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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八、别破小乘——所执不相应行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八、别破小乘——所执不相应行
【论文】 一·三四○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疏翼】 第二广破小乘中,第二破小乘所执不相应行。 【述记·卷八】 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 “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1。“行”简无为。 【论文】 一·三四一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一总破诸部中,第二却诘也。 【述记·卷八】 外、返诘也。 【论文】 一·三四二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 【疏翼】 第一总破诸部中,第三量斥。 【述记·卷八】 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可得2。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疏翼】 此即举有法及难体因也。 【论文】 一·三四三 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 【疏翼】 第一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中,第二举难用因。 【述记·卷八】 此、难作用。 其因3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如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文】 一·三四四 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疏翼】 第一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中,第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 【述记·卷八】 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疏翼】 以上第三量斥中,第一难实有体相及作用因讫。 【论文】 一·三四五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 【疏翼】 第三量斥中,第二合难体用。 【述记·卷八】 即第二段合难体用。 “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心4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文】 一·三四六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 【疏翼】 第二量斥中,第三别难实有。文分二量。 【述记·卷八】 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慧地5》有五6种无7,此即彼一。 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非8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疏翼】 第一量讫。 【论文】 一·三四七 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疏翼】 第三别难实有中,第二量。 【述记·卷八】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 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9。 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10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忿11等。 《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12。 【疏翼】 以上第一总破诸部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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