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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六、种子六义(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六、种子六义(注解)
注解 1 “相”字,依《瑜伽》第五补入,金陵本、《大正藏》误作“子”。 2 真如、择灭、非择灭等,亦可说无为聚。 此谓:种子六义之第一义“刹那灭”,即遮种子义非无为法。 3 种子六义之第三义“恒随转”,即遮非转识。 4 道邑《义蕴》云: 色法外种,亦具六义,如《疏》自说。不相应法,假无体,更不须遮,或随色心亦已遮讫。 《枢要》卷中云: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种﹞相: 第一、“无常法是因,无有常法能为法因:谓﹝或﹞为生因,﹝或为﹞得因,﹝或为﹞成立因,﹝或为﹞成办因,﹝或为﹞作用因”。即当六义中,第一“刹那灭”。 第二、“又虽无常法为无常法因,然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原无“念”字﹞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即当六义中第二“果俱有”、第三“恒随转”。其“与他性为因”者,即种望于现行,名为“他性”;缘、不缘,碍、不碍,隐、显等,种种异故,名为“他性”——即“果俱有”。其“与后念﹝原无“念”字﹞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种子自类相生,名为自性前后生也,即“恒随转”。故《唯识》﹝卷二﹞云“此显种子,自类相生”。《摄论》﹝卷一﹞、《唯识》﹝卷二﹞以果世别,开之为二。《瑜伽》据一念因能生二果,因无别故,合之为一,亦不相违。 若诸种子生果,应取所熏中,说同身非相离者;即为亡人七斋追福,何有他作而得自身受胜果等?又异趣身如何受果? 有解:前趣有善恶相,令受罪者能发善心。又经云:地狱等上有白、黑幡,表善恶相,令彼罪人发善心故。 若尔,鬼、畜、人、天,无白黑幡,应不受果? 有解:但是化后﹝疑“彼”﹞俗语,何必得果?以在生时不信有此因果教故--我杀,还我受;走避,脱亦难。 又解:由现在作福者胜愿资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处分作善恶事,现在为作,果遂本心,故有果报。同趣可受,异趣成难。又无受尽相,依名言种生自同类;有受尽相,谓善、恶业,助名言种感异性故,有萎歇时。非善、恶种生自善、恶,而有萎谢。 第三、“又虽与他性及后自性为因,然已生未灭方能为因,非未生已灭”。即当六义中“果俱有”及“恒随转”二。《唯识》云“虽因与果有俱、不俱,而现在时可有因用。未生、已灭,无自体故”。正显为因之世,非正种子之义。现行之因得诸果等,皆亦尔故。《摄论》﹝卷一﹞、《唯识》,以通诸法,不唯种子;故果俱中,“因”言叙出。《瑜伽》前即合二为一,故别开说为因之世,故不相违。现在、去、来,非种子也。 第四、“又虽已生未灭,然得余缘,方能为因,非不得﹝余缘﹞”。即六义中,第五“待众缘”。 第五、“又虽得余缘,然成变异方能为因,非未变异”。即六义中,无别相门,即待众缘摄。“待缘”有二:一、显一因体不能生果,故待众缘。二、显待缘已,方始变异。《瑜伽》据体、易有别,开一为二。《摄论》﹝卷一﹞、《唯识》以待缘义等,合二为一,亦不相违。“变异”是转易义故。 第六、“又虽成变异,必与功能相应方能为因,非失功能。”即当六义中,第四“性决定”。 第七、“又虽与功能相应,然必相称相顺方能为因,非不相称相顺。”即当六义中“引自果”。 总而言之,合六义中第二“果俱有”、第三“恒随转”为《瑜伽》第二、第三义门对说。开六义中第五“待众缘”为《瑜伽》第四、第五。自余一切六﹝义﹞、七﹝相﹞无差。勘《瑜伽》第五抄﹝即《略纂》卷四云“如是总显此中第三(“已生未灭”)、第五(“成变异”),六义中无。余五、即彼六”﹞。 5 如理《义演》云: 此释以次门来由。但约料简自种子处立余第二、四、五、六门等,不是遮余法非种子而立余门等。意云:第一、第三遮简总尽,种子义已成立。今谓料简自种子处,更立第二门等。言“不叙之”者,意说第二门等,随立种子处分别,不悬叙也。 