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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伦塔诺哲学与大乘佛教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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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伦塔诺哲学与大乘佛教原理

  许为勤

  [贵阳]贵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1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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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标题】Franz Brentano's Philosophy and the Principles of Mahayana
  XU Wei-qin
  (The Philosophy Department,Humanities College,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贵州大学社科基金资助课题。
  【作 者】许为勤
  【作者简介】许为勤 (1967-),女,广东番禺人,中山大学博士生,贵州大学哲学系讲师,贵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所副所长。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容提要】通过对现象学之父布伦塔诺的哲学与大乘佛教原理的分析比较,揭示了这两种源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智慧体系的共同性,得出结论:所有文化和哲学的最后目的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全人类每一个生命个体的道德至善。
  【英文摘要】The present paper undergoes an attempt to compare the east and the west philosophy.By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the philosophy of Franz Brentano,the founding father of phenomenolgy,with the principles of Mahayana,this paper reveals the commonness of two intelligence systems originated from two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reaches its conclusion:the ultimate objectives and the loftiest thought of all culture and philosophy are to bring the morality of every single human being to its perfection.
  【关 键 词】布伦塔诺/现象学/内观/自明性/佛教/唯识/量论
  Franz Brentano/phenomenology/insight/evidence/Buddhism/cittamatra/pramāna
  【参考文献】
  [1] 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69.PP.14,13,15,15,15-16,16,22,26-27,29.
  [2] Franz Brentano.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New York:Humanities.1874.P.88.
  [3] [唐]实叉难陀译:大方广佛华严经.
  [4] [印度]月称菩萨.入中论.法尊法师汉译.
  [5] 法尊法师.入中论讲记.成都1995.
  [6] 能海上师译著.现观庄严论清凉记.上海:上海佛学书局,1994.
  [7] [唐]实叉难陀译.大乘入楞伽经.
  [8] [澳]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P197.
  [9] [美]波林.实验心理学史.(高觉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P373.
