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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受戒、舍戒及其他(济群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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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受戒、舍戒及其他(济群法师)

  当前僧人队伍的状况,大有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之势。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传戒不如法。如何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要对现有僧尼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一方面要慎重接引未来的僧尼,使僧团保持纯洁。受戒是确定僧尼资格的重要手续,更应当认真对待,如法举行。本文将受戒要领及具戒者的有关事项,分受戒、舍戒、戒牒、烧香疤四项进行说明,供诸位大德参考。

  一、受戒

  受戒,是获得七众资格的必要手续。戒有四位,分别是五戒、八戒、十戒、具戒,这里只就具戒而言。具戒的受法,律中列有五种:

  (一)善来:这是佛陀从成道到入灭一直使用的方法。据戒律记载: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几乎都是善来比丘。如憍陈如等5人,满慈子等20人,大迦叶等1000人,舍利弗和目犍连共250人,释迦族王室子弟500人,跋度帝500人,群贼500人1。由此可见,善来比丘是当时僧团的主要成员。至于受戒方法,佛陀只要说一声:“善来比丘!”受度者便在自身宿世善根和佛陀威德的感应之下,当下须发自落,袈裟著身,钵盂在手,俨然是具足威仪的比丘。但对象必须宿根深厚,《四分律》谓之断惑一轮、道成初果之人。

  (二)破结:即断除见思惑,证无学果,自然能感得戒体。《律》云:“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得尽苦源,即名出家受具足戒2。”

  (三)三语:也称三皈。据《四分律?受戒犍度法》记载,世尊成道后,为弘扬佛法,分派弟子到各地游行说法。时有闻法生信而发心出家受戒者,诸比丘引领前去见佛陀,但由于路途遥远,半路退失信心。比丘们将此情况反映到佛陀那里。此后,佛陀便允许比丘们给初出家者授具足戒。欲受具足戒者,必须剃除须发,披上袈裟,右膝著地,恭敬合掌作如是言: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今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三说)。我某甲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三说)3。

  三语受戒,自白四羯磨授戒后就废止不用了。

  (四)八敬:这是尼众最初受戒的方法。佛陀的姨母大爱道领着五百释迦族女众,先后三次到佛陀处请求出家,都未获许可。后由阿难代为祈求,佛陀观察时机成熟,便让阿难转告,若能遵守八敬法就允许出家。爱道等人听闻之后,欢喜信受,即得具戒4。

  (五)羯磨:此又别为六种。

  1.中国(中印度佛法兴盛处)十人:僧尼多的地方,男众受戒须有十位比丘才能成办。

  2.边方(佛法未能普及的边远地区)持律五人:《律》中记载,亿耳沙弥受具足戒,三年待僧,方满十人。目连尊者为此向佛陀反映,佛陀于是宣布,若身处边地,有五位比丘即可受戒5。

  3.中国二十人:女众受戒,要有持律比丘、比丘尼各十人。因为女众自身问题较多,须借助殊胜因缘,才能发起胜心,感纳戒体。

  4.边地十人:在边地僧尼少的情况下,女众受戒,由比丘、比丘尼各五人亦可成办具戒羯磨。

  5.小年曾嫁:指十岁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她们懂得礼仪,能够忍耐,有持戒能力,所以减去八年,十二岁就可以受具足戒了。

  6.遣信:在佛教史上,只有达磨陈那一人。因为她容貌美丽,很多男子听说她要出家受戒,都想从半路上将她破身。为防止意外,佛陀特许她派遣代表去求办羯磨,回来转告,也可得戒6。

  以上五种受戒方法,善来、三语、八敬只限于佛世。其中,善来、八敬只有世尊才有资格使用。破结使通佛世和佛灭后,但能不依戒而断惑者毕竟极少,尤其是末法时代。因此,我们现在使用的方法只有羯磨受戒一项。以下,就着重介绍羯磨受戒。

  羯磨受戒非常讲究因缘,《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列有五缘,分别是能受有五,所对有六、发心乞受、心境相当、事成究竟。

  一是能受有五,作为受戒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是人道:在六道众生中,天道贪著乐事,修罗心怀瞋疑,畜生愚昧无知,饿鬼、地狱常受痛苦,唯人道苦轻下趣,乐劣天上,能够调理心虑,崇尚道业,所以有资格受具足戒。

  2.诸根具足:虽是人身,如五官四肢有所亏欠或患有疾病,如《律》中广列的140余种,也不能受戒。因诸根不具者成为比丘后,会有损僧团的庄严形象,使社会对三宝产生轻视。

  3.身心清净:受具戒者,不应有十三难等过失,分别是边罪、污尼、贼住、五逆、破内外道、黄门、二形、非人、畜生等。

  4.出家相具:受戒者已剃除须发,披上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形象。

  5.得少分法:受戒者已受过五戒或十戒,才能受具足戒。《四分律》云:“时有不与沙弥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众僧有犯7。”

  传戒作法时,应根据这些条件对受戒者进行严格简择。只有具备以上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受具足戒。