6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执麦等外种,说名“世俗”,阿赖耶识所变现故。言“胜义”者,阿赖耶识是实﹝藏文作“胜义”﹞种子,是一切种子实因缘故。 世亲意同。 7 即二法同六种差别,未分别论。 8 《摄论·世亲释》云: 若于此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 《摄论·无性释》云: 已灭,生果不应理故,如死鸡鸣。 但无性复解如“莲华根”,似内外种兼论,不只以外喻内。《疏》下文云“可细寻之”,即“不论外”不可决定。 9 《摄论·无性释》续云: 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住。以此与果不相违故。如莲华根。虽复俱有,然非一二三刹那住,犹如电光﹝以下兼论“恒随转”义,亦兼论内外种﹞。何者应知此恒随转?刹那转转﹝即展转义﹞,经于多时,恒随转故。所以者何?其根损益,枝等同故。 10 “略”,疑为“他”。 11 “等”,取一说、说出世、鸡胤。 12 九无为法中第八“缘起支性”。 13 九无为法中第九“缘起真如”。 14 “正量部”,梵文为“sajmitiya”。 15 《大毗婆沙论》卷三十八,则举分别论者及法藏部﹝梵文“dharmaguptaka”﹞云: 或复有执诸有为相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彼作是说:若有为相体是有为,性羸劣故,则不能生法、住法、异法、灭法。以有为相体是无为,性强盛故,便能生法,乃至灭法。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彼作是说:若无常相体是有为,性羸劣故,不能灭法,以是无为性强盛故,便能灭法。 “分别论者”,乃指邪分别者。 《杂集论述记》卷十云: 正量部命、迟、色、次、心、速......心,经十六念。 余如前引《枢要》卷中说。 16 “如”字,《疏翼》原作“即”字,《大正藏》作“如”。 17 智周《演秘》云: 谓无姓人现行第七熏成种时,虽果俱有,以﹝所熏﹞种子果体性沉隐﹝即“现”三义中缺“显现”一义﹞,所以现七不名种子。 问:论云“谓与所生现行果法”,简诸现识不名种讫,论更用下之“现”字,何烦《疏》说云“显现”简耶?答:若无下“现”,疑因无体,及在过、未,亦何名种?为遮此事,故置“现”言。 若尔,现中但摄二义。前“现行”言已简现识,下“现”字中,应除“显现”!答:即“显现”言,释彼第七非种所以。若不尔者,有何所以,无姓第七不名种耶?若尔,论何不言“显现”?答:若言“显现”,唯得一义,失余二义。故不言“显现”。 问:“显现”乃遮一切现行,何但无姓?﹝答:﹞余﹝有姓﹞现,缺余﹝义﹞,非但此一。无姓第七,唯缺此一,故偏简焉。 如理《义演》云: 其有姓人、无姓人前六种,于无想天等五位不行,缺恒随转,非此所论。......有姓第七缺恒随转,此中不简,如第三恒随转门中对简故。 18 道邑《义蕴》云: 有二解:一云:现果不定,因常有故。二云:如龟毛等相,虽与见分同一种子,毕竟不生。其种定有,故说现有唯因也。 19 “彼师”,谓胜军。 20 《大毗婆沙论》卷三十九云: 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灭时,老、灭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 21 智周《演秘》谓在生者为果,在灭者为因,疑二为倒。 本论卷三云: 生时酬因,灭时引果。时虽有二,而体是一。 本论《述记》卷十八云: 前果、后因,俱时而生。 今此次文亦云: 若因在灭,果在生相。 22 见《瑜伽》卷五。 23 道邑《义蕴》云: 且如人趣欲终,灭相在前;天趣欲临,生相居后。二趣既同现在,故有并生之妨。 24 《俱舍论》卷六论主与一切有部辨俱有因云: 如是一切理且可然,而诸世间种等芽等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如斯同时因果。故今应说: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岂不现见灯焰、灯明、形、影同时?此应详辨为即灯焰与明为因,为由前生因缘和合焰明俱起,余物障光明而有影现?如何说此影,用形为因? 25 “见分”,指自体分。 26 “因果”,属所缘缘。 27 道邑《义蕴》云: 如第一种同时既能生第二种,有何因由,不许第二﹝种﹞同念之中,更生第三种等耶? 