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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一、破大自在天等执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一、破大自在天等执
【论文】 一·二○一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疏翼】 大文第三别问别答第二别问答法中,又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别问别破。于中有六破,已破数论胜论,今第三破大自在天等执。 【述记·卷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 若言“莫醯伊湿伐罗”1,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2,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3,是“觉者”。若言4“抱徒憨”5,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6。 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7变化身别有住处。此中有二:初、叙,后、非8。 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 初叙计也。 【论文】 一·二○二 彼执非理。 【疏翼】 第三破大自在天等执中,第二正破。文分为三:一、总非,二、返征,三、别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论主总非。 【论文】 一·二○三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返征。 【述记·卷六】 他返征已。 【论文】 一·二○四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 【疏翼】 第二正破事大自天等者中,第三别破。文分为二:一、破本宗,二、难救义。初中又二:一、先立三量,二、后立二量。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六】 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 初有五量9: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10。或以义取,如理应思。 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 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11。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过,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 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 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 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文】 一·二○五 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时,顿生一切法。 【疏翼】 第一破本宗中,第二后立二量。 【述记·卷六】 更重破也。 此12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13?常故,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14。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本宗讫。 【论文】 一·二○六 待欲及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 【疏翼】 第三别破大自在天中,第二难救义。文分为二:一、难违自宗,二、欲缘亦应顿起。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此、违自宗。 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15、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16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文】 一·二○七 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疏翼】 第二难救义中,第二欲缘亦应顿起。 【述记·卷六】 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欲及缘一切时顿生? 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17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18。如余起时。 此同《瑜伽》第六、七19说,不能繁引20。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三破大自在天等执终。 【论文】 一·二○八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疏翼】 第一外道别问别答中,第二别破有六,第三破大自在天已,今第四合破七外道计。 【述记·卷六】 “梵”21,即梵王22。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23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24。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25。 有计方26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27。 “本际”28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29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30。 “自然”31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32。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 “虚空”33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34。 其“我”35亦然,别有一36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 宿作因37等38非一,故论言“等”。 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39、十二40、十六大41论中,及《广百论》42,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疏翼】 以上第四合破七外道等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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