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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八·七、惑业苦总摄十二有支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八·七、惑业苦总摄十二有支
【论文】 八·一四一 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疏翼】 第二长行答生死不续难中,第三“复次”释。 【述记·卷四十七】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1。于中有二:初、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余文。此即2初也。 “惑、业、苦”者,若依颂文3,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4。 【论文】 八·一四二 发业、润生烦恼,名惑;能感后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名苦。 【疏翼】 第一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中,第二别解“惑、业、苦”。于中分六:一、别解“惑、业、苦”名,二、解各自种,三、对生死苦明二缘,四、配颂三习气,五、解“惑、苦”名能所取,六、解“业”不名“取”。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七】 次、别解也。 “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异熟生故。 “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若5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6。即修道我见7、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8不善9。 上来数明10。 然《缘起经》11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死生12,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若法13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胜功能14。以此文证,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等,或余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余一切不发业惑,余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余随起有覆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 “苦”中,即摄三苦15、八苦16,文易可知。 【论文】 八·一四三 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疏翼】 第二别解“惑、业、苦”中,第二解各自种。 【述记·卷四十七】 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习气也。 【论文】 八·一四四 前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习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亲生苦故。 【疏翼】 第二别解“惑、业、苦”中,第三对生死苦明二缘。 【述记·卷四十七】 以三种望果,谈其亲疏17。 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18,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办体亲生苦故。 【论文】 八·一四五 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疏翼】 第二别解“惑、业、苦”中,第四配颂三习气。 【述记·卷四十七】 “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19可知,故言随应20。 【论文】 八·一四六 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疏翼】 第二别解“惑、业、苦”中,第五解“惑、苦”名能、所取。 【述记·卷四十七】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论文】 八·一四七 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疏翼】 第二别解“惑、业、苦”中,第六解“业”不名“取”。 【述记·卷四十七】 此释:唯“业”不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著故。如有执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多于“业”而起于著也。 【疏翼】 以上第一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中,第二别解“惑、业、苦”讫。 【论文】 八·一四八 “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疏翼】 第一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中,第三指例余文。 【述记·卷四十七】 一准于前,义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苦尽。即总门也。 【疏翼】 以上第三“复次”释中,第一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讫。 【论文】 八·一四九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 【疏翼】 第三“复次”释中,第二以十二有支释“惑、业、苦”。 【述记·卷四十七】 第二、别摄十二有支,此中以三总摄别21,摄于别十二支故。 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耶? 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后世行,余别报等行办别报体,在22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支23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 今“此惑、业、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余“论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24等25,此为“论”也。 然《缘起经》26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27:一、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辨释28。 此29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门辨。 第30一31、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名可知。 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32。 别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余法。 何以知者? 《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33,非余法故。 《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34,为无明支故。唯取无明,不取余法。 问:若尔,何故《对法》第四:无明与行得为因缘? 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35。 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实非此支摄36。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余为此支体。《大论》第十37及此论38下说为一事故39,不取余法。 又诸论40、此论,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41。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约分位辨42。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43,如《大论》第九等说。 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实44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十45,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46。 又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实故47。 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诸余法,故名无明48。《俱舍》第十,文势同也49。 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时、果时50。 《缘起经》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51。 然此52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53。 二、行支者,以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54为体55。行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语在色56界57,意亦通无色,名不动。《大论》第九等同此解58。 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59。唯善、不善性60。 三、识支者61,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种62为体。九十三云:于63母胎中,因识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罗蓝等,非余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64。 彼下文65云:又即此识当来后有名色等种之所随逐66。非余七识,诸种随故。 此论又云:“所引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67。此中识种,是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余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68。 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就二乘等69“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实,唯阿赖耶识也——果报主故,说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 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70、此论等云:胎藏苦故71。 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识支72?处处73又说:行74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为缘,识入母胎75,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亦尔76。 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77。或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78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识等五是种故。 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皆准此知79。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记摄。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80大种、根处81大种所生诸色及余诸82名83,皆名色摄。 《大论》第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84。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85。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余性故。 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触、受法三86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余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根,余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 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泛尔通释,即体相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 不尔,如何名五种子? 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余现在异熟六识,及过、未世,及过、未世所余异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 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间灭意87,说名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 虽88尔,前解为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解释,非谓尽理。唯无覆无记性。 五、六处支: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名”中无“识”89!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初生之立,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名“六处”故90。 此唯种子。有处亦说现行者,如名色中说91,下至触、受,皆准此知。 六、触支者,除第七识,取余、第八相应触全。六识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92。 七、受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论93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94。 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95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96。 八、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爱,谓三界爱97。亦通现种,《十地论》98说故。此论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99。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故100。即通见修101所有烦恼令生相续。 又下文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102,论文多据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为体,《大论》第十及第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103。诸在家者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兴诤故。 《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104。二、缘四取贪为四取体105。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抄也106。 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 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 此通种、现。《十地》107说故,如爱引证。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108云: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摄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109。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然110老死即前五蕴变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润以前,名识等五种;被润以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 《缘起经》说生引同时111。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112。萨婆多师一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113、《婆沙》第十三、四114等解。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一义门:列支名,辨总、别体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115。 初、解总名。 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生116。 《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数数生起,名为缘起。此依字释名。117此118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名矣。 又,依托众缘119速谢灭等,依刹那释120,通一切法。 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义释名121。今依此解。 又,乃至122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即由此名,展转传说,故名缘起123。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 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124。 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别名125。《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缺,相续而起,名缘起义。126 释总名已。 【疏翼】 以上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中,第一子门解总名讫。 【述记·卷四十七】 次、辨别名。 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或持业释127。明为择法;所无即明,名曰“无明”;即持业释。旧云“无他受称”,梵云“煞三磨娑128”,此云“六离合”。为如“无明”——“明”者,择法;“无”者,非有,为此无明非是无体即明,故曰“无”,名能无之法,为是痴故。今言无他明故,故曰“无明”,故持业释。或129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故。 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刍130”,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131。 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了别,名识;触境,名触;领纳,名受;耽染,名爱;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蕴起,名生义。 《胜鬘经》132及《缘起经》133等,《瑜伽》等134,亦有别释135,皆同于行136,不能烦引。 言“名、色”者,是相违释137。名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 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植增长义及变碍138义,故说为色139。 变碍有二,乃至广说140。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体即色141,非是依名之色142,名所有色143故。 六处者,带数释144。“处145”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六种146。此带“六”言,故“带数释”。 老死者,变异147义,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148,“老”、“死”别故。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 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二149受用;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150。 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151。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灭152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著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153。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154。 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155说。 此中染者156,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157。下亦略辨158。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三次第所由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四、总、别业用者159,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 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 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知,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160。《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161。二、与行作因162,同前《对法》。 余乃至老死,《对法》163“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164,坏少盛165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166。 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167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168。《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169。 “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 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 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170、《大论》第十171、《显扬》〈破172苦品〉等、别抄173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贪、嗔、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嗔、痴缘,唯生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174。 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 然后支非前支175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176。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四总别业用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五、因果差别。 此有五种177: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178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179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180。 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181,及爱、取、有三是182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183。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死184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 五十六云:又现世185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是因所摄缘起故。 《中边》上卷186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187”。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由188无明,成熟189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190。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也。 《对法》191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192;于果时有能生、所生193。 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194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195——正熟果体196。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197 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198。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199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五因果差别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200解脱,依于善爱201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202。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讫。 又以上第二别摄十二有支中,第一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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