28 “所生”,谓所熏习之种子。 29 智周《演秘》云: 缘未具故。又若生现,有无穷失。 30 智周《演秘》云: 亦应见道转生新种,不以同时本有种子为因而生,以相违故。 31 “本有种”,即无漏种子。 32 智周《演秘》云: 由世第一﹝法﹞熏习力故,增无漏种。无漏种子引后转生,转生,所以得新熏称。 33 智周《演秘》云: 由此,同念无转生种,却证于前别解脱戒用增为胜。 34 即“四法同时”之义。 35 胜军意许上座部主张因果同世,即因在灭,果在生故。智周《演秘》云: 生、灭二相虽同一世,是二刹那以为因果,故亦不是即刹那也。 36 见《对法》卷四云: 无种已生者,谓最后蕴。 37 《杂集论述记》卷十三无文。 38 《瑜伽》卷五十六云: 问:眼与眼识若是因果,云何俱有?若俱有者,云何得成因果两性?答:识依眼生,非如种、芽因果道理。眼与眼识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时而有,因果性成,犹如灯焰光明道理。如眼与眼识,耳、鼻、舌、身,与彼诸识,当知亦尔。若异此者,虽有自种,无所依故,眼等诸识,应不得生。 《略纂》卷三十解云: 问答眼与识是因果如何俱有中,云何何故眼与识非正生因,唯建立因?胜军论师﹝引﹞此文证知种子现行时﹝疑“为”﹞别时生,如非正生因故,根非同时生识,是建立因,得同时生故,知正生因异时生。今解云:此文据正生非正生。正生者,是种生芽之因,明同时;不言正生,即异时。此中建立因是增上缘,非正生因缘,增上缘因果何妨同时生!故下文﹝云:﹞“虽有自种,无此﹝原作“所”﹞依故,识不应生。”其正生因,即不定。种生种异时故。 39 本论卷四云: 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无种、已生,《集论》说故。种与芽等,不俱有故。有义:彼说为证不成。彼依引生后种说故﹝本论《述记》卷二十五云“谓此时缘缺,现在种子不能更引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种生芽等,非胜义故;种灭芽生,非极成故;焰烛同时,互为因故。 40 《摄论》卷二云: 若复有执色、心无间生,是诸法种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说。 《摄论·无性释》卷三云: “若复有执”者,谓经部师作如是执。“色、心无间生”者,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而生。“是诸法种子”者,是诸有为能生因性,谓彼执言,从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相应法无间而生。 卷一又云: 经部所立色为意识俱生别依,此不成就,不应道理。以就思择、随念分别,应一切时无分别故。由此道理,余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识别依﹝本论《述记》卷三十八谓上座部执“胸中色物为意根”﹞,亦不成就。如所说过,恒随逐故,譬如依止色根诸识。 本论《述记》卷二十一云: 无性﹝《释》﹞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卷三所破者,即“有执色心自类无间前为种因果成立”﹞。卷二十七复解本论卷五“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者,是纵夺言。 至文当知,姑不多引。 41 “果”字,金陵本误作“俱”。 42 见《摄论》两《释》卷二,其中无“自类相生”言。 43 “以”,疑“已”。 44 《佛地经论》卷五云: 一一地中略说各证一平等性,修习圆满,成就佛地平等性智,是故说言平等性智由十种相圆满成就。若广说者,一一地中,各证无量平等法性修习圆满,成就佛地平等性智。 灵泰《抄》云: 其十地中,若五地以前,其第六识法空根本智缘真如时,其第七识起平等性根本智,亦唯真如,不能缘俗。其第六识中,若起后得智缘俗事时,其第七识还起平等性后得智而缘阿赖耶识。若五地以去,第六识中起无漏智变缘真俗时,其第七识亦起无漏智变缘真如及缘第八识故。 《佛地经论》卷五解第四“弘济大慈平等法性”云: 慈有三种:一、有情缘,二者、法缘,三者、无缘。初发心位诸菩萨等多分修习有情缘慈,多是有漏,以世俗有,为境界故。修正行位诸菩萨等,多分修习法缘之慈,亦多有漏,大乘教法,为境界故。