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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邦 中华佛学学报第六期 1993.07 出版 佛教戒律传入华夏后所以终于消沉而为百丈清规所取代 者,其原因约有如下六点:第一,中国沙门自视为大乘佛教 中人,心中瞧不起僧团要自己遵守的小乘佛教底戒律。第二 ,历来大部分中国沙门--尤其律师--是没有到过印度或西域 的。当一位律师要向寺众讲解戒律,或一位沙门想切实遵行 戒规之时,缘于他们不了解制订戒律所依的印度生活和文化 背景,于是讲律的律师既不能讲个明白,而有意守戒的沙门 也困惑于戒规中的某些原则,这样,他们持守之时便发生困 难。第三,古时中国寺院对前来出家的人--尤其儿童--是先 问其人曾读书否? 若未读过书,则寺院先授儒书,再教佛典 。因此中土沙门都受过儒学薰陶。于是他们的思想中有强烈 的华夏传统观念。在帝王时代的中国人自视为“天朝大国” 之民,对外来事物多少有排斥心理,因此沙门也不愿意完全 过西方的寺院生活。加上古时戒律与僧制并行,僧制的实施 鼓励了沙门对戒律的微妙抗拒心理。第四,基于二与三的原 因,中土沙门守戒之时往往“以意为之”,不肯切实遵从戒 规条文所示,如本文所引北周释静蔼与隋朝释灵裕的故事, 可为其例。第五,华夏沙门之有眼光者发现了上述诸问题, 其中有些人便躬自跋涉往天竺求法,要亲睹西方寺院如何在 日常生活中实践戒规。这些人之中,唐代的义净三藏贡献最 大。净公不特接引过一些禹域律师到西方学习,更就自己所 见的印度和东南亚诸佛教国的寺院日常生活底规矩,写成《 南海寄归内法传》,以备中国僧伽作为依律过寺院生活的参 考。孰知其书传入此土之后,使华人明白了戒律原来仅合适 热带地区的生活,反而促成了戒律的消沉! 第六,在印度的 佛教国家中,政府绝不干预僧团事务,沙门犯戒由寺院以戒 律处分。而在中国,政府以王法管治僧尼。南北朝时期不论 在黄河流域或抑长江流域,其 56 页 政府都兼以俗世法律或佛门戒规来处分犯罪的出家人。降至 唐代,朝廷更依国法,道教戒法和佛教的戒律、僧制编订了 “道僧格”,用正式立法方式来管理佛道二教的教士。在“ 道僧格”管理之下,倘使一位唐僧触犯了一条已编入“格” 的戒律之时,他便会被政府控告和以俗法处罚。 57 页 小引 本文是从仕邦的学位论文The Tramformation of Buddhist Vinaya in China (以下引用简称 Vinaya in China )中抽 出部份内容配以近日的新发现写成,以应本届中华佛学国际 会议,并借此向大家求教。至于学位论文本身,则仍在修订 补充之中,未敢刊布面世。 佛教戒律传入中国后,在公元三世纪至十世纪之间曾为 华夏寺院采用而实行了近八个世纪,其间能坚守律范的个别 沙门亦颇不少,然而戒律终于消沉而为百丈清规所取代。究 其原因,除了仕邦在上届会议中宣读的论文〈戒律与僧制之 间--弘一律师的两难之局〉 (1) 和” The Conflict Between Vinaya and The Chinese Monastic Rule: The Dilemma of Disciplinarian Hung ─ i ”,(2) 中所提到 几点而外,今更提出下列原因: 首先,中国沙门一向自视为大乘佛教中人,心中瞧不起 小乘佛教,这是众所周知的事。虽然在古代,寺院不得不采 用小乘佛教的戒规来轨范僧尼,(3) 除馑众们也只好持守小 乘律范,但他们的内心颇不甘服,这可从如下的事例中见之 : (一)梁释慧皎( 497? ~ 554? ) 在所撰《高僧传》 (大正藏编号二○五九)卷十一〈明律篇论〉中指摘某些僧 徒略云: 言律部为偏分,于是扈背毗尼( Vinaya ),得意 便行, 谓地狱不烧智人, 镬汤不煮般若(页 403 下)。 此等沙门的言论透露了他们对戒律的轻视。 ─────────────── (l) 收在《从传统到现在~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页 169 ~ 180,东大图书公司出版,台北,民79年 ,以下引用简称“两难之局”。 (2) 收在 Buddhist Ethics and Modern Society-An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P.P.69-80,Greenwood Press, WestPort,Connecticut,1991。以下引 用简称 Dilemma。 (3) 关于古时的华夏大乘寺院何以采用小乘戒律?请参 仕邦的未刊论文 Vinaya in China 页119 ~ 122 ( 有一册存于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的 Library for Advanced Studies, Canberra, A.C.T. Australia。可通过馆际借书[Inter-Library Loan]方式借阅),本文限于篇幅,不能道其详。 58 页 (二)唐义净三藏( 635 ~ 713 )在《南海寄归内法 传》(大正藏编号二一二五,以下引用简称《内法传》)卷 一〈受斋轨则〉斥责中夏出家众的持戒态度略云: 但护YIN戒一条,即云我是无罪之人,何劳更烦学律 (页 211 下)? 这也是瞧不起毗尼的表现。 (三)在戒律实行的时代,僧史中颇有饮酒食肉或触犯 其他戒行的沙门底传记, 如杯度(卒于 426 ),(4) 普满 (约 780 ~ 781 时人)、 (5) 师简(吴越国 [908 ~ 931] 僧)、 (6) 亡名(约 674 ~ 676 时人),(7) 法照 (约 821 时人)、(8) 点点师(约 943 时人)、(9) 王罗 汉(约卒于 968 ~ 969 之间) (10) 等是。这些人却在另 一方面被描写成有神通力量,能助人解困或预示吉凶的神僧 。斯类故事,暗示了不守戒的沙门未必非圣人,也透露了华 僧对戒律的不重视。 (四)北宋释赞宁( 919 ~ 1001 )《宋高僧传》( 大正藏编号二○六一)卷二五〈唐梓州慧义寺清虚传〉略云: 释清虚(约 702 ~ 706 时人),长诵金刚般若( 经)。 (长安)四年( 704 )从少林寺坐夏山顶 ,有一佛室甚宽敞,人无敢到者,云鬼神居宅焉。 尝有律师恃其戒行,夜往念律,见一巨人以矛剌之 ,狼狈下山,逡巡气绝。(清)虚闻之曰:下趣鬼 物敢尔?即往彼,如常诵经。夜闻堂东有声甚厉, 即念十一面观音咒。又闻堂中似有两牛斗,佛像皆 振,咒既亡效,还持本经(即金刚般若经),帖然 相次,影响皆绝,自此居者无患,神遂移去(页867 上~中)。 传称曾有律师往闹鬼的佛室诵律文驱魔无效,反被鬼神所逐 致被吓死于下山的路上,但前往念诵大乘经典《金刚般若经 》的清虚却能赶走佛室中扰人的神怪,这故事更显示了大乘 僧侣不特瞧不起戒律,更瞧不起研习戒律的律师! ────────────── (4) 《高僧传》页390下。 (5) 《宋高僧传》页841中。 (6) 《宋高僧传》页852上。 (7) 《宋高僧传》页865中。 (8) 《宋高僧传》页868下~869上。 (9) 《宋高僧传》页852下。 (10) 《宋高僧传》页852中。 59 页 二 历来大部份中国沙门~尤其律师~是没有到过印度或西 域的,因此当一位律师要注释律典之时,由于末亲访域外, 不知道戒律制订的生活环境与文化背景,遇上解释不通某一 律的律文之时,只好广引其他律典所述以求通解。唐释道宣 ( 596 ~ 667 )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编 号一八○四,以下引用简称“南山钞”)的序文略云: 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 立,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若)此宗文义俱 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求?若四分( 律)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 成他部之事。 当部缺文,取外引用。