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学习: 内明: 净土宗 | 禅宗 | 密宗 | 成实宗 | 地论宗 | 法相宗 | 华严宗 | 律宗 | 南传 | 涅盘宗 | 毗昙宗 | 三论宗 | 摄论宗 | 天台宗 | 综论 | 其它 | 护持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二十、别破小乘——实有众同分(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二十、别破小乘——实有众同分(注解)
注解 1 《金藏》作“不明”,余作“明不”。 2 即同一语言。 3 即同一智愿。 4 “等”字,《金藏》有,余无。 5 “别有”,《金藏》作“有别”。 6 “木”字,《字,金藏》有,余无。 7 “唯”字,《金藏》作“而”。 8 “有”字,《金藏》无。 9 灵泰《抄》云: “对法”,即是六足论也。若小乘中,即将《发智论》为所依,余依《发智论》上,而立造也。“六足”者,即六脚足。言《六足论》者,一、《识足身论》:即明诸识,今明识是彼《发智论》家之足,故言“识身足”。二、《界身足论》:“界”者,即十八界,且如彼十八界为首,亦明蕴、处也。“身”者,即《发智论》,此明十八界是彼《发智论》家之脚足也。三、《品类足论》:即杂明众多品类诸法,若旧翻译,名为《众事阿毗昙论》,今新译为“品类足”也。四、《集异门论》:此论中即集诸异事,而作法门明诸法也。五、《法蕴足论》:此上五足论,皆唐三藏文。此国有本。六、《施设足论》:《施设足论》即西方有本,此国中无本也﹝宋法护译《施设论》上中下三卷。藏文中有《世间施设论》(藏文作“'jig rten bz/ag pa”)﹞。 10 见《俱舍》卷五、《顺正理论》卷十二,两论俱云: 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俱舍论光记》卷十九云: 此举所依法,显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蕴、处、界法展转同故。 11 “法”字,《金藏》有,余无。 12 《顺正理论》卷十二云: 一趣等生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同分。如鲜净色、业、心、大种,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业。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果,诸根业用,及饮食等,有差别故。若谓满业有差别故,此差别者,理不应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以众同分有差别故,业用等别。若身形等唯业果者,随其所乐业用等事若舍,若行,应不得有。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13 “得”字,《金藏》作“故”。 14 道邑《义蕴》云: 古萨婆多不立法同分,故以趣向难之。正理师有法同分,故前以业果等难,故知今此唯难六足论师。 15 灵泰《抄》云: 大生生法体,更有小生生,同分既能同,更有同成同也。 16 谓《顺正理论》文。 17 “所”字,《金藏》无。 18 “同”字,《金藏》误作“何”。 19 此为外救。 20 “然”字,《金藏》无。以下更破之。 21 即上文“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 22 《俱舍论》卷五云: 又应显成胜论所执:彼宗执有总同句义。于一切法总同,言智由此发生。彼复执有同异句义,于异品类同异言、智,由此发生。毗婆沙师作如是说:彼执与此义类不同。以说一物于多转故﹝该论《光记》卷十九云“彼说一物于多转故,我说同分于诸法上其体各别,多体一体,其义既殊,云何令我显成胜论﹞。又纵于彼若显﹝成﹞、不显﹝成﹞,然此同分必有实物。契经说故。如世尊言:若还来此,得人同分,乃至广说。虽有是说,而不说言别有实物名为同分。 23 谓能使之同者既无。 24 “不”字,《金藏》无。 25 “此”,谓所同法。 26 “然有”字,《金藏》作“有然”。 27 “同事”,即诸根“业用及饮食等”。 28 “同欲”,即乐欲。 29 “唯”字,《金藏》无。 30 《金藏》作“类应”,余作“应类”。 31 谓顺正理师之理。 32 “宿”字,《金藏》无。 33 《杂集论述记》卷九云: “分”者,分类故。 34 谓《瑜伽》卷五十二。 35 “等”,取《显扬》卷一、《对法》卷二。 36 《金藏》作“假”,余作“彼”。 37 《瑜伽》卷五十二云: 云何众同分?谓若略说,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藏文作“tshod”﹞、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类同分说名同分,谓同一种类﹝藏文作“rigs gcig”﹞。或有有情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藏文作“chu z/ev”﹞、音声、覆蔽﹝藏文无﹞、眷命同分,说名同分。或有有情由过失、功德同分,说名同分。如杀生者望杀生者,广说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从预流者,乃至阿罗汉、独觉,望预流等;菩萨望菩萨;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38 “同”字,《金藏》误作“咸”。 39 《俱舍》卷五云: 即如是类诸行生时,于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诸榖、麦、豆等同分。 40 《杂集论述记》卷九,以五门分别众同分义章第四门云: 四、内外差别:《唯识》等皆唯内法,乃至〈五十二〉亦唯约有情,如得。非情与非情为同分,无失。法同分亦尔。 41 《枢要》卷中以十门分别众同分义章,第五门云: 五、内外所依:诸论唯内,此中难他,故俱通外。......问:有为相似,假立同分,择灭相似,许假立耶?答:不然。有为有体用,相似有同分;择灭无体复无用,故不立同分。真如是一,无相似,故不说同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