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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四十三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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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四十三节课

 

  下面我们讲《量理宝藏论》第八品,前面七品主要从总反体的角度讲述所知的量,第八品以后主要讲能知量的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分别抉择量之法相很重要。前一段时间,我们讲第二品的时候也说过,第二品讲非量的篇幅比较多,到第八品的时候正量会讲得很细致。大家都知道,因明就是量学,是讲述“什么是正量”的学科。本品对“真正的正量”抉择得非常详细,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

  在讲正量之前,讲了法相、名相、事相。讲这三种概念的时候,有诸多由遮破因明前派引发的辩论,显得稍微有点难度。然而这些辩论与“释迦牟尼佛成立为量士夫”等辩论相比较,意义显得也不是很大。因为我们相续中必须真正生起“世尊为量士夫”、“佛法为正量”的定解,所以,这些道理对我们来讲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并且,学习因明也是为了达到“对佛的信心永不退失”这样的一种目的。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这里是说,这三种法是大家经常接触的法相、名相和事相。我们平时要了知一个事物的时候,必须要通过这三种法来了知,这三种法实际上周遍所有的所知。

  那么,“所知”这一名词的含义是什么呢?大家应该知道,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所知可以包括有实法、无实法。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有为法、无为法,包括涅槃在内的所有法,都可以包括在所知中。所知,我们有时候也可以用“万法”来代替,也可以合起来称为“所知万法”。总之,轮涅所摄的所有法,都可称为所知。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其实是周遍所有法的,没有一个法不周遍,凡是轮涅所摄的法,这三种相必定具足。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周遍一切所知万法,就像虚空遍于整个世间一样。

  在这里,作者萨迦班智达通过正理来说明,这三种法如何安立。

  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这一点是通过什么道理来了知的呢?是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我们通过自证了知的时候,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特点,就叫做法相。关于法相的分类,有些是从作用的角度来分的,有些是从本体的角度来分的,有些是从因果的角度来分的。不管怎么样分,凡是我们心前浮现出任何一个法的时候,显现出来的一种与其他任何法不共的特征,就是这个法的法相。

  法相的名词,我们平时学《俱舍论》、中观,包括学一些密宗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所以大家务必要搞清楚。以后遇到法相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哦,法相就是这样的”才行。比如你的心里面显现出一个人的形相,当然你能不能用语言表示,这是你的事情;但是你的心里面,这个人跟其他任何人有一种不同的特征,不管是从相貌上还是从语音上,当你心里面想起这个人的时候:“噢,这个人就是这样的。”他有一个不共的特点,这就是法相。这个法相跟其他任何人与非人或者其他事物的特点不混杂,唯他具有。如所有人的法相是知言解义,而这种不共特点也唯有人才具有;从严格的角度来讲,其他的众生是不具有的。所以我们这里,不管是黄牛也好,人也好,或者瓶子、树木等等,当这个法浮现在脑海里面的时候,它与其他任何法相比有一种不同的特点,这就叫做它的法相。

  那什么是名相呢?所谓名相,就是名言和心识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对境的法。这是什么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这种法相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唯有黄牛具有。而具有这种特点的是什么呢?就是黄牛。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通过法相对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跟心里面所执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比如刚才所举的黄牛,它的法相是项峰和垂胡,它的名相是黄牛,实际上它们都是一种总相,而这种总相必须要依靠一种代表性的事物才能成立。我们从世间的语言来讲,必须有一种代表性的具体事物。那代表性的是谁呢?就是外境中黄牛所指代的那个具体的动物。当然,黄牛中既有花白的黄牛,也有黑色的黄牛,还有白色的黄牛等等;如果我们把花白的黄牛作为例子来说明,那么它就是这里具有特征性的显现。

  这样以后,既有法相,项峰垂胡在它的身上可以出现;也有名相,人们都把它叫做黄牛;然后,具足这两种特征性的动物,就是事相,“哦,这就是一头黄牛”,我们单独指出来,事相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所以不管任何一个法,只要你能给它取名字,或者只要能浮现在你的心前,它就有不共的特征。也就是说法相也可以显现出来,名相也可以显现出来,事相也可以显现出来。

