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慈济看公益环境营造(二) |
 
中国首部捐款法诞生于台湾 考据中国台湾规范公益活动的法律,要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抗战期间,国人爱国情绪沸腾,到处有人举行抗日救国募款,为了防止款项被滥用,于是有了中国第一部关于捐款的法律规定。一直到2006年,中国台湾使用的《统一捐募运动办法》还是1942年5月2日由当时的中国政府所发布的,它以防范捐款活动泛滥及杜绝敛财为目的。但将近70年前的法律条文对当今的台湾社会来说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强制力,在现代社会中已起不到防弊的功能,套用在当代公益活动中,往往反倒成为阻碍,变成政府管理的障碍。有鉴于此,中国台湾政府通盘检讨,认为重新建立一套法律规范实有必要。到了2006年,台湾终于出台了新的公益活动相关法律──《公益劝募条例》,至此台湾的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对外人道救援有了新的规范,同时,前后还分别出台了《公益劝募条例施行细则》与《公益劝募许可办法》作为法案施行的配套建设。
对于发起募款的行为,中国台湾政府基于奖励与辅导的立场,督促公益团体公开透明财务运用,引导公益组织建立社会公信度,强化各项资源运用的专业能力,避免社会资源在混乱的分配上形成浪费。 台湾的慈善募捐法律在几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比如在募款活动方面,要求必须要对社会进行公告、并鼓励大众共同监督调查。它同时限制非公益团体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募款活动。在管理上,采用的是“低密度管理,高密度监督”的方法,也就是对于募款项目尽量开放,而将精力放在监督运作上。 世界银行也不断给予培训与协助,使得台湾对非政府组织运作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世界银行鼓励非政府组织向政府提出报告,协助政府了解情况,以便制定更完善的政策。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也要加以规范,使非政府组织能灵活运作,并且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标准,使其能发挥较大的功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 世界银行理想中的图景是,公益组织应该对公众负责任并在组织和财务上维持透明,法律是为了规范和确保这种原则。所谓负责任和透明化,是要对社会公众履行,而不只是对政府。但目前台湾还没有一套针对NGO的单行法律。有关专家担心,如果去推动修法或立法是否会限制目前台湾活跃的民间团体发展,立法的内容也一直引起关注这个问题的专家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