  [10] [印度]陈那菩萨.集量论略解.(法尊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11] 藏传因明学.(杨化群著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
  [12] Fre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3.PP.14,14-15,15,13,129,129,131.
  [13] [印度]护法等菩萨造.成唯识论.(玄奘纂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4] Linda L.Mcalister edited.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ondon:Gerald Duckworth.1976.PP.54-55.
  [15] [姚秦]鸠摩罗什译金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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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学作为西方现代哲学中的一门显学,其在中国学界已广为人知,而且随着现象学家著作的汉译本不断增多,对现象学本身的研究也日渐深入。但是作为现象学的真正鼻祖——胡塞尔的老师,舍勤、海德格尔的精神导师——一代圣哲的布伦塔诺及其哲学却鲜为人知。在我个人的研究中发现(注:本人的博士论文主要研究布伦塔诺的价值哲学,目前已将布伦塔诺的代表作《伦理知识的起源》译为汉文,并且在我的论文《布伦塔诺的哲学及其方法》中已将布伦塔诺哲学的整体概貌作出了细致的阐释。),除了对布伦塔诺本人的著作进行解读之外,如若将布伦塔诺哲学与东方哲学特别是大乘佛教原理进行对比的话,不仅可以加深对布伦塔诺哲学本身的理解,而且在我们这个时代,也将是真正沟通东西方哲学的一个有意义的尝试。

  一、意向性与唯识说

  人们都知道意向性是现象学的基本概念和现象学家们展开意识分析的基本视角,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在近代对意向性的首肯者便是布伦塔诺。是布伦塔诺把意向性这一中世纪哲学概念引入近代哲学,从而转变了近代哲学视域中的人与世界的图景,并由此引发了作为本世纪哲学史上一场席卷全球的现象学运动。
  布伦塔诺认为所有哲学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知识起源的考察,而知识作为概念体系的存在,其来源在于意识的发生过程以及意识的来源本身。布伦塔诺认为没有在意向性之外的认识发生过程。他说:“所有心理现象(不幸的是,它常常被“意识”这个术语所误导)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它指的是,所有心理现象都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即它必须指向一个对象,这种关系被称为“意向的”[intentional]。意向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进入这种关系的某物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而是被作为一个对象而呈现的。没有听,除非某物被听;没有信,除非某物被信;没有希望,除非某物被希望;没有渴望,除非某物被渴望;没有愉悦,除非某物被愉悦;等等,所有其他的心理现象也是如此。”[1]
  在布伦塔诺看来意向性具有这样两个特点:一、处于意向关系中的某物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事物,它可以是思维构造的产物,比如:独角兽。这被称为内在的存在或者意向的非实存;二、在意向关系中意识总是要指向某个对象。在《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中布伦塔诺的表述更为明晰:“每一个精神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所称为的意向的(或精神的)对象的非实存性为特征的,根据内容,我们可以称它为(虽然不完全是非任意地)指向某一对象(在这里它不是被理解为意味着某一事物)或者内在的客体。每一个精神现象都包含着其自身作为一个对象的某物,虽然它们不总是以同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表象中某物被呈现;在判断中某物被肯定或被否定;在爱中某物被爱,在恨中某物被恨,在欲望中某物被欲念,等等等等。”[2]