(页 2 中~ 下) 道宣的意思是:戒律本出佛陀制订,后来部派分立,不 同的部派对同一条戒规在触犯时其罪过属轻属重有不同看法 ,故不同部派有不同的律典,但都出自同一源头。 (11) 因 此遇上本宗(指《四分律》)的律文指示明白,则不必引用 其他律典来帮助解释;但若遇上《四分律》有讲不明白的地 方,则要借重其他律典所述来帮助了解,甚或实践其他律典 的指示了。(12) 因此,不特宣公自己在《南山钞》中广引其他律典来帮 助注释,而现存的《四分律》 ────────────────── (11) 《内法传》开卷略云:“裂裳金杖之喻。 自注云 :频毗娑罗王梦见一毡裂为十八片,一金杖斩为 十八段,怖而问佛。佛言:我灭度后,教分十八, 此即先兆,王勿见忧耳”(页 205 下)。 此称十 八部派的分立有如一毡裂为十八片,一杖斩为十八 段,其原本仍属于同一的毡与杖,然则十八部派的 戒律亦同出一源,故道宣认为诸律可以互相通用。 (12) 例如译成中文的各种律典之中, 唯有后秦弗若多 罗( `Punyatara`,卒于 404), 鸠摩罗什,昙 摩流支( Dharmaruci)等所译的《十诵律》大正 藏编号一四五三)的卷三八〈明杂法之三〉有明 文指示沙门诸读外道书(页 274 上~中),故中 土僧尼不论是否遵行《十诵律》,都一体依据这 条指示来研习五经,诸子,史学等等。虽然,这 关乎《十诵律》在东晋十六国时代曾一度为分裂 的中国各地底寺院普遍采用(参汤用彤先生[1892 ~ 1969]《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 [ 商务印书 馆,台北, 民 51 年台一版 ) 下册页 297 ~ 298 ),故投下钜大的影响。 然而若非禹域沙门 认为诸律可以互通,则宗奉《四分律》《僧祗》 等的出家众,不会以《十诵律》作理论根据来研 治外学啊! 60 页 诸注疏; (13) 如释智首( 567 ~ 635 )的《四分律疏》 , (14) 释法励 ( 569 ~ 635 ) 的《四分律疏》、 (15) 释怀素( 624 ~ 697 )的《四分律开宗记》 (16) 等,莫 不在开卷之处便引用《四分律》以外的律典为助。 (17) 然而仅据以已译成汉文的律典作助力,仍会遇上从书本 中找不到有助解释资料的时候啊! 例如《南山钞》卷上之一 的〈通辨羯磨〉中有一则讨论,内容是律典中提供了不同的 〈羯磨文〉以备在不同的“羯磨 (Karma), 即典礼 ) ”中 一宇不漏地背诵。而在中国,许多僧尼都捧著这些〈羯磨文 〉一面阅读一面用囗诵出。道宣认为这样做是违背了持守戒 律的原则,因为律典既然指定出家人要背诵戒规,那么羯磨 文也应背诵才对,而执卷以诵便属于违戒的行为了。(18) 然而道宣自己没有到过西方求法,不知道天竺方面对此 如何实践? 于是只好“余亲问中国三藏, (19) 京辇翻经法 师,(均)云佛灭度以来,无有此法”(页十三下)。既然 ,“佛灭度以来”都未见西竺有人持本而诵,才确知中国沙 门之所为是违背了天竺佛教的传统! 中土律师们对律典所言不能澈底了解,已如上述,那么 听律师讲律;依其指示来持守戒规的华夏沙门自然更仅得一 个模糊的概念了。即使他们想认真持守,也有点无从措手足 之感! ────────────── (13) 缘于唐中宗( 694, 又 705 ~ 710 在位)于景 龙三年( 709 )左右降墨敕; 命令天下寺院实行 《四分律》的律范(参拙作〈传说与史实关系一例 证~庐山归宗寺中诸传说所透露之中国律宗消长史〉 [ 刊于《南洋大学学报》第六期,新加坡,1972, 实际刊出年份为 1973, 页 183 ~ 187。又参拙 作 Vinaya in China 页 53 ~ 61] 之后,如今 中国藏经中仅余有关《四分律》的注释。 (14) 在卍字续藏经第六十六册,今仅存第九卷。 (15) 在卍字续藏经第六十五册。 (16) 在卍字续臧经第六十六册。 (17) 见智首书页 311 上~ 313 下。法励书页 184 上 ~ 376 上。 道宣书页 3 上~ 7 上。 怀素书页 362 上~369 上。 