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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宣的南山律宗 道宣在自己的著作中强调中国佛教应当实行《四分律》,说它是与大乘佛教是相适应的。他不仅对《四分律》中的戒条、仪规等详加注释,而且建立了以《四分律》为中心的律学体系。 (1) 化教与行教 道宣以"化教"和"行教"(或称"制教")来进行判教,把通过经、论二藏表述的大小乘教义统称为"化教"--教化之教,而把制约规范僧尼行为(侧重身、语二业)的教法,即戒律,称为"行教"。 (2) 止持戒与作持戒 道宣主张止恶与行善并重,提出"止持"与"作持"的戒法理论。"止持"是遵守自己所受的戒条不犯,做到"止恶"。但仅此还不够,进而应当主动地积极地通过自己的身体、语言和心意三个方面去行善,此为"作持"。简言之,"诸恶莫作"是"止持";"诸善奉行"是"作持"。每一部戒律的前一部分所载的是关于比丘、比丘尼应当遵守的戒条,此属止持戒;后一部分所载的是关于僧众修行和日常生活应当遵循的仪规、规范,此为作持戒。 (3) 以心识为"戒体"的戒体论 道宣将戒分为四科:戒法,指各种戒律;戒体,详后;戒行,指遵守戒规的行为、语言;戒相,是持戒的具体表现,也指各种戒条的具体内容,如五戒、十戒、具足戒等。 道宣对戒体的解释最具特色。道宣《羯磨疏》卷三对戒体规定说:"纳圣法(按:戒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用现代人易于理解的话说,是指受戒人在受戒仪式上对戒师所授的戒条心领神会,通过发誓终生守戒,在心中所形成的持戒意念和决心。 对于这样一种戒体,在道宣之前有两种最有影响的解释:一、按照说一切有部的论书《杂部阿毗昙心论》、《俱舍论》等的说法,以"色法"为戒体。据称这种"色法"虽也符合色的定义,但它在身内没有外现,是没有形体可见的,称之为"无表色";二、按照法藏部《成实论》的观点,以"非色非心"为戒体。中国在东晋以后,江南盛行《成实论》,佛教学者多依据此论将戒体解释为"非色非心",而北方则据说一切有部的论书把戒体解释为"无表色"(或作"无作色")。 道宣依据唐初盛行的法相宗的唯识理论来解释戒体。他以八识中的阿赖耶识所藏有"善种子"为戒体。《羯磨疏》卷三说: ……作法受(按:受戒),还熏妄心于本识藏(按:阿赖耶识)成善种子,此戒体也。 是说受戒这一行为,通过诸识"熏习"阿赖耶识,便在此识之中形成善法种子。这种善的种子便是戒体。此后,"依体起用,防边缘非",可使受戒者常记住和持守戒规,防范过错,又可反过来影响阿赖耶识,使妄情消失,以利于达到解脱。道宣首次用大乘理论来解释戒体,又把大乘佛教的重视心性修养的思想引入律学,在佛教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道宣的南山律宗后来成为中国佛教律学的正统,并且传到朝鲜、日本,成为这些国家佛教界长期依用的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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