  至于布伦塔诺在自己的界定中为什么一定要将心理现象和意识这两个概念作出严格的区分,这是因为在布伦塔诺的时代,由于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影响,意识一词在一般的语境中指涉与物质世界相对立的精神现象,而布伦塔诺却认为意识并非是与物质相对立的存在,所有心理现象都是在意向关系中的精神与对象的同时在场。将意识理解为物质的对立面是对心理现象的狭窄化。人类的认识具有这样一个特征,它所讨论的不是一个与人类毫不相关的物质世界,而是进入了意向关系之中与人类发生联系的世界。布伦塔诺之所以能够对意识及心理现象两个概念作出如此细密的区分,乃是因为他对心理现象有着更为深入的观察和细致入微的体会。布伦塔诺的这一区分为他的价值哲学更高层面上的概念——内观、自明性的导出作了一个心理学上的理论铺垫。
  就大乘佛学原理而言,与意向性概念相对应的是唯识这个概念。梵音citta-mātra译作唯心、惟心、但心、随心量、随心应量、自心所现分齐。Citta汉字转写为质多、即多,译义注意、思考、知性、理性、识、心、意、思义、筹量,即人类认知功能之通称。Mātra,译义要素、量、唯、但、但有。唯识,或称唯心,依梵文原义即心识为要素之义,故知佛教所说“三界唯心,万法唯识。”并不是说三界、万法皆不存在而唯有心识存在,而是说:三界、万法其存在性之生起,以心识作用为要素、为重要原因。在这个意义上来看,佛教所言唯识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意向性。《华严经十行品》曰:“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3]佛陀说法界性唯心造,并不是说法界唯心造,所以唯心并非是只有心识存在,而是说本空如如之法界,其生起法界性时,是以心识为根本原因而生起。关于唯识概念的这种理解,[印度]月称菩萨的《入中论》早已作出了清晰的阐释:“如觉真理说名佛,如是唯心最主要,经说世间唯是心,故此破色非经义。”[4]法尊法师在《入中论讲记》中说:“此释‘唯心’语有省文,谓具足应说世间‘唯心最主要’,以是作者故。说唯心者,乃将‘最主要’三字省去而说。喻如佛是‘觉悟’之义,‘觉悟真理’者名佛,说佛即将‘真理’二字省去也。故唯识宗以此所说‘唯心’为破外色,非经义也。”[5]又:能海上师《现证庄严论清凉记》曰:“或谓佛法说三界唯心,岂可不许有心自性?当知佛明说三界之中方是唯心,三界皆空,超出三界,尚何心之可唯?又或执真如有自性,唯其无自性方名真如,岂可真如复有自性?”[6]又:《大乘入楞伽经?偈颂品》曰:“能生及所生,皆是自心相,密义说能生,而实无自性。”[7]又曰:“亦无十二支,边无边非有,一切见皆断,我说是唯心。”[7]又曰:“是诸外道等,于赖耶藏处,计意与我俱,此非佛所说。”[7]可见,唯识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强调在人认识世界时人的主观的识的功能的重要性。这正如布伦塔诺所认为的那样,只有进入了意象性之中,存在的存在性才能够显现出来。

  二、心理现象的分类与佛教量论、唯识百法

  布伦塔诺的哲学其根本要义是价值问题,他是价值哲学三大哲学流派之首——奥德学派的创始人。布伦塔诺认为要达到对终极价值的体认,则必须经过心理学、逻辑学、道德学三个阶段。而对心理现象的分类实质上是布伦塔诺价值哲学的入手点。布伦塔诺由此建立的心理学开创了意动心理学派,它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在近代科学的背景下通过心理学这一学科而做出的一种新的阐释和表述,为此意动心理学派成为近代心理学两大主要学派之一,当然另一派是我们所熟知的由冯特所开创的实验心理学派。
  那么,布伦塔诺为什么首先要对心理现象进行分类呢?他认为,价值哲学的最后问题是达于至善,但要追问善的来源,首先要追问的是善的概念的来源,而追问善的概念的来源则必须追溯心理现象的初始发生过程。“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善之概念的来源。这个概念,正如我们的其他所有概念一样,在确定的直观表象[intuitive presentation]中有它的来源。”[1]
  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分为三类:表象、判断、情感,虽然他认为,这一分类早在笛卡儿那里就已经作过,但是布伦塔诺非常坚信他在他所处时代的对这一划分的原创性。他说:“因此,我们可以区分心理现象的三个基本层次。笛卡尔首先做出这种区分,在《沉思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完整而准确的陈述。但是他所说的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并且很快便被遗忘了。但在我们这个时代,笛卡尔的分类方法被独立地重新发现,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某种被建构的东西。”[1]
  (1.关于表象
  布伦塔诺认为:“第一个层次,即笛卡尔的ideae,也就是最广义意义上的观念[idea],或者,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称作表象[Vorstellungen/presentation]。它包括具体的直观表象,这些表象通过与该概念相一致的感官传递给我们(它们被不恰当地称作可感觉到的)。”[1]布伦塔诺将表象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物理内容的表象,二是具有心理内容的表象。物理内容的表象是我们关于颜色、声音、空间等等概念的来源,而善与真这两个概念的来源则在于具有心理内容的直观表象中。