它们所引的各种典律从略不举 ,可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页 172 的注 56所 列的表。 (18) 《南山钞》页 13 下。 (19) 这里的“中国三藏”指中天竺来华的一位印度三 藏法师,参拙作〈南山钞中的“中国三藏”是那 一个人?~一个阅读古籍时不可粗心的例子〉页 147 ~ 148, 刊于《大陆杂志》六十九卷三期, 台北,民 73 年。 61 页 三 古时中国寺院对前来出家的人;尤其儿童,是先问其人 曾否读书?若末受过儒家教育,则寺院先授以儒书,再教佛 典。 除非已读过书,才一开始便教授佛家经论。(20) 因此 禹域僧尼普遍受过儒学薰陶,有些出家人对儒学和其他中国 学问的修养往往好得不得了。 (21) 也缘于僧尼对本土学术 有修养,因此他们的思想中也有强烈的华夏传统,例如他们 对父母和师尊的行孝,( 22 )便是很具体的表现。 在帝王时代,中国人自视为“天朝人国”之民,即使出 家的沙门亦不例外,如日本释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大 正藏编号二○八九) (23) 所述日本僧人荣睿(卒于 749 )等于唐朝天宝元年( 742 )到扬州大明寺鉴真律师( 687 ~ 763 )讲律的律席上询问是否有人愿到日本传授戒 律之时有如下的描述,略云: (鉴真问其徒众曰)今我同法众中,谁有应此远请 向日本国传法者乎?时众默然,一无对者。良久, 僧祥彦进曰:彼国太远,性命难存,沧海淼漫,百 无一至。 人身难得,中国难生,.... 是故众僧咸 默无对而已。大和上(即鉴真)曰:是为法事也, 何惜身命?诸人不去,我即去耳。祥彦曰:大和上 若去,彦亦随去!爰有僧道兴、道航、神顶、崇忍 、灵粲、明烈、道默、道因、法藏、法载、昙静、 道翼、幽岩、如海、澄观、德清、思托等二十一人 ,愿同心随大和上去(页 988 中~下)。 从祥彦口中的“中国难生”一语,透露了即使出家人也自视 能生于华夏是无上难得的因缘。 ──────────────── (20) 参拙作〈古代佛教对小沙弥所施行的儒学教育~ 中国教育史研究课题之一〉页 282 ~ 283,刊 于《大陆杂志》六十九卷六期,出版地点与年月 参注十九。 (21)仕邦在去岁写成的未刊专著《中国沙门外学的研 究─汉末至五代》所论及中国僧尼在这长时期中 的外学表现,就有经学、小学、史学、诸子、赋 诗、文章、书法、绘画、音乐、医药、兵法和占 候(包括占卜、看相、测字和堪舆)等十二类学 问。至于他们对天文、历法、数学、农艺、机械 、建筑与乎道教的秘咒符箓等的知识,仍因种种 因素而未能论及。 (22) 参拙作〈僧史所载中国僧徒对父母师尊行孝的一 些实例〉页 192 ~ 210, 收在《徐复观先生纪 念论文集》,学生书店出版,台北,民 75 年。 (23) 此书收在《游方记抄》之中, 撰于日本光仁天皇 ( 770 ~ 780 在位)宝龟十年( 779 )。 62 页 由于自视为“天朝大国”之民,古时华人对外来事物多 少有排斥心理,自视为“中国难生”的禹域沙门,自然也不 例外。因此他们不愿意完全过天竺式的寺院生活。举个例说 ,依印度传统,出家人是要乞食的,因此男性法师称为“比 丘(`Bhiksu`)”,女性法师称“比丘尼(`Bhiksuni`)” ,而 `Bhiksu` 的梵文原义为“乞丐”,而 `ni` 是标示这 一乞丐为女性的语根,故即使人天教主的佛陀,也亲自托钵 乞食。然而在中国,僧史每每在僧徒传记中标示其人坚持行 乞,(24)这因为华夏出家人绝大部份都不出外乞食而改在寺 院内设立供膳系统, (25) 这便是不愿过天竺式寺院生活的 例子。如此,自然也导致了戒律的消沉。 四 基于上三节所提供的原因,中国沙门守戒之时往往“以 意为之”,不肯切实遵从戒规条文的指示。限于篇幅,这里 仅举两个较具体的例子。 (一)释道宣《续高僧传》(大正藏编号二○六○)卷 二三〈周终南山避世峰释静蔼传〉略云: 释静蔼( 534 ~ 578 ),附节终南(山)。有沙 门智藏者,身相雄勇,负粮二石,造山问道。因见 横枝格树,戏自称身,遇为(静)蔼见,初不诃上 。三日已后,方召责。(智)藏衔泣谢过,终不再 纳,遂遣出山(页 626 上~中)。 