  学因明的过程中,大家也不要光是把《量理宝藏论》看一遍,其他什么都不想,什么都不观察。这样的话,你的智慧肯定没有什么进步。大概的理论我已经给大家作了介绍,下来过后,你们自己也要详详细细地分析。比如心里面显现出来的电灯,它跟任何其他法有什么不同特点?也就是它的法相是什么,它的名相是什么,它的事相是什么?自己经常这样串习,那我们表示任何一个法就会很容易。其实,我们学习任何一部论典,法相、名相、事相都很重要。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比如学《现观庄严论》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知道:遍知的法相是什么?遍知的名相是什么?遍知的事相是什么?接下来,它的分类、作用、果等等,再这样继续分析下去。所以,任何一个法都应该通过这三种相来了知。不仅仅是学因明,在学其他学问的过程中,这三相都非常重要。作者在这里已经说了,这三种相遍于一切法。

  其实,无实法也可以具有这三种相。比如听到有人说“石女的儿子”,可能很多人的心里面就会想:“哦!可能石女的儿子就是这样的”。心里就会随之显现出一种形相,这个形相跟其他任何儿子不相同的一种特点,如果在你的脑海里现前,那么这就是他的法相。他的名称就是名相。在不同方位,具代表性的不同行相,也可以根据你的遣余识来决定。因为,石女的儿子不可能真正在自相上安立。像瓶子那样,它的作用作为法相,瓶子作为名相,金瓶作为事相,这种安立方法在石女的儿子上肯定是没办法的;但是我想,以遣余识可以安立。因此,我们心里能显现的任何一个所知法,都可以具有这三种相。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认识本体;二、各自之法相。

  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下面我们要详细地分析:什么是法相?什么是名相?什么是事相?首先是法相,它是能了知的法。任何一个法,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所以它叫做能安立的因,或者是能了知的因。任何一个法,如果我们想要知道它,就必须依靠法相。比如说黄牛,在印度的一些经论中都这样说的,在它背上有一个项峰,在它脖子下面有一个垂胡。

  现在,在印度南方和北方,还是有少数的黄牛。原来上师如意宝去印度的时候,我们还特意去看了黄牛。上师说:小的时候,每天口头上都在讲黄牛、黄牛,但根本不知道黄牛长得什么样;现在已经到了印度,我们必须知道黄牛长得什么样,它背后的项峰到底是什么样的,它下面的垂胡到底是什么样的。实际上,跟水牛比较相似,但也有点不同。

  项峰和垂胡,实际上是黄牛的不共特点,这是它形状方面、肉体上面的一种特点。具有这种特点的,唯独是黄牛,别的动物没有。有些因明书里面说,这是牦牛的特点,其实牦牛并没有这个特点,它是青藏高原上的一个特有物种。因此,不能把这个法相安立在牦牛上。法称论师以及其他有关因明论典,还有一些中观的讲义,都经常讲黄牛的法相。

  这里的能了知,就是依靠这个法相能明白某个法,所以它叫做能了之因。依靠它来了知某个法,所以称之为因,比如项峰和垂胡。而且,应该说它是在外境上安立的一种法,是外境上成立的一种法。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这并不是黄牛的名称,也并不是代表性的具体动物,它完全是黄牛的特征,是在外面的事物上拥有的特征,所以法相叫做外境上的法。

  关于这个问题,解释的时候稍微有一点困难。我们不能认为,法相真实在外境上存在。如果法相真正在外境上存在,那么知道法相的人就会知道这个事物。这样一来,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一样,凡是看见黄牛的项峰垂胡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以前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它是什么动物的人,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的时候,就会知道它是黄牛,有这个过失。因为,知道法相的话,这个事物就必定知道。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实存在,那就有这种过失。那么,作者为什么说它是境之法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跟名相完全是不同的,它是外境的一种特点。比如知言解义是人的法相,那么知言解义的特点就应该在人上存在;而这种特点,也应该说是与遣余识相结合,从耽著对境的角度来讲,它是外境的法。

  法相是外境的法,而名相是心识的法。刚才说了,名相是所了,也是心之法。意思是什么呢?就是说名相是所了知的法,如果我要知道黄牛,黄牛就是我要知道的对境的法,也就是通过法相能了知的果。所以说,黄牛这个名相是假立的,不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因此我们称之为心之法。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关键,法相是外境之法,而名相是心之法,法相是能了知,名相是所了知,一个是了知的因,一个是了知的果,法相和名相是从这种角度来分类的。