得无生忍诸菩萨等多分修习无缘之慈,虽有所缘,缘法界故;譬如眼等异熟诸法无有分别,不作加行,任运转故;说名无缘平等性智相应大慈。 或有义者,唯缘法界,所缘分别,永无有故,不缘有情及诸法故,名无缘慈。复有义者,亦缘诸法。如实义者,亦缘有情;但无分别平等行相,了知一切假立有情性平等故,缘生等法性平等故,无我真如性平等故,名平等智。此智相应,就所缘境得具三慈,但无分别平等行故,说名无缘。 45 《摄论》卷一末云: 有受尽相者,谓已成熟异熟果善、不善种子。无受尽相者,谓名言熏习种子,无始时来种种戏论流转﹝所得﹞种子故。 46 “有分”,即有支。 47 灵泰《抄》云: 前六义中生灭﹝即“刹那灭”﹞简无为,“恒随转”显种子。自类相引,显种子义,立自余门,但别遮余计也。如简去、现行心第七识不是种子也。 48 见《摄论》二《释》卷二。 49 “种类”,藏文作“rigs”。 《摄论·无性释》云: 若依种类句义﹝藏文作“种类事”﹞,六种转识,或二刹那﹝藏文无此四字﹞,同一识类,或刹那类﹝藏文无此四字﹞,无有差别。由异品﹝藏文无“异品”二字﹞故,或即彼识或彼刹那有相,熏非一切者,此不应理。种类例余,成过失故。阿罗汉心不出识类,彼亦应是不善所熏!一类法故。或类例余成过失者,是例余类,有过失义。此义云何?谓眼等根清净色性,皆根种类之所随逐,意根亦应成造色性,根义等故。 50 只名“种类”。 51 如理《义演》云: 无想定依厌心种子上立。若至见道,无想天毕竟不受。约此义,说云“种见道断”,即不生断。其实,种体金刚心断,此种是善,不障圣道。 52 《瑜伽》卷二初云: 随所生处自体之中,余体种子皆悉随逐,是故欲界自体中,亦有色无色界一切种子。如是,色界自体中,亦有欲无色界一切种子;无色界自体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种子。 如理《义演》云: 种子具六义,约长时说,非要念念中而具六义。若一念中具六义者,便有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之过。“一界不成三界”等者,以他界种不生现行,不名“种”故,若尔,应不名种子成就;彼种既名“成就”,故知可有“果俱”,即名“种子”,非要念念中常与现俱也。 53 谓见道位中无想定等种子。 54 《大毗婆沙论》卷十七云: 问:此中何故不说前生等不善根,与后生等无记根,及相应法为同类因;前生等无记根,与后生等不善根,及相应法为同类因耶?答: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乃至广说。 有说:应说而不说者,当知此义有余。 有说:若作是说,或有生疑:不善根亦通三界,或无记根惟在欲界;或复生疑:因少、果多,或因多、果少;是故不说。文虽不说,而义实有﹝见苦所断乃至修所断中﹞,自部互为同类因故。 又卷十八云: 问:不善同类因若时取果,亦与果耶?答:应作四句:有时取果,非与果,谓不善心无间善无记心现在前;有时与果,非取果,谓善、无记心无间不善心现在前,即住过去所间不善心;有时取果亦与果,谓不善心相续无间断位;有时不取果,亦不与果,谓除前相。 55 道邑《义蕴》云: 《俱舍》以苦谛下七法谓五见、痴﹝不共无明﹞、疑,集谛下四法谓二取、痴﹝不共无明﹞、疑,合二谛下十一随眠,为遍行因体,此十一法遍与自地自界五部诸法而为因故。身、边二见,唯无记性,而与五部不善为因,故通异性果也。俱有因得士用等果,士用果宽,故通异性,如《俱舍》﹝卷六﹞叙。 灵泰《抄》云: 然遍行因既是烦恼,即唯不善性与不善性为因,如嗔与嗔为因。又不善性与有覆性为因,即如嗔等为身边见为因等;又有覆性与有覆性为因,即如身边见与后念身边见为因;又有覆与不善性为因,即如前念身边见与后念嗔等为因。 《大毗婆沙论》卷十九云: 有染污色以见所断法为因,非一切染污色,乃至有染污识以见所断法为因,非一切染污识 。 《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三云: 夫士用果,总有四种:一、俱生士用果:谓俱有相应因同时展转果,及同时造作得者。二、无间士用果:谓等无间缘,及余邻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谓如异熟果,及如田夫春种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谓是择灭体不生也。 