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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三、破顺世外道极微实常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三、破顺世外道极微实常
【论文】 一·二一五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疏翼】 第三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别问别破。于中六破,第五已破二声论师,今为第六破顺世外道﹝梵文为“lokayata”﹞。文分为二:一、叙计,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 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1。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2常、执3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极微4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 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文】 一·二一六 彼执非理。 【疏翼】 第六破顺世外道中,第二正破。文分为三:一、总非,二、返诘,三、别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初、论主5非云:彼非应理。 【论文】 一·二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顺世中,第二返诘。 【述记·卷六】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文】 一·二一八 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 【疏翼】 第二正破第十三外道顺世中,第三别破。文又分三:第一、破能生四大,第二、破所生果,第三、合破二。初中分三:一、有方非实难,二、无分不生难,三、能生非常难。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六】 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 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 又以佛法义,微6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论文】 一·二一九 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 【疏翼】 第一别破顺世极微能生四大中,第二无分不生难。 【述记·卷六】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破能生7、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法8。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上9即有分及无分难。 【论文】 一·二二○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疏翼】 破极微能生四大中,第三能生非常难。 【述记·卷六】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极微能生四大讫。 【论文】 一·二二一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 【疏翼】 别破顺世外道中,第二破所生果。文分为二:一、难果不越因量,二、难果实有。初中有四,第一、合破二外道师又分二:一、果不名粗难,二、非色根取难。 【述记·卷六】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越10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11。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12。 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 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师果不越因中,第一以二量难果不名粗讫。 【论文】 一·二二二 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师果不越因中,第二非色根所取难。 【述记·卷六】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13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 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 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14故。 【疏翼】 以上合破二师讫。 【论文】 一·二二三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二唯破胜论粗德合救。于中分三:一、唯胜论转计,二、破粗德合,三、返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 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15,即微量、大量也16。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文】 一·二二四 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合。 【疏翼】 第二唯破胜论粗德合救中,第二破粗德合。 【述记·卷六】 今17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论文】 一·二二五 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疏翼】 第二唯破胜论粗德合救中,第三返难。 【述记·卷六】 更返难之。 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18果19。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处20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21也。 【论文】 一·二二六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三合破顺世、胜论果量同一因微,即破遍在自因之救义执。文分为三:一、二师转救,二、果体非一难,三、果不成粗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 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文】 一·二二七 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 【疏翼】 第三合破二师果量同因中,第二果体非一难。 【述记·卷六】 此、正述难。 极微22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23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言如因量24。 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 量云:所生色果25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文】 一·二二八 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疏翼】 第三合破二师果量同因中,第三果不成粗难。 【述记·卷六】 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26。 【疏翼】 以上第三合破二师果量同一因,即破遍在自因之救义执讫。 【论文】 一·二二九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师果不越因中,第四合破顺世、胜论多分合故成粗救。 【述记·卷六】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 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造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 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主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27等粗果故。如粗果色。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疏翼】 以上第一难所生之果不越于因量讫。即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一破能生四大极微讫。 【论文】 一·二三○ 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疏翼】 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二破所生粗果色。 【述记·卷六】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 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合成28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疏翼】 以上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二破所生果讫。 【论文】 一·二三一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疏翼】 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粗色。文分为四:一、应不同处难,二、牒救、破救,三、得一分得一切难,四、进退不成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质29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 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文】 一·二三二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牒救。 【述记·卷六】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艺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30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 牒彼计也。 【论文】 一·二三三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破救。 【述记·卷六】 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艺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31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32义。 此显不入义,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若33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 又药入镕34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35“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文】 一·二三四 又粗果色,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果色中,第三得一分得一切难。 【述记·卷六】 此中《二十论》36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粗37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文】 一·二三五 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中,第四进退不成难。 【述记·卷六】 “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一实而38得,违事,不成;“退”随他宗39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 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 【疏翼】 亦即第一别问别破外道中,第一合十三种外道为六破文,第六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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