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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期刊文章选读:动物权 一个佛教向度的解读与解释(萧振邦) |
 
佛教期刊文章选读:动物权 一个佛教向度的解读与解释(萧振邦) 动物权:一个佛教向度的解读与解释 中央大学哲研所 萧振邦 1.佛教的动物权观点概说 佛教可以由“众生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观,看待“把权利 赋予动物”的问题。 佛教可以由“物种无私说(doctrine of impartiality)”,看待“ 动物权”自身的问题。 佛教可以由“缘起性空”的教理,给出各种主张动物权之看法的形 而上或存有论基础。 佛教可以由“众生皆可成佛”的基本教理,把“权利与义务机制对 立的”、“实现一一个体之价值的”动物权理念,提升成众生皆可 自我实现,并化解可能冲突,而向上一路、调适上遂的理念。换言 之,在佛教看来,为“动物的权利”正名,依然只是一种手段,真 正的目的,则在于要促使一一众生(含动物)圆满成就。 佛教动物权观的特色 一般主张众生平等,则视每一种生物皆是,实现其一己内在价值 、固有价值的的目的中心。然而,所有的生物都是独立的目的中 心,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时,要以那一种“目的中心”为重?这里 不免有“价值的冲突”、“观点选择的无可适从”的潜在危机! 或者,如Taylor所主张的,对生命的尊重(respect for life), 乃是道德能动者(moral agent) 面对生命圈时,所担负的道德责 任。此一看法无可厚非,然而,Taylor承认,只有人类才能够是 “道德能动者”,其他生物则否。如是,则仍然不免会落入“人 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质疑! 反之,一方面,佛教主张“物种无私说”,可以摒除各种“自私 ”的考量,换言之,不会预设任何生物做为“优越的”目的中心 ,而能解消立场性冲突。另一方面,佛教的“缘起性空”教理, 则在根柢上免除了任何预设,而使“众生平等”得以确立,“动 物权”观也从而找到真正的基础。 2.两种动物权观的解读 事实上,“动物权”并非佛教或佛学的主要关怀,也未形成为宗教 的核心议题。 一般而言,佛教只是站在其宗教立场上,宣扬一种“众生平等主义 ”。此种众生平等主义与西方生态学家所主张的不同: 广义的西方动物权观 广义的西方生态学家,如Schweitzer等人,宣扬的“众生平等 主义”,终会引发立场性突!何以故?因为他们所宣扬的主义 ,是基于“生命中心(biocentric)”的观点,先预设了自然界 中的生物都拥有自身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或“ 与生俱来的价值(inherent value)”,然后暗示生物有实现其 内在价的天性(nature),再循此而主张众生平等。 或者如Taylor等人的主张,以为动物权固然以其内在价值作为 基础,但就人类自身而言,则必须透过身为道德能动者的道德 承担,才能体现此种尊重生命的态度或情怀! 是以,前述生态学家的主张,一方面,众生之所以平等有其“ 内在价值”作为根据,另一方面,众生有“实现其内在价值的 天性”,因此,秉持“天性”去实现生物个体的内在价值,就 是各生物自身的“权利”,这是一种生物本身自本自根的“权 利”;不容许任意剥夺之。另一方面,若依Taylor等人所主张 的,唯有人类能够在体认此种内在价值观之后,采取尊重生命 的态度,去承担“众生平等”的道德责任。 如是,一方面,西方生态学家所主张的众生平等,固然拥有了 积极意义,但也因为它所根据的“内在价值”是一预设,必须 透过“超越论证(transcendent argument) 才能勉强讲述,也 因此引生了许多争议。最显着的争议,即这一价值到底是“主 观”或“客观”的立场性冲突──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 对立,至今还是一项难解的价值学课题。另一方面,西方式的 动物权观,似乎也只适用于人类自身,简言之,人类是我们所 知道的,独一无二的道德能动者,体认前述“内在价值”说, 便会进而去承担尊重生命、平等正视生物(含动物)的基本权 利的责任。