  (2.关于判断
  布伦塔诺说:“第二个层次,即笛卡尔的judicia,也就是判断[judgement]……判断有什么特性呢?其特性是这样的:除了存在着某一确定对象的观念或表象外,还有第二个意向关系指向那个对象。这个关系,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接受或者拒绝。”[1]
  (3.关于情感
  布伦塔诺说:“第三个层次是情感,这是在情感这一术语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这些情感不仅包括当人们想到一个对象时心中所升起的禀好[inclination]或非禀好[disinclination]的最简单的(心理倾向的)形式,也包括建立在我们的信念基础上所体验到的快乐或难过的情绪反映,还包括涉及目的与手段的高度复杂的现象。”[1]
  布伦塔诺发现这些心理现象具有不同的特点:表象所涉及的意向关系是单一的,而判断及情感则涉及对立的意向关系。由此,他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属于第一个心理层次的心理行为无所谓对错,而属于第二层次判断的心理行为则是在肯定与否定、接受与拒绝中必居其一,要么正确,要么不正确。第三层次情感也是如此,爱与恨;禀好与非禀好;愉悦与非愉悦其中只有一者正确。因此,布伦塔诺说:“我们到达了善与恶的概念的源泉,同时这也是真与假的概念的源泉。当肯定的判断与正确性相联系的时候,我们称某一存在是真的;当爱的情感与正确性相联系的时候,我们称某一概念是善的。”[1]
  比较而言,布伦塔诺研究心理现象的结论与冯特的结论是不同的,这不仅是由于他们对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的理解不同,更主要的是布伦塔诺坚信心理学的根本任务是为道德形而上学提供科学的依据,为道德至善的目标找到实现的途径。正如巴斯摩尔所说:“它通常通过把精神状态归属于心理过程来追溯精神状态的起源。”[8]因此,布伦塔诺的“心理”一词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相当于意识、意识过程、精神状态。然而“冯特主张心理学是经验的科学,心理学不是形而上学。”[9]因此,布伦塔诺的“心理”一词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相当于意识、意识过程、精神状态。
  佛教也非常重视从心理现象的细密分析入手,经过心理研究最终回到人的道德问题。佛教量论对于所有心理现象的分类用的是二分法,其所指向的心理对象的内容与布伦塔诺的划分并无根本性的区别。佛教量论以为所有的心理现象可分为两类:一比量;二现量。陈那菩萨《集量论》曰:“量唯二种,谓现、比二量。……何故量唯二种耶?曰由所量唯有二相,谓自相与共相。缘自相之有境心即现量,现量以自相为所现境故。缘共相之有境心即比量,比量以共相为所现境故。除自相共相外,更无余相为所量故……缘自相者即属现量,以正理推知‘色无常’者即属比量。”[10]由此可知,佛教量论所说的比量即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判断。另一方面,佛教关于现量有细微的划分,共有四种:1.五根现量2.意现量3.自证现量4.瑜伽现量。[印度]法称菩萨在《正理滴论》中说:“五根现量者,谓各取现境之等无间俱缘境识。意现量者,谓与五根认识相应之等无间缘所生之意识。自证现量者,谓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诸自证分。瑜伽现量者,谓修习正确境物最终所生之瑜伽识。”[1]四种现量中的五根现量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物理性表象;意现量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性表象;至于布伦塔诺所说的情感相当于自证现量。那么,什么又是量论所说的自证现量的心法与心所法呢?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通过对心法和心所法作出具体划分的唯识百法进行分析。唯识百法将存在现象分为五位:1.心法2.心所有法3.色法4.不相应行法5.无为法。现将心法和心所有法列举如下:
  1.心法: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2.心所有法:
  遍行五:作意、触、受、想、思。
  别境五:欲、胜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失捨、不害。
  烦恼六:贪、嗔、痴、慢、疑、不正见。