  二是所对有六,受戒所对的缘境有六方面。

  1.结界成就:界,指僧团居住的范围。一切羯磨必在大众作法的界内举行,受戒是重要的白四羯磨,自然不能例外。若无结界成就的作法界,是不能传戒受戒的。

  2.有能秉法僧:白四羯磨,“别人”和“非法众”都不能作,必须戒体清净及通达戒律的比丘才能秉办。

  3.数满如法:佛法昌盛的地区,必须十名清净僧秉法,才算数满如法;佛法不兴的边地,可以曲开方便,由五人秉法。目前国内传戒,人数虽然是满的,但对秉法者的考察往往不是很严格,希望今后在这方面予以重视。

  4.界内尽集和合:一个作法界内,不允许同时有两种羯磨行事出现。所以在受戒羯磨时,界内僧众必须尽集和合,防止发生别众现象。

  5.有白四教法:受戒羯磨必须经一次告白、三次羯磨,即宣布应作法事一次并征求意见三次,共有四次作法,皆应合乎圣教,不得有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过失。

  6.资缘具足:受戒人若无衣钵,或借他人衣钵,都不能受具足戒。

  以上,从人、法、事、处四方面,说明受戒作法必备的因缘。只有具足这些条件,受戒者才能成就具足戒。

  三是发心乞受。《行事钞》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8。”如果不乞求得戒,也没有得戒的愿望,是不能得到戒体的。

  以上,一和二是旁助,而第三缘是正因。作为受戒者,必须发心乞求,方能得戒。

  四是心境相应。《行事钞》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9。”

  《行事钞》中,律祖又引《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10。”

  无教即无作戒体,只有具备殊胜因缘及殷重心,且心境相应,才能得到无作戒体。

  五是事成究竟。从请师始,至白四羯磨终,前后诸缘一一如法,受戒就算成就了。

  以上五缘是受戒羯磨必具的条件,也是衡量得戒的标准。此外,《行事钞》中还有羯磨受戒的仪轨,因目前没有使用,兹不赘述。汉地由于南山律疏失传,300多年来,受戒作法始终是根据见月律师编写的《三坛正范》。现在若想恢复南山律的受戒作法,可能一时难以做到。只希望在依《三坛正范》传戒作法时,不要忽略以上条件。若能做到,受戒作法必能圆满成就。

  二、舍戒

  出家受戒后,若不能适应僧团的清苦生活或戒律的约束,也可舍戒。出家受戒须具备种种条件,并通过大众审查诸多手续。但舍戒还俗却很简单,只要对一个比丘说明情况即可。至于说的内容,可根据自己所舍范围而定。

  《律》中说有顿渐二舍。顿舍是直做白衣,当如是说:

  我舍佛、舍法、舍比丘僧,舍和尚、舍同和尚,舍阿阇黎、舍同阿阇黎,舍诸梵行、舍戒、舍律、舍学事,受居家法,我作净人11。

  这种舍戒,多数是对佛法完全退失了信心。而渐舍则是在受持的四种戒中,或舍弃具戒做沙弥,或舍弃具戒和十戒做优婆塞。

  舍戒后,如果还想出家受戒,也还是允许的。《律》中引《增一阿含经》,有僧伽摩比丘七次舍戒,后更受戒得阿罗汉果的记载12,允许比丘七次舍戒,七次出家,超过七次就不行了。

  那么比丘尼又是怎样呢?《十诵律》说,“若比丘尼一反戒。不复听出家受具戒13。”因为佛陀最初允许妇女出家就是方便开设的,所以比丘尼舍戒后不得重受具足戒,至多只能出家作为沙弥尼。

  三、戒牒

  受戒之后,由传戒机构颁发证书,也就是戒牒。戒牒不同于度牒。度牒又名祠部牒,起源于唐代,是国家对依法得到公度成为僧尼者发放的证书。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确身份,可以得到政府保护,还可免除赋税徭役。戒牒则是受戒证书,因度牒在清朝中叶已废止不用,戒牒才成为僧伽唯一的证件,不妨称之为僧伽身份证。

  戒牒产生于什么时候呢?元觉岸《释氏稽古略》卷三记载:

  受戒给牒,丙子大中十年,敕法师辩章为三教首座14。

  这里所说的牒,是指戒牒。在佛制戒律及东土高僧西行游记中,均未见印度有戒牒的记载。可见,戒牒是汉传佛教特有的。自唐宣宗大中十年始(公元856年),为受戒者颁发戒牒,一直沿用至今。

  戒牒的内容通常有四方面:一、引经据典说明戒律的重要性;二、详载受戒人的籍贯、俗名、年龄、所属寺院、师名,由此明确身份;三、列举传戒大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及七尊证师的名字;四、劝嘱发心。最后由传戒机构盖印为证。

  四、烧戒疤

  烧戒疤,又称燃顶,受戒时在头顶燃9或12个香疤。因为是在受戒时所燃,故称戒疤,是汉僧受戒的特有标记。

  燃顶烧香疤的作法,以大乘经论为依据。如《梵网经》四十八轻戒之第十六条说:

