,这两个念头中间可能有几百、几千个刹那;而真正的相违是在一个刹那上安立的。那这样,是不是我们执著的识不正确?并不是这样的,我们依靠相续可以了解,它们在刹那中有毁灭和产生。 我有时候这样想,比如说我开始烧钢炉,旁边放一点水,其实那一点水里面有无数的水滴,最后要干的时候,是最强烈的火成了它的对治。还没有到水干的时候,水的微尘越来越减少,火的微尘一直在增多或者保持它的强有力;依靠它,无数的水微尘一直在减灭,所以它的灭亡肯定有次第性。比如说,一滴水有一千个细微的水微尘,但它不可能同时灭,因为我烧一分钟火以后,这个水滴才全部灭完的,所以它是次第性灭的,并不是马上就“飞”了。因为这滴水上面有几千个微尘,几千个微尘也是慢慢地干掉,这就说明它是次第性而灭的。所以,每一个微尘要灭的时候,都有最后的一个临死刹那,我们应该给它“念颇瓦”。 前一段时间,我们这里的有些人说:“有一个道友,他马上要死了,你一定要给他念个颇瓦。”然后我给他念了颇瓦,因为他们说当天就要死了。但是他自己说:“谢谢,谢谢,谢谢……”一直在这样说。后来我想,是不是死不了?结果现在,已过了近一个礼拜,并没有死。水的微尘也许还要延续很长时间,也不知道。但相违,你们自己也应该稍微观察观察,相违到底是怎么样灭的?相属是怎么样产生的?但产生,我们不一定看得出来。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分二: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直接相违的法相和间接相违的法相是这样的:直接相违的法相,他这里说遮破了非自己。比如说柱子,柱子它自己的本体已经遮破了不是它的本体,这就成了直接相违,这个比较好懂。就像有实法和无实法,自己的本体已经遮破了非自己的本体。然后常有和无常、蓝色和非蓝色、柱子和非柱子等等,世间中凡是一个有实法的对方,就有一种无实法的遮遣部分,但这个遮遣的部分不能这样理解:比如说人和非人,我们也不能理解为,人和牦牛应该成了直接相违,因为牦牛是非人的缘故,千万不能这样理解。我刚才也讲了,一个事物与它所遮遣的反方面的无实法,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叫做直接相违。 还有一个是间接相违,那么间接相违是什么呢?其实它具有一个直接相违特点的差别法。它是什么样呢?间接相违,是一个法它自己的本体已经破了非它的能遍。比如说像所作和常有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相违,怎么是间接相违呢?所作和非所作,大家都知道这两个之间是直接相违,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的法,所作与常有就变成了间接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这样以后,我们世间当中所作的本体与非所作的直接相违,然后非所作肯定跟常有的法有能遍所遍的关系。能遍所遍关系的意思就是说,凡是常有的东西肯定是非所作,非所作的东西肯定是常有,它们之间有互相的同等遍的关系。这样以后,大家也应该知道,间接相违它的一个违品,也应该是一种无实法,如果不是无实法,就已经超越了我们的互绝相违了。因此我们昨天有些论师认为,黄色和白色这些为间接相违,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为黄色和白色实际上两个都是有实法,实际上它们没有相违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在此不广说。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谓蓝等非违不破。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是这样说的,如果蓝色与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这样,就不能以一者否定另一者了。蓝色和黄色之间,对方认为应该是相违的,如果不相违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对方认为,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么蓝色的本体并没有遮破白色的本体,这样一来,白色和蓝色就应该混为一体了,因为它的本体并没有互绝另一个法。 对方是说,如果蓝色和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这样,它们之间两个相违都没有;如果两个相违都没有,那就等于说黄色的本体没有排除蓝色,蓝色的本体没有排除黄色;这样以后,一说蓝色的时候,就不一定能了知蓝色,因为上面还有黄色等其他的东西,并没有排除他体的法。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回答: 是互绝而非相违。 蓝色和黄色之间,应该说是互绝,但并不是相违。也就是说,蓝色绝对不是黄色,黄色绝对不是蓝色,它们之间是互相绝开的,就像南方人和东方人一样,一个法并不是另一个法的本体,但是它们之间没有什么相违。要成立相违,它们之间一定要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可是蓝色和黄色,它们同一个时间也可以存在,同一个地方也可以存在。这样,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都不是,不是相违的东西,也没有必要就把它们混为一体,上面讲没有遣除,其实这些过失都是没有的。应该说,在事物中有些只是互绝而并不相违。萨迦班智达的自宗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最后一个颂词,是第七相违品的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我们可以这样讲,实际上互绝相违的法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因为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真正的他体是不存在的。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事物不存在的,而且一个事物完全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因此真正自相的他体,在本体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互绝相违的违品之间的关系是遮一体的他体。遮一体的他体,通过我们的推理来了解,如果是它的本体,非它的本体就对它有害。比如我们说柱子,那么它的违品非柱实际上对它有害。“柱子”跟“非柱”两者之间,应该是有实和无实之间的关系。那个时候,大家也不能理解为:那这样,是柱子的话,由瓶子来违害。瓶子的有实法即使建立起来,对这种观点也不能进行论证,因为瓶子实际上是一个有实法,在互绝相违中,以有实法来违害有实法是不能容有的,不能安立的。 互绝的这两种法,如果是两个实体,我们可以用可见不可得来遮破。因为互绝是两个事物,这两个互相排斥的法是不可能以同体方式存在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依靠可见不可得的因来推理。比如说既是柱子也是非柱子(如瓶等),这两个实体法在同体、同一个物质上面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我们说柱子的时候,非柱子(如瓶等)在这个上面就可以遣除。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以可见不可得因,就完全可以遮破其他法的存在。 第四十二节课思考题 118、如何遮破凡是他体的法都是互绝相违的观点?自宗如何安立? 119、真正的相违和相属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还是在相续上安立的?为什么?举例说明如何安立? 120、请写出自宗互绝相违的分类及其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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