按,终南山在今陕西省西安市附近,古代属关中地区,在唐 朝以前,关中寺院是奉行《僧袛律》的。 (26) 而据东晋佛 陀跋陀罗( Buddhabhadna,359 ~ 429 )所译的《摩诃僧 袛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编号一四二六),举凡比丘犯上 嬉戏,开玩笑,吓唬他人等行为者犯“波夜提(`Pataka`) ”罪,(27) 犯者可经由集众悔过而解。如今智藏“见横枝 ──────────── (24) 关于《高僧传》、 《续高僧传》和《宋高僧传》 中所标示的坚持乞食底僧徒们,请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页 383 ~ 389 的’ Table I ’。 (25) 关于中国沙门不愿行乞和寺院供膳制度的建立, 除了僧徒本身的主观因素之外,更有中国社会文 化的客观因素,请参拙作〈从宗教与文化背景论 寺院经济与僧尼私有财产发展的原因〉页 160~ 163,又页 175 ~ 177。刊于《华冈佛学学报》 第八期,台北,民 74 年。 (26) 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页 41 ~ 43。 (27) 《摩诃僧袛大比丘戒本》中的有关戒规如下: “ 若比丘戏笑, 藏(另一)比丘衣、钵、尼师坛( `Nisidana`,羊毛造的坐具)、针筒,若使人藏, 波夜提”;“若比丘恐怖(即吓唬)比丘,波夜 提”;“若比丘水中戏,波夜提”。上三条均见 于页 553 中。至于《十诵 63 页 格树,戏自称身”,不过是抓著树的横枝作“引体上升”的 活动,算是犯了“嬉戏”的过失。本来依循戒律,静蔼教训 他一下,甚或真个召集一群僧人前来,要智藏当众忏悔便够 了。然而蔼公竟然施以摈逐,连智藏“衔泣谢过”也不稍宽 宥,这未免太矫枉过正了,而且是违律啊! (二)同书卷九〈隋相州演空寺释灵裕传〉略云: 释灵裕( 519 ~ 605 ),尝有一处,敷演(即说 法)将半,因行游观,乃近□园,问,云是讲主( 即请灵裕来说法的施主)所有。(灵)裕曰: 弘法 之始,为遣过原,恶业未倾,此讲不可再也。径辞 而出。讲主曰:法师但讲,此业易除耳。便借倩村 民黎(犁)具,一时耕杀四十亩□(页 497 上)。 按,相州即现今河南省临漳县,属黄河流域。而自北齐以后 ,黄河中下游的寺院宗奉《四分律》。 (28) 据后秦佛陀耶 舍( `Buddhayasas`,约 410 ~ 413 时人)所译《四分僧 戒本》(大正藏编号一四三○),比丘若教唆别人去杀人犯上 “波罗夷(`Parajika`)”罪,犯者要被永远逐出僧团,不 许再作僧侣。(29) 而杀害草木,则犯“波夜提”罪。 (30) 至于吃□菜等所谓“五辛( Parivayaya )”,则《戒本》 末有言及。吃□视为罪过,仅托称后秦鸠摩罗什(`Kumarajiva` , 344 ~ 413 )所译的《梵网经》(大正藏编号一四八四) 认为是犯“轻垢(即突吉罗 [`Duskrta`] )”罪, (31) 而犯此罪的比丘只要向另一位比丘下跪忏悔,便可解罪。如 今灵裕为了防犯人们因吃□而犯突古罗罪,用拒绝继续说法 作 ────────── 律》和《四分律》对这些行为亦视同犯波夜提, 请参拙作 Vinnaya in China 的’ Table VIII ’, 页 432 所列举的 《四分律》第 101 ~ 104 戒, 《十诵律》的 112 和 113 戒,《僧祗律》的 113、114 和 115 戒。 (28) 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页 31 ~ 36 页。 (29) 《四分僧戒本》略云:“若比丘自手断人命, 持 刀授与人,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页1023下) 。《十诵律》和《僧祗律》对此亦视作波罗夷罪者 ,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 Table VIII ’, 页 430 的《四分律》、《十诵律》和《僧祗律》 的第一戒。 (30) 《四分僧戒本》略云:“若比丘坏鬼神村者, 波 逸提”(页 1026 中)。按“波逸提”即“波夜提 ”的异译,而“鬼神村”即“草木”,参拙作 〈僧史所载中国沙门坚守戒规或天竺传统的各类实 例(以下引用简称“坚守戒规”)〉页 350 的 〈注五〉。 此文刊于《中华佛学学报》第二期, 台北,民 77 年。至于《十诵律》和《僧只律》 有相同观点, 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 Table VIII ’,的《四分律》和《十诵律》的第六十戒 ,《僧袛律》的第五十九戒。 64 页 手段迫使他的讲主铲除四十亩的□园,而不思杀草木的波夜 提罪比突吉罗罪的罪过更重! 虽然众多□菜的生命非裕公亲 手杀害,但他胁迫讲主;使后者动手耕杀田中□菜,属于一 种教唆,然则灵裕起码因间接杀害草木而犯上波夜提罪啊! 为求避开轻?#092;的突吉罗而触犯较重的波夜提,这是怎样的守 戒态度? 禹域沙门守戒时采“以意为之”态度者不仅上述两人, (32) 限于篇幅,不赘。 五 戒律的实践在中国境内既有上述种种问题,难道就从未 有人想过设法处理吗?有的,律师们自知光凭阅读典籍将无 法将戒规解释明白,于是有人便亲访天竺,要目睹戒规制订 的环境与乎当地寺院如何持守了。这些人是: (一)义净三藏《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大正藏编号 二○六六,以下引用简称?《求法高僧传》)有载如下亲往 西竺的律师,他们是:卷上的义朗律师(页 3 下~ 4 上) 、会宁律师(页 4 上)、卷下的昙光律师(页 7 上)、智 弘律师(页 8 下~ 9 上)和大津律师(约 683 ~ 691 时 人,页 10 上~中)等。此外,卷上有道希法师,到达天竺 后“专功律藏”(页 2 中), 卷下有道琳法师认为唐代“ 律典颇亏”而西行(页 6 下), 又有无行禅师到印度后“ 探求律典”(页 9 中)。 (二)义净三藏本人也是主要为了戒律知识而西行的人 ,而且态度最为积极,他所从事救治中国的戒律问题之道有 三: 1. 亲自循海途往天竺参学,(33) 并且将在印度及南海 (今东南亚)诸佛教国 (34) 所见外国寺院如何依循戒律来 过日常的生活,写成《内法传》一书,以供国内沙门作持犯 的参考。《内法传》的(序)略云: ────────────── (31) 《梵网经》卷下〈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略 云:“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革葱、慈葱 、兰葱、兴渠(`Hingu`)。 若故食者,犯轻垢 罪”(页 1005 中)。据日本望月信亨博士 ( 1869 ~ 1948 )主编的《望月佛教大辞典》 (世界圣典刊行协会出版,东京,昭和六十三年 ( 1974 )十一版),其中的“兰葱”即□ (页 1203 中)。 (32) 除了正文述及的两人之外, 关于其他中夏沙门“ 以意为之”的守戒态度, 请参拙作〈坚守戒规〉 页 348 ~ 350 的〈结语〉,他们“守戒”的态 度有时□近任性! (33) 见《内法传》卷四〈古德不为〉条页 233 中;《 求法高僧传》卷下页 7 下~ 8 上的义净自述。又 见唐释智升(约 730 时人)《开元释教录》(大 正藏编号二一五四, 以下引用简称“开元录”) 卷九八〈义净传〉页 568 中,唐释圆照(约 727 ~ 799 时人)《贞元新定释教目录》(大正藏 编号二一五七,以下引用简称“贞元录”)卷十 三〈义净传〉页 869 上, 《宋高僧传》卷一〈 唐京兆大荐褔寺义净传〉页 710。 65 页 谨依圣教及现行要法,总有四十章,分为四卷,名 南海寄归内法传。愿诸大德与弘法心,善可量度, 顺佛(所)教(而)行(页 206 上)。 就是这个意思。 2. 他在暂居尸利佛逝国(`Srivijaya`, 今印度尼西 亚国的苏门答腊 [Sumatra] 岛)之时, 为了需要纸和墨来 翻译他在西竺取得的梵文佛经,曾在唐武则天太后 (35) 永 昌元年( 689 )七月回到广州。 