  随烦恼二十:忿、恨、恼、覆、诳、谄、、害、嫉、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
  不定四:睡眠、恶作、寻、伺。
  比较而言布伦塔诺对情感的分类是总体性的、概括性的。他把情感分为由个人的先天欲望引起的禀好与非禀好以及由信念引起的愉悦与非愉悦。而唯识百法则通过五十一位心所对情感进行分类。布伦塔诺的分类是从来源和情绪反映上划分的,百法则是从引起情感的所有道德与非道德的行为来划分的。大致上,布伦塔诺的禀好指的是个人在烦恼法和随烦恼法中所体验的喜好性的快乐与不快;由信念所引起的愉悦相当于百法中的十善法升起时个人心中所体验到的愉悦之情;而由信念所引起的非愉悦则相当于与十善法相对的十恶法以及在恶见中所生起的快感。而量论中所说的瑜伽现量与百法中所涉及到的无为法的概念就将我们引入布伦塔诺的自明性概念。

  三、关于内观

  从对心理现象的分类来看,我们可以知道这一分类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形成知识以及知识体系的过程,那么,我们形成知识以及知识体系的原则又是什么呢?布伦塔诺认为有两种完全相对立的原则,一、科学原则二、内观原则。
  1.关于科学原则
  布伦塔诺在《伦理知识的基础与建构》第一章中说“在科学中要证明我们所提出的每一个意见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论证都依赖于一定的预先假设。而这个过程是不可能永远继续下去的。在这样的循环论证中,我们不可能避免这种无限的倒退,因为仅仅通过同样的术语去解释讨论中的术语,那只是用一种改头换面了的方式来解释罢了。(然而,这种论证的有些证据却是根本不可能这样去改头换面的)。”[12]
  2.关于内观原则
  他说:“因此,我们必须从未被证明的原则出发,从当下的确定出发……当某人问我们一个他所不熟悉的词语的时候,我们并不总是通过任意地使用一个与他所问的词是同义的只是对他而言更容易理解的词语来解释,即,下一个定义。但是有时我们不需要这样做,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向那人指出他所不熟悉的那个词语所指称的事物来使他明白这个词语的含义。同样地,通过把证据建立在那些不能被证实的命题上,我们并没有失去什么。当然,这些命题并不一定就是主观任意性的假设;如果它们是主观任意性的假设,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一切都将是毫无根据的了。因此,这些命题必须是当下得到保证的,也即,它们必须是排除了一切错误的可能性的——内观。这种命题(内观)才是唯一真正的知识的原则。”[12]
  布伦塔诺对于内观原则作了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一知觉;二通则。他说“它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个别事实的知觉[perception];另一种是类的通则,这种通则不是建立在它们所应用的每一个个别事例的知识的基础上被理解的,而是建立在它们所包含的概念的基础上被理解的。第一种命题的例子是:我意识到[recognizing]我正在看或者我正在想。当然,我在相信我所看到的东西时也可能会发生错误——我可能是正在做梦;我所思想的也可能有错误。但是我能够直接确定的是我正在看或者我正在想。第二种命题的例证是:我正在判断——两个物体是多于一个物体的,或者红的东西不是绿的,或者没有三角形是四边的,或者离开部分整体不能够存在。于是,这些当下确定的判断一定能够成为作为它们的原则的所有证据。”[12]可见布伦塔诺所说的内观是一种高度自觉的意识能力,是对生命每一刹那存在的观照功夫。
  那么,布伦塔诺所作的这两种划分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第一布伦塔诺是说在心理现象的分类中情感作为第三个层次,本身包含了判断,而在情感状态中的判断首先是以对心理事实的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布伦塔诺说知识的原则是在内观当中,而不是在科学原则的假设的层层论证之中,这是符合心理现象事实的。第二仅就科学原则而言其本身并不就是确立知识的绝对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点布伦塔诺在他的分析中已经表述得相当清楚了。第三从更高层面的自明性的概念上来看,内观原则是自明性的起用,也就是说,内观原则是确立知识的原则,而这一确立知识原则的来源是自明性。
  布伦塔诺对两种知识原则的划分表现出极大的急迫性,他说:“目前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些问题是很有难度的,但是,我们既不能够回避它们又不能够拖延对它们的研究。除非我们对那些并不能够引导我们或者帮助我们获得知识的那些最重要的命题坚信不疑。”[12]
  布伦塔诺认为内观有以下三个特征:
  (1)内观的愉悦性。内观在情感上的反映是愉悦。他说:“我们在内观的明晰之中感到愉悦是先天的,同样我们由于错误和无知而感到不快也是先天的。”[1]