  第三个叫做事相。事相是怎么样的呢?能了知的法相和所了知的名相,这两个依靠谁呢?依靠事相。所以事相既是所了知的法,也是依靠处。法相和名相都是依靠事相而存在的。比如说,项峰垂胡谁具足呢?黄牛具足。黄牛是名称,黄牛这一名相依靠谁呢?就是依靠花白或者黑色的黄牛。因为名相和法相都要依靠具体的事相,所以事相叫做所依法。

  境之法、心之法、所依法,这三个法各自有不同的特点。我们以前学中观的时候也经常遇到名相、法相和事相,但那时没有细讲。我当时也说,到时我们讲《量理宝藏论》第八品的时候就会知道。因为关于名相、法相和事相的详细道理,平时我们以走马观花的形式,是绝对没有办法了知的。你学中观的时候,不可能整天从它们的作用、本体和分类上这样分析。所以现在,我们要在这里进一步地深入学习和了知。

  这三者之间,实际上有能立所立的关系,在这里能立所立也就是能知所知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比如我们说,具有项峰垂胡的是什么动物?就是黄牛。首先知道它的特点,然后就知道具有这种特点的事物的名称——黄牛。这种名称指的是什么样的动物呢?然后我们就亲自到牛圈里面去,“哦!这就是真正的黄牛”,单独指出了一头花白或黑色的黄牛。那个时候,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同时事相也展现在你的面前。通过这种方法,对任何法我们都会了知的。它们之间的能依所依关系,就像依靠印章印出的花纹一样。因为花纹没有,那你根本不知道印章上面刻的是什么,或者说印章上面刻的东西,通过它在纸上留下的印纹才能了知。这三者,一定是依靠我们的遣余识来了解的,这也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不知道这三种法是依靠遣余来了解的,从而出现了下面的种种辩论。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遣余。如果我们知道了遣余,其实在黄牛的一个本体上,就可以从法相、名相、事相三种不同的角度来了知。但是在这个时候,也有一些境法和心法的差别。

  有些人可能这样问:既然它们全部是遣余识的一种显现,那为什么法相叫做外境的法,名相叫做心识的法呢?这是从耽著的角度来讲的。我们从耽著的角度来讲,一说黄牛特点的时候,就根本不会认为它是一种总相的法,而会认为它的特点是实实在在的。我们都会这样认为,项峰垂胡绝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在黄牛的本体上是存在的。所以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应该是境法。但实际上,不管是名相、法相还是事相,全部是我们遣余识的不同安立:一个法变成很多,很多法变成一个。知道了这个原则,也就知道了三相的具体分类。所以遣余识在因明的前前后后都非常关键。

  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这里说,法相、名相和事相的安立或分类,应该有不同的理由。我们刚才讲了,项峰垂胡叫法相,而其他的两相——黄牛和具有特征的花白,这些不叫法相。当然,这必须要有个理由,如果没有这个理由,法相就不能安立。而且三相每一个都需要不共的理由,不能没有理由。我们也这样想,为什么项峰垂胡就叫做法相,而其他两者不叫法相呢?如果只有法相所表示的境法可以叫法相,而其他两者不能叫法相,那么应该有一个不共的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么我们整个世间的很多法,都成了既是法相又是名相了,这样就有互相错乱的过失。这是总说。

  庚二(别说)分三:一、法相之理由;二、名相之理由;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清楚,因明前派论师们的说法有些不同:有些说法相不需要法相;有些说法相的意义不需要法相,但是名称上需要法相;有些说不但法相的意义需要法相,而且名相也需要名相等。下面,我们就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说对方的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这里有三种观点。

  因明前派论师的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相实际上是一种实体,因为是实体的缘故,所以它不再需要法相;如果法相还需要法相,那就变成无穷无尽了。

  大家都应该知道,因明前派在很多方面有实体的概念。比如说黄牛的项峰垂胡,他们认为这个法实际上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是认识它的本体的一种实体法,通过这个法相能完全了知黄牛,它并不需要第二个法相,一个法相就可以了。因为这个法相是实有的法,它完全能表示它的本体。法相有实体的缘故,不再需要法相,一次法相就可以了。如果再需要法相,那这个法相又需要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又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最后第一个根本的法相也无法成立,有这个过失。所以,法相不需要法相。当然,关于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事相的问题,下面还要进行辩论。