56 “自然”,即不假功用,梵文为“anabhoga”。 57 《俱舍论》卷六云: 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谓善五蕴与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无记与无记五蕴相望,应知亦尔。 有余师说:净无记蕴,五是色果,四非色因;有余师说: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有余师说:色与四蕴相望,展转皆不为因。 普光《记》卷二十四解云: 善染五蕴展转为因,更无异说。无记五蕴,四说不同: 第一说:展转为因,性类同故。 第二说:五是色果,显色为五因,四非色因,显四﹝原作“因”,今依义改﹞不生色。此师意说四蕴胜故,非为色因,色蕴劣故,与四为因。 第三说:五是四果,显四为五因。色非四因,显色不生四。此师意说四蕴势力强故,能为色因,色蕴势力劣故,非与四为因。 第四师说:色与四蕴互不为因,俱是无记,劣﹝于﹞异类故。 诸论皆有四说,并无评家。 58 此句具意:与现行果法俱有、现在、共和合,方名种子。 59 谓第八具义多少门。 灵泰《抄》云: 重明因﹝所有﹞相总有十门,种子之义当第八也。 问: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种生。第七相分云何生﹝第﹞八﹝一切种子识﹞?答:心相故,故能生心。 问:所熏﹝第八见分﹞种,为一﹝相分种﹞,为二﹝相分种及第八见分种﹞?设尔,何失?若唯一种,云何生虑﹝第八识见分﹞、非虑﹝第七识相分﹞二耶?七相、八见,有差别故。若熏二种,能熏既一、种云何二?答:虽能熏一,由有﹝亲所缘影像及疏所缘﹞本质,熏二,无失。余,难思择﹝如第八,名言熏习与善恶业总报一期异熟熏习,以及本有与新熏如何相资等﹞。 60 如《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谓阿赖耶识乃至﹝对﹞治生,外法种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如阿赖耶识种子唯能引生阿赖耶识。如稻榖等,唯能引生稻榖等果。 又云: 如是所说二种种子,谓外及内,应知皆有能生能引。此中外种乃至果熟,为能生因;内种乃至寿量边际,为能生因。外种能引枯后相续;内种能引丧后尸骸;由引因故,多时续住。若二种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坏,果即应灭,应无少时相续住义。 61 《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谓外种子唯就世俗说为“种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赖耶识所变现故﹝无性《释》卷二云“皆是众生感受用业熏习种子,依阿赖耶力所变现”﹞,胜义即是阿赖耶识。所以者何?是一切法真种子故。 62 见《摄论》卷一。《摄论·无性释》卷二解云: 又外种子若稻榖等,或虽有种,而复失坏。若稊稗等或有不种,而复得生。云何内种非如外种?有作、不作,失、得过失。故次答言“过故成相违”,以内种子与外种子不同法故,名曰“相违”。 63 “天地、风、虚空”:藏文“天”及“虚空”只作“nam mkha'”。 64 “陂池”,藏文作“'bab chu”。 65 “不”字,《金藏》作“似”。 66 如是等类,有无量颂。 67 道邑《义蕴》云: 其根种子第八变已,生现根时复变现根。 68 本论卷二原文为: 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为增上缘,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因缘,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69 谓《摄论》卷一、两《释》卷二。 70《摄论·无性释》卷二原文为: 如是外、内二种种子,俱为生因,及为引因。若外种子亲望于芽,为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阿赖耶识是内种子,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乃至老死,为能引因。生因,且尔,云何引因?为答此问,故说“枯丧由能引”言。