义净在当地制旨寺要求僧 俗们帮他找人同返南海协助整理取得的五十余万颂佛经之时 ,大众推举贞固律师( 650?~ 695?)给他。 (36) 于是 贞固带著自己的少年弟子释怀业同行。 (37) 又有苾刍道宏 ,慕义净之名而追随西迈。 (38) 这些人在尸利佛室一方面 帮助净公整理经典和翻译,另一方也学习律典。(39) 3. 义净在武则天女皇证圣元年( 695 )返国 (40) 而 后, 将根本说一切有部( `Mulasarvastivada School` ) 的一系列律典译成中文,计全部有十八种共二百另九卷,(41) 藉此提供大量戒律资料以助华夏律师从事注释其他律典时作 参考,(42) 或供华僧持律时作借镜。 ────────────── (34) 义净在东南亚时,主要停留在尸利佛逝。 《求法 高僧传》卷下的净公自述中提到他自印度返国途 中曾“权居(尸利)佛逝”(页 8 上), 同书 同卷〈贞固律师传〉有言及净公在此岛国的情形 (页 11 上~中)。 (35) 武则天女皇( 623 ~ 705, 590 ~ 705 在位) 于永昌元年时尚未正式登基称帝,但却在无唐朝 皇帝在位的情况下以太后身份亲主政事,故正文 仍称她“太后”。参仕邦将刊于香港《新亚学报》 十六卷下册的拙文〈试论武则天女皇行事所受前 代女中豪杰的影响〉。 (36) 《求法高僧传》卷下〈贞固律师传〉页 11 中。 (37) 《求法高僧传》卷下〈贞固律师传〉附〈怀业传 〉页 11 下。 (38) 《求法高僧传》卷下〈苾刍道宏传〉页 11 下~ 12 上。 (39) 同注三六,三七和三八。 (40) 《开元录》页 568 中, 《贞元录》页 869 上, 《宋高僧传》页 710 中。 (41) 这些律典的书目, 见于《开元录》页 567 下~ 568 上,共有十一种,一百五十九卷;又见于《 贞元录》页 868 下,有七种,共五十卷。这些律 典的书目都很长,均从略不引。它们在大正藏中 的编号为一四四二~一四五九。 (42) 因为这些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律典自译出后迄未见 有中国寺院遵行,而义净本人亦无意设法使这套 新的律典取代《四分律》,因为净公本身也属于 宗奉《四分律》的僧人(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页 41 和页 138 )。 因此,他译出这套律典的目 的,仕邦认为是为了帮助华僧更了解印度传来的 戒规。 66 页 然而上述诸人亲访天竺习律的结果又如何?除了义净、 大津、贞固和道宏返国而外, (43) 道希圆寂于异域,义朗 、会宁、昙光、智弘、道琳和无行在最后都不知所终。(44) 换言之,这些习律沙门能将所学带回国内者甚有限。 更有进者,义净的《内法传》虽然热心地介绍天竺寺院 的日常生活,然而传入中国而后,很可能反导致了戒律的衰 退。因为它的描述使华夏僧伽明白了戒律原来是依热带环境 和天竺文化所制订的一套寺院生活守则! 还有一点,《内法传》中所志的西方寺院习惯:例如沐 浴时要先穿上浴衣,再和衣进入池中洗澡; (45) 僧徒彼此 苦苦追问对方受戒的时日,分秒必争,以便决定谁是前辈; (46) 过午仍食会被摈出寺门;(47) 生病时服用猫粪猪粪的 粪汁而美其名曰“龙汤”来治病 (48) 等等,都会使华僧觉 得无聊和不可思议。于是本来就瞧不起戒律的禹域沙门,更 增加了对毗尼道的轻视! 六 最后,戒律的权威性不断在华受到挑战和贬抑,也是它 终于消沉的重要原因之一。 仕邦在上次国际会议中谈过古时的寺院是戒律与僧制并 行, 出家人要同时遵守两套互相矛盾的宗教守则,(49) 而 僧制的存在,便经已大大削弱天竺传来戒律的权威了。 不特此也,帝国时代的政府更要沙门遵守俗世的法律。 据北齐魏修( 506 ~ 572 )《魏书》 (50) 卷一一四〈释 老志〉有载北魏宣武帝( 500 ~ 527 在位)的诏书略云: 永平元年( 508 )秋,诏曰:缁素既殊, 法律亦 异。