  但我们自宗并不是这么简单,法相到了第三次以后,不再需要法相;没有超过三次时,为了表示法相也是所知的道理,还是需要法相。因为我们前面讲过,所有的所知都具有三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不是所知?如果是所知,那它也必须要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如果你说它不具有法相,那它就不是所知了。前面我们第一个立宗,凡是所知都具有三相。所以对方“法相不需要法相,只要一次法相”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承认。

  第二种是夏瓦秋桑等论师的观点:“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法相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从名言上需要法相。我们前面也讲了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他们认为,从法相实在的本体上来讲,从实在意义的角度来讲,或从义理证成量的角度来讲,法相不再需要法相。因为意义上,黄牛已经完全通过它的法相了知了,所以不再需要其他的法相。但是为了表示它的法相是所知,从这个角度来讲,从它的名言的角度来讲,还是需要法相。他们说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法相,有这种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意义上它不需要法相,那名称上的法相也是虚无缥缈而已,实在不合理。

  “余谓义需”,其他论师认为,不仅在名言上法相需要法相,而且在意义上,为了表示它(法相)作为所知,法相也需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也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直至无穷无尽;不仅法相无穷尽,名相也有名相,第二个名相也有第三个名相,第三个名相也有第四个名相……这样名相最后也到了无穷无尽。所以,刚才颂词上说“其名相同彼”,同彼是指名相跟前面的法相完全相同,无穷无尽。“如因无穷尽”,“因”指的是推理,是说跟推理一样。那怎么样推理呢?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个推理是正确的论式,因为它三相齐全的缘故。第一个三相齐全的推理是正确的推理,因为具有第二个三相齐全的缘故……那这样,为了证明第一个推理正确,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后面的推理来证明,最后一直到无穷。比如第九十九个推理是非常正确的,为什么呢?它具有三相之故,并且后面的第一百个推理也是正确的,因为它三相齐全之故。一直这样推下去,最后变成无穷无尽。

  以上是因明前派的三种不同观点,这些论师们的观点有些不同。对“法相到底需不需要法相”这一问题,大家应该深入思维、互相探讨。

  下面,萨迦班智达遮破对方的观点: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这是一次性遮破上面所讲的一切观点。前面,有些说法相不需要法相;有些说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有些说意义和名言都需要法相,而且是无穷无尽。总之,有些说需要且无穷无尽,有些说不需要,说法是不相同的。把这些说法归纳起来,我们用这种方式一并遮破。

  法相是了知名相的手段,依靠法相能了知名相,这就是法相的作用和意义所在。既然这样,“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因”指的是法相,“决定”是确定、了知的意思。意思是说,你们的能安立因——法相在没有决定或者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安立的果的名相决定还是不决定?了知还是不了知?也就是你们这个尚未了知的法相,依靠它到底能不能了知所立的名相?能决定还是不能决定?如果说能决定,也就是能了知的因——法相虽然没有决定,但是所安立的果——名相可以了解,那么前面的法相已经成了没有任何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在法相根本不需要的情况下,你们对所安立的果已经了解了。比如说,在根本没有了解项峰垂胡的情况下,就完全知道了黄牛到底什么样,那这个法相还有什么用呢?根本没有任何用。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实际上是这里能了知的因,如果在这个因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了知的所立(无常)已经知道,那它的因就无有任何作用。所以,如果你说能安立的因没有决定的情况下,果已经决定了或者果已经了知,那么法相已经成了毫无意义,这是一个。

  “未定无尽皆失坏”,刚才是决定,现在反过来说,没有了知因的情况下果不了知。如果说不了知,那么已经失毁了无穷无尽的立宗。你们不是承认法相无穷无尽吗?可现在却说,在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这个果是不能决定的,果是不能了知的;如果说果不能了知,那么了知果的机会永远也不会有。为什么没有呢?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是无穷的,既然法相无穷,那我们一直追追追,末尾的法相什么时候能了知呢?没有一个了知的时候。如果最后这个法相没有了知,你们不是已经承认了吗:在法相没有了知、决定的情况下,果的名相不容知道;那这样,你们因明前派论师了知果的情况永远也不会存在。

  这个推理方法,我希望大家详细观察一下,不然可能不太好懂。因明前派刚才说了三种不同观点,概括而言我们可以这样遮破,这个话简单说很容易: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你们的果(名相)知不知道?如果说知道,那法相就不需要;如果说不知道,那你们因明前派永远也没有了知名相的时候,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无穷的缘故。很简单,谢谢!(众笑)

  我第一次学的时候,到了第八品,尤其后面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好像迷迷糊糊不知道在说什么。我看很多人的表情不是这样的,你们好厉害哟!