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仓等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骸如青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何者?才死,即应灭坏!云何譬如任运后灭?譬如射箭,放弦行力﹝藏文“'gor ba”﹞,为能生因;令箭离弦,不即堕落。弯弓行力,为箭引因,令箭前行,远有所至。非为放弦行力﹝藏文作“'gor ba”﹞,应即堕故。亦非动势展转相推。应不堕故﹝藏文无此三句﹞。既离弦力远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有诵“任运后灭故”者,彼直以理增益引因,非说﹝射箭﹞譬喻。所以者何?油烛都尽,不待外缘,灯焰任运后渐方灭,非初即灭。由此道理决定应有能引功力于今未尽;内法诸行亦应如是,有种势力展转能引令不断绝﹝藏文作“由此道理,可以比知,内法诸行非如先前继续增长,决定依于引力,以至都尽”﹞。 71 《摄论·世亲释》卷二原文为: 如是所说二种种子,谓内及外,应知皆有能生、能引。此中外种乃至果熟,为能生因。外种能引枯后相续,内种能引丧后尸骸。由引因故,多时相续。若二种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坏,果即应灭,应无少时相续住义。若谓刹那展转相续,前念为因,后念随转,是则后边不应都灭,由此决定应有引因。此二种子譬如放弦,弯弓为因,箭不堕落,远有所至。 72 即《摄论》卷一、两《释》卷二。 73 《对法》第四卷原文: 略摄支者,谓前所分别十二支,今复略摄为四:谓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唯由如是四种支故,略摄一切因果生起法尽。谓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 能引支者,谓无明、行、识。为起未来生故,于诸谛境无智为先,造诸行业,熏习在心故。 所引支者,谓名色、六处、触、受。由心习气力,能令当来名色等前后相依、次第生起种子得增长故。 能生支者,谓爱、取、有。由未永断欲等爱力,于欲等中爱乐。妙行、恶行差别为先,发起贪﹝与﹞欲,以有有取识故于命终位﹝如﹞将与异熟﹝果﹞,随顺贪﹝与﹞欲随一业习气现前有故。所生支者,谓生、老死。由如是﹝行相﹞业差别﹝即不同业﹞习气现前有故,随于一趣一生等差别众同分中,如先所引﹝“如先所引”藏文无﹞名色等异熟﹝藏文无“异熟”﹞生起故。“生、老死”言,为显依三有为相﹝藏文有“当可厌”﹞故。 74 《略纂》卷八云: 本识是引果名色种随,名色是总六处种随,六处为依触种随,触为能生受种随。《唯识》﹝卷八﹞、《对法》﹝卷四﹞云此识等五,名为所引。无明、行,能引故,即此所引及能引,俱为引因。引生、老死,势疏远故。虽皆名引因,识等五种与生、老死,为因缘生故。 75 《瑜伽》卷十原文: 问:几支是引因所摄?答:从无明乃至受。 问:几支是生因所摄?答:从爱乃至有。 76 《枢要》卷中云: 生引因中《瑜伽》﹝卷三十八﹞等云:未润种子,名牵引因,已润种子,名生起因﹝如云“一切种子望后自果,名牵引因。所余诸缘为摄受因。即诸种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三性十因﹝随说、观待、牵引、摄受、生起、引发、定别、同事、相违、不相违﹞悉皆如是。果虽合为一,不论远近、正残、生引,其能生种,通业﹝异熟﹞及因缘——未润去果远,名引因;已润去果近,名生因。三性十因,即为三义。生引二因,并无性、天亲二﹝正残、内外﹞,合有五解:﹝加未润、已润、﹞现、有、正残。能为生引,亦有内外果为生引。 77 灵泰《抄》云: 若准道理,即生因为先,引因在后。若准《瑜伽论》等,引因为先,生因在后。且如无明、行,乃至触、受,皆是引因,去果远也。爱、取、有是生因,去果近故。则是引因在先,生因居后。今解不然,所望别也。无性立生因、引因,约已润生位说。在胎中业种,能生本识现行令起,业种望识,名生因;本识受生已,名色渐增,业种望名色,则名引因,以是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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