  (2)内观的道德性。内观在道德上是通过“偏爱”来体现的。他说:“我们怎样知道某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好呢?倘若我们已经具备关于善与恶的基本知识,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类似推论:即我们可以从作为正确性而体验的情感之偏爱行为中获得我们对于“更好”的内观。偏爱就象简单的爱的行为或者非禀好的行为一样,有时属于较低的情感层次,这时就仅仅是强制性的,而有时则属较高的情感层次,在后一情形中,偏爱,就象自明性的判断那样,由于其自身的正确性而‘鹤立鸡群’”。[1]布伦塔诺例举出偏爱的几种情形:①我们偏爱善的事物而不爱恶的事物②偏爱善的全体而不爱善与恶的混合体③偏爱善与恶的混和而不爱恶的全体④偏爱心灵行为的总和(爱的行动与思考)而不是仅有思考本身。
  (3)内观的至善性。布伦塔诺认为内观本身就是善的事物。他说:“每一个内观就是本身是善的事物,每一个高级精神层次的爱的行为,同样本身也是善的事物,这是毫无疑问的。”[1]
  那么,佛教是如何确立自己的知识原则的呢?首先,佛教是用“四分说”中的自证分这位概念来作为确立知识的总体原则的。所谓四分说是指1.相分2.见分3.自证分4.证自证分。所谓分就是范畴的意思,所谓四分即是指四个范畴。《成唯识论》说“似所缘相,说名相分”。[13]相分是一切的现象、相状,为识所现之境,即我们的全部认识能力所识知的一切存在之相。见分就是能缘,即人的认识能力。认识的功能叫做见分。我们的见分包括多种,感觉、判断、情感都属此列。布伦塔诺所说的科学所确立的原则,就是在见分这一位概念上,即它是在第六意识中作出的证明。但是,依佛教的理论来说,就象灯不能自照、刀不能自割一样,见分虽然能认识相分,见分却不能认识见分自身。但我们的认识能力有一种功能,就是:“别有知见分之用,此名自证分。”[13]此即布伦塔诺所说的内观。
  佛教确立知识原则的具体原则是“因三项”。“因三项”是指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异品遍无性。什么是遍是宗法性呢?比如,判断A是B,以C故。在这三者当中C与B的关系是包容关系叫做遍是宗法性。这是佛教量论比量智的最根本的规定,相当于布伦塔诺所说的科学原则。但是佛教确立一个命题并不由此就结束了,它还有两项规定。与判断的前项A相类的A1、A2、A3……Ax,凡所有这些举证的项都要具有A的性质,这就叫同品定有性,在宗、因、喻三支中就是同喻;反之叫异品遍无性,在宗、因、喻三支中就是异喻。由是可知,佛教确立知识的具体原则,并不纯粹是逻辑的判断,同时要有对判断谓项的直接给出,就这一点而论它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内观原则。
  当然,佛教量论用宗、因、喻三支作为成立知识的具体原则是和它对比量的认识有直接的关系。依佛教量论而言,任何一个命题意义的显现,实质上是经过了两个过程,一是直观二是判断。比如,“三界唯识”,如果我们想要进入这一判断意义得以理解的层面,我们必须首先有对三界和唯识这两位概念的直观,之后我们才能进入这一命题的判断。也就是说佛教量论成立一个命题意义的时候,是有第一刹那和第二刹那之间的区别的,前者是现量当中的一种即第六意现量,后者即是比量。不难看出,佛教在确立知识的时候是以意现量(即布伦塔诺的内观)为第一位的,以第六意识(比量,即布伦塔诺的科学原则)为第二位的,并且是打通了这两者之间的界限的。布伦塔诺也正是如此,他将科学原则和内观原则在作了严密的区分的基础上使得它们道通为一。
  但是,正象佛教量论对比量的划分有真比量(真命题)和似比量(假命题)的区别一样,现量本身也具有真现量和似现量的区别。因此,作为似现量的现量就不能是真比量的来源,比如,某人晕船看到天旋地转并不能依此就断定天在旋地在转。那么,如何能够保障现量皆真而非有假呢?佛教所提供的这一保证就是现量中的瑜伽现量,也就是大乘经典所言的般若智慧、如来藏,也就是布伦塔诺所说的自明性,也就是佛教量论和布伦塔诺哲学所说的确立知识的根本原则,即一切知识的来源。

  四、关于自明性

  不论在布伦塔诺之前还是在他之后,对于自明性这一概念的界定都是一致的,比如笛卡儿和胡塞尔都把自明性作为判断、公理的不证自明的特征来理解。然而,布伦塔诺对于自明性这位概念有着原创性的界定,这一位概念也是成就布伦塔诺价值哲学的最后基石。
  那么布伦塔诺是如何达到这一位概念的呢?首先,它是内观概念的必然深化,这正象佛教四分说在自证分这位概念之上还有证自证分这位概念。其次布伦塔诺关于自明性的界定是和对具体实践的观察分不开的,自明性是在道德行为——正确的爱中所体验的自明性情感中获得体证的,不言而喻,自明性概念不仅是最高的理论概念同时是最高的实践概念,而且是打通了理论和实践的最后的一位概念。因此,自明性是知识的来源,这在布伦塔诺那里确实是自明的!
  总的来看,自明性概念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自明性这个概念本身;第二是自明性的起用,它包括两个方面1.自明性判断2.自明性情感。
  那么,布伦塔诺是怎样对自明性进行界定的呢?