自今已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 余犯悉付昭玄, (51) 以内律僧制治 (52) 之(页 1447 上)。 ─────────────── (43) 参注三三、注三七、注三八, 又见《求法高僧传 》页 10 上~中。 (44) 见《求法高僧传》页 3 下~ 4 上、页 6 下、页 7 上、页 8 下~ 9 上和页 9 中。 (45) 《内法传》页 221 上。 (46) 《内法传》页 219 下~ 220 上。 (47) 《内法传》页 226 上。 (48) 《内法传》页 225 上。 (49) 参拙作〈两难之局〉页 177。 又参拙作 Dilemma ,页 74 ~ 75。 (50) 艺文影印武英殿刊本,台北,约民 48 年至民 50 年间出版。 (51) “昭玄”指“昭玄署”, 是北魏政府管理僧尼的 衙门,见《魏书》〈释老志〉页 1447 上。 67 页 这道诏书的意思是:从今以后,众僧犯杀人或更严重的 罪行才依俗世法律处理,其余较轻的罪行,则交给“昭玄” 这衙门, (53) 由他们以内律(即戒律)和僧制来处分犯罪 的除馑众。这诏书透露了据有整个黄河流域的北魏在永平元 年以前,出家人即使犯了轻微的小罪,也由政府以俗家法律 来处理。 北朝如此,南朝又如何?据唐释道宣编集的《广弘明集 》(大正藏编号二一○三)卷二七所录梁释昙瑗(约卒于 575 )“〈与梁朝士书〉略云: 孔(子)定刑辟以诘奸宄,释(迦)敷羯磨用摈违 法,二圣分教,别有司存。顷见僧尼有事每越讼公 府。且内外殊揆,科例不同,式内律为轻,外制成 重;或内法为重,外网更轻。凡情□俯,肆其阿便 。苟欲利已,则舍内重而附外轻,若在陷他,则弃 内轻而依外重(页 305 上)。 昙瑗这封写给梁朝中央官的信中透露了其时出家人之间若有 争执,他们往往不找僧团仲裁而迳自向官府告状,而官府中 人在审案时既依据佛门戒律又遵从俗世国法。由于两者之间 对罪名轻重有差异,有时同一罪名戒律判得很轻而俗法罚得 很重,反之亦然。于是有心偏帮兴讼两造中的一造之时,便 会援引较轻的俗法来取代戒律作判决;但倘使要陷害一造之 时,自然不依较轻的戒律而依俗法作重判了。信中所述,说 明了在长江流域的南朝跟北朝一样,政府干涉了僧团的纪律 问题。 到了唐代,政府更依国法,道教戒法和佛教的戒律,僧 制编订了“道僧格”;用正式立法方式来管理佛道二教,要 两教教士遵守这套国家所订的法律。 (54) 在“道僧格”管 理之下,倘使一位唐僧触犯了一条已编入“格”中的戒律之 时,他便会被官府控告和以俗法处罚。例如依据戒律,出家 人饮酒或赌博犯了波夜提罪,可集众悔过而解;但按照“道 僧格”,犯戒者的前一罪会被政府判以三十日苦工监而后一 罪则百日苦工监!(55) ──────────────── (52) 所有《魏书》版本中此句都作“以内律僧制之” ,“治”字是北京中华书局在一九七四年出版一 套标点本二十五史之时,在其书第八册页 3040。 里面据《册府元龟》所录的《魏书》〈释老志〉 补入。参拙作〈读史茹退之四〉(刊于《大陆杂 志》七十七卷四期,台北,民七十八年)页 1661 下。 (53) 参注五一。 (54) “道僧格”如今已佚, 日本道端良秀博士据各种 史料辑出并整理而复原了二十七条,见所著《唐 代佛教史?研究》(法藏馆出版, 京都,一九五 六)页 116 ~ 153。今不具引。 (55) 参前注引道端良秀博士书页 119, 又参拙作 Vinaya in China 页 277。 68 页 自南北朝至唐,政府一直以俗世法律强加于出家人头上 ,更代替僧团执行处分,这跟印度的佛教国度那样政府绝不 干涉僧团事务,连寺院中僧徒名字也不列入政府户口册中, 僧尼破戒由僧团自行处理 (56) 等情况大不相同,于是戒律 在中国的地位,便被愈贬愈低了。 总括一句,基于上述六节所论,仕邦相信戒律在华终于 循此而逐步衰沉! ──────────────── (56) 《内法传》页21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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