  下面,对方是这样说的: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因明前派认为,我们无穷无尽的过失绝对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因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他们说,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他们认为,不仅仅是依靠法相来了知,而且推理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因的事相指的是推理的事相。推理的事相呢,比如说“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我们说这种推理完全是正确的,因为三相齐全之故;到第二次推理的时候,这个推理的事相就变成了刚才的“所作”。这个可能有点复杂,大家好好地分析一下。所谓因的法相就是三相齐全,因的事相指的是第一次推理中的所作等,在这里所作等是因的事相。所以对方认为,虽然法相无穷无尽,或者法相不了知的情况倒是有的,但是我们认为,依靠因的事相可以了知所立,不管是黄牛也好,或者是声音的无常也好,这些都是依靠因的事相来了知的,所以你们给我们发的过失绝对是不存在的。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

  我们进行驳斥,如果你们以因的事相来了知一切万法,那么以后用三项推理的时候,也不用三相推理了;或者,了知黄牛的时候,依靠项峰、垂胡,这也不需要了。那这样,有很多事情非常不方便。下面用这种方式来破他们的观点: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本来,表示这是正确的推理(因),需要三相齐全;表示这是黄牛,也必须要知道它具有项峰和垂胡;但是,如果你们这样承认,尽管没有了知表示因的三相推理,以及表示黄牛的法相——项峰垂胡,虽然这些都没有决定,但“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仅仅了知所作或者是看见花白,无常和黄牛就应该能了知。在三相推理中,仅仅知道所作,无常的道理就完全可以明白了;仅仅看见花白的动物,就完全应知道:“噢!这是黄牛。”应该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依靠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这样的话,三相推理中所作就是事相,以所作能了知无常的话,那知道所作的人,在他的相续中永远也不可能产生柱子是常有的增益了,有这个过失。然后,如果依靠事相真的能了知名相,那么凡是看见花白动物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从来没有去过印度的人,谁都不知道黄牛;但按你们的观点,当一个从来没有学过因明,也从来不了知黄牛的汉族人看见花白的时候,他也应该知道这是黄牛了,因为你们不是依靠事相来了知名相吗。那这样一来,凡是看见这种花白动物的众生,都会知道它就是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有这个过失。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必须要依靠法相才能了知。我们可以这样说,现在看见的前面这头花白动物,它就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以这种推理我们完全能了知:噢,原来我看见的这个动物就是黄牛。然后,我们可以在不知道声音是无常的人面前说“你所听到的声音绝对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之故,凡是所作都必定是无常的,犹如柱子”,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推理。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这也完全是不合理的。

  不过,话说回来,因明前派的论师们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最近在美国,有人专门收集藏传佛教前辈高僧大德们的作品,已经搜集了很多本。前一段时间他们给我带来一本,我看了一下,因明前派大德们的因明论著,还是相当的丰富。从一个角度来讲,他们对因明的贡献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在显现上,尤其是在遣余的问题上,我们这里法相、事相的问题上,前面总和别的问题上,始终都是有遣余在外境上存在等,在显现上不太符合法称论师意趣的观点。所以因明后派中,以萨迦班智达为主的高僧大德们,在有关因明论著里对这些观点着重进行了破斥。其实,他们应该是为了让众生开发智慧,打开思路,而在我们面前故意如此显现的。因明前派的大德们都装着不懂,非要说外境上存在自相,遣余在外境上真实存在;这个时候,萨迦班智达开始站起来与他们进行辩论,应该是这样。

  第四十三节课思考题

  121、了知法相、名相、事相有何必要?

  122、详细分析三相的不同特点和关系。如果此三者均以遣余识了解,则为何法相、名相还有“境法与心法”之别?

  123、为什么因明前派承许的无论法相是否需要法相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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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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