  布伦塔诺说:“自明性是绘画般映显的,并且具有独特的性质,其图象主要是从正在看和光中得到的——照亮的、自明的、充满了内观的。当盲目性判断与自明性相关联的时候,判断的图景就不是自明的。”[12]
  从表面上来看,布伦塔诺所说的自明性概念颇有些神秘的味道,但是一旦我们跟上了布伦塔诺的思路,进入到他的言说话语的活的境界中的时候,我们发现布伦塔诺所说的自明性确实是我们精神生命中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布伦塔诺也认为自明性是一个事实,无论是哲学家亦或是普通人都能够体验到。他说:“没有哪个伟大的哲学家,不留心到自明性的现象。自明性概念甚至是在常识性语言的名称中被使用。”[12]
  那么,布伦塔诺所说自明性是绘画般映显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很明显自明性的根本不是科学原则的逻辑判断,而是内观原则的生命体验。他说:“然而,我们在自明性判断中不需要这样的决定,自明性是作为正确性而体验的,它在当我们面临辨明某些判断是否为真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唯一被自明性判断所提供的判断作为标准或指引的话,那么,就没有逻辑和科学的可信性。”[12]那么这种生命的体验,它一定是要象图画似的,也就是说自明性必须具有创造原像的力量。这一原像决不是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我们身心生命本然所具有的如一尘不染的能映显万物的镜子一样的功能,这就佛教而言,就是我们本来清净的佛性如来藏,就是大圆镜智。它不是由外向内而推演的,而是由内向外所映显的,也就是儒家孟子所说的良知、良能;以及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的心;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的神。
  另一方面,这种象镜子一样可以映显原像的自明性,其本身的映显功能是清净的、无污染的,就象天上的太阳映照万物,所有布伦塔诺说自明性是“照亮的、自明的、充满了内观的”,自明性是无心而有心的用,是无为而无不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布伦塔诺哲学的根本来源,那就是基督教神学,《新约全书?约翰福音》第一章曰:“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这道太初与神同在。万物是籍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籍着他造的。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是人的光。”不言而喻,布伦塔诺的自明性就是道,就是光。然而,正象一个纯粹以科学原则而形成自己哲学观念的哲学家,永远也不能明白,圣经所指的道和光究竟所意指的是什么一样,如果我们不能够超越科学原则而进入内观原则,我们就永远也不可能理解布伦塔诺所说的自明性。自明性与其说是一个理论概念,不如说它是一个实践的范畴,自明性决不是概念所预设的一个对象而是我们身心生命之本然。布伦塔诺是证到了自明性这个生命的境界,才向我们宣告自明性这一概念的。这一点在他的学生们那里得到了有力的证实,胡塞尔曾在《回忆布伦塔诺》中这样评价布伦塔诺:他是“一个从更高的世界中来的人!”[14](注:由于篇幅所限,此处删节甚多,读者若有兴趣可参阅Husserl:Reminiscence of Brentano.Citefrom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ondon:Duckworth.1976.PP.54-55.Stumpf:Reminiscences of Brentano.Citefrom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ondon:Duckworth.1976,PP.13,16,19,26.)
  既然布伦塔诺认为自明性是确立一切知识及知识体系的原则——内观原则的来源,那么,当然自明性就具有绝对的普遍性。或者说自明性就是每一个生命个体的终极本质。
  接着我们来看自明性的起用,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自明性判断,二是自明性情感。布伦塔诺认为自明性是对于正确性的体验,那么这种正确性是如何获得的呢?布伦塔诺认为这种正确性在判断与情感状态中是自明的。布伦塔诺认为自明性判断是我们“真”的概念和知识的来源,而自明性情感则是我们“善”的概念和知识的来源。
  在布伦塔诺看来判断有盲目性判断与自明性判断之分。盲目性判断是通过外知觉获得的,由于人的本能、习惯、错误成见、记忆错误所导致。自明性判断则是通过内知觉把握的,当下清楚、明晰、无误的认识。
  同样在情感中也有盲目性情感与自明性情感之分。他认为前一种情感是强制性的、本能的;而后一种带有先天愉悦性的情感才是更高层次的爱,它是作为正确性而体验的情感。
  在布伦塔诺看来,自明性判断与自明性情感这两位概念的地位并不是平行的。自明性情感包含了自明性判断,自明性情感是自明性判断最终把握的方式。在这里,情感中包含着理性,逻辑的把握必通过直观。这也正是布伦塔诺真正令人折服的地方。(注:参见Stumpf:Reminiscences of Brentano.Citefrom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ondon:Duckworth.1976.P.12.Husserl:Reminiscences of Brentano.Citefrom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ondon:Duckworth.1976.PP.48,50.)