  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15。

  《大佛顶首楞严经》卷六说:

  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燃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16。

  又《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记载:

  尔时,一切众生喜见菩萨复自念言:我虽作是供养,心犹未足。我今当更供养舍利,便语诸菩萨大弟子及天龙夜叉等一切大众:汝等当一心念,我今供养日月净明德佛舍利。作是语已,即于八万四千塔前,然百福庄严臂,七万二千岁而以供养。令无数求声闻众无量阿僧祇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皆使得住现一切色身三昧18。

  这几段经文的内容,说明烧身具有两重意义:一是以此代表至高无上的供养,二是以此消除无始以来的业障。至于燃烧的位置,并不局限于头顶,身、臂、指都是可以的。

  那么,燃顶与受戒又有什么关系呢?依《梵网经》所说,受过菩萨戒的出家菩萨,必须烧身、臂、指供养诸佛。而《楞严经》则说,为消除业障,可以燃指、燃身供佛,但并未强调必须这么做。可见,烧身燃顶仅是菩萨修行项目之一,与受戒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受戒燃顶仅见于汉地,而南传、藏传都无此传统。

  汉传佛教为什么会形成这一传统呢?受戒燃顶始于唐代。当时,随着度牒的大量发行,僧人成分也变得较为复杂,有些人只是为了逃避徭役而加入僧团。为整肃僧团,主持传戒的大德议定了受戒燃顶的做法,以此作为终身之誓。沿用至今,成为汉僧受戒的特有标记。

  近代以来,佛教界内部对于受戒烧香疤的问题也有不同观点。为此,中国佛教协会在1983年召开的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其中《关于传授戒法的问题》第八条规定:“目前,我国汉族地区僧尼受菩萨戒时,在头顶上烧香疤一事,是唐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因有损身体健康,今后一律废止。”

  在此之前,中国佛协于1981年在广济寺为中国佛学院新生传戒时(即“文革”后第一次传戒),已废止烧香疤的做法。现在全国各地寺院传戒,均能遵照中国佛协的有关决议办事。虽有少数人在受戒时发心燃烧香疤,但已不再是区别僧尼受戒与否的标志了。

  注释:

  1《摩诃僧祇律》卷23,T22—412 下。

  如来所度阿若憍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共一戒一竟一住一食一学一说。次度满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罗奈城善胜子,次度优楼频螺迦叶五百人,次度那提迦叶三百人,次度伽耶迦叶二百人,次度优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大目连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诃迦叶阐陀迦留陀夷优波离次度释种子五百人,次度跋度帝五百人,次度群贼五百人。

  2《四分律》卷33,T22-799中。

  3《四分律》卷32,T22-793上。

  4《四分律》卷48,T22-923上-下。

  5《四分律》卷39,T22-845下。

  佛问亿耳:本何所作?答言:久见欲过,难得受戒,乃经三年,何以故?以不满十僧故。亿耳念言:今正是时,和尚迦旃延所遣五事。即白佛言:和尚迦旃延稽首世尊足下,问讯世尊起居,康强少病安乐,白此五事如前所说。佛时默然听许。时世尊明日清旦,以此事集比丘僧,为诸比丘随顺说法,无数方便称赞头陀威仪齐整少欲知足乐处空闲,告诸比丘言:听阿湿婆阿槃提国持律五人得受大戒,若有余方亦听……听持律五人得受大戒。

  6《十诵律》卷56,T23-410上。

  遣使者,如半迦尸尼得。若有欲出家道路障碍,相似亦得,是使人众僧中受羯磨。

  7《四分律》卷35,T22-814下。

  8《行事钞?受戒缘集篇第八》卷3, T40—25上。

  参见《四分律》卷3,T22-813下。 佛言:有三种人名为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称字,不肯称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

  9《行事钞?受戒缘集篇第八》卷3, T40—25上。

  参见《四分律》卷35,T22—813 下。

  有三种人不得受具足戒,眠醉狂,是谓三种不得授具足戒。

  参见《四分律》卷44,T22-886下。 作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三羯磨法作羯磨,非法非毘尼羯磨,不应尔。

  10《行事钞?受戒缘集篇第八》卷3,T40-25上。

  11《四分律》卷1,T22-571中。

  12《增一阿含经》卷27,T02-702下。

  世尊告诸比丘:欲平等论阿罗汉,当言僧迦摩比丘是也,能降伏魔官属者,亦是僧迦摩比丘。所以然者,僧迦摩比丘七变往降魔,今方成道。自今已后,听七变作道,过此限者,则为非法。

  参见《四分比丘戒本疏》卷1,T40-469上。

  《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变作道,今方成道。从今已去,若欲舍戒,听至七返。

  13《十诵律》卷40,T23-291上。

  14《释氏稽古略》卷3,T49-840上。

  15《梵网经》四十八轻戒之第十六戒,卷2,T24-1006上。

  16《大佛顶首楞严经》卷6,T19-132中。

  17《妙法莲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卷6,T09-53下。

  刊载于《法音》198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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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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