反之,狮子不会去“尊重”羚羊的生命,这种动物 权观,有可能只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变形。 佛教的众生平等主义,不会有西方生态学家宣扬的众生平等主所 引发的困难。 ,佛教在人类自身权利的体认与贞定上十分了然。以《大 乘起信论》为例,它举出了“本觉、不觉、始觉……”,以解 明实践转化、调适上遂的进路,可以说,肯定了人有自由抉择 的契机,循此,由原始佛教“人身难得”的主张观之,已然贞 定了诸有情中的“人类特权”。所以,由“实践上”贞定“众 生平等主义”中人类的“权利”,并无困难。但是,“动物权 ”的贞定,则需区两层来论。 消极上说,基于“慈悲喜舍”,以及菩萨修行的“四无量心” 、“四宏愿”等实践进路,开出佛教尊重生命的“护生观”。 以佛教五戒、十善中的“不杀生”为例,不杀生,消极上是不 造恶业,培护善根;积极上则是维护“众生皆可成佛”的“权 利”!深入地分析,这正是“尊重生命”理念的发扬,而此种 尊重生命又是以“趋向解脱”为特定的圆满价值!这样的圆满 价值是一种“后设价值观”,换言之,它是对“世俗价值观” 的针砭或解消,因此,我们并不能“违犯自我指涉谬误”地指 摘它也是某种“价值预设”,误会它也会陷入立场性冲突! 然而,这种消极义的“护生观”所揭露的“众生平等”,比照 西方“生命中心的”观点看来,无可讳言地也只揭露了消极义 的平等,还谈不上任何“权利”概念。 积极上说,佛教倡导的众生平等,乃立基于“缘起性空”之上 。要之,世间万物(万法)皆“依因待缘”而起、“空无自性 ”,换言之,那也就是佛教所谓的“万法平等”!由于以缘起 的谛义观之,万法皆空,也就没有什么差别,这乃是一种真正 的“立足点上”的平等,所以,不会遭遇“立场性冲突”的困 陷,而足以视之为真正的“物种无私说”。此外,这种看法也 不会使尊重生命、正视动物权,变形为人类的某种道德责任! 因此,基于这种“积极说”,佛教可以循“物种无私”的“众 生平等观”,主张动物也享有相同的“待遇”或权利! 3.佛教动物权观的解释 现在,我们关怀的焦点是,果真佛教的“动物权观”不会是某种“ 人类中心主义”的变形? 一方面,固然佛教的“动物权观”不会遭遇,如西方式“超越论 证”难以证成的困难,因为,诸如“缘起甚深义”、“众生皆有 佛性”,并不是一种徒具“认知意义”的概念或看法,在佛教而 言,是要透过“信、解、行、证”的进路,“惟证相应”的!换 言之,是要透过实践(修行、修养)去揭露的甚深谛义。 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如此,“缘起甚深义”,惟佛能知、能了, 实际上,在缠凡夫是没柰何的!佛教所揭示的“惟证相应”看法 ,暗示了在“缘起性空”之甚深义未体现之前,有情众生必须透 过实践,逐步去体证“万法平等”的实义,而在过程中,换言之 ,在未成佛之前(或甚至说处于“理即佛”的阶段),凡夫也只 有尊重生命的理念与情操,而未必能一体实现。 从宗教发展史的观点看,佛教到了大乘佛教时代,特别是在中国大 乘佛教中,主张众生皆有“佛性”,甚至“狗子也有佛性”!我们 的确看到了比照贞定人类之权利的方式,所贞定的诸有情的“权利 ”!因此,这也就显示,对崇尚实践的佛教而言,在实践历程,只 能软性地说(非为科学证明),佛教也可以有某种“动物权”的主 张。 4.结语 或许,较恰切地说,佛教在理上贞定了“动物权”,但此一“理念” 犹待实践证成之。换一个方式说,由佛陀流出(法界等流)的同体大 悲、无缘大慈观之,佛教的“动物权”观乃有其实义暨积极义,然而 ,由未契入佛知见的众生暨修行者观之,“动物权”的贞定,的确还 只能是人类所依持的某种信念或理念,以及责任承担。 参考书目 Pojman, L. P. (ed.), 1994, Environmental Ethics: 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Botzler, R. G. and Armstrong, S. J. (ed.), 1998, Environmental Ethics: pergence and Convergence(Boston, Massachusetts: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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