  自明性情感的体证是道德至善在日常生活中的起用。布伦塔诺的哲学通过自明性情感把先验原则与生活经验联结起来,在布伦塔诺这里先验的与经验的是打通的。自明性情感既是先验原则化为经验事实的桥梁又是从经验的当下映显先验本体的途径。在布伦塔诺那里,通过自明性判断人们获得了“真”的先验概念;通过自明性情感获得了对“善”的先验概念,并且通过自明性情感把在自明性状态中对至善的直观亦即对价值公理的直观最终化为道德行动。因此,在布伦塔诺那里心理学、认识论、道德哲学都只是他的方法,这三者之间的区分不过是为了向那些想要了解他的哲学的人们提供一个梯子,而在布伦塔诺自己精神生命自明性的境界里,这三者是打通了的,而打通了这三者所形成的那一哲学体系,就是布伦塔诺哲学的归宿即他的价值哲学。
  总之,布伦塔诺关于自明性这一概念确实是具有原创性的,而且他对这一概念的界定、阐释、分类是无比清晰和明了的,相对于佛教而言,布伦塔诺所说自明性概念就是如来藏这一概念。如来藏即梵音tathāgata-garbha之音义合译。tathāgata,译义如来。如来即梵音Tathāgata汉字转写为多陀阿伽陀之译义,又译如去、得如者、得真如成如来者,佛陀十号之一。《金刚般若波罗密经》曰:“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15]Garbha,译义子宫、婴儿、子孙、受胎、芽、胎、藏、胎藏、胎胞。所言如来藏即法身、报身、化身三身圆融之本体。《大乘入楞伽经》曰:“世尊!修多罗中,说如来藏,本性清净,常恒不断,无有变易,具三十二相,在于一切,众生身中。”[7]又曰:“如来藏是,善、不善因,能遍兴造,一切趣生。”[7]又曰:“如来藏识,本性清净,客尘所染,而为不净,一切二乘,及诸外道,臆度起见,不能现证,如来于此,分明现见,如观掌中,菴摩勒果……此如来藏藏识,是佛境界,与汝等比,净智菩萨,随顺义者,所行之处;非是一切,执著文字,处道二乘,之所行处。”[7]又曰:“甚深如来藏,而与七识俱,执著二种生,了知则远离。”[7]从佛陀对如来藏识的界定以及具体阐释来看,我们知道所说如来藏识就是我们人人所本然具有的清净本性,它是我们一切善和恶的道德来源,是我们一切认识功能的来源,而且,如来藏识不纯粹是一个理论概念,它的根本要义是一位实践概念,而且是最高境界的实践概念,这位概念的实践意义不仅是那些一味执著于语言文字及布伦塔诺所说的科学原则的人所不能知晓的,而且即便是对于有了实践但却缺乏正见指导的人也是不能够真正透了的。不难看出,布伦塔诺的自明性概念与佛陀所说的如来藏识概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正如中国古人所言:人同此心,物同此理。佛陀与布伦塔诺都是生命圆满境界的体验者和实践者。
  综述:东西方文化与哲学的交流、沟通由来已久,在已经到来的新的世纪里,这种交流和沟通将必然地走向一个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但是,不同文化间真正的交流和沟通其根本的基石是生命的体验和实践,本文就是在这样的一种理念的指导下所作的一种尝试。通过布伦塔诺哲学和大乘佛教原理的对比,我们不仅看到了文化和哲学的共通性,而且我们也看到了所有文化和哲学的最后目的和最高境界,那就是实现全人类每一个生命个体的道德至善,这一点将不仅是中华民族走向全面复兴的基石,而且是全人类走向大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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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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